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于此可看出我国将“版权”与“著作权”作同义处理。然而在日常可见的“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的说明中,“版权”所指的真实含义为何?其归属主体和具体内容为何?这些都仍然存在令人困惑之处。本文拟就“版权”与相关的概念进行适当的辨析,以求厘清概念之间的界限以及解答有关疑惑。
关键词:版权 著作权 出版权 出版者权
一、“版权”与“著作权”的同义处理及存在的问题
当今社会,提到“著作权”与“版权”,人们似乎直接在它们之间划上等号,这源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94条、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51条、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56条对于“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实质上看法是一致的,即将“著作权”与“版权”作同义处理,直接将二者视为相同事物。
然而,日常生活中,在各类书籍上都能见到“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等字样。这里的“版权所有”,权利主体是谁?如果用“著作权”替代,则是“著作权所有”,那么谁拥有这里所称的著作权?“所有”的版权内容为何?若该处“版权所有”意味着“版权归出版社所有”,那么版权与出版者权到底有何区别?若该处“版权所有”意味着“版权归作者所有”,那么这里为何与“翻版必究”并列而强调?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就“版权”及相关的概念作进一步的辨析和考量。
二、 “版权”及相关概念之理解
(一) “版权”与“著作权”用语之争
在第一部著作权法起草、讨论和制定过程中,就法的名称用“著作权”还是“版权”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最终的《著作权法》出台之前,原稿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一直使用“版权法”的名称。
然而不管是“版权”的用语还是“著作权”的用语,都不源自中国。“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其用copyright一词表示。英国的安娜法令是第一部承认作者享有版权并将其作为个人权利和产权权利的法律。但是整部安娜法令都是以经济权利为中心的,把翻印之权作为一项最根本的权利,而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英美法系的版权概念更多地关注财产权利。“著作权”最初是日本对大陆法系“作者权”的翻译。大陆法系基于一种人文主义的哲学立场,以个人观念看待著作权的问题。德国的康德即认为:“作品是人格的反映。”大陆法系的作者权概念更多地关注作者的精神权利。
但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来往的增多,英美法系的国家愈来愈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注重经济权利,两大法系在版权立法方面出现了融合的趋向,无论是立法目的还是立法手段都逐步趋于统一。到现在为止,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都既包括精神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二者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差别。故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义语并无不妥。
(二) 版权、出版权与出版者权
1.版权与出版权、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 “复制权”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出版不过是复制的一种方式,出版权应当包括在复制权之中。既然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义语,那么复制权应是版权的下属概念,进而言之,出版权也是版权的下属概念。尽管出版权是从复制权的概念中衍生出来,但是许多国家在“复制权”之外,单列“出版权”以示其重要性。此外,出版权往往还暗示着人身权利部分的发表权。总之,出版权意味着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不经许可出版自己的作品,有权选择以某种形式(***书、磁带或缩微胶片等等)、通过某种方式(以***书形式而言,可通过铅印、胶印或照排等方式)出版该作品,并从中得到经济报酬。
《著作权法》第31条涉及到专有出版权的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将专有出版权定义为***书出版者享有的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书的专有权利。也即是说,***书出版者可以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约定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如约定享有,则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是依据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所签订的出版合同而获得的权利,并不是***书出版者依法自然享有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出版权中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的约定权利,是出版权的形式之一。
2.版权与出版者权
《著作权法》不仅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严格区分,而且在体例编排上也贯彻这一思想——将邻接权于第四章单列。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亦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是作品传播者所拥有的专有权。其中,出版者权便是邻接权中的一种,其是指出版者对其再出版作品的过程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出版者权在我国仅仅包括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它与作品本身的表达无关,虽然有一定资金和智力的投入,但未达到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总而言之,出版者权是以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内容的邻接权,其是与版权严格区分的***概念。
三、 正确认识现实中的“版权”概念
现实生活中常可见到“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等说明,因常见于书籍的出版信息内页,应当认为是由出版者所作的说明。据此,似乎“版权所有”应理解为“版权归出版者所有”之宣告。另一方面,就该说明具体的字义而言,将“版权所有”与“翻版必究”并列,意在强调翻印之权,强调其以原版、修订版出版***书之专有权利。于此,该说明应意在强调复制权中的出版权,尤其是出版权中的专有出版权。
通过上述概念的厘清,本文认为,现实中“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等说明,其真实含义在于作者通过与出版者的合同约定,将版权里复制权中的专有出版权转让给出版者,出版者因此享有排除他人出版的专有权利。由此,该“版权”非完整意义的版权概念,其更多地是强调版权概念中财产权利项下的出版权利。
作者简介:文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向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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