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盛满热水的太空杯,是他们的“定情信物”;一间不到10平米的小屋,是梦想照进现实的“根据地”;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让他们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一笔18万元的“分手费”,让未婚小夫妻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一个以温暖开始的故事,留给人们一抹淡淡的凄凉。
病中一杯热粥打动她的心
熊江雪和杨建林第一次见面,是在一个公司同事的生日聚会上。酒过三巡,朋友开玩笑似地将杨建林推到熊江雪的面前:“这可是她们大学当年的校花,怎么样?”眼前的杨建林个子高高,长得不算很帅,但熊江雪还是对他产生了莫名的好感。
从朋友口中,熊江雪得知杨建林老家在贵州的一个偏僻农村,几年前考上大学来到湖南益阳。在同事眼中的他特别能吃苦,夏天近摄氏四十度的高温下,别的业务员都在“孵空调”,他却不辞辛劳地仍在跑客户。由于业务成绩突出,年纪轻轻的他就已经被提拔为业务经理。
虽然在聚会上碍于众人,他们没有更多的交流,但是没过几天,杨建林就要来了熊江雪的电话发起了电话攻势。
熊江雪来自江西,毕业于湖南长沙的一所高等专科学校,在益阳一家小公司做文员,也许是同为“外乡人”的共鸣,熊江雪的内心对杨建林有了点感觉。而一次意外更促成这种感觉的升华。
那是一个秋天的晚上,因为在外应酬吃坏了肚子,熊江雪硬撑着来到医院。躺在急诊室的一角。在医院,熊江雪有生以来第一次感到了真正的孤独。熊江雪尝试着拨通了杨建林的手机:“对不起,那么晚,不知你能不能帮我一个忙……”
二十分钟后,杨建林就出现在了熊江雪的面前。除了毛毯,他还带来了一只太空杯,里面盛着热粥。那个晚上,医院的急诊室里,杨建林始终守在熊江雪的身边。
打这以后,他们的感情急速升温,不久便重新合租了一套住房开始了同居生活。身在异乡,总算是有了“家”的感觉。
两年后,杨建林已不满足“业务经理”的头衔了,他盘算着准备开拓自己的事业。“我可以跑业务,你会财务、懂电脑,我们两个合起来办个公司一定能成功。不妨就叫江林公司吧,我们俩的名字各取一字,可以见证我们俩的感情。”杨建林如此提议。
就这样,2003年元旦刚过,在一个不到十平方米的办公室里,“江林公司”开始运作了。凭着锲而不舍的拼劲和出色的公关能力,不久杨建林便在圈子里稳稳地站住了脚跟。渐渐地,公司有了一些发展,先后雇了四五名员工。随着手头的宽裕,杨建林买了一套商住两用房,白天用作江林公司的办公用房,晚上则是他俩栖息的爱巢。2005年春节,他们先是到江西拜见了熊江雪的父母;尔后又去了杨建林贵州的老家,在众多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他们办了订婚喜酒,约定回益阳后就一起去领结婚证。
“患难情人”能同苦不能同甘
正式确定关系后的杨建林对工作更加投入,熊雪江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只要稍有空,熊江雪便早早回家亲自做饭。看他吃得有滋有味,熊江雪感到莫大的欣慰和快乐。
一次晚餐时,电话铃响了,熊江雪刚说了一句“你好”,对方却挂断了,当时熊江雪没有太在意。可接下来的几个星期,每当电话铃响,只要是熊江雪接听,对方就挂断了,而换作杨建林,情况就不一样。他常常是轻声细语,还侧转着身子。熊江雪每次问起,杨建林总是回答:“不就是公司的业务嘛”。有时还会顾左右而言他,说上一句:“今天的菜真好吃,下次准备烧什么?”
一种女性的敏感,让熊江雪觉得事情并不那么简单。为什么“神秘电话”总是在温馨的晚餐时间响起?一天,办公室里就只剩下熊江雪一个人,积存已久的疑心终于驱使熊江雪打开了杨建林忘记上锁的办公桌抽屉。杨建林抽屉的最深处,竟然藏着一本妇婴保健院的病历卡……
熊江雪倒在沙发上,欲哭无泪。她用自己的才智,扶持杨建林的事业;用女性的温情,百般呵护着杨建林;但他却用这套社会上“有钱人”玩的糜烂游戏回报自己!想起这些委屈,熊江雪快要窒息了。熊江雪哭着给母亲打长途电话。可是出乎意料的是,母亲虽然责怪了杨建林,但更多的却是劝熊江雪:“江雪啊,你千万要挺住。他在外面有女人肯定不对,但你现在走了,你以前吃过的苦谁来同情你?你可要做好公司的‘老板娘’和家里的‘女主人’啊。听妈妈的话,快催他把结婚证办好,快点让他收收心。”
凌晨三点,杨建林一身酒气地回来。在熊江雪的逼问下,他终于开口了:“是理发的时候认识的,多去了几次就熟了。她是一个发廊妹,没有办法跟你比的,一次酒后我无法控制自己……后来她打电话过来说是怀上了孩子,我马上让她堕胎。就这样她一直打电话烦我,我也是没有办法……”
一纸协议换算昔日情分
听了他的话,熊江雪一记耳光打到杨建林的脸上。杨建林始料未及,退后了几步:“你怎么现在变成了这样?有些话我早就想说了,公司员工暗地里说你耍老板娘派头,对我指手划脚。还有,你心里只有自己的娘家,一直拿我的钱往你家里寄,我偶尔提出想把贵州父母接来住几天,你就对我翻白眼……”
“既然你对我早就心生不满,那我们就分手吧。”熊江雪坚决地对杨建林说。杨建林愣住了,他没有想到,一向温顺的熊江雪有这等果断。
“喜酒都办了,我总得要给家人一个交代吧。”
“什么,你和我结婚就是为了一个交代,那好,这种婚姻我宁可不要。”熊江雪咬牙说道。“那我们只好到此为止。”杨建林摔门走了,然后接下来几天都是彻夜不归。
若是放在过去,熊江雪一定会象琼瑶小说里美丽倔强的女主人公那样,用力将负心郎给的钞票摔在他的脸上,然后头也不回地离开。但是,在经历做公司小文员的委屈、创业前期的艰辛后,熊江雪想得更多的是生活的不易和如何讨个公道。
一个又一个不眠之夜后,这个念头的熊江雪的脑中闪现:“杨建林亏欠自己的太多了。就算我是个普通员工,也不能空着手走人,我应得到属于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抱着最坏的打算,熊江雪和杨建林坐下长谈了一次。然而,杨建林的所作所为已经令熊江雪伤透了心,昔日的感情早已不复存在,眼前的杨建林成了自己最熟悉的陌生人。他再也不是当年那个朴实勤劳的业务员,而成了一个虽浑身名牌却灵魂粗糙的生意人了。
最后的蝉音隐隐隔着窗帘苟延残喘,收获的季节,本也是他们约定的婚期,而熊江雪收获的却是与杨建林签订的那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一、双方承认自相识以来,曾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没有成为合法夫妻,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考虑到熊江雪在同居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杨建林一次性补偿熊江雪18万元整。
三、江林公司及其他同居期间的财产归杨建林所有,熊江雪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为“分手费”对簿公堂伤透心
18万元的分手费,熊江雪和杨建林约定在一个月内结帐了断。可杨建林说手头紧,只能先给2万现金,其余的等到客户的应收款还给自己再说。于是,在一个月的时间熊江雪自己到银行兑现了客户交来的四张现金支票共计16万元。
18万元“分手费”算是齐了,而熊江雪心中不仅没有丝毫释然,反而是一片茫然。几年来熊江雪一直认定杨建林是自己一生的选择,无怨无悔为他付出感情和辛劳。可如今,变质的感情、逝去的青春竟用金钱来衡量换算了……
本来他们就此分道扬镳,没想到只过了几天,杨建林就又找熊江雪,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要借钱,希望能念在多年的情份上,再帮他一把。熊江雪不想做得那么绝情,当即就给了杨建林6万元,杨建林还挺认真地写了借条。
可是熊江雪万万想不到是,2006年3月熊江雪居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杨建林以公司的名义将熊江雪告上了法庭。
开庭那天熊江雪与杨建林四目相对。曾经相约共度人生的恋人,分道扬镳后,居然还要到法庭上解决“遗留问题”,这无疑是在原本被撕裂的感情伤口上,又撒上了一把痛彻心肺的盐。
一脸冷漠的杨建林,指责熊江雪在公司帮忙做财务工作期间,擅自先后四次从公司的银行帐户内提取了16万元,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熊江雪返还全部不当得利。
自己应得的“分手费”,在杨建林口中竟然成了“擅自占有公司钱款、是不当得利”;而且居然还说“她与一般的财务人员不一样,她能拿他的私人印章,因他们以前同居过。”甚至当法官向他质疑,如果真是被告背着你在支票上加盖了你的私人印章,将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那么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了。侵占公司的财产,完全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从第一笔到第三笔熊江雪分三次取走了16万元,其间相隔了一个多月,公司当时为什么不到公安机关去报案?杨建林居然说:“我当时确实想过要去公安局报案,但考虑他们之间毕竟相好过,她对公司也有过贡献,他不想把事情做得太绝了,只要她把钱退出来就算了。”听到杨建林的一番辩驳,法庭上的熊江雪几乎是声泪俱下,以致法官多次提醒她要注意控制情绪。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一个月,这起蹊跷的不当得利纠纷终于有了分晓。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为当事人自愿签订,内容于法无悖,应属有效。根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杨建林应支付18万元补偿款。杨建林本人支付了现金2万元,余款则由熊江雪持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杨建林私章的现金支票,从银行兑现取得并无不当。江林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熊江雪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杨建林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在这场官司审理期间熊江雪也万般无奈地提讼,将杨建林告上法庭,向他追讨借去的6万元。官司最终也赢了,最近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事情发展到这个份上,真是难以预料,不堪回首。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杨建林和熊江雪的江林公司内部用工和财务管理都极不规范,公司在法庭上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不符合常理,这种情况在一些私人企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法庭推断熊江雪先后三次兑现支票公司是知道的,提取的16万元现金也是总经理认可的。公司以熊江雪作为侵权人,被告实际是告错了对象,法院难以支持。如果公司要打官司,也只能告总经理公私不分。
杨建林指控熊江雪侵占了公司钱款,而熊江雪则咬定这是杨建林给付的“分手费”。法院最后的判决虽然有输有赢,但是在情感的天平上却没有真正的赢家。
“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分手费的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常有发生,并且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分手费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甚至不乏有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分手费”,且以女性提出该请求的占到绝大多数。
虽然“同居”关系已不是一种“非法”关系,现实生活中也已经屡见不鲜,但我们还是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同居在法律上毕竟是一种不被保护的关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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