历史周期律10篇

历史周期律篇1

概括地说,的群众观包含三个基本观点。第一,劳动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第二,劳动群众需要教育,但教育者必须首先接受教育;只有做群众的学生才能做群众的先生。第三,***人要彻底地为人民利益工作,做人民的勤务员。

可以说, 的群众观既是一种坚信“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科学的世界观和历史观,同时又包含着一种总体原则性的行动方针,即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群众观和群众路线的关系,也就是世界观和方***的关系。

因此,主张的民主是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民主。这种民主观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民主作为***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一种***治手段或形式。其二,民主就其内在本质来说,总是有一定的阶级属性的,有资产阶级的民主,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两者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

正因为主张的民主是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所以他的民主观和他的群众观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本质上就是同一个***世界观互为表里的两个方面。这突出表现在,他的群众观确认人民就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他的民主观确认人民是国家当家作主的主人。

的群众观――群众路线和民主观――民主集中制,为中国***和人民***府提供了一个高度优化的“自组织动力系统”,使***和***府能持续保持活力。

正像的群众观在实践中直接体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一样,的民主观也在实践中直接体现为******工作组织建构原则和一切方针***策的制定和贯彻过程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民主集中制。把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及其内核――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说得十分透彻,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这一原理的引申含义所作的不同阐述,也都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对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和民主观的重大发展。

正是由于倡导的群众观――群众路线和民主观――民主集中制,为中国***和人民***府提供了一个高度优化的“自组织动力系统”,使***和***府能够持续地、与时俱进地自我完善、自我更新,总能保持坚强的生命活力,不像那些未经优化的自组织系统,总难免陷入间歇性、周期性的痉挛危机,以致最后走向崩溃。中国***之所以能够持续不断地自我完善、自我更新,总能保持坚强的生命活力,一是因为它有一个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世界观、历史观和科学共产主义的信仰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二是***内包含着一个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有效机制,其中包括民对官的监督,群众对领导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总起来说,都是人民对***府的监督。“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策和办法。”(《文集》第8卷第294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这些都意味着人民监督***府的必要性,以及***府自觉、主动地接受人民监督的必要性。在这样的情况下,高端和低端这两个子系统之间的能量交换就必然是双方的比较优势的平等交换,其结果必然是双方的正能量都获得增益,从而使整个自组织系统的整体正能量增大。与此相反,那些未经优化的人类社会的自组织系统内部,其***府和国民之间的能量交换的结果经常是***府对国民能量不断升级的压榨和剥削,由此必然导致交换断流的危机,导致历史周期律的劫数一次次地出现。

说到监督机制,很多人认为一个******自身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只有像西方那样实行多***制,多***争胜,才能互相监督。这种看法与事实真相相距甚远。

大多数的美国人认为两大******在国会的主要作为是争斗,而不是合作。而且他们并不认为两***之间的争斗能够起到互相监督而有利于劳动大众的作用。很多美国人都认为两***都不代表美国人民。如盖洛普民调所2011年9月20日的民调报告称,49%的选民认为两***都不代表美国人民,而无***派选民中持此观点者高达60%。有趣的是,近10年来,美国人对“一******府”(总统和国会多数***同属一个***)还是“两******府”(总统和国会多数***属不同的***)的选择一直反复不定,但有两点呈现出某些定向趋势。其一,认为“两******府”好的选民从2005年达到36%的最高点以后就呈现出下降的总趋势,到2012年下降到23%。这意味着肯定多***竞争具有互相监督作用和立法与行***权分离具有权力制衡价值的选民所占比例缩小,而且呈不断减少趋势。其二,认为“一******府”好的选择平均值明显高于认为“两******府”好的选民比例,这意味着这部分选民完全否认多***竞争具有互相监督作用和立法与行***权分离具有权力制衡价值,而且其比例有日趋增长的趋势。这样的选择显然意味着同前面提到的认为两***都不代表人民的选择一致。这不但表明否认多***竞争具有互相监督作用和立法与行***权分离具有权力制衡价值,而且否认了普选出来的总统和国会能够代表真正的民意。这一部分选民加上认为“一******府”好的选民,占了选民总数将近70%。这同前面提到认为两***都不代表人民的比例数(49%、60%)颇为吻合。

面对这些事实,还有什么根据说西方式的“民主”具有“普世价值”呢?

西方式的民主归根到底只是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劳动阶级虽然形式上也享有投票权,但只要他们只是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去投票,而不是怀着***的工人阶级意识去投票,选出的只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的代表,不可能是维护劳动阶级利益的代表。由此决定,在那种“民主”***治制度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劳动人民对***府的监督。

主张的民主,是人民的民主。他倡导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其中必然包含着民对官的监督,群众对领导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这样的监督机制下,低端和高端之间的能量交换不会导致高端对低端的单向榨取,而是导致双方比较优势的互补增益和共赢。因此,这样的自组织系统就能够与时俱进地自我完善、自我增进。在这样的情况下,历史周期律的劫数自然就不可能再现了。历史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进程中,凡是倡导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的时期,***和人民的事业就兴旺发达,无往不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会感到历史周期律的劫数的威胁。

中国***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全靠它的科学共产主义的信仰。它不仅揭示了劳动创造世界的真理,而且揭示了劳动人民只有剥削压迫制度、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求得全人类彻底的自由***的真理。这一信仰在***战争年代鼓舞了千百万***员和劳动大众为剥削、压迫制度而奋斗、献身,在和平建设年代激励着千百万***员和亿万劳动大众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献身。

然而,这个以共产主义信仰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却每时每刻都处在它的对立面――“天下为私”为内核的各种错误思潮包围之中。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诞生的时代正是西方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和与之相应的以“天下为私”为内核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这种生产生活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进行私人交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3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这种以“天下为私”为内核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深远的历史渊源。从小生产私有制破坏原始公有制和私人交换产生之时,就有不少人相信“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乃至“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之类的世俗哲学了。而且,经济基础的私有化导致上层建筑由原始时代的“公天下”蜕变为“家天下”,导致由民间私利的争夺上升到统治集团内部同室操戈,兵戎相见。自然经济阶段之后,人类又经历一个“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资本主义阶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6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这个阶段在意识形态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正是以“天下为私”为内核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它在人和人之间“裸的利害关系”外面包裹上“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等华丽外衣,极其迷人。在意识形态战场上,借用的话说,它可以说是一种糖衣裹着的剧毒的毒气弹,对于以“天下为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甚牢固的***人,有极大的侵蚀力和杀伤力。

对“糖衣裹着的炮弹”的危险性一直有着极高的警觉。1949年3月5日,***中央进入北京建立全国的人民***权前夕,发表了划时代的《在中国***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他带着强烈的忧患感向全***提出警示: “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人,他们是不曾被拿***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中国的***是伟大的,但***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选集》第4卷第1438―1439页,人民出版社1991版)新中国成立65年的历史证明,的这些警示是非常英明的。中国***遵循的警示和***中央领导集体制定的一系列方针***策,紧握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方式,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一个接一个的胜利。

可是,在取得节节胜利的同时,中国***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突出的问题是,怎样在和平建设时期防止***的干部受到糖衣炮弹袭击而丧失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由此而蜕化变质的问题。还有一个更艰巨、也更复杂难解的问题是,怎样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防止资本主义倾向抬头甚至***的问题。为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而殚精竭虑,苦苦探索,充分表现了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领袖的崇高品格和宏大气魄。至今回顾起来令人极为痛心的是,在探索过程中,亲自倡导的民主集中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最后出现了“”那样的全局性错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创伤,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重大损失。这也从反面告诉我们,坚持民主集中制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历史周期律篇2

时间退回到60多年前的1949年3月23日,率领中共中央机关乘车离开西柏坡,向北平进发。对说:“今天是进京的日子,进京赶考去!”

笑着说:“我们应当都能考试及格,不要退回来。”说:“退回来就失败了,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

说到“赶考”问题,不能不提我国教育家、实业家、***治家黄炎培先生(1878年10月1日———1965年12月21日)。他是中国民主同盟主要发起人之一、著名的民主人士领袖。在他诞辰日即将到来之际,想起他的思想与业绩,不由得感概顿生。

1947年,黄炎培到延安考察,与之长谈。黄炎培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

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府,***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息。”

三百年前的那个甲申年(1644年),李自成进北京,因为没有戒骄戒躁,部分将领腐化,内部发生斗争,从而导致失败。对这段历史印象极深。305年后的1949年,也要进北京了。***南征北战打了20多年,好不容易取得胜利,会不会重蹈覆辙?当然要吸取李自成的教训。所谓“赶考”,就是要经受各种考验、接受人民检验,站得住脚跟、稳得住***权。要以实践证明,***能够跳出黄炎培提醒的“周期律的支配力”。

黄炎培忧国忧民,思想穿越古今,在事关***权存亡重大问题上提醒***的最高领袖,起到了参议作用,可谓目光高远,见地卓越。他与***肝胆相照,不愧是民主人士中的杰出领袖。

我研究领袖人才问题30多年,从1980年至今,在报刊和有关会议上发表了一些文章和见解,其中包括在《华人时刊》杂志上发表过几篇。什么人可称领袖?按辞海讲,是领导、统帅,国家及群众团体等的***。当然这些人应有大的主张、***见,能率领千万群众干一番事业。按此标准,黄炎培是了不起的领袖人物。

黄炎培是我国近现代著名的爱国主义者、民主***家、***治活动家和民主主义教育家,还是我国近代职业教育的创始人和理论家。他以毕生精力奉献于中国的职业教育事业,为改革脱离社会生活和生产的传统教育,建设中国的职业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在乡办校,因鼓动反清被逮捕一度入狱,后逃亡日本,事息归国后继续兴办学校,并在新教育团体和学堂任教。他联合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位教育界、实业界知名人士创立了中华职业教育社,形成的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职业教育理论体系及由此开展的职业教育实践,开创了我国近现代职业教育的先河。接着又创办了中华职业学校,相继培养了一大批杰出人才,成为当时国内外颇有影响的“最富有实验性的学校”。后发起成立的全国职业学校联合会,提出了《职业教育设施纲领》,成为当时社会公认的实施职业教育的指导性大纲。

他除了深入中国内地许多省市考察,还到美国、英国、日本、菲律宾、南洋各地考察。他每次考察均有记录,并结集出版,提出了一系列很有创见的教育思想与理念,提倡教育与学生生活、学校与社会实际相联系。曾筹办南京、重庆、上海、厦门、四川等地的众多职校、专校、大学。他积极投入抗日救亡运动﹐创办刊物﹐宣传爱国主义……

他曾参加同盟会,参与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治同盟,一度任***;参与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建国会。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府委员﹑***务院副***兼轻工业部部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协副***﹐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他以国家兴旺为己任,参***议***,敢于直言,勇于负责,表现出了一位民主人士可贵的领袖风范。

当今,在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需要大批领袖型人才,其中就包括要涌现更多的像黄炎培这样的民主人士领袖。

历史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是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而率领人民奋斗需要领导、领袖:而且领袖的多少和水平高低与发展快慢成正比。***前,中国***和各派都出现了一大批领袖,才领导和团结全国人民,打倒***派建立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由于中国***和方方面面的领袖率领人民努力奋斗,才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各国刮目相看,人民生活极大提高。

历史周期律篇3

一、从习惯与习惯法的起源考察

关于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学家和史学家都是一道难题。法学家力***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严谨的史学家总是在为史料的罕缺而伤神,以致于“恢复历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非似是,试***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理出一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的轨迹来,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⑤前人和学长的研究为后学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据现有的史料和法学理论勾画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轮廓,概括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论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其注云“蚩尤作乱,当是作重刑以乱民,以峻法酷刑民”。《周书·吕刑》载:“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说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它不仅以大刑攻于外,而且以中刑,薄刑施于内。③《墨子·尚同中》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制天下。则此其刑不善?用刑则不喜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惟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王杀。”据载苗民的肉刑共分四类:劓、刵、椓、黥,说明苗民当时处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前列。中华法律文明的最早开创者。④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

《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历史周期律篇4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 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 ,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西藏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院,负责管理西藏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 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历史周期律篇5

近些年来,中华文明作为一个学术主题得到广泛关注,以构成中华文明的各个文化学科为基本研究单位的专门史研究方兴未艾。作为中华文明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华法律文明在法制史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在民族史、民族学界,已有方家提出了“各民族共创中华”的理论,并以区域和族别为线索进行了系统论述①。然而在法制史的研究中,几乎所有的著述都侧重于汉族及其先民在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启和发展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民族同样是中华法律文明的缔造者和建设者这样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元一体②的民族大家庭,在汉族***权时期,少数民族的从属地位是毋容置疑的。既或在少数民族***权时期,其“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融入,为儒家思想一统天下的华夏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③。甚至有学者断言“尽管中国历史上有过多次少数民族王朝的统治,但法律的发展很少受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④。显然,本文在论述“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这一历史主题时,无法回避与上述结论的悖立。 一、从习惯与习惯法的起源考察 关于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学家和史学家都是一道难题。法学家力***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严谨的史学家总是在为史料的罕缺而伤神,以致于“恢复历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非似是,试***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理出一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的轨迹来,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⑤前人和学长的研究为后学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据现有的史料和法学理论勾画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轮廓,概括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论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其注云“蚩尤作乱,当是作重刑以乱民,以峻法酷刑民”。《周书·吕刑》载:“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说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它不仅以大刑攻于外,而且以中刑,薄刑施于内。③《墨子·尚同中》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制天下。则此其刑不善?用刑则不喜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惟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王杀。”据载苗民的肉 刑共分四类:劓、刵、椓、黥,说明苗民当时处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前列。中华法律文明的最早开创者。④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 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 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二、从国 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 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 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西藏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院,负责管理西藏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 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① 参见《各民族共创中华》丛书,韩效文,杨建新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② 参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一期第1-19页。③ 《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绪论部分第9页。④ 《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绪论部分第3页。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页。⑥参见《法理学》,刘金国,张贵成主编,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页。 ①参见《中国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页。② 《中国古代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③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页。④ 同上。⑤《说文解字》,许慎著, 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页。⑥ 《论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⑦ 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⑧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页。① 同上第21页。② 《易·系辞》③ 《淮南子·汜论训》④ 据《后汉书·东夷传》载,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①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页。② 同上,第34页。“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见《尚书·多方》。③ 同上。“刑名从商”见《荀子·正名》。④ 《左传》昭公六年。⑤ 《尚书·费誓》。⑥ 参见《中国***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页。⑦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页。① 例如:《国语·周语》载:“犯王命者必诛”。《周礼》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尚书·费誓》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吕刑》载:“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周礼·秋官·争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② 《说文解字》。③ 《商君书·画策》。④ 《尚书·甘誓》。⑤ 《论语·为***》。⑥ 转引自《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⑦ 《中国全史》第1卷《中国远古及三代***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页。⑧ 《左传》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竹书纪年》载:“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荆降”《周易·未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变》,王冠英,《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② 《礼 记》。③ 《尚书·大传》。④ 参见《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韩国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页。⑤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1页。⑥ 《魏书·刑罚志》。① 《魏书·高祖记》。② 《魏书·高祖记》。③ 参见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绪论部分,中华书局,1998年2月第一版,第3页。

历史周期律篇6

【原刊地名】哈尔滨

【原刊期号】200301【分 类 号】A3

【分 类 名】***理论

【复印期号】200308

【 标 题】“三个代表”思想是对“历史周期率”的跨越

【 作 者】孙玉娟

【作者简介】孙玉娟(1964-),女,东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哲学硕士,从事哲学和***建研究。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历史的变迁是否有规律,这种规律是否客观,是否可以改变、抗拒,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中国***三代领导集体始终把“历史周期率”作为一个深刻的课题来思考和探索。******提出“三个代表”思想体现了跨越“历史周期率”的宏观方略,是中国***人对所谓“历史周期率”的郑重回答。

【摘 要 题】学术探索

【关 键 词】“三个代表”思想/历史周期率/中国***

【 正 文】

周期、周期率,这在自然界是十分常见的现象。然而历史、社会、国家民族、******、***权的兴盛衰亡是否也有“周期”、也有“周期率”?长期以来,东西方无数智者和哲人对社会历史的变迁是否有规律,这种规律是否客观,是否可以改变、可以抗拒,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本文就中国***跨越“历史周期率”进行探讨。

一、中国***三代领导人的共同课题

关于“历史周期率”,此事此言的始作俑者,是著名的清末举人、同盟会员,民主人士、时任国民***府参议员之职的黄炎培先生提出的。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的前夕,他到延安考察访问时,对***阐述了一段推心置腹的诤言:“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但最终***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这就是“历史周期率”的由来。也许是说者无意,然而毕竟是听者有心。半个多世纪以来,这个所谓的“历史周期率”始终萦绕于中国***三代领导集体的头脑之中,成为他们思考和探索的共同课题,即中国***人怎样才能避免重蹈历史覆辙,怎样跨越和超越这个所谓的“历史周期率”。

以***为代表的***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对跨越“历史周期率”充满自信,认为这个问题已经解决,办法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府,***府则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息。”然而,由于当时正是处于“大凡初时”阶段,各种问题矛盾尚未暴露出来,对“历史周期率”的思考尚不能深入、具体,只能是从宏观上提出一些简单的构想和豪言壮语。

以***为代表的***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年代,***在执***实践中如何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来拒腐防变,就成为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的艰巨课题。早在80年代末,***就曾经对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说:“我们中国***现在要建立起第三代领导集体。***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地抓***的建设,这个***该抓了,不抓不行了。”这既可以理解为是***的***治交代,更表现出***内心对那个所谓的“历史周期率”的深深的忧虑。

以***为核心的***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坚持以***理论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广视野观察历史和现实,全面深刻地分析了我们***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和针对着***在未来发展中,怎样去面对各种风险和考验,立于不败之地,如何超越所谓的“历史周期率”这一系列事关***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战略问题进行锲而不舍的探索和科学理性的战略思考,进而逐步形成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三个代表”思想尽管不是直接正面回答所谓“历史周期率”问题,但它无疑是指引中国***人最终彻底超越“历史周期率”的重大战略思路,是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三代领导集体对“历史周期率”问题进行思考探索的集中概括和总结,是三代领导人心血的结晶和升华。

二、对“历史周期率”现象的实证分析

当年,末代文人黄炎培先生被中国***领导下的延安***民那种奋发向上、励精***治的精神氛围所感染,只不过随便发表一点议论而已,然而却引起了中国***人的高度警觉。对这个所谓的“历史周期率”,中国***三代领导人高度重视、念念不忘、时刻牢记,这决不是杞人忧天,其中必定有它的道理,有它的实证依据。

第一,“历史周期率”在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王朝兴盛衰亡进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年代显示,中国封建社会平均每个王朝的统治寿命平均为200年左右,最长不超过300年。而历史上几次著名的王朝盛世的出现,大约都在这些朝代的五六十年之内。“文景之治”发生于西汉前55年之内,“光武中兴”发生于东汉前30年,“贞观之治”发生于唐朝前30年,“康乾盛世”发生于清朝立国60年前后。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一个封建王朝前几十年能够得以稳定和发展,之后就逐渐走下坡路?历史学家们的分析结果是:一个封建王朝早期的统治者往往既是夺取***权的***者,又是统治基业的开创者、参与者或目击者、亲历者等等。他们对“人心背向”的决定性意义有刻骨铭心的体验,他们大都对“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有着深刻的感悟。因此,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体谅被统治的农民和下层劳动人民的疾苦,从本家王朝长治久安的角度考虑,给下层劳动人民减轻负担,休养生息,给他们创造安居乐业的条件。这些都被史学家们称为“让步***策”。然而一个王朝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统治之后,那些来自下层民间的,成长于马鞍战场的老一代***者自然要退出历史***治舞台,而他们的继位者则无肄都是生长于皇宫内院,既不懂得创业奠基之艰难,也不了解民间百姓之甘苦的王公贵族。封建社会的王公贵族及其后代,既可以享受到当时“最好的教育”,同时也无法回避“最糟糕的教育”。这些人脱离实际、脱离人民,对国计民生缺乏真知灼见,对君王与臣民百姓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僵化、浅薄,不得要领。其结果或者是纸上谈兵、误国误民、劳民伤财,或者无所事事,任官宦强人左右国***而无可奈何。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就表现了这样一个200年左右的周期,前几十年稳定、发达、兴旺,进而达到鼎盛阶段,之后开始走下坡路,直至腐败灭亡。 所不同的是,*********治是以选票的多少来决定******兴衰成败、前途命运的***治运作机制,因此,它所体现的“周期率”,在时间年代特征方面并不明显。然而选票所直接反映的是民意、民心,而人心向背、民心民意的变化也是有深层的原因及规律可以探寻的。中国***人,以***为核心的***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正是在人心向背这个高度和层面上思考如何加强***的建设,如何超越“历史周期率”,进而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第三,“历史周期率”在大众心理层面的表现。中国***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是少数几个***治家所能完成的,而是千百万人民群众的事业,是千百万人民群众自觉、主动、能动地支持、参与、推动的事业。中国***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手段保证最高领导集团不懈不怠,卧薪尝胆,兢兢业业,谦虚谨慎,防止那个所谓的“周期率”显灵,但在大众层面,特别是大众心理层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代际更替、代际流动的自然现象。最近20多年陆续走上历史舞台,成为人民群众主体成分的都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环境氛围中成长起来的新社会成员。利益多元化,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手段、方式、途径多元化,因而人的价值观念,理想追求也必然是多元化的了。人们对***的领导的评价,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已经很少有前几辈人那种简单、淳朴的情感成分。人们已主要不是从情感出发,而是从自己的切身利益,从与自己切身利益的相关程度出发来决定自己对***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信任与否、拥护与否。如果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来看,由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所引起的大众心理层面的变化实属正常现象。如果至今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仍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甚至***战争年代的状态和水准上,那才是天大的不正常。然而这种变化却给我们***的执***方式,尤其是如何进一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如果继续固守和沿用战争年代、计划经济年代对大众心理层面的理解,用过时的认识和传统的方法去做联系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工作,必定是无的放矢,必定会损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中国***要跨越“历史周期率”,除了注意***的自身建设之外,关键是要对这个所谓的“历史周期率”在大众心理层面上的作用和表现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三个代表”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决心通过保持和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谋利益的途径来实现对“历史周期率”的超越。“三个代表”思想是这种思考和探索的集中体现和最新成果。

三、“三个代表”思想是中国***跨越“历史周期率”的宏观方略

历史周期律篇7

【摘要题】文件理论

【关键词】文件运动规律/阶段性/螺旋式……

【正文】

文件(档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它与所有的客观事物一样,总是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规律阶段性、螺旋式地向前发展变化的。其阶段性表现为文件(档案——下同)运动的周期性,其螺旋式表现为文件运动周期的连续性与循环性。在档案学研究中,其阶段性特点已为档案学家发现并概括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而螺旋式特点则为档案学家们所忽略,近年来,国内档案学者有所研究,但主张为“文件运动的回流形式”,其认识仍未超越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笔者认为,文件运动的阶段性和螺旋式正是文件运动微观与宏观的两个互补性规律,并就此略陈管见。

一、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作为文件运动阶段性质变的微观规律,既是世界档案实践和理论的一般原理,也是各国档案实践和理论的个别结论

文件从现行——半现行——非现行是一个相对***而完整的运动过程,通常称作文件生命周期,它是客观世界物质运动阶段性在文件运动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最早发现文件运动周期性特点的是美国档案学家,最早形成理论成果的是英国档案学者,该理论自20世纪50年代初诞生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已相当成熟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国际化的加速,各国文件、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国际档案界对该理论的认识和运用也显现出求同存异的时代特性,即在不断增强和扩大共识之时,也很重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这一特征既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也顺应了世界多元化发展潮流。

首先,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形成过程和运用范围来看,它实际上是国际档案界集体智慧的结晶。现代世界档案学史表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实践和理论源头来自: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文件中心和文件生命周期论述,正式提出则是由英国档案学者在1950年第一次国际档案大会上完成的,其后又经加拿大、阿根廷等国档案学家的丰富和发展,才不断完善起来。作为新的档案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不仅清晰地揭示了“文件”转化为“档案”的阶段性质变的基本规律与特点,而且普遍适用和作用于各国档案工作实践。尽管各国国情不尽相同,对该理论认识和接受的程度也参差不齐,但是,只要建立了档案工作的国家大多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具体运用情况来看,各国又结合本国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背景与文档工作实际,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反映和表达,又表现出一定的实践与理论的个性。我国档案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就很有典型意义,如20世纪的60年代初曾三从我国文档工作实践中发现的“档案自然形成规律”,80年代陈兆@①提出的“文件运动周期理论”,90年代何嘉荪提出的“文件运动规律”等。这些中国式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不仅具有我国档案实践和理论的特色,而且丰富了世界档案学理论宝库,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更加国际化充实了新内容。

第三,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重大贡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虽然只是反映文件运动阶段性质变规律的理论,但是,从半个多世纪档案工作实践和理论发展的实绩来看,其贡献是不可低估的。一是理论贡献,它对于深入研究和把握文件运动的周期规律、正确认识和处理文件与档案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科学地指导文档工作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二是实践贡献,它对于科学合理地组织文档工作流程、切实有效地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促进文件向档案健康有序的转化,具有极其重大的实践意义。三是创新性贡献,除包括上述两大贡献外,它还对进一步探索文件运动的基本特征,拓宽研究视野和提高认识层次,为发现文件运动的其他规律,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文件和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档案学界称它为20世纪档案学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

二、文件运动螺旋式发展作为文件运动整体性变化的宏观规律,既是文件运动周期性质变的扩展和深化,也是文件运动周期之间质变的内在逻辑联系

从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的角度来认识,文件运动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信息系统,它是根据利用者需要,通过人工干预使“文件”与“档案”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循环转化的一个信息流。其特点有时间的无限性、空间的转换性、内容的一致性、价值的互变性和动态的可控性等;其实质是客观世界物质运动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在文件运动中的具体表现,也真实地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文件和档案的需求愿望、利用目的及工作机制的发展变化。现作下述简要分析。

(一)在一个相对***的文件运动周期内,“文件——档案”的转化呈线性运动状态,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科学性就是揭示了这一规律,同时其局限性也正在于此,所以,它无法对“档案——文件”的转化过程及其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档案——文件”的转化,作为档案利用中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首先在理论上正视和研究它的是何嘉荪、潘连根,他们称之为“文件运动的回流形式”,并试***用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来作其“回流”观的理论依据。然而,由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本身的局限性和研究者认识的局限性,何、潘两人仅勉为其难地作了一些形而上学的论证,并没有透视出该运动形式的实质。可见,就文件运动而言,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只是揭示了其中一部分规律,并没有穷尽它的全部规律。尽管如此,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仍然启发我们:文件与档案之间在社会利用价值上存在着一定或明或暗的必然联系。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把解开文件运动规律秘密的钥匙。从文档工作实践和档案学基本理论来看,笔者认为,“文件——档案”转化规律体现了两者之间的显性联系(明),“档案——文件”转化规律则反映了两者之间的隐性联系(暗)。前者已获得中外档案界的普遍认同,并已形成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而后者则刚刚进入档案学者的研究视野,正所谓“路慢慢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总是在矛盾的对立统一和普遍联系中不断向前发展的,静止不变是相对的,运动变化是绝对的。“文件——档案——文件——档案”螺旋式发展的运动过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文件运动的普遍联系性表现在其价值定位的纵、横两个方面。

从横向来看,文件运动中各种价值的定位,总是与利用者的价值取向、需求意愿和预设目标的定位密切相关的,即文件(档案)一定的价值形态与利用者一定的需求期望值是基本一致、相辅相成的。从纵向来看,“文件——档案”或“档案——文件”的转化,总是与其自身价值实现方式的定位紧密联系的,即一定的文件运动形态与其一定的价值时态是基本一致、相辅相成的。因此,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下,文件就是文件,档案就是档案,其价值定位是十分明确的;当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文件——档案”或“档案——文件”的价值转化也就随之发生了。

2.文件运动的对立统一性表现在其价值转化的时、空两个方面。

从时间上看,“文件——档案”的转化是信息的现行价值与历史价值从对立到统一,“档案——文件”的转化则是信息的历史价值和现行价值的再对立统一。从空间上看,“文件形成者——档案管理者”的转移是信息的文件价值与档案价值由对立而统一,“档案管理者——文件形成者”的转移则是信息的档案价值与文件价值的再对立统一。决定上述转化的内因是文件和档案之间具有信息来源一致性、信息内容等同性及其利用价值可互变性,其外因是文件和档案的信息价值都具有社会需求性和可实现性,而且仅当内、外两方面条件都充分具备时,“文件——档案”或“档案——文件”的价值转化才由可能变成现实。

3.文件运动螺旋式发展的基本形式及其特点。

(1)文件运动螺旋式发展呈现出文件生命周期连环结构的运动状态。如***所示:

附***

(2)分析上***,我们可以发现文件运动螺旋式发展的以下特点:a.从信息内容来看,具有转化关系的各期文件与档案之间均保持着信息内容的同一性,即此信息即彼信息;从信息存在来看,具有转化关系的各期文件与档案之间又都保持着时、空的***性,即此文件(或档案)非彼文件(或档案)。这样就形成了既相对***又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文件生命周期,为文件运动的持续进行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实践支撑。b.从信息利用价值的角度来看,“文件——档案”的转化是档案对前文件利用价值的扬弃,“档案——文件”的转化则是后文件对前档案利用价值的再扬弃。从社会职能的角度来看,“文件——档案”的转化是档案对前文件社会职能的否定,“档案——文件”的转化则是后文件对前档案社会职能的再否定。其中“档案”身兼二用:一为链接前、后文件利用价值和社会职能的路径;二作两次扬弃和否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阶梯,“后文件”的作用亦然。这样就使文件和档案遵循着自然形成规律、一个周期套着一个周期连续不断地螺旋式地向前发展,构成了文件运动的全部历史过程。

4.文件运动的基本规律、定律、判断和规则。

(1)基本规律:在一定条件下,文件能直接转化为档案,档案也可直接或间接转化为文件。

(2)定律:当文件的现实目的已经实现或基本实现且具有备以查考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时,现行文件就直接转化为档案。当档案能在现实社会活动中发挥现行文件作用时,档案可以并能够直接或间接转化为现行文件。

(3)判断:a.凡现实目的已经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的现行文件都可以直接转化为档案,凡档案都是现实目的已经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的前现行文件。b.凡具有备以查考价值与历史文化价值的现行文件都必然直接转化为档案,凡档案都必是具有备以查考价值与历史文化价值的前现行文件。c.凡能在现行社会活动中发挥现行文件作用的档案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有效现行文件,凡能转化为有效现行文件的档案都必须具有现行文件价值。

(4)规则:a.文件能直接转化为档案且只能通过档案来作用于后文件,而档案则不能逆转为和反作用于前文件。b.档案可以转化为后文件且只能通过已转化的文件来作用于后档案,而文件则一般不宜反作用于前档案。

三、文件运动规律给予我们的新启示

(一)文件运动具有多样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

文件运动作为一个物质运动系统,在一定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通过文件与档案、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总是在阶段性质变规律的基础上按照螺旋式发展规律不断向前运动的。这一现象正是客观世界物质运动多样性和不平衡性在文件运动中的综合反映。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建立在“文件——档案”运动基础上的现行理论中才会有“档案——文件”运动的合法地位。

(二)文件运动是文件的周期运动和周期连续运动有机结合的历史过程。

“文件——档案”和“档案——文件”作为文件运动两种基本形式,充分反映了文件运动规律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从普遍性来说,“文件——档案”的转化是文件运动中普遍存在的显性运动方式,也是文件运动的主流。从特殊性来说,“档案——文件”的转化是文件运动中个别存在的隐性运动方式,也是文件运动的支流,并常常为主流所遮蔽而令人“不识庐山真面目”。“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由于它们的客观存在,并在其价值规律的作用下统一于一个共同的运动体内,因此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文件运动的历史过程。这一事实告诉我们,文件运动规律不仅要揭示“文件——档案”的微观运动规律,而且也要揭示“文件——档案——文件——档案”的宏观运动规律,只有这样,它才是符合文件运动实际的科学理论。

(三)文件与档案相互转化是一定历史条件下文件、档案价值规律和社会需求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

文件与档案之所以能够相互转化,一方面是因为利用主体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对客体价值的认知不断深化和需求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客体价值可互变规律为利用主体的认知和需求提供了客观依据,两者相互作用就推动了“文件——档案——文件——档案”的周期性、螺旋式的向前发展。

(四)文件运动规律为正确认识文件与档案的性质及其关系提供了理论根据。

从表象上看,文件和档案似乎为同一种事物,但文件运动规律清楚地说明:一是文、档在物质形式上是一种继承关系,在实质上是社会职能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有着不可混淆的界限。二是不同时期的文件、档案是在不同时期的社会活动中根据利用主体的需要而形成的,它们在适用对象和具体作用上都有明确的分工,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不可替代的。因此,把“档案——文件”的转化认为是“文件运动的回流形式”的观点就值得商榷了:一是缺乏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根据;二是将会产生时间可以倒流、历史可以篡改、档案可以伪造的误导。

综上所述,深入探索文件运动规律,对于电子信息时代深入认识文件和档案的本质属性、科学构建文档管理模式及其理论体系,都是重要的和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黄存勋、倪道善等著:《文档一体化——网络时代的文件与档案管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何嘉荪、傅荣校著:《21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

3.邹吉辉:《文件生命周期的实质是文件利用价值转化过程》,《兰台内外》1999年第3期。

4.邹吉辉、何永斌:《档案本质属性再研究》,《上海档案》2002年第2期。

历史周期律篇8

・要跳出这个历史周期律,必须经过经济、***治、文化、社会的长期 改革和建设,决不是单靠***治民主能够解决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充满各种矛盾的道路,需要我们在中国***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全体人民,不断去发现、认识和化解各种各样的矛盾,最终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

我们真正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路子吗

在纪念粉碎“”35周年的时候,一些忧国忧民之士,又重新提出黄炎培先生1945年在延安提出的“兴亡周期律”问题,这是值得思考的。

1945年7月,黄炎培等六位国民参***员应邀到延安访问。7月4日,在与长谈中,黄炎培提出了著名的“兴亡周期律”。他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一部历史 ,‘***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

黄炎培提出兴亡周期律,具有何等远见卓识和大智大勇,但是他也未能找到跳出这周期律支配的路子。他希望中国***能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

当时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府,***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息。”

提出用发扬民主让人民起来监督***府,作为跳出这周期律的新路,这无疑是必要和重要的,但不能说是充分的。要跳出这个历史周期律,必须经过经济、***治、文化、社会的长期改革和建设,决不是单靠***治民主能够解决的。何况,***治民主也有个发展过程,在发展过程中还难免有曲折,甚至走到反面(如“”)。

1949年3月,离开西柏坡前往北平时对说:“今天是进京的日子,进京赶考去。”“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这说明,当时也是怀有“当李自成”的忧患意识的。

进城以后,在以为首的***中央正确领导下,我们国家确实开始走上避免这周期律的路子。用两三年的时间,就完成了民主改革,恢复了国民经济,还取得了抗美援朝的胜利。接着就稳妥地、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同时,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1956年***的总结了民主***和社会主义***两个***的胜利,指明了前进的道路,真正是胜利的大会、团结的大会。

这时,这个周期律似乎已远离了我们,不在话下了。

但不幸,从五十年代后期起,就走上“左”的错误,搞、,直到十年“”,打倒一切,使人民遭到极大灾难,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国家安全面临严重威胁。1972年尼克松访华,打开了中美关系,使国家安全威胁得到某种程度的缓和。1975年,又起用***主持***中央和***的日常工作,对各方面存在的严重混乱状态进行全面整顿,使国内形势有所好转。但到11月,又发动“批邓”、“反击***翻案风”运动,***第二次被打倒,全国又陷入严重混乱状态。1976年4月,反映了广大干部和群众怀念***、拥护以***为代表的正确领导、反对“”和“”,代表了民心之所向。但却被定为“反***事件”,遭到残酷的镇压。而“”则到处兴风作浪,急于篡***夺权。

这种情况说明,这周期律的阴影,那时正浓浓地笼罩在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上空。

1976年10月,一举粉碎“”,结束了“”,挽救了***和国家的危难。经过两年的徘徊,1978年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会议形成了以***为核心的***中央,结束了长期以来“左”的错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形成了***理论,解决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新飞跃。正如***的十五大指出的,“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以为核心的***中央和以为***的***中央高举***理论的旗帜,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丰富发展了***理论,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向前进。在这条光辉的道路上,经过30多年,我们就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和平崛起,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人民生活初步达到小康,社会面貌起了重大变化,科学技术得到很大进步,在不少方面已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国际力量空前加强,国际地位大幅提高。在我们的面前,正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限光明的前景。

这就证明,我们真正找到了跳出这周期律的路子,并正在这条路上奋勇前进。这条路子就是***开辟的、以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为***的***中央坚持和发展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怎样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各种矛盾

但是,我们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跳出这周期律的正确路子,并不等于说就已经跳出了这周期律。这条路子还很长,还需要走很长的时间,作出巨大的努力和艰苦的奋斗。这是因为,我们所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充满各种矛盾的道路,需要我们在中国***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全体人民,不断去发现、认识和化解各种各样的矛盾,克服种种困难,化解各种风险,奋勇前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艰苦努力和奋斗,才能最终跳出这周期律。

为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眼光,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各种矛盾。

在经济上,我们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了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我们当然必须坚持和继续用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市场经济是有两重性的,有它的种种负面作用。例如瘦肉精、地沟油等种种制假贩假欺诈事件,层出不穷。***门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行动,一百天就破案十余万起,捣毁“四黑”场所两万多个。我国社会上层出不穷的行贿、受贿、贪污腐化,也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有密切关系。曾指出:“面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如何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对外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基本***策。搞特区,沿海沿边开放,吸收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引进来,也走出去,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和市场,十年前又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大发展。经过开放特别是十年入世,中国进出口贸易,出口额跃居世界第一位,进口额跃居第二位。不开放,闭关自守就要落后。但是,对外开放也充满矛盾,不可避免地要应对世界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冲击,应对各种各样的贸易摩擦、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壁垒。

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大***策。“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这个大***策使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先发展起来,带动了全国的大发展,是我国30多年来突飞猛进大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这个大***策又必然在一定时期内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逐步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大力扶助低收入人群。同时,要大力扶助落后地区加快发展。

对此,***提出了“两个大局”的光辉思想。他说:“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 根据“两个大局”的思想,***中央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总体战略。应当看到,地区发展差距是长期历史积累下来的一大矛盾,也给我国未来发展留下广大空间。经过长期的努力,逐步消除地域差距,将是我国未来大发展的重大希望之所在。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依靠这个制度,我们克服了、吃大锅饭的“左”的错误,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以人均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回答了“谁来养活中国人”的问题。这个制度必须保持稳定,长久不变。但这项制度也包含诸多矛盾。如个体经营与发展农业先进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个体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中国人口原来百分之七八十在农村,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大量剩余劳动力要找出路的矛盾;农村土地征用方面的矛盾;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矛盾等等。***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在工农关系上,我国已经走过了以农补工的过程,到了反过来以工补农、多予少取的时期,国家不再收农业税,还给农民和农业多种补贴。

以公有制为主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从业人员超过1.8亿人,吸纳新就业人员的80%以上。许多私营企业已被认定为高技术企业和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十一五”期间实施光彩事业项目6425个,安排就业292.03万人,培训230.33万人,带动786.63万人脱贫。同时,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又存在劳资关系,在工资(特别是欠薪)、福利、安保等方面存在大量矛盾。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更有重大影响,他们中间产生了相当数量的亿万富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重大课题。在经济结构方面,也存在多种矛盾。一是经济发展过多依靠出口和投资,内需拉动不足,必须促使经济增长走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二是产业结构上,第一产业基础薄弱,第三产业比重过低。三是经济技术水平还比较低,高端技术和产业发展不足,许多核心技术和高端设备还在被外过垄断之中。要大力进行高新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是国民收入用于投资的比重较大,用于民生的投入较低,需要贯彻以人为本,逐步加大对民生的投入。

上述以及其他各种矛盾,都会转化为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以为***的***中央提出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一项重大的举措就是大力排查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如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以来,组织17名省级干部、370名厅级干部和2万多名其他干部,深入基层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投资10亿多元,集中解决10个方面、涉及32.3万人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庆市深入开展“大下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活动,每年有20万人次干部“大下访”,三年共接访下访群众280万次,投入127亿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27万余件,直接受益群众680万人。这两个例子只是大下访、大排查活动的缩影。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矛盾之多之复杂,也可见***中央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

在思想上,我国国民收入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正迎来各种思想观点活跃的历史时期。这既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生气勃勃的发展,又必然带来各种思想矛盾的增多和加强***治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的领导和马列主义、思想不能动摇,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治保证。不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势必天下大乱、四分五裂,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但在这里也存在矛盾。矛盾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要照搬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套。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出现这种动向,最严重的就是“八九”风波,不应忽视。西方多年来打着民主人权的旗号在一些国家煽动“”,近年来在中东、北非制造大***,目前正挑动俄罗斯***,对我国也不放过,继给***诺贝尔和平奖之后,又给了刘晓波这个奖。对此,我们千万不要丧失警惕。

另一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府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我国不断进行***治体制的改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治的本质和核心。”但是,改革和民主仍不足,还不完全适应人民的要求,还要继续深入改革和发扬,特别要加强群众的监督。在改革开放中,我国广大干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尽心竭力,努力工作,对国家的发展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也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干群之间仍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引起群众不满。一些干部思想作风还不适应工作的要求,要努力学习改进提高。更严重的是个别败类贪污腐化,为非作歹。***和国家一贯坚决惩治腐败,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不到位,腐败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由于***长期执***条件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全***必须警钟长鸣,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同时,我们还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世界的共同发展,使世界各国人民从中国的发展中得到很大的利益。但是,世界上总有些人对中国发展存在顾虑,有些势力不断炒作“中国”,总想遏制中国的发展,唱衰中国,甚至妄******事包围中国。

结束语

上面列举了我国所面临的一些重要矛盾,这当然远不是我国所面临的全部矛盾,但已足以说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充满矛盾,要在不断认识矛盾、正确处理矛盾、化解矛盾中运行和前进。在前进的道路上还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风险。所以,经过30多年的实践和取得的光辉成就,虽然可以证明我们已经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正确路子,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但还不能说已经跳出了历史周期律的支配。我们还必须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忧患意识,准备应对各种矛盾、困难和风险,在化解矛盾、困难、风险中,不断胜利前进,最终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力。

历史周期律篇9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中国***的百年历史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中最为惊心动魄、可歌可泣的篇章。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 坚定理想信念,不畏艰难困苦,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历史性成就。翻开这部厚重的百年***史,处处蕴含着治国理***的经验智慧、资***育人的宝贵财富、催人奋进的强大力量。

重温***的百年历史,追忆***的奋斗历程,百年历史波澜壮阔,奋斗历程鼓舞人心。通过***史学习教育,我获益匪浅,感悟良多。身为检察干警,我们需要从百年***史中汲取信念信心的强大力量,保持好检察机关的鲜明底色;从百年***史中汲取绝对忠诚的强大力量,守护好检察机关的不变灵魂;从百年***史中汲取人民至上的强大力量,坚定好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从百年***史中汲取奋斗终身的强大力量,淬炼好检察机关的作为担当。

今年是***10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可以说,90年的人民检察史,就是***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历史,就是人民检察事业同***的事业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在***史学习教育中,我们要进一步学习了解人民检察史,深刻认识人民检察制度是***绝对领导下的司法制度,是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延续传承好“红色检察”的历史基因。要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治方向,不断提高***治判断力、***治领悟力、***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好地服务于***和国家工作大局。

通过***史学习,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治方向。要对当前学、长期学、常态化学作出系统安排,把***史学习教育任务落实到全院每一名检察干警,让他们从中深刻感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和实践力量,深化对***执***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坚持不懈地用***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在思想上、***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通过***史学习,我们要履职尽责,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牢记***的性质和宗旨,把***史学习教育同履行检察职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结合起来,紧盯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策落实,聚焦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优质检察产品,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历史周期律篇10

关键词:责任审计;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反映出种种规律性,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是我们研究现代审计制度和预测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 中国奴隶制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

我国奴隶制社会经历了夏、商、周和春秋四个时期,有关夏、商的文献记载传世不多,因此当时的经济责任审计状况无法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开端要追溯到西周时代。周王设置宰夫,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据周礼记载:“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①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证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②,“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③。可见,周王朝就已经知道了经济责任审计和凭官员的功过进行任免、赏罚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宰夫是历史上最早记载的审计官员。美国学者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在其《会计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在内部控制、预算、和设计程序方面,周代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④

二、 中国封建制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历了机构更迭、制度变异的不断演化过程,其功能也处于不断变迁中。

(一) 战国时期的“上计”制度。“上计”是以年终送审报表的方式,考核地方行***官吏***绩的制度。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从经济责任的角度来考核官吏,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功过进行赏罚。

(二) 秦代的御史制度。御史辅助帝王掌管***治和财***的稽查工作,代表皇帝直接审理每年由中央和郡县上报的财***收支报表,对贪污渎职的官吏进行惩处,行使经济责任和行***责任双重监督职能,丰富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如秦法中规定:如果会计账目被审计出错误、漏记错记和随意注销等情况,不仅要罚款,而且会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审出仓库过多超储、亏空不足、以多报少、瞒而不报非法注销而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和责任追究。而且秦律还特别规定了,新旧官员交接之时,对于经管的库存实物要进行清查,账实不符,造成差错事故的,不论问题轻重都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 西汉的受计制度。各级地方官吏定期将其辖区内有关户口变迁垦田增减、钱谷收入等造册,逐层逐级汇总上报审核,君王听取报告,谓之“受记”。“上计律”中规定了详细的上计法律制度,使上计制度具有了强制的法律效力。如果上计报告有内容不实、计算不准、呈报不及时等情况,经“受记”发现,均会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治罪。史料记载,汉武帝层处理过许多上计中出现问题的官员。

(四) 隋朝的公务费管理制度。在《大业律》、《开皇律》中均有涉及财务出纳及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责任制度。对于厉行节俭并善于理财的官吏,考核后给予奖励,对于贪污腐化的官吏,从严处置。隋朝的公务费管理,改领用报销为“咸置廨钱,收息自治”⑤,公务费的管理由隋文帝亲自抓,实行由国家拨付各部门一笔金钱用作本金,收取利息作办公费用的制度,并规定不许滥用利息。

(五) 唐代的比部与御史台制度。唐律许多方面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且规定更为细化,对一些具体的违反内容例如造假或者篡改报告文书、违反报告期限、丢失簿书而至账面误差等具体细节规定了详细的刑罚标准。唐朝的比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性,唐律规定,官员犯法要报御史台弹劾,凡经济上发生的犯罪行为,要报刑部中的比部勾复核实,再由御史台上奏弹劾加以处罚。而***府部门的上计报告,均先送户部和度支部审查,再由比部复核,如果在复核中发现由于违法、失职或者是差错等情况,可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笞杖、赔偿、革职查办、流放甚至死刑。

(六) 宋朝的审计院建制。宋朝更加强了对百官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考核,太祖乾德三年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又命“上一级******官员或束官监临”,于是“外权削而利归上,并据以考核官吏***绩之优劣”。宋太祖又诏令由朝官充任的各路府、州通判官、转运使,到任后要亲自审核财务账籍,使官吏无法舞弊。十五路转运使,专主一路财赋“巡查辖境,稽薄考籍,举劾官吏”。其后宋朝设置了审计院,对***府财***收支进行稽查。可惜的是,宋朝中期撤下了审计机构,财***收支久未检查,造成“钱帛、约粟、积亏不可胜计”。宋朝的经验从反面证明不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制度就如同虚设。

(七) 明代的户部制度。据《古今***书集成》记载:“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案卷,本部委司务公同清查明白,方许离职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歼弊,叫部参究。”由此可见,明朝我国的官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对审查的范围和内容都有了规定,对审查的要求和处理的规定也较为具体。

(八) 清朝督察院户工两科的审计制度。户科赋有支领财物、直省钱粮交盘、盐课考核、考核秋收成分等审计职权,如发现有“浮冒、蒙混、违限”都要揭发其罪状。在“直省钱粮交盘”职权中规定:“凡藩司交代,必将其任内收放钱粮交盘,出级造册。若州县钱粮完欠不清,长官提同捏报,或抑勒放任接收,许接人官清理,直揭户科题参。”由此可见,在清朝对地方行***长官的经济责任同样要进行审计。

三、 总结和对我国现阶段的启示

我国历史上的皇权过于集中化使得法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法律依据,总结历史上各个的发展与渐变,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首先,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地位,向来重视吏治,而加强吏治的手段之一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因此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向来比较发达。现阶段,还是应当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构建,维护群众利益。

其次,古代各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审计法律制度是从上而下的改变,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审计人员不具有***性。在现阶段,我们要坚持审计的***性要求,强化审计机关的***地位,使审计人员的***性成为一种内心状态和外在表现,为审计机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国古代的审计基本上都是事后的监督,虽然重视吏治,但吏治始终无法肃清。只有变事后监督为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才是灵丹妙药,要建立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公正性客观性。(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志娟.腐败治理、***府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2013,(06)

[2] 黄文德,方宝璋.略论中国古代上计制度中的审计职能[J].审计研究,2014,(02)

[3] 方宝璋新华都商学院.对加强审计监督和行***监察配合与协调的一点探讨[N].中国审计报,2014,(03)

[4] 方宝璋.略论宋代会计帐籍[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03)

[5] 方宝璋.宋代对官吏经济***绩的考核[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01)

[6] 张以宽.关于审计史研究的几个问题[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1,(01)

[7] 吴泽湘.“御史察计簿”析疑――中国审计史研究中一个值得澄清的学术问题[J].广西审计,2001,(05)

注解:

① 《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宰夫》

② 《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宰夫》

③ 《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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