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但含义却不尽相同。“法制”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更多强调其静态意义;而“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即以法的精神来治理国家,更多强调其动态意义。有人认为只要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就等于有了法治,其实不然。虽然法治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但法治并不是法律制度的代称或别称。构成法治除了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外,还要有其他配套的东西协调运行。以档案法治来说,有了一部《档案法》并不等于就已经实现了档案法治,它还需要其他的配套制度和***策来补充完善,需要辅之于现代的法治理念,需要有符合现代文明的***方式,等等。
一般认为,法治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而现代法治应当是依法控权与依法管理的“法治”。法治(英文为rule of law)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即“法律之治”,法治与人治(rule of men)的明显区别,就是它要求不受公共权力的一时支配者的恣意支配,而是按照预定的法律规范得以行使,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适当地约束与规范公共权力,据此一方面维护公民的基本尊严与基本权利免受不当的侵害,另一方面也反过来为公共权力的存在提请正当性依据。
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通过的《德里宣言》总结出关于“法治”的三条原则,即:(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三条原则是涵盖法学家们对法治的一般看法,显然它并没有解决关于何为法治的概念之争。但无论如何,放眼当今世界,法治精神已逐步深入人心。法治之所以可以普遍性的运用,这是全球化背景下人类共同追求和谐精神和制度构建优化的成果。
2008年2月28日,***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3月2日的《法制日报》组织部分白皮书撰稿人对白皮书进行了深层解读,在解读为什么使用“法治”这一概念而不是“法制”时,撰稿人认为:第一,法治是一个蕴涵价值理想和精神意义的概念。既有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的意思,也有通过法律实现国泰民安的意思。而法制相对而言是一个中性概念,它既可以用来实现社会太平,也可以用来专横地实施专制或独裁。第二,法治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既包含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也包含着法治精神指引下的立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而法制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概念,它通常不能像法治那样用来表现从法治观念到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全方位动态过程。第三,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个与民主密不可分的概念,而法制,按照现代的理解,既可以在民主的条件下存在,也可以在非民主的条件下存在。在非民主条件下,法制通常只是统治者从上到下制约和强制百姓行为的工具;而在民主条件下,法律经过民主程序产生,既包含规范公民行为的内容,也包含对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的内容。
(下期请看《行***行为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