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最新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记得网为朋友们整理了10篇《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篇一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数据,是指由计算机加工存储、传输、网络传输等处理得到儿童预防接种数据信息。

二、计算机数据管理实行负责人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数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保障本部门计算机数据的安全运行。

2、对本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及时进行备份。

3、对外来介质,软件进行检测。

4、随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

三、数据备份要求:

1、门诊日结束当天,数据上传前及电脑数据有修改后,必须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2、电脑故障需要重新安装和软件升级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

3、每次备份,必须为硬盘和U盘双重备,且U盘单独保存。

四、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属保密信息,应做好保密措施,设定登陆密码,不得泄露密码,不得将机算机内资料泄露给无关人员。如发现失、泄密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软件升级过程中,涉及到数据转换的,必须在做好备份后,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

六、在数据采集、传输和加工中违反以上规定给社或个人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二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城区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按周接种,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按旬接种,新生儿乙肝***苗接种点实行按日接种。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使用《全国儿童免***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及时为本辖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薄、信息卡、发放预防接种证:本地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证、簿、信息卡。

五、预防接种证、信息卡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薄由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转入迁出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六、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县级卫生行***部门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免***规划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七、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放预约接种通知,准备***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簿、信息卡,并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和作好数据备份。

九、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预防接种相关报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情控制等工作。

十、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预防接种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篇三

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是为接种门诊使用《中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而统一配置的专用设备,必须安装在接种门诊工作区域,禁止挪用和安装在其他工作场所。计算机禁止安装与免***预防工作无关的程序。

二、本接种门诊计算机系统固定专人管理,负责计算机保养和系统维护、数据传输、故障处理等工作。

三、《中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设定、日常接种管理接种监测管理、免***规划年报管理、异常反应管理、报表统计、基本资资料和系统维护等八大功能模块,网络连接属性设置后,不得擅自更改。

四、接种门诊每天下班前进行数据备份上传工作。

五、接种门诊必须由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禁止未经培训的其他人员操作。

六、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定期对计算机杀毒。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四

一、预防接种门诊每周定若干天数为预防接种日,为辖区内适龄儿童与流动人口儿童开展常年免***接种和业务咨询。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计划免***技术管理规程》和《福建省预防接种免***程序》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实施。

三、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册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证必须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入托、入园儿童可由托幼机构暂时代管。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消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工作责任心,取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护师)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计划免***知识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上岗工作应佩带胸卡。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五、保持预防接种门诊清洁卫生,开诊前后要用合格浓度的消毒液擦拭消毒工作台与地面,开启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每次消毒应做好记录备查。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接种通知,准备***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六、强调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免***卡册与接种证,查看***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七、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规定浓度及合格配制时间的皮肤消毒液;已开启未用完的***苗安瓿应盖上消毒的干棉球并冷藏,活***苗超过半小时灭活***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废弃,整个接种过程应确保无菌操作,安全有效。卡介苗接种应设专室,暂无条件的应设专苗操作台,严防误作其他***苗错种。凡符合接种条件的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所接种的***苗效用、禁忌症、接种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实行计算管理的接种门诊,应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并作好数据备份。预防接种门诊每月统计上报“常规免***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情控制等工作。

卫生保健制度 篇五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注意饮食卫生,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3、每学期全面体检一次,每2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对弱视幼儿每2个月测查一次;每学期验血色素一次;每2个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制度。

4、坚持晨检、午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新生入园和新工作人员到岗均要先做体检,以后半年验血复查一次,发现肝炎和其它传染病立即离园隔离和***。

6、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7、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制定食谱,定期计算营养摄取量,每月召开膳食委员会。

8、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9、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提醒幼儿每天大便一次。

10、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11、夏季注意为幼儿抹汗、换衣、洗澡、洗头、洗脚;冬季注意为幼儿防寒。

12、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2、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1、幼儿入园前或转园幼儿,必须持妇幼保健站或县防***站健康查体证明,合格后方可入园,离园一个月以上的幼儿必须重新查体,并建立入园幼儿健康档案。

2、在园幼儿每年由妇幼保健站或县级医院查体一次,并做好生长发育评价,每季度由保健医生为幼儿测量身高、体重、视力一次,并做好记录、分析、评价、矫治。

3、坚持做好晨、午检和安全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有无发烧;二看:精神、皮肤和五官(外表);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和患病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表(晨检、午检、服药记录、交接-班记录、体弱儿观察记录)。

5、全体教职工每年按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有传染病不宜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离职***。待痊愈后,持保健站证明方可上岗。

6、炊事员每年在防***站查体两次,并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3、疾病预防接种制度

1、按年龄及季节完成计划免***、预防接种工作,并建立幼儿接种登记卡,及时记录接种情况。

2、传染病流行季节,加强晨、午间检查,严禁传染病幼儿入园。流行期间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手续。

3、及时观察了解本地区***情,发现有传染病幼儿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诊断、早***、早隔离、早处理,对所在班级进行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疾病蔓延。

4、定期为幼儿服预防药、驱虫药,每日定时为带药品幼儿服药。并认真观察幼儿情况。

5、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参加各种活动。

6、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7、按照季节特点进行有效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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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六

1、 每学年开学初,针对初一新生,做好接种证的查验和统计、上报工作,发现未种、漏种儿童认真做好登记。

2、配合防保科做好初一新生的***苗补种的组织工作,做好统计和上报。

3、 做好全校学生的甲流、流感等***苗的接种工作。

4、针对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开展紧急接种。

5、 询问受种者近期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疾病史、过敏反应史、接种反应史、禁忌症等。做好知情同意书的发放、填写和收缴工作。

6、 做好接种的组织工作,班主任必须亲临现场,保证接种秩序。

7、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将医疗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8、 接种后受种者应留在现场观察30分钟,一旦出现速发型过敏反应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9、严格按照免***预防操作规程进行接种,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或疑似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时,应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城镇必须在6小时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部门、疾控中心报告,卫生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部门、疾控中心。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七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证、册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要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册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册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销手续。

三、接种单位应会同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未完成基础免***的14岁内的儿童尽早进行补种。

四、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主要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外来适龄儿童寄居当地3个月以上,应建立预防接种册、证,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去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册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名单,并另行妥善保管。

五、接种单位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制定的第二类***苗使用指导原则的要求接种***苗,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苗品种和接种方法。

六、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下发接种通知,准备***苗、注射器及各种已过那机药械等。

七、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并确定需补种的人员和名单。接种单位应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和更新每次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平台。

七、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常规免***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免***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情控制等工作。

六、要设立接种咨询点或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咨询。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八

一、预防接种门诊每日或每月定若干天数为预防接种日,为辖区内适龄儿童开展常年免***接种和业务咨询。

二、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预防接种的实施。

三、本地户籍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需建立预防接种卡、证。预防接种卡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入托、入园儿童可由托幼机构暂时代管。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

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工作责任心,并取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护师)资格,且经过县级以上预防接种知识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接种时接种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带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得从事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应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五、保持预防接种门诊清洁卫生,开诊前后要用合格浓度的消毒液擦拭消毒工作台与地面,开启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每次消毒应做好记录备查。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六、强调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免***卡册与接种证,查看***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七、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规定浓度及合格配制时间的皮肤消毒液。已开启未用完的***苗安瓿应盖上消毒的干棉球并冷藏,活***苗超过半小时(脊灰液体***苗24小时)、灭活***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的***苗应废弃,整个接种过程应确保无菌操作,安全有效。卡介苗接种应设专苗操作台,严防误作其他***苗错种。凡符合接种条件的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所接种***苗的效用、禁忌症、接种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

八、接种结束后应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并作好数据备份。预防接种门诊每月5日前统计上报“常规免***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情控制等工作。

(一)预防接种制度

幼儿实行预防接种,以提高群体幼儿免***水平,达到控制或消除常见、多发性的传染病的目的。

⒈ 全园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常见传染病的疾病预防工作。

⒉ 保健医认真做好预防接种查验工作,建立《幼儿接种***苗登记册》,做到人人登记,登记率100%,及时向家长建议补上漏种***苗。

(二)传染病管理制度

幼儿园是孩子集中的。地方,一旦发生传染病容易造成流行,必须加强传染病管理,确保幼儿健康。

⒈ 保建医应及时了解***情,发现疑似传染医应当即隔离,报告园长和医管部门,通知家长及时就医。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早隔离。

⒉ 建立幼儿生病请假、患传染病立即报告制度。针对缺勤儿童,班长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如果发现有疑似病例或医院诊断病例,应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⒊ 把好入园体检关,所有幼儿入园和员工入职需持有符合要求的体检报告,入职和入园表中有保健医签字栏,保健医审验体检合格签字后,方可入园。

⒋ 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检***制度,并实行正确的防***措施,控制传染病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⒌ 检***期间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手续,不混乱、不串班,检***期满后无***情症状方可解除隔离。

⒍ 在传染病期间我园采取晨午检“严苛制度”,本着对全体孩子负责的原则,保健医对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幼儿,有权要求家长及时送医院检查,检查排除后方可入园。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做到传染病无爆发。

⒎ 根据季节、***情、疾病流行等特点坚持开窗通风检查,并根据卫生防***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防***工作。

⒏ 在幼儿园入口显要位置,由保健医负责开办《卫生宣传专栏》,同时用短信、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根据季节、***情向老师、家长宣传预防疾病知识,提高防病意识。要求家长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三)晨、午检查制度

了解幼儿当时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异常,针对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1、建立晨、午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面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是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精神;三看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检查患儿的身体相关部位,杜绝传染病带入园。

2、保健医每天进班巡视,发现幼儿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四)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⒈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到大兴妇幼保健院医院体检做检查一次,体检率达100%,健康检查合格,持证上岗达100%,发现传染病立即隔离***。

⒉食堂炊事人员每年到大兴妇幼保健院和大兴疾控中心去体检一次,各项体检合格后,凭两证上岗,发现传染病立即调离。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九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接种管理。

二、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三、根据国家免***规划***苗免***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苗强化免***、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四、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头、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必要时以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五、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六、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七、接种后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并录入计算机进行网络报告。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八、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并及时向市生行***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苗分为两类。第一类***苗,是指***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府的规定受种的***苗,包括国家免***规划确定的***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在执行国家免***规划时增加的***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苗;第二类***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苗由***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规划;会同******门拟订纳入国家免***规划的***苗种类,报***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在执行国家免***规划时,根据本行***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苗种类,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苗。

第二章 ***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苗的业务。

取得***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苗生产企业或者***苗批发企业签订***府采购合同,约定***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苗生产企业或者***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规划***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苗;分发第一类***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苗。

第十五条***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苗。***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苗质量。

***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在销售***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苗时,应当向***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 ***苗接种

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规划***苗的免***程序和其他***苗的免***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程序、***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苗或者购进第二类***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程序、***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苗的同品种***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规划后剩余第一类***苗的,应当向原***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府决定,并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第二类***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与国家免***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据本行***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负责***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程序、***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程序、***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府、上级人民***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府、上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苗的;

(二)接种***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程序、***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规划***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苗。

第六十三条***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苗,或者***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苗,并处违法销售的***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苗生产资格、***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苗生产企业、***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苗生产资格、***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苗,并处违法持有的***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苗品种、免***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苗从***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接种后发生的,由***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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