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7月20日,比尔•盖茨在接受采访时说:“尽管在中国每年有大约300万台电脑被售出,中国人却不会为软件付钱,不过总有一天他们会付的。既然他们想要用盗版,我们想让他们‘盗’我们的。他们会因此上瘾,这样接下来的10年我们就会找出某种办法让他们付账。”
十年后,微软开始行动了。
2008年10月15日微软正式宣布,从2008年10月20日开始推出“黑屏”反盗版措施。根据微软所发的公告,这次行动将会针对Windows XP和OfficeXP、Office2003和Office2007套件的全部用户来展开。
从10月20日零时起,“今天你黑屏了吗?”一时间成为国内网友讨论最多的话题。法律学者纷纷对其口诛笔伐,民间软件作者踊跃献出破解软件和避开黑屏的方法不下20多种,更有杀毒软件厂商“顶风”推出破解微软黑屏的软件,希望以此打响自己产品及企业的知名度。
在中国媒体和网络的连续轰炸中,10月23日,微软终以***公开信的形式回应了各界的质疑。
而这封公开信刚一露面便激起千层浪,人们纷纷揣测:“微软开始收网了。”
10月27日在“2008年国际版权论坛”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就“微软黑屏”事件作出了中国***的首次正面回应。
“这次黑屏事件的行动是由微软发起的,其行动应当合法化”。阎晓宏告诉媒体,国家版权局很关注此事,也关注各方面的反应,同时也了解了微软的相关情况。他表示,维权的措施需要恰当,“不应过分”。
微软的“黑屏”计划在中国似乎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挑战。但在微软谨慎的“你可能是软件盗版的受害者”提示语背后,已经暗含了微软作为全球知名企业,特有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其采取的法律风险规避措施更值得中国企业借鉴。
他说:凡是没通过验证的用户,微软就指责我们使用的是盗版软件,不是还有20%的正版用户也没通过验证吗?这不是侵犯用户的名誉权吗?
我说:首先,鉴于软件认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故障,盗版软件认定的复杂性,微软没有肯定“未通过其认证的用户就是软件盗版的受害者”,而选择了“可能是”的谨慎用语,避免了因错误确定用户使用的软件为盗版软件可能构成侵犯用户名誉权的法律风险。
其次,微软的本次认证启动的是Windows XP专业版和Office软件,其中商业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用于其商业经营,属于商业性使用,本身就不符合《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已经涉嫌侵犯微软的软件著作权。但微软并没有直接认定使用盗版的商业用户为“侵权者”,而采用了“受害者”的措辞,避免了因错误认定用户为“侵权者”而带来的侵犯用户名誉权的法律风险。
他说:微软如此轻松地潜入别人电脑,万一收集用户的姓名或任何个人信息怎么办?这和“黑客”有什么区别?
我说:针对黑屏计划在网络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收集和披露用户个人信息,而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情况,微软的黑屏计划采用“自愿验证”的方式。微软针对可能出现的黑屏现象作出充分说明,与强制性安装到用户电脑中的其他的“流氓软件”不同,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安装并进行验证,不属于未经许可侵入用户电脑的非法侵入“黑客”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未经许可的非法侵入”犯罪构成。
而且,微软在随后的《关于Windows和Office正版增值计划致用户的公开信》中明确承诺“该计划不会以任何形式收集用户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或任何其他可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个人信息”,消除了“黑屏”计划可能因收集和披露用户个人信息而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他说:每隔一小时就黑屏一次不是干扰用户的正常使用吗?微软侵犯了我的电脑所有权,软件财产权。
我说:未通过验证的用户会出现黑屏和“盗版”的提示,在用户可预见和同意的前提下出现的,且并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同时,用户可以采用将Windows系统的自动更新选项关闭,不***安装验证程序等措施予以解除。由于用户(或“受害人”)使用的盗版软件,并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即便出现“黑屏”和提示干扰行为,也经过用户(或“受害人”)同意,并不构成侵犯用户的软件财产权。
此外,微软并没有破坏电脑硬件,更不构成侵犯用户电脑所有权。同时,“黑屏”计划除修改盗版软件外并没有修改电脑其他软件信息,也不因修改用户其他软件的而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更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犯罪构成。
总之,微软在黑屏计划商业推广前,就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相应的评估,先后采用主动告知、非强制措施以及关于个人隐私权的申明等规避措施,将可能出现的侵犯用户的知情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法律风险予以排除。在商业推广过程中,微软也针对公众对其法律责任的质疑作了合理的危机公关。而正中微软下怀的是,唇***舌剑的法律争议将微软“黑屏计划”演变成公共事件,纷繁的媒体报道无意间却成了微软的免费营销广告。
编 辑 陈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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