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10篇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1

建设高效的董事会核心机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承担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为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泰州农商银行重点突出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建设。

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股东大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泰州农商银行进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权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高管层、高管层对条线部门和网点充分授权,同时进一步明晰了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权责,规范信息披露,使广大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现状。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2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发展困境;职能定位;实现路径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府的新常态下,社会公众对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紧紧围绕基层人民银行中心工作,不断探索和创新管理体制,转变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提升审计质量,为完善内控管理、推动廉***建设、促进依法行***、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离内部审计机构***性、审计能力全面化、审计手段现代化、成果运用整体化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一、新常态下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发展困境

1、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履职环境有待优化

受机构编制限制,基层人民银行普遍扩充了对外履职部门,精简整合了内部审计、宣传等综合管理部门,人员和力量向对外履职部门倾斜,大多数中心支行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合并成立纪委监察室,内部审计***性难以得到体现,如无***的公文号、无部门公章,内部审计影响力有所削弱。部分基层行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仍停留在查漏补缺、应对外部监管层面,将内部审计工作简单定位于满足监管需求,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未得到管理层充分认可。被审计对象及业务部门对内部审计职能缺乏充分认识,对内部审计监督存在抵触情绪,问题整改不积极。

2、内部审计监督需求旺盛与内部审计资源不足矛盾突出

在推进法制机关建设和执纪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的新常态下,基层人民银行管理层迫切需要内部审计更多地参与业务监督,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揭示、抵御功能,减少外部和上级行监督问责的压力。内部审计的业务领域扩大到基层人民银行履职的各个方面,监督触角延伸到对外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除完成上级和本级审计项目外,还要参与单位的各类委员会、工作小组管理监督及临时性业务检查,业务繁忙,加之基层人民银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配置较少,难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审计人员配置分散,不能较好地发挥整体监督合力,在审计全覆盖要求下,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

3、能力全面化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挑战

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技能和审计判断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内部审计实施效果。基层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数来自于财务、国库等核算部门,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不够熟悉本单位的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缺少与他人沟通的技巧等。部分内部审计人员揭示系统性风险和体制、机制的能力欠缺,对复杂管理活动的审计能力不足,学识及业务能力跟不上审计业务发展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队伍的现有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与审计全覆盖、能力全面化要求有较大的差距,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4、审计报告结果未能较好实现预期目标,内部审计成果未得到充分运用

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反映的问题不够深入、透彻,不能揭露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的建议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审计结果与领导的预期有偏差,不能准确把握单位内部管理风险,造成风险评估结论指导弱化,难以实现增值作用。审计成果落实机制不够完善,多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内部仍以各业务部门工作项目完成多少和各级奖励排名作为部门考核标准,绩效审计在有效利用资源和充分实现业务目标方面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分析和评价,被审计对象采纳并不积极,审计成果主要是督促问题整改,转化途径比较单一。

5、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滞后于组织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管理要求

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落后于业务发展,系统内缺少功能完善、操作便捷、安全实用的审计工具软件,无法对分散的信息资源实现统一管理和运用,技术上没有手段与业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仍大量采用查阅资料、复核式分析等现场检查方式,工作效率不高。网络信息化技术已带动人民银行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变革,部分业务实现授权审批网络化、核算电子化、档案储存无纸化,显见的业务信息和资料逐步减少,传统查账方式下内部审计疑点筛查和统计分析变得困难,审计范围受到制约,审计风险加大。

二、新常态下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职能调整与定位

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只有坚持围绕“服务***、支持决策”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准确把握内部审计职能定位,实现“五大转变”,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

1、审计理念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转变

组织的内在需求是内部审计发展的关键动力,在现有机制、体制条件下,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应从单纯强调再监督向积极追求“价值增值”转变,主动将内部审计目标纳入组织目标,为组织排忧解难。内部审计制定年度计划时,应充分听取本单位***意见,更好地回应管理层的关切和需求,有效梳理单位管理的各个环节,共同研究管理中的问题,在监督过程中有效堵塞内部控制的漏洞,发现减少舞弊行为,对重要缺陷及时反映,提出规避、消除或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范围的建议,为组织提供更相关且符合管理层需要的确证信息,赢得各方共识。

2、审计重点从防御型向管理型转变

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要在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绩效审计中,更加关注单位重大决策、业务流程与授权责任、主要风险点及其控制、大额资金的安全性、项目实施过程及效果、内控体系有效性等重点环节,做好关口前移,既要指出问题、关注风险,也要注重绩效和目标实现,促进效益配置和风险控制,为组织健康高效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要站在组织管理的战略层面,从设计和执行两个方面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促进业务部门更好地实现控制目标,使内部审计工作从风险防御型向促进治理完善和实现组织目标的管理型转变。

3、审计功能从揭示问题报告结果向持续改进整体运用转变

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为目的,发现问题要查深查透,客观地看待问题,从机制、体制上深入研究、系统分析,提出建议,使报告结论更好地对接使用者需求,从问题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和规律性中不断充实审计经验,为强化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制度创新发挥参谋作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协调联动,督促业务部门持续优化流程、健全制度、依法依规操作,使内部审计成果更好地应用于干部监督管理、内控专项治理和管理绩效提升,为促进基层人民银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规范化,推进依法履职保驾护航。

4、审计组织体系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

人民银行总行要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探索内部审计工作垂直化管理,强化基层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性和权威性。逐步整合内部审计资源,搭建“大监督”格局,实现人员、经费、资产集中管理,在经费和物资上给予倾斜,为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可由分行或中心支行一级统一调配内部审计资源,一方面可以统筹系统内部审计力量,集中开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最大化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审计实施效果;另一方面便于加强管理,统一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基层内部审计整体工作水平。

5、审计方式从传统现场检查向信息化远程审计转变

“大数据”、联网审计是现代化审计发展趋势,人民银行应构建数据信息中心,方便各类信息集成分析与运用,探索推广“总体分析、系统研究、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的数字化审计方式,精确定位,精准发力,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从而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和***远程审计方法,推动***报告的应用,建立计算机审计的标准和准则,规范审计信息化工作,为保证信息安全提供制度支撑,以内部审计自身现代化推动组织治理现代化。

三、新常态下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实现路径

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更加科学、清晰地认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控制和保障功能,为促进组织治理完善,提升履职绩效,服务人民银行事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1、加强沟通,扩大宣传,突出重要性

良好的审计环境是内部审计施展才干的舞台,基层内部审计人员要加强与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尤其是争取“一把手”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要注重交流互动,主动征求管理层对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对接管理层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反映问题的同时要与被审计对象深入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策和整改要求的宣传、解释、说服、教育和正面引导工作,促进问题得到彻底整改,提高被审计对象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监督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大内部审计成果信息的宣传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对违规操作和典型案例及时通报,逐步推行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提高内部审计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2、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彰显时代性

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要紧密围绕国家方针***策落实、中央银行货币***策执行、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发挥作用:一是做法律法规的督查员。通过关注国家***策、法规制度、预算管理、财经纪律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促进本单位规范管理。通过内部审计促进管理层决策部署、重大措施落实到位,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反映重大风险,注重揭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基层人民银行治理中的基石和保障作用。二是做完善金融服务的“助推器”。关注金融服务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纪念币发行、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等关系社会民生,影响人民银行声誉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领域开展审计,审查金融***策落实的有效性,推动金融***策贯彻落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三是念好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加强领导干部审计监督,在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的基础上,更加关注领导干部的履职绩效和依法行***情况,更加关注廉洁从***和作风建设情况,促进基层各级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尽职,依法管理。

3、服务大局,完善治理,发挥建设性

内部审计工作接地气是提升工作价值的源泉,内部审计必须立足于提高基层人民银行行***能力和行***效率发挥建设性。一是做完善内部管理的“催化剂”。通过监督评价内控制度效果,检查内控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保证各业务部门建立适当的内控体系和管理办法,针对内部管理缺陷,提出意见和措施,协助业务部门管理和控制业务活动,提高治理效能。二是做风险防范应对的“安全员”。坚持底线思维,对业务活动的潜在风险进行确认、识别和归类,评估、衡量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客观合理地划分等级,为各部门采取措施应对风险提供依据,促进业务部门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示预警,防止潜在风险发展成现实危害,帮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做绩效提升的促进管理员。将绩效理念贯穿始终,加大对财务预算、资产配置合理性和内部控制有效的审计监督,将资源投入与管理绩效、单位发展目标实现统筹考虑,重点揭示资金损失、资产流失、毁损及效率低下问题,促进资源配置更加优化。

4、健全标准,完善考核,强化权威性

人民银行应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标准,从机构设置层次、人员配备数量、资格职务系列、守则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工作质量的基本条件。健全完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行为,从计划管理、方案编制、审计实施、取证确认、报告反馈、评估考核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对基层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业务考核,制定基层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和优秀审计项目评审办法,指导基层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目标,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内部审计项目,不断提高支持决策、服务治理的水平。通过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评比,强化精品意识、质量观念,促进相互交流学习,提高基层内部审计工作质效。三是加强内部审计成果转化与运用,完善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等为核心的制度机制,以审计报告、风险提示书、审计整改意见书等为载体,将内部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免、业绩考核、绩效奖惩依据,督促问题整改销号。

5、以人为本、创新思维,体现先进性

主动才能把握先机,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要深刻把握新常态下基层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规律,主动适应审计理念新变化,积极探索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措施和途径,大力推进技术方法创新,加快信息化建设,开发现代化的审计辅助工具,并以应用为重点,加强培训与辅导,提高基层内部审计信息化技术普及率,有效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内部审计工作的现代化归跟结底都要通过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实践来实现,要加强对基层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一方面要强化内部审计人员法纪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恪守客观、公正、廉洁,依法依规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质量监督,促进基层内部审计人员主动学习现代经济管理知识,熟知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方针***策,通过学习培训、岗位交流、调研实践等方式不断吸收先进的分析与预警方法,提高工作洞察力、判断力和分析力,逐步建立一支具有现代知识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的内部审计队伍,为实现内部审计先进性提供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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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丽君、李雨松: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J].经济论坛,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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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3

尽职监督Z-作分工、责任不到位。《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各部门制定的尽职监督办法中,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有明确的分工,《中国农业银行运营监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1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开、销户,电子银行业务的开户与注册,印鉴管理,业务授权以及挂失、止付、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重要业务处理情况”,对运营部门监督电子银行的开户和注册进行了明确;农银规章(20121221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门尽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各支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辖内尽职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同时该文件还明确电子银行业务尽职监管的具体内容,要求支行电子银行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全面尽职监督。然而在尽职监督实际履职过程中,两部门均未对电子银行业务行使有效的监督与监管,内控合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也未行使再监督,致使电子银行业务监督出现了“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尽职监督工作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首先,学习培训不到位。随着科技水平、同业竞争、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电子银行业务系统、产品、流程变化较快,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文件更新较快、合同文本较多。但在基层行由于职责分工不清,培训、学习不到位,加之无***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监督从属于多个部门,导致文件流转不顺畅,如某分行在实施企业网银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网银协议就有2006、2009、2012三个合同本在网点同时使用。其次,履职监督不到位,《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场检查周期、频率及覆盖面为:县(市)级支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内网点机构开展一次电子银行业务现场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网点机构数的50%。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每半年至少对支行电子银行部门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支行机构数的50%。”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是基层支行分管电子银行业务的个人金融部属于前台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侧重于营销和计划任务的分解、统计和调度,对电子银行业务尽职监督疏于管理,同时也未按照尽职监督要求,设立专职尽职监督人员,尽职监督职责无法落实,同时也未向同级内控部门报送监督计划,牵头相关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开展监督;运营部门现场监管未将电子银行业务作为必查事项,致使电子银行业务成为监督、监管的盲区。二是同级内控合规部门、上级行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监督的部门也未履行再监督职责、对每季未上报尽职监督报告也未过问、督促和落实。三是奖惩考核不到位,上级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和本行相关部门考核未将尽职监督工作考评作为职能部门的考评事项,奖惩考核不到位。(四)尽职监督工作协调、沟通不到位。《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行电子银行部门要与内控合规部门之间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相互反馈尽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要可疑信息、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在实行监督过程中,电子银行部门、运营监管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缺乏相互信息交流、缺乏相互配合,相关数据、文件、信息不能相互借鉴利用。

改进尽职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纠正认识上的偏差.正确理解尽职监督管理工作。尽职监督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对下级行分支机构的对口部门及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内部监督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管理范畴,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内部控制职责,是职能部门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的要求,也是对条线和同级职能部门监督的要求;是各部门对本条线的机构和员工所进行的内部监管。因此,一方面要认识到尽职监督工作不是某一部门单独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尽职监督管理工作是“三道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工作无法替代的作用,相较其他部门的监督而言,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业务情况更熟悉,更便于掌握分管业务中存在的隐患,实施风险管控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完善相关措施,严格履行部门尽职监督职责。一是加强培训和学习。各级职能部门应组织对《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进行认真学习、掌握和落实;各级职能部门要完善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按尽职监督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将部门尽职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尽职监督缺位;完善尽职监督方法,熟悉监督内容、流程和方法,采取现场检查fHtlz现场检查手段,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各部门监督成果,提高尽职监督的工作效率,对尽职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测、监督、分析和报告。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按照尽职监督管理办法和职能部门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包括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现场检查信息的反馈、推动形成监督成果相互确认等;建立监督信息全面共享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和非现场监测报表体系,利用各职能部门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等多种形式,对各系统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和日常监测;同时相关部门按历史、现时分类建立文件、合同文本库,以便各级职能部门和网点查阅使用,既可以保持文件文本的连续性,又可以确保其时效性,从而提高尽职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履职再监督。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4

――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并针对我国近年来金融大案频发的现状,分析了准则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的警示作用。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诈骗案件动辄上千万元甚至数亿元,呈现出涉案金额高、数量持续上升的特点。仅从数量上看,我国银行业金融诈骗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给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安全带来了极大风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的前身]了国际审计实务公告(IAPS)1004号《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公告从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外部审计师和银行监管者的作用、外部审计师与银行监管者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公告强调银行治理层的责任,强调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相一致,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适用于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专项任务。从准则的核心内容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基本上是一致的,准则从形式上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在实务中,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都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一、准则颁布的重要意义

银行在现代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支付方式、经营和贸易的资金。为安全、有效地履行这些职能,银行业必须获得公众的信任。因此,与一般性质的经营企业相比,同样作为经营性质的机构,除具有基本的公司治理、股东关系等外,银行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团体,即银行的债权人。为保持银行系统的稳定、为保证公众利益,银行要接受中央银行或有关***机构的谨慎性监管。

银行的财务报表要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注册会计师依据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这些依据包括:***性、客观性、职业能力、应有的谨慎、充分的计划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增加了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促进了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随着银行业务的日趋复杂,越来越需要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许多方面,银行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同样的挑战,他们的职能被视为是相互补充的,银行监管机构不仅受益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而且可以安排注册会计师实施额外的工作,这些工作有助于其完成监管责任。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也要寻找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以便更有效地完成其职责。银行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促进财务报表审计和监管的效果。

二、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准则首先讨论了银行治理者――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责任。正如财务丑闻所证明的,没有适当和正确的董事会治理控制结构,会大大降低审计师和监管者工作的有效性。

1.准则列出董事会、管理当局的责任,这些职责应该保证实现以下目的:

2.委托具备充分专业技能和诚信的人完成银行的任务,在关键岗位上委派有经验的人员。

3.针对银行的不同行为,建立并实施充分的***策、实务和程序,包括:

(1)推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准则。

(2)准确识别、计量所有重大风险、充分监控和控制这些风险的系统。

(3)资产质量的评估和恰当的确认与计量。

(4)“了解你的顾客”原则,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犯罪分子利用。

(5)利用恰当的控制环境,实现银行既定的绩效、信息和遵循性的目标。

(6)内部审计进行遵循性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4.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5.银行应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策和程序。

6.遵守有关债务清偿能力与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7.不仅保护股东的利益,还要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意见。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为此,注册会计师要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考虑重大错报风险、考虑舞弊风险因素的影响来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准则论述了银行有别于其他商业组织的特征,以此提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予以充分地关注。最后还指出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重大事项以及考虑告知银行监管机构的重大违法事项等。

(三)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在很多方面,对同样的事情,银行监管者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可以相互补充。银行监管重在保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促进单个银行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因此,监管机构运用其财务报表来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管银行的现有能力和未来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关注向股东或董事会报告银行的财务报表,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会考虑管理当局所使用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银行监管涉及银行安全和谨慎管理的基础,即保持内部控制系统的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会评价内部控制以确定其可信赖程度,从而计划和执行审计。

银行监管机构必须确信每个银行在一贯性的基础上保持充分的会计***策,以便监管机构能够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也便于银行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是否保持了充分、可靠的会计记录,足以使会计主体编制没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有一个表达意见的基础。

准则指出,审计和监管工作的目标、范围各不相同,但是,在许多方面,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双方都有用。管理者和审计师的交流以及已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可以提供关于银行经营不同方面的有价值的观点。同样,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通过银行监管获得有用的信息,当进行监管检查或管理会谈时,从提交给银行的检查面谈的交流材料中也可以得到一些结论。这些沟通对审计十分有用,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些对重要领域的***评价。总之,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谐关系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的公司治理和监督及审计效率。

(四)协助完成监管过程的补充要求

针对注册会计师受监管者要求完成的特定任务,准则规定了以下七条原则性要求:向监管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是银行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报告该信息或特定程序的实施,注册会计师不承担监管责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银行的正常关系应受到保护;在接受监管机构的任务之前,要考虑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要详细而清楚地说明监管要求;银行监管机构的任务要在注册会计师的能力之内;注册会计师完成监管者的任务要有合理基础;注册会计师要对获取的信息保密。

三、准则对实务的几点启示

从准则制定的目的与内容来看,审计准则主要是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与立场,便于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的制定过程来看,实务公告充分考虑了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与我国的审计准则不同的是,公告描述了如何利用每一个角色,更加强调银行监管与内部、外部审计的相互作用,强调发挥各自的功能,使监管工作更有效率和效果,充分的监管使各方都负起了应有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审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强调以下方面的内容对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对注册会计师顺利开展审计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完善治理结构是银行的首要责任

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一致,审计准则把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职责放在了第一部分进行论述,并且始终强调注册会计师审计与银行监管并不能取代银行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目前,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上市,银行已经开始注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设,如上收支行管理权限、机构的扁平化、建立应急机制等。但不可否认的是,银行在改制过程中仍然带有一定的行***色彩,存在“一把手”权力过大、忽视“一把手”的道德风险、治理层与管理层职责的划分不清、市场定位不准、片面强调业务指标、对内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用不明显等严重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内部治理,通过对权力的配置来制约银行的高管层和基层金融机构的权限是十分必要的,使金融机构在战略决策、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等各环节中有相互的监督和制约,以减少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加强银行监管机构的作用

我国银监会的成立和一系列监管法规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监管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外部监管是控制金融犯罪的关键,监督者是站在相对***的角度来实行有效的监督。但是从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由于人力、方法有限,无法达到大面积的监管。从当前监管的内容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较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作为监管的重点。由于监管制度的操作性不是很强,使监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完善监管法规,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和方法。同时,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力量,降低监管成本,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联系

准则从形式上已经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就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力量来看,准则实施的关键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要进一步细化准则,尤其在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方面,要完善银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沟通程序以及相应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措施。协会要充分发挥集体力量,鼓励和支持注册会计师与银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积极总结有效的金融审计方法并加以推广。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5

反洗钱义务有法可依

为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及其上游犯罪活动,我国于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主要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上。同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行***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详细阐述了对金融机构履行三大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遇瓶颈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反洗钱组织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虽然各商业银行大都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此内设机构大多为兼职部门,工作职责也只是停留在对相关反洗钱文件的制定、转发,大额、可疑交易的汇总报送上,日常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掌控不足,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更是少有问津,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制定内控制度的初衷只是应付行***监管,仅仅是转发了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规定及管理办法,或是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并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内控制度体系,所谓的内控制度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合规,只是体现在纸面上,可操作性较弱,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犯罪所得在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商业银行便建立了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从而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因此,该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成败,是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目前该环节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实名开户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对人疏于身份识别,主要表现为人代办开户、大额存取现时,交易记录中不体现人,不登记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身份识别;三是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存在难点,如业务存续期间,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的记载,也就无法及时提取失效证件情况,更做不到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够完整。为更好地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同时确保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义务,商业银行在该项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开立账户时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问题在工资等批量开户时多发;二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不全。如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没有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三是工作疏忽丢失业务凭证,交易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第五,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于提高。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发了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以完成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一方面由于大额交易全部为量化条件,系统基本能满足自动提取数据报送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几乎都是定性的,所以在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进行系统程序化设计时难免会出现缺陷,比如,系统只能监测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而无法监测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这就需要反洗钱业务人员进行主观分析,以弥补系统判断的不足。而实际上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过分依赖监测系统,系统提取什么数据就报送什么数据,对客户的交易缺乏相应的主观分析,这就使得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有效性不强。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为何遇瓶颈

当前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遇到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业无序竞争形成不利于反洗钱的工作环境。银行同业间为追求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在反洗钱领域也不例外,例如,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如工资业务的激烈竞争,使得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不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妥协方式争得业务。各类无序竞争情况的存在,使得银行经营者普遍形成了“谁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谁就可能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从而形成了大部分银行机构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而被动应付,甚至对客户让步妥协主动违规的不良工作环境,这非常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而且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第二,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大意思想。目前,无论是银行管理者还是柜面操作人员,均存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普遍认为洗钱活动离自己很遥远,没必要下大力气进行防范,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而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的不按规定执行,也不会真正涉及到洗钱活动,不会形成实际的风险。因此,往往在实际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第三,反洗钱宣传不够,客户难认同。由于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社会公众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知度很低,甚至毫不知晓,导致商业银行在按规定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时,得不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再加上国民往往不习惯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更是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阻力与难度。

第四,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更是了解甚少,反洗钱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无法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更谈不上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别。

第五,相应系统无法适应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反洗钱工作对系统自动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法满足工作要求,如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的录入,这就使得客户基本信息的系统记录不完整,有待于进一步优化;针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开发相应的监测系统,实现了电子监测,但大多为半自动状态,还需人工干预补录,系统智能化水平不高,尤其在可疑交易判别报告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瓶颈有待突破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加强行***监管,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为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建议反洗钱行***主管部门加大对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从重处罚,增大商业银行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成本,使其不敢违规;另一方面,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在反洗钱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提高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级性。

第二,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商业银行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反洗钱知识培训和宣传,一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全面地了解反洗钱知识,认识洗钱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理解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二是要使各级管理者能够深切认识到洗钱对于商业银行的声誉和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能够正确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对于反洗钱工作认真对待,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三要增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其自觉、自愿、自主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意识。

第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内控机制不健全,是反洗钱义务得不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应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商业银行整体内控制度管理体系中。使其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实现社会责任与自身利益的双赢。并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持续改进,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0号)、《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履职回避遵循“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强化监督、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

第三条本细则员工范围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支公司所有员工履职回避管理。

第二章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组织构架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中支责任人为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主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布署;指定员工履职回避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审定员工履职回避相关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中支综合室为员工履职回避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员工履职回避制度;负责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和开展摸排清理工作;负责科学制定分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或指派人员对未严格执行履职回避要求、未按规定报告亲属信息、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责任人及各分支机构责任人是本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的主责任人,负责辖内员工履职回避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履职回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履职回避管理作为本机构稳健运行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履职回避范围

第九条 履职回避应突出重点,对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进行履职回避。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员工从事业务活动时的业务回避。

第十条关键人员是指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关键人员包括:

1、**中心支公司责任人;

2、根据工作岗位重要程度确定的其他关键人员。

第十一条除“关键人员”外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

第十二条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十三条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四章任职回避

第十四条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一单位”主要指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中心支公司为同一单位)。

关键人员与亲属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员工岗位和职责应避免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

第十六条公职人员回避。各级机构拟聘用曾在******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应严格审核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轮岗。

(一)轮岗期限: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列入轮岗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二)轮岗方式:**中支B类职级员工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轮岗。C类及以下职级员工原则上在同一单位进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中支公司本部与各营服间进行轮岗。

(三)员工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四)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并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五章业务回避

第十八条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重点业务包括:

(一)招投标、涉及资金审批类、投资类;

(二)涉及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承保、给付类保全类业务等);

(三)监管或公司认为的其他应当业务回避的。

第六章回避程序

第二十条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单位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

(三)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原则上由职务、职级较低、司龄较短的一方进行回避。职务或职级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业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

(二)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可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充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豁免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二)**中支B类(含)职级以上员工由总公司***部***组织或总部领导批准;

(三)其他职级员工由分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四)豁免人员相关信息按季度报送至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支综合室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执行本规定关于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各部门、各单位员工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将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限期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个人或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各机构、部门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支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目前公司总部的履职回避制度正在拟稿审批中,监管部门或总公司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7

关键词:人民银行;履职;法律评估;立法

一、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现状

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建设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1978年至1994年的初步发展阶段。伴随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这一时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人民银行在此阶段依据职权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行结算办法》等金融业务规章。二是1995年至2002年的履职法律体系大发展时期。其别是1995年,被称为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全国人大及其***会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即《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五法一决定”改变了我国金融领域基本法律规范缺失的局面。《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既是金融法制建设的标杆,也是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建设一个崭新的起点。之后,人民银行根据履职需要颁布了大量金融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如《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复议办法》等,积极配合并有效保障了“五法一决定”的顺利实施。三是2003年至今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发展完善阶段。随着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以及金融调控机制和金融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与人民银行履职密切相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得到修改和出台,如2003年全国人大修改了《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刑法修正案(六)》。期间,人民银行根据履职实际,参与了一些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如推动《企业破产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破产机制和破产法律制度,推动《物权法》选择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统一公示系统等等。

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以相关金融法律、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其他相关市场经济法律、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当中,核心法律地位突出,法律制度层级分明,法律调整范围宽广,这也充分表明,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二、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评价及面临的问题

(一)履职法律体系未能全面覆盖履职实际

《***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新增、调整和确定,新的职责有的已经在运作,有的仍然在制度设计当中,但缺乏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是存款保险制度仍未建立。1997年底,人民银行总行就成立了存款保险研究课题组,经过十几年的研究酝酿,存款保险制度仍然未能建立。

二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仍未推出。2006年,《破产法》获得通过,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而使其在金融机构破产的现实操作中操作性较差,亟需一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行***法规加以弥补。

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目前的金融法律均是按照分业经营模式进行立法,这些金融法律当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均无明文规定,使得实践中大量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游离于法律之外,潜伏着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显得尤为迫切。

四是征信法律制度不明确。“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已开展多年,也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征信部门规章,但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场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信用信息开发程度较低、信用信息采集使用范围有限、信用主体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需制定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是金融信息安全监管依据模糊。“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实践当中,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金融信息风险安全提示,分支机构开展了网上银行、银行卡安全与合规管理,有的分支行还将金融信息安全检查纳入综合***检查,但缺乏法律依据支持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成为行******检查部门,对于发现的商业银行金融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缺乏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处理,仅仅依靠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非法律方式加以约束。

(二)履职法律体系对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之间界限模糊的部分职责未予厘清

一是支付结算管理。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继续行使账户系统和清算系统的管理职责,管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印制,银监会主要是负责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批。人民银行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对支付结算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甑别,更符合效率原则,也更容易发现支付结算当中的违规问题。实践当中,人民银行分支行在进行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检查时,经常发现商业银行有压单、压票等延压客户资金的违规行为,宥于《商业银行法》关于支付结算监管权授予银监会的规定,而不能进行处理。

二是制定和执行信贷***策。《中国人民银行法》只规定人民银行履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策”的职责,而信贷***策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策、产业***策、区域经济发展***策和投资***策制定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策,大致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与货币信贷总量扩张有关,***策措施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动性,如规定汽车和住房消费信贷的首付款比例、证券质押贷款比例等;二是通过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的鼓励性***策;三是限制性的信贷***策,通过“窗口指导”或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调整授信额度、调整信贷风险评级和风险溢价等方式,体现信贷资金扶优限劣原则;四是制定信贷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和促进金融创新,防范信贷风险,如修订《贷款通则》等。上述四个方面与人民银行工作联系紧密,国际上对信贷***策的制定主体以及百科词条里“信贷***策”的制定主体的认知均是中央银行,因此,宜从法律层面明确人民银行制定信贷***策的职责。

三是利率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将利率违规行为的监管权赋予了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策”、“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这样的制度安排割裂了利率制定与利率执行的联系。人民银行开发使用了利率监测系统,可以全面覆盖利率执行情况,监管利率违规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具备更便利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如果存在利率违规情况,一定有其深层次的内在经济动因,研究分析商业银行利率违规的冲动,更有利于利率的制定和调整,更有利于制定货币***策和实施宏观调控。因此,利率的制定和执行监管职责应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

(三)履职法律体系中部分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或脱离金融实践,亟待修改和完善

一是立法解释空白导致对违法行为裁量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何为“情节严重”未进行法律界定,也缺乏立法解释,导致全国人民银行系统***不均衡、裁量权过于宽泛、法制不统一等问题,相同的违规问题,前两年可能被认为情节严重,后几年可能被认为情节轻微,东部地区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西部地区则只要求责令改正即可。

二是部分条文有职责授权而无具体管控手段。《中国人民银行法》有近十个条文规定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但履职却面临“有职责、无手段”的尴尬局面,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监测工具和实施手段,跨部门信息共享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系统性风险监测数据来源渠道不甚畅通,缺少相关处罚规定,对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难以落实到位。

三是财***性存款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金融机构财***性存款缴存范围由人民银行确定,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均未明确人民银行对财***性存款的管理、违规处罚等,基层行对金融机构财***存款业务管理及处罚依据不足。

四是国库支付业务凭证缺乏法律定位。国库有关支付和收缴业务中使用国库拨款书、税收收入缴款书、一般缴款书、汇总缴款书、银行授权(或直接)支付凭证(或)申请书、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等在《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使得上述支付结算凭证缺乏法律定位,国库支付过程中各方法律关系无法明确。

五是反洗钱相关制度不适应工作实际。按照证监会规定,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资金划转都需通过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来进行,证券公司现已无现金业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存在现金业务情形下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义务失去了现实意义;该办法对银行支付工具创新(如网银业务等)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缺乏监测指导意见;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侧重于短期行为,对长期洗钱过程监管乏力,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过于“客观化”,主观分析要求不足,导致生成大量垃圾信息;“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不明确,反洗钱管理存在空白环节。

六是人民币管理相关制度不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对开户单位现金的监督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现金投放量增幅居高不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户单位留存现金数额已不合时宜;经营流通人民币企业进入门槛低(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即可),监管手段少,缺乏退出机制,违规销售非法装帧的流通人民币产品情形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监管的需要。

七是金融统计相关制度落后于统计发展现状。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等新类型统计主体层出不穷,而相应的规章制度未作相应规定;商业银行数据集中处理后,收集、汇总、编制、管理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的方式和途径发生了很大改变,《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统计系统滞后;统计业务当中发生的虚报、漏报、迟报、业务差错等违规行为很难在《金融统计管理》中找到对应的定性条款。

八是部分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规定对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减轻处罚的,必须对未交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进行处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类违规行为的最低处罚金额是20万,当商业银行违规金额较大或时间较长时,按照该通知执行时处罚金额将超过20万,达不到减轻处罚的效果;《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对“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对账回单”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不一致,工作中无所适从。

(四)履职法律体系当中部分法律制度法律效力不足,实施中存在法律风险

一是部分行***许可项目设定法律依据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而根据《行***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许可的主体原则上只有法律和行***法规,而《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若执行《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人民银行可能承担违法设定和实施行***许可的责任。

二是账户年检、贷款卡年检制度缺乏法律支撑。《行***许可法》规定,只有在法律、行***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才能进行定期检验,且只限定于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目前,实施账户年检、贷款卡年检均缺乏法律或行***法规支撑,且账户年检还授权给商业银行进行,承受的法律风险更大。

三是人民银行分支行实施的部分开业管理措施法律依据不足。目前人民银行分支行普遍制定了开业管理相关文件,实施了开业管理与服务措施,如将各业务管理项目审批作为商业银行开业的前置条件,也存在违法实施行***许可的嫌疑。

四是《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适用性越来越低。

三、相关立法建议

(一)推动履职核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重点关注将“三定方案”新增职责纳入该法以及进一步厘清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比如将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对金融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权法律化,丰富和完善人民银行制定货币信贷***策、经理国库的职责,增加人民银行对于支付结算、利率违规方面的监管权,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途径、手段和方式等,重点解决人民银行部分职责“有职责,无手段”和职责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更好地促进履职。

(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立法解释,废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对《商业银行法》授予银监会利率违规、支付结算监管权相关条款适时启动修改研究工作;针对《反洗钱法》实施中有关行***法律责任条款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建议推动全国人大修改完善相关行***法律责任条款或出台立法解释,细分反洗钱违法行为及对应的行***法律责任;适时废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将尚在适用的财***存款管理、票据管理相关条款充实到其他相关法律当中,以期增加相关法律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弥补相关核心业务行***法规立法空白。尽快制定和颁布实施《征信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银行卡条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黄金市场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等,重在解决征信、存款保险、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四)加快人民银行履职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加快修改《现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规范全国统一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增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操作性,减少法规制度本身隐藏的法律风险,使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和贴近履职实际,以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8

 作为XX商业银行,对于打击洗钱犯罪,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基层行在预防、揭露和控制洗钱犯罪中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反洗钱工作要求日益严格,但基层行显得力不从心,时有因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或操作导致被处以高额罚款或其他处罚。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笔者就基层行反洗钱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基层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误区。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全新的领域,基层行员工对此知之甚少,在认识存在以下几个误区:一是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事,与我行无关;二是认为洗钱犯罪一般都是发生在**市,不会发生在小地方;三是认为XX银行面对的客户都是特定的企业,业务类型也比较单一,不会发生洗钱犯罪风险;四是认为反洗钱工作主要是会计部门的事,和其他部门无关。这些错误的认知导致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力。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不健全。基层行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也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将反洗钱工作交与兼职人员办理,但相关人员无暇顾及、力不从心。基层行反洗钱工作主要由会计部门牵头,这让很多人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会计部门的事,和其他部门无关,加之银行系统对会计部门的反洗钱专项培训开展较多,而对客户部门的反洗钱培训做得相对较少,反洗钱工作还很薄弱。

(三)反洗钱工作操作不规范。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集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复杂性于一体的专业工作,而且当前可疑支付交易具体识别标准较为抽象,少有量化标准,对经办人员来说,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容易造成无法识别,对可疑交易难以甄别或甄别不够准确。上级行虽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基层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也仅限于进行简单的系统登记、审批和排除,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基层行客户经理对可疑交易的排除的甄别理由过于简单,流于形式。

(四)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通过近几年的规范管理,基层行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缴存现金不够重视,而现金缴存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同时,少数基层行一味追求贷款规模,经营指标,过分强调业务“量”的增长,忽略对“质”的监管,放松了对风险的监控,忽视管理制度的规定,导致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等行为出现,这样就给洗钱犯罪留下了潜在的活动空间。

二、加强基层行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一是加强培训。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再学习,增强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提高工作技能,做到尽职履职。二是加强宣传,走出观念误区。逐渐培养基层行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参与性的认识,使XX银行每个员工明确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权、利,积极支持、参与和配合反洗钱工作。

(二)健全反洗钱日常运作机制。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协作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财务会计部、客户业务部、信贷管理部、内部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等多个部门。根据总行最新出台的《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行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个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解决以往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造成反洗钱工作不畅,可疑交易迟报漏报等问题。其中客户部门负责以离柜方式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信息采集和管理、提出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复评意见,对不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提出调整建议以及可疑交易甄别等工作。会计部门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负责组织全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的日常操作管理、提出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初评意见、组织反洗钱宣传培训、反洗钱自律评估以及报送反洗钱数据及相关报告等工作。基层行应按照《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一是建立健全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流程,提高可操作性。各行应针对不同业务种类交易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并尽可能细化客户尽职调查内容,形成各种业务类型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如:开立账户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现金交易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办理贷款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等。通过规范调查流程,使客户身份调查内容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反洗钱工作人员有效深入地了解客户。二是严格账户准入制。基层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客户经理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严把新客户准入关。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9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实施***风廉***建设改革创新,提高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按照要求抓落实和突出行业特点搞创新的两手抓、两手硬原则,xx银监局在构建“大纪检、大监管“的***风廉***建设大格局中,注重总结经验、大胆创新,形成了一套“以廉***教育为先导、以权力制约为重点、以落实制度为基础、以廉***文化为载体“的反腐倡廉建设方法路子,并坚持用***性、客观性、专业性催生权威性,反腐倡廉各项建设取得了扎实进展。

第一、 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

反腐倡廉,教育为先。xx银监局坚持以***性***风***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教育为重要载体,把廉洁从***教育融入到各项制度之中,不断在实践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一、以***性修养教育为前提,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xx银监局***始终把思想***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强***治理论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举办“***中心组学习系列讲座“、“开放论坛“、实地考察等活动,将反腐倡廉、廉洁从***等文件资料列为***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20xx年11月份局***专门以“贯彻落实《***员领导干部廉洁从***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据此制定整改方案公布于众。全局多次组织大型理论讲座,邀请会领导、济南***区、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就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国际***治经济形势等为中心组和全体***员进行辅导。为保证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执行,还建立了督廉制度,即:“干部述职时述廉、***员评议时评廉、组织考察时考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以廉***考核为抓手,形成岗位廉***教育常态化。 xx银监局为了增强岗位廉***教育的效果,逐一将各种廉***考核机制“嵌入“到廉***教育之中。一是将***风廉***建设责任制考核“嵌入“岗位廉***教育。分别对17个处室***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定4个处室为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优秀处室,其余全部为达标处室。考核结果显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都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并逐级签订了“***风廉***建设责任书“,做到“以工作推动责任制落实,以责任制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将会规会纪考核“嵌入“岗位廉***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 “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工作人员守则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的考核,并逐级签订廉***《承诺书》,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执行“会规会纪“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做到心中有会规、行为有规范,考核通过率为100%;三是将规范化考核“嵌入“岗位廉***教育。建立相应的考学机制,进行量化和档案化管理,建立17个处室的廉***档案,并做到实时更新,与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把岗位廉***教育纳入对干部教育管理的范围,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上岗培训、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三、以专题活动为手段,确保廉***教育的实施效果。为确保预防腐败、廉洁从***工作不走过场,20xx年,局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一本书“活动。3月末,局纪委、监察室为机关各处室购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准则>释义》和《<廉***准则>学习问答》,明确要求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做好读书笔记,深刻理解《廉***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约束各级***员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二是举办网上专题讲座。5月份,局纪委召开网上廉***会议,纪委书记邓琦同志紧紧围绕学习廉***准则、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等重点内容,做了题为《贯彻廉***准则,促进廉洁从***》的专题讲座。三是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自查。全体领导干部重温了会规会纪及有关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清楚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行******和准入监管中,我局坚持实行“三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坚持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规章制度,构建特色制度框架。

第二、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而言,监管权力的异化,将削弱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大众利益,甚至导致金融风险。只有在权力流转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套利问题,保障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xx银监局总结历年经验,按照监管业务性质,逐步形成前、中、后台的立体监管,其中,前台为一线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后台为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为确保监管工作健康运转,提供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能。一、以分权制衡权力,防止权力部门化。构建新的监管组织架构,厘清监管前、中、后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部门层面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实现审批权与检查权相分离。市场准入等行***管理类业务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等风险监督类业务由现场检查本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二是实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策法规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罚。三是实现管理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办公室、统计信息部门等中台部门负责对监管前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条线管理。二、以流程规范权力,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一是全程监督。纪检***门要实现对监管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按照流程要求,检查前检查组将立项审批表报纪检***门审查,检查过程中纪检***门派人全程参与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纪检***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后评价。二是矩阵式制约。在新的监管架构下有两条监管控制线。一条是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监管线。另一条是由现场检查部门、业务创新部门、***策法规部门负责的功能监管线。在业务审批时,功能线与机构线相互制约,共同协商决定准入事项。三是监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内部宣传媒介开设“现场检查动态“、“非现场监管动态“栏目,定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三、以制度管理权力,防止监管权力寻租。有了健全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必须同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功效。通过增强制度对监管业务的覆盖面和融合度,使监管权力的得到正确的行使。一是组织人事制度中增加对人力资源集成的职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选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将履职问责要求落实到监管制度中。根据监管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三项监管责任,即市场准入实行合规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实行主监管员负责制的目标责任管理,现场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的项目责任管理。三项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履职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是将双人监督的原则落实到报告制度中。新的监管机制对各法人机构逐一明确主监管员及其职责要求,建立职能部门与主监管员的双线报告制度。四、以后评价监督权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及时发现监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各部门规避风险、改进工作。后评价机制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处罚等各个监管环节统一视为具有不同职能的监管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点进行归类汇总,建立“合规性“、“规范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5维的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项目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控。

第三、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新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xx银监局的经验表明,要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本位“,着力在加强民主集中制、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以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求实效。一、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20xx年,xx银监局先后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了***成员分工负责和沟通协调机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常通过会议进行酝酿,加强班子成员间的沟通、支持和理解,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了***成员管理监督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成员定期向***会报告工作、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强化对班子成员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进***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追求公开实效,把***务公开工作纳入***风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年度考核等活动,不断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推进处室***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二、实施五个强化措施,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一是强化制度监督,实行诫勉谈话制、履职回避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等;二是强化组织监督,***支部通过定期对***员进行思想分析掌握***员思想动态;三是强化重点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用人、用钱和决策方面的行为上;四是强化部门监督,通过述职述廉等工作及时掌握干部履职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五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了24小时监督电话,廉***举报信箱,上访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传真或电话以及投送信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情况,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高效、透明处理。三、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是开展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检查。20xx年,局纪委认真按银监会《关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执行履职回避制度自查的通知》要求,在全局范围内对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局纪委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报局***同意后,予以实施。二是全面落实廉洁从***从业承诺制度。局纪委根据《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从业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我承诺、我践行、共创清廉高效监管文化“主题活动,真正把《承诺书》签订活动办成了“会规会纪“的学习会、廉洁自律的教育会,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全局已签订《承诺书》195份,签订率100%。三是局纪委将述职述廉作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防腐败、勤***廉***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此项工作,局纪委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将其纳入***风廉***建设个人廉***档案。同时,局纪委还将***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等上网公示,接受***内外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全年,我局累计述职述廉66人次。

银行管理层履职报告篇10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结构 有效性

自2006年的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资开放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推进公司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构建起了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商业银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着眼于解决公司治理问题,通过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和综合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杨达远,2007)。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归根到底就是要解决好委托人的责任到位和激励约束有效、人的责任到位和激励约束有效问题。而委托人责任到位是人责任到位的前提。对商业银行来讲,就是要解决好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责任到位问题,以及对作为人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激励约束问题。设计合理,运转有序,效率优良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减少成本的关键。

一、股东治理的有效性分析

(一)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公司由于在股权结构上表现出其特殊性,因此,在股东治理上出现以下情形:(1)一股独大的情况。一方面表现为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在融资、分红、大股东贷款、内部资产转让时侵犯中小股东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大股东责权利不对等影响公司治理效果的问题,如***与中央汇金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分别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最大股权,但因国家尚未建立基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官本位”的管理方式在股改后的上述银行仍旧存在,出资人尚未进入与银行业绩共进退的境地,上述出资人尚不具备充分的选择人的权利。在西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根源大多在于高管层掌握了银行的控制权,而并不在于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所作的干预。2004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其中的上市公司五类重大事项的分类表决办法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措施。也有学者提出质疑:一是分类表决制度有违股权平等的立法精神,担心在国外引来官司;二是流通股东的权益同上市公司利益有时候会存在差异,流通股东更注重短期利益,较少考虑银行的长远发展,“规定”对流通股东利益的过分保护有时以牺牲上市公司利益为代价。尽管此规定存在缺陷,但作为在全流通实施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该规定对约束强势大股东肆意侵犯弱势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出资人责任没有到位。商业银行如果缺乏人格化的出资人,并且出资人的利益与人的利益不挂钩,那么出资人也就不可能对人制定出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措施,人也不用担心因经营失败而受到责罚。多年来在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负责任的出资人约束的情况下,“公有制”的银行产权就如同“空有制”,***府主管部门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大行权力之时,没有谁为此而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从制度上确保委托人与人的准确定位问题。

(二)建立科学的人选择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决策机关,扮演的是公司财产的“看护人”角色,董事会的能力和尽职程度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切身利益,结构合理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面临的最重要及最艰巨的任务。(1)选择人。选择有能力的董事会来充当公司财产的“看护人”,这是股东利益能否真正得到体现的关键。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第一届董事会成员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这些董事虽然名义上由上述单位派出,但外界并不知晓选择董事的标准和程序,难免让人将董事看作是组织部门安排人员的一个渠道。由监管部门制定董事的任职标准,实行公开招聘,最后由股东代表、监管部门、治理专家、行业专家、***董事协会等组成考核小组确定董事的最终人选,这是选择人的可行之策。(2)激励与约束人。在激励人方面,股东除了以现期收入和期权收入对董事进行激励外,合理的、市场化的董事评价办法和淘汰机制也对董事构成了激励。为董事购买责任险,补偿董事为其诉讼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在投保责任范围内解除董事参与决策的后顾之忧,保证董事参与公司决策事项时竭尽全力,这些都是激励人的有效措施。同样良好的组织结构和决策程序也是对人行为的激励。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不能影响其决策的***性,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应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对需要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要予以细化,既保证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又要避免董事会陷入银行的日常具体经营事务之中。在约束人方面,可从收入与惩戒机制入手,由股东大会定期对董事及董事会的绩效与贡献开展评价,对董事实行“问责制”和任期制。行业监管部门应对具有不良记载的董事备案在查,作为影响其未来职业发展的参考指标。

二、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分析

(一)履行受托职责是董事会有效治理的基本内容董事履行受托责任,具体通过履行诚信与监管责任来承载。(1)诚信责任。董事履行的诚信责任要求董事不应该利用自己在商业银行中的职位谋求个人私利或者获取其它好处,要求银行的所有交易应该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对利益相关方来说是公平的。(2)监管责任。监管责任要求董事全心全意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董事会。如蒙特利尔银行的董事行为手册中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少于75%的董事将被解职。这一责任还要求董事敏锐地获取公司管理信息、制定信息披露***策、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质询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董事会开展工作的方式还可以通过其下属专门委员会进行。

(二)建立科学的人选择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董事会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应重点关注对人的选择和对决策程序的设计、激励与约束。(1)选择人。随着职业经理人市场的逐步完善,对高管层的选择可以通过猎头公司来完成。张维迎(2003)认为,按照理论,应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拥有成为企业家的优先权或选择经营者的权利,选择高管层的权利一定要掌握在董事会手中,如果董事会失去选择高管层的权力,那么对高管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也就无从谈起。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高管层的任免权在中组部而不是在中央汇金公司,随着三行股东大会的建立,这种局面需要得到改变。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银行家与由***府任命的银行家的根本区别在于工作业绩目标不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银行家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府任命的银行家则是以国家经济增长为目标,两个目标之间有时会产生矛盾,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由中组部任命的高管层并没有真正的决策权。(2)激励与约束人。为了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目标保持基本一致,董事会应对高管层的收入结构应作出科学的设计,在货币收入和控制权收入之间、现期收入和期权收入之间保持恰当的比例,引入合理的、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评价办法和淘汰机制也是对高管层构成的激励。对高管层的职务消费要加以规范,防止其将职务消费行为变成损害股东利益的自我激励行为。在约束人方面,仍需从收入与惩戒机制入手,定期对高管层的贡献与绩效进行审查。据国际著名猎头公司Korn/Ferry的调查,早在1995年就有67%的美国公司建立了对首席执行官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的正式程序。行业监管部门需对违规与绩效差的高管人员备案在查,作为影响其未来职业生涯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持董事会的***性 董事会的***性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履行职责的***性、***董事的***性以及董事会的构成等三个方面。Jensen(1993)认为,CEO不应兼任董事长,因为CEO可能不能将自己的私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分开;董事长的职能是主持董事会,并对CEO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董事长兼任CEO很可能会出现凌驾于董事会和公司之上的权利,降低治理结构的控制有效性(陈德胜、周平盛,2007)。在董事会中***董事常常被看作是公平力量的代表,商业银行的相关方对***董事都寄予较高的期待,使其在商业银行的配股、增发、分红、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等方面寄予较多的关注。基于我国的现实,对***董事寄予过高的期望也并不现实。一是目前大部分***董事由大股东提名的做法使***董事在行权时常常惟大股东马首是瞻,并不“***”发表意见。《上海证券报》2004年5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63%的***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33.3%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层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意见;二是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日益扩大的公司规模致使***董事的责任与风险日益加大。与此相适应的是我国目前采取的***董事兼职的做法使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12月披露,已经有56名上市公司的***董事由于不尽职等原因受到处罚,如郑百文事件后,其***董事就因为没有认真履行***董事的职责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此受罚事件对***董事震动很大,一时间引发了全国近百名***董事辞职。如何增强董事会的***性,并使***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方面改进:(1)***董事的任命需***于大股东和高管层。可由***董事协会从具备资格的人员中向公司推荐***董事,推荐的***董事向协会负责,并在协会领取薪酬,每年由协会对***董事进行考评,并对表现优异的***董事予以表彰。(2)培养职业化的***董事。改变现行将***董事作为第二职业的状况,将***董事发展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培养职业化的***董事。由***董事协会牵头对候选***董事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建立***董事人才库,明确***董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回避事项,建立事后问责制。如英国董事协会正在引入特许董事资格,建立董事准入机制,将来担任董事的人首先要经过培训和考试,并具备董事资格所要求的能力。这种做法有利于***董事集中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有利于***董事的专业化,有利于调动***董事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董事的业绩评价体系等。董事会的构成也影响到其***性,各位董事代表着相关方的不同利益。当然,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美最大100家公司的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比例平均达到3:1。2000年道琼斯30家样本公司和标准普尔500样本公司中,内部董事的平均比例仅为17%。有学者提出判断董事***性的标准有:董事会中不超过两个内部董事;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没有内部董事,全部由***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不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领取咨询、法律或其他服务费用;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董事资格相互无交叉(窦洪权,2005)。董事会的***性是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这是由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双重角色决定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同时肩负的人和委托人角色容易使董事会在履行职务时发生角色错位,从而使股东和管理层两方面的利益都可能受到侵犯,一方面在“股东――董事会”层面,如果董事会不能成为股东合格的人,董事会不能很好地代表股东利益,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也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在“董事会――高管层”层面,如果董事会履行委托人角色时不称职,可能出现董事会越权参与公司具体事务的情况,所以董事会的***性非常重要。为了保证董事会的***性,有必要对***董事的运作机制进行很好地设计。

三、高管层治理的有效性分析

(一)建立高管层与董事会的信息沟通机制 高管层作为人,应向委托人董事会及时披露信息和定期报告工作,各种报告的详细程度及报告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董事需要获取信息来使自己对银行的整体情况、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机遇、战略执行有一个完整的了解。董事除了关注本行重大经营活动、资本充足率的变化、盈利水平的变化、资产质量的变化外,还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关注经营活动的重大违规违纪事项,关注本行的危机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关注本行可能的声誉风险等。作为经济人,高管层本身存在着自利动机。在与董事会进行信息沟通时,其会作选择性披露。保证董事会及时全面了解经营信息能够对高管层的行为起到有效的牵制作用。

(二)建立对高管层的激励机制 理论认为,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尽管99%的上市公司高管层认为有必要建立激励机制,但实际建立了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只有45家,占当时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6.26%,而这45家上市公司中只有个别公司建立了相应的约束机制。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激励机制较差,约束机制更差。调查同时显示,88.63%的公司把没有实施恰当的激励机制归因于“***策不明朗”和“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建立对高管层的约束机制由于高管层存在自利动机、拥有内部信息优势和对公司资源的调配权,董事会对高管层以下行为的有效约束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治理的重要环节。(1)业绩与报酬的匹配问题。Corporate Library(2004)在对1400多名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连续担任CEO的被调查者的薪酬增幅进行调查时发现,支付给这些CEO的年度奖金缺乏披露,且与银行的业绩关联度很小。还发现位列标准普尔500指数的372家大企业的CEO年度薪酬增幅高达22%,其余1059家企业的CEO年度薪酬增幅达到13%。2003年在英国最大的350家公司中,有2/3的公司没有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授予奖金所附加的全部相关业绩条件(窦洪权,2005)。这些报告都反映了同一问题,即投资者对企业CEO的作为缺乏有效的监控,这些CEO在过去3年内从未,恐怕未来也决不会感到要制约其收入的社会压力。(2)不对称信息的利用问题。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因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实,只是被撤职的诸多原因之一。用美国货币监理署的话说,案件涉及“一个欺骗性的信用证问题,一桩欺骗性贷款,未经授权的授信以及刻意隐瞒和其他可疑的行为”。另据美国最具权威的信贷评级机构Weiss公司对7000多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有1/3的美国公司可能存在篡改盈利报告的情况。由于习惯、情感、知识结构和个人偏好等因素的影响,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成功的管理者还容易迷信曾经成功的管理模式,产生傲慢偏见,或依赖于已经习惯的行为模式,从而使得管理模式跟不上环境的变化。从管理活动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的衰亡都是拖垮的。在漫长的下坡路上,发生变化的往往并不是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而是主管总裁认知模型的刚性化所造成的决策失误。福特总裁亨利・福特和康柏总裁诺德・凯宁都是自身企业的大股东,搞好企业是其根本利益所在,激励机制是到位的。其之所以坚持错误拒绝改革,并导致企业由盛到衰,并不是利益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因为总裁认知模式、决策偏好和环境要求发生错位,以及总裁管理能力趋势性变化的内在规律导致了决策失误。

四、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分析

(一)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 监事会是双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介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从形式上看,类似于德日模式下的公司治理双层结构,但又不具有德国银行中监事会的决策权。从我国公司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内容看,又类似于英美模式下的审计委员会。按照现有的规定,监事的权力又同***董事的权力存在交叉,如监事和***董事都具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监事和***董事两者都定位为公司内部的监督者,二者之间可能发生角色的重复和冲突。***董事在关联交易、提名、任免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决定其薪酬方面拥有重要的发言权,而监事会尽管被赋予了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尽职情况的监督权和向监管部门直接报告情况的权力,却缺乏实际的执行权力。史美伦(2001)认为,由于监事会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不明确,这种监督制度并不有效。在许多情况下,监事会复制了董事会的权利,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会的存在只是给人以上市公司中存在某种相互制约的假象。

(二)发挥监事会对***董事的补充作用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主体,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首要责任是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参与了银行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具有事前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相结合的特点。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首要责任是关注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监事会的监督以银行财务为核心,具有事后监督、非参与决策过程监督的特点。同***董事相比,时间上的保证是监事会的一大优势。***董事在时间上不可能得到充分保证,对决策执行过程的具体监督及其效果评价无法做到及时和准确到位。监事会作为一种银行专职的常设监督机构,在银行重大决策一经制定后,便可开始日常的跟踪监控,这种日常的监督能够大大提高问题的发现几率,从而保障决策执行水准与效率,并尽可能地降低纠偏成本。监事会的事后监督涵盖了检查、落实、评价与反馈等多种功能,是对***董事制度所具有的事前监督、决策过程监控以外不可多得的重要补充,也是股东大会赖以对决策层和管理层作出评价与取舍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窦洪权:《银行公司治理分析》,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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