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能力开题报告模板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1

一、财务分析报告内容概述

(一)专题分析报告内容概述

财务专题分析报告以三大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统计资料为基础对企业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把控,相较于综合报分析报告而言更具有针对性,能够对组织经营数据进行深入剖析从而提出解决组织发展难题的有效措施。从偿债能力分析来看,财务分析一般将企业的偿债能力分为短期与长期两类,两类偿债能力皆考察企业在经营期间创造收益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短期将关注点放在组织获取现金等收入利益上面,更多的揭示股东、出资人的利益,长期分析则更多的考察组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其与组织决策者利益息息相关。从营运能力分析来看,财务人员从效率、效益两个角度出发整合财务数据、利用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等指标明晰企业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为后期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生产结构进而提升核心竞争力奠定基础。从盈利能力分析来看,借助利润表等能够对企业利润组成要素情况进行明晰反映的会计资料分析组织当前经营模式与业务是否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对企业未来的盈利情况与能力进行预测与评估,为营销部门、生产部门、组织管理层调整推销手段、优化生产结构、变革商业模式提供思路。

(二)综合分析报告内容概述

综合分析报告以会计资料与报表为数据源对一个经营期间内组织内部的资金周转情况、整体盈利状况、利润分配模式、未来发展动态等进行全方位分析,是会计部门开展财务分析工作、编制财务报告的重要元素。相较于利润表等针对性较强的专题报告而言,综合分析报告涉及内容广、范围宽,既能为组织决策者制定投资计划、调整生产模式提供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资源的质量与数量状况,实现生产、投资与企业资源的合理匹配。同时,综合分析报告可对组织一年内发生的问题与风险进行总结,追踪问题发生的根源所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风险应急方案和常规性问题处理对策,查缺补漏,以减少未来企业发生类似风险的可能,提高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同时,将历年财务报告进行对比可以获得企业经营走势***,根据走势预估企业未来经营动向,为企业领导者制定战略规划提供依据。

二、财务分析报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一)资产负债表作用

资产负债表是在严格遵循会计平衡公式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组织在某个时间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所有者权益状况的静态报表。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三大项目进行分析可得到企业财务状况的有效信息,为企业经营者了解组织实际状况,分析未来动向提供支持。从资产项目看,其质量与总量的高低与企业规模、盈利水平息息相关,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如,通过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流动资产状况可明确企业银行存款数量,分析企业变现能力,预估企业到期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从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可分析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益与效率,进而为企业管理者优化生产模式、新购生产设备、优化资源配置提供数据支持;通过长期投资所反映的信息可了解企业投资的类型,在此基础上为预估企业实业投资或债权投资等投资行的利润与风险提供便利。从负债项目看,资产债表通过揭示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负债结构,能有效反映企业所面临的偿债压力、财产安全情况。如,将企业可变现总额与流动负债总额进行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则说明资金周转存在问题,企业偿债压力较大,究其原因可能是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导致企业生产、营销低效率,也可能是企业产品脱离市场需求产生滞销。具体如何解决需要管理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针对性行动。通过分析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留存收益等科目我们可对投资者的初始投入情况有所掌握,为其他相关人员考察企业综合实力、未来成长性奠定信息基础。

(二)利润表作用

利润表作为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动态性报表,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一段时间范围内的收入、支出、利润情况。具体而言,其在组织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一是分析、评估企业盈利能力与水平。利润表中的收益分析能有效帮助投资者、股东、管理者了解组织收益情况、判断组织成长性。除了将企业不同时期利润表中的收益率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企业资源利用效益,还可将本企业收益率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对比,明确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二是分析、预估企业偿债能力。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偿债能力不仅要考察企业的资产结构与状况,分析企业变现能力,还需要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实践证明一家长期获利能力差的企业,其资金流动性势必不高,偿债能力较低。管理层通过对利润表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可预估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适当调整企业当前的信贷规模,调查偿债能力低下的根源,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三)现金流量表作用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2

一、对“未制定***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未建立偿债准备金”的问题,我局已参照《市***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了《区***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报请区***府审批。我区已从年开始设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偿还***府债务及其他应急事件,目前已有万元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户,计划5年内达到1亿元规模。

二、对“未建立回购债务的管理台帐和核算资料”的问题,我局已将年至年底区***府与投资公司签订委托代建项目的资料全部建立管理台帐,并在市财***局债务处的指导下,对回购债务在决算报表中予以反映。

三、对“区财***拨付区投资公司的部分资金用途不够明晰”的问题,我局积极联系投资公司,对已拨付资金进行清理,今后将加强财***拨付投资公司款项的程序管理,由投资公司提出拨款申请,经债务管理科室审批后拨款,明确到具体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用途拨付项目资本金和回购资金。

四、对“收取的城市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进行财***收支核算”的问题,我局收取的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兴路地区城市设施配套费(据市***发107号),是市***府按照自求平衡方式,按行***辖区留归区***府的费用,专项用于大兴新区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我们已及时调整账务,正确反映收入和支出。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3

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

新《破产法》对破产界限采用了双要件说,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达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才能开始破产的相关程序。本文逐一进行分析。

(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理论上简称为“不能清偿”或者“不能支付”。简单地说,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解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见,对“不能清偿”的理论解释和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概括地说,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第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依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判断。如果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小于负债,也不能认定为达到破产界限。第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呈连续状态,债务人偶然的或暂时的不能清偿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破产法》第2条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表述,如果不根据以上理论解释和司法解释,仅从法条字面意思分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仅指债权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请求时,债务人不能清偿。至于什么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却在所不问。所以单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不能认定达到破产界限,还必须同时符合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方可。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小于负债。认定资不抵债,可以通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资产负债表是判断资产和债务比例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2001年1月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9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是反应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包括企业筹措的资产、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和无形资产;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如果资产小于负债,则可认定为资不抵债。由于资产负债表是债务人自己编制的,同时又过于简单,所以,资产负债表应视为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初步证据。相对准确、证明效力更大的财务根据,应是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做出的专项审计或会计报告。

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相比,主要区别是:资不抵债只考虑债务人的财产因素,通过财产与负债的对比衡量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的信用、劳务技能等不作为资产的考虑因素。而不能清偿则要考虑债务人今后的经营状况,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等。因此,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是两个***的破产原因,两者之间不是前因后果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另外,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个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同时具备“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条件,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破产申请。“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中被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而在新《破产法》中,却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同一地位、***的、并列的条件,所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就需要***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应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等多种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认定,应当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后认定。

如果企业的信用状况良好,虽然资产小于负债,但也可以凭借其良好的信用,使资金快速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客观状况,应从已经连续停止清偿到期债务、信用程度降低、没有知识产权,难以再吸引投资等多方综合分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认定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也很难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还应当综合体现清偿能力的具体因素来确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可提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要件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开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受理的实质要件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既然是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显得很重要。当然,申请人不同,提交的申请文件也不同。除了新《破产法》规定之外,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7条也详细地列举了申请破产程序应当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表示开始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破产申请书是企业申请破产的一份综合性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中所列事实的证明材料。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当清晰写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企业主体证明、企业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副本等。债权人提出申请,除了明确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之外,还应当列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转贴于

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程序。申请目的可以是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上述三个程序之一;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事实和理由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根据,以表明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证明其是否达到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受理的实质性条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是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及其理由,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应当是不能清偿债权人自己的债务,因此,需要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另外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财产状况说明

这是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财产状况说明是指债务人对其他所拥有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现状进行的分析以及其他情况所做的说明。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债务清册

债务清册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日前所负的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列表。该列表应当分类进行,可以根据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合同债务和法定债务、金融机构债务和非金融机构债务、个人债务和非个人债务、附条件债务和附期限债务等分别列举。

(四)债权清册

债权清册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日前所享有的债权列表。与债务清册一样,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债权类型。

(五)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出的反应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六)职工安置预案

为了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破产法》要求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等。

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当与破产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没有职工安置预案的,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无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即便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的,法院在通知债务人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种相关材料中,也无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七)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说明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该文件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也应当向法院主动提交。新《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债权及其他与职工相关的费用要比国家税收、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所以,有多少职工、职工工资是多少,有多少尚未清偿等,这些事项都直接影响着破产债权人的破产分配。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韩传华.企业破产法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4

当银行受到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寻找事由,对抗、辩解或否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以延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一)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银行在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民事案件中的责任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从法理上讲,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存在损害事实;二是实施了违法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银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虚假资金证明肯定是违法的,但与债务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却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此,有的法官仅以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证明不实导致企业注册进入市场,即从市场准入的角度,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某一具体纠纷或损失与验资不实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有失公正。再说,一个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规模可能变的相当大,其利润也可能早就足以补足注册资金。另外,债权人的损失也可能是由其自身过错或违约、投资失误,甚至被债务人诈骗造成的。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先后顺序。现在,有些当事人一打官司就查帐,查账就要拖银行,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笔者认为对因公司注册虚假出资引发的赔偿案件,应当在符合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第一,应当追究债务人的履约责任;第二,在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经清算或破产等法定程序证明其确实不具有清偿债务能力时,若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册资金不实的,出资人应当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不能再让出资人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验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出具验资报告的银行)的责任应属于出资人责任的范畴,是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的补充责任;第四,仅为验资机构出具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出资人都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才具有证明效力,而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仅为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提供依据,不能作为工商行***管理机关登记的依据。当验资机构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时,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银行才能对验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有范围限定。验资机构或银行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另外,出资者的出资方式依法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银行充其量也只能对货币资金出具对帐单等企业注册的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当然也就不应对其他方式出资承担不实责任。至于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依法不应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不应直接追加、越级追加及直接执行银行。有的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判决,就直接追加出具不实验资报告或不实资金证明的银行为被执行人,这样完全剥夺了银行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抗辩与上诉的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有的法院直接追加出具不实资金证明银行的上级银行为当事人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时,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有的法院越级对被执行银行的上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有的法官不先执行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直接执行有关银行,混淆了此类案件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五)验资机构违规验资。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其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验证被查验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时,除应当对记录投资来源及留存收益等的有关凭证、帐目和其他文件进行检验外,还应当对这些投资和权益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与形成全部资产的有关的负债项目,分别进行检验,以确认所有者权益额的真实性。当验资机构明知或依照执业准则应当知道出资人故意提供虚假、有瑕疵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委托人示意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或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未能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仍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属于违规验资,应自负法律责任。

(六)伪造“虚假资信证明”或虚构债务纠纷。有时对方提交的“虚假资信证明”为虚假,其对获取证明的经过就往往很难举证,而银行对此依法不负举证责任。在此类案件中,银行要仔细分析对方提供的虚假“虚假资信证明”。一般情况下,虚假“虚假资信证明”的内容不全,如没有收件人抬头,落款处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与所盖印章的印文不符,落款时间有问题,其文字既非银行书写又非银行打印等。再如虚假“虚假资信证明”上的印章,往往既不是银行的资金证明专用章,也不是银行的行***公章,而是其他不相关的业务专用章,根本就不具有资金证明作用。还有的咨询公司对出资人承诺“只要你给我的钱到位,我保证帮你把验资报告拿出来”,帮助出资股东涂改金额、变造银行进帐单,伪造银行证明文件。此外,有的当事人为转嫁商业风险,利用此类诉讼复杂、执行银行方便、执行法官急于结案的心理等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纠纷,再通过所谓的“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执行最便于执行的银行。

(七)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资信证明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前未经授权或超越权以企业名义进行职务范围外的活动,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知道不予制止的外,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其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未经未经授权或超越权而仍与之进行经济交往造成损失的,无权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仍与之往来的,无权要求企业法人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因越权、违规、违法犯罪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给他人所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人有过错而银行无过错时,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虚假验资行为的危害效力因企业年检而中断。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而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等事项,是工商登记主管机关主要审查的内容。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交或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证明文件的行为,都规定了包括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应处罚措施。因此,虚假验资或为验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误导效力在债务人办理工商年检后即可中断。

(九)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债权人在时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超过了法定执行期限的,依法就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当然也不能执行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和为出资人验资机构,更谈不上执行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银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公司被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则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工商行***管理部门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进行公告,即应推定债权人知道债务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商务合同因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履行主体随之终止。商务合同终止后,债权人即应开始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由此起算。

二、利用虚假验资证明责任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贷款银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案件中,经常发现借款企业或保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几千万元注册资金不真实,更有甚者经司法审计发现实收资本竟为零的情况。既然普通债权人能够向虚假出资者、虚假验资者或为虚假验资出具不实资信证明的银行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最大债权人的贷款银行也应当高高举起法律武器,组织专门力量,通过诉讼手段,根据案情依法追究虚假出资者、虚假验资者或为虚假验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一)追究借款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虚假出资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追究借款人公司出资担保人的代偿责任。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而企业注册“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申请登记企业)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被担保人资金不实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三)追究借款人公司出资人(股东)抽逃资金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5

内容摘要:近年来,一方面破产案件大量增多,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先天不足,进而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对我国破产债权的分析,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破产 债权 法律 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但由于破产案件涉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较早,已经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包括破产债权在内的诸多法律问题。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能的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请求权。认定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二是必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与破产债权有关的问题。本文对破产债权若干问题进行专门分析,以求教同仁。

一、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及所拖欠税金

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就破产债权申报,否则,将丧失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劳动债权指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㈢破产债权。未将劳动债权及破产企业欠缴的税金列为破产债权,而是规定的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的特别请求权。因此,不适用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规定。实践中,个别法院以税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金为由不予清偿,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我国对劳动者实施的保险,从5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称为劳动保险,是一种初级水平的保险制度。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职工保险制进行全面改革,改革的取向是强化社会化程度,并改称“社会保险”。目前,保险的覆盖面已从全民、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及除农民劳动者以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虽然我国风险事故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划分为负伤、疾病、残疾、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但是,在实践中,劳动保险费用的支出也限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统一向企业和职工强制筹集,但是有的国有企业都未交。本文认为,应当补交、交足,以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

在***策性破产情况下,企业借职工的款项不属于破产债权,应优先受偿。1994年10月25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确定为优先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护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受偿。

1997年3月2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到111个,其中包括我省的芜湖市,规定凡纳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即使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亦应用转让所得安置职工,不足部分还应以企业其他财产支付。1999年4月16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列入1999年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适用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从此,取得了试点城市的特权,即无论任何城市,只要是纳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均适用破产企业财产优先安置职工。

在一般破产情况下,如果职工集资作为资本金投入企业,自然要承担投资风险,在未事先约定偿还本金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属于破产债权。如果约定偿还本金,属于企业向职工借款,则属于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抵销

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分配前申请抵销。由此可见,我国破产法承认破产抵销权。但是,在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的利益是不对称的,一方面,破产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不可能获得足额清偿,而破产企业却可能从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那里取得足额的清偿。因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从抵销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扣划的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另一方面,对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而言,本应可最大化收回的破产财产中获益,但因抵销使该利益受损,比较收益下降。

由于在破产宣告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利益上的不对称,故在破产立法中对抵销权给予了一定限制,一种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债务放弃期限利益而与债权人抵销为法律所禁止。我国《破产法》第35条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㈤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另一种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后或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不得抵销。因为对破产企业仅负有债务而无债权的债务人,应向破产企业履行给付义务,该给付财产应为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仅享有债权而无债务的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四、破产宣告对破产债权的期限及所附条件的影响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6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地方***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对地方***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地方***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到我县地方***府性债务风险的预警及应急处置。各乡镇(办事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办事处)***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也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加大风险评估和预警频次,加强***府债务的精准化管理。

***府性债务包括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和或有债务。一般债务是指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以***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或有债务是指***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1.4工作原则

***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信息共享、集中决策、协调配合、加强预警、及早应对、措施得力、维护稳定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风险应急机构组成和成员单位

根据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需要,成立“X***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县出现***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将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财***、发改、审计、金融、司法、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测,对高风险乡镇和债务单位债务风险及时制定处置措施。

(3)负责债务风险的善后处理事宜。

3.债务风险监测和预警

3.1风险监测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府债务情况,建立债务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全县的***府债务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测、分析,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防范债务风险检查,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3.2风险预警

***府性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是***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办事处)、县级各债务单位要建立规范的评估预警机制,按照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风险测算,控制***府性债务规模。对可能发生违约的***府性债务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

***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主要指标包括: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和偿债率。

(1)一般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府动用当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满足偿债需求能力。一般债务率风险警戒线为100%。公式:一般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债务平均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100%,债务平均年限比照国家相关口径定为4年。

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用于基本财力保障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部分。

(2)专项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府动用当期***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专项债务率风险警戒线为100%。公式为:专项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债务平均年限/***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100%,债务平均年限比照国家相关口径定为4年。

***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开支或计提的各项成本性支出和***策性支出。

(3)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府当期财***收入对新增债务的保障能力。新增债务率风险警戒线为10%。公式为:新增债务率=新增***府债务额/***府综合财力×100%,***府综合财力=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地区***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4)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的比重。逾期债务率风险警戒线为10%。公式为:逾期债务率=债务逾期额/***府债务余额×100%。

(5)偿债率。该指标反映地方***府当期财***收入中用于偿还债务本息比重。偿债率风险警戒线为25%。公式为:偿债率=***府债务还本付息额/***府综合财力×100%。

3.4***府债务风险预警等级

根据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偿债率五项指标值划分为绿色安全区、黄色风险提示区和红色风险预警区三个范围等级。

五项指标均在风险警戒线范围内的,列入绿色安全区名单;五项指标有一项高于风险警戒线的,列入黄色风险提示区名单,其中高于风险警戒线的指标为一般债务率时,列入黄色风险重点提示区名单;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风险警戒线的,列入红色风险预警区名单,其中另外三项中有两项高于风险警戒线时,列入红色风险重点预警区名单。

列入绿色安全区名单的,要认真总结成功管理经验,继续巩固工作基础。同时也要增强忧患意识,排查风险隐患,超前预测,密切跟踪风险变化,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关口前移,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列入黄色风险提示区名单,尤其是列入黄色风险重点提示区名单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认真排查债务项目风险区域;要全面查找债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及时偿还和压缩债务规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

列入红色风险预警区名单,特别是列入红色风险重点预警区名单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预案责任主体、应急响应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启动程序,避免发生债务危机,并及时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信息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债务管理部门及县直有关债务单位要及时向县***府定期报送债务本息偿还情况,分析债务结构、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做好偿债资金的筹集工作,若不能按期偿还,应提前60天向县***府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召集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并向工作小组领导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如本预案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需将处理情况报送县***府。

5.***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5.1应急响应

发生***府债务风险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银行下调信用评级以及司法诉讼等恶性状况的发生。及时与违约债务的债权人取得联系,启用偿债准备金偿还高风险债务,承诺债权人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解决债务逾期问题。

5.2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各乡镇(办事处)及县直有关单位在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乡镇、本单位财***和债务情况,多措并举,化解债务风险。一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强化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需要用财***性资金偿还的***府债务,债务单位应提前30天向***府报告,同时抄送同级***门。二要积极与银行等债权人协商,对于即将到期的债务,通过贷款展期、适当减免利息等方式缓解当期偿债压力,规避短期偿债风险。三要积极采用***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盘活存量债务项目,压缩债务规模,避免债务违约,化解***府性债务危机。四要充分利用发行地方***府债券的有利***策,首先置换或偿还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的债务,达到优化***府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五要充分挖掘***府各种有效资源筹集偿债资金,如处置闲置行***事业资产以及土地等资产,其变现收入纳入偿债准备金。六要大力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节约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七要在积极消化存量债务基础上,将***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5.3应急结束

债务风险应急状态解除,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本级***府批准后实施。

6.应急保障

***府债务管理部门和各债务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债务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债务风险信息的报送。县乡两级***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和维护高效实用的***府债务管理系统。地方***府债务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债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7.善后处理

***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能及时消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必要开展善后工作。首先债务单位要向债权人作出完善债务管理工作的书面情况说明,保证在日后的债务管理中严格执行债务预警机制、更多渠道地筹集偿债资金措施,重新建立***府信用;其次总结教训,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债务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附则

8.1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财***局适时更新。

8.2预案解释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7

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民经济运行和监管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财***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和风险,诸如被动为企业融资担保、过滥的补贴和配套资金、居高不下的债务、财***收入质量存在问题等。如何防范和化解财***风险,成为当前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强化财***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在依法行***的大环境下,财***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应得到加强和重视,财***机关发生的涉及诉讼事务、法律纠纷的调处、合同的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财******监督检查等事务,必须由财***法制机构归口管理并依法处置;涉及行***处罚行为,一律应由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并牵头实施,切实起到依法行***的闸门作用。财***法制机构应当全面参与***门涉及法律的工作事务,包括重要决策的法律分析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和风险评估;重大案件、事故的法律调查;组织法律或***策听证;提供举债和担保方面的可行性意见及风险评估意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项工作规程,防范财***风险。

(二)建立重大财***事务法律处理责任制,强化各项风险约束机制。一是建立财***项目债务责任制。明确规范地方***府和***门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将偿债责任列入责任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行***处分。二是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和评估制。重大项目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过切实的论证和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且风险评估报告需报当地***、***府的主要负责人备案,待条件具备通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三是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门应当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内部工作人员因办理工作事务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国家资财、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清理划分***府老旧债权债务。一是划清债务人。对以前形成的债务要严格划分责任,分清债务人,该由***府负责的应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列入***府以后年度财***预算安排;对于纯商业性的债务则由企业负责。二是理性消化存量。对合法有效的***府或有负债,要在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偿债主体、划清偿债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整顿,使其合法化和公开化,并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换、债务转移或财***直接支付等方式盘活和消化因转贷、垫付、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尽可能地将部分财***风险转移出去,降低地方财***或有债务的负担。对不合理的***府或有负债必须从财***身上分离出去,坚决阻挡偿债主体向财***不合理的转移行为。三是建立财***风险预警机制。地方***门应制订一套财***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以债务作为财***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内容加以考量,准确反映地方财***风险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年度为时间段,实行定期制度,对地方财***风险状况做出预测评估报告。***府在举新债和进行重大投资工作中必须考量风险程度,量力而行,量财而为,风险评估报告须报当地***、***府主要负责人。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债务管理机制和债务清偿机制。一是建立地方***府债务管理新体制。由地方***府授权,责成地方***门负总责,管理和登记***府各类债务的发生,彻底扭转目前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兜底的被动局面,逐步建立规范和统一管理的地方***府债务管理新制度,形成完整的地方债务监测管理体系。二是严格规范和控制***府担保行为。对地方***府合法的担保、承诺行为,必须确立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关工作规程,由财***法制机构牵头,进行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然后出具财***评估报告,根据地方财***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对于高风险和财***无法承受的项目,财***应明确拒绝。三是建立债务清偿机制。地方财***结合财力情况,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结余调剂等途径,建立财***偿债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各种***府债务的偿还。偿债基金应保持其稳定性,且不准他用,每年保持有所增长。对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财***或有负债项目,***门应对其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督促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偿债计划,按时还本付息,必要时可将偿债资金汇入***门专设的偿债基金专户,统一由***门还本付息。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8

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大致可归结为列举主义和抽象主义(又称概括主义)两种体例。前者是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只要债务人具有这些行为之一,即可据以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后者是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并称之为“破产原因”,对它们的具体表现行为则不作一列举。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大陆法系则历来采用抽象主义。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的分野,实际上反映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前者是对归纳思维模式的运用,后者则是对演绎思维模式的运用。如同两种思维模式各有优势和局限一样,两种立法体例也是利弊并出,长短互见。(注:参见汤维建著:《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列举主义明确、具体,易为法院和当事人掌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缺乏弹性,涵盖面较窄,难免挂一漏万,不易列举穷尽。而概括主义涵盖面较为广泛,它赋予法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和当事人较大的判断空间,但因抽象、概括,不易为当事人和法官掌握和运用,从而易生判断失真和司法偏颇之弊。好在近年来,两大法系不断通过立法和判例互相吸收对方之长,弥补和克服自身短处,倒也各自不失严整,以至于出现如法国等国家开始采取列举和概括并用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注:法国现行破产法第1条规定,停止支付的债务人要到法院申报,并提交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等,然后据此申请实行整理程序,即可进行破产预防(类似于和解先试主义),但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无权申报整理而应破产程序:(1 )违反法律规定而经营某种事业(违法经营);(2 )制作虚假的会计报表(作假帐)、隐匿财产之一部或全部;(3 )不按企业规模实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显然这是抽象主义加列举主义的折中主义。)

我国正在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以实现破产立法的“一元化目标”。如何设定我国的破产原因是此次立法首当其冲的问题。本文试***在对各主要国家破产原因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检讨,提出相关的设想,以引起理论界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企求收到抛砖引玉之效。

二 英美法系的破产原因

列举主义立法以英美最为典型,兹以英国和美国为例作一具体分析。英国1914年《破产法令》第1条规定了八种破产行为:(1)债务人将与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位于英格兰或他处的财产让与或委付于一个或多个委托管理人;(2 )债务人将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欺诈性的交付、转让、赠与或移转;(3 )将财产之全部或部分为任何让与或移转、或于其上设置抵押以造成欺诈性的优先权(如将原来无担保债权变为担保债权;意在损害他人利益);(4 )为逃避债权人的追索而离开英格兰或逗留国外或居家不出,即取消债权人的会见权;(5 )任何法院依任何程序通过扣押和变卖动产而对该债务人进行的执行已经开始,或者司法执行官已对动产扣押和持有达21天;(6 )向法院表明无力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7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根据终审判决要求法院发出的破产通知书一定期限仍不能清偿债务的;(8 )债务人通知任何债权人他已停止或将停止支付欠债的。(注:详见 KennethSmith and Denis Keenan:Mercantile Law,Pitmun,1982,P338—341.)

需要说明的是,英国的公司本来不适用1914年破产法,而是依1948年公司法(1980年修订)进行强制清算。根据该法第222条规定, 强制清算的根据之一是:无力清偿债务即不能清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认为构成不能清偿:(1)公司债权人提出200英镑以上的请求,在三周之内没有得到清偿;(2 )公司没有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全部或一部;(3)在法院看来, 公司无力清偿现有债务和未来债务这一事实已得到证明。公司资产虽超过债务,但不能用来清偿日常债务的,可以认定为无支付能力。(注:见前引书P302—303.)但1986年7月通过的英国《无力偿债法》终于将1948年公司法中的公司破产内容移至破产法中加以规定,从而结束了英国历史上个人破产与公司破产立法长期分立的状态。(注:引自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5 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2页。)依该法第207条和第208条规定, 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可以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不具有清偿债务的合理可能”为破产原因。(注:参见前引汤维建著《破产法要义》,第75页。)

美国1898年破产法也采列举主义,该法第3 条罗列了下列破产行为:为迟延债务、诈欺债权人而将财产转让、移转或隐匿;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而将财产之一部或全部移转给关系较好的债权人;债务人书面承认无偿还能力,表示愿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无力偿还且已撤销个别债权人以诉讼程序取得的优先权;法院已派出监察人或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等。但1978年修订后的美国新破产法则废除了对破产行为的列举规定转而采用概括主义。该法规定,债务人已经一般地停止支付到期债务,或在120天内已受到监管人监管的, 也即停止偿还或不能偿还债务的。< % 参见潘琪:《美国破产法概述》,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 另见岩波:《独具特色的(美国联邦破产法)》,载《法制日报》,1994年6月16日。)

如果对于上述列举主义体例下的破产行为作一概括提炼,大致反映出债务人存在以下事实: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的事实(包括消极的和积极的)、债务人信用动摇的事实、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事实。实际上,这些事实与1986年英国破产法(Insolvency Act)和1978年美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概括性规定形异而神同。但此前,学理和司法上并不将这些事实同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等同起来,所以英美法系的学者特别指出:“破产行为的存在并不直接导致债务人破产,而是可以允许债权人针对这些行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 % 见 C.Hamblin and F.B.Wright. Introduction Commercial Law, Sweet &Maxwell,1982,P256.)由此可见,英美立法从列举主义向概括主义的转变直接减轻了债权人发动破产程序的难度,表明了英美立法的发展趋势。

三 大陆法系的破产原因

已如前述,大陆法系对破产原因立法采概括主义,其中德国法系(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士等)将破产原因概括为:(1)支付不能;(2)支付停止;(3)债务超过。法国法系(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将破产原因概括为支付停止。(注:其中法国1955年破产法已改采折中主义。)两相比较,德国法系更为全面和严密,兹分述之如下:

(一)支付不能

支付不能又可称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注:本文以下论述中,该几个概念通用。)指债务人因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全部或大部分不能清偿的客观经济状态。其构成要件如下:

(1)欠缺清偿能力。一般说来,清偿能力是由债务人的财产、 信用、技能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只有在债务人穷尽所有这些偿债手段都不能对债务实施清偿的,才构成清偿能力欠缺。此一要件表明,财产并非债务人的唯一偿债手段,即使财产少于负债,但如有信用、劳动技能用作还债的,仍不构成清偿能力欠缺。

(2 )须是对已届清偿期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不能清偿。如果债务不到期,即使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或虽已届期但债权人未主张清偿,均不构成清偿不能。同时,债务人对可撤销、可主张抵销、可主张时效抗辩或可主张同时改造抗辩的债务,即使不能清偿,也不构成清偿不能。

(3)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过去通说, 以金钱债务的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实际上,非金钱债务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大多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何况债务人对非金钱债务不能清偿,可能系因债务人欠缺金钱而无力购买给付标的物或替代非金钱履行所致,无论对非金钱抑或金钱债务不能清偿,均系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原因完全相同。

(4)须是对债务持续性、一般性地不能清偿。所谓持续性, 是指对债务之不能清偿处于持续性的状态,而非一时或暂时的支付不能。比如因银行停止营业期间提款困难而暂时停止支付,则不属持续性不能清偿,不构成破产原因。所谓一般性不能清偿,是指对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不能清偿而非对某一特定债务或少数债务不能清偿。(注:对于前述支付不能四项构成要件中之前三项,理论上已不存争议,有争议者系对“一般性不能清偿”。有学者指出,债权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他所能够提出的理由,也仅限于本人债权的未能实现,要求他时指出并且证明债务人的其他甚至全部债务均未能清偿,不仅在客观上至为困难,而且不合通常的逻辑观念。不仅如此,若仅因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已作清偿,而否认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则多数破产案件往往不能形成。见前引汤维建著:《破产法要义》第78页。)

(二)支付停止

支付停止,是指债务人表示不再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其成立要件包括:须是对到期债务表示停止支付;须是对所有债务表示停止支付;须是对债务持续性的停止支付;须是表示不予支付的主观行为,而不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注:如债务人开出的票据得不到兑现,即可作为默示的支付停止。)

支付停止在德国法系不是作为直接的破产原因加以运用的,它大多只作为推定债务人形成破产原因的基础事实。德、日立法均规定,支付停止推定为支付不能。既然支付停止为推定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债权人只能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并不必然导致破产程序的开始。

支付停止与支付不能的关系表现为:前者为外在的主观表示,后者为内在的客观经济状态;支付停止并不必然表明支付不能,因为债务人并非一定基于客观事实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表示;而支付不能则必然最终表现为支付停止。

客观而论,虽然德国法系以支付停止为推定的破产原因与法国法系直接把支付停止作为破产原因运用之间存在着使用价值上对债务人破产所持态度上的宽严不一的差异,即法国法系基于其商人破产主义的传统,对停止支付的商人采取迅速的取缔措施,而德国法系则主观上对债务人是否形成破产原因采取慎重的推定。但运用的结果,都以证明债务人清偿能力欠缺为目的,并且都为便于债权人及时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而赋予了债务人清偿能力欠缺为目的,并且都为便于债权人及时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而赋予了债务人清偿能力欠缺为目的,并且都为便于债权人及时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而赋予了债务人以不可避免的举证责任,就是说,一旦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停止支付的事实,债务人除非承认自己构成破产原因而接受债权人的主张,则必须证明自己并非欠缺清偿能力,并非陷入客观上的支付不能。这样,本来由“支付不能”这一客观破产原因引发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因“支付停止”这一主观破产原因的运用,使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担转向债务人负担,使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在不同的破产原因立法例下产生了运用上的殊途同归之效。

(三)债务超过

债务超过,又可称为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消极财产超过积极财产总额的状态。与不能清偿相比,两者至少有以下区别:首先,债务超过只考虑债务人的财产因素,通过财产与负债的对比衡量债务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将债务人的信用、劳务技能等排除在考虑因素之外。这样,二者并不一定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因为债务超过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而不能清偿也并非一定资不抵债。其次,债务超过的运用不论债务是否到期,只要出现债务超过,即可认为债务人形成破产原因,而不能清偿则只能适用于债务到期之时。

德国法系一般把“债务超过”作为一个与支付不能并列的、***的破产原因适用于法人,并且强制性地适用于营利性的资合公司。如《德国股份法》第92条规定,如果公司已无支付能力,那么董事会不得故意迟疑,最迟要在发生无支付能力情况3周时, 申请破产程序或者法院和解程序。这一原则适用于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除于第1 款作了类似于《股份法》第92条的规定外,还于第2 款规定:公司业务执行人对公司在无支付能力情形出现后或在确定资不抵债后支付的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将资不抵债作为法人***的破产原因运用的理由,学者作了如下阐述:财产是法人成立和存续的基础,一旦资不抵债,便丧失了存在的前提,如果仅靠信用支撑,势必使债务急剧膨胀,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多负有限责任,在法人资不抵债时,成员的财产责任已达极限,法人若继续存续,则有滥用有限责任之嫌。(注:引自顾培东主编:《破产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另可参阅邹海林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

四 我国破产原因立法的评价

我国破产原因立法也采概括主义,但其内容既与德国法系有异,又与法国法系不同。为便于分析,现将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罗列如下:

(1)《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7条第2款:“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3)《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4)《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5)《公司法》第196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第2款:“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由以上列举可见,我国破产原因法律规范包含在法律(其中又有作为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和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之分)、法规、司法解释等多重层次中。如果撇开司法解释而仅从立法上考察,则总体上只有“不能清偿”和“债务超过”(公司法第196条)的概括, 这样与大陆法系之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均存差异;若综合立法和司法解释,则可大致概括为“不能清偿”、“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而与德国法系相近似。概括起来,我国立法有以下特点:

(1)立法表现出明显的不统一,如对全民企业、 非全民的法人企业以及对公司企业分别依次设置了宽严不一、由严到宽的破产原因,即全民企业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全民的法人企业(民诉法199 条)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企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除公司企业外, 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均将“不能清偿”限定于“严重亏损”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亏损”这个前提之下,缺少这个前提,即使不能清偿,也不构成破产原因。

(3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并不以“支付停止”和“债务超过”作为补充,企业破产法虽然通过司法解释以“支付停止”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但对“债务超过”仍只字未提。

(4 )我国立法是将“不能清偿”作为一般破产原因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而将“债务超过”作为特殊原因适用于清算中的法人,与德国法系以“不能清偿”作为一般破产原因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以“债务超过”作为特殊原因既适用于存续中的法人又适用于清算中的法人明显不同。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特点,在进行统一破产立法时,应当对所有的企业而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组织形式如何,设定统一的破产原因,建立统一完整的体例,这一点在认识上是不应存在争议的。

对于第二个特点,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加以说明。首先,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原因可分为:(1)亏损所致,即经营过程中入不敷出; (2)不可抗力所致,即因不可抗力导致财产的明显减少;(3)虽未亏损,但追加于基建、技改或对外联营等方面的投资过多,占用资金过巨而陷入不能清偿。后两者均非亏损使然,自然不属于现行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范畴之内。其次,千万不能清偿的亏损的原因又可分为:(1 )纯粹属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如责任制不落实,信息不灵,决策失误,质量、财务管理混乱等;(2)纯粹属***策性原因,如国家价格调整, 国家产业导向调整,对某行业竞争的限制或放松等;(3 )经营管理不善与***策性原因交织一起的原因。此三种亏损的原因只有第一种完全符合现行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第三种即有牵强,第二种则排除在破产原因适用之外。

我们认为,起码基于两点理由,可以证明现行立法将“不能清偿”冠以“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前提是不科学的。其一,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与不能清偿不属同一性质,且无必然联系,严重亏损不必然陷入不能清偿,不能清偿也并不一定意味着严重亏损。何况经营性亏损与非经营性亏损二者界限相互交融而难以分清,以及亏损所致不能清偿和因基建、技改占用的资金较多等非亏损因素所致不能清偿又容易交织一起,如此盘根错节的原因容易使债务人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找到较强的抗辩事由,同时使法院很难从不能清偿的错综复杂的原因中对是否经营性亏损作出准确的辩别,最终可能严重阻碍破产申请的行使和破产程序的开始,增加破产法推行的难度。其二,破产法的首要价值在于保证将债务人有限的财产于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而该价值是在债务人的不能清偿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对破产程序的被动运用实现的。破产法的实施固然会带来其他一些积极效应如促进企业扭亏为盈,改善经营状况等,但这些积极效应皆由前述首要价值的实现所自然派生。(注:参见拙文:《我国破产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因而,试***将破产程序的首要价值拟定为专门对亏损企业尤其是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的取缔措施,则不仅因破产法价值的错位难以达到目的,而且会忽视在非亏损性原因所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场合运用破产法的必要性,背离破产程序的本来宗旨。基于此,立法应将基本的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抛弃对“不能清偿”所附加的各项限制。/P>

对于第三个特点,我们认为,在统一确定“不能清偿”这一基本原因的同时,应该统一辅之以“支付停止”这一推定的破产原因,并设定“债务超过”作为企业法人的推定的破产原因。以“支付停止”作为补充原因的理由在于仅适用“不能清偿”不利于债权人举证,“支付停止”的推定适用可以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一点已在前文论述德国法系的破产原因时论及),立法技术上,只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企业破产法意见的第8条第2款上升到立法上即可。以“债务超过”作为补充原因的理由在于,虽然法人可以用信用、生产能力作为偿债的手段,但毕竟财产是其主要的偿债手段,因而应当允许债权人以“债务超过”为理由主张法院对是否构成“不能清偿”作出推定(具体理由容当后述)。

对于第四个特点,我们认为,我国立法不应沿袭德国法系将“债务超过”作为与“支付不能”并列的原因***适用于企业法人的做法。而应在保持“不能清偿”这一基本原因的同时,将“资不抵债”既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适用于一般的企业,又作为唯一的原因适用于清算中的法人企业。其理由在于:

(1)现代企业存在的根基不再限于企业的资产, 即使是资合性质的企业也不仅仅靠企业资产多寡赢得债权人的信任,否则,企业就不会注重自身的形象塑造和名声设计以及存续中信用能力的培养。我们知道,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虽然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但企业的信用或商誉作为企业知名度的体现,作为企业对市场的开拓程度的体现,作为企业维系顾客人数多少的体现、作为企业是否有良好的厂址、有利的竞争形势甚至近乎垄断的地位的体现,即使能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中,也只能是在企业被出售或转让时才能体现,而将“债务超过”作为法人唯一的破产原因时,只是对企业存续过程中某一时间点上资产和负债额的机械对比,何况该原因的运用根本不考虑债务人所欠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限。因而企业信用在现代社会作为偿债手段的现实性,忽视企业可以以信用融通资金,比如于债务到期时借新债还旧债以实现债务消灭的权利,只用简单的资产负债的对比宣告企业走向破产,已经不合时代和历史发展的潮流。

(2 )确定我国能否以“资不抵债”作为企业法人唯一的和基本的破产原因,也绝不能抛开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据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大约为60%,日本战后较高时为70%。而我国十八个全国企业改革试点城市中,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0.3%,流动资产负债率为92.7%,辽宁省1993年底,全省1655户地方预算内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7.3%,国有企业亏损面为66.12%。(注: 转引自张景文:《实行企业破产机制, 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载《经济与法》,1994年第11期。)有些地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90%以上,甚至多数企业超过100%,如以数字表示,全国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企业绝不在千家万家之下。以国外一些国家60%的资产负债率,每年宣告破产的数量大致都在万件以上。(注:美国1980年到1992 年间, 共有247,106起企业整顿的破产案件,其中1992年一年就有22,634起。 引自[美]菲利普?波尔;《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企业整顿制度评介》,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日本1983年企业破产事件总数为19,155 件,1984 年为20841件,1991年为10732件,1992年为14069件,引自[日]宫川知法: 《日本倒产法制的现状与课题》, 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 期。德国1995年破产的公司数目为2.25万家,估计1996年将达到2.5 万家。 引自苏明: 《德国公司接连破产》,载《法制日报》1996年3月26 日。)而以我国国有企业三分之二的亏损面,平均70%以上的资产负债率,(注:此种趋势有增无减,据报载,国有企业上缴国家利润1994 年为900亿,1995年为700亿,1996年为300亿。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每年以五个百分点递增,到2000年可能达到100%。 见《参考消息》,1997年5月4日。)如以债务超过作为单独的破产原因直接适用于企业法人用作衡量应否破产的标准界限,忽视信誉在企业偿债中的作用,则大面积企业必然依法达到破产界限。这些企业如果全部由当事人申请破产,必然引起大范围的社会震荡,反之如果这些企业构成破产原因而又不能宣告破产,则可能使破产原因立法因脱离实际而落空。

(3)国外以资不抵债作为***原因之立法例下, 法律往往明定,法人的负责人于法人资不抵债时应该提出破产申请(或整顿申请)。我国立法如果也给企业的负责人附加上此项义务,实践中除非此项义务形成虚置,则新破产法颁布生效时就必须首先考虑我国190 多万户国有企业中已近半数濒临资不抵债的企业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而进入破产程序的处理问题,这无论是从法院,还是从社会的实际承受能力考虑,都又可能使新的破产立法因脱离实际而难以迈出顺利实施的第一步。正如有些学者在揭示破产法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时指出的,法律不适应社会条件,反而希望创造出社会条件去适应法律,这近乎于马克思曾呵斥过的普鲁士法学家们的幻想。破产法适用频率低下,不在于实施的社会条件不具备,而在于破产法本身。(注:顾培东:《中国法制建设若干问题散论》,载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可见,以资不抵债作为企业法人直接的破产原因至少在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中是行不通的。

(4)退一步说,以“债务超过”作为直接的破产原因加以适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怠于申请破产,债权人就不易发觉债务人构成破产的事实,因而不易对此举证,且不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因为除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外(公司法第176条第3款),其它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大量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等均没有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尽管工商行***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企业进行年检并可接受社会一般人的咨询,但毕竟每年年终(至次年4 月份)才检验一次。因而,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未必能为社会一般人尤其是债权人所及时知悉,也就难以保证债权人能及时了解债务人陷入资不抵债的事实,难以及时开始破产程序。

(5 )将债务超过作为唯一的破产原因适用于清算中的企业才是合理的,其理由在于,企业一旦进入清算,即无甚信用可言,此时衡量企业偿债能力大小的因素只在于企业的现有资产。如果企业清算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允许一般清算人自为清算,恐难以在债权人之间达到依破产程度所能实现的公平、公正分配的目的,故有即时申请破产的必要,并且清算人有申请破产的义务。(注: 从这个角度上讲, 公司法第196条的规定在我国破产立法上有突破性意义。)

五 结 语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府性债务,是指***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含***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府承担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全市的***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府性债务由同级人民***府统筹决策,各级***门在本级***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府财力相适应。***府性债务举借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为加强对***府性债务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成立***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府投融资进行专门决策和管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由***府分管领导和发改、财***、金融办、规划、建设、国土、审计、监察、城资办等部门的一把手组成,负责拟定***府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制定***府年度投融资计划和***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并报本级人大或其***会批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投融资计划时必须全面考虑***府债务规模与可承受能力的关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运作方式、资金筹集渠道、还款来源和保障。

未明确还款来源及偿债责任主体、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府性债务。

第七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府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府投融资计划。

***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负责制定扶持投融资的财******策措施;研究统筹***府投融资项目的***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偿债能力,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府性债务专项偿债资金。

金融办负责召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内容及流程,负责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供地保障、土地出让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府性债务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工作。

***门负责***府投融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市城资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和***府性债务举借计划中涉及的相关项目部分,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各县区此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八条***府性债务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公共财***的基本要求,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举借***府性债务:

(一)市***工程、交通、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二)科教文卫体、自然灾害救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符合国家***策规定,经市***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其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质押。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借款部门(单位)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府性债务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府所属部门或单位需要举借***府性债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门报送下年度债务举借计划,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门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债务举借方式、还款来源、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年度***府性债务计划报***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批准文件作为举借***府性债务的要件之一。批准文件应明确***府性债务举借项目、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未列入年度***府性债务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举借***府性债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申报审批后,***门相应调整年度***府性债务计划。

第十五条各县区需借用市级***府信用举借***府性债务(即按贷款方规定不对县区级***府),向市财***局提出申请,并出具还款承诺文件,同时附县区***府的相关文件,报市***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财***直接偿还或在特定情况下需由***府偿还的债务,经***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报本级人大***会批准后,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财***预算。

第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平台公司应将其与实际用款单位签订的协议在15日内持协议副本到***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财***监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立债务专用帐户。该账户为财***监管账户,使用债务资金必须经***门审批。

第十九条财***预算部门(单位)使用的***府性债务,视同财***性资金,按照财***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府性债务项目实行财***投资评审或审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市财***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及贷款方要求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申报、后审批、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借款部门(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本级财***、审计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财***、审计部门接到竣工报告后,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评审。

第五章***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府性债务的偿还,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贷款偿还责任制度,使用***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对偿还***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借款部门(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府性债务本息。借款部门(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支出顺序,在保证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外,优先偿还债务,严禁铺张浪费,不得从事楼堂馆所等建设。

第二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府性债务,***府对该借款部门(单位)不再审批举借新债,***门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并有权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措施等,扣减应拨付的资金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并追究债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府应当建立***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同级***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借款部门(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垫付到期的***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借款部门(单位)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缴存的偿债准备金或当年用于偿还债务但尚未到还款期的偿债资金;

(二)***府性债务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增值收益;

(四)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六章***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府性债务定期检查制度,由审计、***门牵头,发改、财***、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对***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列入各级***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立***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借款部门(单位)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门报送财务报表、***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报告;年度终了按规定向***门报送年度地方***府性债务报表、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随时报告。***门定期向***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及本级人大报告***府性债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借款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主要负责人继续对偿还***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府债务的;

(二)虚报项目,骗取***府债务资金的;

(三)未及时向***门报送债务情况报告的;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偿债能力开题报告例10

对***府举债的范围、计划、规模方式、使用、监管以及偿还等方面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明确举债的法律责任,依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和偿债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果出现风险,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既要追究决策投资失误者的责任,又要追究用债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且是跟踪追究,终身追究,不能让责任人一走了之。应将***府性债务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发现风险,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将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凡是***府债务,包括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都纳入***门归口管理,由***门分类建账进行动态记录,统筹负责举债审查控制、偿债计划编制、偿债资金筹集、偿债资金调度工作。加强对***府债务的督查,逐步形成人大审批、财***监管、上报上级***府备案、部门举债使用的管理机制,杜绝以***门或违规担保的形式举债,审计等相关部门实行跟踪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规范地方***府融资平台运行

地方***府融资平台作为债务发行人和资金管理使用者,高效的运作效率是债券融资形成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但有的融资平台在运作中出现“***府搭台***府唱戏”的状况。因此,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其行***关系、工资关系和其他组织关系要与原行***单位脱钩,改委派兼职制为向社会公开选聘任职制,将公司经营成果、经营业务责任与单位成员的经济利益挂钩,要明晰债务主体,分清是***府性债务,还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让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化运作实体。

四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地方***府债务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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