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题报告篇1
一、金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之论文题目:中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探讨
二、金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之课题研究的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XX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174家,总股本超过5050亿,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328亿,市价总值高达5.55万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8%,约有股民6800万人,约占城镇人口的40%,资本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截止 XX年底,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0547亿元,实现利润1519亿元,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32%和63%,国有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国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国有资产质量上,上市公司已成为优良资产的富区,同时上市公司也成为中国人投资的主要领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不仅会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而且会显示出更重要的作用。但也不 可否认,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整体业绩下滑,竞争力下降,据资料反映,XX年我国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 0.136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1.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53%,比上年同期下降22.55%,有151家公司亏损,亏损面为 12.67%,较上年又进一步扩大;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内部违规现象严重,据了解,XX年有100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问题而受到证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查处;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虚增业绩,大肆圈钱,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三是二级市场投机行为盛行,一些机构操纵股价,牟取高利,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有效发挥***府的监管职能和社会的监督职能,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全面净化证券市场的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建立上市公司的效绩评价体系。
金融开题报告篇2
设计(论文)题目: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课题综述 主要研究新时期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我国金融风险的管控问题
一、研究背景和必要性
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它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它一直是中国金融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场资本配置的效率, 促进经济增长。一直以来,各国都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但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 在各国实施金融抑制***策、石油危机导致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固定汇率制崩溃、以及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利率市场化开始成为世界性潮流。西方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86年和1994年全面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掀起了利率市场化的高潮。在现代经济中,市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通过货币来表现,货币流向引导资源的流向。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经济实物系统的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已经大大提高,人民因此享受了比改革前多得多的福利。1996年随着中国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开了步伐,但是货币资金的价格即利率的形成机制虽然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远远不如商品和劳务价格具有竞争性,因而由资金引导的资源配置效率仍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待提高,经济增长的潜力还有待发挥。经济运行的实物系统与货币系统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物系统价格绝大部分已经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货币系统的资金价格即利率客观上也有了市场化的需要。利率市场化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经之路。
加入WTO后,我们就要按国际通行规则管理经济,虽然对中国金融市场我们仍然可以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但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大量新的经营方式和新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工具,大大增加了我国货币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很有可能我们会在与其的市场博弈中非常被动地接受变相的市场利率化,即接受市场利率实际上、某种程度已经自由化的现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利率仍然管制过于严格,中资金融机构过于缺乏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进行竞争的经验,其结果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某种劣势,这显然对我国非常不利。
二、利率市场化下各金融主体的风险浅析
1、利率放开加剧各金融机构的同业竞争风险: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远不及发达国家水平,利率管理的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详尽和规范,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层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磨合尚处于初期水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占据着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放开存款利率有可能造成博弈论上的高利率纳什均衡一谁降低利率谁就吃亏,其结果只能是使长期受到抑制的利率出现大幅上扬,这就必然会导致过度竞争和中小存款机构退出市场。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能够合法的利用价格武器去争取生存及发展的空间,而价格竞争将会导致存款利率水平的非理性升高,如果缺少金融风险的相应控制措施,而只是缺乏远见一味追求眼前收益,存款利率的升高就会形成金融机构间的无差别价格战,必将对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冲击。
2、利差收窄增加金融机构的盈利风险:与当前的利率水平相比,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差将成缩小趋势。同业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在争夺储蓄资源的过程中,存款利率将存在逐步提高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优质贷款资源的争夺,可能使银行不得不降低其贷款利率,从而便利率差缩小,令银行的利润空间变窄。如美国 1986-1990年的存贷款平均利差比1980-1985年期间减少了54个基点(美国1986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日本1994年平均存贷款利差比1984年下降82个基点(日本1994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韩国的存贷款利差从改革初期的4个百分点下降到改革后期的不足3个百分点。整体看,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利差一般会减小0.5%-1%。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利息收入一般要占总营业收入很大一部分,在我国银行收益总额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服务功能不够完善,金融产品体系尚不健全,手续费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相对偏小,利息收入甚至占总营业收入的85%-90%以上。利率市场化后利差的不断收窄,将给中小金融机构收益带来巨大影响并成为制约自身发展的关键因素。
3、利率波动增加金融机构的管理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与其他经济变量相互影响的力度将增加,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频率都将加大。经济的过热或低迷、货币资金的供求变化、货币购买力的变化、汇率制度的改革、人民币升值压力、国际游资的冲击等,都会引起利率的波动。由于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数额、结构和期限,在利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对称,或者资产与负债的利差波动不同步时,就会产生利率收益风险。利率变动越频繁,利率风险管理的难度也越大,这给商业银行的即时反应能力和资产定价能力提出了挑战,不仅要考虑利率波动对自身头寸和流动性的影响,也要考虑利率风险对经营策略的影响。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的管理手段和技术都相对落后,科学应对频繁的利率波动尚具有较大难度。
4、利率逆向选择增加金融机构的潜在信用风险: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而表现得日益明显。如果提高利率,将筛选掉低风险项目的借款人,令信贷资金大量流人高风险行业,结果将提高信贷市场的平均风险。一方面,贷款利率上升逆向激励了高风险者的贷款需求,而挤出了正常利率水平的合格贷款者需求者,这就必然会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对信贷资金投向的管制将会大大放松,银行为换取高额回报,可能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令其资产价格迅速膨胀,从而导致实体经济泡沫化,最终形成不良信贷资产。另一方面,企业高利率借款,蕴含着道德风险。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将根据风险加成的原则对贷款利率进行定价。近年来我国银行出现惜贷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效益不好,贷款风险过大,而在利率管制条件下,贷款的高风险并不能带来相应的高收益,所以银行不愿意冒险。但放开利率后,银行有可能去冒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而有些效益不好或信用不良的企业也有可能利用银行这种极端趋利心理申请高利率贷款,这就可能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进一步增加。
5、利率变动增加金融机构的客户选择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许多存贷款业务,比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可提前偿还的工商贷款等,都具有期权特征。名义利率的变动往往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利率幻觉,而不管实际利率是正的还是负的。以存款为例,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可能提取未到期存款,然后,再以新的较高利率转存,从而降低银行的净利息收入;而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可能提前还贷,再重新申请贷款,存款客户也有可能提前支取存款并转向于其他比较收益更高的投资方向,如债券、股票等。无论利率上升还是下降,只要这种变动幅度存在,金融机构就会面临客户不同程度的选择权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频繁波动令选择权风险进一步加剧,从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性与稳定性。
三、文献综述
黄达认为(2002),利率市场化是指把利率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利率,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金融交易各自的特点自主决定利率。同时,利率市场化并不排除国家的宏观问接调控,即***府可以利用经济手段在市场上间接影响资金供求状况从而影响利率水平。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金融交易主体有利率决定权;(二)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市场自发选择;(三)同拆借利率和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四)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
薛宝莉认为(2003),通过对国外推行利率市场化的过程进行分析,实现利率市场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控水平和监管能力,(二)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利率管制放开后,宏观经济环境是引起利率水平异常波动的最重要因素,它对利率水平的影响是通过银行和企业来进行的。 (三)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利率作用的实现,要求金融机构和般企业对利率杠杆做出灵敏反映,快速调整,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四)培育完善的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是培育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由简单形态向复杂形态转化的过程,完成了这个过程,就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
王中格认为(2009),企业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其对利率信号的敏感度和受资金价格的约束性,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利率市场化对企业的影响:(一)企业议价能力有所增强,(二)利率市场化强化企业贷款期限短期化趋势,(三)利率市场化使企业融资灵活性增强,(四)利率市场化使企业资金管理意识增强。因此,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利率市场化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
张华认为(2010),目前,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回购利率、票据市场转贴现利率、国债与***策性金融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的利率都已经完全实现了市场化。但是还有一部分金融资产的利率还是在中央银行的控制下。所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是:(一)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二)商业银行管理机制建设滞后,(三)企业对利率缺乏敏感性,(四)社会信用缺失,(五)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
熊芳(2005)根据了国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功经验总结了一些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的启示。第一,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金融交易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之前,对利率仍要实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第二,加强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银行可积极运用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和利率上下限等业务,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减少资产价格变动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第三,建立健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安全网,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严格而科学的监管体系。并且由***府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制度,将有助于防范一家银行倒闭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众多存户挤兑,致使许多银行发生连锁倒闭的系统风险的出现。
陈向阳等认为(2007),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欠缺。(二)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及其重要组成部分尚不完善。(三)我国尚未形成健全发达的金融市场。(四)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五)我国的金融监管不够健全: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偏低;其次,监管机构内部关系混乱,缺乏有效的协调;最后,对金融监管的立法未到位,导致无法可依,监管机构执行力度不大或不到位,令违规现象屡屡发生。
顾宁和黄丽萍(2007)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我们要建立品种齐全、结构合理的融资工具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金融市场主体要充分而富有竞争意识。最后要建立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特色的监管体制。第二,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经营体制改革,提高商业银行成熟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学会自主定价。第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企业的融资行为建立在健全的融资体制基础上,并有较高的投资利率弹性。第四,确定基准利率,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利率市场化意味着中央银行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中央银行只能通过问接手段影响或调控银行利率或市场利率,实现利率的平稳运行。第五,转变金融监管方式,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旷煜等认为(2010),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调整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金融系统的竞争格局;(二)金融市场结构的合理化和发展壮大;(三)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体系;(四)调整和改善货币***策的传导机制,提高货币***策实施的有效性。
徐彩认为(2010),就目前情况看, 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尚且存在制约因素。稳步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任务。(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二)加强金融监管, 提高监管水平。(三)规范利率运作主体的市场化行为:首先, 提高中央银行货币***策的***性;其次, 造就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商业银行体系;最后, 提高企业和居民的金融意识。
安骏麟认为(2010),利率市场化改革应该应该从以下几点继续推行:(一)继续坚持渐进式的改革方式。要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不论是宏观还是微观上我们都必须以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核心。(二)建立充分的竞争市场和强化金融监督。若金融监管不严,因为***府保护,银行就会因不必承担相应成本而从事高风险贷款。这一来直接导致银行体系风险上升。(三)完善金融机构配套机制。利率市场化就是市场取代货币成为利率定价主体,这个改革的成败更多是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定价体系的建立。(四)加速企业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真正目的是要让经济活动能够提供一个准确的调整指标和信号。
主要拟解决的问题及采用的研究方法
1、介绍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及内容,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下的面临的金融风险的现状;
2、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下各大金融机构风险评价、管理目标、管控举措
3、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切实可行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五、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通过对中国学术期刊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等中文数据库及外文数据库的检索,收集有关资料,并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归纳分析,为论文作铺垫。
2、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来说明层次分析法在电子商务B2B行业网站评价中的具体应用,以及电子商务B2B行业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起止时间 任务安排
12月20日1月5日 学生选题
4月15日 4月21日 撰写开题报告
4月22日5月12日 论文一稿
5月13日5月19日 中期检查
5月20日5月26日 论文二稿
5月27日6月9日 论文三稿
金融开题报告篇3
关键词:金融机构 反洗钱 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当前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正是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建立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式施行,并于同年3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4种大额交易和48种可疑交易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自此,我国反洗钱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可疑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报来源基础,一份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不仅反映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水平、能力和态度,同时也是人民银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但从近几年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分析,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成效并不明显,上报监测中心的报告份数居高不下,报告质量普遍较低,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花费的人力物力却不少。如何有效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成为困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思考和探索。
一、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这些客观标准在反洗钱开展的初期阶段对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筛选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多数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还存在主动分析识别的动力不足、过度依赖客观标准和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取等问题,使得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不利于发现和挖掘真正的可疑交易和洗钱线索,不仅无法帮助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提高情报分析效率,反而可能妨碍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甄别涉嫌犯罪和洗钱活动的能力。根据日常工作实践和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笔者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发现当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防卫性报告”的工作思路仍未完全转变,金融机构简单地使用“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
反洗钱工作初期,监管思路主要以“规则为本”,金融机构总部为防止分支机构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时出现“不报告、漏报告”等违规问题,投入了巨大的开发与维护成本,构建了各自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从核算系统中提取可疑交易的待排查数据。本意是为发现、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一个基础框架,为人工分析识别提供数据支撑。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受到处罚而采取了“怕漏报就多报,多报告总没错”的防卫性报送的做法,虽然央行的反洗钱监管思路已逐渐向“以风险为本”转变,但金融机构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规即免责”的错误观念,彻底扭转“防卫性”报送思路尚需一段时间。
(二)金融机构成为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缺乏主动性
目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工作处理多是由基层金融机构承担,大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除按要求在形式上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着业务量考核指标和客户服务的双重压力,还要利用休息时间去处理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组织机构体系的缺陷,这些已经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深入高效开展的瓶颈,工作人员难以集中精力进行反洗钱监测上报工作,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反洗钱职责,也就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虽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尽力开展人工识别,但每日产生的众多“可疑交易”,麻木了他们的敏感神经,将本来应由报告机构承担的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反洗钱行***主管部门,而报告机构却成了“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反洗钱行***主管部门的情报中心只能陷入“可疑交易报告”的大海。反洗钱监测中心每天收到海量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数据的利用价值究竟如何,投入与效率能否科学,都有待商榷。
(三)分析识别流于形式,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变化
洗钱活动是一种高智商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洗钱的手段也在日益更新和变化,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往往滞后于千变万化的洗钱手法。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洗钱犯罪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业洗钱的范畴,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且可以通过房地产珠宝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同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交易方式不断推出,资金交易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与快捷性。科技系统难以恰当掌握和有效识别难以量化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如果再按一成不变的“客观标准”去制定数据模型,让系统以固定模式去搜集数据,势必影响可疑报告质量。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客观标准”机械、简单地从交易数据中提取了大量的可疑交易数据,并通过系统落地到交易发生的营业网点,由营业网点的岗位人员进行分析、识别和排查。但由于营业网点可疑交易数据较多(几乎每天发生),银行网点本来业务就忙碌,根本没有精力进行深入分析与识别,只能是简单地排查或上报。各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牵头部门每天面对辖内网点上报的大量可疑交易报告,也没有精力去做深入的分析与识别。
(四)报告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影响了报告的价值
由于只要相关数据和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标准,反洗钱监测系统就会给出预警并抓取生成可疑数据报告,进行报送,随着报告数量的增多,报告的边际信息价值递减。各网点机构的岗位人员只能依赖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报告机械、简单地进行判断,其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了大量低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根据大连中支统计数据,2011年,大连市金融机构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2639万份、外汇可疑交易报告101万份,但同期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为9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份数仅占可疑交易报告份数的0003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普遍存在“零报告”现象。可见,上报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绝大部分是无价值可言的普通支付交易数据。
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当前执行的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密切相关的。制定可疑交易客观标准,当初是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较短,识别可疑交易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有限而考虑的,是希望通过制定“客观标准”来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现在,我国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工作思路,并且通过多年的反洗钱工作积累,金融机构无论在风险意识上,还是业务技能上大都具备了自主识别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实施自主识别报告制度,使金融机构将有限的人员力量投入到主动分析识别中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要求金融机构在充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筛选数据、事后监督、一线临柜、客户经理等信息资源,发挥岗位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有质量的可疑交易,通过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自主识别判断,使其真正主动承担起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职责。
一是要明确什么是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根据客观的可疑交易标准报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笔资金交易在客观表现上不同于或有别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实际上属于异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这些异常交易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主观分析判断后发现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活动,实践中称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识别发掘出“重点可疑交易”,即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
二是构筑反洗钱管理立体防线,为可疑报告质量提供制度保证。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为本原则重新梳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将反洗钱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具体化为“看得见、够得着、抓得住”的标准,使每个部门和岗位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为达标,并将其渗透到日常业务运行的主要环节和全部过程,延伸到日常管理的每个角落,形成以业务及岗位规范化管理为主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为补充,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保障的反洗钱管理长效机制。
三是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为识别可疑交易提供数据支撑。目前,人民银行已在工商银行试行金融机构自建异常交易筛选指标。当人民银行取消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后,金融机构应继续有效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千万不能因取消客观标准而弃用以往的监测系统,不能“一刀切”。要充分认识到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数据支撑作用,有的放矢地利用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数据,做好人工分析识别,高效挖掘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参照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继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将新的洗钱交易特征、黑名单客户、高风险客户、洗钱特殊地区等信息进行补充,将新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异常交易特征植入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不断更新与维护,更好地为反洗钱工作服务。
四是加强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选配和培训。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尤其是反洗钱报告员等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是可疑交易识别的主体,但由于临柜人员普遍年轻从业年限短,在反洗钱工作前沿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往往从业经验不丰富,他们虽然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却识别分析经验不足。因此,应尽量选派经验丰富的员工从事反洗钱报告工作,并加大对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配置反洗钱骨干队伍,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做好传帮带。制订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从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再到反洗钱案例剖析,通过讲座、业务指导、小组讨论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五是注重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反洗钱工作处在一个全新的起点,任务重,要求高。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从实践中我们感到,反洗钱从业人员最需要的是贴近实践操作方面的指南,最好能更贴近实际业务。金融机构应结合人民银行举办的培训内容以及通报的风险提示和洗钱案例,整理典型案例,剖析主要洗钱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总结相应的识别分析技巧,开展案例分析培训,并定期搜集新近破获涉及“洗钱”交易的案例,及时将新的洗钱手法、资金交易模式、掩饰伪装手段进行讲解,提高识别洗钱活动的技能。
金融开题报告篇4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 报告 模式 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顺应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标准的变化,作为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并在金融机构启动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试点,这对当前金融机构双向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带来了挑战。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信息处理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对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双向报送不完全适应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基于“规则为本”的双向报送模式,即金融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近年来,双向报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金融机构以合规标准筛选出海量可疑交易报送给反洗钱监测中心,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大多成为垃圾数据,反洗钱监测中心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进行二次研判,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费。二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具有区域局限性,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带来履职风险。重点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仅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难窥全貌,造成重点可疑价值被人为降低,影响了挖掘利用。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如认为价值不高,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对可疑交易质量的研判没有统一标准,一旦退回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牵涉案件,将带来履职风险。
在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模式下,带来两方面变化,一是法人监管更多强调金融机构的法人责任。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看,金融机构法人要切实承担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这要求金融机构要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内部操作,客观上需要取消双向报送,实施单向总对总报送。二是风险为本模式下,人民银行将逐步取消客观标准,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判断来报送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没有了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之分,使双向报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础。
(二)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模式下,双向报送成本更高
当前,工商银行在全国开展了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试点,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可疑集中处理准备工作,可疑交易集中处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趋势。如工商银行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一般设置在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在设立集中处理中心的省份,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招商银行拟设立专门归总行管理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集中处理可疑交易,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担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处理模式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按目前的双向报送模式报送,则需要向不承担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这就需要其总部对已经集中分析的数据进行二次分离,并按地区筛选出重点可疑交易反馈当地分支机构,由当地分支机构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这将进一步增加报送成本,使金融机构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离,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处理”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配备难以切实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质量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科室。以山东省为例,全省17个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11个没有专职的反洗钱部门,6个设立专职反洗钱部门的中心支行,人数多在4-5人,人力资源明显不足。另一方面,随着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在人民银行的逐步贯彻,风险评估工作将全面展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承担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和重点检查等繁重职责,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愈发突出,将进一步影响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质量和报送数量,双向报送模式难以适应最新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从金融机构层面看(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支行承担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职能,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可疑交易上报给总行和将重点可疑交易报给分行,由分行报当地人行。由于商业银行基层支行人员配备、技能储备明显不足,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质量较差,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金融机构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以往双向报送模式难以有效开展。
三、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借鉴
(一)美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组织及职能
美国金融犯罪***网络(FinCEN)负责反洗钱情报收集、处理和分配,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要求,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结合其他***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提供情报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按需要反馈给相关部门而设立并运作的。金融犯罪***网络主要任务一是存储和分析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交的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二是为侦办案件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向***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口服务,供司法部门调查人员和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查询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
2.信息收集与使用
FinCEN实施入门(Gateway)计划,将反洗钱情报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和共享,使各种反洗钱力量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以情报为纽带组织起部门间的合作。每一个加入这一计划的联邦、州和地方***机关都需同FinCEN签订一个协议,经授权后,该机关及其人员就可以借***访问FinCEN的数据资源。计划提供了专门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询请求的同时,也自动将请求中的信息要素与已有的案例或其他***机构的***库的索引进行匹配,找出相关信息,满足***部门的情报需求。为确保金融情报信息数据库安全,FinCEN与342个外部使用者签订了备忘录,明确责任,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英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组织及职能
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洗钱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并对有组织犯罪威胁开展评估;向***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侦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税收追回;负责对经济金融调查员开展培训等职责。
SOCA在其犯罪资产部内设立英国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金融情报中心同时还承担反假币的职能。
2.数据收集与使用
英国情报中心(UKFIU)网络数据库(ELMER)收集信息报告主体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对可疑信息自动实施搜寻情报调查、汇集、分析处理,由联络中心对ELMER中搜寻到的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将不适合的可疑报告信息返回给报告主体,适合的则向***机构提交推荐及建议。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SOCA准许其他***机构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并鼓励充分使用。SOCA与多家***机构订立合作协议,准许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截至2010年末,英国已有78家***部门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使用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来开展工作。
从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送模式来看,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均由金融机构总部报送至监管机构总部,监管机构总部统一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情况反馈至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疑交易报告仅有一种类型,无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报告的区分。
四、构建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新模式的设想
根据风险为本监管要求,借鉴国外工作模式,本论文提出“金融机构总对总报送、监测中心纵横向反馈,人民银行阶梯式使用”报告模式设想。
(一)“总对总报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双向报送模式,由金融机构对经分析甄别的可疑交易直接总对总报送至反洗钱监测中心,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直接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职能。
(二)“纵横向反馈”
即借鉴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数据库、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机构情报价值需要,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开放数据库。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并与反洗钱法规定的行***调查权由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承担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数据库反馈至总行反洗钱局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个层次。对总行反洗钱局,建议中心反馈全部可疑交易数据,对省级人民银行则反馈本辖区数据。
(三)“阶梯式使用”
按照总行、省级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三个级别,有侧重性的分级使用数据。下级机构可根据需求向上级行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由上级行可临时赋予数据查询、数据***权限。上下级机构在分析使用数据时进行有效联动,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从全国层面进行分析考虑,分支机构从辖区角度进行分析,并承接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协查等工作任务,上报分析成果,确保分析质量。
1.统筹使用反馈数据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人民银行总行侧重分析数额大,影响广的案件线索或可疑交易;省级分行侧重分析监测涉及本辖区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数据,在分析辖区可疑线索基础上,积极配合完成总行布置的可疑线索,并向总行上报有价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侧重现场检查领域的使用,以涉案线索进行回溯性检查。
2.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评估中的作用
总行可在法人监管中着重考虑金融机构总行(总部)的反洗钱系统建设、董事会重视程度;省级分行可根据可疑交易报告情况,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部门配合、业务风险防控情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人总行监管职责;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可根据可疑线索倒查一线业务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五、***策建议
为适应本论文提出的新的报送模式,建议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出台相关指引,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1.确定新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的主观判断要求进行规定,为后续深入开展集中报送试点和推行全面总对总报送提供制度支撑。
2.在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反馈数据时,应明确定位、加强管理
一是制定数据反馈及使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数据利用方法及获取程序。二是升级系统数据库,使反馈数据、数据***及使用的痕迹都在系统中有日志记录,规范数据传递和使用流程,严防泄密风险。三是重新修订行***调查管理办法,对分支行行***调查及资金监测工作重新定位。
3.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法人监管”和“总对总报送”模式下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一是对辖区有法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实施管理,可对其外地设置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延伸管理,以体现法人监管工作思路。二是在当地有“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当地人行在反洗钱评估、风险监管和现场检查时,可以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内容。三是对当地无“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日常监管中可不予考虑金融机构操作层面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侧重评价其内部控制、上下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等机制建设方面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1)[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0)[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金融开题报告篇5
一、财务报告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举措回顾
为了致力于全球经济危机中最紧迫的会计问题,SEC、FASB与IASB已紧急采取多项措施,主要对公允价值会计(含计量)和金融工具会计提供额外指南与解释。本文结合相关项目的最新进展,对上述举措进行综述,旨在全面了解动态并为后续追踪提供指引。
(一)SEC公司融资部“致CFO”的信件 2008年3月和9月,SEC公司融资部分别向金融机构发送解释性信件,对后者准备提交的文档中需考虑的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问题作出警示。其中,3月的信件集中关注管理层在估计公允价值时所使用的与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相关的披露。9月的信件则建议公司提供与非活跃交易的金融工具相关的更多披露,以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更清晰、更透明的信息,特别是那些当前并非活跃交易且已经或很可能对主体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工具。这事实上是SEC对SFAS 157所确立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作出的补充,以加强FASB在准则中未充分考虑的非活跃市场情形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问题。
(二)SEC与FASB工作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解释 2008年9月SEC首席会计师办公室(OCA)与FASB工作人员联合公允价值会计解释。该指南重点对金融危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经常遇到的问题作出回应,旨在帮助编报者、审计师与投资者更好地提供或理解公允价值及相关信息。10月FASB又工作人员立场公告《当金融资产的市场不活跃时其公允价值的确定》(FSPFAS 157-3),为非活跃市场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更多指南。
(三)IASB专家咨询组 根据2008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的建议,IASB组建了由编报者、审计师、使用者以及监管者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以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为基础,并经过一段时期的公开评论,IASB工作人员于当年10月关于计量与披露公允价值信息的教育性指南和一份在非活跃市场条件下计量公允价值如何使用判断的附带文件。这份文件涵盖了危机背景下采用公允价值会计需要应用判断的四个主要领域,包括使用非活跃市场中价格、被迫交易、使用经纪商报价与定价服务以及采用管理当局的假设。这项工作为IASB推进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制定奠定了基础,其内容为IASB后续征求意见稿所采用,使IFRS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起点高于SFAS 157。
(四)IASB修订公允价值披露要求 2008年10月,IASB提议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准则,要求采用IFRS的公司须提供类似于SFAS 157所要求的额外披露。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公司在提供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时,应包含一个类似于SFAS157所要求的三层次公允价值层级。截至2009年3月,IASB《改进金融工具的披露》,对IFRS 7进行修订,作出与SFAS 157类似的规定,要求披露所有层次(而不仅仅是第三层次)之间的转移和某些敏感性分析,拓展了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
(五)IASB修订IAS 39与IFRS 7 2008年10月,IASB对IAS 39与IFRS 7进行修订,主要涉及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修订后的准则允许在特定场合下,为交易而持有的非衍生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将非衍生性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类型中转出。并且,当金融资产满足贷款与应收款项定义且该金融资产未曾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只要主体有意***并有能力持有该项金融资产,便可将其重分类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因此,允许重分类的直接效果是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期间损益与权益的影响。笔者认为,“重分类”并非永远中止公允价值会计。“重分类”后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期间损益与权益的影响,使会计信息进一步接近真实。这是会计适应金融危机的形式而进行的合理改革。
(六)关于非暂时性减值(OTTI)的附加指南 2008年10月,SEC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在咨询FASB工作人员并取得其同意后,对永久性优先证券项目有关OTTI的处理提出附加指南。即出于这些永久性优先证券的复合金融工具性质,SEC不反对发行人采用类似于债务性证券的减值模型。此前,编报者曾表示,依据现行指南所适用的减值模型可能导致这一类证券被比照权益性工具进行处理。但这份附加指南也强调,允许采用类似于债务性证券的减值模型只应视作过渡性措施,SEC要求FASB对应用SFAS 115《债务与权益性证券的会计处理》下OTTI模型所引发的问题作出快速反应。
(七)全球经济危机下的财务报告问题咨询小组 在危机背景下,IASB与FASB成立了由具有金融市场国际经验背景的人士组成的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CAG),协助考虑如何改进财务报告以增进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该咨询小组主要在2009年上半年开展工作,重点讨论危机中已经突显的若干会计问题,以国际协作的方式帮助理事会应对目前的危机。截至2009年7月28日,FCAG向双方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有关全球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制定意义的报告,认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在金融危机中发挥关键作用,但须遵循若干原则,包括:(1)财务报告的有效性依赖于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及其一致、如实地应用和严格的***审计;(2)所有使用者应承认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即只是一张有关经济业绩的即时快照,不能提供对宏观经济发展影响的完美观察;(3)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性质驱使实现一套单一的高质量且全球趋同的能提供一致、无偏、透明且相关信息的财务报告准则;(4)高质量且无偏向会计准则的开发,要求准则制定机构保持高度***性并担负高度责任感。基于成员背景,咨询组未能就准则改进提出更多技术性建议。
(八)G-20关于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的***府***会议 2008年11月,G-20在华盛顿举行会晤,就全球经济与金融市场面临的严峻挑战展开讨论。会议认为,对当前的经济危机采取广泛的***策应对是必须的。广泛应对的目标则以紧密的宏观经济合作为基础,旨在重塑增长、避免负面性溢出并支持新兴市场经济与发展中国家。G-20就一些紧急行动措施达成共识,并形成五项额外的改革措施以加强金融市场与监管体系,避免未来重蹈覆辙。五项额外的改革措施中包括对金融市场透明度与受托责任的强调,并特别指出,全球的会计准则机构应继续努力,改进当前非流动市场中复杂证券的估值指南。
(九)FASB与IASB关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圆桌会议 2008年,理事会举办了系列圆桌会议,明确需进行紧急处理与关注的会计问题,改进财务报告,并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其中,关于减值、财务报告的总体复杂性以及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报告中的复杂性等问题受到较多关注。
(十)FASB就修订EITFNo.99-20号问题工作人员立场公告征求意见稿 2008年12月,FASB工作人员立场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对减值与利息收益计量指南的修订》(EDFSPEITF99-20-a),建议通过判断来对减值损失是否预计为暂时性质进行评价。2009年1月,FASB正式公告《修订EITF No.99-20的减值指南》(FSP EITF 99-20-1),将证券化中的权益减值与其他债务性证券减值的处理方式相一致。
(十一)特定金融工具披露项目 IASB与FASB均提议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实施变革,以增进与已发生损失相关的透明度。具体而言,当可供出售和持有至到期的债务性证券与贷款分别具有以下性质时,要求披露对税前收益的预期影响:(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收益;(2)以摊余成本表述并对已发生损失进行计量。
(十二)FASB关于非暂时性减值(OTTI)的转回、确认与列报2008年12月,FASB在工作议程上增加了一个项目,拟就持有至到期与可供出售债务性证券的减值转回征求意见稿,即当充分的证据表明证券价值已经恢复时,可将减值转回。关于表内确认与列报,FASB先后于2009年3月与4月工作人员立场公告的征求意见稿与定稿,其中观点前后变化较大。在ED中,FASB对金融资产的OTTI作出较宽松的界定,即将“具备持有意***和能力”标准降低为“管理层不打算出售”且“在其公允价值恢复到成本以上之前可能不出售”。于是,OTTI全额计入损益的可供出售与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将可以根据“管理层的意***”而降低,主体亦可相应地减少在损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失。对于债务工具,即便根据合同条款投资者很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投资,其减值仍不符合OTTI的定义,主体只需将“与信用损失相关”的损失部分计入期间损益,其他损失则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显然,该ED中OTTI的定义与处理方式均非常宽松,美化危机背景下主体财务报表的意***十分明显,因此其技术含量受到诸多质疑,征求评论期间反对意见占了很大比例。基于这一点,FASB不得不在定稿中作出重大修改,将适用范围限制于债务工具,原先提议计人其他全面收益中的其他损失部分须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存续年限中摊销,以在很大程度上恢复这部分减值对损益的影响。此时,企业应在损益中全额列报损失,计人其他全面收益的损失部分则作为全部损失的备抵,由此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全部损失的总体影响。
二、当前的准则制定项目
当前,FASB与IASB正在进行的一些准则制定项目也强调公允价值在财务报告中的作用与未来方向,这些项目的完成将对公允价值会计的使用与列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SEC在研究报告中作了简要描述,以引起关注。
(一)联合概念框架项目 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在未来会计准则中的使用,可能会受联合概念框架项目结论的影响。该项目旨在开发一套经改进的通用概念框架,为未来会计准则的开发构建稳健的理论基础。这对于以目标为基础、内在协调一致且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开发进而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至关重要。计量被视为财务报告的核心,却是当前概念框架中最“不发达”的领域之一。因此,联合概念框架项目中计量阶段的总体目标是填补现行计量体系的诸多缺口,以使准则制定者在决定具体准则的计量要求时能够使用清晰且及时更新的指南。在计量阶段,双方理事会将开发一个包含各项可能计量基础的详细目录(参见评介(七)),为每一计量基础确立可普遍接受的定义,评估其优缺点,并对实务中的计量问题展开讨论。此外,单一计量基础(如公允价值)是否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或者,某些计量基础相结合(如公允价值结合摊余成本)是否更为恰当,亦将在这一阶段进行考虑。但笔者认为,“公允价值”作为今后财务报告的第一计量基础是行不通的。将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相结合,可能只适用于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抛弃历史成本这一基本计量属性,等于否定财务报表必须反映一个企业真实财务***像这一根本特征。
(二)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旨在制定一份可以指导财务报表中信息如何组织与列报的准则,其结论将直接影响主体管理层如何向报表使用者传递财务信息,并可能缓解评论者所指出的与公允价值会计相关的一些问题。双方理事会为列报项目确立了三个具体目标,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应按以下方式列报:(1)描述有关主体活动具有“黏着性”(cohesive)的财务***像:(2)分解信息以有助于预测主体的未来现金流量;(3)帮助使用者评估主体的流动性与财务灵活性。截止当前,理事会提议在报表附注中增加一份新的列表,以对现金流量与全面收益进行协调,即将收益分解为现金、应计项目(除了重新计量引起的部分)和重新计量部分(如公允价值变动)。理事会认为,全面收益的分解将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应计会计的构成项目如何影响主体的全面收益与未来现金流动,并且,新的调整列表应能提供有关公允价值使用情况的更多透明度,缓解当前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引起的利得或损失与全面收益中其他项目相混合对评估公允价值总体影响所带来的困难。对于财务状况表,理事会认为,按照计量基础分别列报各项目与前述分解目标一致,因为更多的详细信息将有助于使用者评估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安排与不确定性。因此,采用不同基础计量的相似资产或相似负债不应合并于单一报表项目中(如分别采用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计量的两类债务性证券投资,不应合并列报于同一个报表项目中),分解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允价值的影响。
(三)降低金融工具报告中的复杂性 2008年,IASB曾一份有关降低金融工具报告复杂性的讨论稿,旨在为开发一份更为目标基础且易于理解、应用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该文件讨论了金融工具报告复杂性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中期与长期的改进方案。其中一项长期解决方案提议对所有金融工具采用一致的计量基础,
并认为,公允价值似乎是对所有金融工具均恰当的计量基础。但理事会承认,在拓展公允价值计量前,必须排除诸多担忧与难题,包括:(1)所报告的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关性;(2)为何未实现的利得与损失应影响当期损益;(3)当不能获得市场基础的信息时,估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存在的困难与不确定性。而在准则制定机构强制要求采用全面公允价值计量之前,亟需解决至少四方面难题,包括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在损益中的列报、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允价值定义及其计量以及金融工具的恰当定义和准则范围。这涉及对现行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全面考察,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四)保险合同项目 在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联合项目中,双方理事会提议,所有保险负债的计量属性应为“现行脱手价值”或保险公司预计在报告日立即向其他方转移剩余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将需支付的金额。尽管理事会并未提议使用公允价值作为保险合同的计量属性,但所界定的现行脱手价值类似于SFAS 157中的公允价值定义。
(五)IASB的公允价值计量项目 IASB开发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理由与FASB制定SFAS 157的出发点基本相似,即IFRS要求一些资产、负债与权益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指导如何计量公允价值的指南却分散于各份具体准则中且准则间并非总是前后一致,计量目标不明确,计量方法未能标准化。IASB致力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改进虽晚于FASB,起点却高于FASB――在吸收SFAS157中较为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前者所疏漏的非活跃市场情形。IASB的公允价值计量咨询组在2008年10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无论在活跃市场还是非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都是“获得市场参与者将会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形成的价格”。IASB认为两类市场没有明显区分,而“活跃市场中观察到的价格与非活跃市场中观察到的价格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非活跃市场中主体需要在估值程序中投人更多工作(或作些必要调整),以确保交易价格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但须注意的是,“即使某一市场不再活跃,也不能据此判定所有市场活动都是强制与被迫的交易”。对此,笔者认为,问题仍在于:在非活跃的市场如何观察到类似于SFAS 157中一级估计的可信的公开标价。最后,还是走三级估计的道路,得到企业主观估计的所谓“公允价值”。上述咨询组报告中的阐释亦为FASB修订、改进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双方准则的趋同奠定了基础。IASB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ED与近期多次修订后的SFAS 157“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差异仅体现在准则范围(是否适用于租赁安排、企业合并与活期金融负债)、交易的参照市场(主市场与最有利市场的选择差异)、并非最大程度且最佳地使用某项金融资产时的列报要求、非流动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阻碍因素、首日利得或损失的确认、估值假设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估值是否排斥使用价值假设)、负债的计量(从交易对手方计量资产的角度考虑该项负债的计量)、权益工具的计量(脱手价格如何应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若干文字表述中的变动。
三、SEC的八项建议与结论基础
SEC就研究过程中的发现最终提出八项建议,主要涵盖三大领域: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与公允价值会计、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减值与复杂性问题)和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投资者导向与应循程序的改进)。
(一)改进而非中止SFAS 157 SEC坚决捍卫指导公允价值计量的SFAS 157,否定中止该准则的提议。关于准则本身,SEC认为SFAS 157并非主要确立以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它仅界定了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的通用定义、计量框架与拓展性披露。对准则应用情况的检验表明,SFAS 157未导致公允价值使用的增加,样本金融机构所报告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比重从准则前(2006年)的约42%上升至准则应用后(2008年)的约45%,而增幅3%基本由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SFAS 159)所引起。并且,应用SFAS 157未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70%的发行人报告为无影响,而且没有一位发行人所报告的影响超过应用当时权益的5%。因此,中止SFAS 157所消除的,是标准化的计量与披露要求,而非以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或选择权);中止SFAS 157不会减少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中作为计量属性的应用,而只会将发行人带回至该准则前的实务――缺乏公允价值的一致定义,应用指南相互冲突,公允价值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不应中止当前的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要求 SEC认为,中止或消除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的理由并不充分。这表现在:(1)否定了这一问题在理论与实务层面几十年的演进与发展。要求采用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的准则制定经过了广泛的应循程序,突然消除这些要求将侵蚀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信心。(2)当前的会计准则通常只对某些衍生品与金融机构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投资项目要求采用调到市价会计,适用范围并不广泛。(3)虽然有些非交易性的投资与衍生品被要求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报告,但在其出售或被确定为发生减值之前,未实现利得与损失并不在收益表中进行确认,影响有限。如研究所显示的,样本中几乎所有失败银行仅对其小部分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由此产生的已记录损失未对银行资本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公允价值的应用在银行之间有所不同(并且,通常在从事交易性活动的大型机构中应用更为广泛),所研究的每一事例均未表明,可以将公允价值的应用视为银行失败的直接原因。最后,SEC强调,会计准则的作用是向投资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透明信息,因此,在评价公允价值会计的作用时应主要考虑此类会计处理对提供给投资者信息的影响。而SEC的调查认为,总体上投资者认为当前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尤其是联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会计处理)增加了其可获取的信息质量。尽管这些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投资者基本认同公允价值提供了更相关的信息,反映了当前的经济现实,不应被其他备选计量基础所取代。当然,投资者在认同公允价值信息有用性的同时,仍建议改进当前实务,包括重新考虑减值准则以及SFAS 157对非流动性投资的应用,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改进也有助于理解公允价值的影响。
(三)采取更多措施改进现行的公允价值会计要求 SEC建议采取多种措施改进当前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问题(尤其是涉及第二及第三层次估计的领域),具体包括:(1)不具有流动性或非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的确定;(2)公允价值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与披露;(3)确定公允价值时合理判断与分析的应用;(4)流动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5)公司自身的信誉风险对负债计量的影响及其信息的有用性。其中,合理的判断在当前危机背景下应用目标基础的SFAS 157时倍显重要。因此,SEC特别强调需要采取更多措施
合理应用判断的领域,包括:(1)如何确定何时市场已变得不活跃;(2)如何确定某项交易或一组交易是被迫的或受到压制的;(3)如何并于何时市场中的非流动性应在资产或负债的估值中进行考虑;(4)如何估计信用风险的变动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影响;(5)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应于何时由管理层估计这一形式的不可观察信息来补充或者依赖于后者;(6)如何确定所使用的假设是市场参与者而非仅仅特定主体所采用的。此外,针对当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所可能会引起的市场困扰,SEC建议进行更多思考与讨论。然而,笔者认为,对于第三层次估计的应用,不论提供多少指南,都不能改变其所确定的公允价值是“不公允”即偏离市场最后裁定的实质的。
(四)重新考虑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SEC建议FASB对当前金融工具的减值会计模型进行重新评价。具体而言,应考虑减少当前美国GAAP中所允许的减值模型数量,考虑通过要求一份单独的报表或在收益表中列报的方式来突出其他全面收益的重要地位,改进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效用与一致性,包括通过多项举措帮助投资者观察管理层对可能的现金流量减少的预期。对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的一个最重要担忧,在于当前美国GAAP中存在多套金融工具减值规则,所应用的模型经常依赖于取得日金融工具的特征,且模型并不总是与其他非证券化投资(如抵押贷款直接投资)的减值报告相一致。在缺乏统一的减值会计处理的条件下,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并未在可比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对于投资的减值是否可以转回,美国GAAP与现行IFRS也存在差异。因此,SEC建议开发单一的减值会计模型,以降低财务报表的复杂性、增加信息可比性。FASB应对修订(或消除)现行OTTI指南、提供一套更为统一的金融工具减值测试准则的必要性进行评价。SEC倾向于具有以下特征的减值模型:通过收益确认的减值仅与信用损失相关(即以已发生损失为基础计算,与贷款的减值一致),而公允价值的其他降低(不与已发生损失相关的部分)则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SEC认为,这可能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为详细、全面的公允价值信息,其中关于管理层预期持有该投资将会产生的现金流量信息将更具透明性。并且,此类模型有助于缩小以下两者间的差距:当前的公允价值与预期持有该投资头寸直至市场恢复至正常流动性水平时所应有的价值。
(五)实施更多指南以鼓励合理判断的使用 SEC认为,应联合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应用判断相关的***策公告是否恰当进行评价。如研究所显示的,样本金融机构以公允价值报告的资产中近85%处于第二与第三层次(分别为76%和9%),这些资产的价格估计并不完全基于市场报价。相反,从可观察输入变量(第二层次的情形)与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第三层次的情形)取得的信息共同存在于估值模型中。这些估计过程在性质上要求作出重要的判断。相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历史信息对未来业绩的预期相关性很弱。没有相关的当前信息,会计师很难以不确定的预测为基础评价对未来事项的预期。因此,基于对更为目标基础准则(如SFAS 157)的关注和使用公允价值估计的日益增多,会计、审计与监管中对判断的使用也在增加。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应用判断的指南应跟上这一判断使用不断增加的节奏。如改进财务报告委员会(CIFiR)在最终报告中所建议的,SEC与PCAOB应分别相应的***策公告,以阐释如何评价会计判断的合理性以及在作出此类评价时所应考虑的因素。
(六)继续制定会计准则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投资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些投资者通常是没有能力就公司所提供信息的形式与内容提出要求或作出约定的外部人士。尽管财务报告可能是其他使用者(如审慎监管者)工作的起点,SEC坚持美国GAAP的持续开发仍应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首要目标,不应为满足其他方的需求而牺牲投资者利益来制定或修订美国GAAP。在财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有能力规定此类信息形式与内容的场合,尤为如此。但对于提供给其他使用者(如审慎监管者)的财务报告信息形式与内容,SEC尚未作深入考虑并提出任何建议。
(七)确立其他正式措施以解决实务中会计准则的操作性问题为帮助确定并解决当前实务中在应用会计准则时所遇到的问题,SEC建议采取其他正式的措施,包括:(1)实施CIFiR关于组建财务报告论坛(FRF)的建议;(2)在准则制定的应循程序中增设准则应用后进行审阅的程序;(3)制定在必须作出及时反应的特定环境中准则制定的正式***策。SEC重点归纳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性与及时性问题,认为会计职业总是与***性、中立性相联系,但在强调会计职业的***性时,时常忽略***的准则制定机构的重要作用。寻求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投入与反馈、不将特定参与方的利益置于其他依赖该准则的投资者的需求之上,这样的准则制定对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在支持准则制定机构严格***性的同时,须关注准则制定机构对现实困难作出及时反应的能力,因此,FASB应对必须作出及时反应的特定场合制定会计准则确立正式的***策,在必要的场合甚至改变常规的应循程序以提供及时指南。
金融开题报告篇6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作者简介]杨国胜,黎明职业大学讲师,高级经济师,福建泉州362000
[中***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s)06―0031―05
衍生金融工具派生于传统金融工具,是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趋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跨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一种新兴金融工具。上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兴起和发展最为引人注目,其具有契约性和未来性、杠杆性、高风险性和价值变动性等特点,使得传统会计理论无法对其作合理科学的解释并对其准确计量和充分披露。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必须改变衍生金融工具现有的披露模式,以达到企业相关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的目的。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局限性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局限性
传统的会计模式是以实现原则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以表内货币性指标为主要信息的报告模式。这样,以合同或契约形式出现的衍生金融工具因其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的标准,不具有实物形态或非货币性形态,一直被视为“表外项目”而不加重视。财务报告的根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不同的时期,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关注未来信息。要求披露的信息量和范围大为扩大,对会计信息质量(比如相关性和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等)的理解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财务报告暴露出很多的局限性,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传统的会计报告模式亟待改革
传统的会计报告模式是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说明为报告主体,主要提供货币化的会计信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很高的风险性和运用的复杂性,因此,及时准确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十分重要。但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下,由于会计确认原则及会计计量原则的局限性,衍生金融工具不能作为正式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只能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资产负债关系的影响,不符合充分揭示原则的要求,使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由于投资公司拥有的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这实际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金融合约的价值往往高于保证金价值的数倍,这种高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任何投资者进行决策时都不能不考虑的重要信息。如果衍生金融工具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揭示,将会隐藏巨大的风险,从而误导投资者,使之作出错误的决策。鉴于此,必须改革现行的会计报告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探析
(一)财务报告模式目前仍是财务信息的主要来源
目前,财务报告仍是人们获取企业财务信息的最主要途径。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詹金斯委员会报告”中所指的,“没有证据表明由于用户认为信息不相关或其他原因而放弃财务报表的分析”,“没有用户建议财务报表应当予以淘汰并由组织财务信息的基本不同的手段来取代”…。但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不能充分揭示有价值的信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批评和怀疑。因此,必须在基本肯定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进。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模式提出挑战
衍生金融工具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它对现代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现行传统的会计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国际会计界从多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首先是争取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项目的范畴纳入到表内予以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编制和表述财务报告的概念结构》中,对可列为财务报表要素的项目的确认标准作过如下表述:(1)与拟被确认的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或者流出企业;(2)拟被确认的项目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这个确认标准突破了传统会计确认标准的约束,放弃了以强调“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为标准的确认原则,而强调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准的确认原则。这一修订使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报表要素,在表内进行反映成为可能。不过,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且仍处于不断的创新之中,会计确认原则的修订仅能使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纳入表内,而不能使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都能在表内列示。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ASll9和IAS32的颁布,基本上使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在财务报表内披露得以实现。FASB也不再局限于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披露。1998年6月,FASB和IASC先后发表了第133号准则“衍生工具和避险活动会计”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而被会计界誉为是对金融工具会计甚至可以说是对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重大突破。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权利(rights)或义务(obli-gations),因而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报告。(2)公允价值(Fair Value)是对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可能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3)只有这样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报告。(4)计划列为避险项目所应提供的专门会计处理仅限于合格的项目。
按照FASB的观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6号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基本特征证明,把衍生金融工具列为资产或负债是有充分根据的。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无非是处于有利或不利两种情况下。在有利条件下,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能导致收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这是可能的经济利益,FASB认为这“令人信服地说明此种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资产”。同样,在不利条件下结算衍生金融工具,需要支付现金、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即承担未来牺牲资产的责任,这又足以说
明此项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负债。FASB认为,确认此种资产或负债能使财务报表更为完善,并包括更多的信息。不过,这些衍生金融商品不像股票、债券、借款等传统的金融商品,它们开始发生时常常只反映一种相互承诺的交换,而很少甚至没有转移有形的补偿物。
由此可见,把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偿付未来经济损失的义务,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而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用公允价值原则又能顺利地解决它们的计量问题。因为应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能够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鉴于当前诸多条件尚不具备,采用混合属性模式,即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大多数金融负债按历史成本计量。这种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原则并存的会计计量模式不仅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而且弥补了传统财务报表中单一计量原则的缺陷。应该说,这种计量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是恰当的,它使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在财务报表上进行可靠的计量和真实的反映。但是,它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会计界正寻求更为理想的解决方法,以反映更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
(四)有待寻求一种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良策
会计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必须满足充分揭示的原则,这是提高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本条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得里克森认为,企业会计报表的充分揭示原则应包括三项揭示标准:(1)揭示的适当性,指会计报表至少要揭示不致令决策者产生误解的信息;(2)揭示的公正性,指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不偏袒于任何一个报表阅读者和使用者;(3)揭示的充分性,指在报表中要尽量包括所有与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充分揭示原则应把上面的三项标准结合起来考虑,恰当运用。也就是说,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被忽略或遗漏,将引起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误解或误导其决策,则该项信息应予以揭示。例如,根据IASC第48号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对第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论其是否确认,企业都必须披露关于每一类金融工具的范围及性质的信息、利息风险的信息、信用风险的信息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反映是比较充分的,必然会促进财务报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有价值并满足相关性的要求。
三、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体系影响的思考
衍生金融工具作为极其活跃的新的金融形式,必然会导致传统的财务报表体系发生巨大的变革。
(一)对财务报表要素构成的影响
修订后的财务报表要素确认标准放弃了以“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为标准的确认原则,强调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准的确认原则,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有可能成为财务报表要素的成员之一。IASC第32号准则中已经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性工具等几个新概念,必然会使传统的财务报表要素构成发生变革。因此,对传统财务报表要素构成将产生一定影响,应做如下改进:
1 完善现有会计报表格式。为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有利报表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求,在传统资产负债表基础上,设计按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的资产负债表,以便报表使用者直接获得关于金融性的如下信息:(1)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合约期限结构;(2)进行敏感性分析。披露市场波动情况下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可能变化等。
2 增设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对已在企业运作的衍生金融工具,根据其风险的集中程度,增设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较为详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名称、发生日期、实际成本、现行公允价值、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损益金额以及采用的会计***策和方法等内容。
3 报表附注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有:(1)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及其形成原因;(2)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目标、***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3)衍生金融工具信用风险信息:(4)市场风险信息等。
(二)对财务报表的结构和编制方法的影响
打破传统会计要素对“资产”、“负债”的定义仅限于过去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限制,而将之扩展到正在发生和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使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得以纳入财务报表,作为表内正式项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融入财务报表体系,应在修改、补充表内项目,对其进行表内揭示的同时,还应对企业编报的报表种类加以补充,增加专门披露有关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运用情况的辅助报表,应对已经纳入表内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五辑《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财务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主报、财务报表注释、辅助信息报表、财务报告的其他方法等四个组成部分。
1 财务报表主表。这是报表的核心组成部分。表内披露内容应包括:(1)符合金融资产或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合同或名义上的金额,在合约买卖双方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的期权费的金额,确认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3)上述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
2 财务报表注释。进一步披露每一份合约的金额。表外揭示的合约金额是对表内列报的必要补充,同时还应说明表内确认所采用的会计***策。
3 辅助信息。应披露以下内容:
(1)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及性质。如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并进一步披露其所属的小类,如利率期货、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2)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对在报告日所持有的每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详细说明持有目的,分别揭示是出于套期保值还是出于投机目的。
(3)相关风险及风险管理***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伴随着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并对避险的净投资项目的性质及用于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等风险管理***策以予说明。
(4)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相关信息。打破传统会计要素对“资产”、“负债”的定义仅限于过去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限制,而将之扩展到正在发生和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使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得以纳入财务报表,作为表内正式项目反映。
(5)市场价格预测信息。对于企业在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其市场价格在未来的可能变化。
(6)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对于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其在未来可能引起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4 财务报告的其他方法及其说明。如反映不符合当前会计***策要求的重要信息、附加说明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
信息的影响
评价网络财务报告的信息作用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会计报告的时间因素,即会计期间结束后多长时间内会计报告通过网络传递给使用者;二是会计报告的电子形式因素,即会计报告通过网络以何种形式展现在使用者面前。实施衍生金融工具网络财务报告最先考虑的是时间因素,而不是会计报告形式因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波动幅度相当大,因而如何在第一时间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信息就更显重要。
在我国刚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试点时,要求将会计报告放置于公司指定地点,并告知相关股东可以前去查询和阅读。从1993年6月份起,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公布会计报告。实地查询和报纸公开会计报告的方式都需要在会计期间结束后一段很长时间内才能将会计信息传达至使用者,所以无法满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时效性的极高要求。因此,借助网络技术,采取网络财务报告才能彻底解决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信息时效性要求的问题。
为能及时向使用者传送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提高企业整体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时效性。当企业整体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缩短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就提高了。这种方法无需考虑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可能发生巨大变动的独有特性,从而不单独采取提高衍生工具会计信息及时性的措施。本世纪以来,各大会计监管机构陆续采取了提高财务报告及时性的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缩短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美国证监会SEC在2002年9月了“缩短定期报告编报日期和通过互联网报告”的规则,要求在三年时间内将年度报告的披露期限缩短至60天,季度报告披露期限缩短至35天。我国目前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布上年度会计报表,必须在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公布上季度会计报表。
二是推行业绩快报制度。业绩快报制度是指会计期间结束后,在正式的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披露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会计数据和经营指标的一种制度。日本不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期限,而是采用业绩快报形式。我国从2004年开始在中小企业板块推行业绩快报制度,并逐渐推广到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通过网络报告会计信息,将对财务报表及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产生影响,同时有助会计信息的整体时效性和相关性的提高。但受现阶段会计技术条件的限制,企业仍然无法缩短披露会计报告的日期,随着会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定期报告的披露期限将可以进一步缩短。
金融开题报告篇7
中国人民银行一份题为《中国房地产发展与金融支持》的报告建议,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形成具有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房地产二级金融市场,以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由央行研究局日前完成的这份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以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比例较小,其融资格局较单一。根据统计估算,80%左右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商业银行信贷。而在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融资不仅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基本形式,且在债权和股权融资一级市场以外,还存在着发达的证券化二级市场。
报告同时指出,在继续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大房地产信贷监管。央行应密切关注信贷集中度问题,及时引导各商业银行拓展其他信贷业务。
报告还提出,将房地产资金信托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信托。此外,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加快土地管理模式的转变。有效界定和规范***府行为。
金融开题报告篇8
关键词:反洗钱;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国际经验
中***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5-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5.07
为有效发挥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作用,协调机制建设至关重要。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最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40+9建议》第4条指出,“规则和条例应允许国内外主管当局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第31条还强调,“***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机构和监管机构等主管当局落实有效机制,促进合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协调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策和活动的制定与实施有关的国内各方”。
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主要包括***策层面的协调合作和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两部分。***策层面的协调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共同起草或制定***策与法规或设置国际标准。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主要理解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任何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所有相关者愿意并有能力进行协调合作。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预防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收集信息,并在必要时向他人传递信息。相关者之间任何形式的互动都可被视为最广泛意义上的合作,这种合作必须满足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标准。
对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FATF《40+9建议》主要条款为第23条、第25条、 第31条和第40条。第25条指出要为报告实体提供指导,第31条要求“***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机构和主管机构”进行国内合作,“在***策制定和实施方面相互协调”。第40条建议指出主管机构需要跨境合作,与国际同行分享跨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信息。第23条建议是关于主管机构的执照核发职责的,指出应由“适当人选”对金融机构中大量股权所有者或者控股权所有者进行检查。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检查标准,但在实践中,要想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同伙“控制……大量股权或者控股权或……管理职能”,肯定会涉及犯罪前科检查。核查结果的核实离不开刑事记录的支持,因此就会涉及与能获取这些记录的部门进行合作。
至于合作能力方面,规则和程序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赋予权力机关某些分享信息的权力,除阻碍信息分享的保密规定,建立适当的合作流程,设立委员会,任命协调人员等等[1]。不过在合作的意愿方面,法律框架或谅解备忘录的作用很小。但是,如果权力机关不愿意相互合作,这些安排将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任何有关协调合作的讨论而言,这都是最基本的限制性条件。如果缺乏合作意愿,任何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在***策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一)所有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者在***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各成员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非常重要。而要保证它们的承诺可以持续兑现,各机构高层代表之间的定期会议不可或缺。通过讨论和了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中其他机构的能力和目标,这些高级别代表就可以确保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不连续。为了达到这些目标, FATF《40+9建议》第31条指出:“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策和活动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行国内合作”。
参加这些高级别会议的成员一般包括来自有关部委、***机关(包括调查和机关)、主管机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机关、业界及专业团体的代表。除了解决实施中的潜在困难,并为操作层面的合作铺平道路,这些机构也需要在编制和检查立法草案方面发挥作用(无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来自最重要相关者最高层的意见和评论将会很好地促进立法草案的顺利通过。如果报告实体也参与其中,会议就会取代咨询过程,至少可以为咨询草案提供反馈信息,形成一些建议。
以美国为例①,美国国家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策协调机构――《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的成员包括来自***、金融犯罪***网络(FinCEN,主管机构)、司法部、美国国家药品策略控制办公室、各***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的代表和《银行保密法》辖下金融服务行业(包括专业团体)的代表。《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接收***长或其指定人员的信息,其中包括《银行保密法》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以及***机构对这些数据的使用。它还会告知参与的私营部门有关代表***机关对这些报告的使用情况。在此对话的基础上,咨询小组可向***长提出对报告规则的修改要求,以加强***机构使用这些信息的能力和减少报告实体的负担。
(二)主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在***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当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为落实正式立法而被授权监管规则时,必须与其他监管机构沟通协调,以确定这些规则如何起草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在类似环境下的平等待遇,这种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法规中,也要体现在个案中。在所有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家银行因偶发性报告缺失仅仅遭到银行监管机构的警告,一家证券机构的类似问题就不应招致10万美元的罚款。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更高水平的规则制定中,还要体现在监管机构对最具体环节的处理上。
(三)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金融情报机构是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专家,并且一直奋战在最前线,不断发现新趋势和新方法,因此主管机构应该接受培训。这种训练可以帮助它们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确定高风险领域,并找到应该从被检查机构获取的信息。金融情报机构还可以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新手”机构以及需要全面解这个领域的机构提供基本培训。同样,金融情报机构也自行担负一些监管责任,所以也需要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接受主管机构的培训。例如,在比利时②,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会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为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帮助和培训。
(四)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主管当局”应制定指导原则,并为报告实体提供反馈。尽管提供反馈通常由金融情报机构执行,但制定指导原则的主管机构应帮助被监管实体履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毕竟它们才是监督这些义务的监管机构。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指导原则应“协助金融机构和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DNFBP)执行和遵守各自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指导原则通常会明确给出实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策的方法,包括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风险评估、收益所有权结构、记录保全、可疑交易报告和通过人员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水平和结构。各国的指导原则都会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所以不尽相同。
提出指导原则的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的持续合作不仅仅建立了信任,而且它们都是一个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有关当局了解了私营部门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私营部门能掌握并有效实施的适当管理措施,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控制就可以得到改善。如果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没有互信,或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运行缺乏私营部门的全面参与,这样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是不可能有效的。例如,在香港,确认银行客户收益所有权结构是很困难的,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这一问题了特别指导,要求银行验证客户公司拥有人的身份(包括收益所有人)。如果业务是通过第三方介绍的,银行也需要对所有中介机构进行“适当人选”评估。
指导原则通常被视为“软法”,因为它不能直接执行,但是如果一个被监管实体持续无视指导原则,它们的无视行为可能成为今后行动的一个决定因素。不过,指导原则是一般性的,也不同于主管机构在考察后给出的建议或指示,因为建议或指示通常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其目标是特定的某个机构。指导原则关注的是被监管实体群体,并涉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方方面面。它并没有强加新义务给实体,但它说明了实体应该如何在实践中履行已经承担的义务。
最后,主管机构还常常作为分发站,分发联合国安理会委员会依照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制裁委员会)定期印发的名单。这份名单中会列出疑似与这些恐怖组织有关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冻结这些恐怖组织所有或被它们控制的资金。为此,主管机关――通常是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会在该国金融机构中分发这份名单,以确保任何持有相关资金的机构会冻结这些资金。
三、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操作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在操作层面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的目的是分享信息、情报和证据,以预防、调查和洗钱与恐怖融资罪行。这里所说的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框架内的所有机构和机关之间的互动,包括金融业内各个部分、金融情报机构、***记录和登记部门(这些可能包括***机构、身份或护照、监管机构、税务机关、海关、土地登记、车辆 记录、公司登记、商业数据库等记录和登记)、***机构(这些可能包括警察、特种警察部门(如反和反恐怖)、罪案记录、反腐机构、国内外安全部门和情报机构、主管机构、税务稽查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检察和司法系统以及其他非正式或正式组织(***府与非金融业务及专业机构,如律师、会计师和房地产商等之间应建立对话机制)。
(一)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为了使主管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分析更加全面准确,从而帮助主管机构确定核查计划,金融情报机构是最有价值的信息来源。金融情报机构从报告实体获得的报告会反映出它们是否遵照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和其他义务。举例而言,如果某机构提交的报告中总是缺乏有关受益人或所有权的资料,这就说明该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除了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金融机构申报的其他资料也是有用的。将某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相似银行进行比较,也可以发现各银行是否正确地履行了其报告义务。假设银行甲和银行乙位于同一地区,并为同一客户群提供同样的服务,如果银行甲提交的报告数量仅相当于银行乙提交报告数量的一小部分,就会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不是银行甲少报或瞒报,就是银行乙提交了过多的报告。无论哪种情况,对主管机构而言都是有价值的信息,不仅有助于细分风险状况并确定检查安排,还可以直接作为警告或罚款等行***处罚的依据。
鉴于金融情报机构可提供有关上述问题的资料,各国已设法开辟了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渠道。如何做到这一点取决于当地情况和各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开辟这些渠道也有可能无需法律依据,但有关报告实体的申报行为信息仍受到金融情报数据保密性的制约。在大多数情况下,数据保密性只适用于与客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如果是这样的话,因可疑交易报告不足或缺失而得出的结论就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金融情报机构就可以将这些资料提交给主管机构。不过一些国家认为,从可疑交易报告中得出的任何信息都在保密规则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金融情报机构和主管机构能进行信息交流,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西班牙和意大利①,金融情报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会酌情分享各自的检查报告。在意大利,意大利中央银行和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了一套信息交流方案,使各机构能够分享来自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 (如金融情报机构用于识别异常情况的银行回复)并确保它们充分协调各自的方案。例如,部署中央银行与金融情报机构的检查小组进驻同一家银行。此外,金融情报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都会在执行问题上积极地同经济与***合作。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可以采取联合组建现场检查小组的形式,检查小组的每个成员都带有独特视角和技能,以更有效地识别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例如,在法国①,银行、证券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成员都可以加入现场检查小组。一次非现场检查形成某金融集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缺陷报告可能会引起不同监管机构的兴趣,也可能被同一综合监管机构中的不同部门所注意,或最后引发共同制裁进程。在加拿大②,金融情报机构(正式执行反洗钱立法工作的机构)和加拿大金融监管局拟定了一项谅解备忘录,阐明金融监管局要与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分享所有反洗钱评估计划获得的信息,而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要与金融监管局分享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或电子转账档案的信息、以及归档趋势和效用的细分统计。两家机构要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发展趋势和新出现的问题,以及个体实体评估的具体结果。
同样,由主管机构流向金融情报机构的反向信息流也是需要的。由主管机构执行的现场检查可能使未呈报的可疑活动曝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国家可能赋予监管机构通知金融情报机构的相应权力,即可以直接向其发送一份报告,或责令报告机构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迟来的可疑交易报告。主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之间是有可能达成协议的,不过这要视主管机构在各国所担任的角色而定。如果保密规定禁止分享在执行监管职责期间获得的信息,可能需要申请豁免。
最后,在金融情报机构担任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职能的国家(如美国)必须要确保审慎监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情报机构显然会很重视审慎核查中发现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的信息,而由金融情报机构收集的此类资料也会得到审慎监管机构的重视。
(二)主管机构与***当局在操作层面的合作
当然,主管机构有可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更严重的证据,不仅仅是一些有关被忽视的交易的简单证据,还可能是该银行参与犯罪行动的证据(无论这种参与行为是银行主动参与还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机构可能会通知***当局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实际上,主管机构别无选择,它们有责任提交任何不法行为的证据。由于涉及犯罪行为,任何主管机构获得的信息都不应受到保密规定的限制。立法机关需要在法律条文中制定明确的相关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构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结构性合作都是必要的。如果主管机构在不进行任何沟通和协作的情况下决定单独采取行动,它们就可能对刑事调查造成整体干扰。如果监管措施中包括行***制裁,这些制裁措施可能会阻碍刑事制裁的适用。同样,检察官在不与主管机构进行磋商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可能使金融机构遭受沉重打击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或造成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意外结果。检察官的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而主管机构的目的是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稳定性,两者的目标应该相互平衡一下。
在荷兰③,反洗钱主管机构将定期与检察官办公室和金融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举行三方会议。举行三方会议既是实际需要,也是法律需要。由于荷兰法律认为行***罚款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可能导致重复追诉。结果, 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受到行***罚款和刑事制裁。因此,主管机构对任何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违规行为采取的***行动都不能包括***当局的行动,反之则相反。三方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决定采取何种途径。
各个国家可能希望合作与协作采取专案方式进行,不过一项谅解备忘录或约定可以将合作规范化,同样也可以就采取何种制裁手段(行***、刑事或两者兼而有之)正式达成一致。此外,还应当明确监管手段能在何种程度上对***工具构成补充。例如,当检察机关无法找到提讼所需的足够证据时,它们可能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构。即使缺乏构成反洗钱刑事诉讼的足够证据,调查也可能会找到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定的行为,如在确认客户身份方面以及监控或报告方面,而这些都可以成为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依据。
(三)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主管机构在组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培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协调合作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国家,主管机构参与培训的方式也不同,它们可能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培训(通常是培训II培训师项目),或鼓励全国银行协会或合规人员协会等其他机构提供这类培训。例如,在韩国①,韩国金融情报中心(KoFIU)与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合作,为银行提供反洗钱教育和培训。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每半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金融监督院的人连同银行内部审计员和首席合规官员会聚一堂,讨论包括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问题在内的合规问题。这些研讨会(以及出色的培训方案)的目的是帮助银行加强反洗钱合规,并因此降低洗钱风险。研讨会讨论的内容包括反洗钱信息共享以及银行保密规定的一般准则,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交易类型、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责任等。研讨会的举办旨在帮助银行制定反洗钱***策,并创建或更新培训计划。为此,韩国金融情报中心已经制定了一项培训课程,银行可以用它来培训自己的员工。
四、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的启示
200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在此之前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评估。其中,FATF分***策层面和操作层面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进行了评估分析。从***策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的有效性审查。从操作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与人民银行之间的核查协作与情报会商机制、***与金融业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与其它国内部门的合作。FATF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机制给出了大致合规的评估结论[2],认为***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在内)和检察机构之间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应该改进。
建议加强主管部门、***部门与检察机构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主管部门、***机构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框架内的沟通机制应得到改善,需要增强监管人员、侦查人员对成功洗钱案件所需的法律要素的理解。例如,人民银行的监管人员与***的调查人员应更紧密地与检察机关合作,共同决定在调查以及侦查过程中处理那些犯罪活动,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此外,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还应加强培训方面,主管机构应为其它联席会议成员机构和金融机构在金融调查方面(包括“追踪资金”方法和法务会计技能)为其调查人员提供培训,培训调查人员加强其对财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理解等。
参考文献:
金融开题报告篇9
一、引言
2014年7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标志着IASB历时六年的金融工具准则改革之路终于结束。新的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允许提前应用。被IFRS 9替代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自以来,财务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以及审计师反映会计处理复杂而较难使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也过于主观,分类界限不明确等问题。早在2002年,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改革就成为IASB与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的“诺沃克协议(Norwalk Agreement)”的一部分。随着2007年夏季由美国次级贷款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IASB与FASB开始承受来自各方的***治压力,各利益相关者纷纷要求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降低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企业信用恶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利得等问题进行研究并重塑金融工具准则体系。为了应对这一严峻的局面,2008年3月,IASB分布了一份讨论稿《减少金融工具准则报告的复杂性》,开始考虑全面修订金融工具准则。2009年4月,IASB承诺将对IAS 39进行紧迫和综合性的改革。从此, IASB便开始了其长达6年的对IAS 39的改革之路。
IASB将金融工具项目的改革分为三个阶段: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和套期保值会计。漫长的改革之路是十分曲折的,其艰难程度也非比寻常。为了完成对IAS 39的改革,IASB向全球了多份征求意见稿和讨论稿,以征求各方的意见,吸取专家学者的经验,经过不断的探索、修正与改进才最终形成现在的IFRS 9。
二、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
在改革的第一阶段,IASB主要是完成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准则修订。2009年7月14日,IASB了第一份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2009年11月12日IASB了IFRS 9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的部分,但本次的内容只涉及到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金融负债部分未作规定,同时金融资产的确认部分沿用IAS 39的规定。本次的IFRS 9将金融资产由IAS 39的四分类变为两分类:即根据业务测试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其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金融负债存在“自身信用风险变化”的问题,即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当报告主体由于自身信用风险增加导致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时,IAS 39将此利得确认为当期损益,于是企业自身信用质量的下降反而使企业的利润增加了,因此IASB在首次IFRS 9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时并未对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做出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IASB首先了一份工作人员讨论稿《负债计量中的信用风险》,接着在2010年5月11日IASB了《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点讨论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问题,IASB拟根据收到的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作为IFRS 9的组成部分,以规范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的相关问题。根据讨论稿和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大多数利益相关方认为IAS 39对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处理欠妥,同时大多数意见反馈者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衍生金融负债计量中应包含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并且他们也不希望对金融负债的计量进行较大的变动。据此,2010年10月28日,IASB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增补。本次增补规范了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规定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原则基本沿用IAS 39,即金融负债仍然分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两类,只是IFRS 9规定由报告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其他原因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仍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问题。本次增?a内容后,IASB有关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准则的修订工作也基本完成。
2012年11月28日IASB了征求意见稿《对的有限修订:分类和计量》,向全球征求意见。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IASB提出来一种新的概念,即以“主体业务模式”为基础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IASB建议根据主体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来决定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并把金融资产由两分类改为三分类:第一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第二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第三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4年7月24日,IASB最终完整的IFRS 9时,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做出修改,将之前的两分类改为三分类。修改后的IFRS 9规定,如果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且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就属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合同现金流仅属于本金和利息,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目的并存,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这类债权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此之外的金融资产都属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至此,有关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相关准则也最终确定,IASB金融工具项目改革的第一阶段工作(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宣告完成。
三、金融资产减值
IASB金融工具项目的第二阶段工作为金融资产减值。在本阶段,IASB首先于2009年11月9日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IASB提议,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不仅是已发生的)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减值。2010年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了金融工具更新建议,其中包括金融工具减值的相关规定。根据FASB收到的各方反馈意见,2011年1月,IASB和FASB联合了《金融工具:减值》补充文件,以解决开放式资产组合的减值问题,IASB与FASB也开始制定新的减值模型。
2013年3月7日,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减值(征求意见稿)》。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包括二十国集团(G20)、金融危机咨询组(FCAG)等利益相关者就强烈要求针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降低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等问题进行研究,而该征求意见稿也正好顺应了各方的要求,提出了一个更具前瞻性的减值模型,以反映预期信用损失,同时该减值模型在结合相关的反馈后也得到了较大的简化,从而降低了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2014年7月24日,IASB在IFRS 9时,将金融资产减值的内容加入其中。至此,IASB在金融工具项目改革上的第二阶段工作也宣告完成。但是, IASB并未停止其脚步,2014年6月下旬,IASB宣布将成立“金融工具减值IFRS 9过渡资源工作小组(ITG)”,针对利益相关者在实施IFRS 9相关减值新要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帮助,ITG的成立将有助于金融资产减值新规定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套期保值会计
由于被替代的IAS 39规定允许报告主体自己选择是否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因此可能出现使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没有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同时,IAS 39还是规则导向的,比如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125%之间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这又会导致出现某些做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无法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并且,IAS 39规定不允许将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IAS 39的这些规定造成了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之间十分别扭的关系,很难让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面临的风险是什么,管理当局是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以及风险策略的效果究竟如何。为了解决IAS 39中关于套期保值会计存在的种种问题,IASB在本次金融工具项目第三阶段的工作就是建立一个新的套期保值会计模型。但在本次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过程中,IASB决定将套期保值会计分为“一般套期会计”和“宏观套期会计”,而在2012年5月,IASB声明,宏观套期会计将作为***于IFRS 9的项目单独进行。因此IASB在第三阶段的工作只包括对一般套期会计的改革。
为了完成第三阶段的工作,IASB于2010年12月了《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IASB提议实质性简化一般套期会计的处理,并且使其更加接近于主体的风险管理。接着IASB于2012年9月重新了二次征求意见稿,并计划于2012年末形成定稿。2013年3月2日, IASB了《衍生工具的变更和套期会计的延续(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对IAS 39和即将的IFRS 9中有关套期会计的章节做出变更。在此前,由于二十国集团(G20)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做出一项承诺:针对标准化的OTC衍生工具合同实施集中结算的新要求,特别是2009年9月G20领导人达成一致意见:在2012年年末前,所有标准化的OTC衍生工具合同均须在证券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上交易,且通过中央交易对方结算。相关OTC衍生工具合同应向交易信息库进行报备,非中央结算合同应遵循更高的资本要求。针对G20的这一意见,IASB收到一?有关OTC衍生工具、中央交易对方和交易信息库的欧洲法规(即“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法规(EMIR))的请求,该法规要求针对某些类型的OTC衍生工具实施中央结算。然而在现有的套期会计模式下,当OTC衍生工具按照EMIR的规定变更为中央交易对方(CCP)时,发生的现有OTC衍生工具变更将导致终止确认该OTC衍生工具,并导致终止采用套期会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3月2日的征求意见稿建议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标准时,套期工具的变更不得被视为导致在未来终止采用套期会计的情况:第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第二,此项变更导致中央交易对方成为变更后的衍生工具参与方的新交易对方;第三,有关变更后衍生工具的各项变更仅限于实现该变更后的衍生工具条款所必须的变更。通过该征求意见稿的该项规定可以避免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导致套期会计终止,从而使得套期会计能够得以延续。IASB建议本次修订的相关内容将用于修改IAS 39,同时也会被纳入IFRS 9。紧接着IASB于2013年6月27日了《衍生工具的变更和继续运用套期会计(对的修订。该项修订即是IASB在2013年3月2日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再结合收到的反馈意见稍作调整而来,并将其正式用于修订IAS 39。至此IASB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改革工作也基本结束,随着2013年11月IASB将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容加入到IFRS 9,IASB关于金融工具项目改革的第三阶段工作也宣告最终结束。
五、新准则实施的困难与最新发展
随着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和套期保值会计三个阶段工作的相继完成,IASB关于金融工具准则的改革也宣告结束。然而,由于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更倾向于以原则为导向,在具体实施时要大量依靠主观判断,因此也给新准则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困难。首先是在选择按摊余成本还是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主要依赖于管理者对企业业务模式的判断,而风险偏好、经营风格与目标以及个人特质等因素都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判断。其次,在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时,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判断也需要高度依赖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并且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时,需要大量的数据,这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最后,新准则下公允价值的应用更加广泛,但是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金融工具尚不存在较活跃的交易市场,因此要取得公允价值相对困难,公允价值的确定也会更大程度上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由于实施的困难及其对金融行业产生的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对新的准则也保持谨慎的态度。2016年6月全球公共***策委员会(GPPC)了一份名为《银行对减值要求的实施》的文件,重点说明了管理层在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应该关注的事项以及在构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应该遵循的原则。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NA)声明表示鼓励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但是也强调要量化应用IFRS 9的潜在影响,并提供额外信息协助了解IFRS 9应用对财务报表和资本规划的影响程度。2017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声明强调支持使用预期信用损失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然而他们也表示由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会对监管资本以及银行的拨备提取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决定目前仍然保留现有的监管***策,这说明BCBS对于新准则的实施尚未形成最终的方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2017年1月投票决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适用范围进行修订。自2009年开始,我国采取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策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金融工具准则也将发生一系列变革,以应对国际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2016年8月,***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修订征求意见。2017年3月,***针对这三项准则了正式的修订稿,将金融资产“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将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并对套期会计做了相应的修订,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然而新的金融工具准则由于实施的复杂性及其影响的重大性,要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同和执行仍然需要一段路程,这不仅需要IASB对准则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也需要各个经济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则。
金融开题报告篇10
【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允价值;发展趋势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其后美国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并波及世界各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IMF)2008年4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次贷危机的总损失接近一万亿美元。全球理论界、金融界以及众多媒体对本次危机的成因进行了众多分析,除了金融过度创新和缺乏监管外,从会计角度分析对本次金融危机的影响,对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讨论是此次争议的焦点。因为根据SFAS157号,要求对所有金融工具按照市值计价。当危机来临时,市场出现恐慌性大跌,整个金融体系的资产就会陷入循环性大跌的怪圈之中:金融工具市场价格大跌导致金融机构计提减值,继而导致核减资本金,而核减资本金又导致所有者大量抛售,继而导致市场价格陷入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当中。在美国围绕着金融危机的种种分析和指责的喧闹声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否是此次金融危机的加剧因素以及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改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公允价值在美国的起源和发展
(一)公允价值提出的历史背景
公允价值主要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400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的交易而陷入财务困境, 在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联邦***府动用1 000多亿美元联邦储备基金予以补救。但是这些机构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上的财务报告,却向外界传递了财务状况良好的信息,从而导致美国会计界和金融界对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及披露问题的激烈争论。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时任***理查德·C·布雷登在参议院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委员会作证时指出,历史成本财务报告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事无补,并首次提出了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
(二)公允价值在美国的发展历程
公允价值早在1953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第43号研究公告中就已出现,该公告指出以非货币交换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其放弃或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定价。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存款储蓄行业的金融危机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8年10月启动关于“公允价值”的研究项目。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衍生工具产品的大量产生则为公允价值成就燎原之势着实助了一臂之力。美国先在2000年2月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又于2004年6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征求意见稿。2006年底和2007年初,FASB先后财务会计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和第159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强制美国公司尤其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特定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美国157号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同时认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交易价格(mark to market),即相同资产如果有公开市场的自愿报价,期末公司应首先选择公开市场报价作为金融工具计价的标准;第二个层次是类似资产报价(mark to matrix),即如果本类资产没有公开市场报价,即应采用类似资产的公开市场报价作为金融工具计价的标准;第三个层次是估值技术(mark to model),即在缺失公开市场报价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估值技术。上述三个层次是依次选用的,即第一个层次的计价条件不具备,才可转用第二个层次的计价方式,如仍不具备,则可选用第三个层次的计价方式。
三、公允价值的涵义及本质分析
对于公允价值,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定义。FAS157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当天, 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其1995年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2006年我国***把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笔者认为,这些定义虽然表述上略有差异,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下,理智的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信息后所达成的交易价格,其最大特征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也即只要是来自于公平市场交易的价格都可算作公允价值。可见,公允价值的定义揭示了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它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在存在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交换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市场以价格为信号传递信息,市场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决定其具有不同的交换价格。因此,市价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充分考虑了某项资产或负债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非出于自愿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之争
(一)金融界:“市场失灵,公允价值不能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
公允价值计量一直被作为预防金融风险的利器,而在此轮金融危机中却被金融界指责为“雪上加霜”甚至“落井下石”的“帮凶”。一些银行家、金融业人士将矛头指向美国会计准则,认为第157号美国会计准则要求金融产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导致金融机构过分对资产按市价减计,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进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从而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核减资本金——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之中,对加重金融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认为,失灵的市场常常意味着没有什么价格可以让银行作为基准来“盯住”,如果银行不必按市值给其资产定价的话,金融危机就会消退。
(二)会计界:“金融危机原则上是经济问题,而不是会计问题”
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代表的会计界指责金融界抨击公允价值会计完全是寻找替罪羊的一种伎俩,无非是为了转移公众的视线,为自己激进的放贷***策和失败的风险管理开脱罪责。他们认为157号准则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金融机构对该准则双向和功利的态度:在金融产品价值持续上升时,金融机构乐于看到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带来的益处;在金融产品价值下跌时,就转而抱怨和指责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FASB***罗伯特在2008年公允价值圆桌会议上指出,FASB完全是应投资者清楚而明确的要求才规定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北美保险业联合会执行总监道格拉斯·巴内特评价说:“人们怪罪于会计准则导致大幅资产减计,就像是人们因为温度太低而归罪于温度计。如果人们要使温度看起来不那么低而去重新制造一个温度计,那么新温度计显示的温度很可能是错误的。”
(三)***界人士:“暂停公允价值有助于减少纳税人损失”
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之后,美国金融形势骤然恶化。美国***府提出了规模达7000亿美元的救助方案,这场原被认为是隔靴搔痒的会计准则之争迅速升级。 部分国会议员认为暂停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将有助于帮助纳税人减少数十亿美元的救助成本,从而将会计准则的变动提升到减少纳税人损失的高度。众议院共和***领袖约翰·博波纳的声明集中体现了他们的观点:“对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的金融资产而言,繁重的公允价值计量规则已经恶化了信贷危机,改变这些规则已经成为众议院共和***的首要任务。”
五、金融危机影响下公允价值的调整及近期国际动态
(一)美国
在巨大的***治和企业压力下,2008年9月30日,美国《在不活跃市场下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对于不具备市值计价条件的企业来说,可以采用自己的模型和假设参数来估算。美国众议院于2008年10月3日通过美国***救市方案,并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不损害公众和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考虑暂停使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告: 公允价值计量》。2008年12月16日,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同意放松购买银行业务的资本规定,允许企业使用无形资产增加资本水平,这对于通过并购形成的大型企业来说降低了门槛。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在欧洲金融市场陷入空前的困境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被要求修订准则。2008年10月13日,IASB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修订,允许对此前不可重分类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三)德国
德国的新会计准则是可以将金融资产重新分类以及区别定价,以避免计提跌价准备,从而在账面上可以实现利润。如果按照原准则核算,无疑经营将是亏损的。这一改变对于市场信心的建立效力明显。
(四)日本
日本于2008年10月16日宣布将审查市值计价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买价重新估价证券。此举是为了保持证券资产稳定,给经营赢得时间,言下之意是要取缔公允价值。***府宣称2009年前完成***策修订,提前放出消息以给予市场信心,同时给企业一个过渡期。
(五)中国
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2日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国际新举措讨论中国在此问题上的处理办法。2008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拟于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1.对公司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充分披露。2.对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参数的选取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披露。3.对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数量信息进行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在披露同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关注以下三个层级的相关信息:一是在计量日同质资产、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调整)的公开报价;二是除第一层级之外的、可直接或间接观察的资产、负债的相关信息,通常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以及能直接观察到的或能被市场数据所证实的其他市场信息; 三是资产、负债的重要不可观察信息。
(六)公允价值最新动态
美国证监会(SEC)于2008年12月30日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公允价值会计的报告,该研究报告认为取消“157号准则”是实践的倒退,将会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的不一致和混乱。其他可能替代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而回到历史成本计量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基于美国证监会的研究结果,其研究报告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提出了八项具体建议:1.改进157号准则,但不是废止。2.现行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不应当废止。3.虽然不建议废止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但需要采取措施改进现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应用。4.金融资产减值需要重新设计。5.需要更清晰的指南以提高正确的判断。6.会计准则需要继续满足投资者的需求。7.采取新的正式措施,规范现行会计准则的实践。8.进一步简化金融资产投资会计的要求。
美国证监会的研究报告反映了其一向的态度:支持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应当说,这是一份对会计界相当友好的报告,也正面回应了金融界等对会计准则的指责。但这个报告是否能够为这场围绕着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争议画上句号?现在做出肯定的答案还为时过早。
六、关于金融危机影响下公允价值的几点基本结论
(一)公允价值计量只是一种计量工具,它并不是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
公允价值只是将企业经营情况如实反映出来,并且将市场波动的动态影响尽可能地捕获和扫描下来,这决定了公允价值必然会反映市场的波动。
(二)公允价值在其假设基础不成立的情况下,有失公允
根据 F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是建立在市场活跃而有秩序的假设基础上,但本次金融危机表明这一假设并非永远成立。在非有效市场下,公允价值会计方法可能会得出与长期基本面和所考虑风险不相符的估值,对危机起了一定的推波助澜效应。
(三)金融危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是机遇,对于会计计量属性的发展也一样
虽然公允价值存在缺陷,但其理论基础仍然存在,暂停和修改公允价值计量并不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调整非正常、非有效市场下确定公允价值的操作方式、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才是直击问题本质的正确做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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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世忠,次贷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论战[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11).
[3] 彭南汀,王习武.论金融危机下的公允价值会计[J].金融会计,2008(12).
[4] 杨辉.金融危机中如何看待公允价值计量[J].财会研究,2008(24).
[5] 美国金融危机中对公允价值会计问题的争论[OL].中国日报网环球***,20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