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部门应当在***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部门应当在***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3篇

一、设定和实施行***许可的机构

区卫生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全区依照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许可。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实施委托范围内的许可事项,并以区卫生局名义实施行***许可。区卫生局要将委托许可的内容和事项予以公告,并且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区卫生监督所实施行***许可的监督,制订监督检查制度。

二、实施行***许可的基本原则

1、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大连市***府公布的许可事项。

3、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高优质服务。

4、不得擅自改变申请人依法取得并已经生效的行***许可。

5、告知原则。

三、申请与受理

1、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及各卫生监督派驻所的办公场所以及区行***办公大厅卫生窗口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并公布解释电话,安排相关科室和人员给予解释。公示的形式可以采取宣传手册、公示板,电子触摸屏等形式,鼓励推行电子***务,在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上公开有关内容,并逐渐探索网上申请、受理及许可事宜。

2、受理或不受理行***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受理时限要求为:

①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机关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即时受理申请。

四、审查与决定

1、凡受理的行***许可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行***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行***许可决定的文书。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需对现场进行指导检查的,应当在当天(特殊情况2天之内)安排至少2名监督人员现场指导检查。

2、凡现场指导、检查的监督人员,要现场制作检查指导记录以及一次性告知办理许可证前所有申报材料的书面通知。尤其需要对场所和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检验等时,要书面告知检验的机构和所需时间,检验所需最长时间不要超过1周。

3、申请人在按照监督人员的意见改进后,申请竣工验收时,监督员应当在当天(特殊情况不超过2天)现场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上报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出具行***许可的书面决定。对验收不合格或有关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行***机关也要做出不予行***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尤其对经监测、检验、检***不合格的场所和产品,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复议或者行***诉讼的权利。

4、卫生行***部门做出的行***许可决定,要全部输入微机,日常监督事项及申请单位受处理情况也要及时输入微机,并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行***许可期限

卫生行***部门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能当场做出行***许可决定的,要当场做出许可决定,需要对场所和产品进行现场检查、监测、检验的,提出的改进期限要限定在20日内,申请人在20日内没有改进好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在20日内按照监督人员意见改进好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卫生行***部门必须在自最初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卫生行***许可决定。

六、其它规定

①实施卫生行***许可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②实施卫生行***许可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交通行***许可机关或交通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依法取得交通行***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交通行***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行***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许可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根据行***许可事项的特点和其它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措施和方式。

第八条监督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交通行***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行***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监督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许可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十条监督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监督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记载。

第十二条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定期检验的,监督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依法应当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不服处理的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总结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检查报告书等材料,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投诉制度,受理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处理。

监督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八条对个人或组织的举报,监督机关应当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交通行***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许可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逐步实现不同行***区域有关行***许可机关之间计算机系统互联,及时通报信息。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5篇

一、规范贷款审批程序

认真把好贷款审批关是放准用好贷款、提高资产质量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照贷款***策、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核,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

(一)层层设立贷款审批组织,贷款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联社已成立了大额贷款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要相应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负责辖区内3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贷款的审批发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会计、监测、信贷员等3-5人组成,同时,信用社也应成立贷款贷前调查小组,成员由信贷员、监测员等2-3人构成,负责辖区内万元以上(含1万元)大额贷款的贷前调查,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联保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抵押人(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贷前调查领导小组成员要在担保(抵押)贷款贷前调查一览表上签署意见,为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和社主任决策提供详实资料。信用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贷前调查领导小组名单要报联社业务科备案。

贷款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信贷员审批发放;贷款在3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部)主任审批;贷款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社(部)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社(部)主任签署意见;贷款3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联社审批。

决策人必须在核准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审批贷款必须以调查人、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该笔贷款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情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集体审批贷款应有会议记录和大额贷款审批登记卡,并纳入贷款档案管理。

(二)完善审批记录,正确界定贷款第一责任人

在贷款管理上实行联社、信用社(部)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贷款管理负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在贷款具体日常管理上严格执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主办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责任,主办信贷员承担终身收回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无经放员或发放贷款责任不明确的,经信用社主任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主任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或同意,无经放员的贷款,内勤监测员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二、贷款的发放及收回管理。

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信用社在与贷户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规范完整,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保证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担保人书面担保书。

(5)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6)借款合同(样本)。

(7)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8)借款借据(样本)。

(9)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贷款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二)抵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抵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附件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三)质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质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质押物证明及止付证明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质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第一责任人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杜绝冒名顶替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农户书面贷款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贷员调查报告。

(4)信用社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样本)

(5)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6)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样本)

(7)信贷员填写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确认此笔贷款第一责任人(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做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了现金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领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贷款检查报告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6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机关负责实施的行***许可事项及相关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实施监督原则]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照《行***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许可,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实施行***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委托实施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播电视行***机关不得将本实施机关的行***许可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机关实施。不得委托除行***机关之外的事业、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许可。

依法委托其他行***机关实施行***许可的,委托行***机关应当与受委托行***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实施行***许可的具体事项和相关内容,并对受委托行***机关实施行***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委托行***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机关名义实施行***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许可。

委托实施行***许可的,应当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委托行***机关和受委托行***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具体委托事项。

第五条[职能部门责任]广播电视行***机关各职能部门在行***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行***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接受查阅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实施办法,提供相关法律服务。***门负责行***许可的内部监督和投诉受理。

需要多个职能部门承办的行***许可事项,由主办部门商会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在法定期限内统一办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要求]具体受理和承办行***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广播电视事业,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严谨扎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广播电视行***许可事项的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有关工作制度;

(三)具备实施广播电视行***许可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向申请人说明、解释广播电视行***许可事项的公示内容,并能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统一受理申请和统一送达决定]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受理行***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许可决定及其他书面凭证,并向社会公告。

有条件采用电子***务方式办公的,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网上公布行***许可信息,受理行***许可事项。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保存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行***许可申请,并及时通过网络告知、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情况。

第八条[公示内容及途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在办公场所张贴公告栏,设置电子触摸屏,印发行***许可办事指南,也可通过***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公示《行***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如各种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以广播电视行***机关的书面标准文本为准。

下列内容也应当予以公告:

(一)依法需要经检验、检测、评审、特定资格考试作出行***许可决定的事项名录、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检验、检测、评审结果和考试成绩等;

(二)需要听证的行***许可事项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承办行***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四)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职能部门、联系人、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许可申请的情况、准予或不予行***许可的决定和申办行***许可事项的进展情况等;

(六)行***许可决定和被许可人相关信息、许可事项、许可期限等;

(七)行***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广播电视行***许可事项已经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格式文本提供]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形式审查]广播电视行***机关收到行***许可申请后,应当登记编号,填写内部文书,注明收文日期,并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数量、种类及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及类似错误。

第十一条[申请情况处理]广播电视行***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告知方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许可申请。

广播电视行***机关无论受理或不予受理行***许可申请,均应出具书面凭证。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网上预受理及其处理]广播电视行***机关提倡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信函方式提出行***许可申请。

在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尚未启用电子公章、全面实行电子***务的情况下,广播电视行***机关受理行***许可申请,暂以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的申请材料原件为准。在出具受理该行***许可申请的书面通知之前,须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三条[审查方式]广播电视行***机关对受理的行***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经审查提出行***许可决定的意见,应按照内部工作规程,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交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执行上级许可事项的工作规程]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决定的行***许可事项,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

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发现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受理审查行***许可申请时存在不作为情况的,可以督促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尽快报送申请材料,也可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办理期限和期限延长批准]除可以当场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外,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自受理行***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的行***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按照内部工作规程,由本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日,但须在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特定资格考试结果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前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许可决定及相关处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许可的书面决定;如需要颁发行***许可证件的,应当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相关证件。

作出不予行***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对行***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出行***复议的,由广播电视行***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七条[许可决定公开及查阅]广播电视行***机关作出的准予行***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规范相关查阅登记手续。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开和查阅。

第十八条[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根据行***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第十九条[告知义务]广播电视行***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行***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在作出行***许可决定前,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听取意见]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成立的,应当采纳;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必要解释和说明。听取口头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形成记录,并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行***许可办理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变更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延续许可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文本签发]广播电视行***机关对外的行***许可文本,应当以本行***机关的名义签发,加盖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文本送达]送达行***许可文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决定,并在条件具备时补发正式的行***许可文本。

第二十五条[行***许可费用]广播电视行***机关实施行***许可和对行***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听证范围]下列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广播电视行***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许可事项;

(三)行***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听证告知和公告]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事项举行的听证,广播电视行***机关应事先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内提出申请的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该行***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具体人选名单由职能部门提出,报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听证程序]听证按照《行***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对实施机关的监督]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

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实施行***许可工作的监督。发现有需要纠正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广播电视行***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有关监督检查材料、考核意见和处理结果应当立卷归档。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实地检查方式]广播电视行***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

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出示《**省行******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证件。检查后,应当将实地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备案。

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的原因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禁限性要求]广播电视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投诉举报]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核查、处理的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同时,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许可的撤销注销]已经实施的行***许可有《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立卷归档]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将实施行***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追究]广播电视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许可法》的规定,追究该行***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许可申请人有《行***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被许可人有《行***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许可的活动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内部责任追究]广播电视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许可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任务的;

(五)应撤销行***许可决定或吊销行***许可证件,但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妨碍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相关事宜]本办法相关事宜按照《行***许可法》和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机关负责解释。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7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机关负责实施的行***许可事项及相关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实施监督原则]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照《行***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许可,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实施行***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委托实施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播电视行***机关不得将本实施机关的行***许可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机关实施。不得委托除行***机关之外的事业、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许可。

依法委托其他行***机关实施行***许可的,委托行***机关应当与受委托行***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实施行***许可的具体事项和相关内容,并对受委托行***机关实施行***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委托行***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机关名义实施行***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许可。

委托实施行***许可的,应当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委托行***机关和受委托行***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具体委托事项。

第五条[职能部门责任]广播电视行***机关各职能部门在行***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行***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接受查阅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实施办法,提供相关法律服务。***门负责行***许可的内部监督和投诉受理。

需要多个职能部门承办的行***许可事项,由主办部门商会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在法定期限内统一办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要求]具体受理和承办行***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广播电视事业,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严谨扎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广播电视行***许可事项的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有关工作制度;

(三)具备实施广播电视行***许可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向申请人说明、解释广播电视行***许可事项的公示内容,并能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统一受理申请和统一送达决定]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受理行***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许可决定及其他书面凭证,并向社会公告。

有条件采用电子***务方式办公的,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网上公布行***许可信息,受理行***许可事项。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保存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行***许可申请,并及时通过网络告知、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情况。

第八条[公示内容及途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在办公场所张贴公告栏,设置电子触摸屏,印发行***许可办事指南,也可通过***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公示《行***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如各种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以广播电视行***机关的书面标准文本为准。

下列内容也应当予以公告:

(一)依法需要经检验、检测、评审、特定资格考试作出行***许可决定的事项名录、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检验、检测、评审结果和考试成绩等;

(二)需要听证的行***许可事项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承办行***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四)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职能部门、联系人、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许可申请的情况、准予或不予行***许可的决定和申办行***许可事项的进展情况等;

(六)行***许可决定和被许可人相关信息、许可事项、许可期限等;

(七)行***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广播电视行***许可事项已经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格式文本提供]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形式审查]广播电视行***机关收到行***许可申请后,应当登记编号,填写内部文书,注明收文日期,并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数量、种类及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及类似错误。

第十一条[申请情况处理]广播电视行***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告知方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许可申请。

广播电视行***机关无论受理或不予受理行***许可申请,均应出具书面凭证。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网上预受理及其处理]广播电视行***机关提倡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信函方式提出行***许可申请。

在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尚未启用电子公章、全面实行电子***务的情况下,广播电视行***机关受理行***许可申请,暂以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的申请材料原件为准。在出具受理该行***许可申请的书面通知之前,须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三条[审查方式]广播电视行***机关对受理的行***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经审查提出行***许可决定的意见,应按照内部工作规程,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交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执行上级许可事项的工作规程]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决定的行***许可事项,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

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发现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受理审查行***许可申请时存在不作为情况的,可以督促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尽快报送申请材料,也可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办理期限和期限延长批准]除可以当场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外,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自受理行***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的行***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按照内部工作规程,由本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日,但须在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特定资格考试结果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前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许可决定及相关处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许可的书面决定;如需要颁发行***许可证件的,应当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相关证件。

作出不予行***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对行***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出行***复议的,由广播电视行***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七条[许可决定公开及查阅]广播电视行***机关作出的准予行***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规范相关查阅登记手续。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开和查阅。

第十八条[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根据行***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第十九条[告知义务]广播电视行***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行***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在作出行***许可决定前,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听取意见]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成立的,应当采纳;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必要解释和说明。听取口头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形成记录,并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行***许可办理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变更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延续许可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文本签发]广播电视行***机关对外的行***许可文本,应当以本行***机关的名义签发,加盖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文本送达]送达行***许可文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决定,并在条件具备时补发正式的行***许可文本。

第二十五条[行***许可费用]广播电视行***机关实施行***许可和对行***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听证范围]下列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广播电视行***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许可事项;

(三)行***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听证告知和公告]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事项举行的听证,广播电视行***机关应事先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内提出申请的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该行***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具体人选名单由职能部门提出,报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听证程序]听证按照《行***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对实施机关的监督]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

上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机关实施行***许可工作的监督。发现有需要纠正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广播电视行***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有关监督检查材料、考核意见和处理结果应当立卷归档。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实地检查方式]广播电视行***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

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出示《**省行******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证件。检查后,应当将实地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备案。

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的原因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禁限性要求]广播电视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投诉举报]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核查、处理的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同时,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许可的撤销注销]已经实施的行***许可有《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立卷归档]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将实施行***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追究]广播电视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许可法》的规定,追究该行***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许可申请人有《行***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被许可人有《行***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许可的活动的,广播电视行***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内部责任追究]广播电视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许可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任务的;

(五)应撤销行***许可决定或吊销行***许可证件,但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妨碍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相关事宜]本办法相关事宜按照《行***许可法》和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机关负责解释。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8篇

工作环节

“回头看”督导内容督导记录

1、召开转段动员会

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一把手作动员报告

2、征求意见并反馈

1、征求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员领导干部及每个***员存在的问题,采取书面、座谈会、意见箱、调研等形式,具体工作必须由本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或***组织负责人和组织委员专门负责。(查:哪些形式,多少意见)

2、反馈采取书面和口头相结合,对***员个人的意见由支部书记反馈,对班子成员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反馈,对下属单位或下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由分管领导反馈。(查:是否反馈)

3、开展谈心活动

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找班子成员谈话,班子成员找其分管的科室或下属单位的负责人谈话,支部书记找支部委员谈话,支部委员、***小组长找***员谈话。(查:***员谈心交心工作是否到位,效果好不好)

4、撰写***性分析材料

1、主要内容:思想、工作、作风、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字数3000。

2、审阅把关逐级进行。一般***员由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由主要领导,下属单位一般***员由负责人,负责人由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查:***员***性分析材料结合实际紧不紧,针对问题剖析是否到位,今后努力方向是否明确。)

5、开展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1、组织生活会:①个人对照检查剖析②互相口头评议,③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按有关规定召开。联系点要邀请县联系领导参加。

3、分析材料上报:普通***员报支部,下属单位班子成员报主管单位,县管干部***性分析材料和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书面材料报县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查:***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是否对***员逐个进行评议;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是否按有关上级要求召开。)

6、提出评议意见并反馈

支部提出书面评议意见(查:***支部委员会是否按要求对每个***员提出评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员本人反馈)

7、通报评议情况

召开单位全体成员参加(吸收监督员)的会议,进行通报。(查:民主评议***员情况,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是否按要求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群众的认可度怎么样)

8、边议边改情况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9篇

必须将开会时间通知到全体***员,最少不能少于一半***员参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1、关于村(居)流出***员参会问题:各村(居)书记要统筹安排好人员,村(居)支委成员必须主动与流出***员取得联系,做好三件事:一是告知其***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的具体时间,要求其回来参会;对确实难以回来参会的,要求其履行请假手续,可以书面请假,也可以电话请假;电话请假必须要由联系人做好记录,注明请假人、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同时还需要求其再发一条信息请假说明情况,在会前报***支部书记汇总(请假条格式见附件1)。二是与其谈心谈话,征求其对支委班子及其他***员的意见建议,同时必须做好纸质记录,有条件的还要作录音记录,纸质记录会前报***支部书记汇总,录音记录存村(居)电脑留档。三是若流出***员在流入地***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的,要求其到流入地***组织将流入地***组织所作的点评和民主测评情况复印好并邮寄回来,以便作民主评议***员参考依据。

2、关于居住在外地的***员参会问题:村(居)支委成员必须主动与流出***员取得联系,一是告知其***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的具体时间,要求其回来参会;对确实难以回来参会的,要求其履行请假手续,可以书面请假,也可以电话请假;电话请假必须要由联系人做好记录,注明请假人、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同时还需要求其再发一条信息请假说明情况,在会前报***支部书记汇总(请假条格式见附件1)。二是与其谈心谈话,征求其对支委班子及其他***员的意见建议,同时必须做好纸质记录,有条件的还要作录音记录,纸质记录会前报***支部书记汇总,录音记录存村(居)电脑留档。

3、关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员参会问题:一是村(居)支委成员要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进行谈心谈话,听取其对支委成员及其他***员的意见建议,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由上门走访的支委成员记录在案,并报***支部汇总。二是对确实难以参会的***员,必须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可由上门走访的支委成员填好并向其说明后,请其签字确认,请假手续会前报***支部书记汇总。请假条见附件2。

二、关于分设***小组问题

在家确定可以参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要分设***小组。

1、分设***小组的***员数确定。各活动单位要在会前根据与在外***员的联系情况,确定本单位能够参会的***员数后,再分设***小组,原则上一个***小组由10名左右***员组成,每个***小组必须要有一名支委成员。

2、各活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参会的***员情况,对***员分类,重点***员要重点关注,重点谈心谈话,最好将一些重点***员分在同一小组,并由镇指导领导和支部书记参与主持指导。

3、镇领导、干部、“三送”***员队长(队员)要全程参与并主持指导***小组的组织生活会。不是***员的队长(队员)要请示单位明确一名***员队员参与。

三、关于学习问题

1、集中谈心谈话前要组织全体参会***员集中学习,书面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点观看焦点访谈栏目的专题片《一次红脸出汗的民主生活会》、赣州电视台专题片《一场心灵的洗礼,一次***性的升华--史文清全程指导兴国县委***专题民主生活会侧记》和《直面思想的交锋,触及灵魂的洗礼--史文清指导兴国县埠头乡******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侧记》。

2、参加学习的人员为通知到位的参会***员,由支部书记主持,镇指导组、***员“三送”队长(队员)要加强指导。

3、支部书记通报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员工作准备情况(包括***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情况)。

4、要组织知识考试(开卷考试),考试后由活动单位将试卷收回留存。

四、关于谈心谈话问题

1、会前组织集中谈心谈话,镇领导、干部、“三送”***员队长(队员)要按照***小组的安排,主持指导本***小组的谈心谈话,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定,可以在晚上,也可以在白天。主持人要把控好局面,提醒***员要说心里话,既主动说自己身上的问题,又要直接点出对方的不足,对其他同志提出的批评意见要坦诚接受,不能翻旧帐,搞人身攻击,说什么都不能生气,不能乱开炮,要本着善意提醒的态度批评人,既要有辣味,又不能过头,引导***员重点围绕***性意识强不强、服务群众好不好、为民办事公不公、自我要求严不严等方面提出批评意见,可以从平时支持村里工作、生活当中来找意见,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主持人要及时制止,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总之要把握一个原则,既要让***员充分发挥,又不能跳出了框框。记录人员要对谈心谈话作好记录,填写好《***员谈心谈话评价意见记录卡》(见附件3)。

2、***支部书记要与支委委员、***员村干部、***小组长、重点***员逐个谈心;支委委员互相之间、支委委员与***小组长和所包片重点***员要逐个谈心。

3、重点***员要重点谈。对思想上有顾虑、工作上有情绪、对村干部有怨气或者不履行***员义务,甚至出现上访的***员,要由指导领导或指导干部或支部书记重点对其谈心谈话。

4、谈心谈话之后形成的相互批评意见要与组织生活会上的意见一致。

五、关于召开***小组组织生活会问题

1、镇指导人员要做好以下四件事:一是指导并主持好会议,确保会议有序召开。二是做好组织生活会的会议记录。三是将***小组开展自评和互评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支部汇总。四是对会议进行照像,并报***支部留存。

2、会议召开时间:可以同时召开,也可以先后召开,可以晚上召开,也可以白天召开,但必须要在观看了三个视频之后、支委会议(即第二阶段会议)前全部开完。

3、会议主持:镇指导组,包括镇领导、干部、***“三送”***员队长(队员)。

4、会议议程:

(1)主持人就***员开展个人自评和***员互评提出要求。

(2)***小组长带头作自我批评,其他与会***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待与会***员批评结束后,***小组长作表态发言。其他***员按照以上要求,依次开展自我批评,接受其他***员批评意见并作表态发言。

(3)***员自评与互评结束以后,由***小组长根据自评和互评情况,对***员逐个进行点评。

(4)对村***支部对照检查情况,征求本***小组***员的批评意见,对村***支部的批评意见由***小组长负责记录汇总,并报村***支部。

(5)开展***员民主测评(***员村干部不列入本次测评对象)。测评前由主持人就***员民主测评情况进行说明,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经查处的违纪的***员(在处分期内)一定要提醒填差,测评结束后,由专人将测评表收回,并交***支部统一汇总。(测评表见附件4)

六、关于召开***支部支委会议问题

1、参加与列席人员:支部全体支委成员、“三送”工作队下派副书记、非支委的***员村干部、***小组长、镇指导人员、3名群众代表。

2、主持:镇指导组领导(仙济岩、新黄、、共和村除外),仙济岩村由县委副书记张琳同志主持,新黄村由县法院院长兰业福同志主持,村由镇***书记李泽荣同志主持,共和村由镇***府康斌斌同志主持。

3、会议议程:

(1)主持人就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支部书记带头开展自我批评,“三送”工作队下派副书记、其他支委成员依次对其提出批评,待批评结束后,作表态发言。依此类推,逐个开展自我批评与批评,并作表态发言。

(3)主持人对支委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逐个进行点评。

七、关于召开***员大会问题

1、召开时间:支委会议结束后立即召开,时间尽量安排紧凑。

2、参会人员:支部全体支委成员、“三送”***员队长(队员)支部全体***员、镇指导人员、3名群众代表。

3、主持:支委会议的主持人继续主持。

4、会议议程:

(1)***支部书记作支部班子对照检查。

(2)各***小组长代表本小组对村***支部提出批评意见。

(3)“三送”工作队***员同志点评。

(4)县委督导组或镇指导领导点评。

(5)镇指导领导讲话,主要就加强***支部建设、改进作风等方面提出要求。

(6)组织全体***员、列席群众代表和“三送”工作队***员同志对***员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前由主持人就民主测评情况进行说明,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结束后,由专人将测评表收回,并交***支部统一汇总保存。

(7)支部书记就如何贯彻落实与会指导同志的指导意见,抓好问题整改、加强支部建设,进行表态发言。

八、关于评议***员问题

结合平时表现,由村支部按照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会议测评情况,统一评定等次后向***员个人通报,共分四个等次,依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九、关于材料准备

1、活动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或发言提纲:

(1)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2)支委成员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3)***小组长通报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员工作准备情况;

(4)支部书记表态发言材料;

(5)支委成员之间互相批评意见;

以上五个材料必须要由镇指导组领导审核同意。

(6)两种***员民主测评表,一种是对普通***员的,一种是对***员村干部的;

(7)谈心谈话意见汇总材料。

2、指导组需要准备的材料或讲话提纲:

(1)会前集中谈心谈话、重点谈心谈话的提醒讲话提纲;

(2)对***小组组织生活会***员开展个人自评和***员互评提出要求讲话;

(3)对支委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4)对支委会议支委委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逐个点评材料;

(5)***员大会点评材料;

(6)***员大会就加强***支部建设、改进作风等方面提出要求材料;

(7)***小组专题组织生活会、支委会、***员大会主持词。

十、其他要求

1、认真把握要求,做到五个“不准”。一是没有全部通知***员到位的活动单位不准开会;二是谈心谈话不到位的不准开会;三是村料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的不准开;四是把控不住局面的不准开,要把问题谈透、解决好才可开;五是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三送”队长(队员)、村支委没有下去工作、解决问题的不准开。

2、精心组织,认真准备会议方案。各活动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会议方案,并严格按照指导安排逐级上报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准召开会议。会议召开时间由各位领导牵头,结合自己所指导的单位,统筹安排好时间,确定好会议方案,原则上会议方案要在会议召开前10天确定并上报审批,务必确保每个指导单位都要参加,并将审批表统一于8月3日前报镇活动办。专题组织生活会方案审批表见附件5。

3、认真审核材料,做到分工负责。全体镇领导要按照指导安排,严格审核所联系指导单位的五个材料,即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支部支委成员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小组长通报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员工作准备情况、支部书记表态发言材料、支委委员互相批评意见,严防各单位材料一个样、问题一般化、措施虚浮化,班子和个人的对照填写审核流程单上报逐级审核(见附件6),必须逐级审核签字。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可不需太复杂,可分三大点写,第一大点写存在的问题及具体表现,罗列出来问题表现和事例即可,第二大点写原因分析,第三大点写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支委成员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和对支委委员的批评意见可直接罗列问题表现及事例,要紧贴工作来写,结合三年任期目标、***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平时工作开展情况、班子配备情况、村干部管理、干部作风、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等方面来撰写,做到有表现、有事例。

4、充分准备学习资料。镇活动办要根据学习的内容,充分作好学习资料的准备,书面印发文字学习资料,视频学习资料要刻录好光盘。活动单位要统一印制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支委委员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支部书记表态发言材料、指导领导点评材料、支委会议、***员大会主持词等几个材料并发至参会人员,同时注意所有会议材料不得外传,会后要及时收回已下发的材料。

5、符合农村实际,接得到地气。会上发言要讲当地土话,讲老百姓听得懂的话,拉近与农村的距离;材料要多写农村歇后语,让老百姓看得懂,坚决防止机关化、八股文。

6、坚持分类指导,强化责任担当。将所有活动单位分为情况复杂与良好,对情况复杂的要重点指导,认真谨慎分设***小组,将有关人员科学合理分隔开,避免矛盾不可控。镇指导人员要重点参与并指导,支部书记要加强向指导人员的汇报沟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对出了问题的单位,按照指导安排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7、加强宣传,妥善保管资料。会前要向***员多宣传,营造氛围,争取更多的***员参与。会中要注意影像资料的采集,安排好人员拍照。会后要及时收集好相关影像资料和文字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并注意保密。

8、加强学习,强化业务指导能力。镇指导人员、“三送”队长(队员)必须要加强学习,重点要学习对方面列举的25种表现、中央活动办列举的37条共性问题、省委活动办列举的***员干部“”方面存在的14个突出问题和10个严重问题,充分了解活动单位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集中谈心谈话的指导、驾驭、掌控,做到能够点出问题,也能够制止场面。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切实履行财***监督职能,规范财***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门有效实施财***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检查工作办法》(***令第32号)、《***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令第10号)等法律、行***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局及市财***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局实施的各种财***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局及市财***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局均统称为***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检查是指***门为履行财***监督职责,纠正财***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门根据年度财***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门实施财***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门对财***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管理需要及上级***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检查。

第八条***门组织开展财***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规定是指***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检查、制作《财***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门实施财***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检查通知书》。

***门认为实施财***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财***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证件。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检查人员在场。财***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财***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门实施财***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门负责人批准,***门可以将被检查人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施财***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相关资料进行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汉字。

第二十条实施财***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检查时,经***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门负责人签发的《财***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施财***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门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照《***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检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检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财***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可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财***检查报告》。《财***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向***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提交书面《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财***检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复核规定

第二十九条复核规定是指***门复查处理《财***检查报告》,依法对被检查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财***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十条***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复核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财***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复核意见书》是***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财***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复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门对《财***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财***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条经复核,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门负责人裁决。

必要时,***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检查。

第三十六条***门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处理、处罚决定书。行***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的***门名称和日期;行***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的***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门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门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机关行***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执行规定是指***门根据财***检查处理意见,将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人或有关部门,督促被检查人依法履行财***处理决定的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门依法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

行***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人对行***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行***复议和行***诉讼期间,行***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门应当依法对财***行***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财***检查工作结束后,***门应当做好财***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违法行为的,***门可以公告其财***违法行为及行***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检查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门对财***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府和上一级***门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切实履行财***监督职能,规范财***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门有效实施财***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检查工作办法》(***令第32号)、《***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令第10号)等法律、行***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局及市财***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局实施的各种财***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局及市财***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局均统称为***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检查是指***门为履行财***监督职责,纠正财***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门根据年度财***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门实施财***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门对财***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管理需要及上级***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检查。

第八条***门组织开展财***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规定是指***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检查、制作《财***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门实施财***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检查通知书》。

***门认为实施财***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财***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证件。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检查人员在场。财***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财***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门实施财***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门负责人批准,***门可以将被检查人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施财***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相关资料进行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汉字。

第二十条实施财***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检查时,经***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门负责人签发的《财***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施财***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门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照《***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检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检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财***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可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财***检查报告》。《财***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向***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提交书面《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财***检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复核规定

第二十九条复核规定是指***门复查处理《财***检查报告》,依法对被检查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财***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十条***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复核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财***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复核意见书》是***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财***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复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门对《财***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财***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条经复核,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门负责人裁决。

必要时,***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检查。

第三十六条***门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处理、处罚决定书。行***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的***门名称和日期;行***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的***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门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门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机关行***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执行规定是指***门根据财***检查处理意见,将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人或有关部门,督促被检查人依法履行财***处理决定的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门依法作出行***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

行***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人对行***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行***复议和行***诉讼期间,行***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门应当依法对财***行***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财***检查工作结束后,***门应当做好财***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违法行为的,***门可以公告其财***违法行为及行***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检查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

学习

非常规油气—页岩气

阅读(32)

本文为您介绍非常规油气—页岩气,内容包括非常规页岩气解析报告模板,页岩气属于非常规油气吗。从上世纪70年代起,美国常规石油生产达到峰值,随后对页岩气、致密气、煤层气、页岩油和油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开展攻关投入,并于本世纪初逐步实现

学习

陶粒混凝土墙板在高层施工中的应用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陶粒混凝土墙板在高层施工中的应用,内容包括陶粒混凝土隔墙板与alc墙板区别,陶粒混凝土墙板由哪些组成。【摘要】本文结合实例主要介绍了陶粒混凝土墙板的生产制作、装配施工及其质量控制,供大家交流探讨。【关键词】陶粒混

学习

春天是一本书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春天是一本书,内容包括春天是一本书儿歌,春天是一本彩色的书完整版。春天是一本书,里面记载着绿色的希望。我轻轻打开扉页。春天,从季节的那边,从岁月的那边,从冬天的巷道里隆隆走来。阳光漫过,日影蒸蒸,春光绚丽。春天,从阳光下奔

学习

银胶菊对稗草化感作用初步研究

阅读(24)

以稗草为受体,研究了银胶菊根、茎、叶、花水浸提液对稗草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的影响。结果表明,根、茎、叶、花水浸提液的化感作用强度存在差异,花、叶水浸提液对稗草的化感抑制强度高于根、茎,且抑制强度随处理浓度的增大而增强;20%浓度花、

学习

卖女孩的小火柴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卖女孩的小火柴,内容包括卖女孩的小火柴11,卖姑娘的小火柴。翻看儿子的日记。扫了一眼其中一篇题目,感觉有点不顺。定睛一看――《卖女孩的小火柴》。没往下看,我就大光其火。现在的孩子,太不认真。安徒生童话的名篇,怎么连题目

学习

编织美丽“童话”风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编织美丽“童话”风,内容包括编织沙滩上的童话故事,自己编织一个沙滩童话。美丽的公主、可爱的小海龟、湛蓝的天空、魔幻的迷你小镇……一幅幅精美的画面时时浮现在孩子们天真浪漫的世界当中,谁也不愿意去破坏孩子们那美丽的

学习

重组人硫氧还蛋白及其活性检测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重组人硫氧还蛋白及其活性检测,内容包括硫氧还原蛋白活性检测,硫氧还蛋白活性鉴定。【摘要】目的:采用基因克隆技术及原核表达技术重组人硫氧还蛋白(trx),并证实重组trx具有二硫键还原酶活性。方法:从人互补dna(cdna)文库克隆出人

学习

女子监狱:高墙与红颜

阅读(25)

从河南新乡市南郊的化工路拐上南侧的一条小路,路边有个并不显眼的标识牌上写道:河南省女子监狱位于新乡南环路北,占地面积180000平方米,组建于1982年7月,隶属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是省内惟一的一所关押女犯的监狱。监内环境优美,拥有现代化的监

学习

TRICON系统在MTO主风机中的应用

阅读(35)

【摘要】本文通过以Triconex公司的Tricon控制系统在煤制烯烃项目甲醇制烯烃装置(简称MTO装置)CCS(机组控制系统)中的成功应用为例,重点介绍了该系统的软硬件组成、Tricon三重化TMR结构和防喘振控制原理,并对日常维护中遇见的问题及处理方案进

学习

基于遥感影像的不同植被指数比较研究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基于遥感影像的不同植被指数比较研究,内容包括遥感卫星影像的植被指数,多光谱遥感卫星影像植被指数。以汶川地区的多光谱遥感影像Landsat8OLI为数据源,利用比值植被指数(RVI)、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土壤调节植被指数(SAVI)、修正

学习

科学小品文之科学精神

阅读(29)

本文为您介绍科学小品文之科学精神,内容包括科学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科学故事。【阅读目标】1.理解科学小品文的概念,对科学小品文有全面的了解。2.掌握科学小品文的阅读技巧,引领学生掌握文本所承载的科学知识,让学生去品味科学。3.加

学习

亦真、亦善、亦美

阅读(36)

课标的出台为我们的语文教学指明了方向。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是我们的追求目标,然语文教学评价却仍是课程改革的瓶颈。有些教师为顺应教学改革,在评价上也花样翻新,但往往也流于形式,有作秀之嫌。笔者从事多年小学语文教学工作,在教学实践中不

学习

浅谈中国古建筑木结构的结构特性

阅读(38)

本文为您介绍浅谈中国古建筑木结构的结构特性,内容包括中国古建筑木结构的优劣,中国古建筑木结构构件扫盲详解。木结构建筑是中国古建筑中最具特色的结构形式,研究其结构特性对现阶段的古建筑化遗产保护与恢复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古建筑

学习

压裂防砂技术机理研究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压裂防砂技术机理研究,内容包括压裂防砂施工曲线,一次多层防砂压裂工艺。管外充填防砂和端部脱砂压裂一体化技术就是所谓的压裂防砂技术,这种技术能够实现一次性的管外充填防砂和层脱砂压裂,形成一个具有多级分选过滤的人工井

学习

宣传工作交流材料范文精选

阅读(314)

本文为您介绍宣传工作交流材料范文精选,内容包括宣传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范文,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宣传工作交流材料篇1一、突出世博安保宣传,坚定不移地高举世博旗帜(一)大力加强世博安保宣传世博安保工作是2010年我局压倒一切的首要

学习

柔性饰面材料的应用和发展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柔性饰面材料的应用和发展,内容包括柔性饰面片材有哪些,柔性饰面用什么材料好。【摘要】文章主要对柔性饰材料的概念及优势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的应用前景,提出一些问题供大家参考。【关键词】柔性饰面;环保材料;优势1.概述1.1

学习

原创模范夫妻事迹材料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原创模范夫妻事迹材料,内容包括模范夫妻事迹模板,模范夫妻事迹。世间万物,因和谐而美丽,因和谐而温馨,社会是这样,家庭也是这样。____的家庭就是这样一个平凡而幸福的家庭,丈夫李宏祥和她,以及一双懂事女儿,____的家庭和大多数家庭

学习

稀有金属材料加工技术进展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稀有金属材料加工技术进展,内容包括稀有金属材料加工工艺学,金属材料加工技术发展。稀有金属材料包括以下几类:一是难熔金属,二是贵金属,两类稀有金属材料的性能有较大差别,所需要的加工技术也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稀有

学习

吸波材料的研究进展

阅读(29)

本文为您介绍吸波材料的研究进展,内容包括吸波材料的相关资料有哪些,吸波材料的性能表征方法。随着隐身技术的快速发展,波吸收材料成为现代武器隐身技术的关键材料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吸波材料的概念,吸波原理和分类,并阐述了吸波材料的发

学习

绝缘材料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绝缘材料,内容包括绝缘材料的使用文章,绝缘材料对照表。高压直流电缆用纳米复合聚乙烯的研究吴锴陈曦王霞屠德民(1)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复合材料的制备与性能研究颜录科李炜光孙增智(3)2-(4-氨基苯基)-5-氨基苯并咪唑的合成与

学习

质量检查报告格式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质量检查报告格式,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报告表怎样做,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模板。质量检查报告,也称产品(商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分析报告,是质量检查管理部门(多是技术监督局)对有关产品(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后,经过综合分析与评价所撰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