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调查报告第1篇
自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来,在国家粮食局和__省普法办的指导下,我省各级粮食管理行***部门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以推进依法行***、改进执***方式,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目标,围绕粮食行***职能转变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不断增强粮食行***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能力和依法管粮水平,推进了粮食管理法制化进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开展。一是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四五”普法启动后,为保证普法工作的落实,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相关业务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工作小组,加强对普法工作领导。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并将“五五”普法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地粮食行***管理部门也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的普法领导小组,形成了健全的普法工作领导网络,为“四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普法办事机构。结合我省粮食机构改革的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明确粮食系统的“四五”普法具体组织工作由粮食管理处负责,同时要求各地粮食行***管理部门明确具体实施普法工作的科室,保证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三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粮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或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粮食局部署下发了《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后,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省局结合__粮食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__省粮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20__年)》,对五年普法工作做了精心的策划和全面的部署。各市粮食部门也结合实际制订了普法规划和计划。在制订规划或计划的过程中,省、市粮食部门都能较好地实现“四个结合”:即国家粮食局的普法规划与本单位的普法计划相结合、学习粮食工作专业法规与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五年长期规划和当年工作安排相结合以及学法、守法、***立法相结合,并在教育培训、检查验收等各项普法工作中具体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粮食系统依法治理工作。为促进全省粮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行***,我们采取普法宣传教育与落实***责任制相结合、系统学法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法和用法。一是抓好粮食行***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为帮助市县粮食行***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人员掌握行***法规和行******的有关知识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实务,增强依法管粮的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省局在和分别举办了全省粮食法制培训班和全省粮食流通检查行******培训班、邀请了国家粮食局***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和省法制办、工商局以及省委***校有关专家教授,重点就《行***处罚法》、《行***复议法》、《行***诉讼法》、《行***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_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专题讲座,全省吝市县粮食行***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共有700多人次参加了培训。另外,组织省、市、县粮食行***管理部门近40人参加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培训。多数市县粮食部门也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培训活动,如__市举办了全市范围内的粮食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有效地提高了全省各级粮食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此外,全省粮食系统还积极参加公务员法律(来源:文秘站 )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按照普法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抓好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全省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局的部署,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__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一系列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的时机,特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及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时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联合当地人大和***府有关部门举办“依法管粮,放心消费”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邀请新闻记者采访,悬挂标语横幅、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出普法板报以及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等形式,增强普法的效果。省局今年在全省开展了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征文活动,并评出了优秀专题文章进行表彰,增加全社会对国家粮食流通法律和***策的了解,为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贯彻粮食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行业依法治理力度。初,面对“***”引发粮食抢购风波,以及底至初由于全国粮食供求偏紧引起粮价持续较大幅度上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省局采取了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并积极联合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及时平息了抢购风波和市场价格异动,确保了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普法教育管理,注重普法实效。“四五”普法期间,全省大部分市县粮食部门都建立了对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带头学法制度,明确要求领导要带头学法和用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二是建立干部学法考核登记制度。多数市将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的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归档,并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普法监督检查,促进基层单位搞好建章立制工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通过加强普法教育管理,全省粮食部门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依法行***水平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系统从领导到普通干部职工,从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规大家学、重点学、及时学的良好学习氛围。广泛而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观念得到更新,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依法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工作中能够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准确行使审批、核准、备案、监督检查等行***职权。二是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通过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粮食法律法规知识在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中得到较好的普及,增强了守法经营观念。三是粮食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四五”普法期间,我省结合实际,制订和颁布了《__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__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列入省人大地方立法预备项目;制订和颁布了《__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五”普法调研情况
在全面进行“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同时,我省粮食系统开展了“五五”普法调研工作,总结调研中发现目前粮食系统普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对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普法学习安排;有的人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与自己关系不大,缺乏学习积极性。虽然多数地方把普法学习列入干部考核一项内容,对普法实行了考试考核制度,但实施力度.仍然不够。此外,粮食系统是依法行***、依法管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粮食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加强。针对当前粮食系统普法的存在问题,结合粮食行***管理职能的转变,“五五”粮食普法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国家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全国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制定“五五”粮食部门普法教育培训规划。
(二)加大普法学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粮食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粮食***策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粮食法制环境,为依法管粮创造条件。
验收调查报告第2篇
一、市、县环保相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与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实施建设项目联动监管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市环保局监管科职责市局监管科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2、环境监察支队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市本级及金巢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
3、监测站职责环境监测站参与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核,建立技术审核制度;项目单位未建设环保设施,监测站不得进行监测。
4、县局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并按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受理审批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
二“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1、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环保局须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要求组织开展“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开工建设情况。
2、各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两次现场监督检查,并现场拍照;对编制报告表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
3、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内容是否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2)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若环保设施与批复中要求不一致,须向市环保局监管科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3)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4)上次现场监督检查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完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
4、“三同时”违法行为查处各县环保局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环境监察支队,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监察支队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根据县环保局申请采取“一事一申请”的方法,必要时也可委托县环保局查处。
(1)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2)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的;
(3)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4)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6)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7)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8)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验收管理
1、试生产和审批项目建成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所在地环保环保局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市局监管科。试生产的审查决定必须在受理试生产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内不具备验收监测或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辖区环保局提出延长试生产申请,县环保局负责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送市局监管科,审核同意见后方可延长试生产。
2、试生产检查内容
(1)环保设施完成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2)环保设施运转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非工业污染性项目生态恢复情况;
(4)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情况;
(5)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
3、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辖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调查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未获得辖区县环保局同意试生产的审查决定,验收监测和调查单位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4、验收监测与调查时限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正式委托后,对具备验收监测与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对于环境影响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根据审查后的方案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限。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应书面报告市局监管科。
5、验收申请与受理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局监管科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环保执行情况报告、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辖区县环保局试生产意见等。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市局监管科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按《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6、验收现场检查受理建设项目后,监督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报送局领导审定,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验收审批文件,并抄送辖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7、限期整改经审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限期整改文件,并抄送环境监察支队。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局监管科。
8、归档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各专家形成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验收材料由监督管理科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四、廉***及相关要求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规定》,验收管理人员不得接收咨询费、专家费,不得指定验收调查单位。
验收调查报告第3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制定;问题及对策
前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环境监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作流程是: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现在有较为完善的理论方法体系,但是现场调查、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等工作却相对薄弱。文章就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及其前期现场调查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 存在的问题
1.1 验收材料不全面
很对企业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不熟悉,申请验收时无法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很对企业最多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的企业能够提供初步设计报告,但是里面没有详细的关于环保设施的设计内容。提供给验收监测部门的材料有限,验收监测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就不能准确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使验收监测方案编制内容存在较大的遗漏[1]。
1.2 缺乏现场调查方案制定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之前,需要进行现场调查。而一些监测单位注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的制定,对现场调查方案制定缺乏一定的认识,导致在进行现场调查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方向,在具体工作时,难以对污染物治理情况进行有效检查[2]。
1.3 监测因子和评价标准不准确
项目监测因子主要根据项目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环评报告、设计报告确定的污染物来确定。实际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员主要依靠环评报告、设计报告的分析结论,对项目实际生产情况没有深入了解,有时环评报告或者设计报告也会存在分析不准确的情况,最终导致验收因子不准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监测验收工作人员对每个行业的了解程度有限,深入调查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另一方面是企业有时候出于某些原因,想隐蔽一些污染物的排放。
实际工作中,存在工作人员在使用标准时忽略了新旧标准使用时间,或者没有理解标准分级的含义,导致使用不当。
2 对策分析
为了更好地保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具有较好的作用,能够对实际问题进行解决,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现阶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关于解决对策,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2.1 充分收集验收相关材料
一是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收集、统计项目验收中的材料,环评报告、环保设施设计报告,环境监理记录等;二是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提供全面后,再开展工作,不能盲目勉强开展工作。
2.2 制定现场调查方案
现场调查前,仔细分析业主提供的验收材料,提前做好现场调查的准工作,提高现场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有的放矢。
2.3 重视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验收监测方案标准的基础,验收单位应该重视现场调查,从资金和时间上向现场调查工作倾斜,不熟悉的行业可以请行业专家进行指点。
2.4 提高验收监测人员的个人专业技能
提高验收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一是依靠个人学习,单位强培训;二是环保部门应提高验收监测报告(方案)编制人员的准入;三是验收单位应定期组织验收监测人员学习较新的***策、标准等。
3 结束语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的制定,对于建设项目能否准确顺利的验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监测工人人员本着实事求是、客观的工作态度,从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着手,为环境保护把关。
参考文献
[1]唐松林,姚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5:63-66.
[2]高际玫,杨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环境,2012,2:40-42.
验收调查报告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性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区域地质、区域矿产、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遥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基础地质、矿产勘查理论技术方法试验、测试实验、地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古生物化石研究与保护等。
第三条除不宜竞争的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用竞争的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管理,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省财***厅负责项目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
第五条省地调中心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优选项目,建立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预算,从项目库中提出立项项目计划并公告。
第六条地勘单位根据立项计划公告编制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报送省地调中心,经地调中心初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预算进一步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需要续作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地质工作总结和续作勘查补充设计及续作计划任务和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厅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立项论证相关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根据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含组织实施费用预算),会同省财***厅下达年度项目任务计划。
第九条项目任务包括工作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条地调中心自收到项目设计和预算书之日起30日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设计书。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性质和审查内容组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计审查组设专家组长和主审专家。主要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经费预算要求,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专家组长、主审专家与专家成员均应签名。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成果等。不同专业应突出本专业的特点。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设计书审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设计书审批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设计书的修改,报送地调中心备案,并提交纸介质项目设计书二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四章设计变更与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对项目名称、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区、成果和经费等需调整的,属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正式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经委托地调中心论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复,并作为项目审查验收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半年报、年报和专报。专报为不定期报告,凡有重要进展和情况,应随时专题报告。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送地调中心。由地调中心及时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质量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调中心、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质量管理督查指导,负责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调中心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量的跟踪管理,对所属地勘单位的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进行初审,参与项目野外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保证三级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承担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抽检(30%)等,野外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项目质量检查按照项目任务书、设计与批复意见、委托施工合同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调中心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组织专家对原始资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提出具体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调中心重点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被检查资料的20%,其中槽探、井探、钻探的检查要求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对原始资料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检查报告或专题报告。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始资料,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始资料,在查清原因后,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地调中心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检查意见书。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检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修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深部验证工程设计未定位的项目,待地表地质工作与物化探工作结束,提出下步工程设计方案,报地调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和转包。项目承担单位确需分包和转包的应经过地调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对其分包和转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且要求将原始资料统一汇总至项目承担单位。转包、分包工程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物化探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单独编制设计,与项目设计一并审查。在单项工程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样品分析在具有相应化验测试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化验测试质量。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只允许负责一个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野外验收
第三十一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应当现场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野外验收工作由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参与。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察指导。
第三十三条凡有分包和转包工程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先进行验收,资料经系统整理归纳后,再向地调中心提出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清单。
第三十四条地调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专家组成人员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称。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野外验收组根据第五章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野外资料和工作量进行核实检查。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含评分表、工作量核实表等),地调中心对验收意见书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三十七条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地调中心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地调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成果报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成果报告编制后,向地调中心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四十条地调中心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拟定评审形式、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等初步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厅组织审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书审批意见、野外验收意见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报告的修改,并送地调中心。
第四十四条地调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审批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和成果报告归省国土资源厅所有。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由省地勘基金立项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申请探矿权,但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发现权。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从事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成果保密。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成果报告出版后,按有关规定提供使用。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项目预算书。
第四十八条省财***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并批复预算。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料汇交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决算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省财***厅审批。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的,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对不严格执行合同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追回截留或挪用的资金,不受理新项目的申请,取消参与竞争项目的资格,停止或终止项目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对充分搜集、研究利用以往资料,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投入少,成本低,社会效益显著,成果质量优异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地质科学技术研究类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地调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验收调查报告第5篇
一、初步验收范围和重点
主要对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35千伏及以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
二、初步验收主要内容
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改造35KV古松变、丹阳变、龙岗变电站工程;110KV变电站扩建35KV出线间隔一回。
通过对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情况及工程质量总体报告、现场检查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初步验收方式
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均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组织机构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初步验收由县***府负责,具体由县***牵头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的指导和监督。为确保初验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初步验收委员会(简称“初验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初步验收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初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供电公司经理、县***副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初步验收的组织、协调、材料上报等工作。同时,从县***、物价局、财***局、审计局、供电公司、农行等相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质量技术初步验收专业组和资金管理初步验收专业组,具体负责初步验收工作。
初验委员会下设两个专业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如下:
1.工程质量技术初步验收专业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并负责撰写《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情况及工程质量总体报告》和《农网改造工程现场检查报告》。
2.资金管理初步验收专业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并负责撰写《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财务分析报告》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审计报告》。
五、实施步骤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分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总体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1.单项工程验收阶段(年2月6日前)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单项工程完成后,由县供电公司整体报省电力公司申请单项工程验收,省电力公司委托市供电公司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2.初步验收阶段(年2月6日—2月12日)
***收到县供电公司农网改造单项工程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后,牵头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工作,初验全部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编制《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情况及工程质量总体报告》、《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现场检查报告》、《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财务分析报告》和《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审计报告》等四项报告。
初验合格后形成初验报告,并由县***报请市***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3.总体竣工验收阶段(年2月13日—2月28日)
市***收到县***上报的初验报告和市供电公司上报的110千伏输变电单项工程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将组织对该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六、工作要求
1.请县供电公司按照文件要求于年2月6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验收调查报告第6篇
[关键词] 竣工项目 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检验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为了提供准确、完整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和信息,近些年,国家环保局相继颁布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规范和行业验收监测报告范本,但是,在验收监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验收监测质量。
1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类型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等文件中都做相应规定,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编写验收监测报告;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写验收调查报告。但是,有的项目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又因生产排放污染物。如饮用水项目,该工程一般由取水、输水、制水、配水四个子工程组成,除制水工程在生产过程产生废水、噪声外,其它三个子工程因施工活动和机械设备使用等或多或少使地形、地貌发生改变,土地、水体生产能力及利用方向发生改变等。再如,属于非污染生态型项目-水电站,因其项目小,就以验收监测报告(表)形式编制。诸如上述建设项目若以监测报告形式编写,忽略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生态恢复结果调查与评价、公众意见调查,就不能完整体现该类项目的特点。很难保证验收监测结论的质量和准确性。建议制定非污染生态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或规定,加大监测人员业务水平培训力度,以提高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调查报告质量。
2 公众参与调查形式化
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中一项重要内容,它反应了项目建设中和建成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公众参与对象应选择在经济、生活、环境等方面受到影响的个人、集体及参与环评编制单位人员等。然而,目前公众调查存在很大问题,如验收监测单位设计好问卷调查表,完全由建设方负责发放或由企业邀请当地居民召开座谈会,这种做法可能使公众参与对象单一性,调查失去公正性,更严重的是环境管理部门无法发现和纠正建设期间或试运行期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法获悉环境影响评价中未预见的重大环境影响,从而失去补救防范措施。因此,为了防止公众调查形式化、虚假化,保证调查对象有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人群、了解项目工程的技术人员、参加该项目的环保专业人员;调查中必须补充大量调查区域受破坏状况、生态恢复情况照片及参与问卷填写乡村、个人、单位照片和文字说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验收监测结果与常规监测不一致
有些企业顺利通过验收监测,然而一进入日常管理,其污染源监测各项因子超标或部分超标,究其原因,不外乎2种可能,第一,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验收监测期间不惜提高设施运行成本,验收结束后,企业难以承担高额运行成本或设施操作人员疏于管理。第二,验收监测人员对生产工况及处理工艺了解不够,处理设施核查不细等等。因此,验收监测人员应收集齐全相关资料,认真研读。核查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试运行期的常规监测(包括设施运行成本)。准确合理制定采样点位、频次及监测因子。为了防止设施中弄虚作假,可以在处理流程中间增加点位,计算处理效率。
由于验收监测仅2-3天,短时间内企业容易掩盖自身环保工作不足,因此验收监测要追加一次不定期污染源监督监测,作为验收监测的补充和验证,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需查清原因,限期整改。
4 验收监测超标补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是在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尽最大努力将处理设施调整到最佳状态下提出的,因此,在此状况下仍出现监测结果不正常,就必须认真细致查明情况,而不是盲目补测,追求验收监测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的完美结果。这种做法无疑将验收监测停留在考察建设项目达标排放水平上,使验收监测如同形式。尤其是监测“三废”污染物中,某项污染因子超标情况时,应该对超标原因加以分析,查明原委,若是突发性生产事故造成监测数据不合格,可以考虑给企业一次补测机会,但监测报告应注明污染物超标原因,企业采取何种措施使第二次监测结果正常,符合要求。若因处理设施设计、施工、管理等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拒绝进行二次监测要求,确保验收监测结论公正、准确。
5 环境保护管理检查深度不够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检查范围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和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从建设项目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执行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新带老环保要求、应急措施、施工期及试运行期扰民现象、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等均列入验收检查内容。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是验收监测的基础,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为环保验收提供非测试性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视验收期间环境检查,忽视设计和施工阶段有关情况检查核实、清洁生产核查等内容,这与监测人员技术水平、思想认识密不可分。验收监测是监测机构技术监督和技术***的重要一环,验收监测人员应主动多方收集资料、信息,了解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施工、试生产各时期情况,把验收监测伸入到“三同时”全过程中。
6 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和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既反映建设项目的情况和污染信息,也是监测部门工作能力的表征。因此环境监测部门应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环境决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验收调查报告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