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一节,程序性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使得米兰达规则成为美国警察工作的必要部分,同时米兰达规则所要强调的权利也越来越为公众所认知,通过对米兰达规则产生之过程、产生原因及影响进行分析,从而对该规则有一全面的解析。
【关键词】米兰达规则;刑事诉讼;权利
中***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03-03
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
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
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 384 U. S 436[1966])一案。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罪成立。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在整个讯问期间,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这样,联邦最高法院就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Miranda规则。米兰达规则要求在羁押讯问开始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传达下列警告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现在讲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3.你有权获得律师帮助;4.如果你不能承担律师的费用,在讯问开始之前会给你指定一位律师。
Miranda判决,对警察日常的犯罪侦查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样就为坦白和承认的可采性确立了明确的规则,正式建立了一个统一明确、联邦和各州警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联邦法规,程序性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使得Miranda规则成为美国警察工作的必要部分。
米兰达规则一经问世,便饱受争议,特别是遭到了来自保守派的猛烈批评。他们认为米兰达规则过度放纵罪犯而束缚住警察的手脚。但是不管存在何种的争议,不可否认的是,米兰达规则已经美国文化的一部分,而且米兰达规则所要强调的权利也越来越为公众所认知。
二、米兰达规则之前的权利运行状况
米兰达规则所确立和巩固的刑事被告的权利包括:沉默权,其包含了被告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获得律师帮助权。而这两项权利都是由美国宪法修正案所明文载定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规定道:“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任何人不得强制交待死罪或重大罪行……亦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中……被告还应有权获得有利于他的证人之强制程序,并为其辩护而获得律师之帮助。”而此两项修正案所赋予刑事被告的权利通过1868年的第14条修正案将权利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各州。17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制定在1791年,也就说早在美国立国之初,美国***的先贤们已经将沉默权与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赋予了刑事被告。那么为何联邦最高法院还要在1966年确立米兰达规则?如果要解答这个问题,那么就得回溯米兰达规则确立之前这些权利的真实运行情况。
我们只需通过解读修正案的条文,就可以很容易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仅仅是运用于正式的法律程序之中。也就是说,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大陪审团面前或者犯罪嫌疑人此时已经作为刑事被告在法庭上接受指控,也只有在这个时候,作为被告的犯罪嫌疑人其才享有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特权。
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接受警察讯问的时候,其并不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所获得的自白就有可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而在正式的刑事中为陪审团所采信,成为其有罪的证据。显然,犯罪嫌疑人在侦讯阶段未能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阻碍了其作为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主张。而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沉默权,那么可以毫无疑义的推断,警察为了获得其想要的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就会采用非正当的暴力刑讯手段。
犯罪嫌疑人并未能够得到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在其被侦讯阶段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享有保持沉默之权利,且有立法保障其实施。那么犯罪嫌疑人不得不面对来自警察的强制措施甚至是刑讯逼供,不得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而此供述可能会在其被阶段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而被陪审团采纳为可能对其定罪的证据。因此基于此情况,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处于警察的侵夺之下,最高法院最终通过米兰达案件将“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扩展至包括所有的羁押性质的警察讯问行为。同时为了避免违反“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该判决为羁押期间警察讯问建立了必须遵循的相当具体的程序保护措施,并通过宪法十四条修正案,使各州的警察也必须适用该规则。
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了被告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之权利,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被告享有此权利的能力在20世纪之前是由其经济能力所决定的,如果被告能够负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则其可以充分的行使该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而如果被告是一位贫民,那么这权利对于其来说只能是纸上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将“获得律师帮助权”扩展至每一被告,无论其是富人还是贫民。联邦最高法院先是通过Powell V.Alabama案件,指出死刑案件若被告无资力聘请律师,***府应为其聘请律师。通过1938年的Johnson V. Zerbst案件规定对于联邦重罪案件,联邦***府应为无资力的被告聘请律师。在1963年,最高法院又通过Gideon V. Wainwright案件规定各州***府应该为该州重罪的贫穷刑事被告聘请律师。
同时对于在侦查审讯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宪法并未加以规定。而米兰达判决正是将“获得律师帮助权”扩展至在被羁押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认为获得律师帮助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规则中要求警察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若无资力聘请律师,将会为其指定一名律师”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被羁押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所规定权利的辅助措施,保障其实现“不自证其罪”权利的一种方式。通过此上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米兰达规则之前,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和“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运行状况,可以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且不得不面对来自警察强力的侵夺。通过分析,对犯罪嫌疑人在米兰达规则确立之前糟糕的权利拥有状况,推论出该规则所确立之法律上的原因,特别是基于宪法修正案所规定之权利。
三、米兰达规则产生之原因分析
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主要是由审理案件的沃伦大法官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在分析和讨论案情时,耐心的说服其他几位大法官同意他的意见,最终推动了这一规则的确立。
沃伦大法官于1953年被当时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法官,而在这之前他担任加利福尼亚州的州长。更早些时候,其已经担任过阿拉米达县的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然后是13年的保护区检察官和4年的加利福尼亚总检察长。长期的基层***经验,是沃伦清楚地洞悉存在于司法部门特别是警察部门中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现象。这只是形成他日后注重保护刑事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个因素。沃伦本人的出身及成长环境也是一重要原因。他出生在加州的一个铁路小镇,从小家境贫困。其父亲是机修工,因为加入工会而失去工作,之后死于一起没有破案的谋杀。在这西部的小镇,罪犯无法无天,而腐败的吏治为罪犯提供了保护伞。因此可以说,沃伦大法官的出生与成长都是处于一个社会边缘的地位,在其常年的基层工作之中,又能对基层的检察、警察部门的腐败与滥权洞若明火。所以其特别关注和维护被压迫者和边缘人的法律地位,在刑事司法领域,就表现在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贫穷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因为沃伦本人的出身低微以及文化上的边缘位置,就会更多的关注于边缘人或者底层民众的法律地位,推动底层民众的权利的获得与维护。同样自由派占主导的沃伦法院也就更多的采取激进的措施,推动着司法的能动主义,开始广泛的介入美国社会的改革。
如果将米兰达规则的通过仅仅归因于自由派大法官,这样的解释可以说是单薄的。因为法律作为社会的内核,所反映的必然是整个社会的变化。要真正的探究该规则产生的最终原因,就不得不更广泛的分析当时美国社会的状况。
美国在1932年至1968年的36年时间中,其中只有1953年至1960年是由共和***人执***,而剩余的28年时间都是由人执***。而以富兰克林.罗斯福为代表的是当时美国改革派的代表。这段时期也是美国向福利国家转变的过程,美国这段时期已经开始注意了中下层民众的利益。提出了“向贫穷开战”的口号。此时间的美国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改革的时期。尤其在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任总统的任期内,美国民权运动更是风气云涌,席卷全国。美国联邦***府对于民权法案的推动,以及自由主义改革此时也进入高潮,同时加以黑人以及民权运动组织的斗争,结合了最高法院自由派法官的推动,此时美国不仅黑人权利的保护获得突破,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也获得进展。
此外,米兰达规则之所以能够确立,还在于存于美国民众心中的对于***府权力的不信任,将对***府权力的限制与民众的自我保护置于对抗之中。而***的先贤们将这种对抗的权利基础通过宪法赋予民众。也正是由于美国民众对***府权力的不信任,才在宪法中要求“***府,包括州和联邦,必须对公民的尊严和正直给予尊重”。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正是这种美国民族性的最好注解。
四、米兰达规则的影响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要论述的是米兰达规则确立以后所产生的影响。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所指出的,米兰达规则一出台就面临了狂风暴雨式的指责,但是其却能一直存在并持续发生着作用,虽然一直在对其进行修正。而米兰达规则的内核却是一直存在着的。所以无论美国的保守派们喜欢与否,其将继续发生着作用。
米兰达规则的出台促使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促进了警察、检察机构形成一种保护公民自由权的文化理念,使其对公民的自由价值理念有所认识。而该规则对于警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的排斥,使警察不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将注意力转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证上。因此在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获得保护的同时,又促使了刑事科学的发展,当然这个可能是意外的收获。
联邦最高法院的关于米兰达的判决也通过好莱坞的警察肥皂剧很快的进入了公共意识之中。笔者相信即使是我们中国的观众也对美国警察在逮捕罪犯时总是念念叨叨的米兰达警告耳熟能详。在大众媒体的传播之下,米兰达规则使包括13岁以下的儿童在内的每个人几乎不花时间就可以了解和经常记起。
沃伦法院对于米兰达规则在普通民众中的传播,以及民众对于其自身权利的意识的苏醒与获得,可能完全处于他的意料之外。米兰达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权利的同时,也成为当时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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