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张五常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了所有之前学者的佃农理论,开创了全新的合约经济分析,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中流砥柱,间接触发了今天大行其道的信息经济学和博弈理论。 其中一整套关于产权、交易费用、合约的理论更是从另一个视角开拓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各种“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体制和现象亟待给出背后的经济解释。本文从《佃农理论》开始,阐述固定合约和分成合约的不同之处,最后联系实际,讨论其意义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佃农理论 合约 交易费用 租值消散
合约的起源
现代合约理论的发展要追溯到科斯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合约经济学的发展,是近四五十年来经济学最前沿的研究方向之一,也是主流经济学最具研究突破的方向之一。经济组织的方式,***府指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本质上都是不同类型的合约。企业取代市场实质上是一种类型和合约取代另一种类型的合约(张五常,1983)。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企业的边界。而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组织、市场内部(或之间)的合约本质时,力求寻找出最优的合约安排方式,以实现最优的组织形式和经济效率。
我们知道,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那时战争频发,商人借机发财。某些大商人联合起来为***府解决部分财***问题,***府则授权他们组成一定的商人组织,承包某些过去由***府控制的贸易,工程,甚至收税职能。从而出现了类似今天股份公司的组织。
在公司的起源中,合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因为***府协调产生的交易成本远远大于商人。因此公司取代***府的一部分职能是必然的过程。不同合约组织形式伴随着不同的交易费用,因此,通过何种形式的组织生产,应当以所带来的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合约选择为依据,这已经是交易费用经济和合约经济学研究组织结构选择时心照不宣的准则。威廉姆森(1991)分析离散组织结构时,认为随着交易特性的变化,组织形式的成本收益选择会随之变化。认为不同的交易特性,要选择不同的合约组织形式。
基于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费用假设下认定合约的不完全性是合约经济学家达成的共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选择合约以达到最优的产出效率,如何设计机制来保障不完全合约的履行。由于不确定性导致了交易属性的差异性,交易属性的差异性是合约多样性存在的基础。在涉及合约签订的执行过程中,源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在存在资产专用性安排的合约中,产生了“敲竹杠”、“套牢”、“要挟”来表达这种时候机会主义行为。威廉姆森认为,对于“机会主义”,它是有犯罪性质的寻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包括说谎、偷懒、欺骗等形式。更为一般的说,机会主义是与信息不完全、信息披露的曲解有关。而克莱因则认为依赖于非对称信息和当事人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分析现实中观察到的“敲竹杠”现象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它只是时候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情况,出于合约的不完全,合约一方当事人利用合约的漏洞侵占另一方的准租金。为了保障合约实施以及合约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设计适当机制防止时候的这种侵占准租金的现象。合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可以通过诉诸于法律、仲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强制执行,或对违约方施加惩罚;或者是设计自我实施的合约,依靠习惯“信誉”信用机制来保证合约履行。在复杂的合约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院或第三方机构不一定能够做出准确无误的判决,当事人倾向于选择非成文的长期合约关系。
但是无论是选择诉诸于法院或者第三方机构或是双边合约关系,其本质还是在于通过对违约方施加处罚,以保障合约的绩效。伴随违约相关的处罚足够大而且可信,合约双方会严格履行合约。与此相对应的合约激励的方面,往往可以看成是出于获得更大产出的选择。
然而,现实中往往有看似与经济理论相违背的事实,毕竟理论在于解释现实。
《佃农理论》对合约选择的经济解释
张五常可以算得上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杰出代表人物了,他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可谓具有突破性。他在《经济解释》中提到,理论假设是否有效,关键是看由假设所推出的结论能否被观察到的事实所验证。有真凭实据在手,默默无闻之辈亦可和名门大家叫板,甚至将其拉下马来。1967年在芝加哥大学完成博士论文《佃农理论》,年仅31岁的张五常颠覆了前人对于地租的“偏见”,使得人们对于合约的局限条件和交易费用对合约的限制和选择有了新的更为深刻的认识;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1970年发表《合约结构与非私产理论》,到1972年的《子女与婚姻合约之产权》再到1982年的《公司的合约本质》,从交易费用、产权、合约的选择这些独特的视角看待世界,得出了众多独创而又有价值的结论。
众所周知,分成合约由来已久,可以说是大家所“深恶痛绝”的合约安排,被很多经济学家所诟病,认为其“无效率”,应该被固定租金的合约或其他形式的合约所取代。可是为什么这么没有效率的东西在历史上如此大范围的存在着并延续着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就创立了合约理论,也能发了今天大行其道的博弈理论和委托-理论。由于产权和交易费用是合约的两大局限条件,《佃农理论》研究的是私有产权下的制度选择问题。假设劳动力是佃农的私产,而土地则是地主的私产,假设没有***府的干预,那么很显然,合约的选择一定是交易费用最低的那一种选择。那么固定租金的合约的交易费用,明显低于分成合约,为什么历史上后者占据着统治地位呢?张五常得出的观点总结出来就是:在没有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无论哪一种合约只是形式上的区别,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而在具有交易费用的世界里,合约的选择就要涉及三类交易费用的大小:量度费用(量度最后要分成的产量)、监管费用(监督参与各方是否努力工作)、信息费用(未来产量事先是否容易知道或肯定,参与各方的预计是否容易达成一致)。固定租金合约的前两种费用显然较低,但是最后一种费用即信息费用极高,所以分成合约就有可能被采用,这里面暗含了“风险共担”的味道。
然而,经济学解释到了这一步,好像并未让我们感到有什么新的创新。所以张五常又提出了一套“租值消散”的理论来加以解释合约的选择。租值是看待世界的角度,任何资产,其创造的收入都可以看作是租值。具体来说,租值就是总收入减去直接成本(包括机会成本),打个比方,一个足球明星,每年的收入数以千万计,所以他的直接成本就是他另谋高就的收入了,那么他从事其他工作可能收入寥寥,至少和他踢足球的收入天差地别,那么其直接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假设他的收入下降到几百万,他还是会选择踢足球,除非踢足球的人太多,导致运动员的收入和从事其他工作几乎一样,他才了能放弃踢足球。这就说明了任何有价资源的供给者都会想方设法的增加其收入,即最大化其租值的过程。但是反过来看,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里,由于存在直接成本,每一种资产的租值都有消散的趋势,只是或多或少而已。因此人们必定会想方设法的防止其消散、减少其消散。如果将私有产权、价格机制作为一个起点或没有租值消散的参照系,凡是改变、削弱、消灭私有产权的举措必定带来租值消散。因此分成合约的比例本来是在私有产权、自由竞争局限下达成的市场价格。若***府管制分成比例,那么地主面对被管制在市价之下,就可以采用其他价格或合约安排来保护自己的收入权利。比如:要求佃农先付一笔固定租金以补偿地主;要求佃农支出更多非土地资源或投资;要求佃农将此前不用于分成的作物拿来分成等等。若这些可能措施均被法律禁止,地主又可有如下的选择:收回土地自耕;采用固定租金或工资合约;将土地以未来地租收入的贴现值(以合适的折现率)之和作为对价卖给佃农等等。现在我们再来看这些现象,就不难解释了。这些管制性质的制度安排,大大加大了社会生产的交易费用,因此土地的租值就消散的更多了。那么地主显然不能坐以待毙,对于这部分由于制度管制而减少的租金收入,地主和佃农必定要展开竞争,来使这部分无主的收入不至于消散。竞争的结果是:即使法律再严格,也不能完全禁止地主采取一定措施,(因为那样做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各种监管的成本太高),比如选择佃农、要求佃农多投入一点非土地资源、增加耕作的密集程度和轮作的频率等等。总之,尽管租值有一部分是消散了,但是总不会全部消散,因为交易的成本还没有达到无穷大的程度。到这里,我们可以清晰的解释有关地租合约的安排了。更进一步,如果将私有的产权制度界定为私人的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那么明确界定的私有产权永远只是程度不同,没有一个绝对明确的标准。各种其他的权利制度总是存在的,混合的权利界定制度都是人类现实。即使在私有产权被明确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西方国家,其他的制度也总是存在的。这也可能是社会主义在初级阶段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依据之一,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的各种有中国特色的因素也可以依照这一理论进行经济解释,甚至就连一向倡导“一大二公”公有制制度的***也曾提到过“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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