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工作总结

派遣公司工作总结第1篇

关键词:达州市 劳务派遣 原因 经验

中***分类号:F2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224-02

一、达州市市情概述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早在《劳动合同法》制定前,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其规范,然而由于学者们对何为劳务派遣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些地方性法规在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上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关于何为劳务派遣的争议,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从而促进了劳务派遣在各地的发展。

达州位于四川省东部,川陕渝鄂的结合部,是劳务输出的大市。达州作为四川省“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大城市之一,市委市***府确立了“打造一枢纽、两中心、三基地,建设秦巴地区经济文化强市”的战略定位和“突出一条主线、加速三化进程、推进四大战略”的基本思路,要把达州建设为“中国西部气都”。

传统的农民自发出去务工存在诸多弊端,而有组织的进行劳务输出,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有效途径。要实现达州的跨越式发展,把达州打造为“中国西部气都”需要很多优秀的专业人才,尤其是需要大量的熟练技术工人。然而达州本地的人才培养机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同时达州市人才呈现严重的外流趋势。新兴的劳务派遣这样的用工形式能迅速提供达州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工人,一定程度上解决建设能源化工基地而熟练技工不足的矛盾。总之对达州而言不管是大力发展劳务输出,还是建设“中国西部气都”都需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业。

二、达州市劳务派遣业的现状

劳务派遣自2007年以来在达州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达州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已有达州市寰宇劳务公司(下文简称寰宇公司)、达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人力公司)、达州市金诺劳务派遣公司(下文简称金诺公司)等十余家公司。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中除了寰宇公司成立较早外,其余的都是在《劳动合同法》制定后成立的。除了这些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外,也有一些公司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兼营劳务派遣,比如达州通州商业有限公司就曾向达州电信派遣过114号码的接线员。

达州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可以分为如下两类:(1)直接表明劳务派遣性质的公司,如金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不表明劳务派遣性质的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又可分为两种,一种公司名称中出现了“劳务”、“劳务“字样,如达州市天合劳务公司,另一种是公司名称中不出现任何让人想到劳务派遣的字样,如达州通州商业有限公司。

就达州现有的各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而言,寰宇公司、人力公司和金诺公司是比较典型的三个公司。寰宇公司是成立最早的,人力公司是业内的领头羊,金诺公司是新进入行业的后来者。寰宇公司、人力公司、金诺公司代表了达州市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方向。由于寰宇公司没有接受我们的问卷调查,我们仅仅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金诺公司进行分析。下表是人力公司和金诺公司的相关基本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人力公司成立的时间比金诺公司早,注册资本比金诺公司多,员工比金诺多,且其员工大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个公司的宣传方式、客户来源基本一样。两个公司的地址表面上看起来风牛马本不相及,一个在达州西外,一个在达州南外,但都紧靠权力机关:人力公司紧靠市***中心,而金诺公司更是与达县工会在一栋楼办公,与达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一街之隔,两家公司尽管不承认选址有什么特殊意义,但是的确给人以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感觉。

人力公司是目前达州劳务派遣业的领头羊,金诺公司是达州劳务派遣业的新人,然而两家公司的规模差距并不大,且两家公司都是在《劳动合同法》制定后成立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且对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万元,立法者的初衷是相对于成立普通的有限公司而言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门槛,以此防范风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达州的多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仅仅比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高1万元,即注册资本为51万元,如金诺公司,就是业界的领头羊;人力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仅仅是100万元。达州市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普遍偏低,反映出在达州市进入这块领域的门槛不高。而两家公司的员工人数都不多,表明在达州市劳务派遣公司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各个公司之间的品牌差距并不大,两个公司的品牌建设滞后,都不注重公司的品牌宣传,都没有公司的网站,现阶段两个公司发展业务还主要是依靠相关负责人的个人人脉资源,两家公司都几乎没有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吸引客户。

人力公司作为领头羊已经逐步显露出优势,其组织机构框架基本确立,主要部门负责人均来自市内相关企业,办公场所近900平米。而金诺公司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员工人数少,办公场所较小。两家公司成立时间相差并不大,但差距不小,两家公司的规模反映出达州劳务派遣行业是一个新兴的、高速发展的行业,行业内的先发优势明显。

两家公司虽然都招贤纳士,但所招员工中没有所学专业为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等相关专业的,现在两家公司的员工来源主要有:(1)原在达州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干部,如人力公司的常务副总,金诺公司的总经理;(2)从高校新招的毕业生,如人力公司就在四川文理学院招了几名应届毕业生;(3)从社会上招的普通办事员。两个公司的员工构成表明目前达州缺少劳务派遣管理的专门人才。

我们课题组还对普通市民、在校大学生做了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人们对劳务派遣了解的很少。在四川文理学院所做的20份随机调查中,受调查者知道何为劳务派遣的只有2个人,而这2个人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三方关系并不清楚。而针对普通市民的20份随机调查显示没有一人知道何为劳务派遣。虽然这些调查的样本的代表性不够,但能表明当下人们对劳务派遣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不足。不仅市民对此不够了解,就是相关从业者对此的了解也不够。在一份达县工会工作人员所做的调查中,这个工作人员也没有搞清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何种合同。正是因为人们对劳务派遣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员不愿意对外承认自己是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不愿意被外界知道自己从事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也以保护商业秘密等原因不愿外界知道自己的客户单位。

三、达州市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原因及经验

近两年来达州的劳务派遣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多家竞争的跨越式发展。达州劳务派遣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在发展中又取得了什么经验?通过对人力公司和金诺公司的相关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一)达州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原因

1.经济环境因素。近几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沿海经济发达地带一度出现民工荒,迫切需要大量的熟练工人。达州市的经济业迅猛发展,南外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中石油、中石化在达州市大兴工程也需要大量的熟练且廉价的技工。宏观经济环境加上市内小环境的需要促进了达州劳务派遣业跨越式发展。

2.《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劳务派遣在我国有了全国性的统一的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一定程度上使人们转变了观念开始接受劳务派遣,从而促进了劳务派遣业在达州的发展。

3.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尽管达州劳务派遣业才起步,但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甚至省内的成都市,临近的重庆市的劳务派遣业都已具备一定规模,这给达州市发展劳务派遣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本。事实上达州劳务派遣企业在最初的制度建设、组织机构构建、劳务派遣协议等多方面都借鉴了成都经验,甚至人力公司的老总本身就是成都业界的资深人士。

4.经济转型,达州市多家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需要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企业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本地的企业改制、中石油等能源化工企业在达州投资建厂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庞大的市场需求促进了达州劳务派遣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

(二)达州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经验

1.规范化管理。尽管达州的劳务派遣企业成立时间普遍不长,但规范化管理被业内人士公认为是达州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达州各劳务派遣企业通过借鉴成功经验对自己的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

2.有一批从事劳务派遣的专业人才。人才是企业竞争的核心竞争力。达州劳务派遣业能迅速发展壮大正是因为有那么一批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熟悉劳务派遣相关制度的人才。当然这些人才不是企业自己培养的,而是从成都等地的劳务派遣公司或从达州市大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挖来的。

3.谨慎扩展业务。达州的劳务派遣业自2007年起飞速发展,但各家公司并没有被公司业绩的迅速增长冲昏头脑,他们谨慎扩展业务。他们首先选择客户,对客户进行考察和可行性分析,然后根据客户的需要招聘相应员工。

4.通过各种措施,降低营运成本。达州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想方设法降低营运成本,使公司尽快实现盈利、实现资本的积累以扩大业务。比如金诺公司的员工都身兼数职,而人力公司则聘有兼职工作人员。

四、结束语

尽管达州市劳务派遣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人们对劳务派遣缺乏了解、劳务派遣业人才短缺、派遣机构自身的发展战略、企业定位尚不明确,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达州市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认为达州的劳务派遣业只有在总结经验、针对问题找准对策的基础上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我们希望对达州市劳务派遣业的发展总结能一定程度上促进达州市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同时能对相关地区发展劳务派遣业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是达州市社科联十一五规划课题2008年度课题《达州市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发展研究》(项目编号:DZ08C04)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吴贵明.基于不同视角的劳务派遣制度分析――兼论促进劳务派遣业发展的建议[J].福建行***学院学报,2009(3)

2.刘喜文.凌空展鹏翼.利民化德心――访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鹏[J].人力资源管理,2009(21)

3.齐晔璇.探索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发展劳务派遣服务――以重庆众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例[J].经济问题探索,2009(6)

4.俞晓婷.论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22)

派遣公司工作总结第2篇

[关键词]劳务派遣;案例分析;问题研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4137

1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及用工限制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1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12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

一是岗位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仅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诱咭蛲巡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是比例限制。劳务派遣员工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依法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即法人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换言之,法人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均不得超过10%。用工单位在2016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订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2以A公司为例,探析劳务派遣人员结构调整

A公司2015年共有从业人员12919人,其中合同制员工6840人,劳务派遣制人员6079人,劳务派遣人员占全体从业人员的比例为4705%。在劳务派遣人员中,综合类136人、市场类4155人、技术类832人、服务类956人,存在主营业务职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

另外,A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是A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既需解决企业自身生存发展问题,也需兼顾社会稳定责任;二是A公司受限于人工成本的压力,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可以转聘为合同制员工,只能是身份转变,不能提升薪酬水平;三是A公司现有人员基本可以满足用工需求,不存在人员冗余问题。

21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A公司存在的问题

结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A公司梳理现状,总结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占全体从业人员的比例为4705%,大幅超过法定比例要求;二是劳务派遣岗位界定不清,存在劳务派遣人员在主营业务岗位工作的情况。

22针对存在的问题,A公司的解决方式

221依法合规设置辅职位,严格区分用工形式

A公司从职位要求和用工数量出发,首先梳理本单位的现有职位库,明确可以使用派遣制人员的职位,由于A公司不存在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只存在辅岗位,因此A公司明确区隔了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岗位,并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22制订面向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方案

A公司通过分析公司现有人员结构和人员素质,并以依法合规、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基础,制订了《主营业务岗位面向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方案》,以业绩、能力、贡献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职位用人需求出发,通过量化选拔标准对应聘者进行公开选拔。

(1)组织保障。为保障招聘工作顺利推进,A公司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招聘领导小组,下设招聘办公室和招聘监督小组,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和***策、制订招聘方案、公布招聘条件、招聘范围、拟定招聘程序、组织招聘活动、公示招聘结果以及招聘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2)考核内容兼顾个人历史贡献和个人能力。招聘从能力、业绩两个维度进行评价,同时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其中能力考评满分100分,占40%;业绩考评满分100分,占60%。竞聘总成绩组成=能力考评分数×40%+业绩考评分数×60%+加分项及扣分项所得分值。

(3)通过地域限制,保障各单位用工总量稳定。A公司规定报名不受目前所在职位限制,但原则上本次招聘不能跨公司、跨地域报名,省公司本部职位只允许派遣至省公司本部的劳务派遣人员报名,市公司职位只允许派遣至市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报名,县公司职位只允许派遣至县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报名。竞聘人员的总成绩在所申报职位上进行排序,根据申报职位的招聘职数从高到低进行录用。

通过本次招聘,A公司于2016年1月完成了劳务派遣人员转聘工作,共计转聘4951人,使劳务派遣人员占比降至85%,顺利完成了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法定要求。

3A公司在完成劳务派遣人员占比降至10%之后的问题研究31转聘有利于企业长远目标的实现

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已经决定了劳务派遣不可能成为促进单位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用工模式,只能作为辅质的补充模式。劳务派遣这种类似于零库存的用工模式,即时性的人力资源补充和非正常的弹性化的用人机制,最终将会导致因核心人才紧缺而对A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A公司开展的转聘工作,有利于企业人才储备和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32D聘有利于企业文化的统一

被派遣员工由于是不同形式用工,普遍感觉到自己是单位的“外人”,认为在这里工作不会有前途,更谈不上个人职业规划的发展,工作上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在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脱节与错位,容易造成相对不稳定,会让被派遣员工感觉不到归属感,对单位的管理可能造成十分不利的局面。因此,A公司在大量派遣制人员转聘后,有利于企业核心价值观的统一和企业文化的融合。

33用工的灵活性降低,企业成本增加

就市场运作情况来看,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单位与使用合同制用工的单位相比,在人工成本支出上要有所降低。各用工单位只需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就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募单位所需要的人才,并获得专业的人力资源招募和管理服务,特别是在招聘、薪酬管理、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原来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因此,A公司开展的转聘势必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34建立激励转聘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长效机制

多年来,A公司中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要工作期望就是成为合同制员工,转聘后如何保持员工积极性是A公司面临的新难题。为此,A公司决定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评价的方式促进员工保持工作热情。一是对于转聘人员开展任职资格评定,衡量岗位能力水平,对优秀员工提升薪酬待遇。二是开放高职级职位面向转聘员工的竞聘通道,对符合职位需求的人员,尤其是A公司运营发展的一线市场类职位,鼓励转聘人员主动竞聘。三是对于工作表现无法满足主营业务职位需求的转聘人员,A公司通过试用期考核、不胜任考核、劳动合同期满续订考核等方式将其退出主营业务职位。

35建立人员蓄水池,保证人员合理流动

由于A公司采取的是按职位职数确定的转聘名额,因此,A公司仍有9%左右的人员不能转聘为合同制员工,为保证此部分剩余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A公司明确意见:一是对没有竞聘到主营业务职位成为合同制员工的劳务派遣人员,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辅岗位上工作;二是以剩余劳务派遣人员为后备人员“蓄水池”,对于表现优异的人员可以通过竞聘方式到主营业务职位工作,继续为其合同制员工保留希望。

参考文献:

[1]吴立宏劳务派遣风险管理与实务操作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周大晖浅谈《劳动合同法》下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经营管理者,2010(11).

[3]黄乐平,朱茂林,杨永琦新法下的劳务派遣操作实务与风险防控[M].北京:法津出版社,2013.

(上接P109)参考文献:

[1]张园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研究[J].才智,2013(5).

[2]柯文德计算机专业大学生科技创新协作能力培养研究[J].大众科技,2014(7).

[3]曾海亮,柯文德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研究[J].人力资源开发,2016(5).

派遣公司工作总结第3篇

关键词:劳务派遣;管理机制

1 劳务派遣员工队伍现状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京海发电公司现有正式员工460人,其中,劳务派遣员工160人,占员工总人数的34.8%。在这支庞大的劳务派遣员工队伍中, 部分为大、中专毕业生, 主要从事煤场的采样管理、机组维护、化学水处理及热网首站运行等工作;部分为初中、高中、中技毕业生,主要从事司机、保洁、保安、厨师等工作。总体来看,劳务派遣员工适用于企业非核心业务范围,但对于整个企业发展来讲却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科学管理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从劳务派遣员工现状来看,情况并不乐观,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劳务派遣员工队伍存在着不少问题, 制约了整个劳务派遣员工队伍的战斗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心理失衡,劳务派遣员工心理的天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倾斜和扭曲;二是感觉发展无望,对自身发展前途无信心;三是得过且过,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四是患得患失,身在曹营心在汉。

2 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

2.1 用人机制不科学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局限,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不能完全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基本原则,抑制、挫伤了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了正式、劳务派遣员工之间待遇工资剪刀差的现象。

2.2 思想认识不全面

劳务派遣员工未能合理恰当地调整好自身心态。客观地说,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大致符合社会总体水平。但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正式职工的薪酬待遇稍高于社会总体收入水平,从而导致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的不对称性, 这种薪酬待遇的不对称性极易诱发劳务派遣员工的心理失衡。

2.3 激励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一定程度上造成称职员工难以长期稳定,优秀员工难以脱颖而出,问题员工不能及时退出的状况,从而影响了员工内在潜力的充分发挥。

3 创新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机制的有益尝试

为稳定劳务派遣员工队伍,调动劳务派遣员工的积极性,京海发电公司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3.1 按能力定岗、按岗位定酬

一是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制定科学的薪酬分配制度,按时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注重分配过程的公平。二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以岗定薪”的原则,科学划分岗位等级、合理区分工资级别,并实行薪酬水平能高能低, 薪酬待遇能增能减的制度。

3.2 制定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通过近几年的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经验积累,京海发电公司已经意识到建立优胜劣汰、长效动态考评机制的重要性。公司在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制定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使长期表现优秀的实干型人才和有特别才干者, 能够获得额外奖励、破格提拔、晋职晋级甚至提供转为正式员工的机会。2012年,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了“劳务派遣员工转正”的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此种机制对于更好地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

3.3 创建“京海一家亲”的企业文化氛围

京海发电公司注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精神激励,大力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培训活动,参与积极倡导“京海一家亲”的企业文化,确保劳务派遣员工能够真正融入企业,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凝心聚力的作用。

4 继续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可行性建议

4.1 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公司

由于派遣机构才是完成整个派遣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要对其所具有的资质提出要求,避免出现只收费而管理跟不上的情况。因此公司必须要选择一个有实力,操作规范的派遣机构。其次,要认真对派遣公司的整体能力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企业战略、员工特点、成本实力、企业文化等多种因素,并且还要选择适宜的派遣模式,在法规框架内三方切实履行好人才派遣的各项职能,努力去达成人才派遣的目的。

4.2 构建科学民主的员工管理体系

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司要认真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员工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使员工个人发展方向与企业的总体目标融为一体,从而凝聚其心、激励其人、发挥其力。

4.3 吸收劳务派遣员工入会

公司要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商议解决劳务派遣员工入会问题。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工会,要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吸收劳务派遣员工入会,并将会员交用工单位代管,参加用工单位的活动;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设立工会,用工单位要吸收劳务派遣员工加入本单位工会。最重要的是,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共同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新模式,从陌生到熟悉,从理论到实践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企业管理者认真分析公司劳务派遣现状,找出问题根源,有针对性的制定管理机制,才能充分运用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推动和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派遣公司工作总结第4篇

最近,实施了四年半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首次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其中最关键的,是草案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果能通过实施,将会改变现有的劳务派遣无序状况。

劳务派遣在中国被滥用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是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待遇,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派遣行业起源于1920年代的美国,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当时,这家公司雇用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公司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以应付企业临时的人力需求。

目前,派遣市场比较成熟的有美国、英国、法国、荷兰等,而亚洲、南非、南美、东欧等则属于新兴市场。

在上海一家媒体工作的刘小姐,毕业已经有五年。从第一份合同起,她就不和就职的媒体签约,而是被一家人才公司派遣到媒体上班。在这家媒体里,几乎所有的员工都是如此。刘小姐自嘲地说:“像我们这样的新闻民工,工资低,又是派遣,自己本身是弱势群体,还能为别人维权吗?”

今年3月,上海由工会等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的专项调研显示,近两三年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有近千家,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有4万多家,全市劳务派遣员工总数达到100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多的依次是外企、私企和国企。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已与企业正式员工数量等同,甚至超过后者。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业分布广,几乎遍布各行各业,甚至在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大批量使用名为“人才派遣”的劳务派遣工。

“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说。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倪小庭算了一笔账:1998年,我国央企在册职工有3000万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央企职工总数已锐减到1000万人。“表面上国企员工减少了,实际上背后是国企大量使用派遣工”。

倪小庭认为,1000万在册职工和3000万在册职工相比,如果企业为一个人一年少支出1万元工资,一年则少支出2000亿元。这部分“少支出”的工资,便成了企业的“利润”。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倪小庭的说法,目前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通信、石油石化、电力、铁路、银行等行业。仅21家央企使用派遣工就达120余万人,约占其用工总量的17%,不少大型央企派遣工占企业用工总量的一半以上。而在西方主要国家,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一般不会超过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玉清认为,“现在一些企业,凡是能够用劳务派遣工的,就坚决不用合同工。”周玉清说,还有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也都在以“人才派遣”的形式用工,很多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也在其列。“按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用不了几年,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基本用工制度,将被劳务派遣工所替代。”

无序派遣劳动者权益受伤

“干的比牛多,吃的比鸡少,难道一辈子做派遣?”“我们没有奖金,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工间餐,甚至工作服都没有。”……在百度“劳务派遣”贴吧中,坚决支持取消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比比皆是。经上海工会等联合调查,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些领域、一些单位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过高;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出现了工资分配上的新“二元”结构。

实践中,很多用工企业先通过市场招聘劳动者,然后再寻找一家劳务公司与这些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用劳务形式替代劳动合同制度。一些企业使用逆向派遣、内部派遣的形式,逃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非自愿成为劳务人员后,对自己与劳务公司、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分辨不清。“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的这种三角互动关系,使劳务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在调解处理中难度加大。发生争议时,往往需三方同时举证,并向各方取证核实,如其中一方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仲裁、审判、调处的难度就加大。

在法院,关于劳动派遣争议引发的诉讼案件,近几年也不在少数。2010年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结78件劳务派遣类纠纷中,判决结案的有40件。其中,因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引发的纠纷有24件,占判决总数的60%。2011年黄浦区法院受理的劳务派遣纠纷为88件,劳务派遣机构纠纷处于多发态势。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随意退回劳动者已成为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原因。

年近40岁的王女士,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保修服务公司担任业务总监一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税前4.1万元,若王女士无用工单位,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然而一年后,该保修服务公司认为王女士难以沟通,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久,劳务派遣公司也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王女士在保修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就已怀孕,但她还是被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

派遣公司工作总结第5篇

一、分公司劳务派遣工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大批技术工人的陆续退休,机电制造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专业技术工人岗位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情况,由于分公司主要从事水电站机电安装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对技术工人的专业技能水平要求较高,迫切需要培养一批青年技术工人补充到各个专业技术岗位上来。从2004年4月第一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31人,到2013年12月底分公司在册劳务派遣职工为188人。分公司劳务派遣职工已从当年的占当时职工总人数的4.52%,到目前的占职工总人数(正式职工和派遣职工)的30%,入会率达100%。经过十年来的发展,派遣职工已涉足分公司生产一线的各个领域,劳务派遣人员已从当年的配合工发展成为分公司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和生力***。

二、当前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的难点

目前,劳务派遣工已是分公司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劳务派遣工身份差别,使得劳务派遣工对企业缺乏认同感,归属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每两年一签的管理模式决定了他们忧虑心态;正式工、劳务派遣工之间待遇的差异,导致劳务派遣工在心理上产生失衡。

(二)劳务派遣工总认为企业是正式职工的企业,企业发展好坏与己无关,没有把自身真正作为企业的一份子,对企业的发展不甚关心,充当旁观者的角色,对自身在企业的前途无大的指望。

(三)用人机制不科学,对劳务派遣工的职业生涯、劳动薪酬缺乏实质性的规划调整,造成劳务派遣工缺乏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导致部分进入企业人员的心理需求与企业提供的待遇水平相去甚远。

(四)劳务派遣工晋升通道不畅,抑制、挫伤了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的看不到个人发展前途,极大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体队伍的长远发展。

三、发挥工会组织优势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的对策

针对当前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的难点,笔者认为当前工会组织维权的重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从源头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他们的组织归属感,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打下良好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分公司工会经与福建省南平市劳务派遣公司多次协商,签订了分局劳务派遣工的“全托管入会”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分公司工会签订工会会员代管协议,将会员交分公司工会代管,参加分公司工会活动,成为南平市首家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关系全托管入会的用工单位,为探索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另辟了新径。同时,分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在征得南平市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后由分公司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分公司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余工会经费由分公司工会依法管理和使用。从而最大限度上把劳务派遣工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的权益维护好。

(二)参与民主管理,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民主***治权利

劳务派遣工是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对象,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分公司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会员与本单位会员一同参加工会活动,一同享受工会福利,一同落实民主***治权利;组织动员劳务派遣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确保劳务派遣工民利的落实;劳务派遣职工按企业职工相应比例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参***议***;福建省劳务派遣协会组织开展了福建省劳务派遣优秀员工评选活动, 劳务派遣工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分公司赢得了效益和荣誉,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也得到了公司各基层单位和各级领导的肯定;分公司每年从在岗派遣工中通过选拔出一批优秀派遣工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转为正式员工,使他们今后更加努力地为企业贡献自身的才能;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工经过分公司的培养和锻炼现已走上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

(三)开展经济技术活动,增进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归属感

分公司工会围绕分公司生产经营中心的各个时期,选择那些针对性强、行之有效、影响面广的项目,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把劳务派遣工纳入活动范围,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策,有效提升劳务派遣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鼓励劳务派遣工进行技能培训及再教育;举办劳务派遣工职业技能综合知识竞赛;多名劳务派遣工参加后续学历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并通过公司委评的方式解决了劳务派遣工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难题;此外分公司还组织派遣职工参加多个工种的技能鉴定培训。

(四)开展系列关爱活动,满足劳务派遣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工会是***领导下的职工群众组织,是***和***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就要求各级工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把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好。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分公司工会坚持以人为本,扎实开展送温暖工作,建立劳务派遣工困难职工档案,困难帮扶工作务求实效。分公司工会在获悉劳务派遣女工从事空压机房工作且怀孕后,深入女工工作环境进行调研,及时协调将该女工从压风机房调至“二级库房”从事保管焊条的岗位,保障了女职工孕期健康。走访慰问单亲困难劳务派遣女工并发放慰问金;对劳务派遣工的父亲因患重病手术***,分公司工会及时给予困难补助。通过多项举措,充分表达企业对劳务派遣工的关爱,消除劳务派遣工和正式职工差别和待遇的影响,让劳务派遣工充分感觉到自己就是企业真正的一份子。

实践证明,工会组织要逐步探索建立起一套切合实际的劳务派遣工管理理念,把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从观念上逐步淡化劳务派遣工的思想隔阂,从制度上逐步打破劳务派遣工的身份界限,从文化上逐步融合劳务派遣工的心理障碍,才能达到企业和劳务派遣工双赢的目的,切实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共融、凝心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福州仓山区螺洲镇杜园3号,水电十六局有限公司水电分局。

派遣公司工作总结第6篇

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缩小

【原文】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其实,对于使用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来讲,最希望看到的是企业本身不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而从《规定》第二条的内容来看,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不在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内。因此,企业想要规避该《规定》难度较大。

用工范围进一步明确

【原文】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对于用工范围,《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但这种细化仅限于“辅”岗位,却未对“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作出实质性解释。对于“辅”岗位,《规定》重点明确如何界定此类岗位。由于市场经营的纷繁复杂,要想从实体上精准界定“辅”岗位并非易事。《劳动合同法》将“辅”岗位界定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试***从实体上对“辅”岗位进行界定,结果不但未能厘清概念,反而引发了何谓“主营业务岗位”的疑惑。

鉴于此,《规定》在“程序”上着手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如何确定“辅”岗位的程序,很多人会有似曾相识之感。该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辙。根据《规定》的内容,结合目前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辅”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

首先,对目前所有岗位进行梳理。结合公司经营范围划分主营业务岗位与辅岗位。正如内容合法是制度合法的大前提一样,用工单位对辅岗位的界定应符合实体要求,这也是该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

如将快递公司的派件员、酒店的服务员、物流公司的司机、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等岗位界定为“辅”岗位,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反而是界定为其他公司的主营业务岗位会更加合理一些。此外,就算在程序上完美无缺,相应的决定也可能因为实体上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不能因

为《规定》明确了相应的界定流程,就认为只要符合程序就一定没有风险。

所以,企业需要对所有岗位进行认真梳理,合理界定出相应的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岗位,是最终界定结果能否得到法律认可的前提条件。

其次,合理划分的辅岗位,依法进行民主流程。进行民主流程时,可分为四大类型:

第一,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①将相应岗位清单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方案和意见交予公司方,相应的会议纪要及方案、意见,公司方保留备查;

②公司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方案与意见进行通盘考虑,并逐一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形成最终的岗位清单,对于不能接受的方案与意见,需提出合理理由;

③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交予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岗位清单;

④向职工代表大会逐一说明大会所提的方案与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就相应的岗位清单进行表决,公司方保留工会的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以便备查。

第二,有工会,但无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①将相应岗位清单交全体职工讨论(人数少的单位可直接进行,人数多的单位可分到各个部门,由部门组织大家讨论),由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公司收集相应的书面方案和意见后,保留备查;

②公司就员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进行通盘考虑,并逐一决定接受与否,形成最终岗位清单,对于不能接受的方案与意见,需提出合理理由;

③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最终的岗位清单,公司保留工会书面意见备查。

第三,有职工代表大会,但无工会的企业,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①将相应岗位清单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方案和意见交予公司方,相应的会议纪要及方案、意见,公司方保留备查;

②公司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方案与意见进行通盘考虑,并逐一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形成最终的岗位清单,对于不能接受的方案与意见,需提出合理理由;

③向职工代表大会逐一说明大会所提的方案与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就相应的岗位清单进行表决,公司方保留工会的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以便备查。

第四,均没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尴尬的问题,那就是民主程序的最后一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无法落实。所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应该至少建立其一,以免因为程序不合法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至于公示程序,则建议通过在公司内部进行张贴、发放或者内网上公布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保留相应证据。该公示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相比,要求会相对低一些,但也绝不能掉以轻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用工比例严格限制

【原文】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一直是企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设置,对整个劳务派遣行业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派遣用工比例只将辅岗位计算在内,但最终《规定》还是将所有“三性”岗位上的派遣人员都涵盖其中。

因此,各用工单位在计算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时,需要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

当然,这里还有一些问题较难落实:

首先,“计算时间”怎么定?是一定周期内平均不超比例,还是每时每刻都不能超比例?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当难界定清的问题,这将是行******部门的一项考验,而对用工单位来讲,时刻都不跨过10%的“红线”,无疑是最为稳妥的做法。

其次,“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该如何理

解?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要计算吗?订立劳动协议的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要算吗?如果算,企业就可以很轻松地把基数提高,从而拉低比例,但这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如果不算,那么又与法规的字面意思相违背。

再次,《规定》提及,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假设总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派遣公司将人员也是派往总公司的,然后总公司再将员工安排到各地分公司工作。此时,这些派遣人员究竟该计入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用工比例?换言之,计算用工比例时,如何界定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人员归属:是以合同为标准,还是以实际工作性质为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若分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则应配以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用工,以拉低整个派遣用工比例。

在短期内,这些问题不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影响主要来源于是否能够使用新的派遣工。作为“硬性”规定,就算在计算基数的方法上打一些“球”,也无法为用工单位带来实质性收益,企业的最优选择还是需要考虑如何调整用工模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难适用

【原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问题,业界的讨论由来已久。其实,大家纠结的就是“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目前各地口径也各不相同。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两种并列、不同的合同种类,那么“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合同”就不应该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如果在劳务派遣中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将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员工以后就永远是派遣员工了,除非换工作,这并不是立法者所愿意看到的;二是,极可能导致用工单位在一个派遣期限届满后,放弃该派遣劳动者,另行换人,进而加大劳动者工作的不稳定性,这也是立法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从趋势来看,劳务派遣不适用无固定期的可能性较大。

当然,具体的实际操作,还需要各单位根据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口径来进行操作,以免违反地方性的规定。

“试用期”使用更严格

【原文】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而用工单位虽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却不能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在劳务派遣中,不管劳动者被派遣至哪家企业,同一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然。

问题是,用工单位能与派遣公司约定试岗期吗?如果试岗不合格,能退回吗?根据《规定》中的退回机制来看,这种做法似乎会面临一些障碍。因此,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在接受派遣员工时,需确认清楚派遣公司是否可以与该员工约定过试用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派遣协议条款更细化

【原文】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

对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中本就有相应阐述,而此次《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

根据规定,以后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一般是在附件《增减员表》中体现)应当明确岗位性质和派遣数量,而这两项在以往的操作中往往被忽视。所谓“岗位性质”,即指“临时性”、“辅”以及“替代性”岗位;“派遣数量”,一般针对同一批次的数量,当然,最好同时注明总数量,以便双方核对。

另外,有些内容虽不属于法定的必备条款,但为了避免双方的理解出现分歧及纠纷,理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出现,它们涉及:派遣公司的义务(具体可参看《规定》第八条)、用工单位的义务(具体可参

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以及《规定》第九条)、员工辞职时的告知义务、派遣机构法人实体灭失时的人员安置问题、派遣机构无行***许可时的处理问题等。

派遣公司义务更具体

【原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

《劳动合同法》中对用工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但对派遣公司的义务却并未详细列举。此次《规定》对此进行了弥补,详细列举了派遣公司的各项义务。

在这些义务中,需要提及的是:

1.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和安全教育培训。实践中很多派遣机构并无相应的培训制度,只是由用工单位进行岗前培训,这跟我国劳务派遣多为逆向派遣有很大关系。

2.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规定》提及的“相关待遇”无疑扩大了派遣公司的义务范围,对于除劳动报酬以外的法定及约定待遇,派遣公司仍有支付义务。不管是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不付,还是派遣公司单方决定不付,员工是否可以向派遣公司主张权利,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

3.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这也是为了后续解决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做铺垫的。

实践中,很多派遣公司所理解的“依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办事即可”这一观点急需修正,“国家规定”将比“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更加重要。当然,不难预见,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很多派遣公司肯定还是会优先考虑“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的。

用工单位义务不可逃避

【原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规定》对于用工单位的义务,重点强调了“同工同酬”。此前,网络曾一度热议“同工同酬”只含工资不含社保和福利。最终《规定》的表述为“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用工单位除了要提供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还要提供相同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规定》的出台表面上看似乎对劳动者有利,因其毕竟是将“福利待遇”纳入了同工同酬的考虑范围,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实际上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何谓“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例如,补充公积金、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很多公司来讲,这实际上是不与岗位相关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对于这些福利待遇,派遣员工“没份”的问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规定》的相关条款吗?从字面意思来看,显然是不违反的,但确实不具有公平性。

派遣公司工作总结第7篇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1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期限至2006年3月31日止的劳务派遣协议,就甲劳务派遣公司向丙公司派遣员工等事宜作了约定。其中第二十六条约定,以公历年一至十二月为准,凡甲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丙公司聘用满十二个月的,年终丙公司可向甲劳务派遣公司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聘用时间,每满一个月年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或由丙公司直接支付被聘员工第十三个月的年终奖金,具体规定以《聘用甲方员工协议》为准。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另签订的《聘用甲方员工协议》第二条约定,第十三个月聘用费的支付以及聘用费具体金额等相关事宜,以该协议为准,详细内容列于附表。此后,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另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就派遣员工等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2005年8月15日,乙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7月28日至2008年7月27日,约定甲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聘用甲方员工协议》的约定,派遣乙到丙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每月工资1,500元,由丙公司直接支付给乙,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约定乙月工资为8,937.29元。

2011年11月23日,丙公司向甲劳务派遣公司送达“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乙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丙公司决定与乙解除聘用关系,最后工作日为2011年11月23日。2011年11月25日,甲劳务派遣公司向乙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通知乙因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该通知,实际工作至2011年11月23日,工资结算至该日。

2009年2月、2010年2月、2011年2月,丙公司均实际发放乙12,000元。其中6,000元为当年度1月的税后工资;剩余6,000元,乙主张系上年度的第13薪,丙公司主张系奖金,根据效益来发放,甲劳务派遣公司表示不清楚。

2011年12月21日,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①甲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5,866.83元、2005年7月28日至2011年11月23日未休年休假23天的折算工资100,238.50元、2011年的第13薪8,355.17元;②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1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①甲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乙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184.77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23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4,792.76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②对乙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甲劳务派遣公司、乙、丙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先后诉至原审法院。乙请求判令甲劳务派遣公司、丙公司共同支付: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866.83元;②2009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0,715.51元;③2011年第13薪8,355.17元。审理中,乙明确第13薪的金额为6,000元,并按该金额主张2011年第13薪。

[审理过程:]

乙诉称:其与丙公司2005年7月28日工作协议明确规定其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且请假单上清楚注明请假后的剩余年休假天数,截至2011年11月23日乙尚有2009年3天、2010年10天、2011年9天,共计22天未休年休假应折算为工资;截至乙离职日,乙2011年度工作月数为10.76个月。

甲劳务派遣公司辩称:乙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证据确凿,甲劳务派遣公司基于丙公司的书面通知,依法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悖;乙在职期间已休完其依法可以享受的法定年休假,不应获得任何补偿;即使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曾就如需给员工发放第13薪的情况下双方如何结算的问题进行过约定,但这一约定仅适用于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内部的商业协议,对乙没有任何约束力,鉴定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均从未向乙作出过支付第13薪的承诺,并不能就此认定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需向乙支付第13薪,更何况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曾作出的上述约定在双方于2008年1月1日新签《劳务派遣协议》时已自动废止,因此不能适用于乙2011年的纠纷,乙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丙公司辩称:为了加强工作交流,提高工作效率,丙公司规定,每一位业务员必须在每周五之前向法国总部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工作报告,但乙经常不按时发送,给丙公司的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害;乙在安排验货时,本应进行包括商品数量和质量检查等在内的常规检查,但乙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未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致使根本不合格的商品运往国外,导致客户退货,给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害和严重声誉损失;根据乙的工龄,乙的法定年休假为每年5天,乙在丙公司工作期间的年休假已全部休完;丙公司从未与乙有过关于13薪的约定,也从未发放过第13薪。

丙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12年9月7日法国总部发给丙公司的一份电子邮件及其中文翻译件新证据,证明由于乙的失误造成丙公司的损失。

经当庭质证,乙对丙公司提供的2012年9月7日法国总部发给丙公司的一份电子邮件及其中文翻译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质检员的直接主管不是其,丙公司有QC经理,其是业务员。

经审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丙公司提供的2012年9月7日法国总部发给丙公司的一份电子邮件及其中文翻译件,乙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丙公司未进一步补强证据,人民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丙公司每年2月均额外支付上诉人乙6,000元,乙主张此系第13薪,丙公司则称此系奖金,根据效益来发放。丙公司作为该笔钱款的发放者,理应就其发放的金额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然丙公司仅解释根据效益发放,未提供相应证据,亦未给予充分合理的说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丙公司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聘用甲方员工协议》均有第13个月的聘用费及第13个月年终奖的约定,且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丙公司每年2月均额外支付乙6,000元,故人民法院采信乙的主张,认定乙享有第13薪。根据乙实际收到的第13薪的金额及2011年实际工作的月数,结合甲劳务派遣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关于“以公历年一至十二月为准,凡甲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丙公司聘用满十二个月的,年终丙公司可向甲劳务派遣公司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聘用时间,每满一个月年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或由丙公司直接支付被聘员工第十三个月的年终奖金”的约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丙公司支付乙2011年第13薪5,000元、甲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劳务派遣公司以乙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乙解除劳动合同,甲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解除理由进行举证。丙公司虽提供了其他员工出具的证明一份及电子邮件一组,以及2012年9月7日法国总部发给丙公司的一份电子邮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因乙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丙公司未进一步补强证据,人民法院均不予确认。鉴于甲劳务派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乙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甲劳务派遣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甲劳务派遣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甲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2,684.77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乙与丙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签订的工作协议约定,乙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由此可见,双方曾约定过乙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虽该份工作协议注明的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7日止,期满后,双方未就年休假另作书面约定。然乙提供的请假单显示,累计至2011年12月31日,尚余23天年休假,乙对该天数进行了解释,而丙公司却以相关人员已离职为由表示不清楚,亦未提供相关的依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采信乙的陈述,认定其2009年之后每年仍享有10天年休假,每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可跨年度休,2011年度其所休的14天年休假系2008年与2009年的年休假。因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11年之前累计工龄已满10年,故其每年10天年休假中法定年休假天数为5天。因乙与丙公司未就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年休假如未休可以折算工资进行过约定,故仅计算法定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乙自认2011年度已休2009年7天的年休假,已超过2009年其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天数,故其主张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甲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乙休2010年及2011年度年休假,故判决甲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乙2010年未休年休假5天、2011年未休年休假4天的折算工资7,810.17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带薪年休假和年底双薪的争议,反映出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如何自我定位的问题。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但其管人而不用人,其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本案中,丙公司以乙营私舞弊、严重失职为由将劳动者退回甲劳务派遣公司,这是丙公司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行使权利的体现。从法律效果而言,退回并不等同于解除,退回的决定也不能直接取代解除的决定,两者的对象不同。甲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既有管理的权限,又有保护的义务,但其对于丙公司做出的退回决定及其理由未进行审查,就依据同样理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根本未体现出作为用人单位的作用,仅仅发挥了用工单位传声筒的作用。在此情况下,甲劳务派遣公司完全成为了丙公司的附庸,充当着丙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角色。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甲劳务派遣公司收到丙公司退回劳动者的决定,应当对退回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调查了解,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对于退回理由和事实依据不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

关于带薪年休假争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欠妥。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最低标准为五天,这是法律的最低保障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遵从用人单位的标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是否有义务遵守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特别约定,则成为争议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用工单位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履行义务,但由于劳务派遣关系的涉及第三方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标准,比如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等。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带薪年休假为十天,高于法定最低标准,故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但用工单位没有义务履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故用工单位只有义务保障劳动者享受法律规定的五天带薪年休假,或者按照用工单位的休息休假制度执行。对于超出的五天,笔者认为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标准认定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否定了劳动合同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效力,是超越司法裁量权的行为,也直接剥夺了劳动者给予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的权益,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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