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论文

旅游安全论文第1篇

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它不仅是旅游活动顺利发展的保障,也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旅游业是个综合性的产业,它涉及到很多社会部门和行业,旅游活动又包含了食、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现代旅游业由于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影响,潜在着许多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旅游行业和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存在着潜在的旅游风险。旅游安全问题产生后,会通过各种媒介影响到潜在旅游者,影响潜在旅游者对目的地决策行为。由表1我们也可以看出,旅游风险可能是来自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也可能来自旅游者自身和旅游组织者等各个方面。因此,解决旅游安全问题,加强旅游安全研究,不仅是旅游活动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旅游业做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目前情况下,旅游安全事件还在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了增长的趋势。据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统计,从2009年初至9月份仅9个月中就发生了41起旅游事故,其中重大事件8起,比2008年同期增长60%,整体比2008年同期增长10.8%。由此可见,旅游安全问题越来越尖锐,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时刻关注的问题。

二、旅游安全的表现形式

旅游安全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是各种各样的,而且常常是交叉出现。按照旅游研究对象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旅游主体安全、旅游客体安全、旅游中介安全。旅游主体安全就是旅游者的安全,旅游客体安全为旅游目的地人和物的安全,旅游中介安全为各种旅游接待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按照旅游的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进行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饮食安全、住宿安全、交通安全、游览安全、购物安全和休闲娱乐安全。按照最终的表现形式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交通事故、疾病、治安事件、火灾、食物中毒、旅游设施事故等。

三、旅游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旅游安全法规

旅游安全法规是从法律上保障旅游安全,为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依靠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和约束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志和防控意志,提高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志,约束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目前,虽然旅游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家和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各种相关法规,但是我国的旅游法体制还不完善,对安全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和规定,在处理旅游安全的相关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空白处。旅游安全法规是旅游安全得到保障的基础,完善的旅游安全法规是旅游业顺利、平稳发展的保障和前提。

(二)建立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旅游安全不仅仅考虑与人们生命财产直接相关的安全问题,还应涵盖旅游资源安全、旅游环境安全等内容,准确、及时的预警信息能有效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危险事故的预警也是一种安全。旅游安全预警就是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通过科学指标,对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一定旅游区域内的旅游动向进行预测和引导,使旅游效果达到最佳。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是个复杂的系统,它是为了预防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而建立的报警和排警系统,它担负着旅游安全信息的搜集、分析、对策制定和信息等功能,是国家旅游安全信息、进行安全预控的组织机构,它在警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增加安全意志、提高安全防范与控制能力,使旅游者和旅游企业预见问题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等方面有着极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假日旅游预警系统,属于旅游团体协作机构,依靠其成员单位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已经在假日旅游活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可以在假日旅游预警系统的基础上,集成和调配相应的功能,建立一套完善的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三)建立旅游急救系统

我国现有的旅游安全急救系统还不成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合作程度比较低,这使得急救工作的效率不高。张秋芬指出,旅游急救系统应包括:(1)救援指挥中心。对整个旅游安全急救工作的进行开展、协调、整体统筹。(2)安全救援机构。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医院,消防部门,及其他与救援工作有关系的其它部门。(3)安全救援的直接机构。包括可能发生旅游安全问题的旅游景区(点)、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和社区。(4)安全救援的间接机构。包括旅游地、保险机构、新闻媒体和通讯部门。这些部门虽然不参加直接的救援工作,但是却对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一个完善的旅游安全急救系统要能够这四个部分组织起来,以救援指挥中心为核心统一策划旅游安全急救工作,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各方面能够快速、有序的开展工作,发挥集体的力量,顺利解决问题。

(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p;旅游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相对于其他产品,旅游产品有无形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旅游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旅游从业人员的即时表现来决定的。如果旅游从业人员没有掌握足够的基本安全知志,或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行事,就会大大增加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旅游企业和旅游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志水平和安全防范意志,强化他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工作的意志,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扼杀在萌芽阶段。

(五)加大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诸多安全事故,旅游企业及旅游有关部门应加大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加人们对旅游活动过程中潜在危险的了解,提高社会大众的自我保护意志。

参考文献:

[1]郑向敏,卢昌崇.论我国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11(6).

[2]朱红新.旅游安全及其管理体制研[D].南京农业大学,2007,(11).

[3]李巧玲,彭淑贞.旅游安全及其相关问题的初步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6,(1).

旅游安全论文第2篇

1.1对象

2012年4-6月份和9-12月份分两个时段,以秦皇岛市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级别是以经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目录作为参考)周边零售摊点作为抽样调查对象,其中抽样选取周边100m内流动摊点62户,食品经营店铺83户。抽样对象为小型餐饮摊点,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m2以下(含15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含75座)以下的餐饮摊点。

1.2调查方法

现场检查从业单位基础卫生设施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索证情况及一般卫生状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食品安全管理,现场对所经营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抽样监测。

1.3检测项目与方法

检测项目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检测方法按照GB4789-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检验》进行检测。

2结果

2.1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经营类型

调查秦皇岛市旅游景区周边100m内的食品单位145户,其中餐饮小吃店56户,食杂店12户,面食糕点店15户(5A级景区2户、4A级景区3户、3A及以下级景区10户),流动摊点62户(5A级景区21户、级景区19户、3A及以下级景区22户)。5A级景区3处、4A及以下级景区8处,其周边开设的餐饮摊点分别为72户、73户,平均每校开设24户、9.1户(P<0.01);不同级别旅游景区周边开设的种类,表明3A级以下景区周边开设的餐饮摊点较多,种类餐饮小吃店最多,其次为流动摊点、面食糕点店、食杂店。

2.2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基本食品安全状况

在145户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中,86户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占59.3%。其中,餐饮小吃店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率为78.6%(44/56);面食糕点店持证率80.0%(12/15);食杂店持证率66.7%(8/12);流动摊点持证率35.5%)(22/62)。食品从业人员持证率平均为69.8%,由于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其中餐饮小吃店中学生钟点工较为普遍,无证上岗现象较为普遍,流动摊点商贩无证情况较为严重。持有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业素质较高,食品安全常识掌握程度较高,但是流动摊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专业素养较差。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采购食品抽查中,面食糕点店采购食品完全符合索证要求,合格率100%,其次是餐饮小吃店、食杂店,流动摊点采购食品索证率较低,索证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严重的食品中毒隐患。

2.3旅游景区周边不同餐饮摊点的加工环境卫生状况

旅游景区周边不同餐饮摊点的防蝇防尘设施、消毒设施不完善,尤其是食杂店(25.0%、-)、流动摊点(16.1%、21.0%)存在较大问题,这就使食品在加工处理过程中滋生了大量潜在食品危害因素。餐饮小吃店、食杂店和面食糕点店等不同餐饮摊点的冷藏设备不足,无专用的熟食冰箱,生熟食品在同一冰箱冰柜中存放,且没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旅游景区周边不同餐饮摊点的垃圾处理合理有效方法均存在很大缺陷,尤其是餐饮小吃店(10.7%)、流动摊点(9.7%)问题最多,垃圾杂物且堆放混乱,不能及时有效清理,潜伏巨大食品安全风险。

2.4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食品抽样检测结果

针对11所旅游景区周边145户餐饮摊点现售的食品及餐具进行抽样检查,餐具卫生质量合格率仅为39.6%(168/424),主要问题是菌落总数超标,其中流动摊点餐具合格率仅为35.7%(45/126)。现售各类食品合格率仅为63.1%(600/951),主要问题是大肠菌群超标,其中流动摊点55.6%(234/421),凉食(菜)由于加工和存放条件导致合格率只有41.3%(78/189)。

3讨论

3.1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

针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出各旅游景区周边零售摊点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

3.1.1无证经营现象难以保证食品安全

调查中发现面食糕点店、餐饮小吃店的持证率较高,而流动摊点持证率最低。既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却没有及时更换新证、加工经营条件达不到办证标准致使无证经营,又有部分店面短期租赁及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试营业现象较为普遍。这就造成旅游景区周边餐饮单位环境脏乱,经营加工面积小,功能分区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交叉污染、生熟不分、餐具不消毒、未经许可制售冷荤凉菜等食品安全隐患。

3.1.2食品采购进货存漏洞,即不符合食品安全索证要求

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多为季节性、临时性的小作坊式经营模式,经营的食品种类价格低廉。经营者进货渠道较为复杂,相当一部分原料的卫生条件、质量无保障。如:流动摊点经营人员在购进原料过程中,往往购进价低质次的不新鲜原料,更有甚者在烹制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反复使用炸制后的油;还有经营者购进变质和掺假原料。

3.1.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差

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的从业人员流动频繁,临时性观念强,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有的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差,并受到文化基础水平较低的限制,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项基础要求、预防食物中毒等知识一无所知。

3.2整改建议

3.2.1外因:强化监管,舆论监督

首先,加强部门协调,确保监管到位。在市***府统一领导下,需要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配合,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边整治,遗巩固,减少反弹。其次,突出监管重点,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以旅游景区食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无证照餐饮为重点监管场所,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及时处理新闻媒体曝光问题。最后,拓宽宣传培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针对旅游旺季的游客等重点人群及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等重点行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免费发放餐饮服务单位,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建立良好、安全的行为规范。

3.2.2内因:企业自律,以点带面

第一,创新监管机制,指导企业自律。从部门协作、严格监管、依法许可、案件移送和推进公共卫生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监管的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同时不断创新型监管模式。例如开展“入行教育”,积极探索建立行***许可-培训“双同时”监管机制,将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工作前移到申报许可阶段,强化管理相对人自身管理意识,为其合法经营奠定了基础。第二,创建餐饮示范,促使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和创建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等工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改善餐饮摊点食品安全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4结语

旅游安全论文第3篇

1.1血吸虫病与旅游资料

收集鄱阳湖区血吸虫病及旅游相关资料和文献。血吸虫病资料来源于江西省血吸虫病***情监测报告及相关研究文献,旅游资料来源于江西省景区景点开况统计与调查。

1.2资料分析

1.2.1旅游活动与血吸虫病传播的时空耦合性分析

根据鄱阳湖湿地旅游特点,分析游客出游旺季与血吸虫病传播高峰期的时间耦合性;分析鄱阳湖景区景点的分布,开展与鄱阳湖血吸虫病一类易感地带的空间耦合性分析。

1.2.2血吸虫病易感人群旅游偏好的调查分析

采用预先设计好的问卷,于2014年8月上旬的双休日,在鄱阳县的鄱阳湖湿地公园调查血吸虫病易感人群的旅游偏好。问卷收回后分类进行统计,分析游客旅游偏好,以及旅游偏好与血吸虫病感染的密切程度。

2结果

2.1旅游活动与血吸虫病传播的时空耦合性

受水位季节性变化和湿地保护、渔业修复期的影响,鄱阳湖区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洪水期主要开展水域观光、休闲旅游、渔俗文化体验、农家乐等活动,枯水期以候鸟观赏为主,每年的5-9月和11-12月为其旅游旺季。钉螺在每年的3-5月在水边的潮湿地带繁殖,6-10月在水中活动,而在11月至次年2月的枯水季节,又转移到滩地和沿岸陆洲的草根下或泥沙里生活。虽然全年各季节接触***水的人群都有可能被血吸虫感染,但主要还是在3-11月,并以4-10月被感染的机会最多,为血吸虫病传播的高峰期。而4-10月也正是鄱阳湖湿地旅游活动的旺季。时间上的高度耦合性,加大了游客被血吸虫感染的风险。鄱阳湖景区主要分布在鄱阳、进贤、都昌、余干、南昌、瑞昌、新建、湖口、星子、永修等10个县,所在地的湿地类型为:湖汊型、洲垸型、洲岛型和洲滩型。

2.2血吸虫病易感人群旅游偏好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分5个小组在景区的休息点、餐厅和购物点等人群聚集区同时开展,调查对象以中青年和学生为主,收回有效问卷共计194份(表3)。调查期间正值暑期鄱阳湖湿地旅游的旺季,学生群体相对较多,占21.13%(41人)。性别间以男性游客居多,占62.88%(122人)。出游方式多以家庭式或朋友的自驾游为主。最受欢迎的旅游项目为水上人家、水上游艇和渔俗文化等,均占到了被调查者的10%以上;候鸟观赏、水上观光、滑草滑沙、沙滩浴和捕渔体验等项目占到了7%~9.9%。可见占游客主体的中青年游客偏好参与性和具有鄱阳湖地域特色的项目,如水上人家、渔俗文化等,而这些项目与血吸虫病的密切程度最高。根据旅游活动和血吸虫病传播的特点,按照活动中游客是否涉水、涉水程度及活动时间等,将游客偏好与血吸虫病传播的相关程度划分为密切、一般和不明显等3类。与血吸虫病传播密切相关的为水上游艇、水上人家、沙滩浴和捕鱼体验等4项;一般相关的为水上观光、候鸟观赏、休闲垂钓和渔俗文化等4项;而不明显相关的为古村观光、滑草滑沙和沙滩排球等3项。为进一步掌握游客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情况,于2014年11月27日在南昌市新建县的南矶山景区随机对52位游客进行了访谈,结果有82.7%(43人)的游客知晓血吸虫病,但只有13.5%(7人)的游客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有一些简单的了解,86.5%(45人)的游客不知道如何防治。可见游客预防血吸虫病的意识还十分淡薄,相关健康教育工作还不够。

3讨论

旅游安全论文第4篇

【关键词】 旅游业;民族地区;文化安全;文化安全预警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业与旅游目的地文化之间的张力日渐显现。特别是在民族地区,旅游业与旅游目的地民族文化安全问题,已成为旅游业由粗放式快速发展走向可持续成熟发展必须处理好的重大课题。

一、对“文化安全”、“国家文化安全”、“民族文化安全”的界定

本文的出发点虽然是旅游业,但关照和讨论的却是文化问题。“文化”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是不争的事实,不过是不同的角度对其内涵、外延有不同的界定罢了。从旅游业与文化的关系出发,本文基本认同张岱年关于广义“文化”的界定,即:凡是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属于文化。其结构大致由“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心态文化层”组成。安全的对立面是威胁、危机、危险等,评价某种文化安全与否,就是看其是否受到威胁,是否出现危机,是否遇到危险。由于威胁、危机、危险既可能来自外部的影响、侵蚀、冲击,也可能来自内部活力的窒息、创新能力的丧失、发展的停滞,所以我们认为,所谓“文化安全”,即是指某种文化处于既充满生机活力,又足以抵御各种侵扰,能够按照主体意志自觉发展的状态。也就是说,“文化安全”涵盖了存在的“现在”与发展的“未来”两种状态指向。进而论之,只有当某种文化的“现在”能够满足其发展的条件,而发展的“未来”又能为其注入新的生机活力,这样的文化才是安全的文化。

我们知道,不论对文化作何样的界定,文化都是人类活动(包括人类活动本身在内)的产物,概而论之即“自然的人化”。以此为逻辑起点,不同地域、不同群体必然会造就不同的文化,文化也就必然会打上国家属性、民族属性的烙印。什么是“国家文化安全”?胡惠林认为,“国家文化安全是指一国的文化生存系统运行和持续发展状态及文化利益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显然,这个界定是将“国家文化安全”置身于国家安全的大背景之下。事实也的确如此,不论是历史的还是逻辑的,既然文化有国家属性,从国家安全战略角度去观察“国家文化安全”也是理所应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界定“民族文化安全”就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

从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之间的关系看:国家文化是我国各民族文化最一般、最普遍的代表,是各族人民在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心态文化层共同部分的交汇与集合。国家文化既高于民族文化,又寓于各民族文化之中。民族文化则以各自鲜明的独特性而构成了完整统一、宏博精深、独步世界民族文化之林的中华民族国家文化。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要素之一,便是对各民族文化的认同;民族文化安全的重大前提,则是对国家文化的认同以及对国家的文化认同。需要指出的是,认同绝非同化,认同是一种价值和情感判断,在某一相互认同的群体内,它表现的是一种精神纽带,其成员通过这种纽带在心理和情感上产生归属感,获得有别于其他群体的身份象征,从而被外界认可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正如涂尔干所说,认同是一种称为“集体意识”的东西,是将一个共同体中不同的个人团结起来的内在凝聚力。同化则是指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消解与湮灭,就民族而言,一旦自己的文化被同化,就意味着自己民族特征、民族个性的消亡。是故,在国家文化与民族文化之间、各民族文化之间,不论谁同化谁,也不论谁被谁同化,其结果都是灾难性的。

从民族文化自身看:文化凝结了一个民族最核心、最本质的部分,是一个民族存在的符号,也是一个民族赖以存在的灵魂。由于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取决于其自身的创新发展能力,这就决定了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克服来自民族自身的民族虚无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两种挑战。我们知道,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与异质文化的相互交流与激荡。在这个过程中,民族文化以其新的内容、新的定位去适应新的环境,从而完成文化的自我超越,并在这样的超越中使文化传承得以实现。同时,与异质文化的相互交流与激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将民族文化引入自我否定的民族虚无主义和自我封闭的狭隘民族主义歧途。前者将导致民族认同危机,后者将导致国家认同危机,这两者都将窒息民族文化的创新活力。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不加取舍地全盘接受外来文化而否定本民族文化,其结果必然是民族认同丧失殆尽,无异于自取灭亡;一味强调本民族文化的优越、统一与“纯洁”,拒绝和其他文化的交流与互补,反对变革、求新与发展,其结果必然是民族文化陷入文化孤立与自我封闭的泥潭,民族文化只能处于停滞、萎缩状态,最终难逃被时代抛弃的厄运。

基于如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所谓“民族文化安全”,是指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个性特征、存在式样等得到充分认同、尊重与保护而不被歧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既相互区别又高度统一而不被相互取代,本民族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既相对***又融汇其中、在相互借鉴吸纳与和谐共存中得到创新发展而不被同化的状态。

二、民族地区旅游业对民族文化安全的影响

一地旅游业发展,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影响的剧烈性、深刻性、持久性是其他产业所没有的,尤其是对当地在广义上的文化影响,已经引起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其原因就在于旅游业作为一种产业与文化之间有着无法区隔的共生关系。正是这种关系的客观存在,旅游业的发展必然会使目的地文化受到一系列影响和变迁,而文化变异变迁及传承发展的过程,不论是自然的还是自觉的、不论是明确的还是隐性的,事实上都无不伴随着文化安全与否的自省、审视和调适。旅游业对民族文化安全的作用机理非常复杂,在此仅以文化观念与市场为例略作分析。某种文化观念或社会文化观念属于与一定经济基础相对应的上层建筑领域范畴,既与上层建筑的其它方面相互作用,也相互制约;既作用于经济基础也受制于经济基础。所以,导致文化观念发生变化的原因也主要集中在观念形态、物质形态两个方面。而旅游业,也正是以这两个方面为渠道,对当地文化观念产生影响。

虽然旅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活动,但旅游业却是一种市场行为。以***为例,绿洲农业和自然经济的惯性依然存在,尤其在相对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此种经济形态还会继续延续下去,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仍带有浓厚的自然经济色彩。旅游业作为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手段的开发活动,首先是对当地的经济形态产生强烈的冲击,给当地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然后,在经济形态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又使传统的价值判断、道德标准、文化个性、精神气质以及行为规范、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发生深刻变化。但是,旅游业决非是单纯的市场行为,市场经济本身也代表了一种观念形态,等价交换、契约意识、效率观念、非物质形态的货币化等,都会以一种强势文化的姿态对当地传统文化观念带来巨大冲击,并进而给传统经济带来深刻影响。

推而论之,不论是旅游开发的理念方式、旅游产品本身的社会效应、旅游活动过程、对旅游业的管理等,都会对当地民族文化带来巨大冲击。通过这个分析也可看出,旅游业对民族文化安全的影响是既有积极的、正面的,也有消极的、负面的,而且,这些影响也是动态的、发展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总体看,民族地区旅游业对民族文化安全的影响有三个方面最为突出:

在思想观念方面: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相对偏远地区,由于仍然存在较多的自然经济成分,文化的存在样式往往是自在的多于自觉的,人们的思想观念相对保守,对不符合自然经济形态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人际关系等,观念上大多存在抵触和排斥的本能,在没有外来事物冲击的自然状态下,思想观念的演变非常缓慢。旅游业常常成为这类地区思想观念发生突变的直接诱因,往往可以成为当地按市场法则办事、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效率意识、学习掌握新事物,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贫困走向富裕的重大转机。成为推动民族文化由自在走向自觉的巨大动力,民族文化在自觉发展中得到新的认同而获得新的自信,促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有机统一,使民族文化安全得到巩固和强化。如果这种突变过于剧烈,其压力超过了一定临界点的话,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过激的应急响应,其表现形式就是观念上的相互冲突与对抗,促使民族文化转向封闭与孤立,民族认同得到非理性的强化,国家认同则被弱化甚至消解,使民族文化安全面临巨大威胁。

在文化个性的传承与发展方面:文化个性是民族文化独特内涵、精神气质的反映,是民族文化中最珍贵、最值得保护和传承的部分。文化个性虽然具有稳定性特征,但决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渐变的、发展的。尽管一定的文化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其生命活力最根本的还是来源于与不同文化的比较、交流、融合,是在吐故纳新中得到传承和发展,从而实现更高层面的文化认同。旅游业一方面为当地民族文化提供了一个空前的交流平台,使本地民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交流的渠道更加宽阔、形式更为多样、内容更为丰富;另一方面又促进了民族文化内涵的挖掘,民族文化形式的保护,民族文化个性的展现和张扬。尤其对一些濒临消失的文化事像,往往会因为旅游开发而得到及时抢救、保护,一些新的文化形式也常常从中脱胎而出,使行将消亡的文化项目获得新生。这些都是增强民族自豪感,促进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统一,保持民族文化始终充满创新活力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确保民族文化安全极为重要的条件。由于旅游业终究是一种产业,产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趋利性,要求旅游业发展必须以赢利为其指向。所以,旅游业在对民族文化个性的传承与发展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往往存在功利化选择倾向。在现实中,不少地方旅游业为了迎合一些游客的低级趣味,将本民族消极的、落后的、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甚至是已经被时代所唾弃的东西,又在文化保护的外衣下死灰复燃;文化被过分的商品化和庸俗化,使原有的民风、信仰受到怀疑,传统的民间习俗、庆典仪式、文化产品失去其真实的意义和价值。长此下去,势必导致本民族文化价值体系的解体、文化个性的丧失,民族文化也就毫无安全可言。

在社会环境方面:推动社会环境的发展进步、提升当地软实力,是旅游业最重要的社会效应。一地的社会软环境,包含了该地的文明程度、稳定和谐、生态环境、办事效率、社会风尚、地区形象、生活习惯等。在社会环境达不到旅游开发要求的情况下,旅游开发活动可以极大地推动社会环境的改善,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中外许多旅游目的地,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社会环境大幅度改善,主要原因就是得益于旅游业带来的这种联动效应。社会环境的改善,又反过来强化了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从而形成旅游业与民族地区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旅游业发展势必打破当地原有的相对均衡、和谐的社会状态。尤其是***自然经济和自在文化成分较多的地区,这种均衡、和谐状态的被打破极易造成社会失范,加剧一系列社会病态现象的出现。社会环境的恶化,一方面将引发外界对本地文化的否定,另一方面也将导致对本民族文化的自我否定。

三、建立旅游业视阈下的民族地区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

在我国,旅游业对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取得了很多成果。以此为基点,我们认为建立旅游业视阈下的民族地区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则是旅游业与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之间更深层面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它产业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文化由安全到不安全的变迁往往是和缓的、隐性的。建立准确有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体系,既是国家发展长远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紧迫要求。

从国家安全层面看:大规模、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同一性质事件在同一区域内频繁出现,都有其深刻的文化变迁背景。面对这种隐性的、缓慢的、深层的变化,建立准确有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就是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对其变化的方向、程度、范围极其可能性结果,做到能及早把握、及早介入、及时调整,将危害民族文化安全、危及国家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种预警以及安全状态评价也应当是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以旅游业为视阈建立预警评价体系,无疑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从旅游业与文化的关系看:不同的文化承载体对文化安全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效应。在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云南、、广西等省区,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对这些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变迁的敏感度、准确度和可靠性有着其它产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也就是说,在产业层面里建立民族文化安全预警体系,旅游业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建立旅游业视阈下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也是旅游业自身在促进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应该发挥的独特作用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旅游业自身发展需要看:有两个方面的条件必不可少,这就是旅游业发展的健康性与社会环境的稳定。建立旅游业视阈下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可以有预见性地发现旅游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相关***策措施更加及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旅游业形成为文化安全自觉调适的机制,从而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反过来,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又能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从而为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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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亚男,李翠林,王冬萍.***旅游产品开发新思路[M].***人民出版社,2008

旅游安全论文第5篇

1.1基础设施不到位,食品加工环境亟待改善

乡村旅游食品加工和经营场所房屋面积不足,功能分区随意,如存在食品加工与生活场地混用,随意缩小食品加工区域等问题,极易影响食品的生产加工,造成生产场所的脏、乱、差,给食品的交叉污染带来安全隐患。乡村旅游的部分经营场所由于监管缺失等因素,食品加工缺少系统化的卫生防护设施和洁净的就餐环境,部分乡村旅游食品单位不具备餐饮器皿等的消毒设备。此外,由于缺少资金或服务意识、卫生意识落后等原因,部分地区存在环境卫生恶劣,以及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也是造成食品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资金投入较少、设备不完备以及经营不规范成为影响当前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因素之一。

1.2经营者自产或外购的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

河流、土壤等重金属污染严重,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以及激素类饲料等,都极可能导致乡村旅游经营者自产的食品原料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另一方面,在外购食品原材料也存在安全的隐患,如本地不生产的鲜活类产品,受运输条件和运输技术水平限制,在运输过程中质量难以保障。部分乡村旅游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原料采购方面还存在着把关意识差、索证意识差、进货渠道乱等问题,并缺少执行相关的食品原辅料卫生管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等制度,食品质量从源头上就难以控制。

1.3经营者、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地方***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不强。乡村旅游具有季节性的特点,春夏秋冬四季轮回,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临时、应时的思想由来已久,乡村旅游食品经营管理者缺乏长远发展的理念和打造精品理念,大多数从业者文化水平较低,并未经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食品安全卫生培训,对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引起高度重视。少部分经营者道德自律意识差,为牟取暴利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违规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极易产生食品安全隐患。

1.4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松散、防范机制不健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力度弹性较大。大多数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知道,食品卫生监管是专项整治有人来、日常监管难见人。乡村旅游行业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很大困难,如食品经销网点分散、交通不便、***力量有限等。上述困难往往给从业者造成了“钻空子”意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应付检查,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效果。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日常监管往往流于表面,通过查资料、搞突击,难以实现常态化的管理,相关的处罚和整改措施难以落实。只有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才会进行专项整治。

1.5食品安全监测难、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中国现有注册食品生产企业400万家,旅游食品供应企业达200万家。“乡村旅游”的景区附近往往是各类饭店云集,鱼龙混杂,既有高档的现代化饭店、也有小吃店、小餐馆、小摊位等,甚至有部分无证经营小摊贩。由于旅游者的旅游线路长,要实现对沿途食品监控存在实际困难。另一方面,旅游食品的供需又受到季节、随机客流变化、原材料渠道以及品种对外依存等因素的影响,每年的5~10月是中国国内乡村旅游的黄金季节,这期间往往湿度大、气温高,鲜活类农产品不宜保存易发霉变质。乡村旅游经营者的贮藏条件、加工环境大都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尽管有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旅游法》,能为乡村旅游者的维权提供法律依据。然而,乡村旅游消费者的实际维权成本过高,一般表现在:维权举证难,如旅游者一般在用餐时忽视了索要发票,部分经营者甚至不提供发票;目前行业管理部门鉴定程序复杂且费用过高,消费者大多选择放弃维权;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执行力度弱;旅游区所在地区***府职能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因此,一旦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很难对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监督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

2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2.1建立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的源头追溯体系

对乡村旅游食品源头控制已经成为在乡村旅游食品监控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源头控制应首先从农业种植开始,推广使用新型低毒或无毒生物农药;在养殖方面,严禁使用含有激素类的饲料,并建立日常的监测监控体系。在乡村旅游发展比较成熟的区域,为了更好地树立品牌,可以搞乡村旅游合作社,农副产品统一生产、包装、销售,可以引入HACCP(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的概念和方法,追根溯源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有助于区域乡村旅游品牌的树立,赢得旅游地的好口碑。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相关制度以规范旅游地的食品供应、经营企业,如食品原材料的验收、购销台账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均出台相应的制度,形成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此外,严格要求从事乡村旅游食品经营企业对食品进行留样100g并放入冰箱内保存48h,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可能由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可提供有样检验。

2.2在乡村旅游中引入“智慧旅游”

智慧旅游,也被称为智能旅游。基于当前物联网、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新技术,整合旅游信息资源,构建旅游地相关经营者与公众交互的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网站、手机app等多模式的查询服务,使公众可便捷地获取旅游资源、相关的线路、天气、经济以及活动等实时信息,从而及时安排和调整旅游计划。通过智慧旅游系统及时公布乡村旅游食品安全信息,第一时间告知乡村旅游消费者。及时检查乡村旅游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于使用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企业或个人要行***处罚,并且对乡村旅游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安全要进行卫生等级评定,并及时更新公布给乡村旅游消费者。

2.3设立乡村旅游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根据乡村旅游的特点,建议在区(县)一级设立有关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在乡镇一级建立各主管部门监控协同协调机制,并在较为集中的村或者社区聘请信息员和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将由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和***机构组成,以确保各部门在分工明确、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构建完善的日常监管机制。此外,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应强化制定完善的制度,并保障制度落实,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形成***府、舆论和群众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在监管经营者的同时,对***部门进行考核,形成全方位的安全监督网络。

2.4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强化乡村旅游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日常工作不放松,各级主管部门应经常走访乡村旅游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农户,与他们交朋友,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在重大节日、节庆活动前后,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并坚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统计数据显示,城市居民假日与小长假的出游中,选择乡村旅游的占70%以上。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可充分利用乡村旅游的食品经营者在旅游旺季以及黄金周等急于经营的心理,在旺季前期进行经营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开展卫生监督,对部分违法以及屡教不改的经营户严肃查处,坚决取缔,达到震慑违法的目的。

2.5树立乡村旅游食品生产单位先进典型

在对乡村旅游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中,应开展各类的创优以及先进文明活动,树立文明和优秀的典型。各级***府应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如“食品安全示范农家”等争创优活动,激发经营户规范守法运营的积极性,为公众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上岗体检、食品安全培训等,加大对从事乡村旅游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力度。同时,引导企业创立品牌意识,通过加强有关商标、广告等方面知识指导,引导企业注意保护有地方特色的产品,通过商标注册和加大广告宣传等,创立乡村旅游品牌,并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3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3.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在各级***府的指导下,省、市、县、镇和有条件的村的各级主管部门均应结合地方实际编制用于本地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和考核办法以保证规划的实施。在开发乡村旅游时,应进行充分的对当地特色如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地旅游食品资源是哪些?哪些具有开发价值,哪些已经不符合市场需要了?当地的旅游食品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等等。不能经济至上,忽视分析本地的发展乡村旅游优势和劣势,要做市场调研,逐渐形成自己的品牌,实现规模化乡村旅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带动当地乡村旅游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良好的经济收益。

3.2发展特色食品,强化基础性设施

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念,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防止过度开发给当地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大力倡导生态旅游和食品绿色化,引导旅游者与食品经营者对游区内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加大破坏环境的***力度。坚持科学发展道路,坚持“保护第一、发展第二”原则。督促各级主管部门在乡村旅游点各类的环境整治活动中,充分保护和展现乡村特色风貌,并同时注重满足游客需求,加大对农村生态系统保护,以减少过度开发对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始终坚持保护与开发并举。

3.3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准入退出机制

目前,由于相关行业法规并不完善,因而对经营旅游食品企业的限制力度不够,门槛过低,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笔者建议:借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施行旅游食品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让经营者在食品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号存了根据经营规模规定的金额,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先行赔付给消费者,施行专款专用。目的就是加强乡村旅游食品经营的行业自律,在经济层面上构筑乡村旅游的食品生产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乡村旅游食品卫生的监管,加大对卫生条件的改造力度,全面提升经营层次和乡村旅游标准,做好预防监督关。进一步强化准入门槛,强化经营者资质、商品质量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安全管理,落实索证索票、食品源进货查验等制度,并建立良好的自律意识。对严重违法以及屡教不改的不法商户,经济处罚和行***处罚两手都要硬。

3.4转变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

鼓励和引导当地农民,开展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实现地方共同富裕。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可以尝试组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目前,部分乡村旅游景点正向规模化发展,不少地、市、城乡镇等结合自身农业特点,与当地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相结合,建立大型的农业示范园。在这些园区内,遵循现代园林的规划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部署,实现果树、蔬菜以及花卉等合理搭配并相映成趣,甚至还设置一些娱乐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引领企业、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等加强旅游食品的管理,实行统一价格、统一接待、统一宣传、统一培训等多个标准化的统一管理,为旅游者提供更为舒适的服务。

3.5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构建长效宣传机制

要通过对乡村旅游的食品生产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安全管理系统化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卫生知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升其自身觉悟和守法能力。行业管理部门要引导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并尝试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从业人员提升卫生知识和水平,从而全面提升当地的食品安全水平。

3.6推广旅游安全保险,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乡村旅游的消费主要是食品消费,因此对乡村旅游的投诉逐渐趋向于食品安全方面,以往旅游食品安全保险在中国旅游保险市场存在叫“好”不叫“座”。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存在险种不够灵活、赔付程序繁琐等问题。保险公司和乡村旅游食品经营者可根据新出台的《旅游法》,进一步拓展乡村旅游市场,对乡村旅游市场进行细分,增加新的旅游险。保险公司可借鉴旅行社责任险,做旅游食品安全责任险。可借鉴重庆市渝中区的旅游统保制度,该制度自2008年实行,其最大特色是在中国首次将以前争议的食物中毒划入理赔范围。当在乡村休闲旅游过程中,游客一旦发生食源性中毒等事故,只要得到当地***部门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即可启动医治和理赔,无须司法程序。该制度的做法从保护旅游者利益出发,很人性化,符合现行《旅游法》精神。

4结语

旅游安全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旅游消费者享有法定的安全权,但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其安全权的实现却陷入困境。结合我国立法和***的现状,对其困境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自19世纪中叶现代旅游业在欧洲出现以后,旅游业在世界范围内就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普通百姓对旅游的认识和接触不过20年时间,但爆发出来的旅游热情却势不可挡,旅游日益成为人们的一种惯常消费。但是,旅游是一项复杂的消费活动,依赖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支持,而这个基础却存在不稳定状态,表现出旅游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自然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来源于各种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来源于社会和管理灾害。安全问题在挫伤旅游消费者出游信心的同时,也从法律的层面暴露出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走人困境,探求其出路自然成为巫待解决的法律方面的现实问题。

一、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定化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权。《消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赋予来源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的相关规定,是其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宪法朦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现定则更为详细,其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a其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虽然我国《合同法》、《道路安全法》等其他法律对消费者的安全权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消法》是专门针对消费者而颁布的,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的权利予以规定。因此,其已有安全权的规定优于其他法律、法规,若该法未作规定的具体情况,则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定化

消费者是《消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确定消费者的资格是适用《消法》的前提。《消法》界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即生活消费者。而旅游消费主要是通过与旅游经营者打交道,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满足其旅游需求,这种消费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生活消费,因此,旅游消费者符合上述消费者的范畴界定。

在我国现有的旅游专项立法体系中,也有不少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规定:“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条规定:“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旅游者乘坐漂流工具时,应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在以上旅游专项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的是***颁布的行***法规,而《消法》是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其效力当然高于***制定的行***法规。两者相比较而言,《消法》的适用优先于行***法规,且行***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若有抵触,抵触部分无效。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对旅游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的规定无疑是与《消法卜致的。因此,旅游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的安全权。

二、旅游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困境

在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旅游消费者安全权,但频频见诸于报端的旅游安全事故无疑说明其安全权的实现受到了影响和制约。我们不排除旅游消费者本身缺乏必要的旅游安全认知和旅游经营者不可能百分之百提前预知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但从法律视角来看,旅游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困境主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无法可伏,的困境

一是旅游基本法缺位。在我国现阶段的旅游立法体系中,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它使旅游法基本形成了一个法律部门,但是这个法律部门还有待完善,需要一个旅游基本法来统摄,而我国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旅游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的状态,这无疑给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现代立法精神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旅游消费者购买的大多是一些特殊性质的产品,如阳光、自然景观、服务等,在购买之前都无法对旅游产品实际感知,致使旅游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先购买后消费,其权益能否得到实现要经过消费过程才能知晓。因此,旅游消费者需要得到某种保证,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虽然((消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必然影响安全权的实现效果。例如,目前旅游市场上充斥的‘零团费”、“负团费”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旅游消费者消费的安全隐患,但现有的法律、法规都缺乏必要的规制和调整,由此引发的旅游安全纠纷不断,迫切需要一部旅游基本法的出台。

二是新兴旅游项目存在法律空白。目前,很多旅游消费者已不满足于传统的旅游内容,而追求新奇、刺激、参与性强的旅游消费,如潜水、滑翔、蹦极、攀岩、冲浪、暴走、暴爬、穿越、速降以及各种特技表演等,新潮多样,但风险极高,大多都是近几年的新生事物,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威胁到旅游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这类旅游项目大多被一些没有组团资格的民间俱乐部、协会之类的组织经营,或者消费者通过网上发贴自发组织,其安全隐患不得而知。而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体系,缺乏对这些新兴旅游项目的规范,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各级***府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都没有法定化,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自然受到影响。

(二)“有法不依”的困境

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也是相对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的,离开了旅游经营者义务的履行,旅游消费者是无从主张和实现其安全权的。但是目前,我国大量存在旅游经营者“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一是无视从业资质的法律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旅行社经营比较权威的法律依据,其中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存在资金、人员条件不合要求的‘决妻旅行社’对外营业,存在国内旅行社和没有被国家旅游局赋权或取缔经营资格的的国际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存在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经营旅游业务,存在质量保证金不足或年审不通过的旅行社继续经营,所有这些,都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造成威胁,而且现实中很多旅游安全事故都是由这些旅行社不法经营引起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比较权威的一部行***法规,其中对导游人员的从业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旅游市场上仍然存在没有依法取得导游证或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混进导游队伍行列,他们在从业的过程中往往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忽视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维护。

二是无视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我国《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级旅游行***部门和基层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如行***部门要组织和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旅游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等。但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由于疏于安全管理而出现的景区踩踏事故、游乐设施出故障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而引起的缆车、漂流等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由于疏于监督和检查的安全不达标的农家乐、私人游船和由于为盈利而疏于监督和管理的“园中园’项目(诸如动物园的驯兽表演团等)等随处可见,这无疑都是旅游消费者安全权顺利实现的瓶颈。

三是无视规范经营的法律规定。《消法》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一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很多旅游经营者缺乏对危险的明确预知,往往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其安全警示义务,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目前尚未开发好就提前对游客开放的景区经营就是如此。另外,《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组团社派遣合格导游和领队的义务、选择信誉良好的地接社的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义务、提供真实可靠信息的义务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总有旅行社不派导游或领队导致游客异国他乡无助的现象、有地接社违规操作威胁游客消费的现象、有因擅自调整接待计划而与游客发生冲突的的现象、有因没有合同凭据而导致消费者维权路上磕磕绊绊的现象、也有虚假宣传诱骗游客消费的现象。如此种种,都影响着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三、旅游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出路

安全是旅游活动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障,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对旅游者自身的旅游体验、对旅游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稳定发展都至关重要。在走人‘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困境之时,我们必须探求出路。

(一)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来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立法机构必须本着对旅游战略意义的正确认识,认真总结各个单行法规和有关条文及方针***策的规定,大量听取各个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出台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态势的旅游基本法,从总体上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定准基调和方向,并辟出一定空间对旅游者的权利、各类旅游业的行业准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是完善旅游专项立法。在旅游市场上,证明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打交道的凭据就是旅游合同,而旅游合同因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列名合同,又缺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文本参照,多数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格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旅行社有利的条款多,对旅游者有利的条款少,对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旅行社该如何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应该积极促成旅游合同内容专门化和标准化,这一点可以吸收日本的经验。日本在《旅行业法》中列有‘标准旅行业约款’,有效地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公平合理,既考虑旅行社的利益,又维护了旅游者的利益,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另外,由于近几年国际旅游业务发展很快,很多原有的旅游专项立二法,包括行***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都需要及时更新和修订。例如住宿业方面,旅游饭店是改革开放后与国际接轨较早的领域之一,一些饭店的服务管理水平已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媲美。但目前遵循的还是1987年颁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其中对旅游住宿企业治安管理的规定存在过时和不足的现象,巫待修订和补充。

三是适时填补旅游立法的空白领域。就拿上述新兴旅游项目来说,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探险运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其处理原则为“有损失必有救济”,受损害应该得到赔偿和救济,这就对开展探险运动的企业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应该注重从法律上对经营这类旅游项目的旅游企业的经营资质、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管理予以规定,从立法上为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维权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做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

一是普及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从目前存在的旅游安全事故来看,有的源于旅游消费者不懂法而盲目消费,有的源于旅游从业人员不懂法而盲目经营。因此,旅游行***部门和旅游经营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这是减少旅游消费安全风险的必要前提。

旅游安全论文第7篇

关键词:旅游;安全;对策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生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交通条件的不断完善,外出旅游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旅游业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然而,旅游活动的增多也使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旅游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焦点。

一、旅游安全现状

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它不仅是旅游活动顺利发展的保障,也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旅游业是个综合性的产业,它涉及到很多社会部门和行业,旅游活动又包含了食、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现代旅游业由于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影响,潜在着许多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旅游行业和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存在着潜在的旅游风险。旅游安全问题产生后,会通过各种媒介影响到潜在旅游者,影响潜在旅游者对目的地决策行为。由表1我们也可以看出,旅游风险可能是来自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也可能来自旅游者自身和旅游组织者等各个方面。因此,解决旅游安全问题,加强旅游安全研究,不仅是旅游活动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旅游业做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目前情况下,旅游安全事件还在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了增长的趋势。据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统计,从2009年初至9月份仅9个月中就发生了41起旅游事故,其中重大事件8起,比2008年同期增长60%,整体比2008年同期增长10.8%。由此可见,旅游安全问题越来越尖锐,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时刻关注的问题。

二、旅游安全的表现形式

旅游安全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是各种各样的,而且常常是交叉出现。按照旅游研究对象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旅游主体安全、旅游客体安全、旅游中介安全。旅游主体安全就是旅游者的安全,旅游客体安全为旅游目的地人和物的安全,旅游中介安全为各种旅游接待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按照旅游的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进行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饮食安全、住宿安全、交通安全、游览安全、购物安全和休闲娱乐安全。按照最终的表现形式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交通事故、疾病、治安事件、火灾、食物中毒、旅游设施事故等。

三、旅游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旅游安全法规

旅游安全法规是从法律上保障旅游安全,为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依靠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和约束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志和防控意志,提高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志,约束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目前,虽然旅游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家和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各种相关法规,但是我国的旅游法体制还不完善,对安全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和规定,在处理旅游安全的相关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空白处。旅游安全法规是旅游安全得到保障的基础,完善的旅游安全法规是旅游业顺利、平稳发展的保障和前提。

(二)建立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旅游安全不仅仅考虑与人们生命财产直接相关的安全问题,还应涵盖旅游资源安全、旅游环境安全等内容,准确、及时的预警信息能有效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危险事故的预警也是一种安全。旅游安全预警就是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通过科学指标,对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一定旅游区域内的旅游动向进行预测和引导,使旅游效果达到最佳。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是个复杂的系统,它是为了预防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而建立的报警和排警系统,它担负着旅游安全信息的搜集、分析、对策制定和信息等功能,是国家旅游安全信息、进行安全预控的组织机构,它在警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增加安全意志、提高安全防范与控制能力,使旅游者和旅游企业预见问题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等方面有着极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假日旅游预警系统,属于旅游团体协作机构,依靠其成员单位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已经在假日旅游活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可以在假日旅游预警系统的基础上,集成和调配相应的功能,建立一套完善的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三)建立旅游急救系统

我国现有的旅游安全急救系统还不成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合作程度比较低,这使得急救工作的效率不高。张秋芬指出,旅游急救系统应包括:(1)救援指挥中心。对整个旅游安全急救工作的进行开展、协调、整体统筹。(2)安全救援机构。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医院,消防部门,及其他与救援工作有关系的其它部门。(3)安全救援的直接机构。包括可能发生旅游安全问题的旅游景区(点)、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和社区。(4)安全救援的间接机构。包括旅游地、保险机构、新闻媒体和通讯部门。这些部门虽然不参加直接的救援工作,但是却对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一个完善的旅游安全急救系统要能够这四个部分组织起来,以救援指挥中心为核心统一策划旅游安全急救工作,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各方面能够快速、有序的开展工作,发挥集体的力量,顺利解决问题。

(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旅游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相对于其他产品,旅游产品有无形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旅游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旅游从业人员的即时表现来决定的。如果旅游从业人员没有掌握足够的基本安全知志,或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行事,就会大大增加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旅游企业和旅游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志水平和安全防范意志,强化他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工作的意志,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扼杀在萌芽阶段。

(五)加大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诸多安全事故,旅游企业及旅游有关部门应加大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加人们对旅游活动过程中潜在危险的了解,提高社会大众的自我保护意志。

参考文献:

[1]郑向敏,卢昌崇.论我国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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