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下文是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 ,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 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矿山、建筑施工生产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 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办公及其他有人员聚集的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 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将危房作为教学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中小学校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将学校及幼儿园场地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加强观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安全预案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定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 (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线安全距离内。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严重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从事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后,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

第二十九条 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战后,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辖市人民***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第三十三条 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预算;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六)研究作出安全事故处理和行***责任追究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府,并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

重大以上火灾、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安全事故由省***门上报省人民***府和***有关部门;重大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由省卫生部门上报省人民***府和***有关部门;其他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人民***府和***有关部门;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府报告***。

公安、消防、铁路、民航、交通、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发生特大死亡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四小时内报至省人民***府;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十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至省有关部门。

单位、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府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接到救援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抢救。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下列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由县级人民***府组织调查处理;

(二)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辖市人民***府组织调查处理;

(三)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府组织调查处理;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由地方人民***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省人民***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对有关责任者的行***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或者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故意伪造、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毁灭证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依法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缔、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五)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六)阻挠、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七)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法规对行***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本质

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和***府以人为本的执***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正如***在中共中央***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第二、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策支持。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

第三、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第四、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紧迫性。我国是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发展中大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形成了比较突出的矛盾,处在事故的“易发期”,搞不好,就会发生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威胁很大。做好这一历史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时不我待,责任重大。二是有助于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取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科学技术应用的不平衡、行业自身特点的特殊性,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必然形成重点的安全生产产业、行业、企业,如煤矿、非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这是现阶段的高危行业,工作在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更应受到重点保护,更应加大这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三是有助于处理好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与最大限度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保护应该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最大限度,受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文化、体制、法制、***策、科技、经济实力、劳动者素质等条件的制约,搞好安全生产离不开这些条件。因此,立足现实条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实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同时,最大限度保是引力、是需求、是目的,它能够催生、推动现实条件向更高层次、更为先进的历史条件形态转化,从而为不断满足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这一根本需求提供新的条件、新的手段、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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