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男)与吴某(女)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两人经双方父母同意订婚。订婚时,吴某的父母向孔某及其父母索取现金8000元。吴某向孔某索取高档衣物、首饰等(价值人民币4000元)。订婚后,吴某及其父母又陆续向孔某家索取各种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元)。两人于2005年5月结婚。结婚后,吴某与孔某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恶化,后来发展到孔某对吴某隔三岔五进行殴打。双方父母多次劝解,均未能让两人的关系好转。2006年9月,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孔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吴某及其父母归还在订婚期间索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孔某与吴某的婚姻是买卖婚姻。在订婚期间,吴某本人及吴某父母向孔某及其父母索取价值人民币两万多元的财物,作为吴某与孔某结婚的条件,说明这起婚姻是非法的买卖婚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索取的财物予以收缴。另一种意见认为,孔某与吴某的婚姻不是买卖婚姻,而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吴某及其父母在订婚期间向孔某及其父母索取大量财物,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是非法的。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吴某与孔某离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吴某向孔某返还1.0万余元。
本案点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以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买卖婚姻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虽然婚姻建立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一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为女方)或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我国婚姻法所禁止。
在本案中,孔某与吴某结婚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在婚前,吴某本人和其父母向孔某及其父母索要了大量财物,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而不是买卖婚姻。孔某与吴某婚后经常争吵,关系恶化,孔某还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至于吴某及其父母在结婚前向孔某及其父母索取的大量财物,鉴于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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