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开发票公司可能被认定为代开,发票或者是虚假,发票,未开票公司可能被认为发生收入未申报纳税。汇款公司的账户多收款项应为开发票的公司的款项,这个是要重视起来的,以下是整理的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欢迎阅读。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解决方案:联系汇款账户公司会计把多余款项打回到开发票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票后和收款不对应,导致的后果:开票公司可能被认定代开或者虚开发票;未开票公司可能被认为发生收入未申报纳税。
开发票公司可能被认定为代开 发票或者是虚假 发票,未开票公司可能被认为发生收入未申报纳税。汇款公司的账户多收款项应为开发票的公司的款项,意思就是钱没有到账而公司却纳了税,另一个公司多收了钱。
现在税务关注三流一致:发票抬头、合同上的名称和收款账户名称。建议让对方出具一个盖章的说明,说明由收款方代开 发票方收取的款项,收款账号是什么。
发票是谁开具的,名义上看销售方就是谁,款项就应该打给谁。如果打款给到另外的账户,让对方企业出一个两方均盖章签字的委托收款协议更加稳妥。
如果金额非常大,最好是跟对方进行协商,把款项退回,重新汇款到对应的与开票方名称一致的账户中。
不过发票是有效的,只要单位名称、税号等信息填写真实无误发票即为有效.即使发票面载明的账号、开户行与实际交易所用的账号、交易行不一致,也是可以的。
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违反什么法规
一、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代开 发票。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见,原则上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开具发票,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
二、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
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关系不大,收款名称必须要一致,避免引起纠纷公司名字对就行,开户行账号无所谓,最主要的事公司名字、税号一致就可以。一般来说单位都可以开设若干个合法合规的银行账户,但书写在发票上的信息只能是其中一个,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同一单位实际收款的账号必须与发票上书写的账号一致,通常收款方账户名称与发票上的开票方即收款方单位名称一致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发票和打款账户不一致
开发票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时,按实际业务确认入账。
企业发生销售,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收款金额,应借记应收账款。收取款项时贷记应收账款。
业务有多样性,所以常常会导致到账金额与开发票的金额不符,账务处理时需弄清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入账。以下是常见情况:
1、购买方未付清账款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即可。
2、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并且应该开具折扣折让负数发票
账务处理时,应予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应收账款。
3、发生退货
退货账务处理同折扣折让。
4、购买方扣各项费用
账务处理时应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取得对方费用发票,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增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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