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会计处理实务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价款(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实务,欢迎阅读。
涉及主要核算会计科目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营改增差额征税导致“少交增值税”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类科目,而是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即贷方对应的科目为成本费用类科目,借方是对应的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
1.“应交税费——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本专栏仅核算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式下可以差额征税项目,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建筑企业跨区提供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时“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不属于营改增差额征税核算,预缴税款应全额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本专栏仅核算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差额征税项目,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本专栏仅核算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差额征税项目,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例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甲供材新项目,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已备案。2017年2月16日,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收到分包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6万元(款项未支付),并在当月差额计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工程施工 206
贷:应付账款 206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206÷(1+3%)×3%]
贷:工程施工 6
例2:从事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共取得旅游收入53万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31.8万元(住宿费12.36万元、餐饮费5.15万元、交通费3.09万元、门票费11.2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住宿费等 31.8
贷:银行存款 31.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8[31.8÷(1+6%)×6%]
贷:主营业务成本——住宿费等 1.8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缴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拓展:差额征税相关知识
差额征税是指以收取的全年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项额进行征税的方式。营改增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销售行为,对应的某些成本费用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无法通过进项抵扣来避免重复纳税,于是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差额征税如何账务处理呢?
针对差额征税,设置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以及“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对外提供可以适用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比如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按照增值税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成本费用对应的税额。在确认收入时,销项税额的金额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抵减以允许扣减销售额成本费用为依据计算,两者一贷一借结转之后,正达到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效果。
若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差额征税下,按照全额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及允许抵减销售额的成本费用对应的税额,均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方式的),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金融商品转让也适用差额征税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转让金融商品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月末,确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产生转让损失的,确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分录相反。
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6%)×6%;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转让金融商品适用3%征收率,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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