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报告10篇

财务顾问报告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第十条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三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四条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二)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三)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判断。

财务顾问对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包括上述人员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顾问应当重新进行辅导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收购人的收购目的、实力、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管理经验、资信情况、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收购人的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等事项;因国有股行***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二)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财务顾问除关注本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关注要约收购的目的、收购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履约能力、是否将导致公司退市、对收购完成后剩余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是否适当等事项;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重组目的、重组方案、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公司经营***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四)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本次发行的目的、发行方案、拟购买资产的估值分析及定价的公允性、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性、***性、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影响的量化分析、拟发行股份的定价模式、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涉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有关收购人的关注要点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进行核查;

(五)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确定原则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结构的影响、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项;

(六)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回购目的的适当性、回购必要性、回购方案、回购价格的定价模式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的影响、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问题等事项;

(七)财务顾问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委托人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并购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并购重组事项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第二十七条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四)委托人未能在行***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第三十三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的工作档案。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财务顾问执业规范,组织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培训。

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财务顾问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二)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三)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财务顾问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财务顾问报告篇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在企业改制、收购兼并、管理层收购(mbo)、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等资本运营事项方面聘请乙方作为常年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常年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常年财务顾问的服务内容、方式和费用

乙方提供的常年财务顾问分为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两大类。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服务;专项顾问服务为选择,是在日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特定项目提供的深入财务顾问服务。

(一)日常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

1.***策法规咨询:乙方利用本行财务顾问网络及时与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策、法律法规等,并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运用。

2.企业项目:乙方利用自身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资源优势,及时各类***府和企业有关产权交易与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的项目需求信息,同时甲方可以利用乙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项目的和推介(须经乙方技术处理)。

3.财务咨询:为客户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4.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5.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乙方利用本行财务顾问网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甲方提供商人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服务方式

1.为提高日常咨询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以乙方的财务顾问网络平台(http:///)作为日常咨询服务的主要渠道。甲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提交项目需求和顾问咨询需求,乙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日常咨询服务之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等。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

财务顾问费用

1.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常年财务顾问,按年度向甲方收取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在本协议签定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乙方帐号: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发展银行,开户银行:___________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2.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或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专项顾问服务

服务内容

1.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垂直比较分析和行业比较分析;年度财务指标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2.***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或债务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3.直接融资顾问:包括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以及对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建议和实施。

(1)企业融资:依据企业需求、市场状况,为企业量身定做融资方案,包括私募、ipo、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券等,并负责编制有关文件,协调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协助报批和实施。

(2)项目融资:协助企业编制项目融资的商业计划书,组织项目融资推介,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交易。

4.企业重组顾问:为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债务重组设计方案,编写改制和重组文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

5.兼并收购顾问:为企业兼并收购境内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物色筛选目标公司;实施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合理评估,协助分析和规避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协助制定和实施并购方案;设计和安排过桥融资;协助与地方***府、证监会、***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6.管理层收购(mbo)及员工持股

计划(esop):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方案的设计;收购主体的设计和组建;收购融资方案设计和支持;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7.投资理财:为企业项目投资提供方案策划、项目评价和相关中介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理财,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收益;

8.管理咨询:针对企业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现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服务方式

1、专项顾问服务的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财务顾问费用

1、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专项顾问服务时,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专项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金额,乙方承诺对甲方按低于非会员客户10%-20%的优惠标准收取专项顾问费用。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改制、兼并收购、管理层收购(mbo)、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按双方协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财务顾问费和相关费用。

4.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网络平台,妥善保管用户密码,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5.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以及转载从乙方财务顾问网上获得的信息。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合同。

2.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谋求与甲方进行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负责建立维护本行财务顾问网络平台,确保其正常运行。

4.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

三、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日常咨询服务年费后,乙方向甲方交付财务顾问网会员用户名和密码,开始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

5.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

财务顾问报告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务顾问业务

中***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一、财务顾问业务的内涵

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自身产品及服务,以及在客户、网络、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财务管理、投融资、兼并收购等提供策划、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传统财务顾问业务与贷款存在较大关联,盈利多由贷款利差转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客户需求的变化,传统财务顾问业务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市场推动财务顾问业务模式转型,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中介型业务,比如并购财务顾问,协助客户之间就并购事宜达成一致,帮助设计交易结构与方案,提供估值服务等系列服务,不一定涉及到融资;二是融资顾问类业务,主要通过设计交易结构、融资方案等服务满足包括融资在内的融资需求;三是投资顾问类业务,主要是对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资产提供投资建议或资产配置方案,协助客户管理资产,帮助寻找高收益资产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一)外部监管风险

最近几年,银行服务收费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事件,外部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规范经营情况不断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财务顾问业务因其具有协议定价和服务内容不固定等特点,成为银行“以贷收费”的主要形式之一。在业务办理中,业务收费比例偏高;收费与服务内容不匹配;服务内容缺乏针对性;服务期限、内容与收费金额有较大偏离;与贷款具有明显的相关性等问题,与监管要求不符,潜在较大的外部监管风险。

(二)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在合同协议审核签订及履行、服务形式内容、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如未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实质,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内容若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客户提供超出银行业务范围的服务项目;签署保密协议但未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等问题,潜在法律风险。

(三)声誉风险

如在顾问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顾问服务不能满足客户需要,与收费不相匹配;提供服务的真实性有问题,未提供实质服务等情况,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声誉风险。

(四)操作风险

主要表现在服务内容缺乏实质性,如:

1.服务记录不够细致,无法体现所有服务过程及成果。部分档案中服务记录不够详实全面,仅用一两句话简单概括,很多服务记录未体现在档案中。

2.服务内容缺乏针对性,未能体现差异化服务。部分项目中,为不同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存在较大同质性,缺少个性化、针对性的服务,全面金融解决方案的服务内容没有明显差别,分析报告内容雷同。

3.服务内容不真实,客户回执、服务记录等有作假痕迹。如客户经理同一时间走访两家客户、档案材料中客户名称前后不符等问题。

三、主要应对措施

(一)按照监管要求,加强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要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各项***策规定,坚持“有需求、有协议、有服务、有记录”的四有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在服务收费及产品定价上,应确保业务收费与贷款业务相互分离,按质定价收取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费用。

(二)加强财务顾问业务服务管理

一是在提供财务顾问业务服务过程中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服务证据,补充完善如上门拜访、电话访谈、会谈纪要等服务记录,对发送给客户的电子资讯等文件要留档,还要留存客户培训、产品推荐等活动的材料,特别是有价值、专业性强的服务记录;二是细化财务顾问服务记录,尽量制作***的、内容相对丰富的服务报告,而不仅以系统打印的对账单或简单表格的形式提供;三是注重加强服务内容个性化,从客户的经营发展、资本运营等方面多角度、多层面进行分析,提出问题,给出建议,形成量身定制的方案,提供有针对性、差异化、有价值的服务。

财务顾问报告篇4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务顾问报告篇5

传奇职业路

爱德温・摩洛(他非常喜欢自己的昵称Ed)在肯塔基州的丹维尔中心社区大学学习英国文学,后来以优异成绩转到了罗伊斯维尔大学主修法律。不甘平静的生活和对***队的向往,他中断了学业去服兵役。爱德从普通士兵成长为一名优秀的陆***空降兵***官,退役后,他在邓白氏公司开始了职业生涯,职位是财务分析员。不久以后,爱德对为小企业主长篇累牍地撰写商务报告感到厌倦了,这种日常性的工作显然不适合爱德,他更渴望富有挑战性和更高薪酬的职位。

那是在1964年,当时罗伊斯维尔地区的经济形势并不好,就业状况很糟糕,当爱德说他要辞职时,朋友们无不大吃一惊。但爱德的个性向来认准了就要干,从不拖泥带水,他告诉前来劝说的朋友,他已经在当地的杂志上登了求职报告,相信很快就会有雇主找上门来。这种看起来过度自信的行为理所当然被当成了笑谈,但不可思议的事情随后发生了:4天之内,爱德收到了85封信件,全部是正面回应!

美国石膏公司向爱德提供了一个令人艳羡的职位,为他配有专车,并给予丰厚的职位津贴。但美国石膏公司有一个奇怪的惯例,每个员工有明确划定的地域业务范围,并且公司会定期缩减那些明显取得成功的员工的地域范围。这种情况在当时的医药公司中并不鲜见。不久以后,爱德发现自己又无所事事了。他的地区经理发现了爱德的苦恼,劝告他说,“为什么不考虑一下做人寿保险呢?我密歇根州的弟弟说这是个很富挑战性的工作,他可是挣了真正的大钱!”于是爱德匆匆赶回家,从废纸篓中把所有保险公司的信件翻了出来。尽管在罗伊斯维尔人脉很少,也从没有投资保险、股票和房产的经历,仍然有几家保险公司向他发出了邀请。爱德从中选择了公平人寿保险公司,一方面因为他的战友美・克雷格伊在那里,另一方面是年轻的客户经理杰克・健达以其雄心勃勃的培训项目赢得了爱德的浓厚兴趣。 不到3年的时间,爱德被任命为管理遗产规划和员工福利的市场开发与培训部经理,他取得了特许人寿理财师认证(CLU),不久被调到俄亥俄州中部一座拥有4.5万人口的小镇。1967年,爱德开始了付费理财服务,这让同事们既感惊讶又大为不满。1969年,爱德创办了自己的公司――财务规划顾问公司,这是一家为企业高管和小企业主提供专业化付费财务顾问的公司,至今仍致力于为理财业内提供培训、教育、咨询服务和配套软件。

新上司并不赞赏他的付费理财业务模式,并对他积极引进计算机的做法大加嘲讽。道不同不相与谋,爱德离开了公平人寿,加入了辛辛那提州久负盛名的比尔伯爵公司。谈起随后的这段经历,爱德有些动容,“比尔是百万圆桌会议(MDRT)最年轻的***之一,他对工作标准的严格要求程度和对工作创新的宽松态度让我受益匪浅。公司所有的人均要求成为百万圆桌会议成员,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市场,只要拿出令人满意的成绩单即可。比尔告诉我,他不在乎是否收费,更不反对在工作中使用计算机,只希望我能以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方式,取得更大的成就和赢得更大的荣誉。”比尔鼓励爱德更多地参与美国寿险训练学院(LUTC)课程的教授,并且努力提升业内影响,成为拥有5000名会员的俄亥俄州人寿理财师协会的***。

爱德的全方位理财规划的首批对象,是以俄亥俄州西南地区的小企业主、农场主、钢铁厂工人和技工为主。20世纪70年代初,这些规划方案内容繁复,收费750~1500美元不等。在引入计算机工具后,方案的质量得以大幅提高,爱德开始把目标客户拓展到中小公司的核心管理层。1976年,爱德的财务规划顾问公司为美国雇员国际委员会提供团体个人退休账户(IPA)计划方案,这开启了在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ERISA)体系内为新的退休账户提供财务规划服务的先河。

1980年,财务规划顾问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为阿姆柯软钢厂――美国中部地区最大的企业实体之一的管理层所做的全方位理财规划受到了高度赞誉。方案的规模空前巨大,包括136名企业高管,每人收费6000美元,以及所有的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收费2400~3600美元。财务规划顾问公司几乎动用了所有的资源,包括临时雇用了当地有名的注册会计师(CPA)、税务专家、遗产规划方面的律师以及一家信托公司的理财师。借此东风,爱德进一步把业务扩展到更多的著名公司,如米德制业、宝洁、达美航空、斯马克斯、辛辛那提医药协会和辛辛那提雷达制造公司等。作为财务规划顾问公司的掌舵人,爱德在各家公司之间奔走,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实施。爱德的职业道路从此逐步走上高峰。

成就载史册

爱德拥有特许人寿理财师(CLU)、特许财务顾问师(CFC)、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特许遗产规划师(CEP)和认证财务顾问师(RFC)资格,1997年,他被讲师认证国际理事会授予认证讲师资格。爱德屡次担任美国财务规划协会(FPA)、全美保险及财务顾问协会(NAIFA)及(IARFC)、世界华人保险大会(WCLIC)和MDRT年会等大会讲师,他还是美国普度大学、俄亥俄州迈阿密大学和莱特州立大学等著名高等学府理财培训方面的客座教授。

如今,他是美国财务服务专业人士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金融服务学院全国总监,特许理财规划师协会迈阿密分会首任***,拥有9.5万名会员的全美保险及财务顾问协会财务顾问分部***,还是理财行业保密规划服务的创始人。爱德当前的主要精力在担任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协会(IARFC)***兼CEO上。这是个非盈利组织,在他的领导下,IARFC成员从648人迅速增长到8000人,分布在全球31个国家。爱德的足迹遍布美国、中国、欧洲及泛太平洋地区,他成为具备全球影响力的顶级财务顾问师,被美国《金钱(MON:EY)》杂志评为当代最杰出的财务顾问师之一。

财务顾问报告篇6

2009年,亚洲-大洋洲地区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成立了一个区域性组织—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致力于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制定,平衡全球会计准则方面的知识,并彼此分享关于准则建设和实施的经验。自成立以来,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作用很快得到认可,尤其是在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其他机构的提议所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方面。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作为亚洲、大洋洲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协作的平台,已成为国际会计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将与美国、欧盟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

一、成立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背景

近年来,亚洲-大洋洲地区经济大幅增长,该地区被称为“世界经济的引擎”。亚洲-大洋洲地区中既有发达经济体,又有发展中经济体,并涵盖经济发展的各阶段。本地区中的大多数经济体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并且正在经历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GDP增长速度保持在两位数或者较高的个位数水平。此外,该地区人口稠密、资源丰富,占世界总人口的60%,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活跃、广泛,市场份额也逐渐上升。本地区内上市公司的市值大幅增长,并且最近市值增速已经超过了世界水平。这些事实表明,亚大地区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也正在逐渐提升。区域内许多国家或地区加大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力度,并在自愿或强制的基础上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些国家或地区加快了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速度,另一些国家或地区也在考虑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在过去十年间,欧盟和美国对全球会计准则的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自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决定有力推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欧盟各成员国及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用。此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6年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共同研究金融工具、收入确认、租赁、公允价值计量等准则项目,以缩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这也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亚洲-大洋洲地区日益增强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方建议亚大地区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该在全球准则制定过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致力于全球会计准则的制定,确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性及其处理亚大地区问题的反应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9年由亚洲-大洋洲地区的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成立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目前,亚大地区已有25个国家或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加入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包括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迪拜、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区、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中国澳门特别行***区、马来西亚、蒙古、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作为全球准则制定的旗手,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将促进亚洲-大洋洲地区中的国家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促进本地区中的国家或地区一致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由此解决共性会计问题以提高该地区金融市场透明程度;协调本地区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技术活动的投入,以保护地区公共利益为目的,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技术活动以及高质量全球通用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并与***府、监管者和其他地区及国际组织配合,以改进会计实务,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促进该地区的跨国贸易、投资和监管。

二、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组织结构和日常运作

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组织结构(如***1)由***、副***、***顾问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工作组构成。

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组织结构

***和副***在组织运行中起关键作用。***在指定任期内负责协调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各成员的讨论和活动,并对外代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组织。***任期为两年,在愿意并有能力履行该职责的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员中轮换。副***应支持***协调各成员,并在***任期结束时接任***一职。***和副***的提名及选举应按照《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和副***任命标准和程序》进行。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第一任***是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第二任***是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第三任***是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

***顾问委员会的职责是辅佐***和副***的组织活动,保证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会议工作连续性,并处理工作组未涉及的业务。在协助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工作上,***顾问委员会须对***与副***提出的事项进行回应,对会议日程项目进行建议,提出工作组考虑的问题,对***是否召集特殊会议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提出建议。***顾问委员会目前有8个成员,包括六个发起国(中国、澳大利亚、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韩国)以及中国香港、印度。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同时也担任***顾问委员会***。

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员间的联系,其中主要是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技术活动,同时还应促进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与本地区***府、监管机构以及地区性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以维护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利益。秘书处由***兼任。

工作组的职责是协助落实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目标,尤其是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协调本地区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技术活动的观点。工作组由秘书处根据所开展技术工作的特定议题发起并受其监督。截止到2012年,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共成立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收入、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租赁、保险合同、排放权交易机制、农业、***金融和网站建设等11个工作组。

三、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主要活动和成果

2009年4月,在中国的主导下,澳大利亚、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在北京举行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筹备会议,讨论了建立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可行性。来自亚洲、大洋洲地区的12个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50余位代表参加了筹备会议。

2009年11月,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大会,来自中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文莱、新加坡等21个亚洲、大洋洲地区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100多位代表出席了会议。在本次会议上,与会代表讨论并通过了《谅解备忘录》,确定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目标、组织结构、工作制度等,为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可持续、规范化运作确定了日常机制。本次会议成立了金融工具、收入确认、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等4个会计准则工作组。

2010年9月,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在日本东京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章程修改、***和副***选举、各工作组进展情况、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网站建设以及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达成了诸多共识。

2011年11月,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于澳大利亚召开第三次全体成员大会。与会代表就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章程修改、***和副***选举的选举标准与程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亚大地区联络办公室与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合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未来议程征询等事项进行了深入讨论。

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组织机制日臻完善,***和副***各负其责,***顾问委员会已经召开多次电话会议和非正式会议,协助***和副***更好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有条不紊地引导各项目工作组开展研究。

自2009年成立以来,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在会计准则技术项目上,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的金融工具、保险合同、财务报表列报、排放权交易机制、租赁、收入确认、生效日期等项目共反馈了18份高质量的反馈意见,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切的技术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高度评价。

随着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研究工作的积极参与,亚洲-大洋洲地区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对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这一重要区域性组织和亚洲-大洋洲地区给予更多关注。2011年2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决定在亚洲-大洋洲地区成立地区联络办公室。这是基金会在伦敦总部以外唯一的地区办公室。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在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也随之增强。

此外,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网站(aossg.org)已经建成,对外及时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最新动态和主要观点。这吸引了全世界关注会计准则制定、重视亚大地区意见的会计专业人士的目光,进一步提升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国际影响力。

四、中国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中国作为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创始国之一,主导了该组织的成立、谅解备忘录的起草等重大事项,并作为***顾问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日常运作中起着关键作用。

2005年,我国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又于2010年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路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道路走在了世界前列,并得到世界银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高度认可。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有效经验和成功做法也受到亚洲-大洋洲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广泛学习和借鉴,例如韩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2006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翻译成韩文,供国内利益相关方参考学习。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实施的成功经验奠定了我国在亚大地区会计准则研究领域的引导作用。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立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租赁、收入确认、财务报表列报、保险合同、合并财务报表、排放权交易机制、农业、***金融等十个工作组中,中国参与了所有工作组的工作,并担任了公允价值计量、排放权交易机制工作组的牵头国,保险合同、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列报工作组的联合牵头国,是亚大地区牵头和参与项目最多的国家,凸显了我国在准则技术研究方面的重大影响力和领先地位。

财务顾问报告篇7

7月5日,*ST科龙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处罚决定书》。经查,*ST科龙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科龙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及罚款。

在安然事件爆发后,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实施近10年来最严厉的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塞班斯法。该法规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财务报告予以保证,以确保其“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报告中必须附有其内控体系和相应流程有效性的年度评估。规定对违规企业的高管轻则罚款、重则牢狱的惩罚。它的出台意味着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仅要保证其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还要保证内控系统能通过相关审计。

科龙事件与安然事件发生在大洋的两岸,但要解决的问题却是一致的。要完善中国公司治理制度,塞班斯法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呢?

首先,要对上市公司内控体系做出具体的要求,对高管要有严格的约束和监管。顾雏***在科龙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说明,这些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存在严重的问题。

财务顾问报告篇8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平衡计分卡 激励

当前,在会计师事务所里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首先,考核体系不尽合理。目前的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绩效考评指标还停留在以业务量基础这个层面上,虽然这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收入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指标却会对会计师的执业产生误导,往往会使会计师为了追求业务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从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其次,整个激励体系特别是薪酬体系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激励力度不够和不尽公平。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这就决定了绝大部分利润会被出资人拿走,而会计师只是获得极小部分。与此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其最大的资产是会计师,因此如果不把会计师看作是应有的股东是不合理的,也是对承担高风险的会计师工作的不合理激励。

而平衡计分卡(Balanced Scorecard)能克服单纯利用财务手段进行绩效管理的局限。财务报告传达的是已经呈现的结果、滞后于现实的指标,但是并没有向公司管理层传达未来业绩的推动要素是什么,以及如何通过对客户、供货商、员工、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投资来创造新的价值。

平衡计分卡是1992年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Robert S. Kaplan和复兴国际方案总裁 David P. Norton设计的。现在已经成为普遍应用的企业发展评估方法。大约40%的财富1000强企业都应用了平衡计分卡。它最突出的特点是:将企业的远景、使命和发展战略与企业的业绩评价系统联系起来,把企业的使命和战略转变为具体的目标和评测指标,以实现战略和绩效的有机结合。平衡计分卡以企业的战略为基础,并将各种衡量方法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包含了财务指标,又通过顾客满意度、内部流程、学习和成长的业务指标来补充说明财务指标,这些业务指标是财务指标的驱动因素。

平衡计分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绩效评价系统,更重要的是企业管理过程的核心组织框架,并且只有在平衡计分卡被从衡量系统改造为管理系统时它才具有更大的威力。

平衡记分卡是通过对财务(Financial),客户(Customer),内部运营(Internal Process),学习与成长(Learning & Growth)等四个主要方向的考核全面评价企业的运营。

1.财务(Financial)方向。从股东角度来看,企业增长、利润率以及风险战略,财务方向反映了企业在财务健康水平方面的情况。它包括了收入,成本,利润,现金,资产,负债等多个方面的关键指标。与传统的评价指标体系相同,反映企业过去的业绩,它是其他三个指标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

2.客户(Customer)方向。从顾客角度来看,企业创造价值和差异化的战略。平衡计分卡给出了两个层次的绩效考核指标,一是企业达到期望目标而必须完成的各项指标,主要包括市场份额、客户保有率、客户获得率、客户满意度等。二是针对第一层次各项目标进行逐层细分,选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形成具体的绩效考核测评表,从时间(交货周期)、质量、服务和成本几个方面关注市场份额以及客户的需求和满意程度。

3.内部运营(Internal Process)。内部运营直接影响到客户方向的关键指标,进而间接影响财务方向。传统绩效考核中虽然加入了生产提前期、产品质量回报率等考核指标,但是往往停留在单一的部门绩效上,仅靠改善这些指标,只能有助于组织生存,而不能形成组织独特的竞争优势。平衡计分卡从满足投资者和客户需要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四种绩效属性:质量导向的考核、基于时间的考核、柔性导向的考核和成本角度考核。

4.学习与成长(Learning & Growth)。学习和成长,优先创造一种支持公司变化、革新和成长的气候。它反映了企业在最根本的层次上的发展动力方面的成绩。学习与成长方向包括的内容有员工的素质、员工满意度、客户信息的准确度等等。应该看到,这个方向指标的改善,对于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是非常间接和缓慢的。而使这个方向指标改善的过程,也是四个方向中最漫长的。但是,对于强调“以人为本”的知识密集型企业来说,这个方向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结合平衡计分卡这一理论,考虑到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现存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四个纬度的模型。这四个模型即业务量指数,顾客服务指数,业务环节满意指数以及学习和知识贡献指数。具体来说,它们分别是:

业务量指数,即会计师***完成与辅助完成所有业务量的总和。

顾客服务指数包括会计报告质量和咨询建议采纳程度。其中会计报告质量又分为会计报告完成的及时性、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会计报告的顾客满意程度等。而咨询建议采纳程度包括咨询建议的接受、采纳以及在业内的影响程度。

业务环节满意指数,由于会计师工作的性质的特殊性,每一位会计师的业务完成质量和效率都关系最终产品――会计报告的质量,所以必须将每个会计师对整个会计报告的贡献和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的指标之一。通常包括:时间满意程度和质量满意程度两个方面。

学习和知识贡献指数,在这一模型的建立中,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员工的素质、员工的满意度以及客户信息的准确度进行考虑,通过对这个指数的考核,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方面。

最后,我们将对这四个指标的关系及其应用进行探讨。以上四个指标在逻辑上紧密相承,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习和成长指标体系旨在帮助企业提高员工能力和信息能力,这些能力的提高又推动了企业的创新力和整体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继而改善了企业内部的流程状况,而合理的内部流程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从而又将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市场份额。但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实践中,我们还是应该以财务指标为主体,同时兼顾其他三个指标。因为财务指标是任何一个企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首要关注的是其经营的目的,同时财务指标相对而言更加直接和及时反映事务所的经营业绩,更加有助于经营者及时调控经营策略。

参考文献:

财务顾问报告篇9

如今,医疗改革正在中国如火如荼地开展,目的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解决看病贵问题的基本手段是实行医、药分开。方法是适当提升医生的服务费用,使其不再通过药品费用加成来获取报酬。医生的服务价值已经通过医事服务费得到了体现。与此次医改之前的情形类似,目前国人对理财顾问的“顾问式服务”并没有形成付费习惯,理财顾问一般都需要依靠理财产品的销售佣金来取得报酬。但客观讲,真正负责任的理财顾问,其提出理财建议前会付出很多专业努力,对其免费处理难言公平。这需要较为长期的投资者教育过程才能解决。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兴起,助推人类社会步入智能时代,金融行业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金融科技的产生与发展,正在重塑理财服务的模式。智能投顾御风口而行,正在成为金融科技的新兴焦点。因此有人说,2016年是中国智能投顾元年。

“智能投顾”英文为Robo-advisor,直译机器人投资顾问,也就是“机器换人”在理财行业的应用。它是指基于资产配置理论,通过算法和产品搭建一个数据模型,来完成以往人工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人们的资产配置将实现“傻瓜”模式。

财务顾问报告篇10

(1)部门全体××××元以上

(2)每一员工/每月×××元以上

(3)每一营业部人员/每月××××元以上

(二)利益目标(含税)××××元以上

(三)新产品的销售目标××××元以上

基本方针为实现下期目标,本公司确立下列方针并付诸实行:

(一)本公司的业务机构,必须一直到所有人员都能精通其业务、人心安定、能有危机意识、有效地活动时,业务机构才不再做任何变革。

(二)贯彻少数精锐主义,不论精神或体力都须全力投入工作,使工作朝高效率、高收益、高分配(高薪资)的方向发展。

(三)为加强机能的敏捷、迅速化,本公司将大幅委让权限,使人员得以果断迅决,始具实现上述目标的原则。

(四)为达到责任的目的及确立责任体制,本公司将贯彻重赏重罚***策。

(五)为期规定及规则的完备,本公司将加强各种业务管理。

(六)MS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在交易上订有书面协定,彼此遵守责任与义务。基于此立场,本公司应致力达成预算目标。

(七)为促进零售店的销售,应设立销售方式体制,将原有购买者的市场转移为销售者的市场,使本公司能握有主导店、零售店的权利。

(八)将出击目标放在零售店上,并致力培养、指导其促销方式,借此进一步刺激需求的增大。

(九)策略的目标包括全国有力的××家店,以"经销方式体制"来推动其进行。

(十)设立定期联谊会,借此更进一步加强与零售商的联系。

(十一)利用顾客调查卡的管理体制来确立①零售店实绩,②销售实绩,③需求预测等等的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除沿袭以往对店所采取的销售拓展对策外,再以上述的方法做为强化***策,从两方面着手,致力推动拓销。

(十三)随着购买者市场转移为销售者市场的变化,应确立长期契约制度来统一管理交易的条件。

(十四)检查与商关系,确立具有一贯性的传票会计制度。

(十五)本方针之间的计划应做到具体实效,贯彻至所有相关人员。

业务机构计划

(一)内部机构

1.德高服务中心将升格为营业处,借以促进销售活动。

2.于德高营业处的管辖内设立新的出差处(或服务中心)。

3.解散食品部门,其所属人员则转配到德高营业处,致力于推展销售活动。

4.以上各新体制下的业务机构,暂时维持现状,不做变革,借此确立各自的责任体制。

5.在业务的处理方面若有不备之处,再酌情进行改善。

(二)外部机构交易机构及制度将维持经由本公司店零售商的旧有销售方式。

零售商的促销计划

(一)新产品销售方式体制

1.将全国有力的××家零售商店依照区域划分,于各划分区内采用新产品的销售方式体制。

2.新产品的销售方式是指每人各自负责30家左右的店,每周或隔周做一次访问,借访问的机会督导、奖励销售,并进行调查、服务及销售指导、技术指导等,借此促进销售。

3.上述的××家店所销出的本公司产品的总额须为以往的二倍。

4.库存量须努力维持在零售店为一个月库存量、店为二个月库存量的界限上。

5.销售负责人的职务内容及处理基准应明确化。

(二)新产品协作会的设立与活动

1.为使新产品的销售方式所推动的促销活动得以配合,另外又以全国各主力零售店为中心,依地区别设立新产品协作会。

2.新产品协作会的事业内容大致包括下列十项:

(1)分发、寄送机关杂志;

(2)赠送本公司产品的负责人员领带夹;

(3)安装各地区协作店的招牌;

(4.分发商标给市内各协作店;

(5)协作商店之间的销售竞争;

(6)分发广告宣传单;

(7)积极支援经销商;

(8)举行讲习会、研讨会;

(9)增设年轻人专柜;

(10)介绍新产品。

3.协作会的存在方式是属于非正式性的。

(三)提高零售店店员的责任意识为加强零售商店店员对本公司产品的关心,增强其销售意愿,应加强下列各项实施要点:

1.奖金激励对策--零售店店员每次售出本公司产品则令其寄送销售卡,当销售卡达到10张时,即赠奖金给本人以激励其销售意愿。

2.人员的辅导:

(1)负责人员可利用访问时进行教育指导说明,借此提高零售商店店员的销售技术及加强其对产品的知识。

(2)销售负责人员可亲自站在店头接待顾客,示范销售动作或进行技术说明,让零售商的店员从中获得间接的指导。

3.德高公司的教育指导:

(1)让参加协作会的店员也去参加店员的研讨会,借此提高其销售技巧及产品知识、技术。

(2)通过参加研讨会的店员,扩大对其他店员传授销售技术及产品知识、技术、借此提高大家对销售的意愿。

扩大顾客需求计划

1.确实的广告计划

(1)在新产品销售方式体制确立之前,暂时先以人员的访问活动为主,把广告宣传活动作为未来所进行的活动。

(2)针对广告媒体,再次进行检查,务必使广告计划达到以最小的费用,创造出最大成果的目标。

(3)为达成前述两项目标,应针对广告、宣传技术做充分的研究。

2.活用购买调查卡

(1)针对购买调查卡的回收方法、调查方法等进行检查,借此确实掌握顾客的真正购买动机。

(2)利用购买调查卡的调查统计、新产品销售方式体制及顾客调查卡的管理体制等,确实做好需求的预测。

营业实绩的管理及统计

1.顾客调查卡的管理体制

(1)利用各零售店店员所送回的顾客调查卡,将销售额的实绩统计出来,或者根据这些来进行新产品销售方式体制及其他的管理。

①依据营业处、区域别,统计××家商店的销售额

②依据营业处别,统计××家商店以外的销售额。

③另外几种销售额统计须以各营业处为单位制作。

(2)根据上述统计,可观察各店的销售实绩及掌握各负责人员的活动实绩,各商品种类的销售实绩。

营业预算的确立及控制

(一)必须确立营业预算与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的决定通常随营业实绩做上下调节。

(二)预算方面的各种基准、要领等须加以完善成为示范本,本部与各事业部门则需交换合同。

(三)针对各事业部门所做的预算、实际额的统计、比较及分析等确立对策。

(四)事业部门的经理应分年、期、月别,分别制定部门的营业方针及计划,并提出给本部修正后定案。

提高经理干部的能力水准

(一)本部与事业所之间的关系

1.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将事业所视为一企业,以经营者的精神来推动其运作和管理(另外,本身也须经常参与研修)。

2.事业经理需就营业、总务、经营管理、劳务、采购、设备等各方面,分年、期、月份制作提出事业部门的方针及计划。

3.事业经理针对年、期及每月的活动内容、实绩等规定事项,提出报告。内容除了预算、实绩、差异、分析及反省之外,还须提出下一个年度、期、月份的对策。

4.本部与营业所之间的业务管理制度应明确并加以修缮成为可依循的典范。

(二)事业所内部

1.事业经理应根据下列九点,确立事业所内部日常业务运作的管理方式:

(1)各项帐簿、证据资料等完备。

(2)各种规则、规定、通告文件资料完备。

(3)确立业务计划及规定。

(4)确立指示、命令制度。

(5)事务报告制度。

(6)书面请示制度。

(7)实施指导教育。

(8)实施巡视、巡回。

(9)确立会议制度。

2.必须贯彻实施此管理制度,使其对销售和完成预算有直接贡献。

提高负责人员的能力水准

(一)经理人员的指导教育平常身为上司的经理及科(股)长应对负责人员进行有关情报收集、讨论对策处理等等的教育指导。

(二)销售应对基准的制作负责人员应依据下列要点制作销售的应对基准,并利用此基准对负责人员进行教育训练。

1.销售应对基准A这是负责人员对零售店主及店员的应对基准。

2.销售应对基准B负责人员或零售商店店员接待顾客时的基准。所谓基准是将各负责人员的成功例子筛选后发表出来。

3.顾客调查卡的实绩统计根据各地区别(负责人别)所收集到的顾客调查卡,做销售实绩的统计、管理及追踪。

补充日期:20*-10-2119:58:41

通则

(一)总则

本章程规定本公司××营业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等相关事项。

(二)部门的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营业计划与***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辖管的营业所,并负责辖管区域内的订货契约、收款及企划开拓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三)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都市,在称呼时各冠上该市名称。

(四)重要事项的决定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五)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董事会决定。施行细则则由总公司营业部长决定。

补充日期:20*-10-2119:59:17

机构

(六)部门的机构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二科,管辖区域内设营业所。

(七)营业所的设置、废止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经询董事会意见后决定。

(八)管理者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情况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九)特别回收科的设置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十)营业部的组织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员、外勤职员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十一)经理的职务范围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

5.举行业务上的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补充日期:20*-10-2120:01:13

情报管理制度

报告义务

业务员对"顾客情报报告书"的各项目应不断地注意并向上司报告。

报告的种类及方法

(一)日常报告:口答。

(二)紧急报告:口答或电话。

(三)定期报告:依照"顾客情报报告书"。

顾客的级别分类依顾客的信用状况,将其分为3个等级。

(一)A等级:以公司的大小,对信用问题能安心者(与本公司现在的交易大小没有关系)。

(二)B等级:普通的信用状态。大多数的优良顾客属于此项。

(三)C等级:要注意的店。

1.中间批发商(比较大的店也将其列入注意团体里)。

2.尚欠帐款者(达50万元以上)A等级以外的公司。

3.尚欠帐款者达20万元或未满的公司,其大小比例与本公司的交易额比较多的店。

4.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小公司或个人商店。

5.有前例的公司

6.评判不好的公司

7.新开发顾客(不问其规模如何,一年间将其列为C等级。)

A等级的"业界的一流公司"及B"大多数的优良顾客"并不由所长来做判断,而由营业主管来分级,指定以外的顾客都列为C等级。

定期报告

(一)业务员对于ABC各等级的分类,依照"顾客情报报告书"向所长做定期报告

(二)主管对上项报告做整理,依下列事项经由总经理向董事做报告。

A等级:6个月一次(每年9月、3月)

B等级:3个月一次(每年1月、4月、7月、10月)

C等级:每月一次

(三)报告书于每月底向营业主管提示,营业主管从第2天算起5日内向总经理提示,总经理阅览后送到总公司。

日常报告以"顾客情报报告书"的各项准则实行。

紧急报告拒付发生,拒付的可能大的支票的延期提议等紧急情报,依各情况尽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做报告。

补充日期:20*-10-2120:02:56

客户名簿处理制度

目的

交易往来客户名簿是公司对于往来客户在交易上的参考资料的整理,将交易状况记录下来。例如:往来客户的信用度,及其营业方针与交易的态度等资料都在这里面。也就是说交易往来客户名簿是要将交易往来客户的现状经常性的记载出来。

交易往来客户名簿的种类

(一)交易往来客户名簿是以交易往来客户原始资料(以卡片方式一家公司使用一张)和负责部科别的交易往来客户一览表来区分。在总务部财务科里记载、订正等。前者留在总务部经理室备用,后者则分配给各负责部门使用。

(二)交易往来客户原始资料是将交易往来客户的机构、内容、信用,与本公司的关系等详细记入,而交易往来客户一览表则将这些简单的列入记录。

交易往来客户原始资料的保管和阅览各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随时向经理室介阅的常备的交易往来客户资料,在这种情况各负责以外的人如要阅览时,则必须经过总财务科的承认才行。经理对于资料的保管要十分留意,避免污损、破损、遗失等。

做成记录及订正

(一)无论买或卖,对于开始有交易往来的公司,各负责者要在"交易开始调查书"里,记入必要事项,并且取得单位主管的认可并禀报董事长。取得董事长的承认后,依照调查书,在财务科里将交易往来客户原簿作成,并在交易往来客户一览表里记入。

(二)财务科应一年2次(2月、8月)定期对交易往来客户作调查,如果有变化的时候,在交易往来客户原簿及交易往来客户一览表里记入、订正。

(三)财务科对于有关交易往来客户的记入事项的变化,或有其他新的事项时,随时记入之。

(四)交易往来客户如果解散或者是与本公司的交易关系解除的时候,财务科应该尽速将其从交易往来客户原簿及交易往来客户一览表中除去,并将其交易往来客户原始资料分别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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