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通知的场合越来越多,通知是机关对内部单位或平行机构,所发出之洽办或告知事情的文书。相信写通知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1
公司所属各单位:
夏季高温期间,特种设备故障率、事故率会相应增加,雷雨和台风等极端气候也容易引发各类事故,为确保在用特种设备的施工安全,消除设备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公司决定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与方式
1.6月20日~30日,各单位自查自纠。
2.7月1日~7月10日,公司成立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范围
提运架设备、起重设备(包括龙门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等特种专用设备。
三.检查内容
1.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设备进出场自检、安全检查验收和维护保养制度是否落实。(有无审核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等文件)
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及相关资料是否有效;安装、拆卸前是否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安装、拆卸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报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使用是否办理了相关告知、备案手续;是否经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否按有关规定到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4.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是否经过检测检查和联合验收;安装、拆除、顶升、附墙等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及验收调试记录;基础、附着预埋等隐蔽工程是否有验收记录。
5.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备齐全,操作资格证书(司机、司索、指挥等)是否合格有效。是否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6.起重机械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主梁、导梁、支腿)、主要零部件(如钢丝绳、卷筒、吊钩、吊索具、联轴器和制动装置)是否合格有效。
7.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如高度限位器、行程限位器、起重量及力矩限制器、各种电器保护装置和施工电梯防坠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
8.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机构和电器(液压、气动)控制系统是否合格有效。
9.起重机械设备的行走系统及支腿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10.起重作业范围是否存在干扰安全的外部因素,措施是否落实(如防外电、防碰撞);起重吊装作业区域警戒范围是否划定并设专人防护。
11.是否存在恶劣天气进行起重作业情况;遇有恶劣天气是否对起重机械设备采取加固措施。
12.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和定期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责任到人;是否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3.起重吊装方案是否制定和经审批,并按方案进行施工,大型吊装作业是否落实项目领导带班制度;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租赁的起重机械设备,是否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15.其他隐患和问题。
四.检查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过程、全方位的展开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整改到位。
2.项目部外部租赁和协作队伍自带特种设备要列入检查范围,检查内容与标准等同自有特种设备。
通知人:
日期:
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2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管理,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我校决定在全校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就此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校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别是要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以及专用机动车辆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内容:
1.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
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校验情况;
6.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每月至少一次自行检查情况;
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和定期应急演练情况;
8.隐患查找和整改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从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角度,做好此次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组织教师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和操作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认真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表》(详见附件),并于9月10日前交科技楼407室,联系人:曾老师,联系电话:22183407。
2.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杜绝违章操作。
3.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每日工作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开展自查工作,确认特种设备安全后,方可开始当日作业。
4.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
5.各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同时对查找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建立台账,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到期及时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6.9月10日---9月15日,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通知人:
日期:
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xx,以下称新《核准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xx年第42号公告发布,xx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1.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核准规则》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核准规则》调整了机构类别,较大幅度提高了核准项目的核准条件。为确保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平稳过渡,对已经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如果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允许在xx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xx,以下称原《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xx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xx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xx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xx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本次延期申请只适用于检验机构按原《核准规则》取得的核准项目,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为避免新旧版核准证书检验项目混淆,发证机关在延期核准证书制证时,须对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按照原《核准规则》附件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执行。例如GJ1项目,证书应当打印为“GJ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不需要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及时将核准延期工作安排通知到本地区核准机关核准的全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持原核准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机构擅自将原核准证书项目代码与新《核准规则》项目代码对应扩大检验范围的,按照超出核准范围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原核准证书的换证与增项。xx年6月1日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换证的,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G的格式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因新《核准规则》核准项目无法与原《核准规则》核准项目逐一对应,申请书所有核准项目均按照首次核准填写。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增项核准的,其全部项目均应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增项核准”,鉴定评审机构和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规定的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发证机关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已办理换证和增项的检验机构,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发证机关收回作废。
3.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核准申请已经受理且已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发证机关应当在xx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发证,xx年5月10日前无法完成鉴定评审(包括完成鉴定评审但尚未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或在整改中)的核准申请,原则上终止许可程序,申请单位应当按新的核准要求进行重新申请或者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
二、核准要求
1.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E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核准细则中人员、办公场所、检验设备和场地条件应当满足新《核准规则》E1.3、E1.4、E1.5条的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规定属地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履行本地特种设备的保障义务,不再另行颁发乙类检验机构资质。
2.核准申请。申请单位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按照新《核准规则》2.2条的规定共同申请核准时,申请单位的质保体系应覆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并在该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执业公示,检验设备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自有产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检验经历可视为母体机构的检验经历。取得核准证书后,应以获证的母体机构名义开展检验工作。
同一申请单位可以既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又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由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核准机关分别进行受理和核准发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不同省份设立多家丙类检验机构时,核准申请时应当明确各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并分别由丙类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多家持证检验机构合并重组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增项及变更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将许可项目合并至一张核准证书,发证机关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结合实际决定是否安排鉴定评审。
3.科研条件。新《核准规则》D2.4条规定的科研成果获奖排名指申请单位在奖励决定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获奖项目能够核实主要由从事检验工作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的,可视为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所获得的奖励,但不能重复认定。
4.人员条件。申请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的全职聘用人员担任。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附录da、db、dc中的专业教育背景,应当提供相应大类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5.气瓶监督检验。RJ1、RJ2项目中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RJ2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三、其他
延期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的证书格式。延期核准应当在原核准证书有效期下标注“有效期延至”,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除核准证书增加相应检验项目及变更相应内容外,应当在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具体样式见附件。
通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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