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信用销售和应收账款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应收账款的持有规模和管理控制对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利用“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是国际上非常流行的管理模式,也是我国应收账款管理发展的前沿课题。本文第一部分简述了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应收账款管理控制的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流程以及应用保理管理应收账款的优缺点。本文第三部分就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发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应收账款管理,保理业务,信用
一、应收账款管理概述
(一)企业应收账款的产生及对其管理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竞争机制的作用迫使企业以各种手段扩大销售,同等价格、同等质量的商品,赊销可以吸引更多的顾客,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过高的应收账款将会导致企业不良资产的增加,降低了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对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为了足额、按时回收账款,最小化持有应收账款的成本,最大化应收账款的收益,以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很有必要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管理。
(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手段
为了控制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的应收账款管理方法有制定合理的信用***策、应收账款证券化、应收账款保理等等。信用***策是事前预防,证券化是事中管理,保理则多为事后的控制。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概念及操作流程
1、应收账款保理概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又称保付业务,是指厂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通过提供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贸易融资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来保证应收账款的有效回笼。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保理业务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即,供应商(债权人、让与人)、保理商(受让人)和买方(债务人);两个合同,即,供应商和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而双方保理业务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四个合同。
2、应收账款保理的操作流程。保理服务一般可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卖方交货或提供了有关服务后,按惯例向买方开出发票,但这些发票应附带一份转让通知(暗保理除外),说明发票所代表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必须直接向保理商付款。其次,卖方在开出发票的同时将发票副本送交保理商。第三,保理商根据发票金额按事先商定的比例(最高可达80%)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按销货额的一定比例为卖方提供融资,并从中扣除保理商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此后保理商将负责向买方催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账务管理。最后,待买方付款后,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余下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保理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
1、保理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有效融资方式。保理商可以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其客户提供融资,是以客户的供货合同为基础。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对流动资金的大部分需求可到满足,而且“保理商”提供的融资可以自动随企业销售的增长而增加。
2、国际保理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方式。国际保理中通常采用的是双保理机制,由于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信用销售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方面的法律和实务缺乏了解所带来的困难,降低由于对进口商资信状况缺乏了解所带来的风险。这打消了出口商对信用销售方式的疑虑,推动出口的扩大。
3、保理服务可以作为企业减轻管理负担和降低坏账风险的手段。保理的一项基本功能是催收账款,其专业化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把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的时间尽可能缩短,同时避免伤害买卖双方关系。在催收账款的同时,保理还可以为企业提供销售账户的管理,使企业随时掌握所有买主的付款情况。保理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可以帮助它们减轻财务管理负担,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三)应收账款保理的局限性
首先,保理这种融资方式只适用于那些通过销售所产生的债务可以自行成立的商品或服务。资本性货物如机器设备等的销售,由于保理商无法根据自己的经验确定债务人对商品的接受程度而难以确认债务是否能自行清偿,因而不适宜于做“保理”。保理一般不适合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的零售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长期合同。
其次,对于存在合同纠纷的应收账款,即使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商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已核准的应收款款在因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问题而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自动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将不再对其承担坏账风险。
三、我国应收账款保理的发展状况及建议
(一)我国应收账款保理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办“保理业务”。目前,我国已有4家商业银行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服务,还有一些银行也在开办国内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并未称之为保理业务。目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目前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其中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等已作为保理商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近两三年,随着更多的银行开始开办保理业务以及保理业务范围的扩大,保理业务量成倍增长。从中国银行最先引进“保理业务”算起,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已有10多年的历史,业务量也已达到一定规模。但是,从整体上看,保理业的发展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首先,目前的保理业务量与我国的经济规模相比,仍然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正式对外宣称开办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也仅有国内的4家商业银行。最后,目前已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仍将保理视为银行业务,其操作和管理并未完全采用保理业通行的作法,管理经验明显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的拓展。
(二)我国应收账款保理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1、缺乏与开办保理机构和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上,对金融机构申办“保理业务”尚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理业务”的拓展。
2、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对于发展保理业务缺乏战略性考虑。尽管目前在银行内部成立一个***的部门来经营保理业务,这在制度上是可行的,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一家银行单独(下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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