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被害人承诺,在现今社会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排除犯罪性事由。刑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首要任务,当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之前或侵害之时,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不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形下被害人放弃自己的法益有效,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一定情形。在刑法体系研究领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法益;权利和义务;自主决定权
【中***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077-1
一、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相对于我国整个刑法体系而言,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小问题,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害人承诺这一问题在刑法体系的作用就无足轻重。早期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被害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没有危害到社会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利益,就应当是合法的;然而站在国家刑法立场来看,就会得出与之相反的结论,即基于被害人承诺所作出的行为不仅是对个人法益的侵害,也造成了对国家法益的侵害。因此,犯罪的被害人不仅限于个人,国家也深受其害。
二、被害人承诺有效性的构成要件
虽说“得到承诺的情形不违法”,但是被害人承诺只是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作出才符合构成。所谓承诺,是指对将来发生或当时发生的某一事实或行为作出承诺或允诺的意思表示。从刑法意义上讲,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在被害人作出承诺的前提下所实施的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所以,对于被害人承诺行为,笔者认为要成为刑法适用中的阻却犯罪事由,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下面,我将从被害人承诺的主体、法益范围、承诺时间和表达方式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主体要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对被害人利益作出承诺,也不是任何利益都可以被承诺限制或剥夺,即便是有权作出承诺的人在作出承诺是如果存在认识上的瑕疵,并因此而导致事实上的错误,则该承诺也可能无效。因此被害人承诺的主体必须适格。所为主体适格,首先就要求作出承诺的主体必须具有承诺的能力,且一个人作出有效承诺是要处于正常的精神状态。为了作出一个有效的承诺,承诺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意识,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出有效的承诺。
(二)法益范围。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利益。只有法益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该法益。根据被害人承诺作出而排除犯罪性的,只能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对国家或者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不能认定该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三)承诺时间。对于被害人在什么时间作出承诺才有效,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理论认为只要被害人在行为前或行为时作出承诺,行为人才能做到有效认识,这样的被害人承诺才有效;另一种理论认为,因为被害人作出承诺会使法益或其保护价值丧失,所以即便是被害人在行为前或行为时不同意而在结果发生时表示同意作出承诺就有效。
(四)表达方式。承诺是否必须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在理论界存在两种学说,即“意思表示说”和“意思方向锁”两种对立的观点。意思方向说是指承诺当中所显现出来的自己决定的内容并不纯粹是法益主体个人内心层面上的东西,承诺只要作为被害人内心的意思表示就够了,无需表现于外部;而意思表示说是指只有承诺表现于外部时,基于承诺的行为才能被正当化。由于被害人承诺就是基于被害人自己的内心的自主决定权作出的,所以说只要能够保障被害人内心的意思表示,意思方向说则更为妥帖。而现在多数的意思表示说都主张,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的承诺,都可以看做承诺的意思表示,由此来看对于这两种学说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很大的差别。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被害人同意行为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作出的承诺必须是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的,这种明示的方式可以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告知行为人,只要是能让行为人感知到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因为行为人即便是内心有允许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意思,但是在外部主观上适合没有得到承诺的犯罪行为是一样的,同样就不能排除侵害行为的阻却违法性。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还是存在默示的方式作出。
三、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
在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之后,法律所保护的其自身的法益机会丧失,使得被害人的利益受损,而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这是通常情形下根据被害人承诺得出的结果。这样的承诺尽管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有悖社会伦理或公序良俗也能在社会上认可。对侵害自由、名誉、财产等法益的犯罪行为而言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是存在的,然而就认定生命和人体健康而言,由于生命权不是能够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便是自己的生命权也不可,所以在理论界就这方面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所以说,并不是只要符合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一定能产生效力,行为人也有可能是有罪的。
四、结语
我国虽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将被害人承诺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刑法体系更多的是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多的自由。被害人承诺承诺的基础,是保护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这种自由决定权是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发挥效用的。总之,在目前我国未对当事人承诺这一理论正当化的情形下,加大这一方面的研究,使其纳入刑法体系作为理论指导,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上加以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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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明月(1991-),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