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1篇
致: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_________(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该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人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职务: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人签字样本)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我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兹授权__________(职务:________)(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的委托人,(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号)。该委托人在合同谈判以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含补充协议)、合同履行、施工、材料领用、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全过程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承包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在贵方收到撤销本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一直有效。在授权书有效时间内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证明。
本授权书有效期:本授权委托书自相关合同事宜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委托人:________ 性别:______ 职务: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
托人: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法人代表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3篇】企业催款授权委托书范本
现委托________为________的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现委托人债权,依法向债务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催讨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委托人所借的借款(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____________元),要求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委托期限为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至债权索回之日。
委托人: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范本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先生、女士)为注册登记申请人。其权限为:全权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的名称预核、设立(开业)、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事宜。有效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5篇】企业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范本
兹授权____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印章)
___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2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的行***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参加诉讼。人_____________的权限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人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文二
中国***银行上海**支行:
单位:上海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
办理银行结算帐户销户手续。账号:*****。
授权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法人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人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文三
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住址: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
身份证号码:现委托在我(单位)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特别授权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表委托人(单位)接受行***机关的调查询问;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章):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若有涂改,须加盖委托人印章。
法人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文四
委托方:XXX
受托方:XXX
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 有限公司注销事务。
2、委托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3、委托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 XX 日止。
4、受托方不得把本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5、受托方有将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6、委托方提供办理公司注销所需的有效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
7、受托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委托方应及时提供,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委托方承担。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延长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限或停止办理:
a)主管领导出差不在当地签不了字的或因审批机关方面的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受理的情况或***策性的变化。
b)委托方资料不全或所送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
c)委托期间***府突然下文不许办理上述委托事务所涉及内容的。
d)委托方不按本委托书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付款的。
9、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套 2)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 )套 5)备案公章: ( )份 6) ( )份 7) ( )份 8) ( )份 9) ( )份
10、以上材料仅供办理公司注销使用,如作其他用途,一切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11、委托方支付受托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XX 元,大写:XX 元整。
12、结算方式:先预付服务费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余款待手续齐全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委托方自所有证照办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超过十个工作日,证照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
13、委托方领证后如违法经营或用本执照进行非法活动引起各种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与受托方无关。
14、双方必须遵守本委托规定,按时完成委托事务。
15、本委托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受托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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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3篇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受 委 托 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人代表授权个人委托书范本二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___性别: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法人代表授权个人委托书范本三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系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______,____________(身份号),办理土地竞买有关事宜。
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人代表授权个人委托书范本四
xxxx:
兹有我单位______同志(性别:____职务: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我委托到你处办理人事等相关事宜,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法人签字:_______
单位盖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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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4篇
1.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二、个人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范本1:
委托人姓名: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字
受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范本2: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 授权受托人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 授权受托人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2008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范本3: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颁发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其它: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5篇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及电话: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 纠纷一案中,代委托人领取开庭传票、民事状、证据材料等庭前法院送达的资料。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之日起至前述事项办理完毕止。委托人若确须委托受托人开庭的,将另行签发授权委托书。
人 的权限为:
人 的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银行法人授权委托书(二)
XXX支行:
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
办理银行结算帐户销户手续。账号:*****。
授权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法人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银行法人授权委托书(三)
中国xx银行 (网点全称): 我单位(公司)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作为我方人到你行办理以下业务: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单位)名称:
受委托人之一: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之二: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法人授权委托书一、授权权限: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作为我方的人。权限为:
一:我方办理我方在你行开立的以下账户的电子银行业务
申请注册;注销;信息变更;证书挂失;补办;更新;证书与密码信封领取;其他____________事项(入选项打“√”,不选项打“×” ):
1、*************
2、***************
3、(二)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二、授权期限:
上述授权权限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特别声明:
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6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文格式二
致: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特授权________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_________________的投标、谈判、签约、执行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负全部责任。
在招标人收到撤销本授权的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
被授权人签名(章):________授权人签名(章):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务: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手机:________________单位传真: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授权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不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比如公司总经理、商务经理)的转授权;
(2)若被授权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如未特别声明,则任一被授权人签署的有关文件、协议、合同或处理的相关事务均应视为有效;
(3)每个投标人本项目只需填写一份授权书;
(4)字体加黑部分为必须填写的内容。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文格式三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授权受托人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7篇
表见是指行为人没有权限而以被人的名义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善意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限而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人直接发生法律约束效力的行为。表见于1999年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
二、我国表见制度产生的背景
德国1900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最早规定了表见制度,此后各国相继出现表见制度。我国于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国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此规定是否构成我国表见制度的设立,学术界存在争议,但也可见表见的雏形。表见制度的出现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商品交易的出现,人无权、越权而进行的大量发生直接侵害善意相对人利益,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维护市场稳定,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中对表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立法的出台立法者更侧重于对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当前学术界对表见的构成要件和认定也存在争议,主要可以分成两派。一是“单一构成要件说”即表见的成立不需要以被人即本人有过错为前提;二是“双重要件构成说”即表见的构成不仅需要相对人为善意,还需以本人有过错为前提。但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倾向于单一构成要件说。这种立法规定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经济及法律背景下所产生,对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的倾向,显然对利益同样受到侵害的本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那么在此法律背景下如何防范自己在表见中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表见情形
表见在本质上还是无权,这也是我国目前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包括民商法学界的一些泰斗们亦持有该观点。例如:1、表见为无权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它是指行为人没有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无权。此时,该无权可发生与有权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发生与有权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1]。2、表见,是指人虽不具有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人对本人有权而与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2]。表见制度在为了促进市场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发展下顺势而生,特定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善意相对人在有理由相信人有权限时认定行为的有效。从目前表见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大方向上无非为三种:一是没有权情形下出现的表见,即可能为人通过伪造本人印章、营业执照等造假行为使得善意相对人在尽量合理的审查义务事而订立合同;二是超越权限情形下形成的表见,此种情形往往出现在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产生;三是权终止以后,本人对外未及时公告的终止和收回相关授权手续而产生的表见。此就《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而做的分解,但具体到法律实务当中,表见的具体情形纷繁复杂。
(一)基于无权而发生的表见
无权为自始本人未授予人权限,此种情形下人的行为自始至终缺乏法律依据和权利来源。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人完全没有过失或过错而出现的人伪造印章、授权证书等假证证明而产生的表见;二是因被人法律意识的欠缺对人无权行为的默示、者置之不理或者自身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差而产生。其关于本人的完全无过错方面,有文章指出:本人归责性程度,可以低到为零。归责性为零的案型,可以伪造证书案型为例。在与本人无任何关系者伪造本人授权的证书,进而和相对人订立契约的场合,权外观非本人所创造,也不存在未消除此外观的问题,盖本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该虚假外观的存在,这样,依诱因原则找不到归责的基础。同时,本人又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该无权的发生,故也无过错可言,依过错原则同样发现不了归责性。再从风险分配的角度看,已有学者指出,证书伪造风险原则上不应当由伪造证书的姓名持有人承担,因为其对此无法控制。实际上,证书伪造风险反倒是可以看作相对人面临的正常交易风险,所以,从风险原则的角度也找不到本人的归责性。
(1)被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被人将具有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②被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③被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④被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二是被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行为构成表见。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条件,如无权人利用被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的必然因素。
(2)被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
行为人有权,但其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这就是现代制度中“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人一定的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权限进行活动时,就构成表见。
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8篇
兹委托:
********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
法人:
委托********有限公司经营我总公司体育中心资 产。 其权限为:
一 、本期经营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__个月。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府法律、法规和***策的前提下,********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公司总经理对在职工有任免权及奖惩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华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进行处理;
2、构设置权;
3、体育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权,经营自;
4、********有限公司在保证体育中心资产增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体育中心闲置的固定资产,但变卖、转让、清理报废固定资产须上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其资产经营收益只能用于体育中心的场馆、设备改造和更新; 5、********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策的规定,抵制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任何干预,有权拒绝无偿占用、挪用、平调企业财产和不合理的摊派行为;
三、在遵守国家和地方***府法律、法规和***策的前提下,********有限公司享有以下义务:
1、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和国家的法律、***策,自觉接受***组织、职代会的监督,搞好民主管理,保证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宏观控制的要求;
2、********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在资产经营期内清理、结清,损失和收益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四、资产经营
在资产经营期间,********有限公司将向总公司支付资金成本使用费,数额暂定为350万元(暂不包括房产税、房产折旧)。但使用费用将随着总公司资金的追加而有所变更。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资产经营期满,自行终止。
授权委托单位: (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文(二)
委托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
人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债务授权委托书(讨债,追债,收债合同书)
委 托 合 同(合同编号:南方侦探委 字 200 第 号)
委托方(简称甲方):
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9篇
张建中在业内外颇有名气。2000年,他为1949年以来因受贿而获罪的级别最高的官员――原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担任了首席辩护律师,从此名声大噪。此后,他还先后为涉嫌受贿的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以及原***副部长进行辩护。
在一些老百姓的印象中,张建中似乎是“贪官辩护第一人”,但据业内人士介绍,刑事案件只是张建中律师业务的一小部分,其更主要的业务在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国际商业等领域。1996年张建中的丰田轿车因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索赔案,被称为中国消费者维权第一案。1999年,张建中被评为北京市“十佳律师”。案发前,张建中不仅是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主任,而且还是北京市律师协会10名常务理事之一,并担任着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一职。
另据介绍,就在张建中被刑事拘留前,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司法局因其“对北京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而给予他嘉奖。
据接近张建中的人士介绍,张出生于1954年,1969年初中毕业后到北京工艺美术厂工作,1972年入伍到中国人民51180部队服役。1982年,张转业后来到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工作,历任法警和审判员,1986年辞职后到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工作。1995年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的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张建中担任该所主任。
2002年5月3日,张建中在北京首都机场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扣留,当时张正担任前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涉嫌一案的一审辩护律师。6月7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市检一分院)批准,张建中被正式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002年7月2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了张建中被捕的消息,引述“权威说法”称“张涉嫌在‘国字头银行里最大的一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中作伪证”。不日,《京华时报》披露,张建中在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下称市商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案中担任辩护人期间涉嫌伪造证据。
张建中被捕一年后,虽然此案尚未有定论,但案件的公开审理终于使得部分案情得以浮出水面。
“分歧”
在经过了长达半年的调查后,市检一分院于去年12月20日向市一中院提讼。
书指控张建中的犯罪事实是:“于1998年6月,受霍海音亲属委托,担任霍海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件的律师后,使用由霍海音在羁押期间签署的时间倒签为被羁押前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委托给李培国,企***减轻霍海音的刑事责任,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以下简称“两书”),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
据此,市检一分院认定:“张建中无视国家法律,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这一点出乎人们的预料,与此前坊间一直流传的关于张建中“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说法并不一致。据悉,“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出自《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适用的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人。此外,对于张建中案来说,适用法规的不同将导致最高量刑的区别,从最高的七年降为三年。
不仅如此,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书所列犯罪事实与此前北京市公安局将案件移交市检一分院时出具的意见书存在多处差异。在这份2002年10月29日签署的意见书中,记者在犯罪事实部分看到如下内容:
“1998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建中在担任霍海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案律师期间,伙同市公安局预审处预审员曾岩(另案处理)伪造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授权委托书内容,在看守所内让霍倒签民事委托书的时间,后张将委托书转委托给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在逃)使用,李培国利用‘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骗取了大连市外经贸委同意,并在工商局办理了企业变更手续,使富国公司在分文未出的情况下,竟获得了大连奔德项目70%的股权。造成北京市商业银行7.8亿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失”。
据此,北京市公安局认定张建中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书与意见书存在以下两点主要区别。首先,意见书中的“伙同”、“伪造”《授权委托书》在书中变为了“使用”《授权委托书》;其次,北京市商业银行“7.8亿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在书中被描述为“债权失控”。
缘起
从目前的公开资料来看,张建中案缘起于另一起金融案件――原市商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案。
1998年4月18日,霍海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同年5月被正式逮捕。随后,霍的家人找到张建中希望张能霍的案子,张接受了霍家的委托。据悉,此前,中关村支行曾是张建中任职的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张与霍也早就相识。
有知情人士称,张建中在担任霍海音案侦查阶段的咨询律师期间始终没能见到霍本人。2000年初,霍的家人改聘了其他律师。自此,张建中没有再过问过霍案。
在霍海音被捕三年后,2001年7月30日,市检一分院提讼,指控霍海音犯有贪污罪等四项罪行,而其被捕时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在其中。2002年12月20日,市一中院正式宣判,霍海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霍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在霍海音的诸多问题中,有一项内容成为连接张案与霍案的纽带,这就是所谓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下称大连奔德项目)。
大连奔德项目涉及两家公司――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由香港奔德集团(下称香港奔德)于1993年3月成立,1994年,公司增资扩股后,香港奔德持有70%的股权,香港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股东除香港奔德和香港新世界外,还有大连市中山区外资企业服务中心。这两家公司均属项目公司。
大连奔德项目的核心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位于大连市中心的闹市区,在当地被称为“奔德大厦”。据有关人士介绍,其时,尽管项目刚刚开工,霍海音对奔德大厦却十分看好,而大连奔德项目自然也是“求金若渴”。但由于霍海音所在的中关村支行无权异地贷款,于是,通过香港奔德在北京设立的融资公司――北京双兰德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一些融资公司,在短短几年时间里,中关村支行7.865亿元的贷款资金辗转被陆续投到了大连奔德项目上,这也正是北京市公安局意见书中所指的“流失的7.8亿元国有资产”。
1996年下半年,香港奔德集团资金吃紧,奔德大厦陷于停顿,当时地上部分只建了数层。为避免7.8亿元的贷款彻底成为呆账,霍海音决定亲自接手。1996年11月,香港奔德同意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权作价9.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由霍海音和其弟弟霍海波担任董事的香港银富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富公司)。
同时,银富公司给市商行中关村支行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认香港奔德在大连奔德项目中的全部投资来自于该行的贷款,并答应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偿还大连奔德项目的全部债务。银富公司还承诺,一旦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将公司所得股权以及已形成之物业等相应权益抵押给银行作为还款保证。
但实际上,银富公司的所有承诺都成了一纸空文,在霍海音案发前,银富公司既未向中关村支行偿还债务,更从未履行过所谓的抵押手续。
有关资料显示,在被逮捕后,霍海音通过担任其案件预审员的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的曾岩,委托当时任其律师的张建中办理大连奔德项目的转让工作。显而易见,霍海音希望通过将大连奔德成功易手,使项目再度运转起来,最终降低其给市商行造成的损失,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行。
张建中接受了霍海音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签署日期为1998年3月18日,即霍海音被捕前。而事后证明,霍的确是在被羁押期间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时间被倒签了。1998年12月10日,张建中签署了一份《转委托书》,将大连奔德项目的转让工作转委托给了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公司)的执行董事李培国。其时,富国公司已决定以承债方式接手大连奔德项目。但正是这“两书”,日后成为张建中案公诉方的主要证据,也是张案控辩双方争论的核心焦点所在。
争论
据悉,在市检一分院提讼后,市一中院曾定于今年1月14日开庭,但后被推迟。
2月25日,张建中案在市一中院第23法庭公开审理。但早上7点钟就守在法院门口的记者直到9点钟开庭时也没能进入法庭,原因是始终没能拿到旁听证。而传达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她的手里根本没有23法庭的旁听证。一位参加了旁听的人士告诉记者,当庭只有新华社北京分社和中央电视台两家媒体的记者进行了旁听。
据这位人士介绍,张建中的律师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志耕和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连***为张做了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激烈辩论。争论的焦点有二:一是《授权委托书》是否属于霍海音案的证据?倒签委托书的日期是否等于伪造委托书?二是张建中持倒签日期的委托书,并进行了转委托,其行为是否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是否“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导致了“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
张建中的两位律师指出,首先,尽管霍海音被羁押,但其对张建中的授权委托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张建中接受委托并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并无不当。根据《公司法》,霍的授权是基于其大连奔德项目公司董事长一职,而在当时这一职务并没有被公司罢免,霍作为董事长的民事权利依然存在。尽管霍海音民事权利的行使已受到限制,却并没有被剥夺。同时,霍海音当时的涉嫌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连奔德项目公司的资产没有被刑事查封或冻结,其与市商行之间是纯粹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张建中的辩护律师认为,授权委托书与霍海音案缺少关联性,不能用来证明霍海音的任何一项罪名。在霍委托前,其所有的犯罪行为均已完成,相关事实和证据都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大连奔德股权的转让不能掩盖既往的任何犯罪事实,也不能伪造出新的虚假事实。
对于倒签日期,沈志耕表示,倒签委托书日期不能等同于伪造委托书,作为一种追认的方式,法律允许委托人倒签委托书日期。伪造委托书的认定惟一标准是授权内容不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连***律师则指出,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对证据的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创造便利条件。有证据显示,授权委托是霍海音的本意。至于倒签日期的具体行为人,目前尚没有得到确认。
而公诉人则指出,大连奔德项目是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证据,张建中帮助富国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破坏了该证据的原始状态。对此,张建中的律师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七种,并没有所谓的“项目证据”一说。
对于张建中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指控,张的律师表示不解。首先,所谓的司法机关的活动不知指的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活动。其次,据霍海音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霍案并未将《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使用,而张建中的行为又是如何妨害司法机关的活动的呢?张的律师提出了质疑。
至于公诉人关于“富国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转委托书》,骗取大连奔德项目的两笔股权,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的指控,两位辩护律师更是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
据记者多方了解,富国公司与银富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是公开进行的――需要当地外经贸委和工商行***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登记,而且得到了包括大连市***府、北京市***府、******、北京市***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更重要的是股权转让事前得到了市商行的同意。
有关材料显示,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前,北京市商业银行与富国公司为此进行了多次正式会谈,并签署了两份会议纪要。第一份签署于1998年12月28日,市商行行长亲自出席,双方决定“组成工作联络小组,负责具体商务谈判事宜”。两个月后,1999年2月9日,市商行与富国公司再次会晤,双方同意富国公司与银富公司“尽快签署”“全部股权的转让合同,并完成转让变更手续”。富国公司承担银富公司的所有债务,并注明“以实际结欠金额为准”。
三天后,2月12日,富国与银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了由承让方富国公司“直接向北京市商业银行偿还贷款,以此作为承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
据知情人士介绍,进展之所以如此迅速,很重要的原因是在1999年1月15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连奔德项目发出通知,称该项目“已经严重违约,对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责令公司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装修,否则“将依法无偿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拍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比例清偿原投资”。
于是,在2月9日由双方代表分别签字的会谈纪要中,指明由富国公司“全面安排于1999年3月重新展开大连奔德项目的投入及建设”。
或许是时间仓促,或许是另有隐情,尽管在转让协议书中明确提到“承让方在与北京市商业银行签署偿付债务合同前或未确认债务关系前,承让方不允许将该项目转让他人”,这纸至关重要的“偿付债务合同”却再也没有签订。而这一点也成了富国公司与市商行日后矛盾激化的导火索。
3月29日,市商行在给北京市***府的一份“关于大连奔德问题的紧急报告”中称,3月25日,富国公司“未经公安局的同意,仅凭该公司与银富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大连市***府外经贸委的批复,强行接管大连奔德有限公司”。市商行认为,这将导致“对该项目的债权进一步悬空,面临资产流失的危险”。此后,市商行又数次向市***府反映了所谓“债权失控”的问题。市商行与富国之间开始出现裂痕。
据悉,1999年3月,奔德大厦重新开工,目前40层主体建筑已经封顶,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同时,在一份由富国公司董事长杨鸿游签字的“情况说明”中,富国公司表示始终愿意与市商行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债权债务。
张建中的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以上情况,认定富国公司“骗取”了股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至于富国公司拖欠的债务问题,市商行可以通过诉诸法律以求解决。
其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列出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权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其中并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一项。在大连市外经贸委对股权转让的批复中,也只有“股权转让协议书”、“董事会成员委派书”以及“新投资方资信证明”三项文件,而并无霍海音的授权委托书和转委托书。在大连市工商局的档案中,也没有霍海音的“授权委托书”和“转委托书”。
而公诉人则认为,没有“两书”,就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其证据则是大连市外经贸委外资处处长董文成的证言――“没有李培国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转委托书’,就不能批复”。
张建中的律师沈志耕指出,董的证言与有关机关的批文是矛盾的,而大连外经贸委认为“授权委托书”即表明出让方及公司董事会的意思表示,从而在缺少必备法律文件――董事会决议等的情况下仍然批准该股权转让,的确是不妥的,但问题显然并不出在“两书”上。杜连***则强调,“两书”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无法引起股权转让的结果发生。
沈志耕和杜连***还认为,在违法放贷后,市商行就从未控制过债权,“两书”导致失控一说不知从何谈起。如果认为银富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富国公司后,债权因此失控,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股权掌握在霍海音的银富公司手中,就意味着市商行控制了债权?而且,即便是股权转让的结果导致市商行的债权失控,也与张建中的转委托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未尽
需要指出的是,就在市检一分院将张建中案提讼前,2002年12月17日,市一中院对市商行中关村支行诉北京双兰德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民事裁定:一、追加银富财务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银富公司与富国公司就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股份的转让无效;三、银富公司以其在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的权益对北京双兰德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日,市一中院还作出了另一份相关的民事裁定:裁定银富公司持有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股份归市商行中关村支行所有。
据悉,市一中院裁定银富公司与富国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效,理由是富国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张建中的律师杜连***对此表示不解:为何同一事实在张建中案中,市检一分院却指富国公司骗取了银富公司的股权?
此外,在张建中案开庭前,2003年2月17日,张建中的辩护律师沈志耕和杜连***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了部分在京法学专家,对张建中案进行了论证。包括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高铭暄、中国***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樊崇义等在内的六位法学专家认为:被告人张建中接受霍海音委托进行的行为不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涉案的授权委托书系霍海音的合法民事行为,且与霍案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张建中的行为没有对正常的司法活动形成妨害。结论是:“被告人张建中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此案的公诉方及法院以审判尚未结束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人们在等待着市一中院对张建中案的判决结果。■
【资料】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帮助伪造证据罪”
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文第10篇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是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有的还会加一个顿号,变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样写似乎已经约定俗称,但细究起来却大有问题。比如,“签字、盖章”是选择性的还是二者必须兼备?
有人说这么问多余了,说大家都知道“签字”说的是自然人一方,“盖章”说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一方。
恐怕还真不是这么简单。
因为,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签约情形要复杂得多——单位除了可以通过加盖印章来签订合同,还可以直接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式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委托人签字方式签订合同。以后两种方式签订合同,即使不再加盖本单位印章,合同也是可以成立并生效的。
所以,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合同相对方为单位时,当事人当然可以选择“只认公章不认人”,但这显然不能实现交易机会及交易效率的最大化,是对法律所给予的自由权利的“浪费”。
22
贰
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交易,那就必须追求交易机会的增加和交易效率的提高,因为有交易才有利润,才能实现企业价值。
我们认为,在当事人选择以签订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合同签订便利化的最大限度。因此,关于合同的签署条款,可以将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简单改动后直接写入合同。表述为: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作为律师、企业法务等法律专业人士,你不能到此为止,你还得告诉当事人以下签约要点: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持有本人签发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字;
2
当事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应使用项目专用章或者部门印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等不符合用途的印章。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或负责协商谈判的代表在场的,应当同时签字,以增强合同效力;
3
单位印章不在现场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字。对重大合同,应争取要求对方当事人事后加盖其本单位印章,以增强合同效力;
4
特别重大合同,除应要求对方单位盖章外,应当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以增强合同效力,增强对本合同的重视程度,便于合同履行;
5
对金额特别巨大等极重大合同,除应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还应当要求对方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文件提供其权力机关(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签署本合同的决议。
这些要点甚至可以作为签约说明或提示写在合同末尾。
叁
增加交易机会及提高交易效率固然重要,但保证交易安全同样不可忽视,特别是那些并不影响交易效率的签约应注意事项。实践中,应注意以下是几个看上去细微但出问题较多的环节:
1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时,其当面签字与其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或者过于潦草以至于无法辨认。汉字有很多同音不同字的情形,有些当事人会故意在这方面制造疑点,为后续可能的纠纷解决制造障碍;
2
当事人一方为单位时,所盖印章有假。那么,如何认定印章的真伪?较为可靠的办法是与其备案印模相对照,自行比对其印章的真伪。但这样做并不便捷,所以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合同谈判代表的身份,确实为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高管的,假印章的可能性较小;
签约地点,对方为正规单位的情况下,在对方单位签约的,假印章的可能性较小;
在加盖印章的同时要求谈判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即使该代表不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也并无授权委托书,因为其签字是对印章真实性的隐形保证,在印章有假时至少便于侦查机关开展工作。
3
当事人一方为单位时,所盖印章虽然是真的,但不能代表单位的真实意思,印章是有关人员偷偷盖上去的。这就是为什么在签合同时要争取见到对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的原因。对于重大合同,如能要求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则大大有利于降低这类风险。
有人说这没问题,可以构成表见,对方单位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说得没错,但别忘了,企业签订合同的首要目的是实现交易,而不是为了追责。除非以此为业,否则没有一个企业是为了跟合同相对方打官司而签订合同;
4
作为签字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有假,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而又不准备再加盖印章。这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如采用此方式签订合同,应综合考虑交易的金额及合同重要程度,考虑与合同相对方的熟悉程度,考虑签约以后己方对交易的控制能力。若非具有充分的把握,应当慎用此种签约模式;
5
再有就是签字人的身份有假。比如,出席签字的所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有假,实际签字人不是其声称的那个人。这就是更基础的问题了,必要时可以采取查看对方的身份证件、比对照片等措施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