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法篇1
一、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
1、提升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法治前旗”创建活动
落实“法治前旗”创建规划。今年上半年,依法治旗办公室将出台2007—2009“法治前旗”创建规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制定本地区的三年规划。要突出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搞出各自的特色。要适时召开创建动员大会,组织好宣传发动工作,把“法制前旗”创建活动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中心工作来抓。抓出典型、抓出经验、抓出成效。要大力拓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点”和“面”。打破地区间工作开展不平衡的局面,在已命名的“示范村”的基础上,各地要创建两个以上新的示范点。
2、紧扣“一学三讲”的普法主题,开展好“法律六进”活动
举行“法律六进”大型活动启动仪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活动。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社区先行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至少搞好一个“六进”活动示范点。把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与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创建法治示范单位结合起来,借助有效载体,抓好示范典型,推广先进经验,真正将“法律六进”活动办成实际效果明显、干部群众满意、促进社会和谐的“民心工程”。届时全旗将开展“十佳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十佳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十佳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十佳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十佳民主法治社区”、“十佳民主法治村”等“六个十佳”创评活动。
3、立足自身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普法依法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关系全局的宏大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体现“***领导,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为此,我们必须整合多种社会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统筹规划,把它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依法治旗办公室将与旗人大***会协调配合,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力度,经常组织专项***检查。各地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坚持“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验收、总结评比”20字工作方针,做好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基层和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以宪法和综合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研究推进法制宣传舆论阵地建设、法制宣传队伍建设、普法教材建设和教育阵地建设;组织好依法治理综合表彰及专项表彰活动。
二、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基层基础工作是全旗司法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要以司法所建设为主线,以人民调解工作为突破口,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全力推进基层基础工作。
1、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全力打造规范司法所建设。中央提出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来,我旗已有八个司法所启动了国债资金项目建设,今年还有一批项目启动。不管是新建房、买房,还是合作建房,都要符合要求,达到标准,经得起验收,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以“司法所规范建设年”为契机,全力推进规范化进程。年内必须完成30%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任务。这是硬指标。中央最近要出台对基层司法所的经费保障标准,切实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经费保障问题。除此外,我们还要落实自治区七部委厅“意见”中,关于司法所基础建设的规定,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工作在乡镇,人事、经费、编制在旗局的“旗乡共管以旗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司法专编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被占用的司法行***专编。
2、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做好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乡镇******府,重点做好苏木(乡镇)、嘎查(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把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培养人民调解员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百姓安居乐业、建设“第一道防线”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好,实现(村一级)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场所、经费“六落实”,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纠纷受理登记、回访、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统一规范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年内全旗必须有30%以上村级调解组织达标。
深入开展“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活动。继续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季度性、敏感性重大节日、重大会议期间的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身居一线的优势,积极化解影响基层稳定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为***、***府排忧解难。用我们的实际工作赢得******府对我们的重视、支持、帮助。
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面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三联单”制度和回访制度,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档案。加大对释解人员衔接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释解人员管控力度。协调社会资源,抓好创办安置实体和基地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安置就业***策,提高安置就业率。
3、推进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是一项***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而且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的工作。现全旗试点单位已全部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能不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关系到人民是否能够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关系到司法行***机关声誉的大事,切不可掉以轻心。今年,在社区矫正组织建设上,要完善旗、试点乡镇、村(嘎查)委会三级工作机构,旗司法局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在队伍建设上要着重抓好由司法所人员、公安民警、基层法庭、共青团、妇联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和由村干部、退休人员、专家学者、高校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基础资料,落实各项帮教措施,尤其是对情绪不稳定、改造不积极、有重新犯罪迹象的矫正对象做好重点监控和帮教,使重新犯罪率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规范法律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优势。加强***府法律顾问团组建设,推进法律服务进入决策层,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决策论证、反映社会需求等措施,实现法律服务与***府管理服务工作者围绕“园区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做好产权保护、房地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服务。围绕“和谐前旗”建设,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善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及案件的集体讨论、信息报告制度。推动法律服务参与民事经济案件和调解。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维护农民工权益、为土地征用补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产业化等提供服务。围绕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涉法涉诉和,深化律师参与涉法工作,开展以重大疑难问题和疑难敏感性案件的集体讨论和法律论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预防和化解纠纷。要着重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监管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等问题,要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整合“148”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推进诚信建设,树立诚信执业意识,把各类法律服务的内容、程序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增强执业透明度。
进一步规范执业机构。通过整合兼并、优存劣汰、做大服务机构、开展创建品牌律师事务所活动,要有标准、有目标、有方案、有措施。年内要有1个所达标,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完成品牌化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巩固法律服务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思想***治教育,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引领他们服务于******府的中心工作,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贯彻落实《公证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拓展公证新业务。积极开展民事公证,介入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继承、保全证据、提存等公证工作,引导当事人借助公证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加强协调沟通,努力落实公证证明在司法审判和强制执行中的法律效力。强化公证执业监督,保证公证赔偿金、发展资金按比例提留使用,确保公证工作可持续发展。
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既是一种法律救济制度,也是一种广义上的社会保障***策。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必须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并配齐人员。积极协调******府按1:1的标准做好法援专款的匹配,落实法律援助业务费,对中央补助地方办案专款和自治区财***转移支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严肃处理。按照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要求,组织好各项活动,按计划达标的援助机构必须完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援助案件,做到应援尽援,杜绝弄虚作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畅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援助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司法行***队伍建设
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和盟委、行署的有关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教育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真正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心思用在推动司法行***工作的改革发展上,用在全心全意为民谋利益上。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抓好机关公务员素质教育,强化***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依法行***水平。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注意培养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加强***风廉***建设,认真学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全面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加强***风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规定”。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要下大力气抓好法律服务队伍作风建设,加大惩戒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规划法篇2
内容提要: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与指导作用。在推进规划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科学编制与实施规划,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应当完善与拓展***策与法律相耦合的形式,明确***府规划行为的公定力,提高公众参与度,健全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
我国每一财***年度都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要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级***府以此指导全社会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计划和规划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和全体居民都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然而,从目前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实施状况看,其权威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可问责性和公众参与度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创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客观需要。本文拟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问题,从经济法理论层面作些探讨。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一)计划、规划的词义分析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计划作为名词是指工作或行动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作为动词是指做计划。[2]规划和计划并无本质差别。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规划作为名词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如制订规划,十年规划;作为动词是指做规划。[3]计划和规划在英语或法语中是同一个词(plan或programme),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其行为或多或少、或长或短都有某种预先的安排或谋划,这就是计划或规划。[4]有学者认为,规划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目标)的预期,也是对实现其结果的行动的预先安排,还是针对目标达成的行动过程中不断趋近目标的所有努力。[5]我国学术界目前对计划和规划这两个词含义的理解虽无本质差别,但在使用时还是有所区别。例如,现在年度计划正式文件仍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原使用的“五年计划”改称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由此可见,规划是对未来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的谋划、部署和展望。综上理解,笔者认为,规划是指各级***府拟定的适用于引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时间延续性和空间限定性的战略指导性计划。
(二)规划是人类社会管理与协调的需要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6]儒家经典中蕴含着深邃的管理思想,影响深远。人类进入现代经济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都有其***的利益与目标,这些不同利益与目标应当与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发展长远目标相吻合,需要***府制定计划或规划来加以平衡协调。计划或规划在客观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规划的功能在于能够适时而理性地将现实社会生活中可以利用的一切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事先安排或分配到预设的时间和空间内,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彻底排斥和取消计划的企***和做法都是错误的。[7]“经济、社会发展有规划,这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一。2009年11月,《时代周刊》在奥巴马访华前夕建言美国应向中国学的五件事,第一件就是确定目标、规划并整合全部力量推动国家发展。”[8]
我国目前确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国家总体规划统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为支撑,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9]我国规划体系是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从行***层级看,现行规划体系包括部级、省(区、市)级、市县级规划。从对象和功能类别看,现行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府投资和财***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10]
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我国已有60年的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对规划内容、方式和规划体系进行了不断改革,使规划管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之一。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性质分析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国家总体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它有时间延续性和空间限定性的特点。经济学和国民经济管理学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性质和定位是比较明确的。但是法学界对其性质的理解有明显分歧。有的学者认为规划是宪法性法律文件;有的学者认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我们***和国家的一件大事。作为《规划 》载体的《纲要》是法律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只是对***府具有约束力。”[11]还有的学者认为规划根本不是法律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有专家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规划具有仅次于法律的、规范社会行为第二准则的功能。[12]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性质究竟如何?笔者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3](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为分析对象进行探讨。
第一,《规划纲要》具有明显的国家***策性。从《规划纲要》编制和内容看,它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14]在《规划纲要》第4章规定了十大***策导向等内容,[15]所以“规划在总体上已是指导性、***策性的”。[16]但这种***策不是***的***策,而是国家的***策。因为《规划纲要》草案是由***发展改革部门起草,经***审查编制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规划纲要》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是国家的***策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尽管《规划纲要》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的许多内容相同,但其已由***的***策转换为国家的***策了。
第二,《规划纲要》具有国家法律约束性。《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本规划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具有法律效力。要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实现未来五年宏伟发展蓝***。”[17]在《规划纲要》的多数篇章中进一步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指标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任务,明确“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任务,是***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18]《规划纲要》在第16篇对如何保障实施,明确了规划实施责任,提出了强化实施的具体方法。由此观之,《规划纲要》是一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规划纲要》具有***策和法律的耦合性。《规划纲要》使***策与法律作为调整经济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框架固定下来。它是***府履行经济管理与公共社会服务职责,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它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动指南。它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所以在社会规范属性上,把《规划纲要》作为单纯的***策规范性文件,或者以其具有法律效力为依据,而把它单纯当作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规划纲要》乃至规划是***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19]两者的耦合并用是国家管理经济与社会事业的成功经验。
二、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
为了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在明确了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概念与性质的基础上,还必须明确发展规划法概念,以及正确认识发展规划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为避免规划的主观随意性,保持规划统一和稳定性,在编制、审议、批准、下达和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我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33号)的基础上,于2010年草拟了《发展规划法》。[20]笔者在本文写作之前,一般称“规划法”,不用“发展规划法”的概念。[21]现在看来用“发展规划法”更有针对性,更为确切。笔者认为,发展规划法是指调整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体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上,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律基本制度。发展规划法是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容,保障其实现的法律形式,因此,发展规划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十分紧密。
(一)发展规划法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保障
第一,发展规划法为规划的制定提供了程序保障。我国发展规划的制定要体现全民参与性,由于参与的社会力量复杂,涉及***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只有运用发展规划法的制度和程序作保障,才能保证符合国情民意的发展规划有条不紊地顺利出台。一些地方***府和经济工作部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缺乏应有的重视,有的随心所欲地调整和更改规划,有的为追求眼前利益不惜放弃长远打算,甚至有少数领导视规划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桎梏,规划刚刚出台就被束之高阁。实践证明,没有发展规划工作的法制化,就没有科学真实的规划编制,从而使发展规划的实施缺少必要的权威性和全程性的监督管理。[22]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三级三类”规划体系,覆盖范围广、牵涉主体多,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遵循规划、任意扰乱规划的行为。为了达到实现发展规划的全局意***,需要有强制约束力的发展规划法来指导和约束各方行为。发展规划法不仅要约束行为主体的编制程序,在审批时也需要明确审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审批期限等。从各类发展规划的审批主体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大,区域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民***府,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民***府及其授权部门。实践中,鉴于区域规划、跨区域规划和不同种类的专项规划审批主体的复杂性,更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各审批主体的职责权限。
第二,发展规划法是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发展规划实施是整个规划法律执行程序中的关键。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各方利益的多元化,若没有统一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制,容易引起冲突和混乱。发展规划法能强化规划的法律约束力,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连贯性,保障规划管理职权有效行使。法律明文规定各级规划一经制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自觉遵照规划要求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提出的指标和任务,如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形,也必须依法定变更程序和方式有序进行,防止任意盲目调整而影响规划的执行。这样可以切实维护规划管理秩序,发挥发展规划的经济与社会管理功能。总之,运用发展规划法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行为纳入统一的法律规制轨道,将使规划实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第三,发展规划法是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问责的依据。发展规划从开始编制,就会触及一些地方***府、部门和利益集团等主体的利益,这些主体会想方设法推动一些项目进入规划,也会阻止一些项目进入规划,使规划成为某些地方、部门和利益集团通过国家意志合法谋取利益的工具。同时,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的需要,规划编制也成了重点公关的对象。在发展规划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譬如,某些地方***府或部门遇到就业压力、节能减排难度增大和房地产调控等等问题,而采取有选择性的规划执行,对有收益的、能带来好处的就坚决执行,反之能拖就拖、能了则了。[23]凡出现上述情形,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等导致规划失误和执行中、弄虚作假,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但现实情况却是少有问责、追责。究其原因还是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问责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问责机制不健全。因此,发展规划法应当明确规定违反规划行为的责任,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促使各级***府落实国家规划;另一方面又保证了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的严肃性。通过发展规划法途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与问责机制以约束规划行为,使得违反规划行为的追责、问责有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二)发展规划实践对完善发展规划法的促进
第一,发展规划实践促进《发展规划法》的尽快出台。在我国实行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度已有60年,编制了12个五年规划(计划),各级规划编制部门和规划工作者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体制条件下,从事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工作,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和方法。例如,将规划指标区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强化了规划的导向性和约束性;明确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充实了规划在空间方面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完善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即时 监测,充分发挥人大、***协以及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等。这些都为《发展规划法》的制定准备了立法实践基础。
我国尚未制定《发展规划法》,与财***预算和金融方面的立法工作相比而言,发展规划工作立法严重滞后。编制和实施规划是***府的重要工作,应当纳入依法行***轨道。目前,各方面普遍认识到制定《发展规划法》的必要性。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协大会提出的《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很有代表性。提案指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科学编制规划并依法实施,才能真正发挥规划对国家今后五年甚至更长时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指导作用。为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应尽快出台《规划编制条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编制规划。[24]
目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方面的实践工作遇到的程序问题较多,规划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明确的法定程序。只有靠一系列民主、科学的程序,才能制定出完备而详实的规划,才能保证规划最大限度地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真正反映经济发展的规律,促进决策的正确性与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实践检验发展规划法的功效和作用。发展规划法规范***府的规划行为,对***府和企业的行为具有指引、导向作用。法律规范通过配置***府和企业在法律上的权责,设定***府和企业的行为方式,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发展规划法是否实现了预设的法律效果,要通过规划目标是否实现来检验。发展规划法是否有效遏制了不执行或违反规划的行为,也需要通过规划最终目标的实现来印证。发展规划推动规划法的立法进程,有利于制定出《发展规划法》来维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的耦合
(一)对发展规划***策和发展规划法相耦合的理解
***策和法律是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两大推动力。实践表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策与法律作为调整经济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框架固定下来,是发展规划***策和发展规划法相耦合的最好形式,是***领导经济工作和国家管理经济的成功经验。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应当着手进行规划体制改革,推进规划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拓展***策与法律相耦合的形式。
“耦合”[25]有以下几层含义或特点:第一,表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的物体、体系或运动形式并存;第二,并存的相互***物之间存在着互系、交流与影响作用;第三,两者相互关联与依赖,通过相互作用或某种外在作用可使两者联合起来。“藉此推而广之,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我们也可以把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之耦合。作者认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26]因此,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的耦合,实际上强调的是二者相互***、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共同作用于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发展规划***策的概念及特征
“***策,是指******或者国家为完成其任务而制定的,体现制定者所代表的阶级的意志的,以***纪或***纪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27]笔者认为,发展规划***策是******或者国家为达到一定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调整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措施以及各项工作部署安排的,以***纪或***纪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发展规划***策以经济与社会发展***策为基础,涵盖产业***策、投资***策、收入分配***策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发展规划***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更加突出其导向性,主要内容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目标任务和布局的规定,并且通过产业***策、财******策、货币***策、价格***策等手段来达到目标。
发展规划***策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发展规划***策从其制定到实施过程都充分体现了执******、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发展规划***策作为一国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从其阶级性来分析,是执******、国家或***府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治控制或阶级统治的工具或手段。在我国,发展规划***策包括由我国执***60多年的中国***制定的***的发展规划***策,它集中体现***的意志;由***及其各部委和各级地方***府制定的***府***策,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会审议批准出台的反映和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智慧的国家***策。所以,我国的发展规划***策体现了执******、国家和人民的统一意志。
第二,发展规划***策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具有科学预测性。发展规划本身就具有对未来的导向性。一个规划是否合理取决于对过去和现实状况的分析以及对未来的正确认识。在我国,无论是***的发展规划***策、国家发展规划***策,还是***府的发展规划***策,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基于对过去发展规划工作的总结,以及对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方针、路线和措施。从总体上看,这些发展规划***策具有科学预测性。
第三,发展规划***策注重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平衡协调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规划***策是平衡与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各市场主体之间利益诉求的产物。发展规划***策的平衡协调性使得规划目标变成各市场主体的内在意志和自觉行动,既保证了全民参与性,又有利于规划的执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发展规划***策的科学制定和实施,可以事先预防一些矛盾的激发,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第四,发展规划***策要顺应形势而与时俱进,具有相对灵活性。发展规划***策的制定和实施,不如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具有发展规划权的主管机关,可以适时对规划***策作出调整。随着目标任务的完成或改变,国家确定新的目标及相应的指导方针和措施,使发展规划***策具有应变能力强的灵活性特点,这也是发展规划***策相比发展规划法所具有的优势所在。
(三)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耦合的基础
规划法和规划***策在意志属性、表现形式、实施方式和稳定程度上存在着诸多不同,承担着各自的职能,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们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因此,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极为必要,也就是说,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需要耦合,也可以耦合。在我国,两者的耦合有坚实的基础。
第一,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根本***治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产生和发展的共同基础。***的发展规划***策通过人大和***府转换为国家和***府的***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制定包括发展规划法在内的法律,无论是发展规划法,还是发展规划***策都体现着全国人民的意志。两者都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治制度上,这决定了我国的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不会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轨道。
第二,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都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二者的核心价值取向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发展规划的意义在于为了实现某个未来目标而选择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能为社会所接受的行动方案。[28]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制定和实施的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以促进经济社会较好较快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加符合核心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的预期。
第三,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的调节功能各有优劣,需要互补。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作为发展规划的两种规范表现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存在许多共同点,但二者又存在调节功能的区别。例如,二者调整范围与方式上存在差异,***策一般比较灵活,有较大的伸缩性,而法律则相对稳定与确定,应变性弱。在我国《发展规划法》还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发展规划***策起了很大的作用。“***策不仅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有时甚至能够直接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29]但***策这种社会调整手段,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规划***策缺少象法律规范那样的规范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国家强制性,不能像法律那样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行,调控范围相对较小,执行力相对较弱;同时,规划***策缺少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系统性、稳定性和严格的责任制度。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程序性等诸多特征,使得其不仅仅是落实***策的一种工具或手段。[30]所以,在建设我国发展规划法制体系的过程中,不能以规划***策代替发展规划法,也不能以发展规划法取代规划***策,而应该使二者在社会主义根本***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耦合起来。
第四,中国***长期稳定的执***地位是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在我国实现耦合的***治保障。我国实行中国***领导的多***合作和***治协商制度。中国***作为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其长期执***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稳定成熟的大***方针与***策,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的发展规划***策是中国***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情制定的,具有连续性,同时也保障了规划***策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国家的***策在整体上是根据***的***策出台的,如《规划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31]在执******频繁更换的***治生态环境下,***府***策不稳定、不连续,是不可能达到***策与法律相耦合的。只有一***处于长期稳定的执***地位才能使发展规划***策与发展规划法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实现耦合。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在我国实现耦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具体国情决定的。
(四)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策耦合的方式
基于对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相耦合基础的分析,表明二者存在耦合的坚实基础。怎样进行耦合?二者耦合的方式是什么?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各自的调整范围。法与***策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灵活的***策调整可能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所以,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发展规划的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规划法,法律中关于规划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特定领域的部门法,如《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33号)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当务之急,应当依据《宪法》和《立法法》颁布一部专门的《发展规划法》,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划清其与发展规划***策的界限,改善发展规划***策什么都管的错综复杂的局面。
第二,注意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的协调统一。面对复杂多样的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策调控功能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法律调节功能需要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因此,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都要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益出发,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产业,确保发展规划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的创制环节,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发展规划***策尤其要发挥其协调性和灵活性作用,同时要尊重发展规划法所确定的规划主体的权力和程序规则,运用法律责任制度,保障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三级三类”规划的有效执行与实现。
第三,增强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耦合中的动态配合。发展规划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加注重对发展规划关系的调整,包括对规划主体、规划程序、规划效力的规定。但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目标及其贯彻实施,不仅依赖发展规划法的保障,还需要通过适时的调整使规划不断地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因此,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划***策急需进行调整时,发展规划法应启动特殊程序加以应对,协调二者的冲突。同时,规划的特殊程序也不能脱法操作。“规划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我们常说:依法通过的规划本身,就具有法的效力。”[32]贯彻规划***策应当有利于促进发展规划法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发展规划法的权威;规划***策是规划法律的核心内容,在实施发展规划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规划***策因势变动的走向,在执行规划***策的过程中运用发展规划法的基本原则,使用法定自由裁量权缓解和消除与***策的矛盾,使发展规划***策和发展规划法在动态中耦合,达到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实施的预期效果。
第四,《规划纲要》是实现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策耦合的最佳表现形式。如前文所言,《规划纲要》既具有***策性,又具有法律约束性,是法与***策的耦合。这种耦合使得发展规划在法和***策的层面上实现了高度统一。《规划纲要》充分考虑了***的***策的指导性,是经过广泛的探讨和科学、充分的论证而制定的;同时,它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将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公定力,更有利于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纲要》这种新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或渊源,是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体现并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目标实现的最好方式。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为公定力与提高公众参与度
(一)发展规划行为公定力的分析
本文所称规划行为,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为,是指国家规划职能机关以制定和执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目标所实施的***府行为。就其本质而言,规划行为是一种***府实施的行***行为,因此,它具备行***行为公定力的特征。行***行为公定力的概念源于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他认为,关于行***行为,一般说来行***厅的组织完备,行***厅被赋予依据法规处理行***行为的权威,并且因为行***厅代表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权力,所以,其行为暂且被推定为合法,便是当然的事情了。[33]由此可见,公定力:请记住我站域名是指行***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任何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其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复议和行***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34]所以,规划行为的公定力特征就赋予其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使得规划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都不得否认其效力,即使在行***复议或行***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也不得停止执行。
在现实中,国家规划职能机关的规划行为是一种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受到行***体制、物质基础、科学技术等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再加上相关公务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影响,导致规划行为中的瑕疵是难以避免的。当规划行为的主体、方式、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的时候,该规划行为是否还具有绝对的公定力,这就涉及到了关于规划行为公定力界限的问题。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存在两种学说。其一,持“完全公定力说”的学者认为,国家垄断无效确认权是无效行***行为公定力的体现。[35]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有权力确认所有规划的法律效力,确认规划无效必须由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因为规划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瑕疵而对其进行无效认定。这保证了规划在被依法消灭前绝对的公定力。其二,持“有限公定力说”的学者认为,具有重大错误或者瑕疵的规划不应具有公定力,任何公民或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辨明规划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履行而不被追究违法责任。[36]
根据规划行 为的特性,笔者认为采取“完全公定力说”更为妥当,原因如下:
首先,无论是规划的编制还是执行,都涉及到对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权衡。从维护整体利益的大局出发,需要对其表现出足够的信任和支持才能保证其有效实施。而单个或少数公民或组织对发展规划的考量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和规划存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如果允许他们任意否定和违抗规划行为,必将导致个人、企业或局部的利益凌驾于公共或社会整体利益之上,不利于规划的贯彻实施。
其次,规划行为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非专业的普通人士通常不具备辨明其正确性与合法性的能力。因此一旦采用“有限公定力说”,容易导致部分公众错误地对规划进行无效认定的可能性,激起公众与规划行为相对抗,从而动摇规划执行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最后,基于归责机制的考虑,“完全公定力说”在保证规划职能机关规划行为公定力的同时,也将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风险交由行***机关一并承担,从而使得公众免于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在“完全公定力说”的基础上,公众不会因为按照错误的规划实施了相关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存在基于错误的认识拒绝履行相应规划而妨碍公务的违法可能性。因此,按此种学说,公众基于规划行为的公定力而只承担较小的违法风险。
(二)提高公众参与度是维护发展规划公定力的根本措施
对于事关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未来健康发展的规划和规划行为,其公定力的来源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进程中,如何提高人民群众在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的参与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让公众积极参与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才能使公众了解和理解发展规划由来及真实内容,使他们能够自觉自愿地协助与支持***府规划行为,从根本上保证规划公定力。如何扩大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应当特别关注:
第一,由法律赋予人民群众有对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尽快出台《发展规划法》,对此作出规定。在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关系的前提下,要保障人民群众实现上述权利。
第二,丰富民主形式,保证规划制定中公众广泛参与的多种渠道。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内容,要尽可能采取社会公示和公众听证的制度;进一步健全规划咨询制度,扩大专家队伍,完善咨询方式,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尤其是对于一些重特大项目、工程的筛选和论证工作,更要力争做到每个环节都公开;逐步公开专项或区域规划决策过程,避免“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情况。[37]
第三,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社会监督。再好的发展规划也需要切实的执行,才能实现。加强社会监督检查是确保规划执行的保障之一。所以在加强人大监督、***协监督、上级***府或专门机关监督、内部监督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五、发展规划法与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完善
(一)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宏观调控法治
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宏观调控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健康与持续发展。要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必须建立健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制度、财***制度和金融监管与调控制度、价格制度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同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又必须构建比较完备的国家宏观调控法律框架。因为宏观调控的***府行为需要规范,宏观调控的各类手段需要法律保障,宏观调控关系需要法律调整。无论是法治国家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理论,都要求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法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和防止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或者弃用宏观经济调控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38]但从目前宏观调控的立法状况看,宏观调控法治的任务还十分繁重与艰巨。我国在财***、金融等宏观调控专门立法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一些法律,而作为确立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方面仍然是无法可依。“总的来说,因袭计划传统,我国的规划迄今还称不上是法治的。规划的编制是领导定指标、规划人员画蓝***,规划由权力机关通过以后,基本上回到脱法状态,到规划结束时笼统、非正式地报告一些喜人的数据,缺乏法治所要求的规范、博弈、制度化的协调,以及救济和责任等要素,从根本上还没有摆脱开会、发文件、直接的指挥和命令等行***式计划的特质和窠臼。”[39]因此,尽快制定《发展规划法》,使发展规划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要使它变得如同法治国家的预算那般的‘实’。”[40]
(二)发展规划法在宏观调控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宏观调控法是一个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发展规划法、预算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由于发展规划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可采用的具有综合性和主导性的手段,所以调整发展规划关系的发展规划法在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第一,发展规划法在整个宏观调控法体系中,发挥着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作用。发展规划法确定了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目标和原则,同时也为宏观调控确定了基本方向、原则、目标和方针,是其他宏观调控法确定立法原则的主要依据,也是检验其他宏观调控法是否发挥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
第二,发展规划法对其他宏观调控法起着协调、引导、监督作用。部级发展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多种经济调控杠杆和***策协同动作的统一方案,只有各种调控手段围绕发展规划确定的调控目标和任务协调行动,才能形成宏观调控合力而产生整体性效果。“规划通过对未来经济发展走势的全面分析和科学预测,提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指明其他宏观调控手段发挥作用的方向。规划确定的总供求***策、结构调整***策等基本***策,决定和影响着财税***策、信贷***策、投资***策、价格***策、汇率***策、税收***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各类调控杠杆的运作。”[41]发展规划法在发挥对其他宏观调控手段引导作用的同时,也要能够平衡协调各类宏观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等环节必须用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下来,将各个环节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得发展规划行为的全过程都处于公开有序的法治环境之中。依据发展规划法编制和通过的各类发展规划具有导向性、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是各级***府运用财***、货币和价格等手段履行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指导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汇率等各类调控杠杆步调一致,朝着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目标与方向运作。
(三)制定发展规划法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
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能只满足于我们已经有了发展规划、财***、金融、价格和外汇等全部的调控手段,还必须提高其权威性、有效性和相互协调性,使“组合拳”出手更有力、更迅速。这就需要制定作为处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心地位的《发展规划法》。
国家规划与财******策、货币***策需要相互协调。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规划通常都是纲领性与指导性的,其主要作用在于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种经济信息,引导企业作出符合国家规划的决策和行为,对市场主体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约束力。规划本身不等同于法律,但是发展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却不容忽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和调整财******策和货币***策等的依据;同时国家规划的实现也要依靠财***、货币***策。换言之,发展规划是综合性的宏观调控,财***和货币等是单一性的宏观调控。发展规划中通常都指明了财******策和货币***策的 方向。例如,规划提出某一时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各种指标,就需要金融、财***从资金平衡的角度制定相应的***策措施;同样,金融、财***对资金的运用,必须以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前提。这是发展规划和财***、货币等***策必须协调的依据。
要处理好宏观调控中的所存在的这些协调关系,就必须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在总结我国实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60年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英国《财***稳定法》、欧盟《增长与稳定公约》等立法经验,加快制定一部包括确认我国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管理权限,确定发展规划体系和规划方式,确定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与财***、金融、价格和就业等实体法相衔接的《发展规划法》,改变目前仍然循惯例从事规划活动的局面,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法治化。
结论
我国运用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社会经济生活60年,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和全体居民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应当认真深入研究规划现象,充分认识其存在的正当性。应当看到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载体的《规划纲要》和各种规划是***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与规范指导作用。在推进规划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为科学编制与实施规划,明确***府规划行为的公定力,保障公众参与发展规划的民利,为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创造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治环境,都需要加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规划法》。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2]参见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43页。
[3]参见注[2],第513页。
[4]参见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年第21期。
[5]参见孙施文:《规划的本质意义及其困境》,载《城市规划汇刊》1999年第2期。
[6]《礼记·中庸》。
[7]参见孙学玉:《公共行***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
[8]史际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载《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8期。
[9]参见注[1],第62章“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10]参见《***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33号)。
[11]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12]参见杨伟民:《规划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及方向》,载《中国经贸导刊》2004年第20期。
[13]指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
(2011-2015年)规划纲要》。
[14]参见注[1],引言。
[15]参见注[1],第4章“***策导向”。
[16]同注[4]。
[17]同注[1],第16篇“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
[18]同注[1],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19]“两人并耕为耦”。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的物体、体系或运动形式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称为“耦合”。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封底页内容提要。
[20]参见《国家***对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的答复》,载人民网, 2012年2月28日访问。
[2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
[22]参见肖向荣:《建议制定“规划法”》,载《宏观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
[23]参见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载人民网, 2012年2月28日访问。
[24]参见注[23]。
[2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版,第1012页。
[26]徐孟洲:《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
[27]杨紫烜:《经济转型中的产业***策与产业法》,载吴弘主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立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4
[28]参见注[5]
[29]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30]参见刘相伟、李学楼:《重新认识法与***策的关系》,载《理论学刊》1999年第5期。
[31]同注[1],引言。
[32]同注[4]。
[33]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34]参见叶必丰:《论行***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35]参见姜明安:《行***法与行***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36]参见王天华:《行***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37]参见注[23]。
[38]参见张守文主编:《经济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117页。
[39]同注[4]。
[40]同注[4]。
[41]陈国川、杨成、尹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法律地位研究》,载《北方经济》2003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年第21期。
{2}.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3}.徐孟洲、伍涛:《论财***法与财******策的耦合》,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5期。
{4}.徐孟洲:《耦合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张守文主编:《经济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6}.李昌麒主编:《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7}.王晓晔、邱本主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规划法篇3
1、按照我村普法工作要点,结合我村实际认真做好“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今年。结合实际,做好“五五”普法及验收工作。村普法要坚持服务“三农”原则,紧紧围绕全镇普法活动要求和我村发展的总体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加快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2、认真抓好“六五”普法的启动工作。总结“五五”普法的好经验、好方法。加强领导,抓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要把启动并组织实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到位,措施落实。
二、普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发展。
1、抓好《村委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业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法制讲座和板报等普法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促进我村各项工作依法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加大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坚持和完善我村的各项学法制度,组织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维护社会稳定、守法维权、村委会管理、社会热点问题与依法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3、结合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要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一定时间,组织人员,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法制学习活动,形成普法的规模效应。
三、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工作。
在进一步落实我村领导干部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围绕建设法治单位、法治村、法治校园等活动,积极开展以《村委会法》、《条例》、《行***许可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教育,结合我村正全面开展的林权改革工作,继续推进我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我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不断提高全村广大干群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认真抓好我村“五五”普法验收各项工作。
(一)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工作任务
1、精心组织,制定标准,检查落实。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最关键的一年,各组要把“五五”普法验收各项工作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一件大事,要精心组织,完善措施,落实到位,及早动手,搞好自查自验,查漏补缺。把“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一次全面的回头望,将“五五”普法工作落实到各个细节上。
2、搞好自查,深入推进。在做好自查自验的同时,深入推进法治创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法治村和基层“民主法制村”、“民主法制校园”等法治创建工作,加大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把法治活动送到各个层面,努力推进法治创建的各项工作。
(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从年3月开始至年8月结束,整个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
1、自查自验阶段(从年3月20日开始至年4月底)
各组要对五年来“五五”普法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年度领导机构、普法对象及普法培训花名册,要认真对照总结归类。
2、总结验收阶段(4月底至5月上旬)
各组要按照验收方案认真做好自查自验,并于5月初将自查自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村委会。村委会于5月上旬成立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希望各组要认真做好本次自查自验工作,真正反映出“五五”普法的实效,也为“六五”普法工作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的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法会议精神,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的工作规划。
规划法篇4
一、项目名称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
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第三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规划背景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予以支持。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为了保证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基层法庭房屋建设的问题。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内,有赤峰市制药集团、赤峰市啤酒厂等大型企业,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对红山区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将起着积极的作用。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严格公正***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将实行审判、办公分区管理,不仅避免法关于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接触,杜绝司法腐败,而且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和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进行法制宣传,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办公室、审判庭外,还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时配备网络设施,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庭无房的问题,将对新形势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为广大群众参与诉讼,接受法制宣传,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必将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第四章规划方案第一节总体方案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和审判机关职能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的原则来规划,达到“起点高,实用强、投入少”的目的。为此,人民法院规划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三个人民法庭用房建设项目,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156.585万元由于赤峰市属于地震活动较频繁地区,工程造价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上浮30%,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来源全部申请国债资金,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府和我院自筹解决。第二节具体方案
一、2009年规划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52.195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规划法篇5
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全县“十二五”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全县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县“3211”工程和“十二五”发展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新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我县“十二五”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全县“3211” 工程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工作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1、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继续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使广大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学习宣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学习宣传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县城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3、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企业改制,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生活、生命财产安全,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4、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综治、民族宗教、流动人口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加强、投诉、调解、刑事、民事、行***诉讼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员干部认真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员干部的***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三)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监察法、审计法和廉***准则、***纪条规的宣传教育。
(四)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丰富法制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探索建设法制文化教育基地,发挥县人民广场、县标广场、文化公园等公共文化场所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文化宣传演出活动。
(五)广泛开展各项专题活动。要结合各重要节日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普法活动。
1、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利用节假日、纪念日、法律颁布日等,开展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集中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抓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2、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深入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广泛开展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继续深化“法律八进”;全面开展“依法行***示范县”、“依法行***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治校示范校”、“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学法守法示范家庭”等创建工程;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治***片展览、法治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全力推进法治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全县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重点对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县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新社会组织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重中之重。
(一)着重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并落实县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县级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县委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专题研讨班。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纳入县***校和县人劳社保局公务员培训内容。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依法行***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情况作为任职前考察的重要内容,其中对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列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每2年对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办事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主要依据。加强行******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严格实行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各学校要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地位和目标,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中小学法制课每学期不少于lO课时,努力实现学校法制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深八推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针对学生不同年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重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加强教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依法执教、教书育人自觉性。充分发挥126名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全县达到8000人,发挥他们在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在县城、装备基地、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提高其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
(五) 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把法制培训纳入个体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特别是要把关系民生的食品、药品等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规范引导和服务保障作用。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深化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六)抓好新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把法制宣传教育向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群众团体等不断出现的新社会组织或群体延伸,教育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推进行业依法自律与规范。加强新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
四、工作步骤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3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全县各乡镇各部门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乡镇本部门五年普法规划,并报县普法办备案,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府要高度重视,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府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领导、人大监督、***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导检查等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承担日常工作。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少于3人。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配备1-3名专职普法人员。县、乡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委***法部门、宣传部门、***府司法行***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各部门各行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类媒体要积极承担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责任。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健全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三)落实普法经费。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预算,按人均标准不低于0.4元,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四)抓好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法制宣讲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全民普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国家公职人员、法律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等加入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发展。
(五)推进阵地建设。完善县城、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测工作,提高***申报比例,确保百万人口报告数,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报告质量继续保持在全省前列。
六是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举办协管员、信息员培训班。
规划法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府报***审批。省、自治区人民***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府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府报省、自治区人民***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府组织编制县人民***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府审批。县人民***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镇人民***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镇人民***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镇人民***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府报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处罚的,上级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府责令其给予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许可的,上级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许可。因撤销行***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府、上级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法篇7
(一)科学统筹,尽快编制城市详细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变更方案尽快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做到功能齐全、科学适用。要科学编制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农副产品基地和科技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布局规划。城市道路要适度超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保障城市各主要功能区之间交通联系的畅通和可靠性。要同步规划地下排水管道、自来水管道、燃气管道、电线、电缆、通信光缆等地下基础设施。要根据城市社会性能及经济功能的整体要求,统筹规划旧城改造,对将要改造的城市旧区进行统一规划,确定改造方向,明确改造要求,注重建筑风格,突出山水园林特色。在详规出台前,市***府要先制定一个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要在城区范围内终止土地交易,冻结建房手续,对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用途、绿化、街道、建筑要作个较详细规划控制,并在城市重要位置予以公示。
(二)大力宣传,有效提高规划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规划法律法规,要努力推进规划法律法规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职能单位和全体市民的规划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规划,个个支持规划,全体市民自觉服从规划的良好氛围。要将城市总体规划向全体市民公布,分区分片公布城市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在城区中心地段制作大型城市规划宣传***,印制规划宣传小册子,举办城市规划***片展览,督促领导层依规决策,管理层依规行***,市民层依规办事,组织引导全体市民监督城市规划有效实施。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严格城市规划管理,严格审批城市建设项目,认真落实“规划无特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科学决策城市建设,坚决杜绝随意变更规划和不按规划办事的现象。要加大规划***力度,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搞好部门***配合,严厉处罚和制止违反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确保城市规划全面实施。
规划法篇8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与管理,引导农民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公示和适度聚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镇、乡、村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编制,符合《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村居布点规划》,并与县域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乡镇人民***府组织编制镇、乡、村规划,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镇、乡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府审批。
第三章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各类建设项目须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人民***府提出申请,镇人民***府审查后,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按***施工。
第八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府审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并定位验线,批准资料及放验线回执单报送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风景区内的所有农房建设及乡村两层以上农房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府(风管委)进行初审,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人民***府(风管委)放验线,并将放验线回执单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按***施工。
第九条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其它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府(风管委)进行初审,报县住建部门审核,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按***施工。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镇、乡、村规划区外进行建设。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建设的,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府(风管委)征求国土、环保、公路、交通等部门意见,报县住建部门审核,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取得用地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乡村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人民***府(风管委)放验线,并将放验线回执单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按***施工。从严控制在承包的山场、林地、水库和塘坝及景区内建设构筑物,需要建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今后,县境内山场、林地、水库和塘坝等不得私自对外承包。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
第十二条镇、乡、村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纳入县、乡(镇)两级监管、依法审批。现有违章建设需暂时保留的,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设,严重违反乡、村规划的,由属地乡镇人民***府依法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依法限期改正。如拒不自行拆除或改正的,由属地乡镇人民***府予以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村两委干部应当在24小时内发现本辖区内在建的违法违章建设并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府(洪凝街道办事处、风管委),由乡镇人民***府(洪凝街道办事处、风管委)依法制止并拆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府(风管委)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制止、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上报县人民***府,由县人民***府启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拆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府(风管委)是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现场制止、依法拆除负总责,应当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分管负责人、包区干部、乡镇有关站所及村两委干部的责任,明确巡查责任区,形成“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打击”的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严禁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房屋;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持打击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妨碍公务及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发放土地使用证;县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登记;县供电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拆除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处理或配合查处的;
(六)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到农村私自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
(七)乡镇管区干部、***人员对违法建设不加强监管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拆除的;
(八)违规或变相审批、默许、纵容违法建设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规划法篇9
一、报批条件
(一)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已经省人民***府批准;
(二)乡级规划数据库已经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检查通过;
(三)乡级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县(区)***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县(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并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二、报送材料
(一)县(区)***府申请市***府审批规划的请示(3份);
(二)规划文本及说明(15份);
(三)规划***集(3份);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1:10000ArcGIS数据库);
(五)征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六)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七)县(区)级专家论证意见(3份);
(八)听证材料(3份);
(九)上述规划成果电子光盘(3份);
(十)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3份)。
三、审点
(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对规划成果内容、形式的要求;
(二)是否落实县(区)级规划的土地利用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否做到“***数一致”;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区划分是否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规模、范围是否明确;
(四)土地利用特点、存在问题分析、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规划实施措施等规划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乡(镇、街道)实际;
(五)是否体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六)是否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原则;
(七)是否体现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八)是否体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则;
(九)是否制定了差异化的土地利用***策,是否围绕规划目标安排了土地利用重点工程,是否落实了规划实施责任;
(十)规划成果与上一轮规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协调衔接,年以来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是否在规划中予以落实;
(十一)规划基础数据是否与二调数据进行了衔接和转换;
(十二)是否充分征求了县(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充分协调;
(十三)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超越乡级***府土地管理权限等。
四、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乡级***府应当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后,应当广泛征求县(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申报。经县(区)***府审核同意后,以县(区)***府正式文件上报市***府。市***府收到乡级规划成果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直接报市***府,规划文本及说明、***集和其他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府交办的报件后,将规划成果分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区)***府按照反馈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写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同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四)批复。市国土资源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一并上报市***府审批。需要省***府批准的建制镇,由市***府向省***府申请审批。
市***府批复为“原则同意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在规划公示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府批复为“不予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五、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三)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的方针、***策、文件;
规划法篇10
【关键词】动态规划;矩阵连乘问题;最优子结构;递归算法;重叠子问题
1.动态规划
动态规划[1]是运筹学的一个分支,是求解决策过程最优化的数学方法。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数学家R.E.Bellman等人在研究多阶段决策过程的优化问题时,提出了著名的最优化原理,把多阶段过程转化为一系列单阶段问题,逐个求解,创立了解决这类过程优化问题的新方法――动态规划。动态规划问世以来,在经济管理、生产调度、工程技术和最优控制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库存管理、资源分配、设备更新、排序、装载等问题。
动态规划是一种将复杂的问题分解为更小的、相似的子问题,并存储子问题的解而避免计算重复的子问题,以解决最优化问题的算法策略。
1.1 基本思想
动态规划算法的基本思想是将待求解问题分解成若干个子问题,先求解子问题,然后从这些子问题的解得到原问题的解。适合于用动态规划法求解的问题,经分解得到的子问题往往不是相互***的,可以用一个表来记录所有已解决的子问题的答案,不管该子问题以后是否被用到,只要它被计算过,就将其结果填入表中,而在需要时再找出已求得的答案,这样就可以避免大量的重复计算,从而得到多项式时间算法。[2]
1.2 求解问题特征
动态规划算法的有效性依赖于问题本身所具有的两个重要性质:最优子结构性质和子问题重叠性质。
1.2.1 最优子结构
原问题的最优解包含着其子问题的最优解,这种性质称为最优子结构性质。在分析问题的最优子结构性质时,所用的方法具有普遍性:首先假设由问题的最优解导出的子问题的解不是最优的,然后再设法说明在这个假设下可构造出比原问题最优解更好的解,从而导致矛盾。利用问题的最优子结构性质,以自底向上的方式递归地从子问题的最优解逐步构造出整个问题的最优解。最优子结构是问题能用动态规划算法求解的前提。
1.2.2 子问题重叠
递归算法求解问题时,每次产生的子问题并不总是新问题,有些子问题被反复计算多次,这种性质称为子问题的重叠性质。动态规划算法,对每一个子问题只解一次,而后将其解保存在一个表格中,当再次需要解此子问题时,只是简单地用常数时间查看一下结果。通常不同的子问题个数随问题的大小呈多项式增长。因此用动态规划算法只需要多项式时间,从而获得较高的解题效率。
1.3 设计步骤
3.总结
动态规划方法中每步所作的选择往往依赖于相关子问题的解,因而只有在解出相关子问题后才能做出选择所以动态规划,算法通常是以自底向上的方式解各子问题的解进而求出原问题的解。动态规划是一种很灵活的算法设计方法,在动态规划算法的设计中,类似的技巧还有很多。要掌握动态规划的技巧,有两条途径:一是要深刻理解动态规划的本质,这也是为什么一开始就探讨它的本质的原因;二是要多实践,不但要多应用,还要学会从应用中探寻规律,总结技巧。运用动态规划算法解决的还有很多现实问题,如背包问题、最长公共子序列问题、凸多边形最优三角剖分问题、电路布线等问题,在本文中没有介绍。动态规划算法虽然复杂,但只要掌握它的本质特征并多加练习,就可以灵活运用,并加以扩展,来提高程序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
[2]王晓东.计算机算法设计与分析(第四版)[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