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通用10篇)
答辩状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法庭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通用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1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____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____
因____诉____(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____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____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_司法鉴定中心[____]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清楚地知道,____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
____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____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____的超速驾驶,____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____相撞时,____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
据此充分表明,当____发现____驾驶自行车意***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____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
假如____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____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____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____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因此,200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
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
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____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____、____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____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__[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____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200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____在发现____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____和____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____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____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____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详述如下:
1、对____主张的78467.40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____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____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____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或者需要为____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____的该主张无依据。
4、____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2000元部分应予驳回。
____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期间支付____2000元和支付____2000元,在医大一附院***期间,支付______1250元,均为50元/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____在非住院***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____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50元/日.人x65日)。
5、____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730.4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____提供的__小学出具的《证明》,____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
另,____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____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____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____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无须赔偿。
6、____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15177.6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____提供的广西__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表明其母亲的请假是必须或必要的,特别注意的是,在____的非住院期间及伤残鉴定后,均表明____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因此,____母亲自愿请事假导致的损失不能转嫁给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____***期间实际上已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如果____母亲请事假是作为陪护人员,那么该费用系重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之规定,____的本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7、对____主张的残疾补偿金24400元,无异议。
8、____主张的配镜费2273.20元不合理。
该项费用表现为“特殊材料”,____自己注明为“眼镜费”,明显过高,应以普通的眼镜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认定为500元为宜。
9、对____主张的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无异议。
10、____主张其交通费损失303.6元不合理。
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为____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____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中出租车票为160元,公交车票为66.60元,均未说明支出时具体的时间、人数等,另外,交通工具选择应以乘坐公共汽车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车,____也未能证明其乘坐出租车的合理性。
因此,____的交通费应综合认定为100元较为合适。
11、关于后续***费的问题。
根据____提供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____交通事故伤残程序评定意见书》[____]法鉴字第416号结论为十级伤残,即表明____虽然头部有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属于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完全自理。
另外,也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答辩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续***费的事实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____合理的损失应为110151.40元(医疗费78467.40元+营养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3250元+误工费0元+残疾补偿金24400元+配镜费50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交通费100元)。
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答辩人应承担55075.70元。
医疗期间,答辩人向广西民族医院支付40566.30元,向医大一附院支付了2万元,共计支付60566.30元。
由于____也应承担事故损失5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因处理事故而支付的2000元痕迹检验费、200元车辆检测费、260元的车辆停车费等损失合计2460元,____应承担50%即1230元。
综上,答辩人还应赔偿____的损失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6720.60元。
四、答辩人无须向____支付精*损害抚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与____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存在着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另外,____经***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复,经伤残鉴定仅为十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__]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答辩人无须赔偿____精*抚慰金。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____主张赔偿精*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2
答辩人:
就____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假证明结合其住院***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x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答辩人:
日期: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3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就事实与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4
答辩人: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住址:联系方式: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____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5
答辩人:_
就原告____被告___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____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者__________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__________在交通事故中*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__________向董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__________的丧葬会上又委托__________支付了____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__________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____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__________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__________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__________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__________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__________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____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__________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损害赔偿金(精*抚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6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广东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年二月十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7
答辩人(被告):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即2012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___
____年____月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8
答辩人:
答辩人因____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____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____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_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__________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____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____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____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____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____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____因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____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____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____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____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____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____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____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____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____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____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____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____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____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____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9
答辩人: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16615.89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15500元,__(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1115.89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 10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____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____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____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____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__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____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____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____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____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____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答辩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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