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国家的海关一样,澳大利亚海关承担了监管进出口货物及相关物品、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打击武器及走私等职责。但同时,它还有一种其他国家海关所不具备的职能――反倾销。
反倾销制度
总体上看,澳大利亚海关所实施的反倾销制度是在WTO反倾销规则框架内形成的,其判断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核心依据是:进口商品的价格是否属于正常价值范畴;进口商品是否对澳大利亚本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构成实质性损害。
正常价值的主要判断依据是:该商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条件下的市场售价,该商品的结构价值,以及该商品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等。其中结构价值指的是,对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其合理的管理、销售及一般费用进行适当计算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简称ASG。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澳大利亚企业,只要认为某一进口商品不属正常价值范畴并对澳洲本土同类产品构成了实质性损害,都有资格向海关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所谓符合规定条件是指:该企业在某一商品的生产制造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或是在该行业中获得一定数量同行的认同。
由于影响出口价格的因素很多,且正常价值的计算受各种变量干扰,海关会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过程中对其进行调整。这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产品物理特征差异;销售条件差异;数量差异;营销费用差异;信贷条件差异;汇率差异。一旦调查认定存在倾销行为,海关即可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的做法是依据倾销商品实际进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的价差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提高它在澳大利亚市场上的售价。
调查程序
企业申请一经认定符合要求,海关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是立案。澳大利亚海关会在接到反倾销申请书后的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若不予立案,企业可向贸易措施审议官(TMRO)提出申诉,后者应在接到申诉后的60天内作出裁决。
立案后,澳大利亚海关随即会在《联邦公报》、《澳大利亚财经评论》等全国性刊物上公布其决定,宣布将某国某商品作为倾销对象立案调查。所有利害关系方,包括外国出口商、本国进口商、本国申请方等,均可依公告内容在立案后的40天内提交意见书。此外,海关也可直接与利害关系人联系,要求其在同一时限内提交意见书。
之后是初步裁决。初裁须在正式立案后的60天内作出,若初裁认定倾销行为存在,海关将以保证金的形式对相关货物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此外,海关须在正式立案后的110天内公布基本事实报告。报告公布后,各方还可在20天内分析报告内容的合理性,并据此提出进一步的抗辩。20天时效一到,海关不再接受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建议。
整个反倾销调查的时限仅为155天,在调查终止期的前25天,海关须根据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书审查相关证据,然后作出最终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相关建议,并提交给主管部长。
收到海关的裁决建议后,主管部长应当作出决定,尽管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规定其时限,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主管部长会在收到裁决建议后的2-8周内作出决定。具体结果可以是:不征收反倾销税;对所有或部分外国商品征税;接受所有或部分外国出口商的价格承诺。一般来说,主管部长会支持海关的裁决建议。
主管部长作出决定后,各利害关系方可在30天内向贸易措施审议官提起上诉,后者须在60天内进行审议,并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决定的裁决建议书。
企业应对
2006-2008年,澳大利亚海关先后对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30余种商品实施了反倾销调查,列入调查范围的产品包括塑料制品、二氯苯氧基乙酸、高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三聚磷酸钠等化工产品、水果罐头、金属制品等。被调查的产品来自泰国、马来西亚、加拿大、俄罗斯、英国等,但比较集中的还是东南亚国家和中国,其中中国生产的化工类产品、卫生纸、汽车轮缘、玻璃、初加工菠萝和蘑菇、空心钢材都曾遭受调查。
反倾销措施本质上是澳大利亚***府对本国企业所实施的保护,但无论调查结果如何,所涉及的外国企业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调查认定构成倾销行为,海关将对相关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这将导致该商品在澳大利亚市场上价格上涨,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即便调查认定倾销行为不成立,它也会在无形中给企业增加很多额外成本,接受调查、搜集证据、应诉、上诉等活动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如果被要求交纳保证金,进口经销商和出口企业还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
澳大利亚立案调查的反倾销案件中,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约占总数的1/3。
作为澳大利亚海关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中国出口厂商应在充分了解该国反倾销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此类事件。
首先,企业可对澳大利亚的同类产品市场进行考察和调研,重点考察价格和市场份额两个方面,尽可能不以低价策略扩大市场份额,以免引起澳大利亚本国企业的不满。
其次,树立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以优质高价策略开拓市场。近年来,我国企业遭遇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商品以初级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主,要想避免此类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应着力进行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有效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另外,可实行产品优化组合策略,将不同产品混合加工成新产品,使之在澳大利亚市场上很难找到典型的同类产品。例如,出口蘑菇罐头和西红柿罐头很可能为澳大利亚相关行业带来压力,但如果将蘑菇和西红柿以适当方式混合加工成一种新产品,竞争形象就会被模糊化,遭遇反倾销的可能性也会减小。而且,即便受到调查,澳大利亚海关也很难找到典型的比较对象,其认定倾销行为的过程将十分困难。
最后,即便调查已无可避免,也要从容面对、积极应诉。应诉时,要熟知澳大利亚海关的调查程序,密切关注每一阶段的动态,全面搜集信息,特别是海关调查的程序、方法以及正常价值的计算方式、价值干扰因素的排除等等,只要其中存在与该国法律相悖的情形,都能用作上诉申辩的理由。此外,澳大利亚海关反倾销措施的专业性很强,调查过程中留给利益相关方提交抗辩材料的时间也很短,因此一旦调查发生,出口企业应在第一时间聘请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共同制定诉讼策略,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