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是因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我国之前一直奉行的原则是“先刑后民”,但是现在许多的问题出现也不得不让法律审理之时改变以往的变成“先民后刑”原则。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之时应当采用“先民后刑”原则给予一个很好的宣判。
关键词: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先民后刑
中***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7014002
1 先民后刑的出现背景
案例:吴某等人原是甲公司从事数字机顶盒研发的工作人员,该项目研发成功后,吴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将该项目的源代码保留在自己的移动硬盘中,并将其带到其新应聘的乙公司处,并利用甲公司的技术为乙公司开发数字机顶盒。由于甲公司无法取得乙公司侵权的证据,且其掌握的证据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故甲公司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涉案物品及技术资料进行了证据保全,甲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由检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两个案件现仍在审理当中。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取证难的特点,权利人在发现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后,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很难取得对方侵权的证据,而刑事立案的标准又较为严格,除需要证明拥有某项专利外,还需证明该项权利被他人侵犯,并已经达到了追诉标准,这种立案标准对权利人来说确实非常困难,然而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却要宽松许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尤为如此。在实践中,有的权利人会先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来固定相关证据,待证据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就是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采用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
1.1 先刑后民的弊端
法学大师梅因说过:“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我国自1979年法制恢复重建以来,全国人大最先通过的法律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事法律日渐增多,社会秩序对民事司法的依赖程度也随之提升。这就呈现出了刑法的局限性。
就现在的刑民交叉案件之中,“先刑后民”的原则的结果会导致被告人对受害者的民事侵害在刑事判定后而变得不去执行,那怕法律的强制性也没有用,这就导致民事判定变成一纸空文。一切从国家本位出发,倡导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体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就是刑事第一,民事第二,以刑事案件为主导,民事案件服从于刑事案件,这种“重刑轻民”、“刑主民从”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各司法机关常以刑事优先于民事,民事部分的审理应服从于刑事部分的审理为由而对民事部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如银行审查不严导致存款被犯罪分子冒领;停车场疏于管理致使停放的汽车被盗窃;雇员为雇主服务期间交通肇事逃逸等等。
1.2 先民后刑的意义
从“先刑后民”到“先民后刑”实际上也是体现的是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体现的不仅仅是***府执***理念的变化,更是我们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完善。“先民后刑”可以让我国的法律更加天衣无缝或者用一句话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有在民事案件处理之后进行刑事的处理可以给被害人补偿,同时也可以让我国法律有更加人性化。“先民后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更充分的悔改机会,“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不仅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部分,因此也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积极性增强。
2 具体的知识产权案件分析
案例:韩亮(化名)原是深圳市兆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伟)一名职员,主要负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复制了兆伟公司的VR909A系列电脑数控绕线机的烧录程序、控制程序及客户资料。在离职后韩亮便与贾优(化名)成立深圳市金纬邦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纬邦),利用其私自复制的技术、讯息资料,销售同兆伟技术参数相同的电脑数控绕线机产品。因贾某在逃,公诉机关首先对韩某提起了公诉,韩某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随后,被害人兆伟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贾某及金纬邦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审理的法院认为兆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金纬邦公司有共同侵权行为,故判令韩某、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后,贾某被抓获,并被提起公诉,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实粗略看一下觉得这个审判结果已经天衣无缝了,没有破绽没有漏洞,可事实的结果不是这样?细看会发现又存在下面的疑问。
第一,对于刑事案件已经确认的事实,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仍需要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与刑事案件确认的事实有出入,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根据该条规定,“前一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后一判决原则上应当适用,至少应当参考”,即人民法院对于刑事判决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则上不需再进行审查。但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刑事审判庭基于审判习惯忽略了对专利权属和侵权事实的查明,仅查明犯罪事实,则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审理民事案件的部门不查明相关事实无法继续案件审理,查明事实又可能产生矛盾判决的窘境。
第二,因被告人贾某在逃,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时,兆伟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本案民事诉讼被告的人提出,民事案件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处理完后再行审理,此辩护意见有一定道理,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都是先处理完刑事案件后,才受理民事案件。可是一旦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对后面民事判定被告是不是可以忽略?因为被告承担了更大责任,对民事判定的赔偿拒绝支付这也就导致了事情恶化,但是先民后刑模式,很大程度上在专利侵权案件之中民事上的一些经济赔偿就能满足原告的部分要求。
第三,在刑事案件定案以后,考虑到被告的实际赔偿能力,兆伟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将金纬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是仅提交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和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是否可以判令金纬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证据不足的时候,对于交叉案件,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待证据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再从刑事案件着手深入开展审理。
3 结论
对于某一专利刑民交叉案件,如果其中的刑事问题和民事问题没有形成实质性牵连关系的话,那么,可以采取“刑民并行”的思路,将其中的刑事问题和民事问题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分别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倘若同一案件涉及同一侵权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民事问题与刑事问题形成了实质性的牵连关系,那么,可以将该案的管辖权汇集到同一法院依照“先民后刑”的原则审理。
参考文献
[1]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526.
[2]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
[3]黄太支.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J].人民检察,2006,(8).
[4]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
[5]龙宗智.相对合理正义[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56.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先民后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