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在我国历史并不长。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社区矫正。在试点阶段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入手,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社区矫正;特点;刑罚
中***分类号:c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077-02
1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评述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此外还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六个省(直辖市)为第一批试点省市,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序幕。截止2007年9月底,我国试点工作已在25个省(区、市)的130个市(州)、672个县(区、市)、5865个街道(乡镇)展开。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1万人,解除矫正5.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8.7万人。
诚然,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国外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杜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只是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各试点地区大多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文件,对日常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在这点上与国外的差距非常大,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早在1973年就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到现在,美国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已经非常完善且内容翔实。
1.2 适用对象和执行状况不尽人意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的对象主要是:①被宣告缓刑的罪犯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③被裁定假释的罪犯④经批准哲予监外执行的罪犯⑤被判处剥夺***治权利,并应在社会上执行其单处剥夺***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治权利的罪犯。
这说明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社区矫正对象。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后者在现行刑罚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1.3 机构设置上有待改进
当下,我国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机关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对杜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也就是说***权在***门,而工作权在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
双主体并存的设置易出现各机构工作不易协调,互相推诿扯皮,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2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特点
虽然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本质、措施、实施方法等方面都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但是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社区矫正仍有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社区矫正的特点。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2.1 工作理念上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策下的人文关怀
从指导思想上来看,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策,运用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治。目的是减少重新犯罪率并降低刑罚成本,实现社会和国家最大化的预防犯罪。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矫正正是司法和谐的体现,切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理念。一方面通过矫正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教育管理,消除仇恨心理,提高改造质量,降低再犯率;另一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人文关怀,解决他们生活、就业上的困难。保证顺利回归社会。
2.2 ***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试点省市形成了***主体、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这种组织体系需要***主体、工作主体以及相关部分的职能分工和协作配合。它为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提供了较大的试验空间。
现阶段我国之所以会采用这种双主体适度分离的组织体系,是因为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因地制宜,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这样才会形成科学化、特色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
2.3 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特点
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至今,一直在如火如茶的进行。北京和上海作为中国最发达的直辖市,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模式“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2.3.1 北京模式的特点
(1)方式上行***色彩较浓,以司法为主导。
北京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公检法司等为成员单位。在基层主要通过司法所来管理。
(2)人员配置上的特色制度一杜区矫正协管员。
社区矫正协管员是在街道、乡镇协助司法所负责辅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1名协管员管理5名社区矫正对象和15名刑释解教人员。这样可以比较好的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压力。
(3)工作手法上的特色制度一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矫正对象的的人身危险型和回归社会趋向,将其分为A、B、c三类。从A到c,人身危险性逐渐增大大,回归社会逐渐变差。一旦类别确定,矫正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分类对他们进行管理,在报到的间隔时间、活动范围的大小、劳动时间长短等方面区别对待。
分阶段教育制度是将整个矫正过程分成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初始阶段是针对接受社区矫正2个月的人员展开,目的在于消除自卑心理、生存危机感和逆反心理。常规教育在接受矫正半年后至解矫前两个月开展,目标是增强法律意识,培养健康心理,增强社会生存能力。解矫前教育是针对解除矫正前3个月的服刑人员展开的教育,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作最后的准备。
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制度是“以人为本,教育在先,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及时准确得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深层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正工作,具有很显著的借鉴参考作用。
2.3.2 上海模式的特点
(1)运作方式上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以***府购买服务、团体运作、专业化为其特色。
上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矫正工作。除此之外,“上海模式”组建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一“新航”社会服务总站。社团自主运作,***府出资购买服务,隶属于社团的专业社工承担专业服务。
(2)人员配置上强调社会参与。
上海模式的矫正队伍由***府选聘和社会招聘构成,二者比例为1:50。前者从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抽调;后者则从社会公开招聘,在正式上岗前要进行集中封闭式培训。
(3)富有特色的工作方法一三大板块五大基地。
所谓三大板块,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五大基地就是针对公益劳动提供的基地,包括***治思想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技能培
训基地和推荐就业基地。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和活动,最大限度的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行为恶习,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4)高校参与。
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与上海***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在人员培训、具体矫正措施等方面密切配合,为上海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3 对我国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畅想
自试点以来,不少学者已经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研究,并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策略。笔者认为,只有将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同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才能促进我国社区矫正更好地发展。
3.1 更新刑法观念,树立宽容、尊重、接纳的理念
社区矫正在我国之所以发展比较缓慢,是因为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民大众长期以来受重刑主义和报应观念的影响。对于将罪犯置于自己生活的社区无法理解。因此,要使社区矫正在我国枝繁叶茂,必须引导公众转变刑罚观念,以更加宽容的心态尊重、接纳社区服刑人员。
3.2 完善专项立法
3.2.1 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毕竟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也不够丰富。现在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是不现实的。但目前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暂行条例,再慢慢过度。
3.2.2 建立缓刑犯、假释犯身前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即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
3.2.3 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应仅仅限定在前述的五类,凡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都可以纳入进来。
3.3 设立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化的矫正人员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化可以通过在司法部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地方司法行***机关内部也设置相应机构的方式来实现。而人员专业化包括两层含义:①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即司法助理员、抽调的监狱劳教警察。②社会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可以从社会上招聘,经考核通过方可上岗。
3.4 体现地方差异。尊重地区特色
中国是个地域辽阔、习俗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国家。因此,我们在对待社区矫正问题上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尊重地区差异,以期出现“百花齐放”的地方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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