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论文模板

法律和道德论文例1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法律和道德论文例2

内容提要:在法治社会,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对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呈现出一种同一关系。它们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对抗性。本文试***从通过对道德的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入手,论述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以上三个同一性。 关 键 词:法治 道德 交融性 同向性 非对抗性 引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讨论已久的问题,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从探讨法律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渊源,一直到法律的推理,法律的效力和实效,无不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因此,法律和道德这一主题有广泛而复杂的内容 .”法律并不是“一些临时合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人类社会生活的特征之一是它有明确的道德观念。……只要是道德观念,就必然包含‘……应当如何……’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源泉 .” 柏拉***、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罗马法学家、阿奎那、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卢梭、康德与黑格尔等法学家在寻找适合人类的社会制度时,都涉及到了一定的道德观念。进入近代之后,价值法学强调的主旨是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法律中道德价值的追求。对此,价值法学代表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人分别通过其伟大著作向世人进行了阐述。而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奥斯丁、凯尔森等主张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各自适应不同的生活领域,应该把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开来。如奥斯丁强调:“法理学的科学只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律,而毫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在中国,法治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美好的追求之时,法律成了道德的对立物。“以德治国”的提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同时也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笔者认为在我们理想当中的法治社会,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对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是一种同一关系。它们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对抗性。本文试***从通过对道德的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入手,论述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以上三个同一性,让我们认清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真实关系。 一、 道德的特点及其功能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包括在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指导下人的行为所形成、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和习惯 . (一) 道德的特点 1、道德的评价方式是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等。人做为社会中的主体,在评价身边发生的事件时,其道德上的出发点往往是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等基本的道德标准。就如我们看待某人在国家受到侵略时叛离国家和民族这一类事件时,我们会认为他是邪恶的,是非正义和耻辱的。 2、道德调节利益关系时,通常强调他人的利益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道德在人们内心起到一种暗示的作用,会使人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偏向于他人和集体的利益。 3、道德受社会的影响,并在社会中普遍存在。道德具有社会性的根源和基础,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在社会中,道德所产生和发挥的作用是广泛的普遍的一般的,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集团,任何一个组织都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引导、调控和约束,自觉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4、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某些良善风俗维持,而不同于法律是依靠强制力来实施。道德仿佛个人心中的天平,依靠社会舆论、良善的风俗习惯来支持。例如犯罪人自己在犯罪后其内心的自我谴责对犯罪人的影响很大。 5、道德多元化,层次化。有社会必存在道德,整个人类也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但是因为人的民族性、阶级性,集团性;文明的阶段性,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不平衡性,因为***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差异,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并存的格局。如一个民族、社会可能同时存在正常的、先进的、补充的、落后的道德形态,一个民族、社会的道德可依其自身的要素而形成不同的等级、层次。富勒的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有义务的道德与追求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人们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 .” (二) 道德的功能 1、 调节功能 即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及活动,调节和协调众人之间的关系。道德标准能够使人处理好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道德是人类社会基本的调控方式,没有道德的存在和运作,社会难以形成统一整体。 2、 教化功能 道德可以运用评价和鼓励的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使人从内心深处感触到一种教化的力量。可以通过评价、激励、褒贬等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来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境界和道德行为。 3、 约束功能 人们内心形成的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会使人形成自我约束的功能,对某一件事的正当性产生认识后,会让人形成做与不做的行为。它指明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规范,应依据什么标准评判是非、善恶、荣辱,通过把人的行为、关系区分为正义非正义、善恶、好坏,褒赞正义、善、好,贬损非正义、恶、坏而形成正当合理的社会秩序的。它以唤醒人们的良知、人的羞耻感、人的内疚感而实现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 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 (一)交融性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具有相互交融的性质。“法律和道德最初就是一体的,在原始氏族社会,继禁止性规范之后,才出现了以道德为内容的义务性规范,再往后便是我们所熟悉的成文法的历史。这三者并不是毫不相干分别***存在的,而是社会规范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的三种表现形态,是统一的、完整的 .”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国》一书中举了一个很经典的案例:1882年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死了他的祖父,以便按照遗嘱来继承这笔遗产。他的罪行被发现后,他被定罪,判处监禁。但他能否继续按照遗嘱继承其祖父的财产,纽约州遗嘱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他祖父的女儿们要求遗产管理人取消埃尔默的遗产继承权。她们争辩说,既然埃尔默杀害了立遗嘱人,那么法律就不应赋予埃尔默以任何遗产继承权。围绕这一案件,法官与律师,法官与法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埃尔默的律师指出,如果法院剥夺埃尔默的继承权,等于法院是在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雷格法官也支持埃尔默的继承权,主要理由是不能因杀人而改立遗嘱者的意愿,只要这种立遗嘱人的意愿是真实的。而最后此案以另一位法官厄尔占优势票数的观点取胜,并确立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罪来获得遗产继承权。本案中不能够站在法律之外谈道德,亦不能在道德之外谈法律。“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可见,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交融的。 (二)同向性 法律和道德同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其价值追求是同向的。都具有追求社会中的秩序与自由的同一个方向性。 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其基本的秩序形式,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而在其中,法律和道德在促进人类的秩序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于法律而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怎么能称其为统治呢?秩序是法律的价值之一;对于道德而言,道德具有调节、教化、约束的功能,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系需要人们对于某种理念和原则的内心确信,秩序要靠人们的自觉意识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保证。亚里士多德曾将道德分为理想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理想的道德是指个人能力的充分实现以达到一种美好的生活状态。义务的道德即行为规则,指一个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规则。可以认为义务的道德是理想的道德的基石,理想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目标。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内的基本规则,就不会有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的存在。没有秩序的社会,个人的美好生活 状态无法达到,社会的更高目标也无从谈起。 自由是道德和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之一,是人类崇高的价值目标。从哲学上看,自由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的能力。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崇高价值目标。“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成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可见法律是用来捍卫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人类的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对道德而言,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探索和争取自由的历史,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天性,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这是人类道德追求的目标。 (三)非对抗性 “法治国家以一定的个人和社会道德水平为前提。法治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而后者需要道德依据。” “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中其他潜在的***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 .” 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不是二元的对立物,他们具有非对抗性。 正如《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所言:“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衡量法律好与坏的标准是它与道德信条的关系。首先,注重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是法律推论的基本前提;这些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包括:例如性关系,对妇女儿童和动物的关照,拯救和维护生命,避免伤害他人等。第二,道德要求影响对法律的解释。道德要求也许不构成法律要求,但它却可以阻碍对赔偿的反要求。第三,法官在确定法律标准时,受到道德标准影响;……公正多以符合道德为基础……不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 .” “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 .”“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进监狱或宣布他据以主张财产权的证件无效),***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 .”同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不是认为法律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 第182页。 [1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630页。

法律和道德论文例3

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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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1020105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餐饮管理 102011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工商管理  1020176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95 生产与运作管理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会计 1020203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8 成本会计  27009 管理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1020205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65 劳动就业概论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市场营销 1020207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旅游管理 1020209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电子商务 1020215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 102022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5362 物流英语  00012 英语(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采购与供应管理 1020265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销售管理 10203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律师 103011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法律

1030112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20245 刑法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10302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管理

1030301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12 ***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1040101  00386 幼儿文学(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385 学前卫生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104010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412 小学班主任  29766 现代教师学  心理健康教育

10401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29659 家庭心理***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

法律和道德论文例4

时间 专业

星期六(1月12日)

星期日(1月13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02010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企业会计学(00055)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劳动和社会保障(02023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物流管理(02022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电子商务(02021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工商企业管理(0202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企业会计学(00055)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会计(0202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财务管理学(00067)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市场营销(020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法律(03011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民法学(00242)

中国法制史(00223)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民事诉讼法学(00243)

律师(03011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监所管理(0301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行***管理(0303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公安管理(0304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餐饮管理(02011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学前教育(0401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小学教育(0401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学(00031)  汉语言文学(05011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古代汉语(00536)

英语(一)(00012)  秘书学(0501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英语 (050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机电一体化工程(0803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计算机及应用(0807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数据结构导论(021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英语(一)(00012)  计算机信息管理(082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房屋建筑工程(0808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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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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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04010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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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论文例5

Some Thinking abou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considered as a solution which can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moral qualit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moral declines in our country by some scholars. Making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clear and ascertaining the basis or conditions of moral legalization, for social adjustment, especially for the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 basis and the logic approach of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nd negative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 consider that the excessive moral legalization is untenable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Key words: law; morality; the moral legalization

一、道德法律化问题的提出

道德滑坡问题时至今日已经不再新鲜,早在18路人对身受重伤的小悦悦无视之前,南京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许云鹤案”已经使中国扶不起老人,自此出现了太多的令国人汗颜的道德事件,在“小悦悦事件”前一个月,武汉市一位88岁高龄的李大爷因摔倒无人敢扶而窒息死亡,当时就有学者提出要将见危不救的行为载入刑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一问题在解答之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道德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出发,我们则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从而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道德自己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道德的内容从层次上进行划分,可以表达为我们日常所说的价值、原则、规则、感觉和态度(道德情感)等。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综上所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立法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显然有拔苗助长之嫌。而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则要依靠这个社会整体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强迫人们服从法律所谓的道德,这一法律首先就违背了自由原则,将人们束缚在法律所允许的狭小范围之内。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约束的是人的行为,并不是人的思想,如果一部法律约束了人的思想,人的自由空间就会进一步小,那就是一部恶法,不会被人们所遵守。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问题的争论

人类社会在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更是在对德国纳粹的法律反思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法律并不是在孤立地调整社会关系,而是与其他社会规范是相辅相成的。由此,新自然法学派和新社会法学派重新兴盛,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道德对法律的重要影响,于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就有人提出了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争论。这一争论时至今日,对人类社会,尤其是对我国现今社会风气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法律化释义

“道德法律化”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的理论主张,现已成为“制度伦理”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道德法律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将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到法律领域之中,狭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简言之,道德法律化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提出“道德法律化”是因为在一些学者看来,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之所以令人堪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使得一些人在明知何种行为是不道德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能够违背道德而又不受到处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变软约束为硬约束,因此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有学者甚至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多寡视为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的标志。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的两种观点

在今天,“道德法律化”是一个有较多争议的话题。目前理论界对于道德法律化问题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道德法律化作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的手段,作为法治国家和道德建设的方向。由于同一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都是这个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两者有着一样的经济基础,都是为相同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事可行的。并且认为道德法律化对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例如,有学者指出,“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为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道德法律化的伦理基础,道德法律化有可能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一个社会上人们的抽象行为,即一般行为,而道德则在法律的一般性之外进行局部的具体的调整,如果将道德法律化,法律过细,那么对人民的伤害则是巨大的。例如,有学者指出,“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 ……可见,虽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且立法要遵从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精神文明建设也需法制保障,但绝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否则后果是严重的。 ”

三、关于道德法律化的几点看法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看法,认为我们不能将道德泛法律化,理由如下:

(一)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不充分

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中不乏含有道德的因素,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依据,很多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都以二者这种共性为理论基础。例如,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之一就是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规范”,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然而这一依据并不充分。用哈特的话来说就是:“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行为标准一经确定,就有了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规定和行为事实之间必然产生时间间距,因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成为某种凝滞的东西而落后于生活。所以“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愿,何谓正当的规定,……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法律滞后性决定了其往往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立刻发生改变,很多表面上看是道德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事情,实际上这是法律本应该关注而未予关注的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的法律化。

(二)道德法律化存在逻辑局限

如前所述,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们的初衷,也是道德法律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法律可以弥补道德在调控人的行为时软弱性之不足,从而扭转道德滑坡的局面。关于实践,我们稍后再说,这里先来分析道德法律化的逻辑局限。

赞同道德法律化的学者,潜意识里有法律是当代社会中比道德更有效的社会规范调节手段的认同,仿佛道德有了法律的依仗或者说“化”为法律,就可以突出重围,扭转道德建设的困境。但是正如许多法学家自己都承认并赞同的那样,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的手段不是万能的,它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也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将多少道德法律化,也不能改变法律的有限性。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法律作为他律,能禁止的是那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虽然统治者希望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把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只有“等待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9]但是无论依据法律的统治者还是依据统治者的法律,都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都无法使人们有道德。换言之,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它做不了道德要做的事情。

其实,法律就是一架机器,一架通过暴力实施刚性惩罚措施的机器,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可以以他律为底线,本身不能也不应该降低成为底线。但是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恰恰要变自律为他律,变上线为底线,其将道德的诉求求助于法律加以落实的做法,即使变成现实,变成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改变不了其固有的局限,只不过这种局限由法律的局限变成道德法律的局限,由软弱性的局限变成强制性的局限,改换了一下名称而已。

道德有局限,法律也有局限,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只看到道德的局限性,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他们想用法律化的方式强化道德的调节功能,却使道德陷入法律的局限,其理论和逻辑上的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三)道德法律化有损二者各自的功能

一些学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可以达成法律与道德的互补,从而弥补道德的不足。毋庸置疑,法律确实可以弥补道德的不足,但这种弥补是法律非道德化时发生的事情,并且只有当法律非道德化时它才能够给予道德以“弥补”。这是因为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道德和法律是社会同时具有的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功能,并依照自己的功能调控人的行为。

简要说来,道德指示人的内部行为。道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调整人的思想观念,通过修身养性引导人的举止行为。道德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也使得它触及到人的思想和灵魂——一个人之为人不可缺失却常会缺失从而引发无尽悲欢的所在。所以,在调节社会关系的时候,道德主要是靠一种社会舆论评价对行为的主体形成一种精神的压迫, 借助舆论的力量,间接地促使人们选择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虽然舆论可以对人们行为的选择产生很大的影响,却没有办法直接制约人的行为。对于一个置社会舆论于不顾的人,舆论对他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和引导的功能,对于一个毫无羞耻感的人,良心不能成为其选择合法行为的守护神。所以道德只是对于愿意守道德的人才会发生作用。

法律指示人的外部行为,是行为者自身没有自由裁量权且由国家机关强权实施的强制力。它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规范,要求社会成员无条件地遵守,无论行为者自身对此是否认同、在情感意志上是否接受,都必须如此。但是法律的调控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法律一般不管辖人的思想领域。也就是说法律不是通过人的思想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所以,能纳入到法律控制范围内的只能是人的行为,不是思想,法律不惩罚“思想犯”,不能扩大到思想领域。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对于思想领域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法律禁止的方式来解决,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对人的思想领域和情感领域法律只能提出要求,而不能强行介入。有些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如人的思想、信仰、爱情关系、朋友关系等只能留待道德来调整,由社会的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维系,如果法律强行干预,那就是 “越权”。

由此可见,道德和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和范围上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它们只有共同发挥作用,人们才有良好的举止,社会才有良好的秩序。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方面出发,打破二者的界限,让道德侵入法律的领域或者让法律侵入道德的领域,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我们实际上就是让法律做道德的事情,让道德做法律的事情,就是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其结果必将是既违背了道德的本性,有损道德的功能,也违背了法律的本性,有损法律的功能,致使二者都不能有效地产生本应产生的规范调节效果。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在理论依据和逻辑方面、在调控范围和实践论证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道德的法律化是不可行的。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赋予了公民道德选择的自由,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当然,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如果道德法律化,或许会在短期内使道德面貌有所改观。但是欲速则不达,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是和道德的本质相悖的,从长远看,诉诸于法律手段对于道德建设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是非常危险的。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81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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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论文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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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 1020209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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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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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9 大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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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论文例7

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学术生涯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了讨论。这本书同时也是富勒与哈特学术论战的产物。富勒与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展开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分的。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为反驳当时实证法学的学术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富勒写就了本书。从书中“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就可看出作者写作本书的出发点。

富勒是通过证明“法律与制定法律的目的性不可分”来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性”这一观点的。富勒认为,如果仅仅知道一条规则,而不知道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此种情形下,我们就无法知道这条规则意味着什么,进而根本不知道它到底是什么。只有清晰地了解被观察者的目的,我们才能了解其行为的涵义,进而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本身。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这一主张的证明,是从法律的目的性出发进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证明思路概括如下:立法者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出了法律。因为我们可以对立法者立法目的和动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所以出于一定目的而被创制出的法律就具有了道德性。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有与法律相联系。举例来说,接济穷这样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关吗?答案是没有。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详细地对与法律相联系的道德进行了阐述。从层次上将道德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对人们必须做到的提出了要求,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的追求。前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不得不如何行为”或“你应当如何行为”;而后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最好怎样行为”。前者会对不遵守它的人施加惩罚或负面评价;而后者却不会因为人们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以惩罚。

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的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前者关注法律的实质性目的,而后者关注程序性自然法;前者是传统自然法所信奉的一些价值理念,而后者是位于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由一系列程序性法律原则构成。富勒认为,制定法律的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被归纳为:公开性、一般性、清晰与明确性、***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稳定与持续、不溯及既往、不作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要求不可能之事。富勒认为,违反法律内在道德——即以上原则的法律违背了法的实质,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法。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界限的突破,是对自然法学超越性的发展。

而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来对待它们,富勒认为它们并不一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而富勒与哈特对法律的道德性展开思考与辩论的背景,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二战中为纳粹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这场审判中为自己辩护,自己当时只是在适用纳粹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二战中,纳粹采取法律的形式公然践踏公民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也会以追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产生恶法。关于法律的目的性,富勒仅表明其和与整个法条是无法分离的,如果将法律的目的与法律规则分开看,我们将无法辨别法律的规则构成的还是不是法律,而无论法律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也就是说,富勒承认“恶法亦法”。

掩卷沉思,富勒的观点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突破与发展。他的学术观点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也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有十五年。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仍在继续迈进。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基本方略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我们所实施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正义性等。而富勒对立法的目的的道德性的探讨,和对程序正义的强调,能使“忠于法律”的理想变得有意义,也才能真正地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

参 考 文 献

[1][美]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法律和道德论文例8

"恶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阐述道德对法律效力的影响之前,我们首先要讨论一个问题,即恶法是不是法,恶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自然法学一向坚持认为,法必须是合乎道德的,不道德的法律规则不能称其为法,自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实证法学则认为,道德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规则只要是有权力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就是有效的法律。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其效力和性质。正如哈特所言,"这是法律,但它们是如此的邪恶以致不应遵守和服从。"哈特的话表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的只是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主张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并没有任何***治、道德的暗示。

哈特坚持把法与道德分离,实际就是坚持划分"秩序"与"好秩序"。法律代表一种单纯的秩序,而好秩序则意味着符合正义与道德的法律。哈特认为如果将法律与道德混在一起,就将打乱一种最有利的道德批判武器。富勒反驳哈特的观点,指出正是哈特的方法是法律通向混沌。以战后西德法院审判卑鄙的告密者为例,如果法官们不是说纳粹立法不是法而是说"这是法,但它如此邪恶,我们将拒绝适用它",那么,问题就严重了。当法院拒绝适用它承认是法的规则是,道德混乱将达到顶点。只有人民接受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观点,才能阻止立法者把非正义、非人道的东西写入法律;避免法官以"依法司法"为借口为其不公正的裁决开脱,或为了干了道德恶行的人网开一面,并且能够杜绝漏洞,使在"合法"名义下从事卑鄙行径的人们无法为自己的罪行辩护。

法的效力与国家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社会控制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法的效力是法律秩序的核心问题之一。围绕这个问题,学术上也存在诸多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的观念",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的法律,即逻辑的效力观。哈特、凯尔逊等实证主义法学家一贯坚持这一观点。哈特从新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出发,强调必须把"在法律上有效"和"道德上正当"区分开来。具体法规可能在道德上是不公平的,但在法律体系中却是有效的。他还模仿凯尔逊的做法,把法的效力归于一个最终的规则,即"承认规则",从而为法律提供一个是否有效的标准。

于此对应的,自然法学派坚持法的效力是一个"伦理的概念",他们认为,法的效力最终是法的道德约束力,因而有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符合正义和道德的,即伦理的效力观。伦理的效力把法律的效力、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的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富勒和一些自然法学家始终强调,法的效力不仅包括而且必须超越其逻辑效力。当我们说到一个规则是有约束力时,既指它是现行法的组成部分,又指它是值得尊重的,我们有道德义务去遵守它。一个法律规范符合某种伦理标准时,这种义务就存在。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与公认的道德价值的联系。虽然人民往往是基于便利、习惯、恐惧和"因为它是法"等理由依法行事,但是这样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人民相信法律制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相信法以其道德权威而约束人民。

通过上述对哈特与富勒论战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哈特始终坚持法律与道德无关的分离命题。与此相反,富勒也始终主张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理论。双方看似"水火不容",其实存在着很多共同点,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导致双方的唇***舌战。当富勒在反对哈特所代言的"分离说"时,并没有否定其基本的主张,即实在法与实质意义上的道德的分离,而只是通过进一步挖掘出"法律应该是什么"这一概念的形式内涵,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一步分解为"实在法和实质意义上的道德"以及"实在法与形式意义上的道德"两个不同层次的关系。而对于富勒所提出的实在法与"形式意义上的道德"的结合,哈特也表示了有条件的赞同。这便是隐藏在他们"分离说"与"结合说"背后的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所持有的共识。

哈特所主张的"分离说"与富勒所主张的"结合说"从不同的角度都强调了忠于法律的重要性。个人认为,这场论战的意义并不在于帮助我们弄清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是应该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在于让我们更清楚地意识到如果将实现法治作为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的话,我们应在什么情况下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又在什么情况下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以下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道德和正义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替代法律的实质正义,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替代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替代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积累,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恶行。前种危险是哈特所特别担忧的,而后种危险则是富勒所警觉的。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危险。我国在通向法治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危险,而且可能比其他国家更有易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关注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而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后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对于这两种危险我们都应加以高度警惕,但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以及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我们有更大的可能遭遇前一种危险,因而需要给予更多的重视。这应是这场论战对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富勒.怨恨满怀的告密者[J].汪庆华,译.天涯,2001,(1).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李敏莉.浅谈哈特与富勒的论战[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2).

[4]孙文恺.开放结构中的确定性追求[J].江苏社会科学,2009 ,(6).

法律和道德论文例9

【中***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

0076-02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意义

(一)贯彻***的十精神关于大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的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作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并列,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2013年,***社会科学司根据中央关于推动***的十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部署,了关于《高校思想***治理论课贯彻***的十精神教学建议》的通知,该通知强调,高校思想***治理论课应结合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深入领会***的十精神,把十中的一些新的观点和内容融入到教学中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普通本科院校开设的四门思想***治理论课的其中一门,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等。在此基础上,充实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发挥高校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贯彻***的十八精神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当代大学生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健康的体魄,还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提高道德素养。而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新成果,它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治文明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种崭新的人类社会文明观,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人类公德,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方向。因此,具有较高的生态伦理道德素养,是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校德育主阵地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须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潜在的生态文明教育资源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就业观婚恋观教育、法律教育等,生态文明教育虽然没有开设专门的章节,但在很多内容中都有所渗透。例如,在爱国主义教育章节中,教材提到,爱国主义首要的基本要求是热爱自己祖国的大好河山,我们要建设美丽的家园,实现山清水秀,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在第三章第三节人生环境的内容中,也谈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论述了人和自然的依存关系,要求人们善待自然,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这些都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核心内容。特别是第五章“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指出了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等。在第五章的“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这一内容中,还以很大的篇幅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让学生认识到自觉保护环境,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不仅是当今全世界的公共道德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学生更科学理性地看待生态文明建设。可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潜在着不少生态文明教育的资源,在教学的过程中,应积极开发利用这些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态文明教育。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举措

如上所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贯彻***的十精神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高校思想***治理论课适应时代的必然要求,对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也潜在着许多生态文明教育的资源。针对如何根据本课程的学科特点,开发和利用潜在的生态文明教育资源,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生态法律法规教育,还要开展灵活多样的生态文明实践教学活动,以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效率。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

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关键是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生态道德是一种全新的人类道德,它是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反映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生态道德观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论教学过程中,要帮助学生理顺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生态道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教育学生学会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树立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反对个人主义价值倾向。这种生态价值观与生态伦理,其实是与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相一致的,是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原则的拓展。只有在理论上让学生对生态道德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才能树立生态道德观。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法律法规教育

生态文明教育不仅要对大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帮助大学生自觉遵守保护环境、尊重生命、善待自然、合理消费等生态道德规范,而且还要对学生进行生态法律教育。法律与道德从某种意义来说,都是一种行为规范,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强调的是“应该与不应该”,而法律则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规定着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有很多法律的知识,但涉及到环境法律法规的知识却比较少,只有在第五章第三节中讲到“公共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时,才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七、八章的法律教育中,也很少有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教育内容。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挖掘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资源,进行适当补充,对学生进行环境法律法规教育。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就开始重视对资源环境领域进行立法活动,并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在教学过程中,可适当增加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教育的内容,让学生对生态法律有一个系统的认识,这对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律素质,提高大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以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理论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生态文明的一些知识,包括生态道德观、生态法律法规等,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让学生构建一个比较系统的、科学的生态文明认知。生态文明教育和思想***治理论教育一样,都要经过知、情、意、行等几个环节,所以,除了理论课教学之外,还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有助于大学生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有助于大学生生态文明行为的养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总课时中,有四分之一的实践课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等多种形式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1.课内实践教学活动。在课内实践活动中,可以设计一些贴近学生生活的环境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如连续的严寒天气,有些同学开始疑惑“地球是变冷了还是变暖了”,就这个问题,可以让学生搜集资料,通过数据对比,展开讨论。还可以就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情展开讨论,比如近两年来,广西多地发生地陷灾害,这些地陷灾害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呢?通过设计这些贴近现实生活的环境问题,让学生展开讨论或辩论,引发学生对环境问题的新思考,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

2.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在课外实践教学中应注意,活动前要拟好主题,精心准备,明确活动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课外生态文明实践教学活动;另外课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还可以借助***团活动或第二课堂活动,开展一些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如每年的4月22日“地球日”,可以以“地球日”为主题,开展一系列的活动,还有“地球一小时”活动等,让学生参与到这些全球性的环保活动中,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带领学生进行暑期环保调研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成长。

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学校还应加强生态校园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氛围,只有把课堂教学、课外实践和校园生态环境建设等结合起来,才能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海荣.对高校思想***治教育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思考[J].职业与教育,2010(10)

[2]莫敏秋.高校德育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J].肇庆学院学报,2003(6)

[3]刘江毅.付文杰.生态文明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J].教育与职业,2005(11)

法律和道德论文例10

诚然,作为实际的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维方法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学家对我们建构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启示。有鉴于此,借《原则问题》出版之际,我把德沃金作为一个优秀法学家的范例来展开上述话题的探讨。

一、法学家要有鲜明的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

首先,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细心、谨慎而自信的法理学家,一位在常规学术领域不断创造新意的既充满诗意又令人敬佩的学院教授。在当代美国法学家中,德沃金之所以显得如此与众不同,不仅与他讨论话题的严肃性直接相关,而且与他面对的众多论敌的强大性直接相关。德沃金是一个不苟言笑的缺少幽默感的人。[3]但是他很坦诚,因此,在《原则的问题》中,经常出现诸如 “尽是胡闹”(all nonsense)[4]、“极其拙劣”(very bad)[5]、“多么虚弱无力”(how feeble)[6]、“荒诞”(bizarre)、“荒唐”(preposterous)、“行不通”(implausible)、“极其片面”(radically incomplete)、“十足假冒”(wholly spurious)、“完全失败”(wholly fail)[7]、“真正糟糕”(just bad)[8]、“极其愚蠢”(crazy)[9]、“像……一样地愚蠢”(as silly as)[10]、“无用”(useless)[11]、“失败”(fail)[12]、“荒谬”(fallacious)[13]之类用来批评或回击对手的直白粗话。比如,德沃金指责美国当局提出或颁布的经济社会计划“如此卑鄙下流和玩世不恭(so mean-spirited and cynical)”。[14]当他使用这些粗话的时候,他不会给对手任何回旋余地。在这样的场合,德沃金往往给人似乎把话说得过死、过于绝对的印象。[15]德沃金似乎显得不够大度,不够体面。但这是学术上真正的德沃金。这是一种“冷漠”或“冷竣”的态度,也是真正科学的态度。比如,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时提出了以下评论:“断定社会财富是社会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十分荒唐的;断定社会财富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强大工具,因为与弱式工具理论相比,它更好地增进了效用或社会价值的其他组成部分是行不通的。所以,由于社会财富自身缘故而赋予法官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动机是荒诞的,或者赋予法官把社会财富作为支持某个其他价值的虚假目标来追求的动机是荒诞的。”[16]在这里,德沃金使“公正”与“效率”置于势不两立的地步。德沃金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拒斥坚决而彻底。

因此,所谓“明确立场”,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对自己的立场和别人的立场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和明确的评价。所谓“明确立场”,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在原则问题上决不含糊,决不妥协。在这里,法律人士在处理各种法律难题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关切是一目了然的。法律人士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不可能不具有道德倾向性。法律人士不可能不关切法律难题中存在的道德维度。德沃金认为,像波斯纳那样试***在法律事务中“淡化”或“中立化”道德维度的倾向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17]

二、 法学家应当无保留地阐明自己的见解

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的法学家,但绝不是一个谦虚的法学家。他对自己认为是真理的意见是坚决维护的,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18]这一点在他与哈特、波斯纳、罗蒂、斯坦莱?菲什等人的争论中得到了最清晰的表现。在《原则的问题》中,德沃金表示赞赏的惟一作者是沃尔泽(Micheal Walzer)。在评论沃尔泽的《正义的诸领域》(Spheres of Justice)一书时,德沃金写道:“沃尔泽向我们表明,不同的、更具体的***治分析会是个什么样子。他列举的历史事例往往颇为动人,与其清晰行文相得益彰。这使得读他的著作成为一件快事……沃尔泽涉及的范围令人赞叹。”但是接下来德沃金又给了沃尔泽一个根本否定:“尽管如此,沃尔泽的核心论证仍然是失败的。他规定的复合平等理念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而且这本书没有涉及有助于人们思考实际正义问题的东西。”[19]

正因为德沃金如此得理不饶人或直言不讳,人们对德沃金理论总是毫不客气地表示异议或批评。结果,几乎德沃金每有新论或新著都会激起激烈的反响。对这一情形,罗纳德?H?里根的以下评论也许具有一定代表性:“大量的人试***说明罗纳德?德沃金的观点在什么地方出了差错。因此,只读过批评家论文的大量读者的确感到纳闷的是,受到如此广泛拒绝的观点为什么引起如此多的关注。其中一个原因是,不管德沃金理论有什么错误,其中肯定存在着许多正确之处。而德沃金理论哪些地方正确并不总是清晰的。不过,德沃金的一些重要段落可能是令人苦恼地荒谬的,或者是令人可笑地片面的。”[20]

无论如何,德沃金在几十年学术生涯中一直我行我索,其批评的锋芒并不应别人的批评而有丝毫收敛。而且当他批评别人或回应别人批评的时候,他从来都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在《原则的问题》中,德沃金的这种居高临下的语气或姿态可以说是自始至终的。比如,当他批评逻辑实证主义者把审美判断、道德判断甚至法律判断说成是一种“情绪反应”的时候,德沃金说道:“当人们作出解释判断、道德判断或法律判断的时候,他们便正在玩一种制造信念的游戏,他们问自己,假如真正可以有一个解释是比较好的解释,那么哪一个解释是比较好的解释,或者,假如有些事情在道德上是真正正确的,那么什么事情是在道德上真正正确的,如此等等。不存在怀疑论哲学家自己不应当‘玩这种游戏’的理由,尽管他们知道客观地讲那个游戏其实尽是胡闹。”[21]

因此,在德沃金那里,所谓“以诚相见”,就是毫无保留地阐明自己的见解,毫无保留地提出不同的批评意见。在法律家的思维活动中,容不得半点私心念,也容不得半点隐晦难明之处。德沃金自己一直“毫无保留地”言说和思想。他希望所有的法律人士都应当如此。法律领域是一个公共领域,这里最需要正大光明,大公无私,也最需要“以诚相见”。

三、 法学家应当追求法律真理和客观价值

幽默往往与智慧联结在一起。德沃金缺乏幽默的第一印象是他缺乏智慧。但是这个印象是大错特错的。这个错误正是缘于在我们学风中早以存在而到今天已成痼疾的轻薄与浮躁,有的甚至已经严重到了轻狂的不知羞愧的地步。因为我们的阅读审美或学术审美在近20年受到了“文人化”或“人文化”的过多污染。我们已经习惯于那些没根没底的“主观表达方式”,我们错把许多毫无来由的东西当做“有思想品位”的东西。[22]中国学者20年以前不敢说“我以为”和“我认为”,而只会说“我们以为”和“我们认为”。现在中国学者一开口便“我以为”,“我认为”。但是,中国学者没有认真地对待“我以为”和“我认为”。因为这种“我以为”或“我认为”仅仅是主观的、感性的、随意的、属于个人趣味的。许多中国学者满足于这种主观的“我以为”和“我认为”状态,所以,他们的思想仅仅是“因人而异的”“思想”或“联想”,还没有提升到“科学的”思想的水平。因为他们的思想过于随意,过于多变,且大多缺乏“科学的”或“实证的”根据。中国思想界存在着严重的“思想过剩”,但又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匮乏”。有人称之为“学术泡沫”。这个比喻不是很恰当。确切地说,这是“思想泡沫”,而非学术“泡沫”。

德沃金学术以追求“客观性”为目的。德沃金批评了法律解释中存在的主观主义、怀疑主义、个人主义倾向。在《解释和客观性》一文的结尾,通过批评文学批评家斯坦莱?菲什对法律研究或法律批评的无理“侵蚀”,德沃金向法律人士尤其是法律理论家发出了坦诚而有力的呼声:“本人较早的一些说法拒绝考虑的唯——种怀疑论是从外面注入到探索活动之中的怀疑论,是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怀疑论,是只在我们抵达各种解释信念和***治信念终点之时才来凑热闹却莫明其妙地坦然而又大方地抛弃所有这些信念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所做的努力毫不相干。所以,纵使我们扔了它又会有什么损失呢?”[23]

应当承认,中国法学的确存在着“从外面注入到探索活动之中的”,“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看起来很热闹的但是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所做的努力毫无关系的”“思想成果”。而其中最典型表现的便是法律研究中的“文学批评”倾向。中国式“斯坦莱?菲什”并不在少数。波斯纳对斯坦莱?菲什在法律文献中的“在场”表示了深刻关切,比如他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像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和格莱?贝克,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理查德?罗蒂,文学批评家斯坦利?菲什在法学界成为真正在场的时代。”[24]而德沃金明确地认为,那个“在场”可以忽略不计,也应当忽略不计。

四、法学家应当注重法律论证的细节

德沃金法学研究的另一大特点是注重细节。因为他太认真,有时会给人留下有所拘束,不够灵活,过于迂腐甚至死板的印象。比如,他指出:“我不打算考虑不是针对本人作出论证的细节而是针对本人提出的主题所作出的各种反驳:法律中的解释从本质上讲是***治的。”[25]比如,他对平等的新理解:“给予平等以重要地位的任何一个***治理论也要求假定人的边界,因为它务必在平等地对待人和把他们改造成为不同的人之间作出区分。”[26]再比如,他对法律解释***治学的重新理解:“不过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内在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解释之中的***治学,而不是有关解释的***治学(But we are now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nal question, about politics in rather than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27]这种对于细节的关注,正为大多数法律人士所缺乏,更为只关注思想但不知其思想应当落实到何处的中国法律人士所缺乏。

在《原则的法庭》一文中,当他讨论立法意***的时候,德沃金写道:“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东西正是发言人想要听众听进去的东西”(Speaker‘s meaning is determined by what the speaker expects the hearer to understand the speaker as intending him to understand)。[28]又:“但是我的同意违背了我自己的利益这一赤裸裸事实并没有提供反对执行与本人后来诸期望相反的本人[原本]所持之同意的任何自在证明”(But the bare fact that my consent was against my own interest provides no argument in itself against enforcing my consent against my later wishes)。[29] 这是一种类似绕口令的语言游戏。上面的第一个引文是德沃金对哲学家保罗?格莱斯分析发言人和听众关系的讨论。第二个引文是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主张“普通法法官应当做出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司法判决”观点时对“同意”概念所作的分析。[30]

但是如果你认为那是德沃金真的在与你玩文字游戏,那就大错特错了。德沃金是一位认真而严格的哲学家,他对一些模糊的东西具有与生俱来的厌恶感。因此,当我们遇到德沃金以下描述的时候我们应当小心翼翼地给予理解:“在更常见情况下,当立法者作为立法团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的时候,其发言人的意思(his speaker‘s meaning)与该立法者的诸多希望(his hopes)不仅可以用该立法者后来完全理解的各种方式——如那位市长那样——隔离开来,而且甚至可以用他在投票时完全理解的各种方式隔离开来。假定他之所以投票赞成整个第十四修正案,是因为他只能在要么完全赞成它要么完全反对它之间作出选择。他盼望(expects)该修正案将被人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策的废除,不过他对此又感到非常懊恼(regrets),他希望(hopes)人们不要对它作如此理解。换言之,假定他投票赞成它主要是因为他希望(hopes)人们把它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策的废除,虽然他有顾虑(fears),并且就总体而言,他认为(thinks)它将不被如此理解。”[31]

德沃金在这里描述的这个立法者的“盼望”和“希望”之间存在着冲突。德沃金在这里再现的不是德沃金本人的思想,而是德沃金面临的一些难题,一些实际境况,这些实际境况就是立法者在投票表决时的心境的不确定性,其意***的不确定性。这种不明朗性、暧昧性或暗昧性是德沃金批判“立宪者”意***派的主要出发点。所以,对像“意***”之类的问题,既然是含糊的不确定的,就应当承认其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就不应当试着去再现或复原那不可再现、不可复原的东西。这也许是德沃金之所以如此说或如此再现的原因。他明确地称不存在“立宪者”意***,但是存在着“宪***”意***。因为前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认为它是存在的那些人与其说是发现了那个意***,不如说是杜撰了那个意***。而因为后者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所以是我们能够真正说得清道得明的东西。对含糊的东西,他只能含糊地说;而对明确的东西,他只能明确地说。这明确的东西,正是他一直强调的“原则的问题”。这是根本的东西。

四、 法学家应当关注法律论证的逻辑性

法律研究和法律批评是一个解释活动。德沃金一再强调这是一项“解释”的事情,而不是一项“发明”的事情,“法律分析从根本上讲是解释性的”。[32]而研究者为了阐明自己的主张,反驳论敌的主张,便得慎重地考虑其采取的论证方法。德沃金的论证方法在此也值得一提。因为这种论证方法是比较独特的。德沃金似乎不太愿意与人进行正面交锋。他在多半情况下是自话自说或自问自答。他很少直接引用论辩对手的原话。他在大多情况下是自己拟定论辩对手对其观点可能作出的反应,然后再针对这些可能性一一给予反驳。如此这般,他便顺利地战胜了对手。所以,这是一种反事实论证方法,或者说是堂吉诃德式的论辩方法,只是堂吉诃德反事实的是他要去征服的对象,如风车、稻草人等等,而德沃金反事实的是他要去说服的对象,如立宪意***论者、法律的经济分析学家、法律实证主义者。这种论证方式给本译者和中文读者都增加了不少麻烦。因为,在中文中,不可能处处都表明“作者反事实地说”的状态。

但是问题在于,如此反事实的说法是不是其论辩对手的真正说法。也就是说其再现的是不是其论辩对手的原意。德沃金的如此手法或方法果然引起了哈特、波斯纳等人的强烈不满。后者指责德沃金故意地误解了和歪曲了他们的意思。这些抱怨不是毫无道理的。

比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1994年版“跋”中对德沃金对他自己的批评作出了回应。[33]哈特认为德沃金误读了他的意思,就是说,德沃金反事实的哈特不是真实的哈特。真实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尤其在那个著作的新版“跋”中。再比如,波斯纳对于德沃金的做法也感到非常不满。波斯纳说,德沃金是一个典型的自我中心论者。他有许多先入为主的偏见。对于这些偏见,他缺乏进行自我反思的精神。他总是以为自己是法律真理的拥有者,缺乏商榷的态度,几乎从来都是一副教训人的面孔。[34]再比如,德沃金也在哲学原理方面与当代哲学家如罗蒂等人做过对话。但是那很难说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对话。因为,哈特的典型做法是,首先预设对手是错的,然后根据这个预设去查找证明这个预设的论据。而论据总是能够被轻易地找到,于是,德沃金便总是能够轻易地驳倒其面对的几乎所有的论敌。

遗憾的是,德沃金本人并不总是能够跳出他自己用来指责别人的错误。因为他的许多批评有简单化的倾向。他往往采取一种想象的、文学的、反事实的方式来展开批评或论证。他喜欢把论敌见解反事实化。“反事实化”也就是违背现实事实。既然对手的观点是违反现实事实的,因而也就是荒谬的。这就是德沃金的论证逻辑。我认为,就这一点而言,德沃金法理学的最大缺点便是缺乏逻辑性。因为任何一个命题包括法律命题总是存在着大量可以对它们进行否定的现象。“一个命题可以被证伪”与“一个命题是荒谬的”具有很不相同的含义。德沃金对两者的简单混同是导致德沃金草率得出许多法理学结论的逻辑原因。这一点在德沃金对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批判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这也是波斯纳讽刺德沃金的法哲学是一种“华而不实的”“道德学院派”的原因之一。

五、 法学家应当具有严格的学院共同体约束力

德沃金从不讨论虚假的问题。在《原则的问题》中,德沃金主要讨论了这样一些问题:程序的公正,道德伤害的评估,如何对待疑难案件,公民权利与宪***精神的关系,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原则与***策的关系。[35]在这里,我们可以读到德沃金与波斯纳理论纠葛的起源,读到德沃金的宪***思想,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究竟有没有正确解决办法”的出色论证,读到德沃金对于一些有争议案件的杰出法律评论。从这里,我们也可以读到德沃金对于法学家的另一个严格要求:即法学家应当具有严格的学院共同体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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