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实施后,中国将首次取消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据透露,保健食品换证前的调查工作已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展开,行业的预测是30%的保健食品将面临退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
本刊讯(记者 谷龙)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5年6月10日了《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明确了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程序等。该试行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安丘市龙之杰
肿瘤***康复中心 “肿瘤神话”追踪
本刊讯(记者 曾庆林)每月一次的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地方药监部门的监管,查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山东安丘龙之杰肿瘤***康复中心就是在这样严格的监管环境下打造了“肿瘤神话”。
2005年3月,本刊记者接到患者对山东安丘市龙之杰肿瘤***康复中心的投诉,称该中心严重夸大宣传,并涉嫌邮售无任何批文的内部制剂。3月中旬,记者奔赴潍坊,经过调查采访,基本认定夸大宣传、邮售内部制剂事实存在。3月底,记者将文章《探访“肿瘤神话”》传至潍坊市药监部门,3月23日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关于对安丘市肿瘤康复中心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为题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本刊记者做了查处报告。
在检查中,药监部门对用于邮售的内部制剂进行了查封,并对北京龙之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近期,记者对山东安丘市龙之杰肿瘤***康复中心进行了回访,发现该中心已经关门,人员已经搬出,中心网页已经注销。
经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查处,在阳光的“曝晒”下,一个“肿瘤神话”轰然覆灭。
蓬莱市药监局查处
“人血白蛋白”假药大案
本刊讯(记者 季绍勇 禹烟青)近日,山东省蓬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某卫生室负责人举报,怀疑其刚购进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与药品包装所标示的生产厂家核对产品批号后,确认属假药。***人员随即对全部800多瓶近20万元的人血白蛋白药品进行了查封扣押。据当事人讲述:此前有一名男子来到该卫生室表示要大量购买“人血白蛋白”,随后又有一名自称是哈尔滨制药集团六厂销售员的男子来到该卫生室推销“人血白蛋白”。当事人为了贪***好处,购买了对方带来的药品。并称自己在抽了对方递给的一支香烟后,意识模糊,与对方进行了交易,等清醒过来发现上当受骗时,销售员已杳无音信。***人员认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利用“人血白蛋白”市场短缺机会制造的假药诈骗案,该局表示将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深入调查,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售假者。
青岛:零售药店一律不得买卖***苗
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新公布的《***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6月起,所有的零售药店一律不得买卖***苗。对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举报电话82899050,青岛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销售***苗可举报。
据介绍,新规定执行后,只有经过批准,药品批发企业才可以从事***苗经营,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苗经营活动。据介绍,之前药监部门在审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时,对预防性***苗没作审批,因此***苗市场比较乱。
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透露,***苗属特殊药品,从6月1日起,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销售***苗,可向药监部门投诉。
国家药监局审定50种药品
从处方药转为非处方药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机构办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变更申请延长10日。
第十五条经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10日内送达;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府网站上公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保健食品的评价和检验方法以及审评技术规定等,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产品注册申请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做相应的研究工作。
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样品及其与试验有关的资料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检测。
拟申请的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品研发报告;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和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申报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还应当对其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后,申请人方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第二十三条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对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第二十六条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第三节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第三十六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申请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产品规格、保质期及质量标准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增加的功能项目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功能。
第三十八条申请变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改变产品规格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申请变更《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第四十五条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以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第四十六条对变更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以及改变中国境内机构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变更后的20日内,按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与有关资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的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有效期届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八条要求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四节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九条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是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与其共同申请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行为。
第五十条接受转让的境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
接受转让的境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十一条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将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连续生产出三批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的样品。
第五十二条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进行技术转让时,应当联合署名签定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已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第五十五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五十七条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受让方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第五十八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章原料与辅料
第五十九条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
第六十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无国家标准的,应当提供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与该原料和辅料相关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有限量要求的物质,其用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第六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第六十四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第六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公布可用于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名单。
第六十六条进口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使用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标签与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
第六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第七十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第七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章试验与检验
第七十二条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食用安全性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必要时可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功能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保健功能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质期内的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
卫生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进行的检测。
稳定性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样品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复核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的检验。
第七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出具试验和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
第七十五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保证试验和检验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抽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
第七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该产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再注册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再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第八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第八十一条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三条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八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三)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所用的原料或者生产工艺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第七章复审
第九十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第九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但申请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第九十二条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在核实后依照《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行***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申请注销的;
(二)确认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保健食品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保健食品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九十六条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九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第九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注销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第九十九条确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
第一百条确定的检验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试验或检验或者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3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
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4
在淘宝一家售卖猴姑饼干的店铺里,有一份被拍成照片的关于猴姑饼干的宣传册,宣传册上写着:猴姑是养胃的饼干;猴姑饼干由上等猴头菇精制而成;猴姑饼干中猴头菇含量为13%(每天的用量达10g),远远超过***的剂量(6—8g/天),因此,猴头菇具备的功能猴姑饼干也具备;猴姑饼干推出7天装和15天装,满足不同胃病人群的需求;胃不好,猴姑饼干,建议胃病人群长期食用。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
猴姑饼干的产品身份属于食品,并不属于保健品,所以根据《食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第十三条:不得宣传疗效的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了“养胃”一词,是否构成违规行为在于判定“养胃”的说法是否可以理解为***胃病。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养胃粥”一说,主要在于调养身体,并不指医治胃肠疾病,所以被认定为在宣传疗效的可能性较低。
保健食品需要依法进行注册,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一般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如果要申请其他功能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一般来说,公布的功能有:1.增强免***力功能;2.改善睡眠功能;3.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4.增加骨密度功能;5.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6.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7.缓解体力疲劳功能;8.缓解视疲劳功能;9.祛痤疮功能;10.祛黄褐斑功能;11.改善皮肤水份功能;12.改善皮肤油份功能;13.辅助降血脂功能;14.辅助降血糖功能;15.抗氧化功能;16.辅助改善记忆功能;17.促进排铅功能;18.清咽功能;19.辅助降血压功能;20.促进泌***功能;21.减肥功能;22.改善生长发育功能;23.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25.促进消化功能;26.通便功能;27.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标有的功能,既需要进行动物功能试验又需要进行人体功能试验。标有功能,只需进行人体功能试验,无需进行动物功能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兴奋剂检测。)
保健食品广告在介绍功能时,不得做出断言或保证,保健功能内容应以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比如,2013年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了6种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其中有四川安都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健食品“仙牌灵芝茶”(卫食健字(1997)第687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调节、耐缺氧、抗疲劳”。广告宣称“甩掉胃肠顽疾,全面改善众多慢性病;预防感冒,流感、强心稳压;消除药物的毒副作用,减少药物剂量”等。管理部门称,上述广告宣传的保健功能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规行为因而被曝光。
经向主管部门咨询,凡是符合《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4号公布)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都属于受该法所规制的广告范畴。宣传册上的文字如果具有推销作用,则较为容易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是广告。此则广告上使用了“满足不同……需求”的表述,存在一定推销宣传的效果,被认定为广告的可能性很大。根据《食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第十三条,不得宣传疗效的食品广告。该段表述中明确使用了“胃病”、“***”、“剂量”等词涉嫌违反上述规定。
岳成律师事务所
主任岳运生:
这个广告看完可能会有人认为,养胃具有保健功能,但食品没有这个功能。我觉得该广告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违规。比如喝粥,我们都说喝粥养胃,吃面包养胃,但我们不会认为粥和面包是一种保健食品。日常生活中的某些食品,我们也会说他养胃。养胃也不是医疗方面的专用词,不是说养胃就必须和医疗、保健品等挂上钩,我们平时也会说养胃。所以,这个广告真正到了司法判断的时候,单从“养胃”这个词来讲,很难被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占领: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需变更的,应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可以采用委托生产的形式。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先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产品的剂型应与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剂型相一致。受委托企业不得改变受托产品批准的生产工艺。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七条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拟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在申领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工艺。
(三)保健食品生产的主要工艺应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在生产保健食品的车间内,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四)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卫生安全保障体系,明确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
(五)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出入库记录等生产检验记录,并留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和委托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改变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应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每一批次的产品必须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设备设施,在专用货柜(架)销售保健食品,制定保证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其标识、说明书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其标识、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十三条本市行***区域内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者拟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内容应经市药品监督局审查批准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第十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健康证明应是本市区县以上卫生行***部门发放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证明,也可以是经本市卫生行***部门确认的、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各分局负责,注册地与办公地、生产地或经营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由注册地所在分局函告办公地、生产地或经营办公地所在分局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阻碍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和欺骗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检结果由市药品监督局统一汇总,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因抽检和监督检查需要采集样品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采样单位出具采样凭证,要求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样品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的监督检验应由市药品监督局认定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机构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6
由于石南镇是兴业县县城,是县里的主要经济场所,所以广西兴业县工商局石南工商所的工作就比较多。由于所里的工作一般都比较重要,我只能作为一个参观者的身份来了解。
当我第一天到所里实习的时候,接待人员就给了我一些资料,让我先了解工商局究竟是干什么的。通过阅读和询问我知道了工商局主要职能是:
一、彻执行国家、省人民***府和上级工商行***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管理工作的方针、***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管理机关和所在市人民***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兴业县工商局的工作方式今年有所创新,根据当地部分乡镇离城区较远,交通不便利,群众办事耗时的实际情况,在注册登记窗口推出了“五时”服务,极大地满足了经营者的需要,让群众感受到该局服务大众的脉脉温情。一是“限时”服务。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郑重承诺: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为20个工作日);企业申请年度检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为5个工作日)。二是“及时”服务。工作人员接受企业咨询登记、年检手续时,及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将所需材料一一列举,使企业一目了然,避免企业因申请材料不齐而来回跑,为企业把好手续关。三是“定时”服务。在注册登记窗口只有两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内定人、定时为企业办理登记注册业务,不因工作人员的其它工作耽误企业办事。四是“省时”服务。在企业年检工作中,实行没有前置审批手续要求的参检企业一律由工商所审查,县局核准通过,简化手续和程序。五是“延时”服务。打破8小时工作制界限,实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办法,企业随到随办,每日均接待完最后一名办事群众才下班。与我国的大多数乡镇一样,兴业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因此工商局也是把农民、农业的事作为重点抓。要让农业办的好,对工商局来说化肥的质量关得狠抓!兴业县农业***与工商***人员,认真开展护农工作,今年3月1日至5月25日该局共出动***人员300多人次,检查农资门店490个次,查获不合格化肥100多吨,对销售不合格化肥的10个经营户作出了严厉的处罚,受理涉农投诉案3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万多元。
对于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工商局也是狠抓不怠!今年来,兴业县工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通过实施以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为重点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量集中在基层,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据统计,至目前止,该局共督促215家超市、食品批发部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700余本、发放食品信誉卡525本,共检查集贸市场、超市、食杂店827户(次),食品加工生产企业356户(次),取缔食品无照经营28户,收缴“三无”食品、过期变质儿童食品760公斤,没收未经检验检***上市及死因不明猪肉470多公斤、牛肉150多公斤。超级秘书网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7
《中国医药报》讯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湖北真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通告,鉴于湖北省局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5月份部分电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和《2011年6月份部分电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涉及该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00069的产品“真浩牌太子参黄精胶囊”,屡次在外省及本省严重违法广告,经湖北省局核实,该产品广告存在“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对保健食品功效的不科学断言保证”等违法内容,情节十分严重。
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湖北省局决定收回该公司“真浩牌太子参黄精胶囊”的广告批准文号,即鄂食健广审(文)第2010120092号。
江苏:泰兴捣毁一销售假药窝点
《中国医药报》讯 泰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当地***门联合出击,捣毁了一处销售假药窝点。
有市民反映,泰兴市陆续出现假药“复方咳喘灵胶囊”和“复方关节炎胶囊”。泰兴市局立即会同***门成立了调查小组,摸底排查,并深入看守所,对此前销售假药的在押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最终将目标锁定于该市虹桥镇的杨某身上。在获得相关线索后,***人员赶到虹桥镇邮电所,对涉及杨某的包裹单进行了调查取证,随后在虹桥镇某村将杨某抓获。
***人员现场查获“复方咳喘灵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标示为河南省台前县风湿哮喘病研究中心生产)共170瓶。经泰州药品检验所检验,这些药品均系假药,其中所含的“醋酸泼尼松”、“茶碱”等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辽宁:暂停销售甘露消渴胶囊等产品
《中国医药报》讯 根据前一段时间的广告监测情况,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2011年9月20日起暂停在广告宣传中存在“扩大产品适应征、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产品疗效”的标示为“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甘露消渴胶囊”等药品,以及标示为“河南真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真道筋骨痛消贴”等医疗器械在辽宁省行***区域内的销售。
辽宁省内各级监管部门将监督其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执行规定,将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下架,暂停销售,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巡查,重点检查违法广告中所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江西:暂停销售热磁振动合能***仪
《中国医药报》讯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江西省电视台三套多次播放了产品名称为“强尔脉***仪”的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并附广告视频。经调阅江西省局广告监听设备核实,举报属实。该产品的注册名为“热磁振动合能***仪”,生产厂家为济南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广告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江西省局决定对“热磁振动合能***仪”产品实施行***强制措施,立即暂停其在江西省范围内的销售。
云南:黑作坊用腐肉加工油
云南网讯 一个不足四五平方米的小作房,蚊蝇到处乱飞,摆放在冰柜内的猪肉都已发黄变色,并散发着阵阵恶臭。而几名工作人员将这些腐肉经过简单过滤加工出油后,就装入简易油灌桶内,贴上各大品牌的食用油标签送往销售地。昆明市质监局官渡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捣毁在凉亭肉联厂家属院内的这个用腐肉制作地沟油的黑窝点。当天***部门共查处制售地沟油的黑窝点2个,收缴冰柜、油污过滤器、制油原材料等生产作业工具30余个。
昆明市质监局官渡区分局联合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食用油生产进行专项联合综合整治。
广东:深圳铲除一网络销售假药窝点
《中国医药报》讯 深圳市药品监管局***监察大队、深圳市药品监管局龙岗分局与公安机关联手铲除了一个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窝点,现场查获假药31种,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龙岗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来的一条群众举报,反映龙岗区某地有人利用互联网,以“香港惠民医药贸易公司”的名义违法经营“余仁生保婴丹”。
龙岗分局、深圳市局监察大队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人员在居民房内查获了大量标示为“香港制造”的“余仁生保婴丹”、“黄道益活络油”、“海狗丸”等假药,以及快递公司的快递单等物品,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药监***人员对涉案假药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清点,现场涉案药品共31种、20余箱,货值金额近8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被龙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广东:安庆查获未注册“早早孕”快速检测笔
《中国医药报》讯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一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员在一家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质量可疑。该产品标示的生产厂家为“北京中硕博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标示的注册证号为“京药监械(准)字2006第2400326号”,商品名为“简艾早早孕快速检测笔”。根据有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有效期为4年,该注册证的到期年限应为2010年,但是其包装盒上表示的生产日期却是2011年1月26日。
经查,该厂家在上述产品的注册证到期后,未能取得新注册证号,而继续使用原注册证继续生产该产品并上市销售。该产品依法应按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理。目前,安庆市局已对涉案药店依法进行了处罚,并将按照有关程序将案件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查处。
甘肃:兰州警方捣毁黑窝点查获2600斤地沟油
新华网讯 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成功捣毁一处“地沟油”地下加工黑窝点以及两处利用猪皮等下脚料提炼猪油的黑窝点,当场查获成品“地沟油”2600斤和已提炼好的猪油400余斤。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8
湖南郴州再现“大头娃娃”之我看
事件简介:
据湖南经视报道,近日湖南郴州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经媒体调查发现,这些患儿被医院确诊为“佝偻病”,且都食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特医奶粉”。实际上,这款“奶粉”是一种固体饮料,并不具有特医奶粉资质。当有家长对产品包装上的“固体饮料”提出质疑时,导购声称“倍氨敏”是店里最好的奶粉,也是最畅销的,许多过敏宝宝都在吃。对此,家长们要求组织专家对小孩身体健康进行全面科学检查,对检查的项目、指标、作用等告知家长,提供相关人员依程序签字认可的评估结论;对已明确身体健康受损的小孩,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需作出全额承担后续***、康复、复检费用的承诺;对康复不了的小孩,其以后的生活最低保障相关部门要有承诺。目前该事件通过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永兴县已成立由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对爱婴坊母婴店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婴幼儿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关系到儿童的发育成长和国家的未来,国家对生产婴幼儿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管理从以前的备案制改为实行严格的注册制。注册制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的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这种方式表明国家是参考最严监管——药品注册的方式加强对特殊食品领域的监管。同时,注册后的生产环节同样严格,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5月13日,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对该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已对涉事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暂未公开):企业将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已安排患儿进行体检,涉事医生停职一年。根据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案中,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如果一罐奶粉300元计算,则增加赔偿的金额为900元,显然赔偿金额太少,根本不足以弥补对涉案儿童造成的人身伤害。
结合本案中涉案儿童已经出现了严重健康损害,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规定,经营者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的损失,甚至应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设置停业吊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最高可处以200万罚款并吊销执照。如果本案中最终认定经营者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则可能面临最高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或者200万的罚款,同时面临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风险。如果本案中涉案产品质量有问题,则可能会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本案中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则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吗?仍然是有可能的,因为经营者涉嫌有以“不具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的功能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医粉”以假充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这里对“以假充真”的解释并未一味的强调产品的质量合格问题,而是侧重于性能是否存在冒充的行为,如果产品的性能存在冒充的行为,则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更大,本案中既是这样,虽然奶粉是检验合格的,但是不应当做特医粉长期饮用,才造成目前的悲剧。因此,此次湖南郴州的“大头娃娃”事件暴露出经营者在逐利中采取明知的手段以虚假宣传的方式严重误导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依法严格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行***和刑事责任,防止这样的悲剧重演。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9
五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一、服务经济发展有了新成绩
1.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13721户,比年底上升21%;其中内资企业345户,比年底下降32%,注册资本128876万元,比年底下降17%;私营企业1225户,比年底上升47.4%,注册资本287117.46万元,比年底上升219%;个体工商户12151户,比年底上升22%,资金数额35262万元,比年底上升34%。
2.支持园区项目建设。建立了局领导定点联系园区制度,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服务顾问团”,实行“企业直通车”服务。相继出台了《全力服务市域经济发展的十条实施意见》、《全力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为园区企业提供全程跟踪服务。通过找项目,搭平台,搞对接,促进一批招商引资企业落户园区,五年来,共为园区内208家企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注册资金115823万元。
3.多方搭建融资平台。市局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五年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364件,为企业融资10.2亿元;自年《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出台后,市局办理了15起股权出质登记,为企业获得融资10061万元。
4.支持商标品牌战略。五年来,全市共申报注册商标207件。至目前,全市共有国内注册商标515件,其中农产品商标129件,国际注册5件。全市有中国驰名商标3件,占宜昌市驰名商标总数的23%;湖北省著名商标10件,宜昌市知名商标13件,地理标志2件。我市中国驰名商标数、宜昌市知名商标数位列宜昌各县市区之首。
5.服务新农村建设。五年来,市局累计发展农村经纪人186户,比06年增长186%;签订“订单农业”合同41400万多份,比06年增100%;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以来,全市累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76个,自然村覆盖率88.88%,成员总数5010人,出资总额32508万元,户均出资184万元。
二、监管***有了新成果
1.强化以食品为主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市局积极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五项制度”,目前辖区内建立“五项制度”的经营户比例达到100%,并于年开始推行食品经营进销台账和监管台账,目前已实现“三账合一”。全市共建立食品经营示范店102户。五年来,检查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户90000余户次,利用快速检测箱检测食品9560个批次,查处食品违法经营案件314件,收缴不合格食品6275件(箱),下架退市不合格食品1328公斤。
2.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五年来,市局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打假保名优、“反欺诈、树诚信”、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治、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农资市场、扫黄打非、打击“黑网吧”、砖瓦行业、不合格***制品(奶粉)清查等120多次专项整治,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3.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五年来,我局共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742件,案值2478.84万元。其中:产品质量类案件14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09件,商标类案件46件,企业登记类案件53件,无照经营案件1154件,其它类案件176件。红盾护农案件249件,食品安全类案件314件。
三、消费维权有了新进展
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建设工作,五年来,我局共建立“两站”281个,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申投诉。认真开展年度“3·15”主题宣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分层次地开展监测工作,逐步形成工商行***管理机关抽检、经营主体自检和消费者送检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受理消费者申(投)诉案件980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6.45万余元。
四、信用体系建设有了新保障
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为切入点,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工作,五年来,共有44户企业荣获和继续保持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殊荣。以构筑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的信用档案数据库平台为基础,为全市12151户个体工商户全面建立信用分类数据库和台账,安排专人对历年以来的企业基本档案进行清理、完善并全部予以归档,目前,已清理企业、个体档案2万余份。并对多年来应注销、吊销的145户企业经营执照进行了集中吊销。
回顾五年的工作,全局干部职工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我们也深感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我们的思想观念还需进一步更新;推进职能转变、提高监管效能的步伐还需进一步加快;建设“三个过硬”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工作还需进一步抓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行***效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再立新功。
今后五年工作打算:
一、服务发展,促进市域经济社会实现新跨越
今后五年,全市力争每年新注册企业150家;新增个体工商户10%以上;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50家;新申请注册商标30件;新增1-2件省著名商标;积极帮扶“今贝”、“白银”争创国家驰名商标,力争新增1-2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是以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发展为重点,深化和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深化市场主体准入便捷措施,推进网上办事平台建设;推行工商登记服务员制度,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专事服务;优化市场主体发展服务,将相关企业和市属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纳入“直通车”服务范围,及时掌握企业需求,主动跟进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工商企业联络员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一”的联络服务;积极引导全民创业。
二是以推动“两市一极”发展目标为重点,创新服务新型工业化建设。全力服务“两市一级”总体战略及建立“一核六级”生产力布局,打造园区承接平台、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扶持壮大龙头骨干企业、提升壮大传统产业优势、突破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改造提升商贸服务业,突破性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三是以切实落实服务举措为重点,深化和服务农村社会发展。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个体工商户、各类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纪人,进一步综合运用法规、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市场规范等多种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实施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健全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扩大农业订单覆盖范围。
四是以充实完善商标数据库管理和促进商标注册增量为重点,实施新一轮商标战略和品牌创建。指导和激励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增大品牌创建,运用商标资产开拓市场;引导扶持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继续加大商标行******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二、依法行***,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
一是推行行***指导工作,切实把法律咨询、行***劝导、行***警示等非强制手段融入日常监管***,实行行***建议,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二是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增强干部队伍自身依法行***能力,规范自由裁量。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创新思维,善于挖掘,在查办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大要案寻求突破,营造健康良性的经济环境。
三、市场监管,构建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
一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对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进行重点监管,将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经营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二是积极参与“扫黄打非”、“家电下乡”、黑网吧清查等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协同有关部门,重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三是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构建农贸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协助完成五柳树农贸市场及马半路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
四、消费维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受理、转办、反馈、督办工作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的咨询、举报和申诉,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力争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依托现有“一会两站”,把“”触角向社区、农村、商场、学校等延伸,把行***调解站与“一会两站”建设结合起来,把12315维权调解与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来,实现维权工作由事后调解向事前规范转变,维权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发展。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活动,通过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经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把建设成为全市、乃至全省具有影响力的放心消费城市之一。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篇10
1、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以注册登记窗口为载体,大力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涉农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创办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开通“企业之家”专线电话,实行重点项目专岗服务制、重点项目挂钩联系制,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2、继续下放登记权限。全面委托基层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各类注册登记业务,方便业主就近办理注册登记事务。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供即时办结的高效率名称预先核准服务。
4、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的,允许依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且是农业产业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集团。
5、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施行为契机,运用登记事务助导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引导以多种利益联结形成公司+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企业现代化和产业化进程,不断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
6、简化台湾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手续。台资企业和台湾居民,视同大陆的企业和自然人申办各种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台湾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登记;属于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的台资企业来投资的,凭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免予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
二、创新服务机制,优化投资软环境
8、开展“合同帮企”活动。加大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企业合同法律法规知识和履行合同的自觉性。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审查规范合同。发挥工商合同调解职能,及时调解企业合同纷争。开展诚信经营活动,积极引导、推出一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对区***府重点扶植、有一定产业规模的企业和对台小额贸易企业,重点帮扶、培育诚信品牌,尤其要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支持他们做大做强。
9、积极拓宽行***指导领域,发挥行***指导的作用。不断完善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和维权兴企引导制等四项行***指导机制的配套措施。围绕企业设立、成长、壮大的全过程,开展以投资创业指导、企业改制改组指导、品牌兴企指导等促成式行***指导;围绕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开展以采取建议、意见、提议、倡导、劝导、警示为主要方式的规制式行***指导;围绕和谐消费,引导企业建立化解消费纠纷机制,开展调停式行***指导。扎实落实行***指导的项目和措施,促进工商机关监管***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围绕上塘珠宝、南日和石城鲍鱼、木材贸易加工区等特色产业,开展全方位行***指导,扶持特色产业成长、壮大。
10、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全区企业普及CA证书,大力推行电子***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资讯服务,为包含台商在内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三、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营造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环境
11、发挥品牌功能,服务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在做好全区“名、特、优、新、稀”农产品资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和培训,有针对性地扶持和培育一批商标品牌。凡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农产品,积极推动当地***府动员相关协会和团体,力争申请注册商标;对当地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农产品,力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指导帮助农民逐步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增收、农村致富,为海西新农村建设服务;着力扶持和培育农字号商标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12、加强对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指导。将我区主要出口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及时录入工商所,由所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服务,每年定期组织出口型企业商标培训,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
13、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海关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商标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突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重点保护。
四、完善行******机制,营造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15、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AA级别中的优秀经营者,免予年检验照审查,优先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各级评先创优活动。减少对A类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对A类非特别关注经营者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经营者予以锁定,暂缓年检验照。
16、做好流通环节商品尤其是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渠道和不同经营方式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一条街、诚信市场、共建规范市场等一系列活动,强化对源头性批发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零售网点的监管,适时在食品批发市场、超市的宣传栏、公示栏或新闻媒体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推动名优食品进乡村,引导生鲜超市进乡镇,扩大农村食品市场的优化比例,优化农村食品市场的购物环境。
17、加大护农力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增强经营者自律行为,适时开展打假“保春耕、保夏收、保冬种”红盾护农行动,查处曝光一批损农坑农违法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市场,优化农村农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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