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公告模板

停牌公告例1

公司2017年1-12月新签合同额为852.4亿元,同比增长25.7%。截至2017年12月,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49.93亿元,较公司2016年营收415亿元,同比增长8.42%。

中国电建2017年新签合同额增长13%

2017年1月至12月,公司新签合同总额约为4067.91亿元,同比增长12.68%。

井神股份年报业绩预增653%到693%

公司预计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1.5亿元到1.59亿元,同比增加653%到693%。报告期内盐及盐化工市场保持回暖上升态势,公司主要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同比增幅较大。

中南建设停牌核实公告部分内容

公司对2018年1月11日的《关于公司投资的区块链项目相关进展的说明公告》部分内容需要进行核实和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12日开市起停牌,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刊登相关公告并复牌。

停牌公告例2

5月14日,公司停牌,众多持仓的公募基金大体有三种应对方案:一是计提两个跌停,二是计提一个跌停,三是什么都不做。此外,还有以某一价格比如60元计价的。

截至2013年一季度,中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基金持有上海家化1043.79万股,位列第六大股东。

5月14日,中银基金管理公司公告称,“经与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3 年5 月14 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上海家化股票的估值价按其停牌前价格下调20%计算(55.99 元)。在上海家化后续停牌期间发生重大事项时,本公司将会及时修订其估值价格。自上海家化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恢复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此举意味着上海家化仅仅停牌一日,但中银基金持有人却需要提前面对两个跌停的损失。

涉嫌侵害持有人利益

对于中银基金的行为,业内人士普遍表示不认可。“第一,上海家化只停牌了一天,基金公司即使对股票走向不乐观,但依然没有理由制定超出一天跌幅的价格,一天最多跌10%,你有什么理由给计提20%?二是在第二天复牌之后,股票有了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就是公允价格,此时为何不按公允价格计价,而是按照自己估值?估值和公允价格之间该如何取舍?三是众多公募几乎没有当天收盘前公告的,导致下单赎回的投资者没法撤单,想要赎回的人被关在里面,因为亏损已经发生了,而且是两个交易日的。这其中的价差谁来承担?在当天晚上公告,对于当天投资者是否不公平?晚于交易时间的公告是否能有效追诉公告之前的市场价格、基金及投资者行为?”对于基金公司的行为,瑞泰人寿投资经理、《股市动态分析》专栏作者李文杰表示质疑和不理解。

李文杰表示,此恶例一开,意味着基金可以没有顾及的以估值代替公允价格,当看空哪只股票时,先计提两个跌停,把所有人都关在里面,大家一起受损失。你当天赎回么,那好,我晚上发公告,让你也承担损失,这是典型的公募在自己的利益与投资者利益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偏向。

分析人士指出,基金公司为了规模可以不惜做很多事。对于复牌后可能产生的损失,基金公司往往采取下调估值的策略。然而,对于复牌后可能的涨停,基金公司却鲜有作为。因此,有投资者询问,“美的电器停牌那么久,你还说预计复牌后有7个涨停,那么我们不要等复牌了慢慢涨,我们先计提7个涨停板,然后让我先出来,好不好?”

基金公司一定不会这样做,因为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持有人赚钱与否是次要的,关键是份额要存在,不然如何收取管理费?

因此,有网友调侃道,“哪天我也发个一百亿的基金,先把所有股票计提两个跌停,把你们都关在里面,陪着我慢慢熬……”

中银持续增长基金持有人可考虑基金管理人

停牌公告例3

近来,杭萧钢构的股价暴涨事件引起了市场的各方关注,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杭萧钢构是否及时、充分地披露了价格敏感性信息?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企业故意违反信息披露制度造成的,还是我国制度本身的缺陷导致企业的非故意行为?杭萧钢构事件究竟折射出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哪些弊端?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一、杭萧钢构事件回顾

2月12日-14日,股票连续三个涨停板。

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披露了公司将介入一个“国外大项目”的重大内幕消息。

2月15日,公告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2月15日-16日,股票连续两个涨停。

2月17日-25日,春节,股市休市。

2月26日,新年开市第一天,涨停。

2月27日,沪深股市暴跌,杭萧钢构凑巧“因有重大事项披露”停牌。

2月27日-3月12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

3月13日,公告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总价计人民币248.26亿元,施工合同总价计人民币95.75亿元。

3月15日,公司公告称:目前,合同前期设计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如对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存在不持续执行的可能。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近期内没有形成收益。项目的进度和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影响还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才能逐步体现。

3月13日-16日,股票连续四个涨停

3月19日-30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全天停牌,证监会展开调查

4月2日,复牌,涨停,证监会未公布调查结果。公司澄清公告,就新华社以通稿形式的《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提前泄漏》澄清公告。同时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展公告。

4月3日,涨停。

4月4日,开盘交易一分钟后紧急停牌,公司公告称,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纵观整个事件过程,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1、公司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就已经泄漏消息,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签订合同的信息,为什么等到股价上涨三个涨停板才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司停牌期间,证监会就已宣布对事件展开调查,公司为何在此期间还敢继续遮遮掩掩,其连出利好意***何在?

3、3月19日至30日,杭萧钢构停牌,证监会展开调查,但是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证监会却允许杭萧钢构于4月2日复牌,加之公司又适时了澄清公告,很容易被市场解读为一个利好消息,从而导致违规资金出逃,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无辜接盘。在事情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证监会为什么要让杭萧钢构复牌呢?

杭萧钢构在媒体和投资者的质疑声多次停牌又复牌,连拉12个涨停板,这样的事件反映的并不仅仅是杭萧钢构本身的问题,它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上的弊端。

二、我国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

价格敏感性信息是指将有可能或很可能导致公司证券价格发生实质性波动的信息。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它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补充,以利更有效地实现信息披露,同时,要判定股价敏感资料,必然会涉及判断,这需要有一个指南来引导市场判断,因而,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通常包括制度基础与信息披露指南两部分。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作用: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边界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过股价的实质性波动,一方面检验披露项目的广度边界,一些没有被具体要求法描述的具体项目可能也能引起股价波动;另一方面,检验已披露内容的深度,进而通过事后的监管行动来增加信息披露的广度与深度,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边界。

2、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国外信息披露监管经验表明,如果信息披露仅仅被看成是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将变得非常困难。应该让市场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将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资本成本,对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是一个双赢的市场策略。

3、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所一线监管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交易所将持续关注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发现价格与交易量出现异常变化,而公司已公布的信息不能做合理解释,交易所将与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公司公告信息。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会立即披露新信息,如果立即披露信息有困难,在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由于价格敏感信息披露具有上述作用,价格敏感性披露制度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比如英国、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地区均建立了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证券法和上市规则中均有价格敏感性规则,比如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以说明事件的实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开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中采用了价格敏感性规则,但是交易所没有制定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类似指南的披露内容散见于相关规定中,如《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中规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上述内容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指南中均有规定。

三、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中采用了价格敏感性规则,

以上文字出自论文写作网

这些规则在《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均有体现。但是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

1、缺乏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引。哪些信息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必然涉及到判断,因此需要有一个指引帮助企业判断和披露股价敏感信息。目前,实施敏感性披露制度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地区具有指南来帮助做好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一个指引,尽管我国在相关规定中也涉及到了指南中的内容,但是由于比较分散,而且不全面,因此并不能替代指南。由于对规则理解的偏差或者蓄意歪曲规则的正确含义,实践操作中很容易出现价格敏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再看一下杭萧钢构,2月12日,公司高层泄漏了股价敏感信息,但是公司并没有及时披露信息,而是等到股价连拉三个涨停板后,才根据上市交易规定,公告。而英国的股价敏感信息披露指南规定:假如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发行人必须实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有关资料。根据英国的指南,杭萧钢构应该在2月12日就公布信息,而不是在两天以后。从杭萧钢构事件看,没有具体指引的价格敏感性制度其实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缺乏后续监督措施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一线监管者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强制停牌制度倒逼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在我国,也制定了停牌制度,如出现了股价异常波动,交易所一般要求企业公告,至于公告是否真实、充分,监管人员不做深究,事后也没有验证与处罚机制。杭萧钢构在股价连续上涨3个交易日后公告,公告以后即刻复牌,交易所并没有对公告内容进行验证,其股价在利好公告下又连涨数日,直到市场质疑声一片时监管部门才展开调查,但是奇怪的是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又允许其复牌。从该事件看,监管部门的停牌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为停牌而停牌,没有起到对上市公司的警示作用,杭萧钢构在证监会调查期间连发利好信息,说明停牌制度并没有给杭萧钢构以警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给投资者一种错觉:杭萧钢构的利好消息是真实的。

四、改进建议

1、尽快建立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

由于没有具体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我国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可操作性,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没有能完全发挥出这种制度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并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以帮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完善停牌制度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所一线监管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而停牌制度是交易者实施一线监管的主要手段。因此,一个有效的停牌制度将使监管者的一线监管更加有效率,从而保障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顺利执行。

我国目前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股票上市规则只是规定公司针对造成停牌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之后就复牌,至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充分等监管者并没有去验证、复核,而是被动地等流言充斥整个市场的时候,才去调查,这时候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严重受到损害。监管者为了停牌而停牌,在公司停牌期间,没有作为,披露什么样的信息企业说了算,监管者要做的事就是披露信息以后复牌,这样的停牌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要改革这种停牌制度,让监管者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公司公告内容保留合理怀疑,通过谈话、关注等措施,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说真话的环境,在信息未充分披露之前,公司将一直处于停牌状态,而不能象杭萧钢构那样,事情尚未调查清楚就复牌,使市场更加混乱。

参考文献:

[1]赵德武等.资本市场与公司财务有关问题德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向民,谭永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研究—时间性、信息含量与市场反应[Z].深交所研究报告60号.

停牌公告例4

近来,杭萧钢构的股价暴涨事件引起了市场的各方关注,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杭萧钢构是否及时、充分地披露了价格敏感性信息?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企业故意违反信息披露制度造成的,还是我国制度本身的缺陷导致企业的非故意行为?杭萧钢构事件究竟折射出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哪些弊端?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一、杭萧钢构事件回顾

2月12日-14日,股票连续三个涨停板。

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披露了公司将介入一个“国外大项目”的重大内幕消息。

2月15日,公告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2月15日-16日,股票连续两个涨停。

2月17日-25日,春节,股市休市。

2月26日,新年开市第一天,涨停。

2月27日,沪深股市暴跌,杭萧钢构凑巧“因有重大事项披露”停牌。

2月27日-3月12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

3月13日,公告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总价计人民币248.26亿元,施工合同总价计人民币95.75亿元。

3月15日,公司公告称:目前,合同前期设计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如对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存在不持续执行的可能。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近期内没有形成收益。项目的进度和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影响还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才能逐步体现。

3月13日-16日,股票连续四个涨停

3月19日-30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全天停牌,证监会展开调查

4月2日,复牌,涨停,证监会未公布调查结果。公司澄清公告,就新华社以通稿形式的《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提前泄漏》澄清公告。同时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展公告。

4月3日,涨停。

4月4日,开盘交易一分钟后紧急停牌,公司公告称,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纵观整个事件过程,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1、公司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就已经泄漏消息,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签订合同的信息,为什么等到股价上涨三个涨停板才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司停牌期间,证监会就已宣布对事件展开调查,公司为何在此期间还敢继续遮遮掩掩,其连出利好意***何在?

3、3月19日至30日,杭萧钢构停牌,证监会展开调查,但是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证监会却允许杭萧钢构于4月2日复牌,加之公司又适时了澄清公告,很容易被市场解读为一个利好消息,从而导致违规资金出逃,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无辜接盘。在事情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证监会为什么要让杭萧钢构复牌呢?

杭萧钢构在媒体和投资者的质疑声多次停牌又复牌,连拉12个涨停板,这样的事件反映的并不仅仅是杭萧钢构本身的问题,它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上的弊端。

二、我国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

价格敏感性信息是指将有可能或很可能导致公司证券价格发生实质性波动的信息。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它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补充,以利更有效地实现信息披露,同时,要判定股价敏感资料,必然会涉及判断,这需要有一个指南来引导市场判断,因而,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通常包括制度基础与信息披露指南两部分。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作用: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边界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过股价的实质性波动,一方面检验披露项目的广度边界,一些没有被具体要求法描述的具体项目可能也能引起股价波动;另一方面,检验已披露内容的深度,进而通过事后的监管行动来增加信息披露的广度与深度,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边界。2、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国外信息披露监管经验表明,如果信息披露仅仅被看成是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将变得非常困难。应该让市场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将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资本成本,对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是一个双赢的市场策略。

3、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所一线监管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交易所将持续关注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发现价格与交易量出现异常变化,而公司已公布的信息不能做合理解释,交易所将与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公司公告信息。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会立即披露新信息,如果立即披露信息有困难,在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由于价格敏感信息披露具有上述作用,价格敏感性披露制度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比如英国、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地区均建立了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证券法和上市规则中均有价格敏感性规则,比如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以说明事件的实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开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中采用了价格敏感性规则,但是交易所没有制定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类似指南的披露内容散见于相关规定中,如《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中规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上述内容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指南中均有规定。

三、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中采用了价格敏感性规则,这些规则在《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均有体现。但是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

1、缺乏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引。哪些信息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必然涉及到判断,因此需要有一个指引帮助企业判断和披露股价敏感信息。目前,实施敏感性披露制度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地区具有指南来帮助做好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一个指引,尽管我国在相关规定中也涉及到了指南中的内容,但是由于比较分散,而且不全面,因此并不能替代指南。由于对规则理解的偏差或者蓄意歪曲规则的正确含义,实践操作中很容易出现价格敏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再看一下杭萧钢构,2月12日,公司高层泄漏了股价敏感信息,但是公司并没有及时披露信息,而是等到股价连拉三个涨停板后,才根据上市交易规定,公告。而英国的股价敏感信息披露指南规定:假如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发行人必须实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有关资料。根据英国的指南,杭萧钢构应该在2月12日就公布信息,而不是在两天以后。从杭萧钢构事件看,没有具体指引的价格敏感性制度其实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缺乏后续监督措施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一线监管者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强制停牌制度倒逼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在我国,也制定了停牌制度,如出现了股价异常波动,交易所一般要求企业公告,至于公告是否真实、充分,监管人员不做深究,事后也没有验证与处罚机制。杭萧钢构在股价连续上涨3个交易日后公告,公告以后即刻复牌,交易所并没有对公告内容进行验证,其股价在利好公告下又连涨数日,直到市场质疑声一片时监管部门才展开调查,但是奇怪的是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又允许其复牌。从该事件看,监管部门的停牌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为停牌而停牌,没有起到对上市公司的警示作用,杭萧钢构在证监会调查期间连发利好信息,说明停牌制度并没有给杭萧钢构以警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给投资者一种错觉:杭萧钢构的利好消息是真实的。

四、改进建议

1、尽快建立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

由于没有具体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我国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可操作性,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没有能完全发挥出这种制度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并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以帮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完善停牌制度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所一线监管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而停牌制度是交易者实施一线监管的主要手段。因此,一个有效的停牌制度将使监管者的一线监管更加有效率,从而保障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顺利执行。

我国目前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股票上市规则只是规定公司针对造成停牌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之后就复牌,至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充分等监管者并没有去验证、复核,而是被动地等流言充斥整个市场的时候,才去调查,这时候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严重受到损害。监管者为了停牌而停牌,在公司停牌期间,没有作为,披露什么样的信息企业说了算,监管者要做的事就是披露信息以后复牌,这样的停牌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要改革这种停牌制度,让监管者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公司公告内容保留合理怀疑,通过谈话、关注等措施,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说真话的环境,在信息未充分披露之前,公司将一直处于停牌状态,而不能象杭萧钢构那样,事情尚未调查清楚就复牌,使市场更加混乱。

参考文献:

[1]赵德武等.资本市场与公司财务有关问题德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向民,谭永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研究—时间性、信息含量与市场反应[Z].深交所研究报告60号.

停牌公告例5

一、引言

停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投资者在重要信息到达时,能有足够的时间对资产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以此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从而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黄本尧[1])。

停牌制度分别由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章节规定。根据停牌的具体原因,我国股票市场的停牌可分为例行停牌和警示性停牌。其中,例行停牌是指上市公司处于常态,但是触发了上市规则而必须进行停牌。例如,发行人公布定期报告、召开年度及临时股东大会、公布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等。警示性停牌是指因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或其股票交易发生异常而进行的停牌,根据信息的类型和警示性停牌制度设计的初衷,我们把警示性停牌细分为异常波动停牌和重大事项停牌,重大事项停牌主要包括:新闻媒体中出现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交易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因违规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特别处理及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公布重大决议、资产重组、退市警告、澄清媒体公告、盘中临时停牌、证监会审批增发或配股及监管方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停牌等等;由于我国中小投资者偏多,资本市场“羊群效应”显著,异常波动停牌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抑制过度炒作、警示投资者非理易行为,如短线资金的大幅炒作、公司有重组等题材的炒作等等,使公司股票的收益率或者成交量累积到达交易所设定的阈值{1}。

目前,国外学者对停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停牌的作用及实施效果上,得到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一些学者认为停牌可以提高价格的发现效率。Greenwald(1991)[3]、Kodres(1994)[4]等人的理论研究发现停牌可以使投资者在交易前获得更多信息,使其能做出更有利的决策,有助于促进新的均衡价格形成。Chen(2003)[5]和Madura(2006)[6]分别对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实证研究表明,停牌可以提高股票的价格发现效率。同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停牌会降低股票的价格发现效率。Grossman(1990)[7]、Subramanyam(1994)[8]、Lee(1994)[9]、Corwin(2000)[10]、Kryzanowski(2001)[11]、Christie(2002)[12]等人则认为停牌损害了信息的连续释放,并在复牌时会产出剧烈的价格波动,停牌前后的逆向选择成本明显高于非停牌的情形。

关于中国股票市场停牌制度的设计初衷,黄本尧等(2003)[1]在深交所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停牌制度的目的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高效运行。胡文伟等(2007)[13]也在上交所联合报告指出,停牌制度重在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关于针对中国股票市场停牌制度的实证研究,王铁峰等(2005)[14]最早采用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13日期间的异常波动停牌的样本,从价格波动性、交易流动性、定价有效性、停牌助涨性和停牌助跌性五个方面探讨了异常波动类停牌的有效性,结果发现停牌在减少市场波动和减少市场非理性投资方面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且在连续触及跌停板而导致的停牌中有显著助跌作用。陈收等(2008)[15]则实证分析了个股异常波动停牌与整体市场活跃度的相关性,明确指出牛市下个股的异常波动与市场的活跃度有相关性而熊市下该相关性不明显。廖静池等(2009)[2]使用深圳A股市场2006年的停牌和复牌后的高频交易数据对中国股票市场停牌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中国目前停牌制度是缺乏效率的,特别是大量例行停牌并没有达到监管层提高市场效率的目标,因此建议取消例行停牌。关于停牌后复牌价格的机制设计,廖静池等(2010)[16]的研究也表明,相对于封闭式集合竞价,采用开放式集合竞价复牌的价格发现效率较高{2}。总体而言,作为典型的新兴市场,中国股票市场的停牌制度与境外市场的停牌制度有较大区别{3},国内深交所和上交所研究报告仅比较了境内外停牌制度的差异,而部分实证文献对于警示性停牌的细分类别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停复牌制度在08版上市规则中有较大的改革,而先前的文献都是2006年或之前的样本。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从停牌前后股票的换手率入手,实证检验了深交所A股市场警示性停牌对股票交易活跃度的影响。

本文结构: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研究方法,第三部分是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论。

二、研究方法

本章中我们采用事件研究法从停牌前后股票换手率入手,实证检验了深交所A股市场警示性停牌对股票交易活跃度的影响。

(一)平均异常换手率

停牌对股票活跃度的影响我们用异常换手率(Abnormal Turnover Rate)来衡量。在估计窗内,用市场模型对股票日换手率和市场换手率进行回归;在事件窗内,我们用估计窗得出的相应参数计算出股票的期望换手率,而异常换手率即为事件窗内实际换手率减去期望换手率。在时间轴上,我们把t=0定义为复牌日{4};复牌日前后5天定义为事件窗,即[-5,5];事件窗前60天为估计窗,即[-65,-6]。

表5描述了主板和中小板事件窗内重大事项停牌的平均异常换手率及其检验。对于重大事项停牌,主板和中小板停牌前1日的平均异常换手率分别为1.44、1.40,且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机构投资者或知情投资者利用“内幕交易”提前调整了投资策略,或者是“信息泄露”和停牌的不及时;主板在复牌日及后2日平均异常换手率分别为:2.31、1.80、1.36,中小板为2.25、2.39、1.65,主板和中小板的异常换手率在复牌日均有上升,是投资者评估停牌信息后做出的反应;同时中小板异常换手率在复牌后1日仍继续冲高,交易热情仍持续高涨,同时主板的平均异常换手率下降速度更快,说明相比中小板,主板能更快地消化重大信息;复牌后3日,平均异常换手率虽有下降,但仍显著,说明复牌后成交依然活跃及股价调整速度较慢。

四、结论

停牌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机制之一,其目的正是为了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确保证券市场的公正、高效和透明。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从股票停牌前后的换手率入手,实证检验了深交所A股市场警示性停牌对股票交易活跃度的影响。对于异常波动停牌,事件窗内中小板平均异常换手率均高于主板,说明中小板更易受到市场过度炒作;复牌后,主板的异常交易活跃度持续攀升,而中小板微有降低,说明中小板的异常波动停牌更能有效地冷却投资者的非理易热情;复牌后3天,异常换手率虽有较大的下降,但仍比未停牌股票大得多,这说明复牌后股价趋于合理的速度较慢。对于重大事项停牌,停牌前1日的平均异常换手率显著,说明停牌前“信息泄露”和停牌的不及时,也可能是知情投资者利用信息优势获得超额收益率,此举严重地违背了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小板异常换手率在复牌后1日仍继续冲高,交易热情仍持续高涨,同时主板的平均异常换手率下降速度更快,说明相比中小板,主板能更快地消化重大信息;复牌后3日,平均异常换手率虽有下降,但仍显著,说明复牌后股价调整速度较慢。事件窗内,中小板的平均换手率将近为主板的2倍,说明中小板由于盘子小、不确定性更高,对警示性信息的反应幅度更大。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警示性停牌是低效的。

根据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我们对停牌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议:

第一,重大事项停牌属于不可预期停牌,我们认为应逐步恢复停牌制度的弹性和发挥上市公司的主观能动性,建立上市公司申请、交易所审批的停牌制度,同时应加大自身的信息保密力度。

第二,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应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持续推进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三,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信息知情人利用其信息优势提前调整了对其有利的投资策略,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三原则,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建议缩短停牌的时长,建立强制复牌措施。

本文仅研究了深圳A股市场警示性停牌对换手率的影响,对于上交所是否可以得到一致结论,首日上市新股换手率达到一定阈值实施临时停牌是否合理等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1}异常波动停牌大致由以下5种情况触发:1、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20%);2、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3、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4、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5、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2}中国股票市场目前的复牌价格确定机制有两种形式:如果在交易日开盘即复牌,则采用开放式集合竞价;如果在交易日开盘后停牌1小时至10:30复牌,则采用封闭式集合竞价。

{3}为了保持交易的连续性,境外成熟市场的停牌制度通常只有警示性停牌,主要包括订单不平衡(Order Flow Imbalance)、即将到来的未决消息(News Pending)和消息(News Disseminating)等三种类型,大大少于中国股市警示性停牌的类型。

{4}如果停牌时长小于4小时,也就是停牌和复牌发生在同一天,如异常波动停牌、盘中临时停牌、澄清媒体公告等,停牌日即为第0天;如果停牌时长大于4小时(包括4小时),如股东大会停牌或重大事项停牌等,复牌日即为第0天。

{5}以美国停复牌制度为例,重大事项停牌在公告后即可复牌;对于在交易时段价格敏感信息,停牌一般不超过30分钟;报盘不均衡停牌也同样不超过30分钟;至于断路器,三级停盘(DJIA指数下降30%)最长也不超过1天。以加拿大停复牌制度为例,对于在交易时间价格敏感信息,公告后1小时内即可复牌;对于不遵守交易所规则的停牌,重新满易所规则即可复牌;报盘不均衡的停牌,在报盘重新达到均衡后即可复牌;至于断路器停盘,与美国基于DJIA的断路器一致。而对于英国、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境外成熟市场,刊登相关公告均可尽快复牌。

{6}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数量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统计年鉴2009。

{7}数据来源于IOSCO,Report on Trading Halts and Market Closures,Octobe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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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公告例6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为: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指在本所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在本所发售、上市及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条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本所发售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五条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帐户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也可以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帐户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第六条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上市

第七条开放式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放式基金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基金管理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十)中国结算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情况的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申请上市的开放式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条《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办理。

第十一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一)上市初费:3万元人民币;

(二)上市月费:5000元人民币;自上市当月开始计算,按年预缴。

第四章基金份额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第十二条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本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本所交易。

第十五条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交易,应当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手续,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第十六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在本所交易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上市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合法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第二十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或者半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者预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二十一条上市开放式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在证券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停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业务,必须预先向本所申请其同时停牌。

第二十二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可对其予以停牌:

(一)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动的,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者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对其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补充或者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三)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告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引起较***动的,本所可对其管理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五)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暂停上市: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二)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四)本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五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四)本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附则

停牌公告例7

短暂的停牌,例如一小时、一天,可能对投资影响不大,但是,长达数月甚至一年的停牌,对投资者投资的影响就显得格外重要。牛市的时候,停牌股复牌,只要有好消息传出,大多会出现上涨,让投资者可以小赚一下,但是,熊市的时候,不稳定的大盘指数,使得停牌股复牌之后大多连续跌停,让投资者哭笑不得。停牌的桩桩血案,更是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熊市停牌之痛

有着10年炒股经验的刘阿姨对记者说,她买的宏达股份(600331)复牌之后连续跌停,对此,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一点办法也没有,投资该股的钱已经缩水了好几圈。

对此问题,中信建投策略分析师陈祥生在接受《小康・财智》记者采访时说:“股票停牌一般是因为有重要公告宣布,所以停止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例如:大股东变更,资产并购,重大事件,等等。大盘指数、行业景气程度等因素与停牌股复牌之后的走势息息相关,想要稳健投资,投资者应该针对不同的个股进行具体分析。”

以盐湖钾肥为例。据记者了解,2008年6月25日,盐湖集团(000578)和盐湖钾肥(000792)同时公告称:“因启动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工作,公司董事会申请公司股票自2008年6月26日起停牌。”

盐湖钾肥一直是基金眼中的宠儿,从2008年中报来看,盐湖钾肥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大都为基金投资者,基金共持有该股11210万股,占流通盘的28.69%。盐湖钾肥的突然停牌,让基民和股民都深感困惑。

盐湖钾肥从6月26日停牌开始,一直到2008年12月26日才复牌,历时达六个月之久。停牌时,盐湖钾肥的收盘价为88.12元,复牌时其开盘价只剩78.23元,减少了11%,让基民和股民更为愤懑的是该股复牌之后竟上演了七个跌停,至2009年1月7日,其收盘价只有41.58元了。

假设某投资者持有该股1000股,从停牌时起算,至2009年1月7日,该投资者的损失为46540元,如此停牌,怎能不让投资者心痛。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地处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是中国现有最大的钾肥生产基地,该公司主导品“盐桥”牌钾肥是中国国内重要的支农产品,在化肥行业中,排名全国第一位,占中国钾肥生产量和国产钾肥销售额的96%,公司于1997年9月4日上市,当时的发行价格为4.35元。

2008年该公司与盐湖集团合并事宜导致盐湖钾肥(000792)停牌长达半年,基民和股民无不怨声载道。对于复牌后该股持续跌停的表现,更是让曾经香饽饽的它成为众矢之的。

有分析师认为,盐湖钾肥相较其他停牌股而言,抗跌性还算比较好,基民和股民的损失相对较小,像刘阿姨投资的宏达股份损失就相对较大。刘阿姨告诉记者,停牌时宏达股份的股价是80.2元,从2007年9月27日该股开始停牌,停牌时间长达7个月,她说:“我所有的资金都投资在这只股票上,复牌时我已经损失超过5万元,谁知宏达又上演了6个跌停,真是让人欲哭无泪。”目前,该股的股价已经跌破7元。

当然,盐湖钾肥、宏达股份只是众多停牌股中的两只,除了盐湖钾肥、宏达股份,川投能源(600674)、豫园商城(600655)、天一科技(000908)等股票都曾深陷“停牌门”。陈祥生分析说:“股票一旦停牌,投资者就不能进行任何交易,虽然不能交易,并不是说该只股票的股价就不会发生变化,若在牛市,大盘的指数涨,复牌之后股票的价格可能会有惊喜,但在熊市,大盘的指数跌,尤其是从2007年到如今,大盘的指数跌幅近70%,所以,复牌之后股价走低比较常见。”

和之前的跌跌不休相比,如今的“停停不休”显得更为恼人。大盘上的停止交易无时无刻不牵动着投资者的心。

犹豫的停牌股

中信建投策略分析师陈祥生告诉《小康・财智》记者:“其实,停牌股并不是真的可怕,曾经,停牌股一度还是股市里的香饽饽。只是影响股票停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正面消息会助长股票价格上涨,负面消息会打击股票价格。”但是,熊市不言底,大盘的拖累,使得个股也很难有所表现。

在记者采访的投资者中,有30%的投资者对记者说,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不愿意买到停牌的股票,尤其是停牌时间长的股票。理由是,作为散户的他们,资金有限,不愿意等待较长的时间,错过资金被困期间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一位投资者王先生对《小康・财智》记者说“即使有好消息的停牌股,也不敢买,因为豫园商城,曾经都是基金的重仓股,现在却也是跌势占了上风。”

看来,停牌股在牛年的命运仿佛并不乐观。曾经的宏达股份、天一科技等,基金在复牌大跌的过程中基本上都选择“走为上策”,进一步加剧了跌势。2009年1月7日,联想集团暂停买卖,8日复牌后股价劲挫,以全日最低价1.91元收市,跌0.67元,跌幅高达26%,为9年来最大单日跌幅,总成交额达6.13亿元。联想集团复牌之后的急挫,仿佛又印证了熊市停牌股复牌下跌的可怕命运。

事实上,停牌股真的犹如洪水猛兽般让投资者惧怕吗?回顾2009年停牌的股票,ST化建(600248)1月12日停牌一天,停牌时价格为5.51元,复牌时的开盘价仍然保持了5.51元;宝光股份(600379)1月16日开始停牌,1月15日收盘价5.29元,1月23日开盘价5.82元,出现小幅上涨;ST三安(600703),1月22日停牌一天,1月21日收盘价12.54元,1月23日开盘价13.00元,也是出现小幅上涨。

对停牌股复牌之后的区别表现,陈祥生认为是正常的,他说:“不同的表现主要在于停牌事宜的不同。”一般而言,股改的停牌时间会较长,简单的公告时间较短。至于停牌之后股票的涨跌,陈祥生称:“行业景气程度、公司经营情况、大盘走势等都会带动股价的波动。”

相关专家称,2009年的股市在下半年会有“牛市”特征,出现上涨行情,上涨行情下的停牌股,受大盘的影响就会显弱。股票的表现将更多地取决于股票本身,但是,投资者的信心在股票涨跌的环节上也不能忽视,放弃停牌股只会加剧停牌股的跌势。因此,停牌股能不能走出好的曲线,目前来看,还是未知数。

理性看待停牌股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凡是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公告时,都必须停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形也是必须停牌的,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公司因财***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时;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时,等等。

陈祥生告诫广大投资者,股市投资要理性,并不是说熊市下停牌股就不好,任何股票都存在停牌的可能性,投资者选股重要的不是停牌不停牌的区分,而是股票本身好坏的区分。

至于投资者买到的“冬眠股”,也就是我们说的长期停牌股,投资者不要泄气,如果停牌是正面消息,即使复牌后的表现很令人失望,也应该坚守信念,坚持持有。就像盐湖钾肥,虽然带来了众多惨案,但是经过多家证券公司测评,它被列为2009年最有投资潜力的股票之一。

停牌公告例8

2、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

停牌公告例9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作用: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边界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过股价的实质性波动,一方面检验披露项目的广度边界,一些没有被具体要求法描述的具体项目可能也能引起股价波动;另一方面,检验已披露内容的深度,进而通过事后的监管行动来增加信息披露的广度与深度,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边界。

2、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国外信息披露监管经验表明,如果信息披露仅仅被看成是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将变得非常困难。应该让市场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将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资本成本,对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是一个双赢的市场策略。

3、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所一线监管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交易所将持续关注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发现价格与交易量出现异常变化,而公司已公布的信息不能做合理解释,交易所将与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公司公告信息。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会立即披露新信息,如果立即披露信息有困难,在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由于价格敏感信息披露具有上述作用,价格敏感性披露制度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比如英国、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地区均建立了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证券法和上市规则中均有价格敏感性规则,比如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以说明事件的实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开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中采用了价格敏感性规则,但是交易所没有制定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类似指南的披露内容散见于相关规定中,如《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中规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上述内容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指南中均有规定。

二、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中采用了价格敏感性规则,这些规则在《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均有体现。但是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

1、缺乏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引。哪些信息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必然涉及到判断,因此需要有一个指引帮助企业判断和披露股价敏感信息。目前,实施敏感性披露制度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地区具有指南来帮助做好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一个指引,尽管我国在相关规定中也涉及到了指南中的内容,但是由于比较分散,而且不全面,因此并不能替代指南。由于对规则理解的偏差或者蓄意歪曲规则的正确含义,实践操作中很容易出现价格敏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再看一下杭萧钢构,2月12日,公司高层泄漏了股价敏感信息,但是公司并没有及时披露信息,而是等到股价连拉三个涨停板后,才根据上市交易规定,公告。而英国的股价敏感信息披露指南规定:假如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发行人必须实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有关资料。根据英国的指南,杭萧钢构应该在2月12日就公布信息,而不是在两天以后。从杭萧钢构事件看,没有具体指引的价格敏感性制度其实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缺乏后续监督措施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一线监管者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强制停牌制度倒逼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在我国,也制定了停牌制度,如出现了股价异常波动,交易所一般要求企业公告,至于公告是否真实、充分,监管人员不做深究,事后也没有验证与处罚机制。杭萧钢构在股价连续上涨3个交易日后公告,公告以后即刻复牌,交易所并没有对公告内容进行验证,其股价在利好公告下又连涨数日,直到市场质疑声一片时监管部门才展开调查,但是奇怪的是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又允许其复牌。从该事件看,监管部门的停牌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为停牌而停牌,没有起到对上市公司的警示作用,杭萧钢构在证监会调查期间连发利好信息,说明停牌制度并没有给杭萧钢构以警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给投资者一种错觉:杭萧钢构的利好消息是真实的。

三、改进建议

1、尽快建立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

由于没有具体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我国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可操作性,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没有能完全发挥出这种制度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并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以帮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完善停牌制度

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所一线监管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而停牌制度是交易者实施一线监管的主要手段。因此,一个有效的停牌制度将使监管者的一线监管更加有效率,从而保障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顺利执行。

我国目前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股票上市规则只是规定公司针对造成停牌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之后就复牌,至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充分等监管者并没有去验证、复核,而是被动地等流言充斥整个市场的时候,才去调查,这时候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严重受到损害。监管者为了停牌而停牌,在公司停牌期间,没有作为,披露什么样的信息企业说了算,监管者要做的事就是披露信息以后复牌,这样的停牌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要改革这种停牌制度,让监管者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公司公告内容保留合理怀疑,通过谈话、关注等措施,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说真话的环境,在信息未充分披露之前,公司将一直处于停牌状态,而不能象杭萧钢构那样,事情尚未调查清楚就复牌,使市场更加混乱。

关键词: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

摘要:近来,杭萧钢构的股价暴涨事件引起了市场各方的关注,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杭萧钢构是否及时、充分地披露了价格敏感性信息?本文全面分析了杭萧钢构事件的整个信息披露过程,分析结果表明:杭萧钢构事件反映的并不仅仅是公司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上的弊端。文章以此事件为例,剖析了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近来,杭萧钢构的股价暴涨事件引起了市场的各方关注,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杭萧钢构是否及时、充分地披露了价格敏感性信息?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企业故意违反信息披露制度造成的,还是我国制度本身的缺陷导致企业的非故意行为?杭萧钢构事件究竟折射出我国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哪些弊端?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德武等.资本市场与公司财务有关问题德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向民,谭永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研究—时间性、信息含量与市场反应[Z].深交所研究报告60号.

停牌公告例10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广告牌匾。依据《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彻底拆除城市中心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滨海大道、龙源大道的高架广告。2拆除、整治不规范的建筑物立面和层顶广告;拆除墙体大型广告、高层建筑物屋顶广告、占用绿地广告和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广告;拆除超高超大、七层及以上建筑物实体广告;规范内嵌式橱窗广告。控制设置高度,做到工程峻工即拆除。拆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期结束后的无主广告。5实施第二期标准路名牌建设。城市区标准路名牌达到全覆盖,同时拆除现有带商业广告的路名牌。

2门牌字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1城区主次干道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对高低不齐、长短不一、一店多牌的限期整改或拆除。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全部拆除。3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按要求整改或拆除。

3临时性户外广告。1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设置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2彻底清除临街橱窗、玻璃、门楣、墙面乱贴乱画和乱挂招牌。3彻底清除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各类棚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二)清理占道经营。清理取缔有碍市容、影响交通、占用人行道(盲道)棚亭、摊点、私搭乱建、出店经营、店外摆放、游商游贩;坚决取缔影响市容、交通、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污水乱排,影响市容的严格查处。

(三)整顿停车秩序。对城市区主次干道所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所(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一停车朝向,规范停车管理,对占压盲道和人行道的停车行为进行清理取缔。

(四)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按照《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色调与周边景观相谐调。公交候车亭、路灯杆、电话亭、地名指示牌、护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要定期进行维修、清洗、粉刷、油饰、更新。

(五)整治环境卫生。强化环境卫生管理。重点加大对场馆、迎宾线、各主次干道、窗口繁华地段的保洁力度;沿街单位、门店要自觉加强门前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确保门前环境整洁;狠抓遗撒源头,根治马路遗撒;加强对公厕、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管理,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人民***府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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