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申请书第1篇
今年,我们伟大的中国***已成立了__周年,我的入***申请预备见习也期满一年(从XX年x月到XX年x月),一年来,我在这个团结求实,温暖友爱的集体里,亲身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团结奋斗的快乐,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认真按照一名真正的***员的标准去做,加强***治学习,强化思想教育,增加业务知识。在见习期满之际,我郑重向局领导提出转正申请。为了便于局领导对我自己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的实际工作情况向组织作以汇报:
一、***治思想方面:
首先,我主动加强***治学习,除了经常看电视、看报纸、关心时事***治外,我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解***的光荣历史,并积极要求加入***组织,在思想上和***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其次,我还认真学习了国家公务员条例,认真与自己平时行为进行对照,改正不良习惯,继续发扬优秀传统。另外,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对于我局组织的活动,能够积极参加与配合,在生活上乐于助人,关心集体荣誉。通过以上努力,我感到自己的***治素质有了长足进步,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进一步提高。
二、业务知识和作风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者,一名具体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知识和作风纪律是直接关系到工作的成败,在见习期内,我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学习***的廉***准则,以一名真正的***员的标准要求自已,去年我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总量控制、节能减排、环境统计等工作,在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局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同时,怀着一颗“为民服务”的心努力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服务。
三、学习生活方面:
通过近一年的体验以及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我的学习和生活方稳定发展,减轻了不少的工作负担,争取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更加努力的优秀成绩来回报,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
四、缺点和不足:
一年来,自己在各级领导和老同志的帮助下,取得一定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治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的较差;
2、对系统的工作要求和规定能认真执行,但积极性不够;
3、自己的整体素质和业务学习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老同志们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上有更大的进步。
以上是自己工作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者,我渴望按期转正,请局领导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环保局申请书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复议法》、《环境行***复议与行***应诉办法》、《国家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复议文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办理行***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在处理行***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行***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行***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
决定书类包括行***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复议中止通知书、行***复议终止通知书。
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第五条决定书种类
(一)行***复议决定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总局作出行***复议决定。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通知书种类
(一)提出答复通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环境行***复议与行***应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三)行***复议告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行***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的行***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复议机关提出。
(四)责令受理通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复议申请的,责令其受理。
(五)责令履行通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第三人参加行***复议告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同申请行***复议的具体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复议,听取其意见。
(七)停止执行通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行为。
(八)决定延期通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复议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复议期限。
(九)行***复议中止通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有权处理的行***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行为的审查。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行为的审查。
(十)行***复议终止通知书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复议申请的,行***复议终止。
第七条函件类种类
(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机关依法处理。
(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
根据《行***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又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行***复议文书的拟稿、会签、签发和用印
第八条办公厅归口管理行***复议文书处理工作。
第九条办公厅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复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等答辩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策法规司办理。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由***策法规司负责制作行***复议申请笔录,并送办公厅办理收文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中提出不服具体行***行为且属于行***复议受理范围的,由办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复议,并告知其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复议机关。
第十条***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复议申请,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会签有关业务司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对符合《行***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的行***复议申请,起草《行***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总局行***复议办公室印章。
对材料不齐的行***复议申请,起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行***复议办公室印章。
对符合《行***复议法》规定、属于行***复议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行***复议申请,起草《提出答复通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总局行***复议办公室印章。
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复议的,起草《第三人参加行***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一条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处理的,***策法规司提出是否撤销、废止、修订的建议,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无权处理的,***策法规司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二条行***复议案件审理完毕,***策法规司负责起草《行***复议决定书》,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三条《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复议终止通知书》由***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四章行***复议文书送达
第十四条***策法规司负责行***复议文书的送达。
第十五条行***复议文书的送达,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
第十六条送达行***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执。
第五章行***复议文书归档
第十七条行***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复议案件结案后将完整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行***复议文书材料以案件为归档形式,作为专项档案归档。
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年度开始收集、整理,办结年度归档。
第十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需归档:
(一)询问复议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
(二)复议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人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谈话记录,以及答复其到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信件或记录;
(三)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复议案卷归档文书材料,按下列顺(程)序归档:
(一)文件目录;
(二)原具体行***行为决定书;
(三)复议申请书;
(四)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八)第三人参加行***复议告知书;
(九)行***复议第三人答复书;
(十)行***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十一)调查询问笔录;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十三)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四)有关案件审理的记录,如会议纪要、签报等;
(十五)行***复议决定书;
(十六)送达回执;
(十七)证物袋;
(十八)封底。
第二十一条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文件目录外,应逐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环保局申请书第3篇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机关对行***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机关在作出行***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19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复议。
此致
环保局申请书第4篇
1991年颁布的《资源管理法》是新西兰在环境保护领域最主要的法律,它是一部将自然资源与环境管理融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地位相当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资源管理法》的整体框架下,环境法院作为一个专业性的法院,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在新西兰,环境法院的权限相当于地区法院,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处理上诉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市***局〔7〕(council)的决定提起上诉,该类上诉案件一般都由环境法院审理。有两类人有权对市***局的决定提起上诉,一类是申请人(applicant),一类是提交人(submitter),即那些曾向市***局提交过书面意见书的人。如果申请人和提交人认为市***局的决定是错误的,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他们都有权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例如,如果市***局决定批准一个大型药厂的资源许可申请(resourceconsentapplication),该药厂选址附近的居民有权针对该项决定提起上诉,前提条件是该居民曾经针对该药厂的资源许可申请向市***局提交过书面的意见书。在新西兰,资源许可申请都有相当长的一段公示期,以便社会公众提交意见书。再如,如果市***局批准某项区域规划的修订方案,而可能影响到附件村民的耕作方式,受到影响的村民就有权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环境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资源许可(resourceconsents)———资源许可是地方市***局针对某项有可能影响到环境的项目申请〔8〕所做出的许可。在新西兰,市***局平均每年会做出5万多项资源许可的决定,而其中有超过1%的决定会被上诉到环境法院。2.地区和区域规划草案(proposeddistrictandregionalplans)3.区域***策宣示草案(proposedregionalpolicystatements)4.指令(designations)———指令是地区规划中的相关条款,其目的是把市***局(或者申请机关)为了某项特定工程而征用土地的意思表示告知给社会公众。5.文物保护令(heritageorders)———文物保护令是地区规划中有关保护特定区域文物遗产的相关规定,属于地区规划的一部分。6.水资源保护令的建议(recommendationsforwaterconservationorders)。环境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市***局的决定(某些情况下,是申请机关或者特别法庭做出的决定),但环境法院并不受这些决定的约束。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环境法院或者质询委员会(boardofinquiry)就某项申请做出了判决,当事人不得在环境法院针对该项判决提起上诉,而应当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且所涉及的仅限于司法程序问题(例如环境法院是否正确地进行了司法解释)。
(二)审理并决定重要事项申请在《资源管理法》的整体框架下,在新西兰,涉及环境问题的决定,绝大部分是由地方市***局做出的,这其中很大部分是有关资源许可的申请。但是,有一些申请是直接由环境法院受理的,而不用经过地方市***局。例如,在地方市***局同意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环境法院提出申请。另外一种情况是,当环境部认定某项申请具有全国性影响时,环境部就会向环境法院提起申请。环境法院直接受理的申请主要是资源许可申请、改变许可条件的申请、请求告知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想要直接向环境法院提起申请,他必须在公示期到期后的五天之内向地方市***局提出申请,在获得市***局的同意后方才可以直接向环境法院提出申请。有些申请虽然并不具备全国性的影响,但是因为涉及的事项特别复杂或者规模较大,因而市***局做出的决定通常又会被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市***局更倾向于申请人直接向环境法院提起申请。
(三)执行令及处理其他申请如果有人或单位正在造成环境问题,环境法院有权执行令(enforcementorder)命令其予以修正。在新西兰,执行令是促使他人遵守《资源管理法》的一种常用的手段。执行令只能由环境法院发出,这一点和消减通知书(abatementnotice)有所不同,消减通知书用于命令相对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它类似于我国环保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消减通知书只能由市***局发出,通常是命令相对人停止或开始某项工作。相比消减通知书而言,执行更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法律手段。环境法院管辖的其它申请主要是有关公告(declaration)的申请。此类申请分为两类,一类申请是请求环境法院对存在争议的规划条款做出司法解释,另一类申请是请求环境法院判定商业竞争对手是否违反了《资源管理法》关于诉讼参与权的限制性规定。《资源管理法》限制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竞争对手参与环境法院的上诉程序,这个规定是为了确保《资源管理法》不会被竞争对手当做攫取经济利益的工具。环境法院有权就这两类申请做出决定并发表公告以告知社会公众。此外,环境法院还有权质询特别法庭(specialtribunal)针对某项水资源保护令所做出的报告。环境法院会接收并审理意见书,然后向环境部建议是否应该接受或拒绝特别法庭的报告。为确保以上三项职能的顺利实现,环境法院享有如下权力:1.要求市***局对其***策申明或者规划做出修订;2.要求市***局重新评估已经颁发的资源许可;3.确认、修订或取消针对资源申请和指令所做出的决定;4.暂停或确认消减通知书;5.发表或拒绝发表公告,发出或拒绝发出执行令;6.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做出有利于某方当事人的判决;7.要求上诉人预先支付一定的款项,用以支付可能败诉后的诉讼费用。
二、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市***局的决定作为申请人、许可持有人或者意见书提交人,可以针对市***局就下述问题做出的决定提起上诉:1.资源许可申请;2.改变许可条件的申请;3.现有许可的运行情况的评估;除非环境法院做出判决,市***局做出的许可决定在上诉程序没有结束前无法生效。在批准资源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市***局有时会附加一些条件,例如要求许可申请人支付更多的费用,提供更多的信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许可申请人可以向环境法院提起对市***局的上诉。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曾经针对某项规划草案或***策宣示提交过意见书,而市***局却没有采纳相关的意见,当事人就有权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环境法院这个特有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广泛参与,也使公共利益在环境法院的裁决中得到了充分考量。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对市***局发出的消减通知书(内容一般是要求当事人停止某项行为)持有异议,可以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暂停该项消减通知书。如果法院判决暂停,上诉人就可以不受该项消减通知书的约束。如果法院没有判决暂停消减通知书,上诉人就必须遵守消减通知书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消减通知书的规定,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地区法院就会对当事人提起控告。
(二)申请机构(requiringauthorities)的决定《资源管理法》允许申请机构(例如***府部门或电力公司)提出用地申请,即申请将某地块指令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道路或者电信设施)或大型市***工程(例如学校或监狱)。这个地块在地方市***局的地区规划中有明文规定,这就是前文所提到的“指令”。申请机构如果需要获取一个指令,它必须首先向市***局提交一份申请通告(noticeofre-quirement)。市***局会选择向社会公众完全公开、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这份申请通告。完全公开指的是市***局在报纸或其***上通知,部分公开指的是申请通告仅仅告知给那些利益相关者(例如附近的居民),一般适用于对环境影响不太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利益相关者已经提交了表示同意意见的书面意见书,他们就会被视为不会受到影响,申请通告也就无需再告知他们。如果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提交了书面的意见书表示同意,市***局就会决定不再公开用地申请通告。如果市***局公开了申请,市***局会征集并受理各方面的意见书,并在此基础上,向有关申请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请机构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这些意见,并对用地申请做出相应的修订。市***局,抑或提交过意见书的公民个人,如果对申请机构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环境法院有权确认或取消该项用地申请,还可以修订该项用地申请或者为该项用地申请附加新的限制条件。
(三)涉及到其他立法的诉讼有些案件涉及到《资源管理法》以外的立法,也可以上诉到环境法院,例如:1.反对强占土地,相关的立法有《1949年森林法》,《1974年地方***府法》,《1981年公共事业法》,《1989年新西兰运输法》,《1991年皇家矿业法》,《1993年历史古迹法》,《1992年电力法》,《1993年生态安全法》,《2004年毛利商业水产业诉求解决法》等。2.有关考古遗迹的上诉,相关的立法是《1993年历史古迹法》。3.有关砍伐山毛榉森林的上诉,相关的立法是《1949年森林法》。4.反对路上停车场的建议,相关的立法是《1974年地方***府法》。5.反对开发幽静道路,相关的立法是《1989年新西兰运输法》。6.有关区域害虫管理战略的上诉,相关的立法是《1993年生态安全法》。7.在私有土地架设电力传输设施所引起的争议,相关的立法是《1992年电力法》。8.现有特权的管理,相关的立法是《1991年皇家矿业法》。9.有关区域市***局分配决定的上诉,相关的立法是《2004年毛利商业水产业诉求解决法》。
(四)申请市***局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向环境法院提交某些特定的申请。申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申请公告。对所有涉及到《资源管理法》实施的问题,公民个人或单位都有权要求环境法院就某一事项做出明确的说明,这就是所谓的公告(declaration)。例如,市***局可以申请环境法院一个公告,明确表示某项活动违反了《资源管理法》或者市***局的规划。公民个人也可以申请环境法院公告以确认其对某项资源的使用权,而环境法院通常会在此类公告中要求公民必须采用最佳方式以尽量减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公民个人也可以针对市***局的决定申请环境法院公告,例如,市***局制定的规划中某一条款违背了***策宣示的精神。二是申请执行令。执行令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遵守《资源管理法》的规则和指令。只有在其他方法无法奏效的情况下,环境法院才会采用执行令这种方式。当环境法院认定某项活动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时,它就会执行令命令当事人不得开始或者继续开展该项活动。环境法院也有权要求当事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或恢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给那些花钱修复环境损害的第三方。通常来说,所用人都可以申请环境法院执行令。只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涉及到资源许可条件的强制执行,二是涉及到规划中要求当事人采取最可行方案以尽量减免排放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相关规定。在这两类案件中,只有许可机关(consentauthority)或者环境部有权提出申请。这里的许可机关通常指的是区域、城市和地区市***局。执行令可以针对任何人发出,除了女王之外。不遵守执行令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三、新西兰环境法院案件的管理及诉讼流程
(一)案件的受理环境法院的登记官在受理上诉和申请之后,就会将其提交给环境法官。环境法官会考量如何处理案件,是否有必要召集双方进行和解或者进行审前会议。登记官会为相关会议和庭审安排时间表和地点并通知到各当事方。
(二)案件的分类环境法院在接收案件后,环境法院根据案件分类制度(casetrackingsystem)对案件进行分类。首席环境法官负责对环境案件进行分类,案件管理人(casemanager)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当事人。通常将案件分为标准(standardtrack)、复杂(complextrack)、当事人控制(partieson'holdtrack)三种类型。标准类型包括绝大多数上诉、非紧急执行和其他混合型的诉讼。法院通常会为案件的当事方提供常规的指引,重点是减少非必要的审前会议。复杂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绝大部分的规划上诉和部分资源许可诉讼,首席环境法官会为此类案件安排各自的诉讼日程安排。当事人控制类型的案件是指当事人并不热衷于追求环境法院进行审理而是寻求一个谈判或调解的机会。
(三)调解通常来说,环境法官会建议双方尝试调解。如果双方都同意尝试调解,环境法院就会安排一个环境专员为双方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当事方也可以自费聘请调解员)。双方在调解会议中所讨论的解决方案是保密的,也不会影响到将来的庭审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调解不成而进入到庭审程序,主审的环境法官和环境专员将不会得知调解会议的内容,因此也就不会影响到庭审的判决。一般来说,调解成功的概率还是相当高的,调解通常比庭审节省时间和费用,也有利于达成案件当事方之间的互信和谅解。
(四)碰头会及法庭会议通过各种机制,环境法院会时刻掌控着各个案件的最新进程,例如召开当事人碰头会(callovers)。在这类会议上,当事人和法院可以就案件的进展互通信息,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案件也可以在这类会议上得以撤销。在某些情况下,环境法院可以要求当事方定期提交案件进展报告用以代替碰头会。环境法院也可以召开法庭会议(judicialconferences)来讨论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同时对日程安排和其他细节做出决定。有时候,这类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召集各方参加。
(五)审前会议当事方和法院都有权申请召开审前会议。审前会议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庭审的公正、秩序和高效。在审前会议上,法官会指导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预审问题,如何展示证据,以及告知庭审的具体时间及持续时长。
(六)庭审新西兰是英美法系国家,因此庭审的程序通常都是固定的,即首先由上诉方主诉并提交证据,通常上诉方会准备有一个书面的陈述,法官也会对上诉方发问。支持上诉方的相关当事人也会被要求发表他们的意见。随后,法院会要求被告开始主诉,那些曾表态反对上诉方的当事人也会在这一阶段发表他们的意见。上诉方可以针对被告方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在这一阶段,上诉方不得提供新的材料作为证据,因为这只是给上诉方一个回复的机会而不是让上诉方重述案件。根据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上诉方和被告方可以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可以在庭审的任何阶段向双方提问。鉴于环境案件的专业性,控辩双方通常都会聘请各自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在得到主审法官的授权后,环境专员可以***地进行案件的庭审,并可以在案件的实际发生地召集各当事方进行现场审理,这样既有直观性,也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但是最终的裁决通常还是只能由主审法官做出。
(七)判决环境法院通常不会当庭宣判,而是在庭审后把书面判决书送达给当事方。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在于庭审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并涉及到公共利益。法院必须为自己所做出的判决提供足够的依据,因此,起草判决书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一般来说,环境法院会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做出书面判决,但有时候也可能更晚。
(八)判决诉讼费获胜方有权请求环境法院对诉讼费做出判决。法官就会考量是否要求败诉方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法官在确定具体的数额之前会衡量多种因素。如果败诉方拒绝支付,可以交由地区法院强制执行。在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实践中,法官有时候会免除败诉方的诉讼费用,特别是那些环保组织及相对弱势的群体。
(九)提起上诉根据《资源管理法》的规定,败诉方可以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所涉及的仅限于司法程序问题。
四、新西兰环境法院的特点
(一)宽泛的管辖权新西兰环境法院享有宽泛的管辖权,有权管辖各类环境、规划、开发、建筑、地方***府、资源和土地问题。宽泛的管辖权决定了新西兰环境法院具有以下多种功能。首先,环境法院拥有评估(meritsreview)功能,有权对***府机关和官员针对环境问题所做出的各项决定进行评估。环境法院有权针对***府机关的某项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违反了《资源管理法》一个公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环境法院履行着行***法院的职责。第二,作为一个高级存卷法院(superiorcourtofrecord),新西兰环境法院同时还发挥着司法的功能,有权开展民事强制执行、司法审查、简易刑事执行等多项活动,环境法院有权根据民事和刑事程序,强制相关人履行义务。第三,作为一个上诉法院,新西兰环境法院发挥着上诉的功能,不仅有权受理针对市***局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也有权受理涉及到《资源管理法》以外的立法的相关案件的上诉。可以说,新西兰环境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宽泛性、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这也有利于环境法院采取一种创新而实用的机制来实现环境损害的限制和救济。
(二)卓有成效的调解机制新西兰环境法院的调解机制卓有成效。根据统计,环境法院受理的案件有超过90%通过调解顺利解决而无需开庭。《资源管理法》明文规定调解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一种方式,新西兰环境法院通常也会鼓励当事方进行调解,当事方也可以选择在诉讼的任何程序中开展或中止调解程序。调解的优点是可以简化程序、减少花费和时间的投入,也有利于当事方达成有创造性的、建设性的、可行的、互赢的解决方案。通过调解而非诉讼,当事方也对结果有更清楚的预判和掌握,也有利于当事方的良性互动及建立互信关系。新西兰环境法院的调解程序一般包含八个步骤,即开场、收集信息、明确相关事项、讨论问题、确定争端解决选项、评估选项、确认协议、签署协议。新西兰环境法院会指派专门的环境专员负责当事方的调解,环境法院对调解员的要求很高,他们必须善于聆听,充满自信,***,敏感,受人尊敬,公正,值得信赖,善于创造良好氛围,善于抓住问题关键,善于提问。严谨的调解程序和环境专员的高素质保障了调解的高成功率。根据统计,新西兰环境法院一年受理的案件约年均为1100件,二其中有超过70%通过调解得以顺利解决。
环保局申请书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工商行***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违法进口废物的单位。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附件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检验的标准。
第七条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
第八条列入附件一的任何废物,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废物范围见第三十二条),禁止进口。
第九条进口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7204.2100、7204.2900、7204.3000、7204.4100、7204.4900以及7204.5000号废物
(简称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
(简称市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
(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条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二)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废物的单位或者利用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进口废物申请书》
(附件二)
(略);
(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上述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废物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进口废物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应予受理;
(二)进口废物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内容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一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十三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并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直接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十四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二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废物中除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以外的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或者申请再次进口已批准过的第十四条所指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并连同《进口废物申请书》,按本规定第九条
(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有关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审查程序,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有市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直接受理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或者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上报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附件三)(略)。
第十九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查进口废物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一条对附件一所列废物,海关一律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验放。
第二十二条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就每季度进口的废物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附件四)(略),报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要求,防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在对进口的废物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和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加工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附件一所列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第二十六条凡申请从事附件一所列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未提出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的,工商行***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办公厅[1995]54号文件的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将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处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海关对其进口废物不予放行,并责令退运,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进口经营权,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废物监督管理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废物的范围: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废物进口单位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
环保局申请书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府推行“阳光***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审批决定的*市人民***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市人民***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审批内部流转的行***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许可程序;
(十三)行***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许可收费;
(十七)行***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局的非行***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本局非行***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
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人提出的行***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部门制定,窗口配合。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部门重
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二节内部流转
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许可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由本局监督管理处主办;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由*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主办;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本局职权范围内非行***许可审批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
第*条窗口受理的行***审批申请,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办到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本局行***许可事项和非行***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行***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办理时限分别为: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批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批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办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行***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许可的条件和非行***许可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报局分管领导。
行***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其中报告书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登记表在受
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非行***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由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行***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处室,形成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本局分管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许可决定及非行***审批事项的处理决定:
行***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书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许可决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许可决
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许可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许可决定;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许可决定;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许可决定;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许可决定;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许可决定。
非行***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自本局作出行***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处理决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加盖支队印章并于
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审批决定及不予办理非行***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
档。
第二十二条窗口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许可申请,其行***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本局受理的非行***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审批决定。本局受理的非行***许可审批事项申请,需要送达的由主办部门自本局作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
第二*条行***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所有行***审批事项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四章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本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审批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审批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一条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岗位;
(六)取消***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窗口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出具《补正通知书》后,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的;
(七)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窗口自行受理的行***审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分办到主办部门的;
(十)窗口不向联络员及时反馈情况的;
(十一)窗口自做出行***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审批决定的;
(十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抄告,或者抄告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条主办部门和其他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自受理行***许可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审批决定的;
(二)主办部门不牵头制作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的,或者应当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办部门制作的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不详细不规范的;
(四)窗口分办的行***审批事项,主办处部门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五)对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审批事项,主办部门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科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六)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服务中心(窗口)的;
(七)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的;
(八)自作出行***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未制作书面决定的,或者未将书面决定送交窗口的,或者未在不予行***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
起行***诉讼的权利的。
第三*条主办部门、局分管领导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经承办人提请,主办部门领导未及时召开初审会议,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二)经主办主办部门提请,局分管领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审批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三十七条行***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责任;
环保局申请书第7篇
现将国家环保局环科*号文“关于转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制定的《福建省环保产业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认真遵照执行。并重申如下:
一、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是实现我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技术和物质手段,各级环保部门都必须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产业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促进环境治理和环境建设。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发展环保产业的经济、技术***策,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环保产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验收环保工程、安排环保贷款或环保补助金时,都要优先采用国家和省推荐的环保最佳实用技术,国家和省认定、认可的环保产品,选择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工程设计等。
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和公平竞争的环保产业市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严厉打击环保产业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和工程。
四、严格执行关于环保产品认定和环境工程设计资格审查权限。省级以下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环保产品认定(或认可),审可或认定环境工程设计资格。
五、充分发挥各级环保产业协会的市场中介作用,使环保产业协会成为联系环保产业与***府之间、环保产业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产业市场的管理。
各地过去与两个“暂行办法”不符的规定,应立即废止,并将两个“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有关部委:
为了规范环保产业的产品市场,我局制订了《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使环保产品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本文之日起,今年的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即正式启动,各地可向国家环保局推荐申请认定的环保产品。
二、环保产品认定工作,今后作为一项连续性的工作,不再以年度划分进行,将以滚动发展的方式,成熟一批产品一批,以加快产品认定的进度。
三、部级环保产品认定范围,目前仍以去年的产品目录为限,暂不扩大。
四、我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公布产品认定目录,从认定目录公布之日起,对认定目录内的产品,地方环保局不得再行认定。
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规范环保产品市场,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产品认定是环保产品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申报认定的环保产品进行检验和审查,对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保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包括:
(一)治理水污染的产品;
(二)治理空气污染的产品;
(三)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产品;
(四)控制噪声与震动的产品;
(五)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
(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和材料;
(七)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
(八)其它环保产品。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环保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环保产品认定分为部级认定和省级认定。部级环保产品认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由省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环保产品认定。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规章、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审查、批准并颁发部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区域内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区域内申报部级认定的环保产品的推荐;负责审查、批准并颁发省级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情况不定期环保产品认定目录,凡列入国家认定目录的环保产品必须经部级认定;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国家认定目录外的环保产品进行认定。
第九条申请部级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申请部级认定的环保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环保产品认定范围;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符合产品标准;
(四)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申报部级认定的程序为:
一、申请部级认定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的现行标准的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的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名录;
(五)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环保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二、省级环保部门对申请部级认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对申请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按《环境保护产品申请认定单位检查表》(附件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认定单位进行检查,对省级环保部门推荐上报的环保产品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国家环境保护局予以公布,并颁发部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各省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本章的规定,自行制定。
第四章认定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获证单位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部级认定产品的延期申请,由省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换发新的认定证书。
省级认定产品的复审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他原因获证单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的环保部门中止使用认定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
(二)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十七条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的环保部门收回认定证书:
(一)在中止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滥用认定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五章认定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在本行***区域内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环境保护局不得以登记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在新、扩、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其他污染防治工程中,以及环境监测中,必须使用获得认定的产品;尚未开展认定或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各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不得特别推荐或限定使用某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的生产单位应搞好产品使用后的各项服务,对达不到污染治理工程要求或产品质量承诺的,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将中止使用或吊销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对在本行***区域使用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责令产品生产单位采取措施,并向认定该产品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产品生产单位反映,并提出改进更换的要求,产品生产单位拒不承担其责任的,亦可向当地或认定该产品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认定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做好环保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超出职权范围或的环保行***主管部门,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者,应调离其工作岗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环保产品认定的产品检验由认定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科学、准确、真实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内容和范围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不得乱收费或向产品送检单位提出超出其职权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检验机构有侵害产品送检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产品送检单位可以向环保产品认定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检验结论不当或错误的;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技术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由认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检验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环保产品认定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价费字56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监督实施由科技标准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