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岗位面试问题
面试是通过书面或面谈的形式来考察一个人的工作能力与否,物以类聚,通过面试可以初步判断应聘者是否可以融入自己的团队。是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策划的招聘活动。下面给大家带来法律面试问题及答案,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岗位面试问题
主考官是一位合伙人,主攻知识产权,他对助理的要求非常苛刻,他问了我以下几个问题:
1、有无系统学过法理知识(我是非法本),有无读过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哲学,读过中国明代的《读律琐言》吗,读过《论法的精神》吗,读过《君主论》吗?
2、读过哲学吗,读过美学吗?
3、读过经济学吗,你最崇拜的当代经济学家是哪位?
4、有会计方面的知识吗
5、著作权和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是多长?
最后他让我等他的电话通知(我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一、关于律师的素质要求
我以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帖子,它的好并不在于解决了什么问题,而是在司法考试后,下一次考试前这样一个恰到好处的时机,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提出了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律师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也许这个帖子的深层次意义在于,它不仅仅是一个面试问题,还是一个择业问题。也就是说在报名统一司法考试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应当了解,律师有什么样的素质要求?我是否具备这些要求?因为律师业的职业要求决定了,即使你能够通过资格考试,也并不意味着你就一定适合做律师。与其在这个精英荟萃的行业里苦苦挣扎,不如找准自己的特长,在自己的天空里自由翱翔。
对每一个司考人而言,只要拥有足够的热情和毅力就能通过(但愿这句话不会引起同行对我的不满,我只是说了一个事实),而一些更聪明的朋友,甚至可以速成司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然而仅仅拥有热情和毅力,对律师职业而言,可能是远远不够的。我的这些说法,也许会打击一些人的报考热情,但我还是建议大家能认真的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思考这个也许是比面试更根本的问题。
当看见该网友帖子的时候,我想起一位同学,一位学习成绩很优秀的大学同学。一位无数次考试都能过关斩将的同学。有一次他在酒后突然冒出一句:“律师工作真不是人干的!”看着同学不堪重负的样子,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我了解并理解这位同学,因为他确实寂寞并痛苦着。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样是律师的一些其他朋友所表现出来的,截然不同的精神面貌。他们揣着五星酒店的会员卡,开着私家轿车四处奔波。他们充满信心。他们繁忙并快乐着。
我以为,人生不仅是一门拼搏进取的艺术,人生同样也是一门懂得放弃的艺术。比方说我的那位学法律的同学,也许一开始他就选错了职业。这样的错误,对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节奏而言,很有可能会是致命的。
司法考试是一个低过关率的考试,注定会有许多朋友无法过关。与其在这个考试中苦苦挣扎,不如坐下来好好想一想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行业,之后再决定是否有必要在这个艰难的考试中做出巨大的投入。
二、应当如何面试?
前面跑题了,现在回到本文正题:应当如何面试?
我实际上很反感上面帖子中提到的主考官,我曾经就该帖子中的问题询问一位在现实生活中很有点成绩的朋友。
他说: “主考官是一个好律师!
一个出色的律师,必然要具备深厚的理论修养与强大的攻击力。我对他的问题很敬佩。我在面试时,其他的会问到,但哲学与美学的问题是考不出的,这超出了我的想像力。”
我完全同意我朋友对一个出色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的概括,但我却认为,面试该网友的律师并不是一个好律师。因为一个好律师询问的问题应当是理性的,因而是可以大致预测的,只有差律师才会浪费宝贵的时间,问一些出人意料的问题。正如一句谚语:一个傻子的问题,可以难住十个聪明人。
一个好的面试考官一般会清楚如下问题:
1、面试的目的并不是看应试者是否已经具备优秀律师的素质,而是看应试者是否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看是否具备有成为优秀律师的潜质。
2、前来面试者一般已经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所以已经具备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条件(当然今后工作这些知识还不够)。所以在面试的时候,不宜再问纯知识性的问题。例如问的第五个问题,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3、理论素养绝对重要,而且应当考察,但是仅仅问是否看过几本重要的学术书籍,并不能成为检测考生理论素养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律师需要的理论素养是能转化为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素养,而不仅仅是是否知道或者看过一些什么学术书籍。如果我是考官,我可能会问,法律主要是处理纠纷或者规范行为的一种手段,你认为在整个社会处理纠纷的诸多手段中,法律手段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或者居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4、虽然我们经常提到法治理想,但法律其实是世俗的,是生活的。所以应当问一问考生对法律的基本理解。过于理想化的法律观恐怕很长一段时间不能真正的进入工作状态。
5、必须要问的一个问题是:你为什么想做律师?从这个简单问题的回答后面可以得到大量考生的有价值的信息。
6、一定要问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例。这样可以考察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考生在分析案例以前能够说一句:我的当事人是案件中的那一方?效果可能更佳。因为这不仅能体现出你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意识(这一点真的很重要),也能体现出一个律师无论站在那边都能有理由的良好素质。
7、我一定要在考生不知不觉中考察他的道德素质。
8、我一定要在考生不知不觉中考察他的合作精神。
9、我一定要在不知不觉中考察他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10、最后我一定会告诉这个考生我的工作情况,并且问你能为我做哪些工作?然后我来判断他(或者她)是否适合做我的助理。
因为篇幅的原因,也因为时间的原因,以上问题大多只有结论,没有分析论证,所以可能会产生一些误读,我就不再解释了。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
正常的招聘一般都会有明确的需求,这些需求他们会设计成一些问题询问。因此了解你将应聘行业的需求是准备应聘的核心工作。
律师事务所最关心的是,你能否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效益。
律师最关心的是,你这个助理究竟能为他做哪些具体工作。
知道客户的需求永远都是最重要的.
注:
1、最后请大家扪心自问:我是不是适合从事法律工作?这个问题也许有助于大家认真的思考自己参加司法考试的意义。
2、这是一个临时起意,未经仔细斟,信笔所至的帖子。其中无意与无知的错误与谬误,还请多多包涵。不是没有说清楚,而是我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说: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这个问题,甚至也没有直接说,如何才能做好面试?这肯定是一向追求逻辑严谨的我最跑题的一个帖子。让大家见笑了。
法律岗位面试问题
1.谈谈你对“依法行***”的认识。
答:经过多年的努力,各级***府部门在依法行***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府法制建设得到加强,行***立法工作步伐加快,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过去常见的那种***府部门“红头文件”动辄对抗***策法规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见;行******体系逐步健全,***力度不断加大,既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推动了***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各级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能力有所提高。
然而,与现代行***管理的发展相比,以依法行***的要求来看,以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来考虑,少数地方的***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还很难令人满意。这是导致这些***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常常陷于“诉讼”之累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这些都是不依法行***所造成的。
如果说以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缺少规矩”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在法制建设上所存在的问题则主要是“有法不依、***不严”,说白了就是“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规则意识”。有的地方仍存在***企职责不分,***府职责“错位”、“缺位”的问题;少数地方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有的对行***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一些行***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推进依法行***、建设法治***府的步伐。
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要不断加强行******监督力度,彻底解决***府管理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坚决清除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的现象。各级***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不断增强依法行***的自觉性,真正把依法行***这几个字落到实处。
2.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许可?颁布《行***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按照《行***许可法》,可以设定行***许可的事项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体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许可的其他事项。
颁布《行***许可法》的重要意义主要是:
(1)有利于从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清除在审批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强化行***机关的责任,对改变***府的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是非常有利的。
(2)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制定《行***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这部法律里,把简化行***审批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来加以规定,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了立法机关和行***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3)制定《行***许可法》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与国外规则接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行***审批必须要公开透明、要规范。通过制定《行***许可法》,我们将行***许可事项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我们国家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要求实施的或者可以实施的许可事项转化为国内法加以落实,这样既可以与国际协调,也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3.请你谈谈《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答:《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主要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继往开来。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第三,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入了顺畅的时期,就像江河进入开阔的平原河道,列车驶出了崇山峻岭一样。只要《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修改完成之后,民法典起草任务就大功告成了。
第四,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
5.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合并,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顺应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府掀开世界税制改革的序幕开始,税制改革的浪潮席卷了世界诸多国家,公司所得税改革一直是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国以减税为主要内容的公司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势,弱化了我国所得税制对外资的吸引力,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并影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在世界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大环境下,我国的所得税制改革不能逆潮流而行,否则会影响国际资本向我国的流动。因此,我国应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顺应国际税率水平下降的总体趋势。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要求,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急切需要大规模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的特定经济和历史条件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已进入或将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种税负轻重有别的所得税制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尤其不利于我国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同外国企业同等条件下的国际竞争。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市场竞争也越来越充分。市场竞争要求公平竞争,税负公平是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税基、优惠***策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3)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体现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的首选方案,从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看,虽然有些国家制定了一些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策,但是对外资企业和本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的国家并不多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大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面临着必须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而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努力后,我国已经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要使国民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就必须在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方面进行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规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和我国作出的承诺。为解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我国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4.请你谈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答: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增加了许多内容,主要有: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确定了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三种合伙形式;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赋予了合伙协议较大的效力,比如,协议的变更、合伙份额的转让、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合伙人的交易等等,法律都不再做出一刀切的规定,可以由合伙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自行约定;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了动力,将提高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能力。
5.2007年6月1日新的《破产法》实施,请谈谈你对《破产法》的认识。
答:新《破产法》有其先进性和创新性,一是其实现了对破产制度的统一;二是新《破产法》与原来的《破产法》相比,更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破产管理人分工有序,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三是新《破产法》强调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四是新《破产法》为企业重整提供了制度基础;五是新《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同,也有其局限性,如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和事业单位破产制度等,这些都是将来的破产立法有待完善的地方。总的说,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建立良好有序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6.你认为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有什么意义?
答:《反垄断法》一向被称为“经济方面的宪法”,其核心内容是以强劲手段保护公平竞争,制止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从中国经济的实际出发来进行立法,并积极借鉴了国际有关立法的有益经验。包括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的条款等。还充分考虑到了该法与中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联系,比如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合。它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竞争***策基本框架的形成,基本形成了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将主要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和对垄断行为的控制来体现,将使我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反垄断法》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还将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