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范本10篇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经村支两委协商,并经农村四议两公开工作方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双赢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 土地的面积和位置

甲方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人民***府批准,将位于大张村村口路北、面积 平方米工业用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东西长米,南北长米。(以附***纸为准)

二、 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 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开发、教育培训,推广、生产、服务,仓库等等。

2、 承包形式:承包经营。

三、 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年日至年日。

四、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 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亩共计人民币元。

2、 乙方向甲方每年一次纳当年承包费。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地杂树补偿费及原有附属设施。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为乙方投资所有。

六、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承包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合同约定合理利用。

2、 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 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保障乙方正常经营,不侵犯乙方合法权益,需协助乙方办理建筑修建安装相关手续。

4、 按村民价格收取乙方水、暖 、电、气费。 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 任何干扰。

5 乙方经营需要扩大时,甲方应及时协调土地给乙方使用以保障乙方在经营上不受损失。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有权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 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权,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 乙方对承包地有***自主经营权,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合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 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5、 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以外的任何其它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强行摊派。

6、 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 乙方在用工方面,有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村民。

七、 合同的转包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甲方与转包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干涉转包合同的正常履行。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八、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受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而变更。

3、 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4、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它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赔偿费用和乙方所承包用地上建筑物、树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乙方征用土地的,甲方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乙方完成征地手续。甲方不得对乙方征地行为设置阻碍。乙方征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征地款,但地上物补偿及其地附着物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按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5、 如甲方擅自断电、断气、断暖、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 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乙方继续承包,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地上的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乙方在处置时,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 违约责任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上述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此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必须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乙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期限支付承包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承包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国家范围内的滞纳金。

3、 如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建筑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4、 因为乙方为提高工业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建设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补偿,同时对乙方承包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按当前市场价进行计算,并按当前市场价格一次性赔付乙方。

十、 本合同纠纷的解约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

十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依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本合同一式案一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文3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使用产权交易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使用产权情况

二、出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监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

2、法律、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失;

四、出让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

1、乙方按每亩260元价格,将名下 64 亩土地承包给甲方,承包期 10年,承包费五年一付,金额83200 元。到2022年1 月 1 日之前,将后五年承包费金额 832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在承包期间乙方不在承担任何费用,甲方负责交清64亩土地的一切费用。

3、在承包期间乙方所开垦的荒地有乙方收益,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农经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沙湾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民委员会、乡(镇)农经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2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3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为准) 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已经甲乙双方 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一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_乡(镇)***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 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二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 村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30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1.4 亩,出让金250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区域内,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四、在承包期内,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在付清当年承包金后可随时撤出;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

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5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 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 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附***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 年____月___ 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 元。

2.每年_____ /:请记住我站域名/月___ 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 份,甲乙双方各_____ 份。

附土地平面***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6

【关键词】国有农场;土地承包;风险

黑龙江垦区拥有113个国有农(牧)场,土地总面积5.54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338万亩,包括水田2268万亩,旱田2070万亩。土地是垦区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土地承包风险控制的好与坏,不但关乎垦区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垦区的稳定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应该对土地承包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要有足够的认识,把握热点和难点问题,充分估计土地承包的复杂性,把各种风险想得更深入一些,把各方面情况考虑得更周全一些,通过对风险的预判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从而达到防范舞弊行为、保证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垦区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所要阐述的农场土地承包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垦区土地承包存在的主要风险

1.土地无序发包,收费标准规定不规范。有的农场土地发包工作没有直接面对农户,而是通过农场落实承包费收费指标给管理区或作业站,土地等级由管理区或作业站划分,可能存在土地等级和收费标准划分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暗含多重风险。

2.土地收费不规范,财务管理不科学。有的单位存在管理人员现金收取土地承包费现象,可能引发承包费被挪用、侵占风险。笔者在农场工作期间,就遇到职工手持原作业站站长写在台历上的“收条”来反映情况的,说已将承包费给站长了,现在农场还向他收承包费,虽然该站长因经济问题已被免职入狱,但承包费已经被其挪用,风险留给了农场。另外,管理人员携带承包费潜逃的现象近年也屡有发生。有的农场实行承包费综合户核算,即农场对管理区或作业站下达总体收费总额和落实土地面积,农场与管理区和作业站算总账,下达收费指标完成即可。这样的管理模式,可能导致作业站为了完成指标,将部分农户多交承包费抵顶未交农户承包费情况,年年累加,暗含巨大风险,一旦管理区作业站负责人调离或离职,出现“动一个站长出一大窟窿”的情况。

3.土地存在私下流转弊端。一是自由流转普遍,即农户与农户或外来种植户之间私自进行转包、转让,不报农场发包方备案。二是流转合同不规范,甚至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只有口头约定。三是没有形成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缺少合同制约,一旦出现土地被征用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有大幅变化时,就会产生土地纠纷。

4.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没有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基本田、规模田和机动地的地号、土地等级、承包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额度等信息。涉及代收的农业保险、履约保证金(农时保证金)等费用也没有明确,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二、风险防范措施和方法

1.规范土地承包,加强合同管理。各管理区(作业站)要严格贯彻执行经职工大会审议通知的承包方案,不准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费标准,严禁承包合同外收费,增加种植户负担;土地等级的划分,必须要由管理区或作业站领导班子、民管会成员、***员代表共同商议,并坚持事前公开;各管理区、作业站的晒场、农具场、自来水设施、居民区环境卫生、田间路维护费用等,均由农场在预算内管理费列支,使用时实行报批制,不得再向承包户单独收取费用;土地承包合同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签订,必须实名制,由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挂签、利用假名签订假合同,严禁强迫承包户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有条件的农场可以推行农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统一格式合同的同时,将承包合同实行信息化管理,取消手工签订纸质承包合同。

2.规范土地收费,完善财务管理。一是对于土地承包费的收取,必须一年一收,不允许一收多年。承包费收取标准要以农场经职代会批准的土地发包方案为准,不允许基层管理人员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允许捆绑农业生产资料等其他项目收费,更不允许将国家各项补贴资金抵顶承包费以及扣留国家惠农补贴专用卡等行为。二是基层管理人员不应以现金方式收取农户承包费,或者以个人账户或存折收取土地承包费,种植户缴费应全部在阳光收费大厅运作,统一上交农场指定财务账户,由农场财务部门统一开据发票,确保资金上缴及时、安全。三是涉及家庭农场的收支必须核算到户。依据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家庭农场为核算单元,每一笔收支都要核算到户,不得以综合户形式代替。涉及与家庭农场的资金收付,一律通过其本人银行卡。

3.规范土地使用权配置,提高土地承包的公平性。坚持公平原则,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落实“基本田”。坚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合理配置“规模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配置“机动地”,保证农场职工社会保险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性支出补贴。实行“两田一地”制度的农场,必须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基本田、规模田和机动地的承包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额度。基本田实行货币发放的,货币分配***策、标准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坚持“基本田”资格审查准入制度,对享受“基本田”的人员在审查核实后张榜公示,公示期结束,再由财务部门统一卡式发放货币资金给基本田***策享受者,确保“基本田”货币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4.强化土地流转管理,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节仲裁体系。一是规范土地流转操作程序。按照流转洽谈、提出申请、签订合同、合同鉴证、备案登记(变更)和收益兑现的流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二是规范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必须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合同,包括流转土地的农户情况、地号面积、流转期限、方式用途、权利义务、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三是规范流转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流转合同等资料。四是开展土地流转专项治理,及时纠正和完善不规范的流转行为。五是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逐步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7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 县 乡 村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

乡 村 组 户主 ,水田 丘,

田亩名称

面积 亩。

二、 承包土地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 16 年,(即 20xx 年 3 月 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三、 承包土地经营价格: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 1400 元。每4年递增200元亩/每年,即20xx年至20xx年为每年14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16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18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20xx元。

四、 承包土地经营费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经过村组监证认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 1500 元,作为土地到期稻田还原费。田租一次性预付四年即20xx至20xx年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11月—12月之间。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五、甲、乙约定事项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主权,并***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策性的征地,按国家征地标准将各项征地补偿费甲、乙双方分划收取,即: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

8、在稻田公路两边预留 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过路通道。

9、乙方在生产种植过程中,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六、甲、乙双方责任

1、对于 20xx 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 20xx 年 3 月 日前不得在已承包处的耕地内继续种作物,合同前已经种植了过期作物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确保乙方进场使用,但不得超过 20xx 年 4 月 31 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组提供现有的用水水源不变,用电杆点不变给乙方,机械设备、电费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周边环境矛盾及相关问题。如乙方需劳动力做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甲方及当地村民,但必须遵守乙方的劳动制度。

4、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按时缴纳甲方及甲方村民组的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水土流失责任自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维护乙方合法经营、合法利益,支持协助乙方各项工作。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

九、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责任田农户全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归甲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到期满甲、乙双方处理好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2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

第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转让承包土地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

第四条:乙方与土地所有者另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限。

第五条:土地用途:生产经营、种植业。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进行转让;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不得将转让价泄露给第三方;

4.将所承包土地及土地上一切附属物(房屋、水井、果树、农作物等)及林权证、按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

5.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权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让价格和缴付转让金;

2.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讯、电力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第七条:转让金及支付

1、甲方所承包土地转让金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转让金的50%,即________万元;其余50%,即________万元在__年__月__日前付清,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2、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2%缴纳滞纳金。

3、如果甲方不能按时交付转让或毁约,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 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将坐落在巴音陶亥镇一棵树村乌陶公路西100米处村集体75亩土地包给乙方使用。

二、转让期从20xx年9月19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乙方与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办理承包的相关事宜。

三、经双方协商,乙方一次性给五星村村委会承包费 元(¥ 元)并且乙方与村民小组直接建立相应的土地经营承包关系。

四、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

2、乙方依法享有转让土地、使用收益等,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

3、本转让土地被征用、占用时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地上补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策调整,按国家***策处理解决,地面、地表财产归乙方所有。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5、乙方必须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疏通各部门关系(养殖大棚)。

6、承包期满后,在国家***策允许下,甲方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承包给乙方,若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则甲方必须补偿乙方在该土地上投入的资金,经评估赔偿后方可收回土地经营权。

7、在受让土地上,且有生产经营权,有权享受承包期内,国家和地方所给的***策。

8、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土地(荒地、碱地)进行有效改造。

五、承包土地纠纷办法:承包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村镇两级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的,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A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B不按时缴纳土地承包费的。

七、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土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承包合同应以原发包单位同意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8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问题;审理

中***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04-02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民事案件还是行***案件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性质,是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或特有的本质。案件性质确定的不同,对案件处理适用的法律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研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性质对处理这类案件至关重要。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行***案件。所以主张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按照行***案件处理,审理这类案件时适用行***诉讼法和行***法律、法规。甚至有些人认为土地承包纠纷不是法院应当调整的范围,而是行***调整的范围,并且主张法院不能管辖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而不是行***案件。

(一)土地承包合同本身表现出来的实质特性所决定

1、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基础平等

承包合同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土地财产共有为基础的经济关系,而不是纯粹的行***隶属关系。行***关系的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管理有强制性。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的管理,只对财产即土地进行管理,对承包人的人身没有管理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组织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

2、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对土地没有决定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府和县级人民***府农业等行***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发包方对承包方承包土地没有单方面的决定权。

3、承包合同的签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

(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纠纷执行民事法律条款

不同性质的案件执行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这是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损失补偿是一般民事合同承担责任的方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这一规定说明,土地承包合同如果发包方单方面收回土地解除承包合同,承担的也是民事补偿或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3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第3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从以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土地承包纠纷执行的是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是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有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般说来,不能用尚未制定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人们以前的行为,法律的效力从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终止,不溯及既往。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如果有例外,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仅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并未就该法可以溯及既往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人认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整体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其中涉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条款应当具有溯及力。基于历史和***策方面的原因,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许多农村在当地***府的号召下,大搞规模化经营及退耕还林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此外,因农赋提留等负担过重,农民种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没有溯及力。按照当时的***策规定,对弃耕撂荒等情形,发包方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拿回承包地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土地对农民而言。是其基本的生存保障,如果失去这种保障,势必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涉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条款应当具有溯及力。

有人认为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不必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备法律溯及力。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7条规定:“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且该《解释》并非仅仅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作的解释,而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所作出的解释。故法院在审理2005年9月1日以后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无论双方争议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均可直接适用该《解释》来解决争议,而不必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第84条“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之规定,既然《农村土地承包法》仅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并未就溯及力作出特别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当然不具有溯及力,不能用于规范该法施行以前的行为。但根据《解释》第27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是有溯及力的。

那么,能不能因此而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溯及力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解释》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后者是全国人大***会制定的,不仅制定主体不同,而且《解释》并非仅仅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作的解释,而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所作出的解释;从法律位阶看,前者相对于后者是下位法,法律优先于司法解释。但是,由于《解释》的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部分内容还是有溯及力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而承包方于2005年9月1日以后诉至法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5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5条应当用以判断《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前签订的《承包合同》条款的效力(具有溯及力)。

其二,发包方因承包方弃耕撂荒等原因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前,承包方于2005年9月1日以后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土地的,法院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认定该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将前述行为认定为违法之后,再根据人民法院《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作出处理。

其三,承包方交回承包地的行为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前,法院受理该案件的时间在2005年9月1日以后的,可以根据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时,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的程序,来认定承包方是否为自愿交回承包地。

三、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土地承包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这类案件属于物权的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人认为这类案件属于债权范畴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兼具物权、债权属性,审理承包土地收回案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理论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请求权,其以外的权利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9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法律制度  完善

     ***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授权农村居民向他人或公司流转为期3O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种必然选择,是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续发展的一种形式。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不高,流转期限较短,难以实施机械化作业,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由于思想上存在误区、体制上存在障碍、***策上引导乏力,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具体表现如下。(1)随意性。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以自发流转为主,相互之间的转包、转i/=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协议的随意性造成转让期限较短且不确定,受让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积极性不高。(2)无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应按照本法第12条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向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程序如同一纸空文,有的无任何书面合同,有的流转合同主体不规范,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责、权、利不明确。(3)行***的不当干预。有的乡镇***府甚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村干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与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挂钩来搞硬性流转,必然会侵犯农户的自主决策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制度缺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未真正落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都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并列的一种***物权,在立法上肯定了其物权地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也实质上赋予了其用益物权。但在实际上,-t-Ilk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1)土地承包权的取得有悖于物权法定原则。

从《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与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4条与第15条的规定,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的规定,都表明土地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约定而非法律直接规定产生,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权。把农民享有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付诸于承包合同的约定,而不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显然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2)承包人对土地没有***支配权。《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41条,以及《流转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的同意。由此可见,“依据联产承包经营合同,发包人对农地使用权的标的物(农民承包的土地),仍具有相当大的支配力”L】。(3)土地承包权对世效力欠缺。从土地的使用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来看,是联产承包合同关系,“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其目的是通过给予承包人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和与经营成果相联系的预期报酬来实现发包人的经营目标。因这种内部关系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效力,并无对世的效力”[1J7。(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公示制度不完善。物权应当加以公示,从而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而现行的《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采取自愿而不是强制的登记模式,就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可能不全面,从而没有公信力。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篇10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主体;继承制度

中***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34-0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问题,不管是从最基本的概念、还是其性质的定位。抑或是有关流转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操作过程中都引起很大的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下的一个子问题,尽管在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已经有相应的规定,但学界普遍认为有些规定不尽合理有待斟酌,并在实践应用反面存在许多待解决的情形。因此,本文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一个梳理,并作相应的借鉴和思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学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争论已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劳动关系说。该说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是以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彼此交换产品,也不是承包方为了使用发包方的生产资料支付“费用”或“租金”所形成的租赁关系。认为承包合同反映的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依照按劳分配原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的关系,即承包提留关系,从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来看,认为它不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特征,不能属于合同的范畴,而是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属性。(2)债权关系说。该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集体将其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物权关系说。持该说的学者从物权的一般概念即对物的管理、支配、收益和排他干涉出发,又依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首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权有关的财产权”所直接规定的的权利;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的直接控制和利用的权利;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的财产权利。(4)双重性质说。该说认为,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物权法》出台之后,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争论也平息了下来。至此,明确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物权属性,是一种用益物权,已无争议。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规定

虽然《物权法》在第十一章用11个条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相应的定位,但始终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而在2002年修订后的《农业法》删除了1993年《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方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3 l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同时期在第50条规定,非家庭承包方式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而不予限制

1.依据《继承法》第1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精神。否则就会导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设立目的相背离。

2.允许继承有利于承包权的稳定。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将更加有利于降低土地收回再重新发包的成本。因为实践中承包期内死亡人口和新增人口变动是不规则的,所以***策规定人增地不增,人减地不减,更加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自由流转,吸引对土地投资的增加,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稳定农村经济。

3.有利于防止立法上的绝对化。立法上针对不同种类的承包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了区分。表面上看起来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彻底,对于具体种类的承包方式依然是过于绝对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的具体情况。如果能够在允许继承的基础上对继承的主体、继承的范围,继承的方式作出相应的必要的限制规定。更能防止立法的绝对化,同时也有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关对策

(一)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尽管《土地承包法》和《农业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过程中的继承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有权利继承和利益继承两种形式。但是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应当允许被继承而只需对继承的具体情形作相应规定即可。即为允许继承,则本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当定位为权利继承更为合理,此不赘述。

(二)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时间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定位。按照《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同内,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形式主体为农户,而实质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开始的时间存在以下可能(这里只讨论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没有继承人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收回):(1)有继承人时,农户全部死亡时,继承开始;(2)有继承人个别农户死亡时,继承开始。本文认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以第二种情形为准,理由是:实践中,虽然农户的死亡并不常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现象,但是这样的继承方式和《继承法》上规定的其他财产继承相同,而且可以解释为什么作为承包户的成员死亡后。其承包地没有收回,而由承包方的亲属继续承包的现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的限制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理论界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见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主张对继承人范围进行限制,如:单嗣继承制(如由独子继承,男女有同等的继承权,留在本社区的子女优先继承)、农民继承、与被

继承人共同承包的人继承、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二是主张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属于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优先分得权。三是对继承人的范围未作限定,但要求继承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目的。

以上的观点,目的很显然:有出于防止土地进一步细分和荒废、防止集体经济受损失的目的,有出于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充分被利用的同时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有其进步的一面。但是本文认为,应当尽可能大的保护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被确定下来后,其作为继承法上的“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在其死后作为遗产依法被继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没有必要对继承人这一主体作出限制,当然这样的不加以限制并不是当然的认为继承人在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可以任意的适用和挥霍。关于这一点,则需要相应制度上的限定加以规范。具体阐述见下文。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后的处理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本身也是出于对维护中国《民法》、《继承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谐的考虑。但这样的考虑难免也有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的偏颇意味着要有相应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冲突作出协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继承后,应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发挥农村土地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进一步细分、不限制继承人的择业和迁徙自由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最佳社会效果,以避免对继承人不做限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下面列举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简单的讨论:

1.继承人为一人时。此时直接由该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的身份即可,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该继承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2.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可采取。第一,共同继承。此种方式比较适用于不宜分割的农村土地,如果继承人要求强制分割,则可能出现土地的零碎化而不能充分发挥土地的效能。当然,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各继承人实现同意这样处理。此种方式可以借鉴合伙制度。第二,分别继承。相比于共同继承,分别继承的前提应该是被继承的土地足够大而不必担心被细分,且各继承人能够达成合意。第三,部分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这样的继承方式将承包经营权确定归部分继承人继承,而对另一部分有继承权而没有继承的继承人进行补偿。第四,依法转包、转让,出租。对于享有继承权但继承人只有一位且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情形的情况下,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土地的充分利用及非农户口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陈志勇,朱勇,论农用土地权[J].法律科学,1999,(4):75.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J].法学研究,1995,(3):87-88;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13-515

[3]韩志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4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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