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了四五年之后,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法律纠纷出现了逆转性的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违反商标法,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相关商标重新裁定。
之所以将上述判决称为“逆转”,是因为在此之前,尽管迈克尔・乔丹的在舆论方面获得了广泛支持,但在诉讼过程中却是屡败屡战,接连输掉了多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导致这种反差的原因在于乔丹体育多年前就注册了“乔丹”商标,并获得核准。对迈克尔・乔丹来说,在诉讼过程中真正的对手并非乔丹体育,而是拒绝撤销争议商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因为如此,细心人应该不难发现,迈克尔・乔丹目前提起的是行***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在此前的一系列判决中,一审、二审法院普遍认为迈克尔・乔丹对“乔丹”这两个汉字并不具有绝对的姓名权,所以,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乔丹体育的商标权之间维护了后者。然而,在最高院的判决书中,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与此同时,最高院还通过新闻报道、抽样调查等形式,认可中文“乔丹”已经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与此前一审、二审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
上述判决出台后,有人认为法律终于维护了迈克尔・乔丹的合法权益,也有人产生了疑问,那就是乔丹体育是否就此失去了使用现有全部商标的权利?答案恐怕是否定的。近年来。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注册的各类商标总共提起了几十讼,在一审二审败诉后,能够在最高院申请再审的只有其中10起,其它案件由于相关注册商标时间太过久远,失去了申请异议的权利。在再审的10起案件中,针对中文“乔丹”商标的3起案件获得了改判,但与此同时,针对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另外7起案件仍然维持了原判。
简单一点来理解,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之后,乔丹体育仍然可以使用拼音“QIAODAN”商标。至于中文“乔丹”商标,乔丹体育目前在法律上只是丧失了部分领域内的权利,但在没有进入到再审程序的领域内,仍然维持着商标权所赋予的权利,暂时还没有达到伤筋动骨乃至被迫全面放弃现有商标的地步。所以有人戏称,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都可以在这份判决书出台之后宣布自己才是赢家。
到这里,或许会有球迷感到愤慨:哪怕在最高院赢了官司,迈克尔・乔丹还是拿“山寨品牌”没办法吗?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最高院的判决对这部分案件来说意味着“句号”,然而当事双方之间的争斗未必会因此终结。此前提到过,目前所进行的系列案件都是针对争议商标裁定的行***诉讼。在最高院已经明确乔丹体育侵犯在先姓名权的基础上,不排除迈克尔・乔丹将此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索赔依据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乔丹体育已经酝酿多年的IPO计划,一再因为诉讼原因而被推迟,最高院的判决也许会让形势变得更糟糕。对于事态的未来发展,人们不妨静观其变。
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长远一点,最高院做出的判决不仅维护了迈克尔・乔丹作为个体所拥有的权利,更以判例形式明确了一个标准,那就是以“傍名人”为目的的抢注商标行为将不再获得法律上的支持。迈克尔・乔丹之所以没能获得全方位的胜诉,原因之一是提讼的时间太晚,超过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5年期限。未来倘若有其它企业采取类似乔丹体育的行为,只要在先权利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就有很大可能援引本次判例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法律明确了标准,无论体育圈还是其它领域内,所谓“傍名人”的策略会越来越难以取得成功,相信这会有效遏制下一个“乔丹体育”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