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会议论文10篇

护理会议论文篇1

关键词:当代遗产;现代遗产;20世纪遗产;

1 当代遗产的概念界定

随着人们对遗产的认识的加深,遗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在不断的得到扩展和深化,如从考古遗址、文物古迹、纪念物、建筑遗产、城市遗产到文化遗产、文化景观、工业遗产、遗产廊道、文化线路、无形遗产等。文化遗产在时间限制上逐渐变得宽松,年长日久的历史的积淀,已经不是衡量是否为遗产的唯一标准,时间上的松弛,为这两种遗产概念的类型争取了更为广泛的内涵。由此而衍生的被认知和认可的遗产,如往日里熟悉的街头的非文物建筑,此时有可能以全新的身份被人们所认可和接纳。历史的长河里流淌的古代遗产、近现代遗产、晚近遗产、20世纪遗产,共同组成了人类遗产的重要部分,不仅延续了历史,充实了遗产的内容,防止了人们所在年代里的记忆被忽略,更有助于处于当代的人们能更好的认知所在的城市,也是人们对遗产认知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当代”是个动态的、具有时间属性的即时词,不同历史时期的“当代”都代表着不同的时间段落。人们对于历史,常常会有盖棺定论的定式和说法,可对于当代所发生的事情,常常处于彼消此长的认识期,需要时间的沉淀才能对当代做出适宜的评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代是混沌的、庞杂的,也是一个正在认识和实践的历史阶段。

当代遗产是指不足三十年,能够反映重大历史信息、重大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相关,或能反映城市规划及建设水平,以及在社会、***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或建筑群、构筑物、景观、场所等地方。

2 当代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1)现代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上一致认为,现代遗产(modern heritage)保护至关重要,它们是我们的历史建筑遗产结构中的关键元素,却又往往被忽视。现代遗产有很多功能用途,如可以提高公众对现代运动的价值的和已经产生了建筑系的认识,可以教育城市和个人,可以在实践中保存这些结构,可以为现代和当代的设计提供宣传,可以参与本世纪和现代社会促进其发展等。

在2001年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DOCOMOMO(国际现代运动古迹遗址记录与保护委员会)发起了一个现代遗产计划,该计划包括对19世纪20世纪文物建筑的鉴定、记录和推广。由荷兰***府的财***支持,该聚焦于提高公众对于建筑遗产、现代区域的城镇规划及景观设计的认识,并使人们关注这个领域,因为这些通常是由于法律保护过于薄弱,公众也难以发现其魅力。

现代遗产计划的目的是建立在其关键意义的概念思维的一个框架,包括其保存和有关识别等。这个框架在现代遗产的各个区域会议上得到发展,由世界遗产中心执行,并应与有关缔约国之间促进更多、更具体的研究和演习。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1号 到02年12月13日在拉丁美洲召开,会议由来自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DOCOMOMO和墨西哥国家研究所(INAH)的50多位成员参与,大多数人是有19世纪和20世纪遗产保护经验和文物建筑领域的专家,他们关注的问题是鉴定、保护和保存拉丁美洲过去两个世纪以来的规划和建成的遗产。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7日至 2003年2月28日召开,由世界遗产中心举办,并与昌迪加尔市***府和昌迪加尔的建筑学院合作,由三十名来自该地区的专家参加。个别专家陈述了当代遗产的性质职能和位置,其中包括孟买的椭圆形的迈丹和马林德莱夫、印度的昌迪加尔、中国的上海外滩、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日本的东京国立综合体育馆和西爪哇的万隆。

现代遗产第三次区域会议于2004年3月4日现代文物至2004年3月7日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由世界遗产中心主办,与厄立特里亚***府和非洲2009(ICCROM, UNESCO-WHC, CraTerre-EAG, African cultural heritage institutions)作为对口***府合作。会议聚集了来自非洲国家的20名专家, 他们以来自自己国家的个案研究,如肯尼亚文化中心和国家剧院,坦桑尼亚的历史园林,莫桑比克的伊尼扬巴内,南非的乡系列现代遗产地,现代文化在几内亚和尼日利亚混合镇。

现代遗产第四次区域会议于2004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13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佛罗里达大学主办,20名专家中有10个来自美国,9个来自加拿大,1个来自巴西。会议讨论鉴定、保护、养护和性能与现代在北美遗产潜力提名。主办作为个案研究,除其他外,在加拿大最北段的远程预警线站网络、迈阿密的海滩文物及艺术装饰区、蒙特利尔的人居、芝加哥的滨海城、萨斯喀彻温省的粮仓、葛底斯堡国家***事中心公园的客访中心以及弗兰克劳埃德赖特的建筑。

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现代遗产区域会议与2005年3月29至31在地中海盆地埃及召开,本次会议的设置不同于以往的任何一次会议,因为它是现有的欧洲委员会资助的研究有关保护和管理的叙利亚和埃及文物19和20世纪建筑遗产的一部分,旨在介绍和讨论与地中海地区更广泛的合作的研究方案的结果。会议内容包括对涉及保护和在更广泛的地中海区域的19世纪和20世纪的共同遗产管理方面的大量案件的各种研究。其中,被提及的阿拉伯国家有:亚历山大市中心、阿加密度假村、开罗市、曼苏拉城、埃及的库塞尔市、约旦的里比特城、卡萨布兰卡,摩洛哥的阿勒颇市城、叙利亚的大马斯革斯、贝鲁特市中心、黎巴嫩的黎波里城。

目前,世界遗产中心正在出版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的成果和建议。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一览表

研究现代遗产可以为本文的当代遗产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关于现代遗产的各种理论、观点和看法在各种会议的讨论和探索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保护框架和管理模式。

(2)20世纪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1995年6月18日,芬兰赫尔辛基会议,有ICOMOS、ICCOROM和UNESCO

合作主办,该研讨会的宗旨是,由于考虑到目前对文化遗产的当解很薄弱的情况,需要包括直到现在的各个时期的各个类型的遗产。考虑到近期遗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成为遗产的潜力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遗产,必须特别注意维护和关注20世纪遗产。其目标是以国际化视角看待艺术的状态,通过社会、***治、经济、文化等不同角度,分析该背景下20世纪遗产价值评估的关键过程的方法,并探索其途径和手段,得出有关定义的结论和普遍应用的优秀鉴别性能,以确立是否有潜力列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单的方***。

包括建筑、城市规划和文化景观遗产的20世纪遗产,在国际水平上是由思想的交流、交叉的影响和生活方式导致的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运动在每个国家都经历了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融合。这种融合丰富了遗产的内容,并反映出各地区的文化多样性。

该会议认为,20世纪遗产的界定不应只依据其建筑形式和材料,还有考虑到更广范围的生态、社会、人类学、经济和文化的框架以便形成整体。保护原则是维护和关注近期近遗的有效基础。虽然20世纪遗产有一些特殊的特点,它区别于早期建筑,它的结果实质上是指文物的连续性,这就要求识别和保护定期更新。在系统性方面,20世纪遗产的文件需要考虑新的记录方法所提供的潜力。同时也要注意建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人们认识到人造环境中的生命周期,主要是出于对经济和功能方面的考虑,这就要求做一些关键的选择,以指导对保护那些值得保护的文化财产。

考虑到了二十世纪的遗产的国际特性,应特别加强有关身份识别和保存,教育和培训与现有的倡议进行合作。为了促进交流和提高公众意识,媒体应该特别强调20世纪遗产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年轻人。未来的会议如果是关于20世纪遗产的组织,它应该是开放给其他学科和决策者,并应考虑其作为世界的组成部分。

继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后,专家在1994年6月会议上全球战略的建议“从一个纯粹的建筑文化遗产的意见朝着人类学、多功能和普及的方向发展”,赫尔辛基研讨会强调融合是20世纪遗产的表情。这些与传统的形式和表现一样,体现了本世纪的变化和创新。

ICOMOS、DOCOMOMO和WHC协商以便定义20世纪遗产,为其制定识别方法,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低于25年的遗产作结论,以便为历史的眼光和科学的分析留有足够的时间。

3 对当代遗产的启示

无论是现代遗产的保护还是20世纪遗产的保护,都在极力试***探索新时期的遗产保护体系,现今进入了保护工作者的工作视野之中,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充分认识。

在遗产时间上并没有严格限制,更注重其能反映时代信息的特性。在遗产内容上,试***从更多的角度和立场来看待遗产,如社会、***治、经济、文化以及人类学等视角。在遗产认定上,二者正在深层次的挖掘其区别于传统遗产且具有隐秘性的价值所在。在遗产的保护上,现代遗产和20世纪遗产,主要是以个案研究为主,形成了一些原则性的定式,但没有形成完全的体系,目前正在探索和讨论之中。

护理会议论文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许可和行***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处罚是否符合《行***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许可和行***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许可、行***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公厅关于行***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护理会议论文篇3

1.关注每个国家保护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一致讨论通过的文化多样性统一宣言,帮助制定由第32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推荐的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确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宣言。

2.回顾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在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遗产公约,和1954年的第一议定书以及1999年通过,于2004年3月9日正式生效的第二议定书。

3.回顾国际蓝盾委员会1996年4月成立时的目标和2000年4月14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

4. 深切关注因人为的或自然灾害对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破坏而造成的影响。

A. 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成员国和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签署并批准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战时保护文化财富公约、1954年的第一协议书和1999年的第二协议书。

B. (1)建议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将保护移动的、非移动的文化遗产和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纳入到他们的为世界和平工作中去,以免遭破坏和替代,(2)鼓励各国***府将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纳入到他们的人文工作中,以免遭破坏和替代。

C. 建议各国***府和联合国有关组织行动起来,阻止对文化遗产保护地和建筑物的掠夺和破坏,以及文化财富的非法交易。

D. 鉴于风险准备、反应和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建议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工作者和其他人士,把这些工作纳入到他们的日常工作计划中。

E. 建议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博物馆理事会、国际纪念馆与古遗址理事会和国际***书联合会的成员国,在那些还没有成立国家蓝盾委员会的国家成立这样的机构,并敦促这些国家的权威人士支持他们的工作并发挥作用,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

护理会议论文篇4

一、主要职能

(一)组织拟定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

(七)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服务内容

审批省级生态乡(镇)、村和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服务对象

设区市、县(市 、区)乡镇***府、村委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各相关厅局。

四、服务承诺

(一)强化高效服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勤***廉洁的意识;杜绝办事拖拉、推诿作风;坚决克服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认真执行勤***廉***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二)提高申报部级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时限: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20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论证,并向省***府报告论证意见;

(三)提高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后3日内,行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齐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5日内向省***府行文提出审批建议;

护理会议论文篇5

内容提要: 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硕果累累,其 发展 道路虽曲折,但学者多赞同之。日耳曼法学派是德国人格权理论的完成者,基尔克创建了完整的人格权理论体系。相关理论在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被反复论辩,然最终却被放弃,此为潘德克吞法学形式逻辑的败笔。

      随着民事立法进程的向前推移,人格权日渐成为我国公、[1]私[2]法学界的研究重点。在已有著述中,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皆注意到对人格、人格权及其与人身权、身份权的关系的 历史 梳理,[3]此种正本溯源的研究对缺乏人格权传统的

      2.二读

      在修改第二草案的框架时,这样的一个建议被确定下来,那就是在第746条中将“他人的权利”切入其中,同时第747条被删成这样一种新的方式来表达:“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侵害了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权利……”[74]提出这个建议的人对此解释道,这种改变主要是编纂法典的当然之意与体例导致的:“从前面的讨论中,人们从第一草案中的第704条得出了有启发意义的结论,那就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损害,从上述规定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对个人非物质 法律 利益的侵害。之所以取消权利的表述,是因为如今的法学在更长远的意义上接受了‘人的权利’这一表述。但是后来,在第二草案中,没有一个地方做了这样直接的表述,那就是对这些利益的侵害是作为一种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来规制的。”[75]这种建议后来得到采纳,并随即被规定在第808条第1款中,之后这些内容全部被写进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之中。

      (三)第三草案(1896):最终放弃名誉保护

      由于联邦参议院不加评论地通过了前面的这个规则,所以在这一读中又通过帝国议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也就是帝国议会指定的对“二读”后的草案进行了53次审议的那个委员会)重新试***将名誉作为一种可以保护的法律利益而纳入进来。但是,帝国议会委员会的这一建议几乎遭到一致反对,名誉的保护最终被民法典所抛弃了。

      四 后立法时代预言:人格权保护的成文法突破

      (一)规范:被抛弃的人格权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起草史证明,该法典中没有任何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原因是:现有的“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可以有非常多的理解,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判决上很难掌握。[76]从上述可推断,人格利益不应该是归属于主体性权利的,人们不要试***超越刑法的规范来保护它们。[77]并且,不要让《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条文具备其他的解释空间。虽然人们暂时能纯粹从表面上获得解释,即所谓的生命利益受到伤害至少如同一种主体性权利受害时课予加害人以损害赔偿义务,因为这可以从“其他权利”这样的概括条款中引申出来。但是,这样的解释从语法角度来审视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人们可以仅仅从模仿所有权开始列举一串权利清单,因为被列举的权利作为独一无二的主体性权利是没有争议的;另一方面,人们至少可以不将生命和身体当作权利来对待。[78]最终,人们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指出,名誉作为人格权的核心是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第824及第825条来保护的。但是,在名誉已经通过第823条第1款得到保护时,这种规定是有些多余的。[79]实际上,在整部法典中也没有出现过人格权的概念或相似的概念。

      (二)预言:人格权的回归

      在德国民法典生效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对这部新的法律是否应该或能否保护一般人格权,学说意见不一。占优势的学说对这种保护持反对态度,但有一部分学者在这个时候已经从一般人格权的民法典明文保护中走了出来,并以法典的全盘规定为依据, 发展 了自己新的理论。这些新的理论为以后实务中人格权突破狭隘实证民法的规定而获得承认奠定了理论基础。具体说来,这些理论以《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为基础,从以下两个角度寻求人格权的规范基础:

      第一,通过将一般人格权解释为第823条第1款中的“其他权利”。此种操作的关键在于,如何对该条中第823条第1款中的“其他权利”进行可行的法教义学演绎。主张此种解释的一些人从立法史的角度审视,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因删除了第一草案中第704条中富有启发意义的结束句而形成,立法者必须将“或者其他权利”添加上去作为人格权保护的规范基础。根据起草委员会的观点,按照一般的口语措辞顺序,“其他权利”是被放置于“所有权”之后的。这是因为担心一种严格的解释,[80]即将“其他权利”类比所有权进行解释适用。但是在帝国司法局长呈交议会的《意见书》中的一段文字中人们得到了暗示,即生命、健康、自由和进一步的人格权都应该“属于人的权利”。持这种观点的另一部分学者较早些时候是这样考虑这个问题的。比如科勒认为,一般人格权直接通过对权利的不法侵害来进行保护,可以这样来宣称“完全地对人进行保护,名义上也包括对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的保护,当然还包括对名誉和性的纯洁的保护。”[81]这部分学者中还有人认为,对于人格权的承认可以基本上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2、第823、第824及第825条或者其他的专门法来确认。实际上,进一步的对人格权的综合保护来自于虽然未曾书面写明、但确是当然存在的法律句子:“每一项侵害权利的行为都将是可惩罚的。”基尔克承认,立法者拒绝了对一般人格权的承认,这是一个基于教条主义而犯的错误,但是一般人格权的存在是不可阻挡的。在这个意义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必须从多个角度来理解,仅仅是这种最重要的一般人格权必须尤其得到强调,虽然它没有得到规定,但是确将同样地享受法律的保护。[82]

      第二,类推适用其他已经被承认的人格权。该观点认为,可以从现行法律秩序中承认一般人格权。有人认为,原则上可以承认个人的人格权将通过将法律秩序联系成一个大的整体来完成,从这一点来看,一般人格权也可以被推演出来。[83]另有人认为,原则上承认一般人格权要从个别的关于现存的“人的一般权利的中心”的规定中得出,因为这也可以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中得出。如果这种解释能够成立,那么根据这种解释,实务上对此规范的需要就可以解决了。[84]

      从上面两种解决思路来看,在民法典中没有被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在后来的实务中并非于法无据。虽然,在丰富的理论争辩和民众意见充分表达的基础上,立法者以貌似民主的方式决定了不给这些实际上被承认的人格上的“高级利益”穿上权利的外衣。但是,民法典生效之后的学者对人格权的预言及实践中20世纪德国人格权保护日臻周全的发展史都证明了颠扑不破的真理———“每一位法学者在其创见于开始之际,被讥为异端邪说,最后则被贬为陈腔滥调,他所享有的,只是在此两极之间短暂胜利的喝彩。”[85]潘德克吞法学的权利之说又何曾不是如此?

 

 

 

护理会议论文篇6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投资;立法实践

中***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

对该原则的含义解释,各国学者说法不一。目前,我国学者较多采用以下解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我国国际法学者说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国际法上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国家的属地管辖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原则以及拉美国家提出的卡尔沃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法上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原则和属地管辖权原则。这两种观点虽然都是东道国当地救济的理论依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所依据的具体理由,E・理查德在1915年就做了较好的说明,主要是:(1)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且应该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2)和***是所在国有权要求其法院不受干涉并确认其有司法能力的根据;(3)侵害国***府必须获得机会按照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侵害的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4)若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造成的,必须用尽当地救济以确定不法行为或拒绝司法是国家的有意行为;(5)若是属于国家的故意行为,外国人也必须寻求当地法律救济,只有在未获补救而产生了司法拒绝时,外交干预才是正当的。这一论述虽然具有时代局限性,但其基本理由得到公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家对内权、对外***权的体现,是国际法上国家原则和属地管辖权的具体化。

二、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立法实践及对该原则的态度

(一)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立法实践。随着我国国际投资关系的广泛深入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内立法。根据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争议,当事人如果向法院,只能在中国法院,不能在外国法院,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属于中国的企业或法人,合同是在中国签订并履行的,争议也发生在中国,因此无论是根据属人管辖或属地管辖原则,还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类案件都应该由中国法院管辖,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2、关于国际投资保险。针对国际投资***治风险的国家保险,从1980年10月底至今,我国对外签订了30多个投资保护和保险合同,这些合同无例外的规定了投资保险。在外国投资保险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时,就涉及到这条原则的运用。针对国际投资保险,中国于1988年4月底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并在1991年11月同该机构就投资保护、东道国货币的适用、担保项目的审批程序达成了3个协定,至1993年6月底已批准了该机构提出的5个担保申请。该机构的索赔涉及到这条规则的运用。

3、双边投资协定。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有关争议的解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有关投资的争议,属于司法的范畴,应寻求当地救济;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诉讼和仲裁可以选择适用,即只有在没有使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寻求当地司法救济。如,中德协定规定:投资者可以请求东道国法院审查征收是否符合东道国法律,然后投资者可以就赔偿金额的争端同东道国协商解决,不成功则提交临时国际仲裁。

(2)有关投资的争议,属于私人争议,可以用尽当地救济,也可以选择仲裁解决。如,中国与澳大利亚***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5条“缔约双方国民间争议的解决”中规定,缔约一方应依照法律,使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其雇佣从事投资有关活动的雇员在其国民的争议中,可以完全在其有管辖权的司法或行***机关进行诉讼,以提供维护请求权和执行权利的方式。允许其在国民选择和缔约另一方国民有关投资和投资活动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在第三国进行仲裁。

(3)有关协定的解释引起的争议,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如,中国与美国***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第6条规定,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府认为这种争议由于在承包范围内保险的投资或与这种投资有关的项目或活动引起国际公法问题时,两国***府应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如果在谈判要求提起的3个月后,两国***府未能解决争议,经任何一方***府提出,应将争议包括这种争议是否引起国际公法问题提交仲裁庭。

(4)中国在1997年后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如1997年中国与尼日利亚、巴巴多斯等国家签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亦有所提及,其基本态度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与东道国***府的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其前提条件是:①用尽东道国国内的行***复议程序;②投资者未将争议提交东道国国内法院解决。概括起来就是,必须用尽行***救济,但司法救济与国际仲裁是互相排斥的。

4、多边投资公约。1965年3月18日通过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我国先后于1990年2月和1992年7月签署和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该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仲裁案件,不得再提交其他任何程序解决,而其他任何机构也不应受理。但是,争议缔约国一方可以要求把首先用尽当地行***或司法救济方法作为其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一个条件。第27条特别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公约实际上是对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和投资者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所作的一种调和,即东道国以投资者本国不行使外交保护权为条件同意中心仲裁,否则投资者以本国接受中心仲裁为前提而放弃外交保护权。

5、《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目前,国际法委员会正在着力讨论制定“关于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在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条款草案第8[10]、第9[11]和第10[14]条的案文及评注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国积极参加了条款草案的讨论和制定。中国代表薛捍勤在五十七届联大第六委员会“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54届会议的报告”议题(关于外交保护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的发言中代表中国指出:“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中国代表团认为,用尽地方救济原则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已被广泛接受,特别报告员关于该条的建议草案也未在委员会引起较大的争议,但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况,国际法委员会则应谨慎行事,以使用尽当地救济与其例外情况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如果不当地扩大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例外情况的适用范围,将对外国人所在国的国内管辖权构成侵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两国因管辖权发生冲突,进而可能影响国家间关系。因此,中国代表团认为,这些例外情况应符合明确的条件,例外情况的适用应相对确定,如当地救济显然无效或不当拖延,被告国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等。”

(二)我国目前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具体态度。中国目前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以客观、合理、现实的态度,对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这一习惯的国际法原则。要充分肯定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要正确理解其适用和例外的内涵,对其不能盲目地排斥或否定,要根据在国际投资争议实践中争议的类型及性质来考虑对其的具体适用。

1、对于契约性争议,即因为***府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争议,应该依据契约解决条款诉诸仲裁或司法解决,而不需要经过行***复议程序。如果契约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提交ICSID解决,则应允许直接提交,不必用尽当地救济。

2、由征收或国有化的补偿数额引发的争议,国际上倾向于直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公约中规定,诉讼和仲裁可以选择适用,只有在没有使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寻求当地救济。

3、行***行为引起的争议可要求通过当地行***、司法救济,而后提交ICSID。

4、对于我国司法机关与DSB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国内提出救济的同时,由其本国***府向DSB提出救济,应当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对此类案件裁定中止审理,待DSB做出最终的建议和裁决后,再行裁判,以免被动。

5、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或国内幼稚产业保护的,应充分行使管辖权,用尽当地救济。

三、结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重要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理论实践,以及如国际法委员会正在拟定、讨论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及《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等国际立法实践,充分证明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不能盲目地排斥或否定,在国际投资法律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东道国与投资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应以客观、合理、现实的态度,根据国际投资争议实践中争议的具体类型和性质,来考虑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对于其适用的例外情况的界定,要持审慎态度,以使适用用尽当地救济与其例外情况之间取得平衡。同时,在处理与WTO有关的国际投资争议时,应遵循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基本规则,尤其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或国内幼稚产业保护的有关投资问题的争议,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护理会议论文篇7

新闻舆论是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媒体是***和人民的喉舌,发挥着“喊号子”的作用,***报一定要带头把维护核心地位作为首要的***治纪律和***性原则,把维护核心、看齐核心落实到新闻舆论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书记李纪恒在中央驻区和区直新闻单位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指出,维护核心、看齐核心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对新闻媒体来讲,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关于***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指示要求,牢牢坚持***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所有工作都充分体现***的意志、反映***的主张,都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维护***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把维护核心、看齐核心落实到新闻舆论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把维护核心、看齐核心落实到新闻舆论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意味着***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在恪守***性的原则上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这是***报必须坚守的***治灵魂,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体现在***报上,就是要宣传好***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宣传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宣传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新理念新思想新鹇裕宣传好自治区第十次***代会精神,宣传好内蒙古各项事业发展新举措新成就新气象,教育引导广大***员和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把维护核心、看齐核心落实到新闻舆论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意味着***的新闻舆论媒体的所有工作,必须体现***的意志、反映***的主张,维护***中央权威、维护***的团结。从***报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把握好一版头条和一版版面内容安排。在一版头条选择上,出席的会议,考察调研,公开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央、***重大文件均要在一版头条刊发。自治区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考察调研、批示、公开发表的重要讲话等,均要在一版头条刊发。在一版版面内容安排上,出席的会议,考察调研,公开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央、***重大文件;自治区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考察调研、批示、公开发表的重要讲话等;自治区***、自治区***协***出席的会议、考察调研等;自治区人大***会***组会议、集体视察;社论、本报评论员文章等,均要在一版刊出。

把维护核心、看齐核心落实到新闻舆论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意味着***的新闻舆论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种坚持是全方位的,不仅新闻报道要讲导向,而且副刊、专题节目、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不仅时***新闻要讲导向,而且娱乐类、社会类新闻也要讲导向;不仅国内新闻报道要讲导向,而且国际新闻报道也要讲导向。导向是新闻舆论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它关系道路和方向,关系人心和士气,关系中心和大局,我们必须不断增强***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护理会议论文篇8

论坛就“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题开展深入探讨,综合分析了广西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现状,并就进一步加强广西废气污染、废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提出操作性强的建议和对策,为自治区***、***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甘向群在论坛上指出,环境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工农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发展,广西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已面临重大压力,并引起了***、***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把“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作为今后几年内广西专家论坛的主题,这个主题选得好,也很及时。“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题研讨会”,拉开了“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论坛”的序幕,是广西科技工作者尤其是环保战线的科技工作者以智报国、为国分忧的具体行动。

甘向群还指出,广西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作为***和***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广西专家论坛是广西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这个平台充分利用科协及所属学会学科齐全、人才荟萃以及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的优势,汇集各学科专家学者的智慧,围绕广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综合性、跨学科、前瞻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为自治区***、***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许多高层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来自学会的专家学者能够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深入探讨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问题,交流经验,为促进广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论坛上,来自广西环境科学学会邓超冰教授、广西生态学学会谢华博士和周兴教授,分别做了题目为《广西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与生态修复研究》、《广西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和《广西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其保护对策》的主题目报告。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深入探讨我区生态保护环境所的面临的问题,并为我区的生态健康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护理会议论文篇9

在西方,公众参与公共***策的制定受到广泛的重视,但是,中国的公共***策的制定鲜有大众的参与。近些年来,浙江发生农民以暴力抗议当地环境污染之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暴力事件不仅挑战了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而且凸现出中国公共***策之缺失。本文以2005年发生于浙江省东阳市与新昌县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为个案,探讨商议性民主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之关系。东阳市与新昌县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不仅反映了地方***府、企业与农民在价值和利益的冲突,而且表明在涉及到本地环境问题上公共决策制定与执行的缺失,指向了中国环境不正义之现状。本文从商议性民主理论与实践角度来探究环境保护、治理与公众参与的关系。一方面从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导引出商议性民主机制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之意义,另一方面尝试提出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几种公众商议实践,作为减少直接暴力的冲突、让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治理的未来可能发展的一个方向。文章的中心论点就是,环境治理应该强化民主的协商(democraticdeliberation),倡导“商议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从而最终走向生态民主化之路(towardecologicaldemocratization)。

文章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描述分别于2005年4月和7月发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和新昌县两起因环境污染而造成当地农民与***警发生冲突的事件。接着分析农民集体杭议环境污染之性质及发生暴力冲突之根源。第四部分分析将商议性民主机制引入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意义,讨论了在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几种公众商议(publicdeliberation):公民论坛、全民公决和调停。第五部分是结语,是全文的一个简单的总结。

二、2005年浙江两件农民抗议环境污染事件[1]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经济成就,然而代价是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尽管在2002年6月,浙江省第十一次***代会提出建设“绿色浙江”被省委确定为浙江省在新的历史阶段的战略目标,但是,三年来浙江却发生了多起因环境污染而造成当地农民与***警冲突事件。而2005年对于浙江省的环保包括经济发展本身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因为民众不满的情绪瞬时被激荡出来,汇集成勃兴的社会力量,开始争取被发展为本所剥夺的环境权利,发生了多起因环境污染而造成当地农民与***警冲突事件。其中东阳市画水镇农民集体抗议与新昌县农民集体抗议最引人注目。

(一)、“歌山画水”变成“山不再青,水不再美”:东阳画水镇农民环境的抗争

“还我土地,我要生存;还我土地,我要健康;还我土地,我要子孙;还我土地,我要吃饭;还我土地,我要环境。”这是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农民面对当地化工企业所造成的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不得已打出的标语。

画水镇有5.3万人口。原来这里依山傍水,素有“歌山画水”的美誉,现在却“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良好生长。”因为自2001年起,原画溪镇***府以租赁土地的形式,开始建设竹溪工业园区,目前园区占地约千亩,共有13家化工、印染和塑料企业,其中化工企业有8家。据当地村民反映,“化工厂、农药厂常常排出大量的废气、废水,发出难闻的气味,刺鼻又刺眼。特别在闷热天气,化学气体驱之不散,在严重的时候刺得孩子们睁不开眼睛。”

2001年,东农化工公司和当时的画溪镇***府及画溪五村达成土地租用协议时,时任五村***支部书记的王伟并没有去签字。当年9月,王伟来到金华市某药业公司,咨询了东农的情况之后,写了一份名为“给东农公司画像”的公开信。东农公司的前身是东农农药厂,原坐落于吴宁镇卢宅村东面,其生产的氟乐灵,三环唑、代森猛锌及中间体,在生产过程中都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因此被当地村民驱赶。“画像”称,后东农欲搬至李宅蔡卢村,但被当地村民阻止;后又搬至魏山镇白塔村,因遭当地村民反对,将废水拉到旧厂址偷偷排放,后经当地媒体曝光,当时的浙江省长柴岳松批字,予以停产。王伟和其他村民复印了150份“画像”,从金华寄到画溪镇五村和附近村庄。之后有600多名村民对此进行了签名呼吁;而王永飞等村民又复印了1000份。当年10月,当地派出所着手调查“画像”来源,并通知知情人王某某前去谈话;王同其他村民约定,若一小时内不返回,大家就敲铜锣去解救他。结果一小时后村民前去“解救”时,半路遭遇正返回的王,大家索性前去镇***府陈情。后在一家饭店看到正在吃饭的镇里领导许某,村民把许拉出去要求解释。在将许拉往竹溪化工园区的路上,村民冲散前来为许解围的民警,并和许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许受轻伤。到了园区,村民强行将化工厂员工赶出宿舍,并毁坏了机器设备等设施,造成损失11万多元。之后,王伟等12人被捕。据《凤凰周刊》得到的一份东阳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年,王伟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3年,王永飞等其他村民以同一罪名判1年或几个月不等刑期,两个缓刑。

村民称,2005年3月15日是东阳市***府市长接待日,当地村民前去反映污染问题时,未被有关领导接待。3月20日起,村民开始在化工园区邻近各村的出路口搭建了十多个毛竹棚,并由村中老人驻守,堵塞路口,强烈要求化工厂、农药厂搬迁。村民说:“3月28日,百多名***人员和乡镇干部放火烧掉了大棚。而邻村村民募捐给我们的6000多元钱,也不知是给烧掉了还是给没收了,没有下落。”之后,村民再次搭起毛竹棚。期间,邻市的一些义乌商人支持村民,免费供应面包、方便面。4月1日,东阳市***府出台“四条意见”,下发文件,决定对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内的13家工业企业,从2005年4月2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4月5日,画水镇团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发出一份倡议书,称要“坚决与少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不法分子作斗争,并积极劝说少数盲目跟风的人及时回头。”4月6日,画水镇委和镇***府“致全镇人民公开信”:严正警告“那些极少数不法分子悬崖勒马,积极主动地配合***府做好工作,否则,对策划、参与、继续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者一律从重从快予以严惩。”4月6日,东阳市公安局发出通告:“限令滞留在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路口的群众尽快撤离现场,所设置的路障(毛竹棚、石头等)尽快拆除清理,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否则***府公安机关将采取措施予以强行带离现场、清理。妨碍执行公务的,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月9日晚间,当地镇***府派出10多名***人员来到画溪村出路口,说夜里要刮风下雨,劝村里老人离开毛竹棚,但老人们没有听从。之后,地方***府采取了清理行动:4点多时,包括警车和公交公司的大巴车共有100多辆运送***人员到达。据村民说,当时***人员封锁了毛竹棚所在地,一排警察手持盾牌,组成方阵,阻止大量赶来的村民进入拆除现场,***者设立了现场指挥部,市主要领导在现场指挥。多名目击村民称:“***人员包括公安、城管及保安人员,另有花钱请的附近乡镇机关的人员,约计3500人。”

地方***府对事件已有相当的心理准备,但事后来看,他们对形势的估计仍显不足。村民越聚越多,后来有两三万人,声势浩大。警方发现对峙下去可能会造成大,开始主动撤离。但此时,的村民坐在路上阻止***撤离,造成混乱。情绪激动的村民开始追打身穿警服或***府配给雨衣的***人员,一些***人员纷纷扔下警棍、橡皮棍、盾牌、砍刀,并脱去钢盔和制服,撤离现场。

这就是东阳市画水镇农民集体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之梗概。

(二)、“宁愿被打死也不愿被熏死”:新昌逾万名农民抗议药厂污染环境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是一家国家药品GMP认证、ISO14001环境认证企业,拥有博士后工作站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京新药业前身为浙江京新制药厂,始建于1990年。京新药业的半成品生产厂,位于浙江中部新昌县和嵊州市交界处,工厂后方即是受污染的新昌江。嵊州市境内的黄泥桥村距该厂最近处仅有几十米。

据一位村民反映,化工厂成立已10年,建厂生产3个月之后,当地村民发现井中的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后来的几年里,村民们陆续发现河里的鱼、虾、田螺、甚至连青蛙都绝迹了,田里的庄稼开始大幅度减产,化工厂所排放出的气体让村民有一种“宁愿被打死也不愿被熏死”的感觉。村里的小伙子已经有好几年不能应征入伍了,原因是肝功能不达标。据反应,该村35至40岁的村民患肝病的人超过50%,而40至45岁以上的患肝病者高达60%。2005年6月22日,京新厂发生爆炸,1死4伤。事故触动了村民心中由来已久的恐慌和不满。7月4日,黄泥桥村大约50名村民到京新药厂反映污染问题,并要求厂家为村民进行体检并赔偿“营养费”。由于厂方领导一再推迟见面时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并将接待室的玻璃门砸坏,由此引发村民与厂家的第一次冲突。

事件引起新昌县和嵊州市两地官员的重视,7月5日,在***府劝说沟通之后,化工厂于当晚紧急停产,村民们也返回家中。但是这一事件又引发新昌江下游同样遭污染侵害的嵊州村民的关注。化学厂紧急停产后,400多个反应炉中还存有1000吨化学物品,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原料如不经及时处理,容易引发燃烧和爆炸。于是***府同意工厂在7月15日8点开始用7天时间处理该批危险化学品。误会厂方复工四方农民围厂。***府公告发出之后,村民却以为是化工厂借口开工。7月15上午,数百名黄泥桥村的村民聚集在化工厂门前要求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与保安以及前来维护治安的警察发生冲突。据称,当天加上从四面涌来的围观群众,化工厂门前大约有数千人。当晚,在当地官员劝说下,黄泥桥村的村民返回家中等待消息。不料,新昌江下游的村民们在得知7月15日发生的事情之后,决定声援黄泥桥村。「事情越大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府重视。这是当时村民们普遍的心态。16日晚,由于当地大范围停电,「无事可做的村民开始从四面八方涌来,警察在104国道和新昌高速公路口设置关卡,仍然无法阻止村民的脚步。警方在化工厂门前安放巨型水泥管道充当隔离墙,防止村民冲进厂区造成意外。双方处于对峙状态,村民投掷石块,但警方为防事态扩大没有还击。后来台风袭来,暴雨驱散了人群,缓解了危机。接下来的几天里,化工厂附近村民有过几次小规模聚集,没有造成冲突。至21日上午7点,化工厂完成处理危险化学品之后,厂外已经没有村民聚集,警察也已撤离。据***提供的材料称,整个事件中,警方表现克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

这就是新昌逾万名农民抗议药厂污染环境之梗概。

三、价值、利益与环境污染事件:一种社会自力救济的集体抗议

如何解读浙江新昌、东阳两地上万名农民抗议环境污染事件?笔者以为这是两起以“不得已的暴力”进行抗议的社会自力救济,而酿成暴力抗议的根源在于价值、利益之冲突,而公众又没有参与事关自己生存权的环境决策之机会。

(一)、以“不得已的暴力”[2]进行抗议的一种社会自力救济

台湾学者萧新煌教授曾经将环保运动分为两种类型:污染驱动型与世界观模式,前者是与环境恶化及被害者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特定的事件所激发,后者是由对地球的健康和平衡的考虑而触发的。[3]转型社会中的环境保护运动大多属于污染驱动型,因为快速的工业化尤其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常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并且危害受害者的健康与生存。尤其在发展初期,生存与减少贫穷要比环境保护更为重要,而且认为造成环境污染与恶化被认为一种必然的代价。“老百姓对于财富的渴求比对清洁环境的要求要强得多。不过,当环境污染影响到个人生计的时候,受到影响的人们会采取行动来要求解决问题”。[4]根据萧新煌教授的分类,发生于浙江东阳与新昌两地的农村的集体抗议行动均属于污染驱动型。之所以会发生新昌事件,实际上与当地农民的健康与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有着直接的关联。黄泥桥村年年没有合格兵员,该村35至40岁的村民患肝病的人超过50%,而40至45岁以上的患肝病者高达60%;空气水源无一幸免;再加上2005年6月22日京新厂发生1死4伤的爆炸事件,触动了村民心中由来已久的恐慌和不满。而素有“歌山画水”的美誉东阳画水镇“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良好生长”,生存状况极其恶化。

这种污染驱动型的暴力抗议是一种社会自力救济。中国各地农村的集体性暴力抗议时有发生,这些抗议大多是一种社会自力救济的行动,并且多数的“暴力”是“作为善良民众不得已的出路”。他们之所以采取激烈的方式抗争,是因为“先透过反映、陈情、请愿等合法手段,无奈中央与地方环保公权力不彰,使受害居民必须靠‘私力’救济的举动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5]正是在健康与生存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发生了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东阳画水镇村民反映:“化工厂搬来后,我们多次到东阳市、金华市、浙江省的环保部门上访,省环保局曾明确回答我们,其中几家化工厂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因为化工厂一直没有停止生产,我们还几次去北京,向国家环保总局投诉,找北京的记者,但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由于环境保护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治正确的标签,老百姓也懂得运用环境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理由和藉口”。[6]这恐怕是老百姓普遍的心态,正如新昌事件中黄尼村的村民所说,“事情越大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府重视。”

东阳、新昌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都属于社会自力救济,但还不能算是社会运动。自力救济是基于自己或自己的群体或社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个人或结合其它受害者进行示威、游行等抗议的活动。“环境纠纷的自力解决,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受害者,在不能或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纷时,为了保护其合法的环境权益,而自行对加害人及其设施造成适当损害的行为”[7],该行为通常称为“环境保护自卫权”。与社会运动不同的在于,自力救济之动力不是来自于公正、社会正义,而是维护自我权益之需要。目前中国多数的环境抗争事件还没有发展到出于公正或社会正义之理念之地步,仍囿于自我权益维护之范围。

(二)、集体抗议之根源:价值与利益之冲突

发生于浙江省的环境污染集体抗议事件并不只是一桩简单的环境保护事件,而是一个环境***治的问题,凸现出价值、利益的结构性之冲突。

最近几十年,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成为***府、公众与各类组织高度关注的议题,这表明了人们对环境价值重要性的认可。但是,围绕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上依然有严重的分歧与冲突。“价值冲突是环境***治的核心”。[8]东阳市与新昌县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正好反映了地方***府、相关企业与农民在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价值冲突表现为***府的GDP至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企业利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

GDP至上是中国不少地方***府的最高价值。对于***绩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提高,则主要依据大规模的项目投资,大量的招商引资等。由于***绩主要来自于能够带来短期效应的大规模投资与建设,许多长期性的公共问题例如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卫生一直被忽视。尽管人们在口头上重视环境保护,但是无论***府、企业主还是老百姓都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只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才能考虑与进行的。本文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有国内最大氟喹诺酮类药物生产基地,拥有年产化学合成原料药1200吨、制剂12亿粒/片、输液500万瓶的生产能力,主导产品环丙沙星、左氟沙星全国产销量第一。对于当地的GDP和利税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新昌制药厂和新和成的效益的确是好。或许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新昌县***府很难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做出抉择。也是成为摆在当地***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这种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带来的是***府缺位。我们可以看出,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内的诸多公共领域问题,主要肇因于***府职能的错位,而这又来自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而利润最大化则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损害公众环境生存权为代价的。东阳的暴力冲突说明这一点:当地村民认为,因化工企业的高额利润、地方***府部门的利益,致使他们的生存权被漠视,话语权被剥夺。

而如果受害者所要求给予的补偿不到满足或多次要求不果的话,那么往往会催生或加剧暴力抗议。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FirstNational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1991年十月草拟了一份《环境正义基本信条》,在十七个条文中其中包括“环境正义保障环境不正义的受害者收到完全的赔偿,伤害的修缮以及好的医疗服务”。[9]而从东阳、新昌两事件中可以看出,受害的农民多次要求补偿未果,即便有了也是不完全的,与他们的要求相差甚远。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还在于利益集团对环境决策与***的影响甚至掌控。不少地方***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要求,环境污染源的地方***府很少会主动要求排污企业整改乃至关停,本文的两个事例就是如此。地方***府对于环境保护***策未有严格的执行与落实背后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资本挟持环境治理”:出于发展地方经济计,各地方***府普遍采取以各种优惠***策如税收、工业用地的优惠***策争相引进外资或内资,这样一来投资者极有可能会以资本罢工(capitalstrike)为筹码来抗拒,致使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为企业外移会引起税源流失与财***危机。台湾学者汤京平教授曾经研究过利益集体的结构对于台北市和高雄市环保官员***的影响:分别有高达79.6%和71.2%的被访台北与高雄市环保官员表示(非常)同意“***府容易受企业利益的影响,在决策上不够重视小市民的生活环境品质”。[10]反映在环境***上,地方***者就极有可能直接感受到地方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其***态度。[11]尽管东阳***府有关官员否认***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但是还是承认“这些化工企业都是引进来的企业,市领导重视招商引资,对这些企业都会表示关注”。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东阳市画水镇一家公司的环保主管居然说,“我们也没有环境污染问题,而且我们还是东阳市环保先进单位。在‘4·10''''事件中村民打着反对环境污染的旗号,我们不知道实质原因是什么。”可见企业与***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了。

本文两个事件反映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经济理性主义主导了整个***策思维过程,经济理性淹没了环境价值。“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良好生长”正是“GDP至上”的经济***策思维下的真实写照。东阳、新昌等地的农民正是这个不正义结构下的受害者。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初,中国一直是工业化带来的“污染天堂”。宽松的环境法规,廉价的劳工与土地成本,在经济理性的诱因下,许多高污染性的工业在中国尤其在浙江等沿海发展起来。然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正不断地在为此付出人命损失与环境的代价。“年年没有合格兵员,空气水源无一幸免”即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三)、公众参与的缺失与环境之不正义

《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国际文件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制度有一些规定。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相关法律中的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公众参与往往局限于环境损害之后的参与,形式单一。”[12]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

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正好反映出了环境正义之缺失。环境正义之缺失有三种不正义:程序性不正义(procedureinequity)、地理性不正义(geographicalinequity)和社会性不正义(socialinequity)。[13]从东阳、新昌两个事件中人们不难看出地方***府与相关的企业的极端利已主义与不道德的非正义行为。东阳和新昌两地的农民正是这种不正义结构下的受害者,他们的集体性暴力抗议正是对一系列违反环境正义行为的控诉。

四、走向商议-合作的环境治理模式:商议性民主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因生态环境日益遭受到破坏,中国面对着种种旧的、新的挑战与难题,包括农民的集体暴力抗议。究竟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与难题?公众对环境议题的意见该如何表达出来并被给予充分的考虑?怎样将公众参与纳入环境保护之中,改变只有***府与专家参与环境***策、决策之局面?

(一)、转向商议性民主

联合国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orldcommiss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于1987年所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ourcommonfuture)一书,掀起了全球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口号呼喊以及相关讨论、研究与国际公约的签订。该书也从制度面提出了包括“一个确保公民有效参与决策的***治体系”在内的人类社会应追求的基本主张。联合国的《21世纪议程》第23章第2节明确提出,“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公众广泛参与决策。此外,在环境和发展这个较为具体的领域,需要新的参与方式,包括个人、群组和组织需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以及了解和参与决策,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到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的决策。”而《中国21世纪议程》第二十章的“导言”同样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考虑到中国宪法和法律已经对公众参与国家事务所作的规定,并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有必要为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制定全面系统的目标、***策和行动方案。”

不少学者从社会学、***治学与法学角度论证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与可行性。问题在于公众如何参与。公众应该如何参与?现在的制度能不能满足我们参与的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我们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与决定权?正是自由主义民主与电子民主等的内在局限性,促使人们去寻找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之中的机制。在寻找与探讨过程人们发现一种称之为商议性的机制是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可以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理论之支持与诸种实践方式。

在1970年代,以民主程序解决环境危机的主张,遭受许多的批判批评者许多环保运动者皆对自由民主制度(liberaldemocracy)感到失望。他们认为自由民主制度所强调的是对竞争性选举、个人自由以及私有财产的重视。对于这些面向的重视,所制订出的环境***策,是以短期的***治利益为考虑,有利于发展者的利益和资本的累积,但是却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因此,人们以为我们只能在两个方案中做抉择:任凭现存的经济行为继续摧残生态环境;或者我们必须放弃民主的形式,寻求一个具有生态理念的巨灵(Leviathan)。但是,1980年代以来,这种新霍布斯主义(New-Hobbesian)的主张,已不再受到重视,人们也不再对于寻求一个生态王(ecologicalking)报以期待。为了解决代议制度呈现的难题,许多学者强调可以利用新兴电子媒体以及民意调查的影响力,作为人民表达意见的管道。可是,这种所谓电子民主(teledemocracy)的主张可能忽略环境议题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而订定出对环境生态不利的决定,因而迫使许多人对人民的决策能力感到质疑,而宁愿将决策权交给了所谓的专家。[14]

事实上,有关商议性的机制是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人们已经从达尔、哈贝马斯等人的有关理论论述中可以看出这一点。达尔认为,民主的***治过程应该是使所有要受某决策所影响的人能够具有有效的机会来参与***治过程,并且有平等的权利选择议题和控制议程;民主程序同时要求一种“开明的了解”(enlightenedunderstanding):须让公民有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理性,对有争议的利益或共同的事务,作出清晰的理解。[15]哈贝马斯指出,达尔所谈的“开明的了解”这个要件,将民主指向于意志形成的信息和讨论性质(informationanddiscursivecharacterofwill-formation);而充分信息的提供,公民了解事务的机会,以及公民的意志形成,则有赖于公共讨论。[16]

(二)、商议性民主的核心观念与特点

随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复杂而***治之规模越来越大,而起源于19世纪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及其技术官僚的行***体制似乎越来越不能适合新形势下所面临着的一些挑战。例如,如何让公民积极参与***治,通过对话取得共识,有效地设计与执行公共***策,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总的来说,传统的选举民主在“真正的民主治理”方面做得相当不够的,在这种民主之中,公民是有权选择他们的者,即***府官员或议员,但是很少能参与对这些者所做的选择进行讨论并加以理解。所以,吉登斯说,民主需要深化。现有公民与管理者生活在同样的信息环境之下,旧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社会不再效了;改变一下民主的程序,尤其有助于***治决策更接近选民的日常想法,而网上征求意见、电子投票不会取代原有的决策方式,但是都是很好的补充。[17]而在哈贝马斯那里,民主有两种:制度化民主和商议民主,前者直接表现在议会活动、选举活动、行***管理活动的制度中,而后者则表现在交往行动中,以一种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发生着。哈贝马斯的商议式的民主模式强调了两个最为基本的信念。第一,***治决策最好是通过广泛的商议来作出,而不是通过金钱和权力。第二,在商讨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尽可能平等而且尽可能广泛。他的商议式民主是对当代民主***治的新诠释。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缺失正是商议式民主的起点。当今流行于欧美的“商议性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一种修正、一种发展。

“审议式民主并非天真地回归直接民主的理想,它仍重视代议制度之下***治人物与公民的分工,但是特别强调人民必须有共同讨论、理性说服的机会,以达成合理的***治判断;同时要求***治人物必须对其***治决定负责。”[18]凡是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决策,在***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和共识。审议式民主提倡理性的讨论及相互尊重,即使最后讨论的结果,并未达到共识。根据商议性民主的理论,一个更具有正当性和更受民众信任的***府应该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包容性(inclusiveness)与不受约束的对话(unconstraineddialogue)。[19]

商议式民主具有以下的五个特点。(1)大众性。商议式民主旨在恢复公民文化,让公民能真正参与决策过程。(2)平等性。商议式民主理论家强调公民参与讨论某一公共决策的权利和机会,强调参与对话者都拥有商议之能力。根据宪法,公民享有***治权利,这其中就有参与权,即公民有平等参与重大的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3)多元性。民主***治过程实为参与各方的权力与利益达成妥协的过程。商议民主承认对话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多元性,他们有不同的利益、信仰和理想,因而就需要通过对话以解决问题或作出决策,这就是商议机制。(4)决策性。“民主决策”,将大众引入到决策的过程之中,而这正是商议式民主所强调的。(5)身份的不受限制与明确性。

(三)、商议性民主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联结

最早且最知名的倡导将商议性民主引入到绿色***治(greenpolitics)的学者是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JohnDryzek教授。[20]他认为,比起其他的社会机制包括自由的民主制度来说商议性制度有可能在生态上更有理性化,在这种制度中人们有能力对与当代各种环境问题有关联的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集体行动作出反映。在Dryzek看来,***治机构对于负面的反馈与协调之能力是生态理性化的一个必要条件。[21]从理论上看,民主的商议通过积极地加入许多的意见而改善信息的传播。而商议性的制度安排也更有可能克服协调之问题。民主的商议有助于彼此承认和尊重,相互理解和对共善(thecommongood)的认同。价值多元性不能克服,但是商议性制度安排可以提供一种有效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扩大了的精神能够被培育。不断的民主对话有助于对环境价值多元性的反映,可以提供观点转变之可能。民主商议可以为公民提供条件,在商议中公民接触到有关生态的知识和价值并作出反映,并在他们的判断和实践中将这些知识和价值内化。根据AmyGutman和DennesThompson俩人的分析,经过商议过程所形成的决策,融入各方参与者的意见,虽未必一定产生正确的决策,但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治支持、正当性与信任,可以加速未来***策的执行,也为以后的合作互动积累长期的信任与社会资本;可以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述,公正法律与制度及***治合法性,提升民主治理;因为互相认可,所以不仅是民主的决策程序,更具有丰富的实质民主的涵义,可以避免暴力。[22]

对话、商议直接影响了公共行为,增加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既然参与了所在社区的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那么,群众就会希望他们自己的观点与要求能够被直接反映于最终所形成的决策之中。即便不能,但他们的意见与想法毕竟能够公开地被讨论或提出。商议式民主可以地方的治理方式,从而也有可能增强地方***府的治理能力。通过商议与对话有助于重构***府与农民、企业与农民的信任关系,有助于解决或缓和乡村社会的各种矛盾。

新昌的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之所以发生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当地农民对***府、企业的极度的不信任:***府同意工厂在2005年7月15日8点开始用7天时间处理该批危险化学品,但是,农民误会厂方复工从四方来围厂。***府公告发出之后,村民却以为是化工厂借口开工。这导致7月15上午,数千人村民聚集在化工厂门前要求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与保安以及前来维护治安的警察发生冲突。农民之所以误会实在是他们对当地***府和化工厂的极不信任的必然结果。东阳的案例也有着同样的逻辑。

新昌、东阳两地的农民抗议之事件表明,我们应该在公共***策之决议过程中,建立适当的审议机制,使得老百姓在作决定前对议题有深刻的了解同时使得各种不同的声音皆能在决策过程中显示出来。“协商最适合形成和检验法律、***治原则和公共***策的问题”。[23]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批评商议性民主。例如,有学者认为,商议性民主之特点(主要指民主的正当性依赖于包容性和不受约束的对话,指向彼此之间的理解)难以说明制度安排的意义。再例如,商议性民主缺乏一种集体选择的理论或一种决策规则。[24]***治需要决策,而商议性民主理论却很少讨论实际的决策规则,这样一来,商议性机制中的相互理解与决策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或冲突。[25]

不过,在中国目前的***治构架下恰恰需要商议性安排,而不是决策之次序,现在问题的根本在于公众没有参加决策之机会。尽管决策并不能反映所有的观点,但通过商议,可以使各方的观点都有机会被考虑。民主的商议之培育可以提供一个导向性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环境价值与观点的多元性在***治过程中可以表达出来和给予考虑。它可以提供条件,在这个条件下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得以谅解,可以寻找复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

(四)、商议式民主与公共***策的新发展:参与决策过程是关键

中国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其“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一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如何推进环保公众参与:第一要转变思想观念;第二要环境信息公开化;第三是环境决策民主化;第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第五是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关系。[26]但是,公众要求保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治理关键的是能够参与决策过程。Goodin曾经在他的GreenPoliticalTheory一书中这样说过,“提倡民主就是提倡程序,倡导环境保护主义就是倡导实质性的结果:我们能以什么的保证前者的程序将产生后面的结果?”[27]而商议性机制改变了公共决策的发展方向。在西方国家、台湾,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是近年来环境行动的主要诉求之一。

商议性民主的假定是,公民可以通过对话(discourse)决定他们追求什么样的法律和决策,而对话的成员尊重对方,他们都拥有商议之能力。商议民主认为对话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多元性:不同的利益、不同信仰与不同的理想,因而通过对话以解决问题或作出决策。商议式民主旨在恢复公民文化,提高公共话语在决策中的作用,产生公共的或***治压力以解决有关问题。商议式民主重在议,在于行动过程本身。由于其本质和特征,商议式民主模式就很快影响到公共***策的发展。公共***策科学向来以专家为导向的,也就是公共***策的制定是专家们的事,因为***策的制定需要专门化的知识与能力,而这是一般民众所不具备的。但是,1980年代以来,这种导向的公共***策科学有了新的变化,其表现是将公民引入到公共***策的制定过程中。这就是公共***策的商议式模式。[28]

***治不能狭窄化,只成为专家的计算,而排除公民的参与;***治不只有科学技术单一的标准,而是能容许民间社会多元声音的对话;***治作为***策制度应该是开放的程序,能够容纳非***的公共领域之参与。决策的民主就是各方的利益诉求通过公开的表达与和平的协商而达成共识;民主实现的关键是程序公正。

中国各地所进行的“招商引资”之类决策不能只是由怀有***绩冲动、GDP至上的地方******官员说了算,而应由相应的商议性机构认真主持环评听证,让受污染之害的老百姓有民利能够同排污企业进行博弈,并且能够得到***府机关与司法机构的保护与支持。可是,在现有的程序下,民众并无多少影响决策的机会。东阳市的例子表明,东阳市画水镇的村民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参与当地开发区有关化工企业落户画水的决策。承租方化工企业租用园区土地时,“协议签字时,村委没有与村民代表商议”。当地农民只能在最后得知***策的结果。因此,当民众的意见并未反应在最后的决策结果时,体制外的暴力抗争恐怕就在所难免了。

(五)、审议式民主的实践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

近几十年来,商议性民主理念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公众***策中得到体现与落实。例如,当今美国的全民健康保险***策、福利***策、环保***策以及小区安全等公共***策体现了这一点。这些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发展出不少有关公众商议之实践或方式。审议性的机制主要有公民会议(citizenconferences)、商议性民意调查(deliberativepolls)、共识会谈(consensusconferences)、听证会(publichearings)、公民论坛(citizenforums)、调停(mediation)、创造权与全民公决(citizeninitiativeandreferendum)、公民小组(citizenPanels)和公民顾问团(citizen’sjuries)。本文对公民论坛、调停和全民公决这三种商议性的实践/机制略作讨论。

1、公民论坛

最近一些年来,在西方国家出现了一些创新性的像公民顾问团、公民会议或共识会议、商议性民意调查等民主实践。这些属于公民论坛的新的民主实践,为公众商议公共***策议题提供了空间。这些公民论坛通过随机抽样或别的方式将公民聚集起来讨论公共议题,这些公民通过论坛可以获得相关的信息或知识,可广泛地听取别人的观点与看法。

当然,这三者也有所不同。例如,参与的人数不同。通常商议性民意调查人数多,而公民顾问团或共识会议参与的人数则相对要少得多。再比如,选择的公民方式不同,商议性民意调查和公民顾问团是按照随机抽样选取的,而共识会议则主要根据社会-人口之标准进行的。此外,结果有所不同:公民会议或共识会议通过一段时间的商议后要达成一个集体性的决议,而商议性民意调查所得到的结果是公民个人观点之记录。[29]

公民顾问团James和Blamey详细地讨论了公民顾问团在澳大利亚公民参与环境治理如国家公园管理中的角色与作用。[30]公民顾问团是集合一群随机选出的公民针对某一特定的议题进行商议,在为期数日的一段时间里,向参与者提供与议题相关的资讯,并听取来自证人或基于专业知识、或基于他们所代表的可能受影响的利益的选择。在商议的过程中,由受过训练的主持人来维持公正的进行,参与的成员有机会进行交叉检视证词。最后,审查委员会的参与者提出他们的推荐方案,委托单位(***府部门,地方管理当局或其他机关)被要求予以回应,或依据推荐方案采取行动,或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民会议或共识会议“公民会议”或称“共识会议”是一种创新性的公民参与模式,其目的在于建构一个公共讨论的场域,让一般公民能够了解***策议题,并在知情的条件下,经过理性沟通而形成共同的意见。公民会议(citizenconference,或称共识会议consensusconference)是在1980年代中期起源于丹麦的公民参与模式。“它在代议民主和利益团体的运作体系,以及菁英/专业支配的治理模式之外,提供一个让民众能够发声的公共讨论空间,使得专家知识与常民经验,以及不同的利益观点和价值立场,能够进行对话、沟通。”[31]公民会议目前还只是一种创新性的公民参与模式,但逐渐受到重视,其原因在于它所蕴含的理念突显了一些重要的民主价值:平等参与的权利;对理性、知情的公共讨论及其教育效果的重视;对共善目标的强调。公民会议,从它另一个广泛使用的名称“共识会议”可以得知,非常强调从争议中寻求共识。共识的达成,预设参与者有追求共善的倾向,以及偏好转化的可能。透过公共讨论的转化过程,参与者调解彼此的差异和冲突,而寻求共同的价值与利益基础。[32]

商议性民意调查美国学者Fishkin是商议性民意调查的先驱者与主要实践者。他的实验的步骤如下:第一,在考虑性别、年龄、阶级、城乡、教育、地理位置、等各种变量下,进行随机抽出样本,并依样本对此议题的意见先作初步调查;第二,将样本集中几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每个人可以获得与主题相关的各种问题以及信息;第三,在检阅数据的过程中,参与者可以和专家以及持不同意见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及质问;第

四、进行一场和专家学者面对面讨论及辩论的公听会,并经由电视作现场立即转播;第五,讨论之后,立即对样本作民意调查,并随即公布会议前以及会议后,民意调查改变的结果。[33]

公民论坛可向决策者提供公民的意见或建议,弥补当代社会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公民的生活、经验和态度同以他们的名义下所作出的决策之间差距日趋扩大。此外,通过公民论坛,可以将公共决策的“是非题”转变为“选择题”。而以往民众只能就“同意”与“不同意”之间作抉择,而无法在许多方案中作出选择;在中国,更可能的情况是农民只能选择“同意”,或许连选择“同意”之机会都没有。不过,现在中国不少地方都在进行民主参与的实验,积累了大量的好经验。例如,浙江温岭市等地出现“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日”、“社区事务民主听证会”、“民主听证会”、“民主议事会”和“民主评议村两委成员”等形式的公民性的论坛。公众应该有权利与机会、渠道就可能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的方案、企业的布局对周边环境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国家或地方***府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决策进行讨论,提出相关的建议。这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的要求,而且可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责任心。

2、全民公决

公民投票将参与的层次拉高到“决策”本身。全民公决是全体人口直接对宪法的、法律的或***策议题进行投票。就范围与广度来说,全民公决原则上无什么界限,大可至国际,小可在一个社区进行,正如Saward所说,“全民公决的关键点在于不管其***治单位(地理上的跨度还是人口规模)大小它都可运用的”。[34]Budge和Saward特别倡导这种方式。Budge的推崇有两个理由:一是在选举***治中,因为两次选举的间隔期存在造成公众几乎不能对***府的***策施加影响;二是选民的偏好与***策没什么关联。[35]在西方,绿***就环境的全民公决取得一些成功,有经验研究表明就环境议题来说,公众似乎要比***府立法者更负责任;即便不成功,通过全民公决将环境议题放到议事日程中可以比自由主义或代议民主方式更能迫使***府关注环境问题;而全民公决也有公民教育之功能,培育绿色公民性(greencitizenship)之理念。不过,在GrahamSmith看来,尽管全民公决应该运用到绿色***治与商议性民主之中,但实际上却很少有讨论。

当然,全民公决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治、社会、阶层等因素造成低参与率是一个问题。精英或某(些)利益集团左右或控制公决却是另一个问题。就环境议题而言,参与公投的地区范围是个问题。“因为环境问题具有跨界的特性,各项环保及生态保育***策,以行***界线作为决策的界线,并不尽合理”。直接民权与环境专业关系是另一个问题。例如有人作这样的质询:“如果一项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开发计划为人民所否决,固应听从人民的决定;但若一项不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开发计划,欲挟公民投票的力量强行上马,难道也要牺牲专业意见,牺牲环保质量?”但是,从新昌、东阳的两个案例来看,问题不在于直接民权与环境专业的关系,也不在环境的跨界特性,关键的是公众有没有、有多少公决权利的问题。

3、调停

调停是将有关团体聚集起来,解决冲突或问题,以便所涉到的各方都能满意或者同意寻找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方式。在倡导者看来,调停是一个合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集体的考虑将压过纯粹个人的利益。在西方,最初的有关环境问题的调停主要集中于偶发的、地方性、有具体地点的争论,后扩展到***府对话和规制性的谈判(regulatorynegotiation)领域。调停过程应该做到公正、包容性、开放性和耐心[36],只有这样方能为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良好的氛围。在新昌、东阳两事件中,当地***府不是说没有做过调停,但是问题在于,一是缺乏公正、包容性、开放性和耐心,尤其公正、耐心不足,这从两地动用***警可以清楚地看出;二是当地***府等到冲突发生后才进行沟通与调停,如2005年7月4日,黄泥桥村大约50名村民到新昌京新药厂反映污染问题,并要求厂家为村民进行体检并赔偿“营养费”,但由于厂方领导一再推迟见面时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并将接待室的玻璃门砸坏,由此引发村民与厂家的第一次冲突。当农民与企业发生暴力冲突时新昌的当地***府才出面进行沟通与调停,暂时将问题压下去。东阳地方***府在其冲突事件发生前,不仅没有做有效的调停,相反向村民发出多次警告。

当然,有一些对于调停这个机制的批评。例如,有批评者认为,代表性和出席有问题。再例如,将参与各方的利益看作已定的和不可矫正的(incorrigible)。不过,对于中国的环境治理来说,重要的是公众是否有参与调停之机会,调停者(主要是***府,因为在目前中国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模式是***府主导型的)是否能够做到公正的问题。

护理会议论文篇10

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正式生效已经五年多时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论是被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发达国家对待,在适用TRIPS 协议的时间上已经没有什么区别,即我国一“入世”当适用TRIPS的规则。这是我国近年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速知识产权法律修订的基本原因。然而,经五年努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论是行******、司法,还是学术探讨,均基本上完成了与TRIPS协议的接轨,甚至形成了一种攀高的趋势,在某些方面超越了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而这一切的理论基础,与认为TRIPS协议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的界定有密切的关系。

TRIPS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质疑

TRIPS协议正式生效之初,我国理论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认为该协议并“无条文直接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1〕但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检查与侵权归责讨论的深入,不论是在一些论文,还是在一些著作中,均逐渐出现认定TRIPS协议主张的侵权归责的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的认识。第一种是暗示法,认为“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协议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方负侵权责任),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方不负侵权责任(如第37条、第44条那样)。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即只看侵权事实,不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2〕第二种是推定法,即引述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并处”,推定TRIPS协议“实际上确认了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3〕

认为TRIPS协议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总原则在我国是权威的观点。这是一种肯定的推论,郑成思先生分析这种推论之所以很难被一部分人所接受, 概因“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归责问题,在中国一直有争议”,〔4〕言下之意,即如侵权归责问题无争议,TRIPS协议侵权行为适用的“无错责任”的总原则,就可能在中国得以认可和实施了。其实,这种非此即彼的推论法,在现实中并不一定行得通。上述TRIPS协议暗示“无过错责任”总原则的推论,我们认为,虽不是全无道理,但也并非可以成立。一个简单的道理,TRIPS协议中也有专门点出无过错责任的条款,如第45条第2款等,我们怎么能够因有这专门点出的“无过错责任”,而推论出其他“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主张“过错责任”总原则呢?至于上述从一个条款论证一个协议的总原则而不顾及其他条款尚有其他原则规范的推定,本就没有多少合理依据。更何况,在整个第45条“损害赔偿”中,第1款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有第44条“禁止”,适用的也是 “过错责任”原则,难道我们能以此论证TRIPS协议实际上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总原则吗?我们认为,侵权归责“总原则”本来就是WTO各成员争论不休并在TRIPS协议中不加以确定的问题;即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学者蕴酿多年并赞同的日本学者岩田敬二、中岛敏先生提出的以“物权之诉”或“债权之诉”区分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针对原告的物权之诉,对被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原告的债权之诉,对被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TRIPS协议中,也并没有得到反映。

我国由于入世在即,知识产权保护亟须与国际接轨,赞同岩田敬二、中岛敏先生观点的论者日众,且可以举出数不清的案例予以说明或论证“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正确与及时。就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殊性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确有必要研究、调整,我们对此持赞同态度,而且认为随着版权向计算机软件及数字技术的扩展,版权的基本原则还将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但是,我们并不认为WTO的TRIPS协议目前已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总原则,即美国的“严格责任”标准。尽管TRIPS协议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制订的,且融入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观点,但总的来说,TRIPS协议的侵权归责,不可能高于美国的保护水平;在美国,诸如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郑先生也认为不过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并非没有的“例外”。在《对21世纪知识产权研究的展望》一文中,郑成思先生指出:“依照美国法律,直接侵权人即使无过错,有时也须负侵权赔偿责任。美国这种较少见的规定,经过其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讨价还价,还居然反映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中来”(指TRIPS第45条第2款)。〔5〕由此可见,在美国较少见的侵权归责,如在TRIPS协议中成为了一种“普遍”意义的“总原则”,似乎于理不通,于情不合;参加TRIPS协议制订的发展中国家坚持国际社会的公平原则,策略且成功地抵制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的要求及不合理的条款,似乎失去了意义。

中国司法总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之非合理性

改革开放,特别是中美知识产权第一轮谈判以来,中国的法官们在推动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诚如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先生所言,中国法官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责任上的运用,并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侵权理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形成了5项共识,〔6〕用以指导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中国法官为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出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凝结的智慧与创造,无疑对版权理论和版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但是,现阶段超越中国法律及超越TRIPS协议最低要求的某些“共识”,作为学术争鸣是可以的;作为“知识产权的侵权理论”并指导今日中国的司法实践,似乎值得讨论。毫无疑问,这五项“共识”具全面、规范、权威和原则的特点,囊括了我国当今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各种情况,其第1项“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也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可作出停止侵权先予执行的裁定或停止侵权的实体判决”。这无疑是岩田敬二、中岛敏先生的“物权之诉”对被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用;第2项“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具有过错成立的,不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成立的,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显然也是岩田敬二、中岛敏先生的“债权之诉”对被告适用“过错责任”的引伸;但是,这里显得攀高的,是采取了“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从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过失转变为要求被告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失。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在美国是适用“事实不言自明”规则(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而采用的,适用这种举证责任,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7〕从条件来看,这种推定过错责任排除了当事人“确实没有过错”的情形, 比严格责任宽缓一些;即如薛虹在《***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中称之的“类似的严格责任”。〔8〕但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它与适用“无过错责任”无异。因为,在许多情况下,被告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要被法院确认,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这个问题上,公平的解决办法是设置“安全港”。但 “共识”似乎只注意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并未注意“推定”的范围和规则,如不注意规定举证者的证明方法与内容及减轻举证者心理负担,增强推定过错责任规则的可预见性等,可见该“推定”偏向于维护权利人利益,忽视“行为人”的合法权利。第3、4项共识主要针对间接侵权的销售者,其内容的立足点也来自岩田敬二、中岛敏先生的权属(物权、债权之诉)不同、责任不同的理论。至于第5项共识,“对于实施了知识产权法禁止实施的行为,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的,在一定条件下,法官仍可以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或者适当的定额赔偿,或者两者并处”,则完全是TRIPS协议第45条2款“无过错责任”内容的翻版,所不同的是:(1)协议要求各成员国“授权司法当局”执行,“共识”似在我国国家立法“授权”之前便已实践;(2)协议要求的是“适当场合”,是由国家立法规定的某些场合,“共识”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硬性状态,后者是一种软性环境,前者是不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固定场合,后者是可由法官衡平度量的弹性状况。根据本项共识,我国《大学生》诉首都***侵权一案,网络服务商所经营的首都***确定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但构成侵权,而且应负赔偿之责。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然高于美国的保护水平。而这个问题“共识”的疏漏,似乎在于对“行为人”未能作出直接侵权、共同侵权、代替侵权的区别。不过,其他的区分不同侵权人的一些理论,直到本文完稿之日,也有的仍然认为“首都***应负连带责任”,理由是网络服务商如同出版社,出版社出版了侵权***书,必须负连带责任。〔9〕其实,由于技术手段不同,网络服务商既有出版社的某些功能,又不同于出版社,起码,出版社的“注意义务”是可以主观控制的,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却往往超出其主观控制能力之外。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攀高,呈现了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有着任何人都无法责难的强性理由,即与国际规则接轨,扫清“入世”的法律障碍;二是对涉外案件的审理格外谨慎,对国外权利,特别是对名人、名国、名企业的权利保护,宁宽勿窄,显示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关于第一点。这是一个误区;尽管这个误区的认识源自国内媒体对“入世”的炒作,但实际上,它模糊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特点的认识。从远处讲,遑论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尚未“入世”,就是全世界国家和地区都适用TRIPS协议,也不见得就能以国际一体化取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从近处看,我国虽未入世,法律也未完成修改,但没有任何国家或公约认为一个国家必须全面适用TRIPS协议之后才能加入WTO.因此,不必要在司法上苛求提前接轨,更不必作出有违国内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超标准保护。我国“入世”的法律障碍,应该说目前已基本扫除;在这种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应当作出冷静的思考, 起码应当看到为“入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付出的代价,并审慎地考虑下一步的策略。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惯常对个案的超前超标缺乏明确的警惕;尽管“入世”后适用最惠国待遇不一定就以超前超标的个案为比值,但参照的作用总是有的;何况我国立法本就偏于笼统概括,司法的个案往往是最好的参照。因此,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的司法水平,在今后WTO其他成员诉我国企业或单位侵权时,我国司法将会面临窘境。

关于第二点。我们翻阅了国内所能找到的知识产权案例选集,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这种厚外薄内,虽然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的“宁赠友邦,不予家奴”的封建文化,但对今天代表国家审判的法官来说,似乎已经没此必要。中国人并不比外国人地位低,大陆人也不比香港人、台湾人矮几分,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落后,知识产权登记与之比较也不及他人的几分之一;但是,国家正在发展,人民正在奋起。在这种情况下,侵权界限的准星更应中立,而不是偏向权利人而使保护水平高于TRIPS协议的要求。广州雅芳公司付出1.5万美元合法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却要承担近千倍的赔偿责任,这种极端的惩罚性判决,无疑给千千万万最终用户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10〕

TRIPS协议侵权归责以“场合”区分而不以“权属”之诉划一

如前所述,TRIPS协议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的总原则;但是,它却以不同“场合”的划分,并规定由各成员在不违背TRIPS协议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法律,区别不同的归责原则。特别是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当场合”的规定,它涉及到如何界定、界定什么场合及国家对司法机关授权三方面的问题,但不论如何,“场合”的划分,显然比日本学者关于权属(物权、债权)之诉的划一规范更具科学性、或更切合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由于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的特殊性,我们并不一概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归责上的适用,即认为在一定“场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现阶段,我们不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物权主张”上一概适用。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时应归入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这不是一个简单的Yes or No所能回答的问题。尽管这是当前司法实践摆在我们面前不能不回答的问题,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修订中的应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然唯其如其,更应审慎待之。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国外学术界早已解决而且几乎没有异议的问题,我国应采取与国际趋同的立法。我们以为一般理论上是这样,实际施行中,却不能忽视两个事实, 一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差异,二是国际上基本同一的学术观点,并不完全适应于一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朝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但不是今天就当“一体化”。现实生活中,包括美国在内,尚有许多“物权之诉”,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我国《大学生》杂志社对首都***的。在这个问题上,网络中的侵权与传统盗版发行的侵权,就是不同的“场合”。按传统盗版***书的侵权归责,作为销售的第三人,如无过错目前仍不免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起码是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而网络服务商作为第三人,对该服务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若无过错目前并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美国水平)。 “物权之诉”对他们,显然不能适用。

正确理解TRIPS协议侵权归责的若干意见

TRIPS协议正式生效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以致出现某些超越TRIPS协议最低标准的趋势,这除了受到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及我国行******检查中的美国干预、理论界关于TRIPS协议侵权行为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三方面的影响之外,也来自法官为扫除我国入世的障碍,为实现与国际规则的全面接轨。从微软1994年诉北京巨人公司计算机软件销售侵权到1999年诉亚都公司所涉及的最终用户持有未经授权软件问题,可以看到我国软件保护水平攀高的轨迹;从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合法购买软件的消费者雅芳公司侵权并负巨额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对计算机最终用户采取了“惩罚性”的超越美国现有水平的“严格责任”倾向;从上海市高院对台湾地区外商“罗马瓷砖”的注册商标,竟然可以成为我国境内该外商的另一合资公司以“罗马瓷砖”的一系列广告行为,对我国内另一在先注册企业“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商号及“罗马瓷砖”广告形成竞争而不构成侵权的辩解的认定,并至今被视为法官运用衡平原则的范案一事,〔11〕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大到了域外地区,其保护的力度已经加强到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商标,只要该商标的企业在我国曾有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司,则均可在我国内使用其合作并未在我国履行登记手续的该境外的商标作广告,甚至与我国内在先注册商号形成权利冲突也不构成任何侵权,尽管我国或该国或地区均未加入并适用TRIPS协议。再从上述日本圆谷株式会社诉上海某购物中心销售“天美时”闹钟“从平面到立体”复制侵犯“奥特曼”著作权一案,更可以看到我国对 “奥特曼”的司法保护,超越了包括香港和德国在内的“从平面到立体”的保护水平。

TRIPS协议第4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我们相信,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TRIPS协议接轨是为了“入世”后的适用,姑且不论在司法保护上未“入世”先适用TRIPS协议之是与非,或提前适用,置我国现行法律于不顾之该与不该,就是仅仅以这种竞高超标的适用而论,在我国“入世”后给我们国家和国民带来多大的损害,却是我们今天难以预料的。为此,正确理解界定TRIPS协议的侵权归责,在今天显得格外重要。

1. 正确理解TRIPS协议的总体精神

TRIPS协议的制订,尽管由于美国代表以退出乌拉圭谈判相要胁而烙下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特别301条款”的印记;但其总体精神,还是保持在既保护权益人的利益,也保护国家及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我们研究TRIPS协议,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某些具体条文的解释,而应当把握该协议的总体精神而后掌握具体条款规定。我们甚至认为,不认真把握TRIPS协议开宗明义的指导思想及第一部分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深入领会目标条款和原则条款,仅仅运用具体标准去进行审判,便很难在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之间觅找到恰如其分的平衡,如目标条款一秉各国制订TRIPS协议的宗旨,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条款规定,“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订或修改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协议的规定一致”。如在此基础上去理解第45条2款的无过错侵权归责,那么,成员国对司法当局的授权的“适当场合”就必然会作出慎重的考虑和严密的规定,它既不能是一切场合,也不能任由司法机关的一意裁决,而应当顾及公众的利益及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因素。蒋志培先生所述中国法官的第5个共识,其中讲的是“一定条件”,而不是“适当场合”。我们以为,“场合”应是国家授权所规定的固定形态,“一定条件”则可能是可供法官自由裁量的非固定形态;而且注入了人的主观因素;这概念不同,导致的后果可能完全两样。而且“适当”两字,已指明“场合”并非是全部或一切,但第5个共识似无此等含意。

2.正确理解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

TRIPS协议成员国不得有违协议要求的保护,然也无义务实施高于协议要求的保护,特别是发展中的国家。如协议第3条的国民待遇,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并非要求对其他成员之国民待遇应高于其本国国民,因此,我国诸如《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让外国国民待遇高于本国国民待遇的立法及对台湾地区“罗马瓷砖”广告商标在我国与国内企业“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商号的权利冲突的二审判决,似乎均高于协议所要求的保护水平。又如协议并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我国应当依照协议第1条“成员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实施本协议的恰当方式”,尽快通过制订和修订本国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防止权利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如前述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合法购买正版软件且在本单位范围内复制自用是否构成侵权问题,TRIPS协议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合理使用”的规定,适当场合(指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并不构成侵权;但依据国家版权局1995年8月23日的《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中严格规定的“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则“合理使用”也将成为非法使用。特别是在中美知识产权3月11日我国授函附件《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中规定:“依法严格禁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所有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机构应依法一视同仁”。“除持有经营执照的单位发行或经批准复制、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外,其他所有的计算机软件均被视为非法出版物”,“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销售其软件的个人或单位,将视情节给予严厉的行***和司法处罚”的情况下,认真研究和理解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及其“限制与例外”,利用本国立法“对专有权作出限制或例外规定”,对我国“入世”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正确而策略地处理国家立法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协议的关系,便显得十分必要。

3. 在比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理解认识TRIPS协议侵权归责

作为国际公约,TRIPS协议在许多问题上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划出明确界限,而是交由各成员去自行界定。据此,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不同原则具体设置什么“场合”,就有必要参照和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如在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复制软件的问题上,软件盗版的日益猖厥确实恶化了计算机软件贸易环境,影响了国家软件产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国际性问题,也是一个地域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加大对版权的保护及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作为盗版行为尚较严重的我国,对此义不容辞。但是,问题的关键应是打击伪造,摧毁盗版工厂,而不是寄望于“釜底抽薪”,用对最终用户采取惩罚性措施来达到消灭盗版软件市场的目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软件条件,也根据TRIPS协议、伯尔尼公约的有关精神,最终用户的复制,部分是属于“合理使用”,不必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至于复制的涵义,连1996年的《WIPO版权条约》也采取了给成员依本国情况自行以立法或司法解释回答的权利,我国理论界法学界过分追究最终用户的复制责任,或不作具体分析针对消费者复制的行为,特别是“加大赔偿额度”、“强化***”〔12〕等要求,既不符合国际条约及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我国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能够无视各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无视发展中国家人民全面掌握计算机手段所面临的拮据,能够一刀切地去要求“任何一个正版软件只能装配在一台电脑上”,TRIPS也一定会按美国的意愿对“最终用户不得使用任何未经授权软件”作出严格规定,《伯尔尼公约》也早该取消该附件的优惠。据此,在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问题上,目前,我们没有理由要超越国际保护标准,一窝蜂、一刀切地去对待那些我国软件条例尚且允许的复制行为。要求全国各最终用户,即所有机关、企业及个人的每一台电脑都必须配备正版软件,任何因学习、研究、工作或娱乐之需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复制其自购的正版软件,否则视为盗版、侵权,加重惩罚,目前似乎并不符合我们的国情。这种宽于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标准,显见有违于TRIPS协议“顾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发展技术”,“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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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高级护理论文10篇,内容包括高级护理论文怎么写,护理论文内科免费40篇。1.2分析方法回收问卷使用EpiData3.1录入,使用SAS9.1.3进行数据统计分析。2结果与分析2.1临床护理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指标体系以《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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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外护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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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普外护理论文10篇,内容包括普外护理论文范文大全,门诊护理论文范文免费。1一般资料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我科共带教护生200人,其中大专生30人,中专生170人,年龄18~22岁,平均年龄20岁,实习时间为3~4周。2带教方法2.1制定带教计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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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创新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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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医学创新论文10篇,内容包括医学创新论文2000字范文,医学论文核心课题。传统医学教育偏重于由表及里的讲授、由师到徒的传承,MOOC与传统教学、网络课程的显著区别在于延伸了教与学的反馈链条,评估和认证使教学富有更完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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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生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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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死亡医生论文10篇,内容包括法医论文1500字左右,死亡护理的论文。随着老龄化时代的的来临,流行病的肆虐、自然灾害的侵袭,死亡成了人们在生活中不得不面对的“常态”。此外,失业率的逐年攀升给大学生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心理负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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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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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临床护理论文10篇,内容包括临床护理实践的论文,小儿肺炎护理论文。输血***是多部门和成员共同完成的一项***任务,输血护理工作的严密,操作的规范,护理人员掌握有关输血知识及副作用、并发症、做好输血前、中、后的观察及护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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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内科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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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护理内科论文10篇,内容包括护理内科论文题目推荐大全,内科护理论文。1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自2016年1月-2016年12月,我院对心内科护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摸底探究,详细了解目前我院对护理干预知识和能力情况,并构建心内科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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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护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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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中医护理论文10篇,内容包括中医护理论文范文大全,中医护理论文的参考文献。2.1中医中专护士在临床实习初期(1~3个月)的心理问题2.1.1心理压力过大不同学历年龄的实习生心理压力不同,普遍都有焦虑、恐惧。从校园学习到医院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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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生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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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基层医生论文10篇,内容包括社区医师如何写医学论文,基层医生论文怎么写。首先,基层医生想,就需要具备以下能力:1标题内容需要从两方面培养:在学校里的科研设计等课程的培养或向其他研究者进行交流学习。最重要的是在临床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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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护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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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用药护理论文10篇,内容包括家庭常用药物护理课程论文2000字,用药护理论文。一、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我院是一所三级甲等医院,共有23个护理单元,其中内科病区10个,外科病区9个,门诊系统科室4个。将所有病区随机分成实验组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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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护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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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中华护理论文10篇,内容包括中华护理论文,护理人士论文100篇。自2001年至今,对《护理管理杂志》、《中华护理杂志》、《中国疗养医学》等核心及部级期刊做到每期必读,对其他类杂志选择性的阅读,并做好阅读笔记。把认为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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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安全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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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护理安全论文10篇,内容包括护理的安全与风险论文范文,护理安全管理论文参考文献。1.2方法自2011年5月我科被确定为“优质护理示范病房”以后,为了切实落实优质护理服务,履行医务人员职责,首先转变了观念,在以往安全管理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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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毕业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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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医护毕业论文10篇,内容包括医学毕业论文十篇,医护论文发表。多数本科护理专业学生是首次接触毕业论文,在这之前他们从未受过相关的完善而系统的写作训练,致使不少学生一时无所适从。而且,医学护理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设计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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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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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中华医学论文10篇,内容包括中华医学论文,中国医学论文大全。源、性别、年龄、体重、饲养条件和健康状况等。3.6.2药品、试剂:使用化学名,并注明剂量、单位、纯度、批号、生产单位和生产时间。3.6.3仪器、设备:应注明名称、型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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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指导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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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护理指导论文10篇,内容包括护理论文大全及范文,护理论文专题讨论模板。1.2研究方法1.2.1制定PsBH培训内容PSBH培训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PSBH概况、哲理和使命等的介绍、选择健康问题的思维,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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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护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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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外护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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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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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医学伦理论文10篇,内容包括医学伦理论文完整版,医学伦理相关的论文1000字。1.2多元化评价方式的优势所在考试对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也是评价和改进教学,使之有利于培养创新人才的基本途径;是引导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