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资格考试10篇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1

100%持证上岗之所以这么说,是据于长沙保监办出台的一项针对人的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湖南全省的保险人必须通过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后,再凭资格证书到省保险行业协会领取保险人执业证书,持证上岗。长沙保监办严格要求7月1日后,省内所有业务员都必须持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展业。保监办准备在6月25日前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一是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与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保险劳动合同,不得委托其办理保险业务;二是提醒公众注意审核销售人员的资格,千万不要与没有展业证书或执业证书和身份证不相符合的人员签订保险合同。

其实,类似的规定,不仅仅在湖南。

4月,中国保监会在今年第一季度的工作会议上,针对前一阶段营销中出现的问题,强调推动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营销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随后,各地保监办都对当地营销员实现100%持证上岗规定了最后时限。北京,今年年底;江苏、南京及周围地区今年年底,其他地区最晚到明年年中;湖北,初步定为今年年底;宁夏,7月1日。同时,各地保监办对新成立的公司,明确规定招聘的营销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否则,连开业验收都无法通过。宁夏从4月、江苏从5月1日、湖北从6月1日开始,各保险公司不能再接收无证人员上岗,新增的销售人员必须实现100%的持证上岗。

双重因素考试报名爆满从各地保监办统计的情况看,目前保险市场上的营销员大约有一半没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保监会和保监办严格要求持证上岗,给人资格考试带来新的压力。

从今年开始,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西藏除外)、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共计35个城市的考点每月举行一次考试;其他地市考点,以及******族语考试分别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22日和12月2 2日举行。随着各地保监办持证展业最后时限的临近,资格考试成为热点。

长沙保监办行动比较早,在报请保监会得到批准和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协商后,5月26日,本来湖南只有长沙一个考点,后来增设了10个考点,全省8720名从业人员参加考试。据长沙保监办人员透露,合格率在50%左右。6月30日即将举行的考试,全省有1 4个考点,报名人数达到12000多人。

保监会的从严令固然是原因之一,还有一个因素不容忽视。7月1日开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将启用新的教材,参考书由原来的一本《保险理论与实务》改为两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相关法规汇编》。据已获得教材的人说,新的考试参考书比原来的“厚多了,显然,内容增加了不少。

两个因素加起来,6月30日那场考试的人员明显增多。

北京市在全国率先试行人电子化考试,提前一周预约,上机考试,答完题当时就可判卷、领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电子化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60台电脑,从5月20日开始,每天2场考试,到6月底所有考试全都排满。与笔试相比,电子化考试缩短了考试、颁证周期,为营销员尽快持证上岗创造了外部条件。

门槛迈不过如何登堂入室其实,对每个有志于长期从事保险营销的人来说,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参加严格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是从业的基本、必要条件。

早在1997年11月,由当时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就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人员核发《保险人展业证书》。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保险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凡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从1992年美国友邦进入中国大陆,寿险营销轰轰烈烈开展起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局限,对营销人员的管理、资格审定存在某些漏洞。随着营销员队伍的扩大、营销业务规模的加速度增长,对营销员的资质管理逐步强化是必然趋势,就像财务人员有会计证才能上岗、律师有律师证才能为人打官司,若连门槛都迈不过,又如何登堂入室?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2

一、金融专业主要职业资格证书

金融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方向主要有证券业、基金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企业财会类。相对于金融专业的大学生来说,职业资格证书与就业的方向相对应,种类很多,有些需要有从业经验。对在校的金融专业大学生来说,主要介绍介绍以下几种职业资格证书。

1.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尽管近几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平淡,但是中国证券行业不断推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促进多层次市场发展,将证券行业创新推向纵深发展。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14家,证券营业部4978家,证券公司总资产规模合计1.72万亿元,同比扩大9.55%。另外,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82家,其中合资公司46家,内资公司36家;管理资产合计36981.17亿元,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26549.04亿元,非公开募集资产规模10432.13亿元。证券业和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对证券人才的需求。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基金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行业是喜欢挑战的金融毕业生的首选。

2.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近几年,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期货不断推出新的交易品种。2010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了金融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联系起来,交易额逐年上升。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对期货人才的需求。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采用网上报名,机考方式。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分别是“期货基础知识”与“期货法律法规”上述两科考试通过后,可报考“期货投资分析”科目。相对于证券行业而言,市场更需要既懂证券又懂期货的人才。

3.银行从业资格证书

商业银行提供给求职者的岗位要求相对于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要更高,对于专业性的要求较为明显。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自2006年试点考试以来,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普遍认可与支持,建立了广泛的行业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银行从业考试是机考,有题库,随机抽的题,形式与计算机二级考试相似。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和公司信贷,其中公共基础为基础科目,其余为专业科目。证书每两年需年检一次,证书有效期为证书颁发日期往后推两年,如2010年1月1日颁发证书,在2012年1月1日需进行证书年检。

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对于想从事保险行业的大学生来说,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十分愿意接受,更有很多保险公司在网上做出高调的宣传,以高薪赚足大学毕业生的眼球,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加盟,以优化销售队伍结构,更好满足高端人群的保险需求。从毕业生的角度出发,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一度不被看好的保险人行业,也正受到越来越多大学生的关注。营销人员上岗只需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即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稳定发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而设立的资格测试,是保险营销人员初入保险市场的凭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两本书。

5.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会计知识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考试(也称CPA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执业资格考试,是目前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接的工作有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定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还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考试内容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相较于前面几种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的考试难度较大,通过率较低。但CPA作为国内金融业的敲门砖是相当有用的,而且通过系统的学习,你的知识储备、专业技能会提升很快,再通过工作经验的锤炼,券商的投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就能得心应手,薪酬也会很高。另外,金融专业还有国外的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北美精算师(FSA)、注册金融策划师(CFP)等多种证书,考试难度较大,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金钱,对在校的金融本科生不太适合。

二、引导大学生正确考证

首先,应理性考证。面对各种证书,大学生该如何选择呢?曾经有金融专业的学生问有无必要考教师资格证,我问她,你想当老师吗,小学、中学、还是大学,招聘老师的重要条件里面要求有教师资格证吗?当你不了解的时候,不要盲目考证。考证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就业砝码,那么考证应从自己的专业和就业目标入手,有选择的进行考取。有意去证券行业的,应首先考虑证券从业资格证,有意去期货行业的,应考虑证券从业资格证以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有意去银行工作的,应首先考虑银行从业资格证,有意保险公司工作的,可以考虑保险人资格证。另外,考证要兼顾自己的精力与时间,切勿逢证必考,疲于应付。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3

[关键词]国保险精算;保险业;精算

[中***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11-01

1 我国精算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保险市场不够成熟

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较小,增长也比较缓慢,这种现状使我国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保险公司高素质人才缺乏。保险公司要具备大量的、有各种专业和技术背景的人才。在保险中介市场不发达、专业化服务提供不充分的条件下,各种高素质的人才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更显重要和迫切。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各方面的人才都比较缺乏,特别是保险营销、产品开发和保险精算、资金运用等方面人才的缺乏,不仅使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没有可靠的基础,而且使保险公司的获利渠道也大受限制,国内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积蓄不足。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成熟导致保险精算发展缓慢。

1.2 精算教育滞后

中国精算教育从南开校园起步,1987年年底,南开大学与北美精算师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创立精算研究生教育项目。1988年秋季,该项目招收国内首批精算研究生。1992年,这里引进北美精算师协会考试体系,建立大陆第一个北美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心。南开大学与北美精算学会的成功合作开启了高校和国外知名精算学会联合办学的模式。目前,国内约25所大学设置了精算专业,但教育资源较匮乏,专业知识的深度不够,缺乏实践经验。因为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我国长期缺乏精算专业人才,没有制定精算规则,也没有建立自己的精算师资格考试认证制度,这些学习精算的人员主要是考取北美和英国等国外的精算师资格。

1.3 监管、考试机制不完善

从事精算工作,应该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谁来定?没有精算规则,寿险产品的定价、准备金的提取、负债的评估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从监管角度来说,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稳健经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如果不足需要增加资本。但是,什么是足?什么是不足?标准谁来定?根据什么定?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国决定建立中国的精算师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并逐步制定精算规则。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于1999年秋季首次举行。我国精算考试分为必考和选考两个科目,准精算师和精算师两个阶段。ACAA(准精算师)阶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①实际的操作性不强,大多数课程都过于强调基础性训练,而忽视了对问题的思考和应用,这一点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的现状不适应。②精算师职业教育在近几年的国际发展趋势为不断加强金融数学和投资的内容,这一点目前的中国考试体系尤其不足,目前的体系根本没有金融经济学或金融工程的内容。③财务会计和保险实务的内容有待加强。FCAA(精算师)阶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①考试的定位不是很明确,是以考察知识点内容为主还是能力为主,各门课程各有侧重,使得考生不易准备考试,也使得高级课程的一致性不是很好。②课程建设的模式还有待探讨,初级课程是以高校教师为主进行建设,因此虽然实务和现实性差一些,但是课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可控制的。

2 完善我国精算的若干对策

2.1 扩大应用范围

精算师在数学、统计、财务、组织及分析方面具有广泛的技能,他们运用精算知识从事评估承保风险、厘定保险费率、提留准备金、安排分保额和进行偿付测试等工作。传统上精算专业大多运用于保险公司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而今天精算师被定位于更广泛的领域,如商业银行、金融中介、投资机构、社会福利组织、***府咨询和监管等机构和长期资本项目等。凡是需要处理风险的领域,精算师都能发挥作用。精算师的运用领域不仅局限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甚至整个金融行业,如证券、银行、基金业的相关部门都需要精算人才。

2.2 改善精算机制

(1)积极适应世界金融体系的变化。自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迫使精算师的资格体系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此变化对传统的精算职业既是契机又是挑战,传统的精算训练使得精算师成为金融业最早具有数理基础和模型训练的一个职业。传统的精算训练也有需要更新的一面,随着数学、统计学和计算机的发展,金融业的经营也更为复杂,一些金融创新中的技术和理念也是精算师需要加强的部分。

(2)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独具中国特色的精算体系。我国的具体情况是,保险行业还在一个逐步建立和发展的阶段,整个金融体系也在发展中,因此对精算职业的要求还是基于基础素质和灵活的应用能力,不宜过多强调那些创新的工具或技术。

(3)保险精算师的整体性以及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体系的改革应该考虑保险精算师的整体性,特别是准精算师阶段,即适当的合并精算师职业教育入门阶段的共同基础训练,需要不断加强的是金融模型方面的知识,还有一些特殊的精算技术和建模方法。

2.3 完善考试体系

(1)成立专职的命题研究小组。成立专职的命题组,能解决试题与样题的相似性问题。现在的命题人员都身兼数职,工作相当繁忙,科研任务紧张,虽然作为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责任重,时间紧张,力不从心。另外由于是兼职,命题人员的责任感也难以保证。成立专职的命题研究小组,可令试题各方面都更加科学合理,譬如题目中的措辞、难度设计、考核目的和试题对教学复习的引导等都会有大的改进。

(2)重视数学建模与随机模拟。由于经济因素的复杂性,精算假设也会日益复杂,得到精确解析解的模型也越来越不可能。因此,随机模拟的作用逐渐增大。我们应该参考一下SOA等国际考试设计,加强数学建模,尤其是随机建模方面的要求。

(3)合理设置精算科目,拓展精算从业人员职业面。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对保险产品消费也日趋增多,国际上的金融集团及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可以预测,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会成为保险国。我们必须设计合理的精算科目以适应中国市场的需要。

2.4 建立健全精算教育

目前,中国的精算教育还不成熟。我国高校中的精算教育体制大都是从国外引进,缺少自己的特色。与此同时,中国的精算理论性较强,精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参与实践的机会较少。而精算是一个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大多数公司也都愿意招聘具有实践经验的毕业生。因此,我国应加快中国精算教育步入正轨,增加在校生的实践、交流机会,尽快培养出懂中国国情、自如将中国经济体系和世界经济体系相结合、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精算人才。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4

――中意人寿的总精算师 刘炳路

保险精算师在保险行业中具有极高的地位,是金领中的贵族,但想取得精算师资格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国存在四大保险精算师考试体系:中国保险精算师、日本保险精算师、英国保险精算师、北美保险精算师。其中,中国精算师是国家唯一承认有签署我国寿险公司精算报告资格的精算师,而北美精算师则是最具权威的精算师认证体系。

前景:炙手可热的金领

中山大学保险系孙曙光教授告诉记者,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他们同“未来不确定性”打交道,为金融决策提供依据。

精算师是我国目前最紧缺的尖端人才之一,目前国内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的只有40余人,而本土具有国际精算师资格(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日本精算师)者仅有几个人,我国未来十年急需5000名精算师。

我国精算教育和资格考试起步很晚。直到1987年,南开大学与北美精算学会才建立精算学合作项目,将精算教育系统地引入中国,之后北美精算师考试、英国精算师考试、日本精算师考试也陆续被引入中国。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到1999年才正式开始。

精算师的培养一般要经历相当漫长的过程(一般要5~7年)。精算被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尽管已有一些人获得了英、美等国认可的准精算师甚至精算师资格,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无论数量和质量,离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由于精算人才紧缺,现在各大人寿保险公司中,总精算师、副总精算师大多由海外归来的国际精算师担任。

一般中国本土的精算师年薪在20万至40万元之间,海归或是洋精算师的身价一般都在100万元之上甚至更高。据了解,精算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是普遍受人尊敬的职业,精算人才在美国的起步年薪一般都不低于10万美元,高的则数百万美元,在历年美国职业薪酬排行榜上,精算师的平均薪酬都名列前茅。

精算师是名副其实的“金领中的金领”,从发达国家精算发展的情况来看,精算师是商业保险界的核心精英。但并不局限于此,在金融投资、咨询、社会保险等众多与风险管理相关的领域都有广泛的精算师需求。以美国为例,60%的精算师在各类保险公司工作,35%在各类咨询公司工作,5%在***府机构和高等院校工作。

在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市场已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在不断抢滩中国市场,原有的保险公司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张。随着商业保险、社会保险、金融等领域的发展,我国对精算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可以预见,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精算师都是职场上最抢手的金领贵族。

地位:保险业的核心精英

据专家介绍,在保险公司中,精算师是核心部门的核心人才,有着极高的地位、权力和职责。精算师在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三方面。

新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在保险市场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中,只有不断地推出符合人们需要的新保险产品才能生存和发展,而精算师是新保险产品的主要设计者。一个新保险产品的条款、价格设计,既要保证公司能赢利,又要有管理的可行性,更要符合人们需要、定价合理、有市场竞争力。比如一个寿险产品,精算师必须通过以往的人口寿命统计、现行银行利率和费用率等资料进行计算,设计出投保人的各种限制条款(如健康条件等),对收益支付的可能性及支付时间做出计算,最后与公司管理高层共同确定保单的价格。而这样的新保险产品设计出来后,还需要精算师签字,然后才能送保监会审批。

保险产品管理:在产品售出后,精算师经常需要参与产品管理。如果该产品是参与分红的保险,是根据实施时间付给客户年息,则必须分析公司能够并且应该支付的年息量。这就要求分析该计划的实施状况,以及未来可能需要的资金量。与此相似,许多已售产品提供信贷的或者支付给顾客的投资收入,精算师可帮助评估实施情况。

财务管理:对于大多数保障产品来说,其积累的资金一部分被储备起来供以后支付使用,精算师必须估算储备金的数量,并计算出该计划今后的开支;审核公司的年底财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字;把握投资方向,对公司的各项投资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收益。

因此,当一名精算师在其意见下签字时,就意味着一个保险计划、一个养老金计划或别的什么许诺已经产生,对保险公司、国家、社会将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道路:梅花香自苦寒来

精算师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热门而诱人的职业,位尊薪高,随着保险业、社会福利业及投资咨询业的迅速发展,它的前程和“钱程”将更加无可限量。但是精算师并不是人人皆可为的。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傅安平副主任介绍,作为一名精算师,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数理基础,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数学方法处理经验数据,对未来变化的趋势作出分析与判断,同时也需要具有扎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对法律、税务制度、财务会计、投资有透彻的了解,特别是对风险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处理各种可控风险的能力。

中意人寿的总精算师刘炳路考取北美精算师(FSA)后不无回味地谈到:“我能够考上精算师的秘密就在于别人逛街、玩乐的时候,我却在一个安静的角落里温书、备考和考试。”

由普通的精算人员最终成长为精算师的路是漫长艰苦的。精算师的培养,一般采取理论学习与实践经验积累同步进行的方式,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在美国,要通过精算师资格考试,平均需要5~7年的时间。

一般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准精算师考试和精算师考试两部分,准精算师考试内容为作为精算人员必须掌握的精算理论和技能以及基础的精算实务知识;精算师考试内容以高级精算专业课程和精算实务为主,内容涉及保险公司运营,公司财务、投资、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等诸多内容。只有通过这两个层次的学习和考试,才能获得精算师资格证书。

一旦获得了精算师这块金字招牌,就如毛毛虫羽化成蝶,一片广阔的天空任翱翔了。而作为一种职业,精算师绝非青春饭,随着年龄和经验的增加,精算师的地位和薪水只会越来越看涨,正如海外归来的平安保险总公司副总精算师姚波说,精算师是越老越值钱的职业。据介绍,国外的资深精算师一般都发展成为企业CFO(首席会计师)甚至CEO(首席执行官)。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5

一、保险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一)地位不明确

保险人虽然是为保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合同,明确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人拥有自己的客户群,并不依附于保险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员工,也无法享受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称之为自由职业者。保险人虽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编制,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落实。但他们却是营销的主力,因而,在销售保单的时候受到的约束力不强,个人短期行为明显,也使得保险人的社会认同感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员素质低

我国对保险人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即每一保险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一职业。然而现实是,保监会曾于2003年降低从业门槛,只要初中学历就可报考人员资格,从业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门槛”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

(三)激励措施不当

按照我国制度规定,保险人佣金不得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8%,这一制度对保险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而现在这种制度并不能激励保险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只要能卖出一笔保单,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险人流动性很强。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没有对续期佣金的牵挂,而一份寿险保险期限往往长达二三十年,人流动频繁,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驱使难免会出现人故意诱导、欺骗被保险人的现象,使人的诚信度大打折扣。

(四)对保险人法律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对保险法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实际上,保险属于商事,这与民事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没有***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关于商事的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状况,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如虽设专章规定保险人制度,增加了关于对保险人违法行为实施制约和处罚的条文,但内容却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关系的建立,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对保险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

二、解决保险中不“诚信”问题的措施

(一)明确定位保险人的地位

鉴于我国对保险人的管理还未走上正轨,虽然保险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是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将保险人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有利于保证其***平等性。对保险人可以设定人的福利,并对业绩优良的人实行奖励,开展各种竞赛,建立稳定、持续的晋升和激励机制,物质的激励会使得他们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

(二)改革佣金制度,减少道德风险

对现有的保险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严格各类保险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续服务,增加投保人满意度。对从事保险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虑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为底薪以保持人队伍的稳定性,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此外,保险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人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人有必要根据观测到的营销业绩变量,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人进行奖惩,以促使人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诚信”行为。

(三)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保险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人,把好营销员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营销人员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保险营销执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保险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人。

(四)完善对保险人员的制约体系

对人等级评定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尽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询系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行业内部要通过自律组织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对违规违纪人员公示,改善保险业展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严重的还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优秀的人进行宣传和表扬,从正面引导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行业行为。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6

 

关键词:保险人;诚信;成因;措施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连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桥梁,常见的保险人包括专业人、兼业人、个人人。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以来,我国保险人队伍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机构1563家,占中介机构的74%;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155.8089万人,同比增加9.0207万人,增长6.15%。其中,寿险营销员137.5956万人,增长3.57%;产险营销员18.2133万人,增长30.74%。而目前,我国保险人存在着大量不“诚信”行为,致使保险行业的社会认同感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一、保险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一)地位不明确 

保险人虽然是为保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合同,明确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人拥有自己的客户群,并不依附于保险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员工,也无法享受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称之为自由职业者。保险人虽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编制,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落实。但他们却是营销的主力,因而,在销售保单的时候受到的约束力不强,个人短期行为明显,也使得保险人的社会认同感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员素质低 

我国对保险人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即每一保险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一职业。然而现实是,保监会曾于2003年降低从业门槛,只要初中学历就可报考人员资格,从业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门槛”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 

 

(三)激励措施不当 

按照我国制度规定,保险人佣金不得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8%,这一制度对保险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而现在这种制度并不能激励保险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只要能卖出一笔保单,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险人流动性很强。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没有对续期佣金的牵挂,而一份寿险保险期限往往长达二三十年,人流动频繁,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驱使难免会出现人故意诱导、欺骗被保险人的现象,使人的诚信度大打折扣。 

 

(四)对保险人法律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对保险法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实际上,保险属于商事,这与民事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没有***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关于商事的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状况,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如虽设专章规定保险人制度,增加了关于对保险人违法行为实施制约和处罚的条文,但内容却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关系的建立,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对保险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

二、解决保险中不“诚信”问题的措施 

 

(一)明确定位保险人的地位 

鉴于我国对保险人的管理还未走上正轨,虽然保险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是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将保险人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有利于保证其***平等性。对保险人可以设定人的福利,并对业绩优良的人实行奖励,开展各种竞赛,建立稳定、持续的晋升和激励机制,物质的激励会使得他们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

(二)改革佣金制度,减少道德风险 

对现有的保险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严格各类保险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续服务,增加投保人满意度。对从事保险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虑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为底薪以保持人队伍的稳定性,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此外,保险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人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人有必要根据观测到的营销业绩变量,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人进行奖惩,以促使人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诚信”行为。 

 

(三)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保险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人,把好营销员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营销人员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保险营销执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保险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人。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7

【关键词】CFA 全程无忧 保险产品设计

一、产品设计想法提出的背景

随着浩浩荡荡的互联网浪潮,互联网保险创新应运而生,一些如“挂科险”等与考试相关的险种设计也出现在一些创新创意大赛中,现行市场上仅有一些第三方培训打卡APP、网络***教育平台推出的托福、雅思、CET4、CET6英语系列网络课程报班、APP学习计划附带险种,是一种互联网教育+商业保险模式的结合。

例如:***教育平台新东方***与中国平安联合推出的英语考试类定制化教育险种-“东方不败险”:在“9.9网络学习节期间”,对备考托福、雅思、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新东方***学员,推出定制化互联网保险,承诺“考试不过,现金赔付”。设计了分数极为接近目标分数、但差一点未通过的擦线分数赔付区间,如大学英语四六级的“405~424分”。当投保考生分数刚好落在赔付区间内时,由中国平安给予200~1850元的现金补偿,即对擦线不幸未过的考生给予一种考试费用补偿和心理安慰,也对新东方***的教学质量起到了保证和提升的督促,还变向起到了一定的网络教育营销作用。并且以新东方***和平安为代表的教育机构和保险公司也表示有未来就其他考试品类进行合作的意愿。以及“扇贝保险计划”:结合英语学习APP推出10元“投保”,对完成APP英语学习计划却不幸未通过考试的APP使用学员,奉上最高1000元的慰问金。

但是一些报名费高昂、国际上认可度高、对考证需求频繁、知识体系更新快、继续教育有一定必要性需求、对中国市场对接国际标准的金融行业认证类考试却没有相应具体、可行的定制化教育险种。而CFA是由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于1963年开始设立的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证书考试,截止至2014年5月,中国大陆共计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十一所大学与CFA协会合作,开办了相关方向专业。“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也大都为CFA持证人落户、人才引进提供了***策支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CFA考证需求,如北京市为吸引和鼓励金融紧缺人才在北京发展的出台***策中明确指出对拥有CFA持证资格的给予照顾和便利等等。

并且有不少金融机构核心岗位把CFA认证资格作为实习、校招的优先录用要件,催生许多高校在校生为了提高就业综合竞争力,参加到CFA考证大***之中,据CFA institute统计报道,172000人注册了2016年6月的CFA一、二、三级的考试。注册人数同比增长8.0%。其中亚太地区的注册人数更是同比增加了12.12%:高达77000人。而CFA昂贵的报名费用成本使之存在“考不起”、“考不过承受费用损失”的问题,又孕育着对考试不过风险进行费用补偿的需求与商机。

二、产品设计的目的与功能

CFA证书是国际金融行业的最高资格认证,对于我国金融从业者、经济金融专业高校学生承接国际金融体系,学习标准化、体系化的全球金融知识体系具有促进作用。而“金融特许分析师”(CFA考试)中尤其重视职业道德环节培养,前置于专业教育之上,在考试框架揭示了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高准则,而且CFA职业道德承诺因严格的考试而强化,违规会受到CFA协会纪律查分,甚至取消CFA特许使用权。在CFA出现至今的40多年里,没有1名CFA成员在全球的金融犯罪中涉案。而我国金融诈骗频繁、职业道德教育严重不足,引入CFA前置职业道德教育的金融培训是很好的弥补和强有力的第三方补充。

而CFA考试注册、报名考试费用极为昂贵,报名手续复杂、国内很多采取机构报名的方式进行代为报名考试,首次报名还要缴纳注册费用。整个CFA考试全程有三个阶段等级,只有先通过前一低级别阶段的考试,才有资格报名下一更高级别阶段的考试,一级每年有6,月、12月两次考试,二级、三级每年仅有12月可以考试,因而最快完成CFA考试全程至少需要2.5年~3年的时间。一二三级的12月考试只有广州、北京、上海、深圳、成都五个考点,一级的6月考试有广州、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天津、武汉(新增)等考点。CFA考试周期长、费用高、程序繁杂,消耗的时间、金钱成本都很高,使大多数有意报考者望而止步。本次设计的CFA(特许金融分析师考试)全程无忧险,可以就弥补CFA考试费用成本高、不过重考损失大、考生心理压力大无法正常发挥的问题提供风险防范、转移和补偿。

产品名称设计为CFA全程无忧险,以考CFA的考生为目标客户,尤其是高校在校学生(大四、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报名参加考试),一个高校在校学生一个月的平均开销大约在1000元RMB左右,而CFA考试动则$1000以上的报名费用,几乎相当于一个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校一学年(大约八个月)的生活费用,重考的时间、金钱成本巨大,因而报考的在校生存在大量对重考进行费用补偿的需求。并可以就以保险提供保障方式提高CFA参考率,提出保险公司和设立CFA的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CFA中方合作的十一所高校、高D等大型的中国CFA培训机构提供网络或者实质上的营销合作。拟设立条款,只有在CFA注册后,一级考试报名时同步投保,根据CFA考试全程最快完成的2.5年-3年的考试周期,将保期设定三年,提出“全程无忧”的概念,覆盖CFA三级三阶段考试中所有级别但只可赔付一次,赔付完成后保单立刻失去效力,保险金额为定额的方式,拟以三级考试中报名费最便宜的第一级别考试为保险赔偿金额标准,为并根据CFA考试结构设立成绩赔付触发区间,保费以通过率往年历史数据设立精算模型,以基本费率为基础、再附加一个附加费率安全边际进行费率厘定,CFA各阶段考试费用如下表所示:

表1 CFA各阶段考试费用一览

注:根据CFA***数据收集整理。

三、产品设计的可行性分析

产品设计在制度上可以参考网络上高铁买票时附带的乘意险购买选项、机票购买附带航班延误险推送的方式进行保险保单推送,利用互联网+保险的方式植入保险购买端口。

在营销渠道方面,一是寻求c设立CFA的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合作,在***报名栏下面增开CFA全程无忧险保险投保窗口,以CFA注册并已报名一级考试为允许投保的前提与要件;二是对于报名参加一级考试的考生,尤其是未买保险又报名考试CFA一级考试没过的考生,可通过邮件推送,营销CFA全程无忧险。CFA考试成绩单一般以预留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进行,一般有十个科目的等级,总成绩分为“Pass”和“Fail”两类,采取***附带推送的方式,增加客户对CFA全程无忧险的信任程度,打消客户认为保险营销是诈骗行为的怀疑;三是通过CFA考试报名渠道进行CFA全程无忧险推送和营销,CFA考试程序繁复,填写信息不仅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还包括工作经历、教育程度、职业道德询问、在职公司规模等等。对中国考生来说,由于英文填写不熟悉,可能会有信息误填,导致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因此产生了CFA考试机构报名,对全社会CFA考生提供报名服务,一般要求填写《CFA考试报名表格》,可与大型CFA报名机构寻求合作,在《CFA考试报名表格》下方的显眼位置附带《CFA全程无忧险投保表格》。或者为减少客户手续上的麻烦而造成的投保意愿降低,直接与机构合作,在《CFA考试报名表格》中增设“投保”选项一栏,直接勾选即可投保,然后再由机构和保险公司集体投保,并给机构一定的佣金提成。产品可采用特殊场景化趣味营销宣传方式,借用互联网平台,将CFA类比为金融的起源,即古代“炼金术师”炼丹上天方式进行海报营销,将CFA一级,二级,三级类比为三重天。

产品设计在技术上,以网络形式建立相关的后台精算平台,参考CFA考试评分标准,并采用通过CFA一二三级通过率历史数据(如下表所示)作为基础数据进行费率精算,建立以基础费率、附加安全边际为计算基础的费率厘定精算基础模型。又由于CFA各国家、地区,一二三各级别通过率的不同,分为十个科目结构,每科目各ABC三个等级,以及“PASS”标准不透明的问题,和AIMR寻求合作,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各种数据渠道,使CFA全程无忧险成为CFA考试提高参考率的一种营销方式,促进保险公司、考生投保人、AIMR“三方共赢”。

表2 CFA历年通过率

表3 CFA考试内容及比重

在产品设计的可保性方面,一是考生参加CFA考生参加考试的目的是获取金融职业技能的提升、系统地了解全球金融市场、建立金融知识的全面体系,是以通过考试为目的地认证与智力消费,也是一种自身实力证明的凭证,以报名费为补贴,不存在额外获利的问题,即不是不可保的投机风险;二是CFA考试是全球性的标准化考试,参加考试的考试已涉及170个国家和地区,因而存在大量的同质风险,且其费用巨大,适用于保险要求保费大量、投保人数量多的大数原则。且已规定成绩赔付区间的方式,将CFA考试“Fail”、给予报名费补偿赔付的人员设定为擦线未过的人群,具有一定程度的意外性,即不是因为自身实力缺乏而与考试“Pass”相去千里。

四、产品设计的风险管控

(一)产品风险分析

一是具有不可抗力风险:CFA考试大都选择会展中心、体育馆等大型活动场所进行考试,存在发生意外不可抗事故造成考试无法通过、无法进行的风险,如停电、火灾等造成场馆事前、事中无法使用的问题。还存在考生在前往考试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考试无法参加的风险,如赴考途中发生车祸等等。

二是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考生投保后心理上***大意,造成懈怠、懒惰,不专心备考的问题,甚至提前离开考场,提前交卷,提前放弃,考试只参加上午场、下午场不参加。或者只报名但是不参加考试,或者报名后准备不足、信心不足自知无法通过考试而临时投保。又或因在保险存续期间参加考试不过可以获得赔付补偿,而仓促备考、仓促参加考试。这些人为因素都会造成赔付大额大量集中发生。

三是骗保风险不可避免:由CFA考试报名机构销售的CFA全程无忧保险,存在骗保的风险,即伪造CFA考生投保文书,机构集中投保,而将考试不过费用补偿金纳为CFA考试报名机构经营利润。违反CFA无忧全程保险为CFA考试提供过于昂贵的大额考试费用成本提供补偿、促进金融专业化、国际化以及道德教育前置完善的设计初衷。

(二)产品风险管控应对策略

一是设计赔付责任免除条款、设置除外责任,对停电、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考试不能进行和通过不赔,对无论任何原因弃考的考生不赔,对未能完全完成全天考试的不赔偿,对后续通过CFA一级后未报名参加下一阶段考试的不赔偿等等。

二是根据各科目权重,设置逆向选择风险防火墙,设置赔付区间:首先,只赔付2.5年到3年保险期间中第一次未通过的考试,并按保险金额(即报名费最低的CFA一级报名费)进行赔付。因为通过CFA全程无忧保险提高考生CFA考生参考意愿、降低报名费资金成本,利用其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前置”于专业能力、提高我国金融人才全球化对接的设计初衷,只赔付CFA一二三级别考试未通过考生中“道德与专业准则(总计)”科目成绩评级在“B级”以上的考生,并根据CFA一二三级阶段考试各科目分数权重,设置赔付补偿附加条件:1,CFA一级考试“Fail”赔付区间要求此阶段考试分数权重最大的“金融数量分析”、“财务报表分析”、“固定收益”科目成绩评级都得在“B级”以上;2,CFA二级考试“Fail”赔付区间要求此阶段考试分数权重最大的“财务报表分析”、“证券投资”科目成绩评级都得在“B级”以上;3,CFA三级考试“Fail”赔付区间要求此阶段考试分数权重最大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管理与财富策划(总计)”科目成绩评级都得在“B级”以上。

三是设置时限限制,愈期不候,保持报名资料与投保资料一致,只能在一级报名时由人投保、或CFA个人报名附带的网络投保推送时投保。由CFA考试报名机构集体投保的,投保人的赔付款接收账号必须与CFA一级报名的考生付款账号保持一致,谨防CFA考试报名机构“骗保”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超.从CFA考试看我国金融教育改革之路[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02),41-43.

[2]宁建珍,杜伟岸.金融危机下对金融创新人才培养的反思 [J].***金融,2009(11),32-34.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8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9

一、日本寿险业营销员制度的变迁

日本较早的寿险公司在创业的初始阶段,通常是委托在地方上有势力的乡绅作为 店来推销保险。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公众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加大, 保险意识逐步普及,使得依赖地方势力和人缘的店销售变得十分困难。针对此种情 况,20世纪20年代,寿险公司普遍引进了外务员推销制度,此时的外务员与保险公司既 非雇佣又非委托关系。1947年日本《劳动基准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对外务员的责任提 到了议事日程,为解决这一问题,寿险业采取了“雇佣关系的营销员”和“委托关系的 人”制度。此时的人制度与中国现行的个人人制度相同,实行的是佣金制 。到了50年代,日本寿险市场发展迅速,依靠增加营销员的数量来扩大市场份额的粗放 型经营占主导,营销员的大量采用和大量脱落,致使服务质量下降,一时骗术盛行,寿 险市场秩序混乱,寿险业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在这种背景下,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率 先对营销制度和营销员的工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改:①废除保险人制度;②改善 录用新人及培训制度;③增加固定工资比例。此次修改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寿险营销 员制度:公司在正式与营销员签订雇佣合同之前,先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经培训后再成 为雇佣关系的职员。[1]

二、日本寿险业现行营销员制度的特点

1.组织形式

日本寿险业现行营销员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寿险公司在各区域设置分公司,分公司下设 营销部网点,营销部内的组织结构是:营销部经理为首,下属专门部与培训部。营销部 经理为内勤,每个营销部的营销员编制40人左右,营销员分为两部分:进入公司2年以 内者在培训部,2年以上者在专门部。培训部的营销员每6人配备1名培训负责人,该人 由营销部经理推荐,经公司审查后任命,负责人专门负责培训进入公司2年以内的新人 ,其工资的一半以上为固定工资,余下的是培训成绩工资和自己的签单成绩工资,出色 的培训负责人可晋升营销部经理。新人进入公司后的第3年转入专门部,成为1名***的 营销员。

2.营销员的资格与晋升

营销员在进入公司的前1个半月作为“特教实习生”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学习人寿保 险的基本知识及接受最基本的实践训练。寿险协会每月办1次销售资格考试,考试合格 者需在监督官厅进行登录,然后保险公司才可与其签订雇佣合同。作为正式的营销员进 入公司后,2年内为培训期,第3年起进入专门部***从事寿险营销。专门部设有详细的 晋升标准,晋升标准根据营销员的营销成绩和续保率设定,同时考核其销售活动情况, 以鼓励其开展有规律、稳定的展业活动。

3.营销员制度的工资体系特点

寿险营销员的劳动报酬大多是以体现展业效率的浮动工资为主。由于过去追求新保单 的增长,寿险公司曾一度全部采用按营销成绩比例浮动的工资制度,浮动工资虽具有强 烈的刺激性,但却使营销员的晋升和收入极不稳定,导致营销员大批脱落,销售秩序紊 乱,致使全社会对人寿保险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为解决这一问题,现在的营销员工资 不再完全是浮动工资,一部分属于固定工资。现工资体系的构成主要体现了:①稳定性 ,即营销员的劳动报酬体系要求在稳定营销员生活的同时,反映营销员的展业成绩;② 刺激性,即为了捉高营销员的销售积极性,引进某种程度的刺激性因素;③公平性,即 工资要公平地反映出职员对公司的贡献程度。例如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工资体系 主要构成如下:以月薪工资为主,此外有奖金和退休金。月薪的基本构成为:固定工资 + 准固定工资 + 成绩浮动工资。固定工资是公司根据营销员的级别保证支付的工资; 准固定工资是指根据同一级别中的不同等级保证支付的工资额;浮动工资是根据营销员 每月的营销成绩支付的工资,奖金则根据营销成绩每年支付两次。工作期限长的营销员 离职时,支付退职金,退职金分为一次支付和年金支付两种。一次性支付的退职金是以 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营销员为对象,根据其退职时的基本工资、连续工作的年数级别、 营销成绩以及退职的理由支付不等金额。年金支付的退职金以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营销 员为对象,根据退职时的基本工资支付;连续工作30年以上,离职时,支付终身年金。

4.营销员制度的教育体系

日本现在普遍对营销员实施行业育制度和各类寿险公司***的教育制度。行业 育制度始于1973年,后历经修改,形成了现行的教育体系:一般课程考试专业 课程考试应用课程考试寿险大学课程考试。一般课程考试是为了使新营销员掌握最 基本的基础知识和销售技能而设置的行业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在监督官厅登录后方可 推销保险;专业课程考试是为了使营销员进一步掌握保险销售知识和相关行业的知识, 提高为顾客服务的基本能力而设置的行业统一考试;应用课程考试是为了提高营销员的 应用和实践能力,同时掌握作为财务顾问所必备的全面知识而设置的行业统一考试;寿 险大学课程考试是为使营销员树立作为保险专家的明确职业意识,培养高级专业保险业 务人员而设置的行业统一考试。各寿险公司独自的教育制度大同小异,包括新营销员展 业方法和营销技巧的教育,对***展业的营销员的继续教育,以提高其保险设计、金融 、税务等咨询能力,对营销员进行具体指导的是营销部经理和经理助理,寿险公司十分 重视该阶层在营销员教育上所发挥的作用,因而在培养营销经理和经理助理上下了极大 的功夫。

5.营销员制度的监管体制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日本《保险业法》对保险销售登录义务、一社专属制、促销宣 传材料的规定及禁止非法推销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了改变50-70年代寿险营销员大量 采用与大量脱落而引起的寿险市场的混乱局面,保险监督厅1976年公布了《关于寿险销 售体制的完善改进计划》,责令各公司制定出含以下内容的3年计划:①关于营销员新 登录的人数、废除业务数、期末职员人数的3年计划;②设定主力职员阶层,新登录营 销员占主力职员的培养目标率及占全体营销员的比例;③对新、老营销员的教育培训方 案和措施以及投资金额;④为提高续保率,制定出续保率改善计划。在1982年的《关于 第3次寿险销售体制的完善改进计划》中,又对营销员新登录的计划人数设定一定的额 度限制,减少了人员的大幅度流动,提高了营销员素质,改善了续保率。

三、我国寿险营销员制度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寿险业开始借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做法,实行以个 人人为主的营销员体系,人与寿险公司的关系是委托与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1.我国寿险营销员的身份既有个人人,也有寿险公司的外勤人员,但以个人 人为主

在我国寿险市场上,营销员中的个人人所占的比重一般在90%以上,寿险个人 人采用佣金制度,即保险公司根据人的营销成绩支付佣金,人不享受公司的社 会保险及福利待遇。雇员中一部分为外勤人员,专门从事保险展业活动,其工资及各项 福利待遇与其他公司员工相同,只是可以根据展业成绩获取浮动奖金。

2.营销员脱落率较高,素质普遍低下

首先,各寿险公司为获得大量保费收入和市场份额,对寿险个人人实施了以佣金 制、增员与脱落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人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公司规定的业绩任务便要 自动脱落。有人不断脱落,自然就要源源不断地增加新的人以补充人队伍,所 以人还肩负增员的任务,保险公司根据其增员的具体情况给予奖励或提升。增员与 脱落制导致我国寿险业个人人留存率较低,一般为20-30%。其次,寿险人素质 水平低下,短期行为较严重。一方面,人海战术必然导致人素质无法保证,在寿险 营销的发展过程中曾一度出现靠下岗女工支撑的现象。保险公司的脱落、增员管理制度 ,使得广大营销员“临时”观念较强,所以也就不具有爱岗敬业、为客户服务终身的理 念。另一方面,人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也使得人队伍素质难以提高。根据《保 险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应通过资格考试,而我国的保险人资格考试 内容仅涉及保险原理及保险法律,专业知识范围有限,且难度低,寿险公司并不能通过 这一考试网络到真正高素质的人才。

3.报酬与晋升方面重激励而忽视稳定与公平

我国对寿险人的报酬实行的是无底薪的佣金制,晋升则视其展业成绩和增员情况 而定。由于寿险公司在人管理上过于强调数字业绩,对寿险市场进行毁坏性采挖, 对新人进行压榨式管理,过高的脱落使得绝大多数人有一种疲于奔命的感觉,即使 这样通常也未必能维持生计,于是,不良传播、误导欺骗行为、非法佣金回扣等现象频 频出现,严重破坏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导致部分地区发生了集体退保事件。

4.不重视对营销员的培训

寿险行业的培训是短、平、快式的,即快速增员、快速培训、快速出单。这样的培训 注重的是说服技巧,其他方面的教育如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企业文化、价值观、人生 观等则通常忽略。由于缺乏扎实的业务基础,责任心较差,开展业务必备的知识准备不 足,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5.对寿险营销员的监督管理存在困难

首先,寿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监督管理存在信息上的障碍。寿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为了 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其对营销员的根本要求是他们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重视业务 质量,将客户利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而个人人在佣金收入的驱动下,通常将精 力放在业务拓展上,对业务质量漠不关心,甚至置客户、公司利益于不顾,诱导客户、 擅自承诺、保费回扣等非法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利益。[2]然而 ,寿险公司委托人业务时,人员直接同客户打交道,掌握了保险人不拥有 的市场信息,从而使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事先很难察觉人的违规行为。其次, 保监部门虽然一再强调要加大查处力度,但同寿险公司一样也存在信息的上劣势。据笔 者所了解的情况是,寿险市场上佣金或变相佣金回扣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甚至到了消费 者主动提出要回扣的地步,而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给客户回扣是一种非法行为,它是误 导消费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由于这种现象有极强的隐蔽性,查处起来相当困难。

四、借鉴日本寿险营销员制度,实施适合我国国情的寿险营销——雇佣制

寿险个人人制度本身并非生来就不完善,之所以在我国运作的不好,关键是由于 我国缺乏良好运作的根本基础,具体表现为我国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不完善,人们的法 制意识不强,诚信缺失以及中国传统文化背景所导致。因此,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来 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当前的寿险营销制度,在这方面日本寿险营销员制度是值得借鉴 的。现阶段我国寿险营销员制度改革的重点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变个人人制度为——雇佣制

从理论上讲,为了解决委托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选择和道 德风险,委托人采用以其自己的收益情况为标准给人分成合同形式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并将委托人的部分风险转移到人身上。这种机制虽可激励人积极工作,但 同时也具有人被错误奖惩的负面效应。如,当人确已付出了努力,但由于外界 因素而使保险人未获得收益,人将得不到报酬,就可能会因此而降低其努力程度。 [3]实行——雇佣制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矛盾。——雇佣制可操作如下: 对于保险公司招聘的人工作满3年或4年的,通过严格考核其业绩、业务质量及客户 满意度,选拔一批较高素质的优秀人,吸收他们到保险公司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发放适宜的基础工资,给予其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一切正式员工所享有的福 利待遇。以正式员工的身份对其管理,有利于从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坚定终身为之的责任 ,摒弃朝不保夕的弊端,从而提高各方面的管控效能,消除短期行为。广大客户在接受 服务时,会增强信赖感和忠诚度,从而全面提高寿险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对人的考 核期不可以太短或太长,太短难以达到真正的考核目的,太长会使人丧失信心。笔 者认为设为3~4年较合理,因为一方面3~4年内可以充分考核个人人的业务素质, 对业务规模的考核虽随时可以进行,但对业务质量的考核在太短时间内却难以达到目标 ,如业务退保率、续保率、客户投诉及反馈意见等往往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才能获知;另 方面,考核期设为3~4年可以使个人人对未来充满信心,从而激励其积极开展业务 ,承揽高质量、合格的业务,增强其对客户负责的态度。

2.——雇佣制下的工资体系设置

个人人成为寿险公司正式员工后,其工资体系可基本上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固定 工资,即根据营销员的具体级别支付的月固定工资;二是浮动工资,根据营销员每月的 营销成绩按月支付;三是奖金,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定期发放。这样的工资体系既可满 足营销员的稳定性需要,又可同时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与公平对待。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教育培训的档次

在——雇佣制下,应改变原先个人制下粗浅的培训制度。当前保险业的迅猛 发展给寿险营销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寿险营销员正面临着由低水平推销型向高水平专 业顾问型和功能型转变,要适应这一需要,就必须加大对营销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教育 培训的水平。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寿险业的经验,通过教育培训使营销员通过 不同水平等级的考试,可分别设为:新营销员必须通过的资格考试,通过学习和考试, 掌握基本的专业原理知识和销售技能;对于上岗后的新营销员,为进一步提升其业务素 质,可借鉴日本专业课程考试方法,促使其进一步掌握相关行业知识和销售知识;当优 秀的个人人成为公司雇员后,还应设置不同层次的资格考试,以使这部分优秀员工 逐步达到专业顾问水平及保险专家水平,具备为客户提供保险设计及风险管理、金融理 财、税务等方面咨询服务的能力。

4.——雇佣制下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以加强监管

当前我国寿险个人人展业活动混乱,原因之一是监管不力,即如前所述,由于信 息极不对称给保监部门的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在——雇佣制下,一方面由于该制度 本身的激励,人的行为会趋于理性和规范化,另方面,个人人在成为正式雇员 后,寿险公司就可以有计划地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了,因而,保监部门可以通过颁布健 全的营销员监管法规,并监督检查寿险公司执行情况来达到对寿险营销员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孙蓉,张华.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其启示[j].财经科学,2002(4).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篇10

[关键词]: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构建

保险公估人,是指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代为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计算等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其与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是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人在国外已有三百余年的发展史 ,而在我国却只是近几年才在局部兴起之事。致使我国保险公估业长期裹足不前的原因有多种,但保险公估人制度之滞后显然是关键一环。目前规范保险公估之法律除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120条有所涉及外 ,尚只是立法空白。面对我国日益加快的入世步伐和国际保险业的激烈竞争,建立我国现代保险体系和与国际保险制度接轨已是刻不容缓之事,而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之法律制度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一、 严格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

鉴于保险公估强调其公正性、***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等特征,

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其立足之基石,因此,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从严把握已成世界各国立法之通例。当然,具体要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存有差异。在英国,要成为保险公估人,从业人员须经严格的资格考试:首先,完成保险资格考试,这是取得英国特许保险学会学士资格的起码条件;其次,参加英国特许理赔师学士资格考试,需要完成保险概论、保险判例法、理赔报告写作以及一般的财产理赔实务等考试内容[1].在美洲国家,一般要先申请临时证明,申请人在这一阶段(通常是两年)必须在***的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实习,并完成国家保险学会学士资格中规定的课程,合格者将发给临时许可证。正式许可证的申领则需要由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考核面试,通过的才能授予[2].从各国立法与实践经验来看,也只有通过这种严格的执业资格要求,才能使保险公估人在以“专家形象出现时,令人倍感信服,并在保险关系人之间充任特定的职业角色。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为确保保险公估业健康良序发展,我国法律也应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之执业资格,力争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之人员。这就要求在立法技术上,一方面应参照国际惯例,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另一方面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并与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等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之规定相协调。具体而言,可将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设置二道程序,即获取《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人员执业证书》。获取《资格证书》可有两种做法:1、普通做法。即必须通过中国保监会或其委托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者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考试内容应包括:(1)保险理论、保险实务;(2)保险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等;(3)理工方面的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2、变通做法。对现行具有实务经验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予的高级工程技术职称,申请保险公估执业者,经中国保监会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资格证书》。而获取《资格证书》的个人,并不当然能从事保险公估执业,还必须接受保险公估机构的聘用并实习满一定年限,由保险公估机构代其向中国保监会或是其授权机构申领并获取《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公估执业。为确保保险公估人员“良好品行”,各国法律一般对申领《执业证书》设置诸多消极要件。如我国台湾《保险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从13个方面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消极资格作出规定[3],内容极为详尽,且宽猛相济,极具操作性,确保公估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大陆法应借鉴之。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应作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领《执业证书》,即(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机关、社会团体、保监会、保险协会现职人员;(三)曾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者,过失犯罪的除外;(四)曾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而受处罚,尚未逾五年者;(五)有重大债务尚未了结者;(六)取得《资格证书》已逾三年和未于最近二年内参加有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者;(七)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合担任保险公估人员者;(八)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二、 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之选择

从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实践来看,主要存有以下三种形式:(1)保险公司

的派生组织;(2)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的联办的组织;(3)商检部门的派生组织(一般由保险公司委任或提供业务)。无论是联办组织还是派生组织,皆非***的保险公估人,难以充当能让被保险人充分信任之“***公正”的角色。所以我国保险公估业当务之急的是在保留适量的非***即雇佣保险公估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可同时受聘于多家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公估人。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个人、法人和合伙制。鉴于我国目前商业法律文化欠发达性,以及行业自律的缺乏,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采取合伙制还是个人制皆不切实际,因为***保险公估人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其组织形式为个人或合伙制时则难以确保被侵害人利益有效弥补。外则在我国目前保险监管水平较低情况下,个人制或合伙制的***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将为主管部门带来监管难题,这就为保险公估业的混乱无序局面埋下伏笔。因此,我国***保险公估人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之组织形式为宜。对于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法律应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之程序。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并据此在工商行***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在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后方可开业。保险公估公司设立条件应包括:(1)法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3)公司员工数不少于法律规定最低数,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法律规定比例;(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保险公估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应依法报经保监会批准,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另外,为吸收外资和学习外国保险公估业的先进技术、经验及现代化管理方式,法律还应对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程序作出规定。

三、 规范保险公估实践中的竞争行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

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本文所探讨的保险公估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有鲜明的特色:(1)主体的限定性,仅保险公估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2)侵权方式的复杂性,既有单独侵权,如保险公估人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公估人之利益,也有联合侵权,如保险公司用畸高佣金诱使保险公估人偏离“***、公正”立场,从而侵犯被保险人之合法利益。(3)手段的隐蔽性,往往貌似合法,具有很强的迷感性,损害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估业盲目竞争,影响保险公估业健康良序发展。因此,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根据各国立法经验和公估业的行业特点,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保险公估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作出如下具体规定:(1)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或宣传;(2)不得诋毁同行;(3)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4)不得向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收取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费用或其他利益;(5)规定佣金的上、下限,防止保险公估人用畸高或畸低佣金与同行恶性竞争;(6)禁止权利、职务等直接或间接介入保险市场;(7)明文规定保险公估人有承担维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之义务;(8)法律规定必须禁止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四、 建立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由此可见,保险公估人存在“从业不固定性、收入不稳定性、管理的非连续性和非周密性”等特点。但是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艰巨复杂,专业性强,其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是超然***的,并不属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一方,对造成之损害必须承担***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之必要性。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不仅具有防范、制约、监督等功能,而且可达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等效果。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皆对此作出规定,如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63条规定:“保险公证人非向主管机关登记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等不得执行业务。”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之规定,笔者认为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机制也可采取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等两种方式。考虑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实际国情,并为避免保险公估人缴存巨额保证金后陷入资金匮乏之危险的需要,我国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方式可以灵活多样:(1)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保监会同意,保险公估人不得动用其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保监会确定。(2)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3)允许交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交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

五、 健全对保险公估人监督和管理的机制

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建立起对保险公估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跟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不同,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保险公估业发达国家或地区,并没有将公估人纳入专门保险监管范围,而主要由包括法规在内的普通法规范[4].其重要原因自是这些国家或地区具备高度发达的行业自律,保险公估人协会在监管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之角色。而鉴于我国目前整体市场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和行业自律的虚弱性,在公估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显然应将其纳入***府机构的监管范围。也只有动用国家公权力对保险公估业实施有效监控,才能防止公估业混乱无序状况发生。当然,光有***府监管是不够的,任何一个完善、科学、高效的保险公估人监管机制皆应包括三个方面,即宏观上由***府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中观上建立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鉴于其重要性,本文第六部分专门论述);微观上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督。

1、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作为***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授权履行行***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其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应包括:(1)组织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审查颁发《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2)审批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3)依法对保险公估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对保险公估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5)依法对境外保险公估机构在境内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6)法律赋予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人的其他监管职责。

2、***对佣金的监管。佣金是保险公估人主要收入来源,虽然在理论上保险公估人应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而委托方可能是保险公司,也可能是被保险人,但在保险实务中,佣金还是多由保险公司支付,法律亦有对此规定。如我国台湾《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证明及估计损失所支出之必要费用,除契约另有订立者外,由保险人负担之”。大陆《保险法》第48条也有类似规定。故此,保险公估人之佣金主要依赖保险关系的一方即保险公司获取,这就产生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公司私交易的可能。因此,为有效防范这种道德风险,必须加强对公估人的佣金监管。鉴于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之佣金收取由***监管,笔者认为保险公估人之佣金监管职责也可由***承担。具体而言,***对佣金的监管应包括:严格佣金制度;制订合理佣金标准,佣金多寡应与公估业务数量、质量、险种差异挂钩;规定佣金上、下限,实行弹性佣金制度;严禁保险公估人擅自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实行佣金披露制度,使佣金水平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健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组织,完全***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公立”之地位,但这种良好的职业素质单凭其自律实现显然易导致道德危险。外则保险公估人是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等工作的专家,保险双方在这方面的知识却有所欠缺。这也有导致保险公估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与一方当事人勾结欺诈另一方的可能。所以在加强有关***府机构宏观上对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赋予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对公估人监督的权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对公估人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应作详细具体规定。应包括:保险公估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活动中,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以备监督;保险公估公司应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保险公估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设置业务员登记薄,以供查阅;业务员登记薄应载明业务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获取年月及编号、奖罚记录及原因、专于险种等条款。

六、 建立保险公估人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

保险公估人的身份不同于保户,也不同保险公司,他们是相当***的群体。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完善高效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必须以健全的法律和科学管理指导,以行业自律为依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保险公估人协会在对公估人监管方面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是对国家机构监管的有效补充。如在保险公估业发达的英国,在1941年就成立火险公估协会,并于1961年升格为特许公估师学会,主要工作是培训会员和发展保险公估人的职业水平,并有权对违反公估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的会员,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起步较晚,至今仍没有保险公估人协会,在法律上亦无相关规定。从今后的发展角度看,我国保险公估人行业自律可以选择两种模式:(1)成立保险公估人协会,由它负责保险公估人的自律管理,其优点是了解行业特点,管理具有相当的针对性。缺点是容易从行业利益出发,忽视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的利益。(2)将现有的保险同业公会升格为保险联合会。联合会下设保险公司协会、保险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精算师协会等。各协会在保持相对***的基础上,自愿接受保险联合会的统一管理。相比之下,第二种模式比较合适。因为它既保持了第一种模式的优点,有效克服其缺点,又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保险公估人协会对保险公估人的管理宗旨是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维持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利益。管理的内容应包括:(1)制定章程,并根据章程对会员违章行为进行监督。(2)制定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敦促会员共同遵守。(3)协调保险公估人之间的关系,化解因业务竞争而出现的争议,减少行业内部的消耗和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4)接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的投诉,并代表该投诉人对保险估人侵权行为进行调查、调解、仲裁等。(5)为保险公估人提高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以及为和保险公估人联谊、交流提供机会。(6)对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等级评定,为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依据。(7)积极组织国内保险公估人与国外同行交流。

七、 制定外国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以下,随着我国商业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保险业的交流日渐增多,已有外国保险公估人涉足我国保险市场。而一旦我国加入WTO,更多的外国保险公估人将长驱直入中国市场。未雨绸缪,我国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定。鉴于外国保险公估人与国内保险公估人在性质上有诸多相似之处,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可将有关外国保险公估人的内容规定合并制定在有关国内保险公估人的法律之中,而其主要内容包括:1、外国保险公估人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1)该国与我国签订互惠协议;或者在实践中按互惠方式往来的。(2)外国保险公估人在我国设立分公司的经营业务性质应与其在本国经营业务相同。(3)在其本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满一定年限以上。(4)所在国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5)分公司所雇佣的业务人员应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外国保险公估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1)外国保险公估人要向保监会地方一级代表处申请,由该处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保监会备案。(2)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和证明):在本国经营同类业务满规定年限的书面证明、国籍证书、资格证件、本公司营业执照的影印本、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证明、本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执行业务重要职员的简历。(3)申请人应向我国有关部门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参考文献:

[1][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资格[N].中国保险报。199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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