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的写作结构
请示的写法 请示一般由请示事由、请示事项、结尾三部分组成。结尾常以请求语作结。下面为您带来请示的写作结构!
1、标题
请示标题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如《××省人民***府关于增拨防汛抢险救灾专款的请示》。发文机关有时可以省略,如《关于××列为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写标题要注意,不能将“请示”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缘由中也不要重复出现“申请”、“请求”之类词语。
2、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3、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请示的缘由是请示事项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据。要先把缘由讲清楚,然后再写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这才能顺理成章。缘由很重要,关系到事项是否成立,是否可行,直接影响上级机关审批请示的态度。因此,缘由常常十分完备,依据、情况、意义、作用等都要写上。
(2)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包括办法、措施、主张、看法等。请示的事项,要符合法规,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事项要写得具体、明白。如果请示的事项内容比较复杂,要分清主次,一条一条地写出来,条理要清楚,重点要突出。注意:事项简单的,往往和结语合为一句话。如《关于××列为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最后一句话:“现申请把××列为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请审批。” 请示事项应该避免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和把缘由、事项混在一起的情况。否则,写的就不得要领,上级机关不知你要求解决什么问题,不便给予批复。
(3)结语、请示的结语比较简单,在主体之后,另起一段,按程式化语言写明期复请求即可。期复请求用语常见的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等等。结语是请示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不能遗漏,更不能含糊其辞。
4、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时间××××年××月××日。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中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
请示的写作格式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导、批准。请示属上行文。请示的作用在于请示工作要求上级批复。请示产生于事前,不可"先斩后奏",这是请示区别于报告的主要特征之一。
请示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发文机关、日期构成。
1、标题
一般由请示单位、请示事由、文种或请示事由和文种组成。
2、正文
正文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①请示缘由
提出请示的原因和理由。
②请示事项
提出有关问题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有的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供上级机关参考。提出的请示,要符合有关方针、***策,切实可行,不可矛盾上交。
③请示要求
应明确提出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途径,常用"是否妥当,请批示"、"妥否,请批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等。
请示的写作禁忌
一、因个性化写作而不遵守规范性
新媒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写作更趋于个性化。但规范性是所有公文写作必须遵循的共性要求。为了便于工作事务的处理,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完成社会机构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规范性能删简工作过程中的细枝末节,使有关人员能将注意力集中到公文的核心部分——规范而格式化的公文内容与形式,帮助加快公务处理的速度。
对请示公文的写作来说,规范主要体现为遵守一定的格式。如按首部——标题及主送单位,正文,尾部——发文机关、日期的前后顺序排列;注意标题的两种写作格式:由请示单位、请示事由、文种组成,如《×市人民***府关于×××的请示》,或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寒假期间开展帮困活动的请示》;对应社会机构“上下”分层与“左右”平行结构的批准与呈转请示,都应包括理由、内容和结语三个主要部分。而在请示理由部分,注意简要阐述请示的背景或根据,概括请示事项,以“现……报告如下:”作结;请示内容部分包含请示事项、阐明道理或事实等内容;请示结语部分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常用“是否妥当,请批示”、“特此请示,请审批”、“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语句。这些是任何有意个性化的请示行文,都应该遵守的规范体例。
二、因体现主观性认识而忽略客观性表达
请示毕竟是由围绕单位事务而由人写作的公文,所以其中的主观性必然存在。比如在文字的运用、句式的排列、段落的逻辑、语气的谦恭等,会因人而异。但请示是关于社会事务信息交流与联系的一种工作应用文,其表述与传递的内容的客观性——实际工作事务及处理,使得请示公文写作,是非虚构的、客观的;其上行文的“身份”,还使请示在行文中,需杜绝过于外显、强烈的主观色彩,避免让上级部门留下给其施压的印象,而影响到请示的及时批复。
不管是请示理由对背景和原因的简述,还是请示内容中事项与道理的提出、请示结语的使用,都应建立在真实、可信并可行原则基础上:背景及原因是客观存在的,而非想象与杜撰;请示的内容中,事项列举既是客观呈现,亦可在未来进行操作,道理的阐释则符合社会逻辑与规律,虚非假想而务实;请示结语要表达请示要求与目的等。虽然间以适当的主观性,比如在阐述请示事项与道理时,以言真意切而晓之于理,以深刻的认识而动之以情,有时能更容易打动上级,以获批复。但切记要把握好请示的客观性涵容,忌以掺杂过多感情性的主观描述与表达,扰乱了上级对请示事实及道理的判断,比如“我们认为”、“一定要”等语词的运用需谨慎,请示行文的主观性若引起上级部门的反感,会使请示的批准、转呈被耽搁,或不予批复而转回。
三、因注重详尽性陈述而缺少简要性概括
有时,不是每个请示都可用三言两语阐述清楚的。作为一个单位的设想和建议,当其请示内容的事项较为复杂,道理不易说清楚的时候,下级部门偏向于对事项及原因等,进行详细而周全的阐述,唯恐有所遗漏。当然,为了事项排列详细,运用分条分项的写法,采用事实和事理两类论据进行阐述,这都是可取的。因为具体、明晰的事项,周密而充分的说理,能使上级对该请示引起重视,对请示的内容了然于心,从而下定决心答复、批示或批准。但详尽的陈述与表达,并不是动辄千言。为了得到快捷、有效的批准或转呈,请示更需要简明、扼要。
请示要一文一事。一文多事,容易导致请示的重心不定。
请示理由可用导语形式,一句话即予说明。
请示内容是请示公文的重心,写作时,要注意使用概括性的书面语言,有顺序、有层次地排列请示事项,要用简省而逻辑严密的文字阐明道理。
另外,简短请示中,其后不需要加上相关过渡语;请示内容可根据请示的情况有无条文可依据,是知会还是请示,而决定仅提出请示事项,还是包括阐明道理之两项等。这些对简要性的强调,无非是为了上级在面对越来越多的请示文件时,能更方便、更顺利,也更迅速地读完请示,做出批复。
在不断加快的社会节奏中,明确请示的写作目的,避开其写作的误区,不仅可以事半功倍,而且也是时代对请示公文写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探索之、实践之,将对未来相关社会事务的处理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