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2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上市公司治理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制度基础。相对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准则》在提出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及原则、制约控股股东、强化信息披露、强化董事诚信勤勉义务、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笔者也对《准则》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评析 股东 董事
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
经公开征求意见和修订后,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这份《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准则》的出台,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中国加入WTO后加快上市公司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上市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准则》所体现的突出特点
(一)提出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准则》中明确阐述了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即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所有的股东必须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负责任的管理层为公司的利益而非控股股东的利益服务;通过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使管理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相互制约并达到平衡;及时、充分和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相比之下,《公司法》的内容侧重于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从公司的设立、组织构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而《证券法》更多地注重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方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上说,《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阐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极大发展,成为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不足部分的有效补充。
(二)制约控股股东
当前,公司的股份化改造虽已初步完成,但由于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所有者代表缺位、对经营者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和运作还受到旧体制的影响导致管理者权限过大等原因,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并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要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首先就要从规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为着手。就这一点而言,《证券法》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公司法》也只是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有权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讼,对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监督则完全寄希望于监事会发挥作用,控股股东实际上处于一个完全弱约束的地位。《准则》的出台将会极大地改变这种情况,《准则》第一章明确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要求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人员和管理层***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行人员、财务和资产三分开;并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通过制度化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从而达到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
(三)强化信息披露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大做文章的违规事件屡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一是信息披露不真实,欺骗投资者;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重大遗漏;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致使内幕人士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信息披露不规范,如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义务等。这些行为都直接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信心受挫,不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关于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第三章从第58条到第66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主要侧重于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规范。而《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的公开进一步强调以外,还明确提出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控制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优势,强化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同时第一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要及时进行年度内关于公司治理方面信息和规范控股股东权益的披露。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对规范控股股东权益的披露,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中小股东及时了解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杜绝内幕交易的产生,也有利于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
(四)强化董事诚信勤勉义务
过去,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长期存在严重缺陷,恶意决策,弄虚作假的事例屡见不鲜,其中很多都是通过董事会决定的,可见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公司董事应执行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对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未作要求,只是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强调了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负有赔偿责任。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董事的责任与义务这一薄弱环节,《准则》提出了董事诚信义务的一般性原则,同时,在董事当选前设置了前置程序,规定了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另外通过上市公司和董事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此外,《准则》还提出了建立上市公司***董事制度和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这些,无疑是相对《公司法》的一大进步,而***董事制度的建立,使得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五)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是指所有受公司活动影响或者影响公司活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一般来说,利益相关者包括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相关者有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客户、供应商等;间接利益相关者有社区、新闻媒介、社会团体、***府等。
《准则》第五章专门对利益相关者合法权利的保障作出了规定,从这些条文来看,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定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74条),公司和董事会应该认识到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与其充分合作,共同推定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第76条);第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获取权和赔偿权(第75、77条);第三,促进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第78条);第四,强化公司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第79条)。
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由于股本结构的先天性缺失,一股独大使得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都操纵于控股股东手中,并且也使目前的监督机制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这样的现象不仅使得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难以获得良好保障。正是基于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障不仅仅体现为对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关注,而且通过赋予利益相关者更多的权利,还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机制,从而实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三、《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作为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规范,《准则》也难免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商榷:
(一)忽视经济全球化问题
随着民营上市企业增加和加入WTO后允许外资企业在华上市,上市公司的整体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至此,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不仅仅是中国的公司,还有国外的公司。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国的法律必须体现兼容性,诸如跨国公司的治理等问题如何在《准则》中体现,必须予以考虑。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冲突
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监督职能上的差别,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准则》中没有很好地说明。
在《准则》中,董事会下增设了审计委员会,并负有以下职责: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但是在《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职责并无监督公司内部的职能,这就与负有监督职责的监事会产生了冲突。依笔者之意是否可以考虑,改革监事会的组成,将所谓“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交割给改革后的监事会,这样将更加符合目前整个公司法的构架。
四、结语
《准则》主要从大的原则方面为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很多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内容则需要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总结了一段时期经验之后的今天,我们应该制定出国家、集团、行业、公司等各个层面的公司治理准则,通过不同层次主体的共同努力,将公司治理实物不断深化,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宣伟华,李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若干问题评析[J].上市公司.2002年7月.
[2] 罗宁.从制度上完善游戏规则――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J].湖北财税.2002年第2期.
[3] 胡汝银,司徒大年,谢联胜.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兴起[J].南开管理评论.2000年第4期.
[4] 王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J].审计月刊.2007年第2期.
[5] 李维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奠定中国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J].南开管理评论.2002.1.
[6] 刘文,祝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中外比较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5.5.
[7] 井涛.推行新的治理方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J].上市公司.2002年3月.
作者简介:祝靖(1987-),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