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10篇

电商征税篇1

不止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一号店等电子商务平台业务量在今年“双十一”均实现巨幅增长。

一个并不算新鲜但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如此之大的交易额,究竟缴纳了多少税款,是否存在缴税不足的情况?对此,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马云在接受央视财经频道专访时曾表示,在淘宝上开店的卖家有6%在缴税。

不管6%是大是小,业界基本共识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存在漏洞和征税盲区,应是不争的事实。根据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等人的测算,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流失率为1.29%-8.29%,流失规模达1157亿-7800亿元,而在该年度,中国税收总收入为89720亿元。

如今两年过去,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速增长,背后相应的税收漏洞可能更大,有关电商征税的提议再起。 即征不如暂缓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井喷,也就是这几年的事。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此前的报告,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25万亿元,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

从今年情况、尤其是“双十一”各大电商交易的火爆程度看,2013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规模将再创新高,一些机构的保守预测是总交易规模将超过10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或接近3万亿元。

贾绍华表示,由于多种条件限制,目前中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并未完全铺开,但电子商务领域不应该成为税收的法外之地。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增加财***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进行豁免。贾绍华说,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将流通中多环节的现场交易变革为单环节的电子交易环境,根据税收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现行税制,电子商务同样适用商品交易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

可以说,社会各方对于网络征税的风向捕捉甚为敏感。2006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 案进行了宣判;2011年,武汉对网名为“我的百分之一”的女装网店开出征收430余万元的巨额税单。两件网店涉税事件都曾引发热议,挑动着数千万网络卖家的神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还表示,中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缺位现象。他在“两会”提案中建议,税收部门要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对C2C的税收监管。

4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部分媒体认为该办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目的是为“对电商征税”做准备,征税后成本会转嫁给网络购物的消费者。

为此国税总局专门答记者问,指出这是一种误解。网络发票是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以及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

对电商暂不征税的做法,也有支持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不管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家战略角度来讲,对电子商务都应该暂缓征税。

姜奇平提醒,在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问题上,美国施行的产业***策可以为中国提供参照。当今的互联网25强企业中,中美企业共占了20强,两国都是互联网行业的主角,因此相关产业***策具有相当的可比性。而在美国,一直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缓征。不仅在电子商务不兴盛的早期如此,近年网络购物发展起来之后又经过多次考量,目前仍维持缓征税的***策。

据了解,美国联邦***府自1998年签署《互联网免税法案》之后,又先后于2001年、2003年和2007年多次签署补充法案,将互联网税收豁免期不断延长,最近一次补充法案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再次将互联网税收豁免期限延长七年至2014年。

与美国不同,欧盟主张对电子商务课征增值税。以2003年7月1日欧盟新的增值税指令正式实施为标志,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策进入实施阶段,期间经过两次延伸,一直施行至今。

姜奇平认为,与美国相比欧洲是一个反例。客观来说欧盟国家各方面条件都比中国强,但由于***府对电子商务征税等产业***策实行不当,导致互联网企业并不发达。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表面看,网店的经营成本比实体店低,实则电商从业者的精力成本和创新成本比一般企业还要高,电子商务平台给了所有小企业和创业者一个平台,马上征税会增加其负担,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西部省份一位税务官员对《财经》记者分析说,目前支持暂缓网络征税的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电商代表市场发展的方向,目前还需要***策扶持。从继续支持电商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维持现状,不对电商征税。就像淘宝***所称,“我们不反对电商征税,但我们反对在今天这个时期征税。”电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直接或间接带动了上千万的就业,如征税可能限制电商行业的发展,进而对就业和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

二是电商税收数额有限,即使征税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也极其有限。根据淘宝网统计,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网店不在征税的范围内,能从网店征来的税款规模有限。

三是有人认为目前对电商征税的技术条件尚不具备,征税成本过高,如果对其征税有可能得不偿失。征税成本是衡量一项税收措施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如果成本过高,就要考虑是否有征税的必要。 税收征管挑战

不可否认,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造成的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和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使现行税收要素对电子商务的约束较少、可控性较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纳税主体难以确认。只有确定了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才可以对其征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营者只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就可以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税务登记,这就给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带来了困难。

贾绍华说,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的特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而使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判定造成困难。

其次是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另外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都无法确定。

事实也证明,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缺乏有效的管理,加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缺乏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

2008年11月,根据国税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虚拟货币交易税收征收细则,要求依照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以两种税率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并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但由于缺乏监控虚拟货币交易的有效手段,税务机关无法对该类交易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不能掌握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交易渠道等相关涉税信息,最终无法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从北京市地税局具体实践来看,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的税款还十分有限,尚未达到试点预期效果。

与此同时,浙江省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近年来一直在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并于2009年起对通过阿里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阿里妈妈网站开展自助广告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进行委托代征试点,即委托网络公司代征个人网络广告交易相关税费。从试点情况看,尽管北京和杭州地方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领域做出了探索,但由于地税局职能所限,试点并未涵盖有形商品的离线交易,也没有广泛涉及数字化商品的***交易,因而不具备典型意义。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对《财经》记者表示,不管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都只是一种销售模式,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依法缴纳税款。只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不甚了解,征管手段上也没有有效的办法,导致这个领域长期游离于规范的税收征管之外。

王骏说,从征管角度来讲,网络交易中有大量零散税源,即使是现实中的交易,大量的零散现金交易也同样难以管理。如果说当前征税时机不成熟,完全可以“抓大放小”,从交易量较大的网络店铺开始征起。他表示,大部分网店都是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不会对它们的经营产生根本性影响,更不会出现一些人所称的“倒闭潮”。 征税还有多远

解决电子商务课税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贾绍华表示,应该补充、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构建基于网络中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建立专业化的电子税收征管队伍。

对网上虚拟商品的征税问题,美国和欧盟做法不一:美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虚拟商品采取暂免征税;欧盟采取征收增值税。贾绍华认为,这两种不同的税收***策,可以作为中国在不同阶段对虚拟商品的税收***策。

短期之内,考虑到税务机关征税成本远大于所征收的税款,可以考虑对虚拟商品暂免征税。

中期来看,可以增值税扩围为契机,将电子商务纳入其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当然,为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建议对电子商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最高级别设计。目前,全国各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均为2万元。

前述西部省份税务官员表示,考虑到电商企业的特殊性,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在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上予以适当倾斜。具体来说,网店虽然人工、店面租赁等费用较少,但由于价格相对较低、利润不高,建议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给予适当优惠,如对中小网店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和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对家庭经营的网店,可允许家庭相关费用予以扣除。

对于个人或者合伙网店,这位税务部门官员建议:应当简化纳税程序和资料,实施免于申报甚至免于登记等制度。这些中小网店也可考虑采取源泉扣缴方式,通过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公司汇总申报,并从其代收的货款中代扣代缴相关税金,向网络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以淘宝网店为例,其店铺分为钻级店、皇冠店、金冠店等级别,淘宝内部也有相应统计系统,能较准确地记录和统计交易金额,可暂对皇冠级以下的店实施免税,对皇冠级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征税。还有,网店的纳税地点虽然确定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公司所在地,但税收归属仍应考虑网店店主居住地,因此,相应的税收分配、税收稽查、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等事宜还需进一步明确。

在10月底举行2013中国税***坛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原司长李林***表示,向个体电商征税是趋势,但要把握时机和策略。

李林***说,像天猫线上的很多品牌都有实体店,都进行了税务登记,线上线下的销售基本都缴税。但这部分的征管也有漏洞,一些商家并没有将线上销售纳入。而类似淘宝个体网店的C2C,则难度更大。淘宝去年销售额为8000亿元,占据网络零售的大头,但其中有700多万个体电商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他表示,今后线上交易规模会越来越大,从趋势来看是要征税的。不过,个体电商解决了千千万万家庭的就业问题,若马上强制征税的话会影响就业。

马云此前曾表示,淘宝可以和网商共同努力,尽量争取把税收的期限和额度适当放宽。“今天呼吁网商做好准备,并不代表明天就要征税,也许是五年后或者十年后(才征),但网商企业要赢得社会尊重。”

今年6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新闻会上表示,财***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他说,规模大的、发展比较好的电商企业当然要依法纳税,而对于成长中的中小电商企业该如何纳税,应做进一步讨论。

电商征税篇2

[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购物;C2C;税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56

[中***分类号] F724.6;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131- 03

1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1.1 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2016年,我国网民规模持续增长,达到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3.2%;随着“互联网+”理念的落实,互联网对企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其中,新增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群体达80.7%,互联网向全年龄渗透;开展互联网营销的企业使用移动互联网营销的比例达到83.3%,较2015年增长将近一倍。根据预期,在较短的时间,移动互联网推广比例继续提升,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企业对互联网的预期越来越高。截至2016年12月,我国互联网上市公司91家,总市值5.4万亿人民币,①电子商务的发展随之如火如荼。

报告指出,2016年商务交易类应用持续增长,网购市场更趋多元化、规范化,多种形式带动网购娱乐化、体验化、内容化,线上线下呈现出融合趋势,网络支付促进出门“无钱包”时代的来临。2016年,4.75|的用户使用网上支付,较去年增长14%;4.67亿的用户参与了网络购物,较去年增长12.9%;最明显的增长发生于网上外卖领域,全年增长83.7%。电子商务设计的领域越来越宽广,涉及居民生活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相关征税问题逐渐显现。据统计,尽管用户网购索要发票的比例在上升,但依然较低,高达32.1%的用户表示自己从来不要发票,25.2%的用户索要发票的概率为5%以内,两项合计已超过总调查用户数的50%;加上索要发票概率为5%-20%的占比为12.7%②,将近70%的网购人群没有索要发票习惯,这给电商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1.2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重要性

第一,对电子商务征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电子商务,尤其是C2C模式,个体税收收入不高,然而征税的监管成本不轻,相较B2B、B2C模式,税收漏洞更大,现在基本出于免税状态。然而在互联网交易中,数量庞大的个体经营者形成显著的长尾效应,这在实际上对税收公平提出了挑战;由于税负不公平,个人网店盈亏平衡点上价格更低,具有更大降价优势,进一步挤压实体零售业,损公利私。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优质的盈利能力;有利于维护线上线下零售企业的公平、合理、有序竞争秩序,推进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有利于巩固市场经济的决定性地位,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运行。

第二,有利于供需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促进网络环境安全、公开、透明,对网络诈骗等安全问题形成有效抵制。

第三,对越来越庞大的电商实行征税,有利于增加国家收入,保障国家财***安全,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有利于调节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情况。

2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操作性分析

2.1 国外相关领域的借鉴

区域内贸易一体化程度极高的欧盟在波恩部长会议(Bonn Ministerial Conference)上提出电商税应该维持税收中性特征,不应对此额外征收任何其他税目。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各国意识到,电商免税带来的损失不可忽视,而各国无论采用何种税收体系,都难免面对C2C模式的冲击。欧美一度对电商结合了产地与销地征税。最终美国司法做出解释:即使货物销入本州,各州无权对实体非本州厂商征消费税。欧盟则以产品目的地征收商品税,对偏远的、尤其是非欧盟厂商缴税进行约束。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个人网店主要依据收入申报:日本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自觉报税;澳大利亚要求交易额超过1 000澳元的店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国外在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规定在税种税目等方面都各有不同,纳税体系反映了国情要求。

2.2 我国税法的支持性规定

首先,按照我国税法,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行为中实现的增值部分,都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和最主要税种之一,涉及广大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领域也概莫能外。同时,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行为还会发生消费税。数量最为庞大的电商即为零售电商,并且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其次,电子商务的形式还给跨境交易拓宽了渠道。一旦涉及跨境业务,那势必还会发生关税问题。关税还关系到相对敏感的国家权利问题,对电子商务中与关税有关部分的严格与规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还具有重要的国家意义和社会意义。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中还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从某种角度来说,网购、电子商务和实体零售的本质相同,只是因为形式发生变化,使交易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革新了零售业态的生存发展方法。因此它绝不是法律的例外,依然应该遵照税法规定的各种要求进行缴税。然而因为电子商务发展时间短、速度快,是较为新兴的生产方式,对其征税的规定还不够细化,征税难度和成本也更高,因而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还有很大的漏洞亟待弥补。

3 对电子商务征税实际操作的设想

3.1 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相关征税细则

财务部认定,我国C2C电子商务处于发展期。因为网络创业等行为能有效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当前对C2C等个体经营网络店铺采取的是扶持态度,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但从立法角度讲,规则的需要多方考察认证,应及早规划电子商务大发展时的征税问题。

网络信息传输的特性给予网店实体店铺所不可企及的发展土壤,进而达到惊人的销售规模。C2C网店创业成功,转型B2C或者寻求合作、等,能达到相当规模的体量。然而,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着现实问题,如税收管辖权模糊,具体税种税目的适用,税务登记制度的难以施展,课税凭证管理不易等。因此,对网店、电商企业的规模认证应该有更细致、更专业的管理办法;全面评估对网店实施税务征收的可行措施,提供可参考的细则规定。从实际出发,对税种、税率、起征点等合理区分,明确征税主体,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税收的中性。

3.2 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实施征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资金流”思路因其简便、高效、中性更加受到认可。因而可以从支付系统角度实施税收管理。电子商务发展多年,许多国内外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亚马逊等都各有所长、日臻成熟;应运而生的如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也逐步打开市场,用户规模庞大;c远程购物配套发展的还有物流运输业,为跨地交易的实现提供保障。电子商务产业链不断成熟,交易、支付、物流一条线联动发展,收缩税收环节尤其是涉及跨境业务、国际税收问题的漏洞,为征税查税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税务方面除了依赖银行,还可以与这些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筛选诚实守法、信誉度高的平台代为征收。与此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电信产业实名制迅速推进与落实,有利于进行信息调用和追踪,一边满足电子商务的隐私性要求,一边保留记录以备查证需要。

3.3 加强国民自觉报税纳税意识

发达国家主要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许多国内研究者对此认为,除了肯定国民素质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外,认识到这得益于税务征收和监管体系与激励机制的完善。要切实加强国民自觉报税纳税的意识,不仅应在宣传方面投入人财物力,还应在鼓励自觉纳税方面提出鼓励性的举措。如很多网店并不进行工商注册,以此实施税收逃避;对此应更明确商家和消费者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公平的保护,发挥工商业协会的作用,给个体户进行注册、依法纳税施加行业保护方面的动力。

3.4 建设***务信息化,打造一体化的服务平台

公民未能依法进行纳税的原因并非完全在于金钱计较,不愿交税,也有纳税知识欠缺,缺乏对主动报税纳税的途径认识。因此,***务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弥补这一缺失。除了建设***府网,还可以开发一体化的***务服务软件(APP),与其他***府部门共同入驻,协同宣传,齐力开发与维护平台发展,真正做到便民惠民,简化居民纳税流程,促进电子商务征税活动顺利进行,做到“线上生产,线上销售,线上纳税”。

主要参考文献

[1]Jinghuai She, Xuedan Li.A Survey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J].The Uncertainty and Operations Research, 2017(1):497-506.

[2]David R Agrawal,William F Fox. Taxes in an e-Commerce Generation [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2016(9).

[3]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121-125.

[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J].税务研究,2014(2):68-70.

电商征税篇3

摘要: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策,提出关于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一、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电商征税篇4

电子商务是连年生长起来的差异于传统交易要领的一种全新的交易要领。电子商务的出现引起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题目,其中尤以跨国业务所得的征税题目最为引人注目。

一、电子商务的生长和非住民跨国业务所得

近几年来,在世界商业领域,恐怕没有什么比电子商务的异***突起更让人感想震惊和欣喜的了。随着今世电子信息技能特别是网络技能的飞速生长,电子商务给企业和他们的客户提供了一个远景无比辽阔的电子捏造市场。在这一市场中,企业和客户双方可以即时得到举世领域的种种商业信息;可以迅速完成订货、缔约、付款历程,乃至可以从互联网上直接***数字化商品(好比软件步伐、音乐、影像、游戏、资料等以数字化情势存在的无形商品),实现瞬间交货。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举世性、即时性和直接性等特点,使得商业活动的屈从得到了几多级数的前进,极大地促进了天下领域的商品流转。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在90年月,天下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不位于某一特定的地域,而是存在于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Cyberspace)之中。

现在,由于相干技能的日月牙异和人们相识的前进,以及传统交易要领的风俗作用,

电子商务还处在成形阶段。学术界对其也没有一个统一、完备的界说,但开真个界说照旧

大概的。所谓电子商务,"具体而言即是议决电子信息技能、网络互联技能和今世通讯技

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要领讨论,而无需寄托纸面文件、票据的传输,实现整个交易历程的电子化。电子商务自诞生以来的增长速率是惊人的,特别是80年月末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和超文本语言(HTML)的开发和应用,使得国际互联网成为大概以来,早期以EDI要领实现的电子商务活动在新的技能基础上进人了爆炸性的生永劫期。凭据美国福罗斯特研究公司预测,仅举世议决互联网举行的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成交额就将从1997年的780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3264亿美元,这还只是电子商务整个成交额的一都分罢了。

由于电子商务是在举世统一的电子捏造市场中举行的,传统的有形邦畿被突破了,巨大的、不停快速增长的交易量也就意味着参与企业跨国业务所得的迅速扩大,这一征象引起了列国税务***府的高度珍视。

我们知道,国家的税收统领权依据国家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住民税收统领权和收人源头地税收统领权。在一国税法意义上,要是一个自然人或经济构造被认定为该国住民,迁就其举世领域的种种收入、所得对该国包袱无穷的纳税使命,也即是说,居住国对其住民行使住民税收统领权。而当一个自然人或经济构造末到达一国税法的住民认定尺度时,则不被视为该国住民,仅应就其源头于该国的种种收入、所得包袱有限的纳税使命。从收人源头国的角度来说,即是对非住民行使收人源头地税收统领权。在国际税收领域,住民税收统领权和收人源头地税收统领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配合完成对跨国纳税人所征税收在列国之间的财权优点分配。恒久以来,由于国际商业和资本活动的不停生长,为了制止对统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收人源头地税收统领权被广泛以为优先于住民税收统领权,即对统一跨国纳税人的统一跨国所得,首先由收人源头国行使收人源头地税收统领权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住民税收统领权止境征税这样,由于两类税收统领权的行使先后序次差异,凭据肯定的规矩对二者举行分别就成为和谐有关国家财权优点分配的要害性题目。

关于对跨国所得税收统领权分另外规矩题目,现在国际间的通行做法是将非住民的跨国所得分为业务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跨国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4类,分别适用差异的规矩。在这4类所适当中,业务所得的数额最大,其相应规矩的紧张性也最为显着。在电子商务情况中,情况同样云云,而且由于电子商务的双向选择多元化和信息瞬间即时转达等特点;使得传统交易中大量的中心要害(如批发商、零售商等)趋于消散。可以预见,种种电子交易孕育发生的业务所得将会成倍增长。业务所得住列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一样平常是指纳税人从事产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企业谋划性子的活动取得的利润。仍至于是接纳电子交易要领照旧传统交易要领,并不会影响特定交易所孕育发生的业务所得的,性子。

从税法上看,非住民的跨国业务所得,首先应由收人源头国源泉征税,而收人源头地的认定应接纳业务活动孕育发生地尺度。现实交易中,一项业务活动通常由多个要害组成,哪一个要害组成业务活动孕育发生地呢?为了管理这一困难,也为了在国际间形成相对统一的对非住民跨国业务所得征税的规矩,常设机构原则被提出并在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中得到了普遍接纳。

二、常设机构原则的历史和现状

作为常设机构原则的最初情势,"牢固定场所"交易(atradewithafixedplaceofbusiness)看法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的普鲁士,用于管理各个城邦之间的双重征税题目。其后,德意志帝国引人了在收人源头国存在牢固有形场所(afixedphysicallocation)和可见交易活动(avisibelbusinessactivity)的要求;这两项要求在1899年奥匈帝国和俄国缔结的第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成为常设机构看法的焦点因素。使常设机构原则在举世领域真正得到广泛意义的是1963年的《经济相助与生长构造关于制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1977''''年重新修订)(以下简称OECD范本)和1979年的《团结国关于发达国家与生长中国家间制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团结国范本)。这两个范本都分别在第二章第五条和第三章第七条细致划定了常设机构的看法;领域、破例和应用规矩,虽然在具体划定上二者有所差异,但在基本题目上二者是同等的,均较好地管理了对非住民跨国业务所得的征税题目。现***国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也大多以这两个范本为基础讨论制定。

常设机构原则对非住民跨国业务所得税收统领权是这样分另外:首先,作为居住国的缔约国一方对其住民所取得来启举世领域的收入、所得拥有住民税收统领权,但搪塞其住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并举行业务活动而取得的那部门业务所得,作为收人源头国的缔约国另一方享有优先征税的权利,即在这里收人源头地税收统领权优先于住民税收统领权。虽然,这种优先权应被限于该部门业务所得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才气行使。

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可基于某种物的因素某人的因素加以认定。首先,物的因素主要是指牢固业务场所。凭据两个范本第五条第一款的界说,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举行全部或部门业务的牢固业务场所"。这样,一个业务场所要组成常设机构至少要具备3个要件,其一,有一个受企业支配。的业务场所或措施的存在。其二,这种业务场所或措施应具有牢固的性子。其三,企业议决这种牢固的场所从事的是业务性子的活动,而不能黑白业务性子的活动。两个范本还对组成常设机构的牢固

业务场所作了一些非排他性的例举,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服务处、工场、车间(作业场所)以及矿场、油井友好井、采石场大概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同时,两个范本还划定专为从事资(auxiliary)和准备性(preparatory)谋划活动的牢固场所不组成常设机构。其次,由于人的因素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主要是两范本第五条第五款关于非***署理人的划定。同业务场所一样,署理人的活动要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也必须餍足一些要件要求:(1)此署理人必须黑白***署理人,即对委托企业有依附性。这就扫除了大量***署理人、掮客人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大概从(2)此署理人被委托企业授权从事的是特定性子的业务活动,如通常代表委托企业签署条约。虽然,其业务活动不能是资和准备性的。

要是非住民企业在收人源头地国的业务活动已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下一步要管理的题目即是确定哪些收入、所得可以组成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业务所得。从两范本和国际双边税收协定对此题目的划定来看,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接纳"现实讨论原则,即凡黑白住民企业议决其设在收人源头屈的常设机构取得以及与该常设机构的活动有关的收入、所得,均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作为其业务所得由收人源头国源泉征税。另外,在具体核算常设机构的业务所得时,主要采?quot;***企业原则"和"收入用度分配原则"。以上是常设机构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在电子商务情况中常设机构原则面临的寻衅

在常设机构原则孕育发生100多年以后的克日;曲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交易要领的出现,这一原则正在履历空前未有的寻衅。电子商务的生长对国际税收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仅就非住民的跨国业务所得来说就有两点须要细致。

首先,电子商务按其所交易商品的情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有形商品。这类商品的电子交易只是订货、缔约、付款、单证传输等交易要害议决电子信息传输技能在网上完成,虽然能节省大量的时间和最大限度地制止错误以前进交易屈从,但其有形商品却必须寄托传统运输要领举行交付。也即是说,交货要害肯定是有形商品的实体移转。另一类唐肥撬孀畔执缱有畔⒓际醴⒄蛊鹄吹氖只唐贰U饫嗌唐返牡缱咏灰兹潭伎稍谕贤瓿桑⑹迪炙布浯荩灰资奔浼獭T谂访宋被?997年公布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绿色文件中,第一类商品的电子交易被称为间接电子商务,第二类商品的电子交易被称为直接电子商务。该文件以为,间接电子商务是有形商品的电子订货,但其必须议决邮递服务或商业信使等传统渠道举行现实交货;而直接电子商务是无形商品和服务的***订货付款和交货,这些商品和办同族儿要包罗盘算机软件、娱乐商品或举世领域的信息服务。

其次,电子商务虽然在交易实质上与传统交易要领基本同等,即商品流转均从位于一国的卖方到位于另一国的买方,但凭据电子商务的特别技能条件,特别是服务器(Server)的位置和归属题目,电子商务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国住民企业的卖方在另一国设立服务器,无论该服务器是否系其全部或租用,卖方应对该服务器拥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利,卖方议决该服务器与该国客户举行种种电子商务活动。另一类是服务器的支配权不属于卖方,而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lSP),网络服务提供商向主顾提供Intemet进入服务并在其服务器中以***的情势储存卖方的信息。虽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也可设在第三国,仅在收人源头国有一个存在点(pojntofpresence)。

凭据以上对电子商务的分类阐发,笔者以为,常设机构原则在电子商务情况下所遇到的题目主要有以下凡点:(1)非住民企业在收入源头国设立的服务器或***是否组成常设机构?(2)在收入源头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可被视为非住民企业在该国的非***署理人,从而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3)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收人源头国活动的常设机构认定题目。(4)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的认定题目上是否应有所差异?

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电子捏造市场中举行的,从外貌上看,大多数传统的用以认定常设机构的因素都无法寻觅,正如美国***文件形貌的那样,电子商务宛如并未孕育发生于任何现实地域而是孕育发生在电子空间的含糊天下之中,从事电子商务的人可以位于天下任何地方,他们的客户纰漏大概并不体贴他们所处的位置。这种孕育发生业务所得的业务活动和其孕育发生地的"疏散",使得常设机构原则在电子商务情况中必须得到重新相识,天下列国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开心。

四、我国对电子商务情况中非住民跨国业务所得征税题目应接纳的***策

(一)原则

l、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税收优点原则。思量这个题目首先应该朋确的是,"我国现在还处在生长中国家行列,经济、技能相对落伍的状态仍将连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恒久处于净入口国的职位地方。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商业中的比重不停增长;其涉及的税收题目将会越来越多,电子商务的税收题目既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而要管理这些题目,对我国来说,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的税收优点应是主要原则。

2、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要领相比无疑具有巨大上风。生产力的不停生长客观上要求天下列国大肆准迸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交易要领的普遍运用,表如今税收***策上,即列国不应对电子商务接纳与以往传统交易要领差异的税收***策,也即是说任何税收***策的接纳都不应拦阻电子商务的快速生长,不应扭曲五常的经济活动。不丢脸出,性原则将成为列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策的一定选择。

3、只管即便运用既有税收划定原则。美国在其***文件中以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要领在素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异,为了制止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紧张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丧理事会也基本持类似看法卢关于申性原则,美国***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矩是现在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鸣的最好要领。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拆除举世电子商务停滞"的圆桌集会上,与会者同等认可税收中性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课税接纳的第三项原则也应是只管即便运用既有税收原则。

4、机动性原则。现实中,电子商务的生永日新片异。任何针对它的税收***策都必须

思量其不停快速生长厘革的特点,以连结税收***策的相对稳固性和权威性。以是,机动性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在这方面应遵照的第四项原则。

现实上,美国***文件也明确指出了后三项原则在电子商务征税***策申的基础性职位地方。但由于美国事天下头号经济技能强国,在电子捏造市场中,无论是卖方照旧网络服务提供商,美国作为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都占了相当大的份额,从电子商务净出口国的态度出发,大肆提倡住民税收统领权,对美国意味着巨大的优点。而作为电子商务的净入口国,大多数国家必须夸大电子商务情况中的收人源头地税收统领权,表如今对非住民跨国业务所得征税题目上,即是坚持传统常设机构原则的基本内容。

(二)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策

我国对外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因此OECD范本和团结国范本为蓝本,团结现真相况加以制定的,协定申的各项看法、规矩和两范本的相应内容基本同等。在电子商务情况中,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康健生长。同时也为

了保障我国作为电子商务净入口国的税收优点,在前述四项原则的引导下,我国应连续夸大收人源头地税收统领权,在对非住民跨国业务所得征税的题目上,参照两范本的划定连续坚持常设机构原则。虽然,也要团结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相干内容重新相识。

非住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并不组成常设机构。在收人源头国设立的***通常只是起告白、展示的作用,目的仅在于吸引潜伏客户/非住民企业议决它举行的活动应以为属于资和准备性的。现实上,早在1997年1I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拆除举世电子商务停滞"的圆桌集会上,与会者就在这个题目上取得了共鸣。

非住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要是餍足关于牢固业务场所的3项要件,而且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黑白资或准备性的,应认定该非住民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这里的非住民企业并不区分是一样平常企业照旧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组成牢固业务场所的有形实体讨论的认定也应接纳德国的推理逻辑,凡主要用于非住民企业业务活动的位于我国的服务器都应被以为组成常设机构。

在我国境内谋划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样平常不应被以为黑白住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非***署理人,从而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由于从现真相况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职位地方***,业务上并非只为个体客户服务,而且一样平常不会继承客户委托代其从事特定的业务活动。网络服务提供商乃至并不体贴客户***的运营情况,由于他只按其所提供服务的数目和质量收取服务费。

网络服务提供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以为组成常设机构。与一样平常企业差异/网络服务提供商所谋划的即是网络接,人和信息服务,其直接从所提供的服务中获取业务所得,以是,借用前述德国的推理逻辑,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在我国境内议决任何有形的流传前言、渠道提供服务,均可组成常设机构。

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凭据中性原则在税收***策上不应有所区别,在常设机构认定题目上应接纳统一尺度,以制止经济活动的扭曲。

电商征税篇5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你只是偶尔做一点小额交易,不用去工商部门登记,但不管卖多卖少,产生合法收益之后,都得去税务部门登记并申报纳税。这条规定如果获得通过,影响的将是一个庞大的人群。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商市场,直接和间接从业人数达4250万,电商已成为社会创业创新的一个重要渠道,为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创业青年、退伍***人、城乡残疾人等开辟了就业创业新途径。

中国电子商务的出现,一举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解锁了信息盲区,为千千万万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而如此“货通天下”的市场规模堪称史无前例,也给全员参与网购的中国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不少贫困地区的田间地头,都能看到“农村精准扶贫电商示范点”的牌子,一些在外务工的年轻人,从亲身体会到的“信息差”中感受到乡村土特产的价值,选择回乡创业卖土特产。邻里收购来的红薯玉米土鸡蛋,就是他们脱贫致富的“武器”。拿着大屏幕的国产手机,通过网上交易“捞第一桶金”,几乎是他们实现梦想的唯一机会。

笔者接触过两位卖红薯的年轻人,他们大学毕业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回到位于贫困县的老家,将高山土产的有机红薯,以9元一斤的价格在网上出售,日销售量最高达到一两千斤。他们的成功案例轰动整个乡里,临近的农民由此成为了他们的固定供应商,他们也改变了更多人的思维方式,被当地***府树立为创新创业典型,并且得到了地方信用机构的小额免费贷款。

这两位红薯卖家的实际收入如何呢?粮食作物生产是需要时间的,考虑到物流成本和储存成本,平摊下来,实际收益并不比做稍有技术性的体力活更高。但是,他们的成功还有别的考量在内:示范效应一出,两位年轻人在赚钱的同时,体会到了创业的成就感。在上大学留在城里工作之外,也蹚出了另外一条路子。假如没有电子商务,他们即便看中了土特产的价值,恐怕也只能推着车子去城市叫卖。

这些处于创业创新阶段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抗风险能力较弱,亟待***策扶持,有的应当属于精准扶贫的对象。如果严格实行无差别征税,他们创业创新的成本立马就提高了。

电商征税篇6

根据我国近几年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的形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商超连锁企业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和全国***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征电商税”的建议。此言一出,立即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关键词】

电商征税;网店;研究

1 电商税的现状

调查数据显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只有30%,高达70%的比例未缴纳任何税费,其中仅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累计1年漏缴税费就超过了350亿元,全国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电商与实体店铺相比,线上交易“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潜规则,这对实体零售企业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另外,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只要是有经营活动,并产生收入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依法纳税,这是作为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电商税”的产生无可厚非。但现实的难题是:关于如何核实电商真实的销售额,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真的对广大的中小卖家开征“苛捐杂税”,很可能对整个网络零售业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影响整个行业,甚至经济整体的发展。以淘宝为例,一方面,许多的交易并不是通过“支付宝”来完成的;另一方面,经营者的银行往来资金很可能存在“水分”,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淘宝卖家为了提高“信用”自己掏钱“刷”销量,而广大的网店消费者,将很可能为“电商税”最终买单。

2 对电商征税的原因

2.1向网店征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网络经营近几年发展迅速,网店数量快速增长,根据***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初,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高达1365万家,面对如此庞大的经济活动主体,加强其规范性已经迫在眉睫。并且在以往,“低价”是网店的核心竞争优势,这终究不利于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2.2规范网络虚拟市场的需要

由于网店经营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管理,成千上万的水货、假货充斥着网络销售市场,他们正在瓦解着买方市场的信任,严重破坏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个人网店大范围征税后,将大力推动实名制认证,把网络经营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网店店主,使权力与义务相统一。一方面使经济主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使许多“无良商家”无法生存,这样能够促进整个网络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卖家与买家将以诚信为基础,建立优质的诚信网购市场。

2.3电商征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艾瑞咨询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的累计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其中,最占优势的是淘宝网,保守估计交易额为8000亿元,假设以3%税率征增值税,税额将达到240亿元。因此对电商征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保证国家财***收入。

2.4对电商征税彰显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范围的普遍性和税负水平的平等性。征税的普遍性是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税法对纳税主体平等适用,电商也应是纳税主体。征税的平等性体现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应于其负担能力和经济水平相一致。因此,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应该对电商征税。

3 对电商征税具备经济和法律的可行性

从经济意义上讲,在电商市场上从事电子商务的店家大多数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而不是将产生的利润用于公益事业,因此电子商务满足了收益性、非公益性两个条件,符合经济上的可行性。因此,电商在其经济能力的可承受范围之内是完全具备征税条件的。

目前在全国人大立法会议上关于电商征税跨出历史性一步,在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中,将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和定位问题,鲜明提出对电商征税的问题,这将极大促进电商行业规范发展。“电子商务法”、“税法”等相关税收法律为对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立法精神,可知电子商家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只要交易额达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就应当归属征税范围。

4 电商征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网店征税所暴露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4.1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急剧膨胀,规模压力巨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1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7.86万亿元,同比增长高达30.84%。另一方面,许多传统实体企业面对网店经营的急剧冲击,改变经营模式,转而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因此,面对如此庞大并且规模急剧增长的电子商务主体,我国的税收征收体系将承受很大压力。

4.2电商征税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不同于传统的在实体店之间面对面的交易,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缺乏专门的规定。通过网络达成购买协议,其交易信息的隐蔽性使得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身份和经营地点追踪变得困难,并且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化程度加剧,网络交易广泛应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方式,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变得相当困难。

5 对电商征税可采取的策略

5.1对电商征税,应该分类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笼统地按一个标准征税

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国家税收立法部门应对相对处于弱势的电商予以***策优惠,例如我国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对其征收3%的营业税,相较于正常的5%,有大幅优惠,这对于电商的征税有很大的参考借鉴价值,同时还可以适当采取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策。

5.2创新征税方式

1.实行网络实名制管理。为推动网络交易主体的识别认证,制定相关法律,将我国国内电商经营纳入“实名制”范畴。

2.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第三方关于税收征管方面的合作。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广泛应用例如“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造成一定量的税款流失,因此税务部门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协作,努力推进税务部门监督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税款,从而能从源头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3.加强税务部门自身网络信息建设,破解电子商务主体身份隐蔽化的问题,使其交易数量与交易金额清晰、透明,从而真正实现网络的监督和稽查。

从目前来看,对电商征税会伴随困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网店说征税必定是未来趋势,会从一个地区逐渐迈向全国。

【参考文献】

[1]刘天永,电商不纳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N].经济参考报,2013-12-17(008)

电商征税篇7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行性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以及“电子商务应该如何征税”等问题有了许多比较深入的研究。目前的文献中,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学术界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根据现行税法以及税务法规,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不能并为一谈。主流的观点为:对于B2B以及B2C模式,商家一般都是有明确纳税主体的实体机构,与传统商务的区别不大,对于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争议很少。对于商家为个人网店的C2C模式,商家的数量多而规模小,监管难度大且成本高,同时考虑到个人网店对于帮助解决就业问题方面起的作用,应当特殊对待。

本文主要从管理角度,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可行性以及面临的困难,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分析

1.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符合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都有纳税义务,不受交易与结算方式的影响。C2C电子商务与传统购物方式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于商品或者劳务进行交易,不同之处是网络购物将交易和结算的途径由面对面的方式改为在网络上进行,只要交易的金额超过了税法中规定的缴税起征点,就需要进行纳税。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C2C个人网店必须申领营业执照并且进行税务登记,国家也尚未征收网络交易税。也就是说,现在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对于没有经营实体的个人网店来说处于完全的免税阶段,同时也没有工商部门对这部分商户进行管理和约束。随着C2C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2.国外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美国以及欧洲一些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府和研究机构也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纳税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出于对于电子商务这个新兴行业的扶持,各国在其发展的初期都采取不同的措施。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8年和1999年的两次会议上达成一系列共识:明确电子商务税制的国际税收规范;建立高效、简洁和公平的电子商务税制;制定标准,合理分配跨国企业在各国征税税基。

1998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法案经过两次修正,一直沿用至今。这是美国关于网络购物征税的主要法律。但这部法案并非简单地免除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所有税收,法案规定的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不在对互联网的使用征收新税和附加税,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征税或者加以税收歧视。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各个州的***府和联邦***府都有权力进行征税,而且同一税种在各个州的税率可能不同,为了进行统一,美国高等法院做出判定,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销售税。这也是美国对电子商务有条件免除的唯一一个税种,其他种类的税与传统商业模式征收方式相同。

从1997年开始,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等一系列文件。文件规定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并且为了保持税收中性,避免不公平竞争,应不断完善现有税收法律,促使税收制度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对于网络购物的税收采取重性原则,欧盟会针对网络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增加新的税种,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赋,以免造成不公平。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的做法,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策应当既不阻碍网络贸易发展,又要增强征税能力,不造成税收流失,避免导致双重税收或无效税收。坚持税制便利、易于遵从原则,确定普遍适用的条款,使税收征管易于遵从。

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广泛运用为C2C电子商务税务征管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随着近几年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个人网店虽然数目众多,但是却普遍集中在某几个最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为6.3万亿元,其中C2C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5864亿元,同比增长47.1%。其中淘宝网以95.1%的市场份额占据绝对优势,剩下的由拍拍网和易趣网分别占据4.3%和0.6%。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便捷的支付工具、对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保障,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与个人网店进行交易。因此第三方购物平台可以清楚的获悉网店的经营种类、交易规模以及具体的账目情况。这些都是进行税收征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运用为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4.对C2C电子商务不征税有悖公平原则

根据iResearch 艾瑞咨询2011年的统计数据,48.4%中国网购者选择网购的首要原因是与实体店相比,同种商品在网店的价格更加便宜。C2C模式电子商务与传统模式的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向消费者出卖商品或服务获取报酬,因此C2C个人网店与经营同种产品的实体店是竞争关系。而C2C个人网店不需要缴纳店面租金,也不需要在各地铺设经销渠道,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铺,所以能制定出更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同时因为不缴纳税金,对实体店的经营冲击更大了,因此长期对C2C个人网店免税使实体店铺与网店处于不同的竞争状态,这样是不公平的。开始对个人网店征税之后,不仅可以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会让个人网店经营者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有助于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提高个人网店整体的服务和盈利水平,同时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对于行业的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困难

1.C2C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监管困难、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

首先,C2C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很大,不仅有很高的营业额,而且从业人员的数量很大。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公布的检测数据,截止至2012年6月,我国现已注册的个人网店数量达1725万家,同比增长19%。其中,淘宝网现有职业卖家600多万,而且现在每天仍有近万家新注册用户。这些网店的经营状况也不尽相同,由于经营手段以及推广情况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网店都是盈利的,有近30%网店的月营业额在2000元以下。而且其中绝大部分网店都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过。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以当前我国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以及信息资源情况,想要用传统方式对这些网店逐一进行监督和征税是很困难的,而且将会花费大量的成本。

其次,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针对传统交易模式的。但是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模式,其虚拟的商务活动空间、课税环节地理位置的分离、交易发生地点的不确定、界定模糊的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界定失效等特点。因此,电子商务中各种税收要素的确定成为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现行的税收制度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的模式进行调整和修改,也是对其进行税收征管的困难之一。

2.税收***策模糊不明确

目前我国未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个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而且各个地区对于个人网店是否进行登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市已规定营利性网店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而广东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网络交易是跨越空间的,如果不同省份或城市之间执行不同的规定,有的征税而有的不征税,或者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就有可能造成网店的迁移。因此,对个人网店征税需要有全国一致性的法规。

3.仓促征税可能对C2C电子商务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电子商务能够有效降低成本,迅速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帮助解决就业、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电子商务对于经营场所的条件要求较低,不需要承担较高的房租,同时在人工成本方面压力也比较小,因此发展迅速。由于C2C电子商务这种成本较小,进入门槛低的特点,一些大学毕业生、城市失业者以及残疾人、退役***人等人员通过在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实现了就业。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实体店铺承受着高于个人网店的经营成本,如果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网店征税,这种竞争确实是不公平的。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如果对个人网店全面征税,网店将失去最大的价格优势,这必然会打击网店经营者的热情,同时也会对潜在加入者造成较大的压力,影响其加入。

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现阶段应对C2C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扶持的***策

C2C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只有十余年时间,而且个人网店的数量在近几年才有了明显增长。其中规模较大、经营稳定的网店的数目并不多,绝大多数的网店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经营和管理上都需要帮助和扶持,同时C2C电子商务对于解决就业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明确的针对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策之前,地方税务部门如果贸然征税,将不利于区域电子商务的发展。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暂缓征税。当C2C电子商务征税时机成熟时,可在税种、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规定,使个人网店享受一定的优惠***策,扶持行业发展。

2.加强对网店的监管,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

如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实名制,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些法律法规的实行为将来在合适条件下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进行了准备,同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网络实名制,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作,获取网店在平台的***交易信息,通过交易信息判定网店规模大小,确定是否纳税,并且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费代缴。

3.加强税收宣传,培养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

在很多西方国家,自行申报纳税已成为公民的一种习惯。这种习惯的养成与社会文化、国民素质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这些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在丰富税收征管手段的同时,还要倡导自觉纳税,让国民都养成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国民都有了良好的纳税意识,也可以弥补税务机关在制度、技术手段上的缺陷。同时可以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给予自觉纳税的网店进行一定的回报,用多种形式对个人网店进行奖励,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参考文献:

[1]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网络经济,2012(3):121-125.

[2]李莉,杨文胜,谢阳群,等.电子商务市场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管理评论,2004,16(3):

25-30.

[3]王锐.税收不遵从的识别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3.

电商征税篇8

1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相比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这容易造成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及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也使得现行税收要素对其约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主要具体表现在:

1.1 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不受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监管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无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所谓的工商登记实名制规定形同虚设,进一步造成税务机关无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使得税收漏管漏征。这种“示范”作用吸引着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到这一“避税天堂”,形成更多的税源失控。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缺乏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安排,实名制不能代替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制度是国家相关机关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

1.2 电子化交易使得传统的财务账簿、凭证管理失效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代替了传统纸质的账簿、凭证,如以网上订单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传统纸质发票的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查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带来困难,“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也使得税收审计无法追踪查询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借助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轻易修改电子凭证使其变得完全没有可信度,纳税人利用用户名和密码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凭证。事实证明,目前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没有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1.3 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传递,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混淆在一起,导致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税种和税率无法准确判定,造成税收征管混乱。对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戏装备、网络货币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4 难以界定电子化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体分为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在具体实践中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管辖权,但涉及电子商务征税时却常常存在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和虚拟化,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造成困难,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困难。

1.5 传统的税款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实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供货商可以撇开批发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购货方配送,使得传统的建立在中介基础之上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复杂性。具体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潜在纳税人征收税款,加大了征税行***成本,导致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1.6 电子商务纳税时间、期限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按具体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据相关纸质凭证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而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交易,无纸化交易使得现有税收***策中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有效实施。

1.7 涉税日常监管困难重重

在税收日常检查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为基础进行监督检查。在电子商务中,首先无店铺经营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其次通过网络传送交易信息、进行货款支付,给税务机关监控交易过程、掌握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带来困难。最后电子商务的实时性特点,使得被检查对象有可能在税务部门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检查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2 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有很大差距,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随着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和电子化交易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措施的缺失将导致大量财***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同时若我国不尽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经济往来中置我国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制约。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规则制定,即是理论研究需要,更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2.1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税法基本上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首要前提。

第一,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相关原始凭证的法律意义。立法以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等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逐步规范它们的格式和操作规范,保确交易记录完整和法律效力。

第二,规范相关税法适用范围。首先通过使用规范的文字符号,来确定网络域名的注册,确保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其次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介入企业财务软件应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同时也要规范财务软件帐务的修改和保存。最后应立法以明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权利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尽快结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

第三,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我国应结合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也绝不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维保我国征税权益,防止税收流失。

2.2 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税务部门应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凡开设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先要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同时给每个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形成监督纳税的网络)。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后,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也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

第二,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监督的软件。对于提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网上平台,可研制能加装在其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商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加装该软件的服务器链入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核?。

第三,研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须使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这种电子发票须有统一格式和每张发票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只有在卖方将交易的电子发票信息发往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并将信息存储以备日后查验后,才能进行款项结算。

2.3 创新电子商务征税稽查模式

在电子商务日常货款交付时,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完成,所以对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应着重监控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可以定期结合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有效整合工商、海关、审计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偷漏税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能普及税法知识,又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4 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流动性、隐匿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制约,给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交易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提高反避税工作绩效,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协调和情报交换,同时也须强化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协作,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以避免双重征税为出发点,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税收原则、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同各国加强合作,从而协调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构造符合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税收体系。

电商征税篇9

【关键词】电子商务 关税 必然性 软着陆

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它是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方式,如:网上营销、网上客户服务,以及网上广告、网上调查等。电子商务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业务作业方式和手段,是全球信息流动在国际贸易领域得以实现的形式,其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对传统的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特别是关税问题。对于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征收关税,而分歧的关键就在于其各自的经济利益。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不同态度及原因

(一)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张实行电子商务的零关税***策并且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等等。WWW.133229.COM然而,发达国家的这一主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们本身的经济利益。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基本趋于成熟。特别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龙头,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实行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策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一方面,发达国家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理由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策,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府和企业的真正目的是要利用零关税这一***策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电子贸易扩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提倡零关税的真实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经济霸权地位。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萌芽阶段,有的甚至还未开展。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发展中国家,免征关税诚然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客观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还属于幼稚产业,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国际传送,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另外,零关税还会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产业。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免征关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

三、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必然性

现阶段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但是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二者的分歧会逐渐减小,而且趋于一致,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成为必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的相对性决定的

由前一部分我们可以知道,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零关税就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提供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良机,有利于其维护经济利益。然而,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性只是暂时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不平衡会慢慢缩小,以致消失。这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利益空间变小,实行零关税对于发达国家不再具有优越性,零关税的主张也就会慢慢消失。

(二)电子商务征收的关税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

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长远来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目前发展的不同程度而产生了分歧,进一步说,这种分歧的消失是一种必然,只是时间的问题。

四、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应对措施

(一)采取“软着陆”的方式

我国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呢?本人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程度较轻,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的不断成熟,关税的征收可以逐步调整,使之有利于我国的利益。这样就避免了不征收与硬性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二)建立多边或双边关系

由于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方面存在分歧,因此,我国应更注重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关系,相互协助、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只有通过双方或多方的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合理征收、严格监管、避免双方矛盾的目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

传统贸易方式情况下,海关征收关税是以物流为基础,但是在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无界化”的特征,海关难以追踪、识别交易双方的交易数据,即便可以追踪、识别,也难以衡量其交易价值,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征管体系。众所周知,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必然会有资金的参与,而参加交易的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交易的数据也会存留在银行计算机中,如果能够较好的监控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便可以清楚的掌握其电子商务交易状况,所以,电子商务关税的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一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孙振玲.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财***与税务.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策研究.我爱学习网.

电商征税篇10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 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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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教育应该是法律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素质和法律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既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通性,又在某些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法律教育主要指的是院校或者培训机构对于学习法律的人员知识传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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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控烟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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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电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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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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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运营管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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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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