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腿正义》读后感:浅谈于欢案中的木腿正义问题
当赏读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积累了属于自己的读书感悟,是时候写一篇读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收集整理的《木腿正义》读后感:浅谈于欢案中的木腿正义问题,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木腿正义》读后感:浅谈于欢案中的木腿正义问题 1
曾引起极大关注的4.14聊城于欢案在2017年6月23日二审判决,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相比一审的无期判决,不少人似乎认为法院是基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才会使两次审判结果差异相去甚远。那么,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是否能够称为作出了予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抑或正义的修正?
在讨论该案本身或应承载的实质意义之前,我想先引入曾经拜读过的一本法学著作——《木腿正义》。该书为法学家冯象所作,冯象先生在书中涉及法律、文学上下两篇,凭其深厚的法学与文学功底,通过结合个案立足于社会现实的视角,为人民展示了法律与文学不一样的***景。木腿正义便是其中之一篇。
何谓木腿正义,其出自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中的真假马丹案,按照冯象先生"文学中的法律"思路,这无疑是一个充满叙事和隐喻的故事。杵着木腿的真马丹姗姗来迟,戳穿了温文尔雅的假马丹阿尔诺的骗局,法律最终实现了它所承诺的正义,将冒名顶替者送上火刑场。罪恶被焚化于熊熊烈火之中,然而法律给人们留下的却是一个抛妻弃子的木腿人。人们不禁有所疑惑,这就是法律承诺子民的正义?
每每谈及正义,学者们乐于用法治社会下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和维护来实现公正的观点来指导公众。的确,法与正义密不可分,维护正义是法的职责之一。真假马丹一案,假设阿尔诺与白特兰(马丹妻子)出于自愿而共同塑造家庭,也没人戳穿阿尔诺,似乎会有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有悖于伦理和正义的爱情终归是负疚的,以上假设可以说很难经得起考验。将伦理考虑到法律之一中,更重要的是符合了西方传统上真善合一的信念,正如罗马诗人贺拉斯所言,"蟊贼跑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
纵观于欢一案,其中焦点之一无疑是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不同的定性意味着不同的判处结果。最初就有民众提出,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常伦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单单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多的是一个伦理行为。从这个角度上看,一旦判决与传统伦理发生重大偏离,就容易滋生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质问与不信任,偏偏这样的后果对法制发展的打击又是致命的。那么,法官的最终审判是否达到与马丹案中的高拉博士一样的效果,一方面判焚尸灭迹令人们永远忘却恶人,另一方面通过适读范围更广的判决书使马丹案留"芳"千古,从而符合真善合一的传统?
真假马丹,中间是重归家庭与焚尸灭迹的差距,善恶于欢,中间隔着五年与无期的自由剥夺差异,马丹案的正义拄着木腿姗姗来迟,于欢案的正义顶着舆情谨慎前行。在二审判决之前,媒体的报道使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但由于信息不充分,缺乏事实支撑的舆论轰鸣让原本不尽复杂的刑事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真真假假的说法满天飞甚至给司法工作带去困扰。随着二审的全程直播公开,案件的细节浮出水面,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大众情绪也趋向理性、客观。由此可见。司法机关通过这样一种司法公开的方式回应社会关切,在司法与舆情之间找到平衡,可以说是达到了真善合一的结果。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法律必须考虑社会舆情以保证经得起民意的考量,但最终让法官敲法槌落定论却依靠的是法庭审判规则。木腿正义涵义之一是,伦理上的是非善恶之分要成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须通过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资格或关系的确认,而严格的确认规则往往是不尽合情合理。例如于欢案中,站在伦理角度来看,先不管我国的民间借贷规则如何,明明是黑恶势力暴力逼还高利贷案,怎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伤害案?于欢既不是案件的发动者,又非主导者,他由始至终不过是一个处于多人暴力行为之下而被迫反抗的受害者。
基于这样的'案件基本事实,民众考虑的更多是同态复仇的正义性,而法庭恰恰相反,将定性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这也体现出司法干预的强制性特征。事实上,法庭当然也考虑情理,但这种情理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大众情感,披着刑罚严厉性外衣的它多多少少显得有点冷冰冰。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审判才是最好的平台,因为借助于国家公权力及强制力的保障,有些证据的获取往往更为便利与具有信服力。审判者手执正义之天平,利用法律与事实区分侵犯者和受害人,确认利益纷争,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确保法律之正义本色。实质上,这样法庭确认规则之下的结果,往往也是冲突的各方利益之间妥协的结果。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来加以规范,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一言以蔽之即伦理。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知通常始于道德伦理的规范,从而可见司法审判为何如此重视舆情的社会监督作用。但是同时人们又必须清楚的是,法律一旦触动,干预起来是猝不及防、不留余地的。从另一角度看,法律程序的目标有二:一是审判技术足够理智,二是提供法律维护正义的信念。
一方面,正如跛足的正义来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预料,只是一条木腿的保证,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规则,防备正义出错而求较小的损害,于欢一案二审纠错程序启动之时,采用的是庭审公开策略,将控辩双方的对证置于公众眼前,重事实和证据,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须提供一种信念,即正义必胜,真善合一的说法。于欢案公开庭审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法庭之上,更在法庭之外,它用严谨的程序和对真相的较真告诉公众:个案的正义需要实现在法庭,而且应该实现在法庭。
杜米耶在《刑辩律师》中提及:法治的根基在信仰与习惯。以前述观点来看待这句话,两者之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律程序提供给人们的信念,便也是信仰法治的前提因素。木腿正义启迪人们,案件的审判往往体现法律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的妥协,通过这一妥协,理智规则的胜利获得了信念仪式的认可。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但孰知离开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于欢案庭审公开的方式给围观者提供了自我判断的机会,每个人都可以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即使最终判决的结果或许不能获得每个人的赞许,但它的过程之中承载着对事实与法律的尊重,会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由此看来,此亦不失为我国法治建设探索路上的又一进步。
最后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这点也尤为重要,正义虽然拄着木腿,但它终归会到来,这不仅是法律给予民众的承诺,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职责。不管是当前的于欢案,还是早前的佘祥林案,李庄案等等,最终法律都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国家审判机关也会进行深刻反思并从中吸取教训然后投之于更进一步的法治建设工作中去。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正如《圣经》所言,上帝的磨盘转动得很慢,却磨得很细。法律不能沦为权力的奴隶,但也不能被道德伦理所误解,其真正的威严来自于人们真心的拥护和虔诚的信仰,也只有当司法只向事实与法律,而不是权力、利益及偏见卑躬屈膝时,正义才有可能如期而至。
《木腿正义》读后感:浅谈于欢案中的木腿正义问题 2
当初在选择阅读与介绍法律有关的书籍时,《木腿正义》这个名字最先吸引我的眼球。我总觉得这个名字有极大的新颖,有难以言语的魅力。为了满足不断萌发的好奇心,我毅然选择了阅读这本书。
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作者以及作品内容。
作者冯象,0年代生。获北大英美学硕士,耶鲁法律博士。曾经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研究法律与宗教、法律与伦理、法律与学、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代表作有《***法笔记》、《木腿正义》和《创世纪:传说与译注》。而《木腿正义》一书,共有1篇,分上下编。上编16篇谈法律,带有学术性;下编1篇谈学,有较强的学术性。整本书作者运用法律和学的个体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与学、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刚开始欣赏该书时,我总是在想为什么作者要以“木腿正义”定名该书。幸运的是我在书中第一篇就找到了答案。故事是这样说的:马丹在儿子出生后不久突然离家出走,但是八年其妻子以及双亲未能得到任何消息。苦于疾***缠绕,临终前两位老人选择宽恕马丹并决定把全部家产继承给他,暂时拖由其叔叔皮埃尔照管。16年夏一个自称马丹的人与他们相认。但不久这个新马丹因遗产问题与皮埃尔发生争执并把皮埃尔告上法院。皮埃尔因没得到田产而认定新马丹是骗子。最终皮埃尔找到了证据把新马丹告上法院,虽然新马丹沉着冷静,口才了得,但一个木腿人——真正的马丹闯进了法院,彻底破灭了假马丹的诈骗梦,假马丹最终受到应有制裁。这我才明白“木腿”原指的是故事主人公马丹,而“正义”正如书中所说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而读完这个故事,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邪恶可维持一时,不能够维持一世,邪恶终究会被正义所吞噬。
书中有一个故事让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我在这本书看到的故事中最喜欢的一个。这让我生发一个疑问:法律、法治要怎样尽可能做到完美?故事引自一部叫《秋菊打官司》的电影,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了架并骂村长“断子绝孙”,由于村长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他听后大怒并踢了对方“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但他坚决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往上搞去讨她的“说法”。后秋菊难产,但是村长救了她的命,她百般感恩,决定邀请村长出席儿子的满月酒席,但就在酒席的那一天村长就因被上级查到了秋菊男人的伤处而被***府抓走,秋菊无比难堪。诚然,法律有权对伤人事进行制止并对伤人者进行制裁,(fsir)但是我觉得法律并不能像机器那样呆板。既然秋菊、秋菊的男人以及村长之间已经达成和解,那为什么还要有村长被抓走这样的结局发生呢。法也是要合理变通的,正如书中所说: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压制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民间法、传统规范也是有合理的一面,况且中国法律是从西方引入,既然这样为什么要过分呆板地强调法律呢?为什么不结合自身实际,而盲目把别人的.客观实际所制造的产物运用到自身实际呢。我想,中国的法律及法治要尽可能做到完美,必须注重自身客观实际,懂得与自身的合理的传统规范相结合,避免法律成为呆板机器人。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要避免成为第二个秋菊,因为秋菊严格说是一个“法盲”,这正是推进法治所忌讳的。秋菊只想到法律保障的是个人权利,保障她那所谓的“说法”,但是却没想到法律要制止违法事。案例中村长踢中秋菊的男人的“要命的地方”显然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如果秋菊有较强法律意识,就算其与村长已达成和解,她也不会觉得村长被抓走是一个令她难堪的结果。
愚以为,此书一个较大的亮点是增加了漫画,这有助于增加读者的兴趣,提升读者欣赏漫画的能力。通过欣赏漫画,读者可以加深对故事的印象,甚至可以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另一方面,作者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与学功底,使得故事讲述极为流畅严谨,在加深读者阅读兴趣的同时更能提升读者的写作表达能力。
总之,我觉得此书最觉得关注的就是那个讲述秋菊的故事了。因为它对于现代法律、法治化进程都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而且,在法制观念越越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秋菊这个形象更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反面教材,那就是避免“法盲”,积极做法律的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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