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税制度的比较
可交易许可证制度,虽然和排污收税(费)制度一样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地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但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许可证制度调整污染控制水平,即通过法律限制污染许可证的数量从而限制污染量,而收费制度调整污染控制成本,即通过法律征收污染税费从而确定污染的价格。
在存在技术进步和没有额外的***府干预的情况下,许可证制度将固定化污染控制水平,而税收会提高污染处理能力水平。如果***府对企业的减污边际成本是不确定的,则***府期望的结果也将随着法律***策工具的不同而不同。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府不可能掌握所有企业的减污边际成本。如果***府错误高估企业减污的边际成本,则规制的目标将会低于最优水平,如果选择征收排污税(费),若收税(费)的目标会定得过高,会导致过少的减污量。如***5-1所示,在边际成本(虚线)被高估时,规制者将会以OE代替。为目标,税收水平(P)就会过高,从而导致过多的减污量(Ap)。另一方面,规制又会太松(AQ)。尤其当我国面临许多大量污染严重的老企业转型时期。***府往往会过高估计企业的减污成本,制定较高的环境税费(至少在短期内),可这样可能会导致过多的减污量,一个过高得既定环境标准甚至可能导致一个企业破产。
在许可证制度下,***府的环保部门几乎不参与排污权的市场交易,资源仅在私人间转移,而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地方环保部门的流动资金,使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流转。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环保部门可能更偏向采取收费制度,而不愿意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尽管两种制度均增加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成本,但收费制度增加的成本更加明显。
许可证制度能够根据通货膨胀自动调节,而某些种类的税收则不能。在一个经济增长的环境中,同样是固定数量,许可证交易制度对于固定收费制度的相对优势将随时间而增强。
另一方面,与税收相比,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确定的权利体系更难以修正。权利一旦赋予,行***权力对可交易许可证数量增减的干预,将对已经赋予的权利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税收制度可以通过改变征税水平,调整税制以减少污染或者成本。此外,可以创设出复杂的税制,以考虑因每天的时段、每年的季节以及地域等因素对排污所带来损害效果的影响。然而税收制度中太大的弹性也可能会带来麻烦。企业可能会抱怨无法着手筹划,特定的利益层可能请求特别的税收减免。如果在发展中证明这两个体系是缺少弹性的,那么可交易的权利将会阻碍经济增长,因为只有放弃某些现有经济活动,新竞争者才有可能进入某一地区。税收制度则容许经济的增长,因为需求的增长使得企业更愿意支付税金。就目前来看,税收制度在阻止污染方面并不那么有效。
我国实行可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已经在多个城市进行了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实验,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功,但至今仍未能在全国进行推广,没有形成统一的环境法律***策,这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环境主体利益取向不一致。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资源成了稀缺商品,这反过来又限制了这些地区经济进一步发展,地方***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施加环境整治的压力,加上这些地区人们生活质量较高,对环境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府为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加大治理环境的力度,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正适应了这些经济发达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需要,因此就容易得到***府的支持。但在我国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环境资源相对来说并不稀缺,地方***府又更急迫发展经济,于是对一些即使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也仍然会采取宽容的态度。以实现经济高增长的目标,考核地方***府的环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府为了***府自身利益,甚至与地方污染企业之间结成无形的利益联盟,这使得这些地区的环境遭到了更加严重的破坏。
环境消费主体与规制者在利益之间存在矛盾。环境问题至少涉及***府、企业和公众三个利益集团。假定***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府制定环境***策最终要在企业的经济要求和消费者的环境要求之间寻求平衡。然而,企业和消费者的力量并不势均力敌,特别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企业往往能给***府提供更多的财***收入和就业机会,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府的环境法律***策至少在执行上会更多地倾向于企业。
实现排污权可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明确而清晰的界定,而我国在公有制体制下,产权界定不够明晰,缺乏建立可交易排污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权保护上存在_突。因为我国民法规定,邻人就侵入的噪音等污染有基于所有权而生的制止及去除请求权。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买到排污权的工厂可以就现有配备不经修改而加重排放,则对相邻关系的保护立法将如何处置?若对其补偿,则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体系将更加复杂;若规定污染源即使在买到排污权后仍需对现有配备加以改善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加重排放,则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减少许多。
此外,最严重的问题是,我国***府向来对环境法令执行不力,企业根本心存观望,又怎么会愿意购买排污权呢?
所以说,可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具有不同于排污收税(费)制度的优点,但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要在全国统一立法又确实存在很多障碍。可以考虑的一个方案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可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待时机成熟时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在全国内推广。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我国确立可交易排污许可证法律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