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对于欧洲碳排放市场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二”。这一天,欧洲议会以334票对315票,否决了被称为欧洲碳排放市场“救命稻草”的折量拍卖(Backloading)措施。投票结果传出后,欧盟的碳排放配额价格暴跌超过40%,每吨价格跌至2.63欧元的历史低位。
欧洲碳排放交易相关专业人士,以及《金融时报》、《经济学家》等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表示:欧委会制定的折量拍卖措施,可以从供应过剩的碳交易市场中临时撤出9亿吨碳氧化物的排放配额;措施的被否,可能将使欧盟碳排放额度的价格在今后7年内停留在每吨3欧元左右;价格低廉的碳排放权,使污染严重的煤炭更具吸引力,将使通过保持较高碳排放权价格促进减排的***策理念受到重挫。
国际能源署(IEA)首席经济学家Fatih Birol对折量拍卖被否做出如下判断:“欧洲是开启这一努力(通过对碳排放定价来抗击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的地区,世界(也许会进行一些修改)不得不效仿此举。如果欧盟表示这项努力行不通,那不仅将是欧洲的损失,也将是大家的损失。”欧洲议会的这一投票结果,势必会对全球碳交易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随着业界对欧洲议会投票结果争议之声的不断增大,我们的思绪回到了欧洲议会投票前的一个星期。那时,深圳碳交易考察团正在欧洲考察交流学习EU-ETS的做法与经验。此次考察走访了位于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三个国家的10个机构,参加了德国环境部组织的“全球ETS高级别会议”,与30多位专家学者及ETSI作人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对EU-ETS的减排成效、组织架构、推进措施和面临困难有了新的认识,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一、EU-ETS取得了显著成效
自2005年以来,EU-ETS已运行了两个阶段。运行的情况和效果如何,成为深圳碳交易考察团(以下简称sz)最关心的问题,也成为向欧洲专家学者及ETSI作人员(以下简称EU)提问最多的一个问题。
SZ:如何评价前两阶段EU-ETS的成效?
EU:碳交易对于全球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经过7年的探索与实践,EU-ETS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碳市场框架,建立了分国别、部门及***府与企业相互协调的机制,对欧盟碳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EU-ETS的运行成效,可从以下几组数字得到印证:
从覆盖范围看,EU-ETS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和3个与欧盟有密切联系的欧洲国家,包括了约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设施。
从减排效果看,EU-ETS涵盖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0%;第一阶段共分配配额63.2亿吨,第二阶段共分配配额约100亿吨;第二阶段结束后,加A-EU-ETS体系设施的实际排放量,从2005年的20.1亿吨下降至2012年的17.9亿吨,下降幅度为11.3%,超额完成碳减排目标4.8个百分点。
从国家层面来看,德国碳排放占欧盟碳排放的20%以上。德国第一阶段共分配配额14.9亿吨,第二阶段共分配配额约20.1亿吨;全国在2011年的实际温室气体排放就已超额完成碳减排目标1.4个百分点。
从交易量来看,自2005年以来,EU-ETS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不断上升,第一阶段交易量从最初的3.2亿吨上升至第三年的20.6亿吨;三年交易量总额占全球碳交易量的64.1%。第二阶段交易量从30.9亿吨上升至2011年的80.8亿吨,4年交易量总额占全球交易量的75.7%,2011年当年交易量占全球交易量达到78.6%。2011年,EU-ETS现货交易额达12亿美元,期货交易额达1300亿美元,期权交易额达142亿美元。
由此可见,尽管EU-ETS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取得的成效还是显著的。
EU-ETs能够建立并取得如此成效,需要EU-ETS参与国的共同努力。深圳考察团就欧盟如何取得共识,形成合力,与欧盟专家进行了深入讨论。
SZ:EU-ETS是一种减排责任的体现,能取得如此的成效需要欧盟与各国、各国与企业达成共识,请问EU-ETS是如何形成这种共识的?
参与EU-ETs全程谈判的德国生态研究所专家――Hans-Joaehim Ziesing博士,概要回顾了EU-ETS的建立过程,他认为其中两个因素至关重要:
一个是明确欧洲的责任及长期发展利益。过去10多年,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从全球科学界关注的学术问题,迅速成为***界、商界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温室气体的减排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从1850~2005年的历史累计排放看,欧盟27国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的比例约为26.9%。欧盟及各国在广泛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对过去排放和未来排放承担相应责任的共识。更进一步说,欧盟已认识到,全球系统无节制地发展,最终将向其极限增长,并不可避免地陷于恶性循环之中。
另一个是选择一个简捷、清晰、易于为多方参与者广泛接受的方法。在EU-ETS体系建立初期我们曾经进行多种方法的选择,但最终选择了基于历史排放的“祖父制”分配法。它划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根据排放基准分配许可。这一方法的主要特点是保证了企业的既得利益,并且便于考核、易于监管,故有利于快速推广。同时,这种方法有利于保持代际分配的一致性,使企业的持续性生产不会受到影响,从而使其得到绝大多数行业、企业及国家的支持,使二氧化碳减排实施的可行性大大增强。
由此看来,欧盟各国对碳减排的态度,尤其是易于被广泛接受的“祖父制”分配法,为EU-ETS的快速建立提供了先决条件,也为其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严密的交易规程与监管
EU-ETS作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和交易额均为全球第一。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交易,EU-ETS是如何管理从而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带着疑问,我们走访了欧洲能源交易所(EEX)。EEX位于德国莱比锡市,“莱比锡”在当地古语中的意思是“种有菩提树的地方”。这个名字,让我们在绿色而浪漫的臆想中开始了座谈。
SZ:EEX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如何?是否和EU-ETS其他交易所相同?
EEX:目前,欧盟有荷兰Climex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法国BlueNext交易所等8个碳交易中心。各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上各有特色,主要表现在交易物的性质、交割期等方面(见表1)。
但各个交易所的交易流程基本相似,以EEX为例:
首先交易实行会员制,交易双方必须都是EEX的会员。然后买方和卖方分别在交易所系统的客户端提交买卖的申请,称为挂单,申请内容包括数量和价格。交易系统收到买卖双方的挂单后,在系统里进行连续性的价格和数量匹配,匹配成功的实现成交,由交易系统通知买卖双方成交数量和价格。
成交后,EEX下属的欧洲商品清算公司为买卖双方进行清算。买卖双方成为交易所会员时,已经在清算公司里指定了清算会员,开立了相关资金账户。买方方面,清算会员通过欧洲商品清算公司提供的清算系统,将买方资金从买方在清算公司的账户划拔到卖方在清算公司的账户,完成资金的支付。卖方方面,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交易当日结束后对每日交易进行交付,由德国的国家注册登记簿将卖方账户中的配额划拔到买方账户中,完成配额的交付。
SZ:针对碳交易,你们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流程是如何设计的?
EU:在内部,EEX设立专门的***门对公司业务进行的监督。在外部,EEX与众多***机构保持监督合作,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萨克森州(EEX所在的州)专门负责交易所监管的机构――萨克森州经济事务、劳务和运输部。此外,EEX与德国以外的其他欧盟国家和美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保持密切联系。
萨克森州经济事务、劳务和运输部在EEX内部设立专门的***门,派驻监察人员,工资由EEX支付,但人事不受EEX的领导。监察人员除担负监察工作以外,不承担其他工作;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有权获取EEX本身、EEX会员和交易获益方的数据;但是他们没有制裁权力,必须将监察结果报送给专门的制裁委员会、德国联邦金融局、德国联邦交易所委员会等机构。
监察人员主要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发生的大的异常波动进行监察,在发现价格和量上的异常波动时,首先和EEX内部的业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如果不能取得合理解释,监察人员将通过电话联系异常交易的参与方,如果还是无法得取满意回复,监察人员将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异常交易的参与方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监察人员将监察的结果向相关***府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如有必要,还将向制裁委员会提交报告或向刑事检控部门提交报告。
随后,在EEX培训部高级专家Ekkehard Will的带领下,我们进入了交易操作间参观。几个交易员正在电脑前,敲打键盘,进行着交易操作。考察团的成员开玩笑地问:我们是否也可以成为EEX的交易员?
Mr.Ekkehard Will微笑着摇了摇头,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EEX对交易员是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员必须参加交易所的培训才能取得在EEX交易的资格。这些培训是收费的,标准在400欧元至2500欧元之间。这种交易员资格也不是欧洲统一的。是EEX自行设定并认可的。
EEX为碳交易提供了一个拥有大量交易参与者和集中流动性的平台,自动化程度极高的电子交易与结算程序,使碳交易拥有了简便、快捷和跨区域的操作属性,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交易员和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通过座谈,我们发现交易所的职责核心是防止出现市场操控,对交易者进行核实,保证交易的持续性和准确性。此外,我们还得知EEX的交易产品其实是以电力交易为主,碳交易只是其业务的很小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碳交易是EEX能源交易平台的功能扩展。利用现有交易平台,通过功能扩展,实现碳交易平台建立的做法值得借鉴。
三、全过程的MRV
EEX站在交易所的层面介绍了交易的监管,这只是ETs中的一个环节。为进一步了解ETS整个体系的管理过程和方法,我们走访了德国环保部和德国排放贸易局。
SZ:德国碳交易管理架构是如何设置的?
EU:德国按照环境部、联邦环保署和排放贸易管理局的三级体制对ETS进行管理。德国环保部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策制定、法规起草与其他部委的协调以及与欧盟内部和国际方面的合作,并对联邦环保署和排放贸易局进行专业监管。联邦环保署负责技术数据和标准的制定与分析;其下设的排放贸易局主要负责碳交易的技术实施,即在各州确定各设备碳排放归属的基础上,负责配额的分配、登记、监控和处罚,具体涵盖温室气体排放权限实施法案的实施、企业年度排放报告的指导和审核等工作。除此之外,为了让与碳交易相关的所有社会团体参与进来,德国还成立了“碳交易工作组”。工作组由企业、协会、环境领域的非***府组织、工会、***团、联邦州和联邦机关的约70名代表组成,负责对碳交易的管理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SZ:据了解,德国有400多家企业的2000多个装置被纳入碳交易范围。你们是如何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查性的?
EU: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国家立法要求拥有装置的企业每年要编制“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
监测计划是企业编制的年度减排计划。内容包括:纳入减排计划的设施名称和数量、排放的气体种类和排放量、检测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以及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组织框架。年度减排计划编制完之后,提交给排放贸易局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排放贸易局批准,并由企业进行落实;不符合要求的,排放贸易局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调整和修改。
年度排放报告是对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的反映。企业根据监测计划,对装置的减排量进行检测,并起草年度排放报告。报告提交给排放贸易局后,贸易局再将报告转送给由专家组成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疑点,排放贸易局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解释,解释不合理,将请企业对装置进行重新检测,并重新提交报告。报告审核通过后,企业进行碳配额履约。排放贸易局会对企业出售的配额证书进行检查,对错误的或者不完整的出售行为以及超额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整个过程类似一个封闭的圆环,不停重复和循环(见***2)。
德国对ETS的监管,从年度的计划开始,到年度的排放报告结束,贯穿于配额的分配、交易和履约全过程。全面实现了可监测(Monitoring)、可报告(Keporting)、可核查(Verification)的管理原则(见***3)。
目前,排放贸易局共有140多员工,平均每个员工要对3家企业。每年12月底之前,企业将会提交下一年的监测计划;每年3月底,企业将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排放报告。这是排放贸易局最忙碌的两个时间段。但是,忙碌并不能丧失严谨。每份监测计划和年度报告都要由至少5个负责人全部同意,才能通过审核。
SZ:这种贯穿全程的MRV如何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EU:为增强企业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现行的MRV经历了三个阶段和两次改进。第一阶段是企业上报数据,排放贸易局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二阶段是由“排放贸易局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改进为“个人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核查”;第三阶段是由“个人专家核查或专业机构进行核查”,改进为“由被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碳交易主管部门核实检查的做法”。经过两次改进,MRV管理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目前,欧盟采用国际通行的认可手段对核查机构的能力进行确认并认可。每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认可中心,负责本国核查机构的核查资格的认可工作,规范核查机构的管理标准,并对核查机构进行监管。国家认可机构之间进行同行评审,相互承认认可结果。
对于认可机构和核查机构,欧盟采用规范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和认可。具体来说,就是采用《合格评定认可机构的一般要求》对认可机构进行管理;采用《温室气体审定和核证机构要求》对核查机构进行认可管理。
在考察团出访欧洲之前,我们一直认为MRV是事后的。德国环保部和德国排放贸易局相关专家的介绍,改变了我们的认识。EU-ETs这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MRV的监管模式,对于我国构建碳交易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可核查”将是我国碳交易体系顺利运行的关键要素之一。
四、注册登记簿是EU-ETS之心
在介绍德国对碳排放的监管模式和流程后,德国排放贸易局中央注册处的Dr.Thomas Schutz开始了他的介绍内容。PPT第一页的正中一颗红心跃然而出,在红心的正上方写着一句话“The registry is theHEART of the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并追踪记录每笔碳排放指标EUA的交易情况,在EU-ETS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都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注册平台,同时在欧盟的层面上也设立了一个***的注册平台。
这些注册平台需要确保所有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指标,和欧盟EU-ETS指标交易的准确记录。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注册平台上开设账户。如果一家比利时的公司从一家德国的公司购买了一定数量的EUA,那么德国的国家注册平台,就需要从欧盟决议最初分配给德国的年排放总量中,划出相应的数量转移给比利时的国家注册平台。
成员国每年2月底会遵照最终确认的分配决定来签发排放许可,管理国家的登记册,收集经过核查的排放资料等。每个国家还必须向欧盟委员会递交这方面的年度报告。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则需要监测和记录其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每年,公司必须出具年度排放报告,并由第三方机构核查;在每年的4月30目前应当把他们上一年被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对应的EUA数量上缴给本国的注册平台。如果企业无法上交足够数量的EUA,他们就要接受处罚。
现在的内容又回到刚才国家对EU-ETS监管的内容了,所以刚才那个国家监管的环状流程***(见***2)的中间应该加上注册登记这颗“红心”,以保证同一笔碳配额不被多次交易,并防止碳配额交易后交易行为不被落实的情况发生。
说到这里,Dr.Thomas Sch u tz的介绍被考察团的提问打断了。
SZ:EU-ETS进行了这么多年有没有交易行为不被落实的情况发生?
Dr.Thomas Sch ti tz听后,笑着说:再严密的体系也会有其薄弱的地方,EU-ETS交易体系也不例外。我先给大家讲一个关于骗税的现象:近年来,EU-ETS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家本地公司将进口的碳配额卖给其他国内公司并收取增值税费,但随后这家出售碳配额的本地公司便消失不见,该交予税务部门的税费也不知下落。仅2009年初到2010年8月间,欺诈贸易商就给这些欧洲纳税企业造成了50亿欧元的损失。如果仔细盘查2005―2012年中的骗税事件,估计损失巨大的金额将会令人吃惊。针对这些交易行为不落实的情况,EU-ETS也在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
随后,Dr.Thomas sch u tz介绍了EU-ETS注册登记簿与国际碳配额登记处的关系。他说:2008年,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委员会,已经成功完成了所有联合国国际碳配额登记处的连接测试,实现了CITL和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的对接。企业在EU-ETS内外的配额数量、交易都可以在联合国国际碳配额登记处得到反映(见***4)。
为了迎接EU-ETS第三阶段的到来,从2012年1月开始,欧盟的注册登记架构发生了变化,欧盟各成员国的注册平台将统一组建形成一个新的联合注册平台,原有的全球碳交易注册平台架构也会发生相应调整(见***5)。联合注册平台设置于布鲁塞尔,这就是为何欧盟各国注册平台管理机构每个月都要在布鲁塞尔开会的原因了。
注册登记薄反映了EU-ETS参与者拥有的配额量、用于交易的配额量、履约的配额量的基本情况,是配额分配、交易和削减的基础,也是碳交易体系运行和监管的根本。与此同时,一个国家注册登记簿与国际注册平台的互通,是这个国家碳交易市场能否参与国际碳交易的前提。因此,在设立碳交易体系过程中应给予其足够的重视。
五、BAU模式下的配额分配
注册登记薄是配额认证的核心,交易所是配额流转的平台,国家或机构的监管是针对配额交易、配额履约等情况进行的全程监管,因此EU-ETS运转的基础在于配额的分配。虽然,前面的访谈已经指出了EU-ETS是按照“祖父制”的方法进行配额分配的,但对其具体的操作方法我们仍感到好奇。
SZ:EU-ETS的碳配额分配是如何操作的?
EU:EU-ETS第一、二阶段主要是免费分配。分配过程简单地说,可分为“由下至上”和“由上至下”两个过程。
“由下至上”的过程是:拥有装置的企业,按照国家碳排放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装置的历史排放情况表。国家碳排放管理机构根据具体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与分析,形成本国的减排计划(NAP),提交欧盟委员会。各国排放总量的限制和国内受排放体系管辖的设施得到的EUA的数量,是由各国自己决定的,NAP必须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详细说明。欧盟委员会对这些NAP做出评价后,以决定其是否符合EU-ETS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NAP,需重新制定。
“由上至下”的过程是:针对各国的NAP,欧盟委员会会对其配额进行调整,比如:第一阶段欧盟削减了国家NAP报上来的2.2亿吨排放量;第二阶段欧盟批准通过的分配方案,比各成员国提交的方案减少了10.4%的配额数量。各国碳排放管理机构根据经欧盟调整和审核通过后的NAP,再将配额分配至各个装置,并发放配额证书。
SZ:企业报来的数据可以用“海量”形容,各国和欧盟是如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呢?
EU: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实践来看,在对数据的核查方面,欧盟的确走过弯路,出现过很多企业报大数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我们的核查方法不断改进。
第一种改进就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即核定排放配额时,由第三方机构对每个装置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报告包括对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描述,并标出具体排放量,报告还要对具体监测方法和频率进行说明标注,还需附带装置排放清单、活动数据、排放因素、转换系数以及数据采集、处理、控制和说明活动的程序描述等内容。
第二种就是引入基准法。同类型、同规模装置的碳排放是有一个大致标准的,同类型的装置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大致是固定的。由此,我们请专业机构对装置的历史排放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了装置的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通过装置的产量、装置排放的标准,我们大致可以预估一个装置的碳排放量。同样,由装置扩展到企业再扩展到行业最后扩展到国家,我们就大致可以确定一个国家碳排放的总量(CAP)。
说到这里,考察团的一位成员举手,表示:欧洲的行业如此之多,确定行业排放基准的工作量岂不是很大?
EU:我们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EU-ETS并没有涵盖所有行业,而是将燃料消耗(电力、供暖和蒸汽生产)、石油提炼、钢铁、建筑材料(水泥、石灰和玻璃等)、纸浆和造纸等排放量大的行业纳入了EU-ETS。当然,行业的范围也在调整,比如在第二阶段就把航空业排放量纳入了减排体系。
SZ: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在城市化后期,建筑能耗占城市能耗的60%以上。EU-ETS对能耗较多的建筑、汽车的碳排如何考虑?
EU:在欧洲这个接近完整的市场体系下,开创一个新的市场,建立EU-ETS,使其运行有效,并与其它***府管制的市场不冲突,难度是很大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已经对建筑和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来限制他们的碳排放,因此欧盟未将其纳入ETS。
未来,建筑行业将采取设定建筑的建设技术标准,提高能效的方式实现减排。交通行业将通过提高能源价格和车辆排放效率的方式实现减排。2013年1月,欧盟已实行汽车尾气的欧6标准;并且,欧盟要求到2020年在欧盟出售的新汽车,平均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须由目前的130克减少到95克。对于生产二氧化碳排放量超标车的欧盟汽车厂商,必须同时生产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50克的超清洁汽车实现互相抵消;2025年以后,在欧盟出售的新汽车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需降低到68克至78克。
随后,专家又回到了配额如何分配的问题:到了第三阶段配额的分配将发生变化。原来“由下至上”的过程将被取消,即取消了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改由欧盟委员会直接制定全欧盟及各国的配额总量。
同时,配额拍卖将取代免费分配成为最主要的配额分配方式。从2013年开始,欧盟至少每年拍卖配额的30%;这个比例将逐年扩大,到2020年达到70%,2027年达到100%。电力行业除东欧9个国家以外,从2013年开始全部采用拍卖进行分配,即不再进行无偿分配。
对于免费分配部分,欧盟将采用基于产品碳排放量的基准法,基准为该行业最先进10%企业的平均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SZ:从各国分别制定NAP变化到由欧盟直接分配配额,欧盟如何平衡各国直接的配额量?
EU:首先,考虑到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欧盟在减排目标设计上是采取了差别化做法的。对于人均GDP在2万欧元以上的发达国家,其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相比1990年要下降20%,而人均GDP低于2万欧元的国家,其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相比1990年可以上升20%,最多的(拉脱维亚)可以上升50%。其次,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分配,各国CAP的基数我们已基本掌握。按照基数和减排目标,我想是可以形成一个各国可以接受的配额分配方案的。此外,我们对企业的碳减排成本和潜力进行过测算,欧洲企业减排的潜力还很大;虽然第三阶段要求减排的目标很高,但应该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EU-ETs的配额分配是有区别的分配,根据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制定减排目标时给予不同的标准;并且减排目标并非一味地减少排放量,对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欧盟是允许其排放量有控制地增加的。在国别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欧盟采用了“祖父制”的方法进行配额分配,其本质是一种BAD(Business As Usual,可以翻译成“情景照常”)情景下的基准分配法,即根据装置历史排放确定基准,然后假设“情景照常”,以历史产值进行配额的分配。简单来讲,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在减排目标和基准确定的情况下,只要产量“照常”(较为稳定)进行,即可预测出碳配额。在此基础上,欧盟将燃料消耗(电力、供暖和蒸汽生产)、石油提炼等排放量大的行业纳入EU-ETS,从而实现让绝对多数碳排放进入交易的想法。
从EU-ETs配额分配的架构来看,由于减排目标和基准确定,而产量也是符合BAU情景的,所以对于每个装置而言,其每阶段的配额固定;推而广之,对于每个行业、每个国家,其每阶段的配额都是固定的。
六、固定CAP带来的困境
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完美的,EU-ETS也不例外。在出访欧洲前,我们就看到了很多关于EU-ETS存在问题的报道和学术论文。对于EU-ETS目前面临的困境,参与EU-ETs设计和运行的专家也许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SZ:国际上有很多文章在描述EU-ETS处于困境的局面,对此你们有何看法?
EU:EU-ETS的基本理念是“CAP&TRADE”,即根据减排目标确定一个阶段内的碳配额总量,然后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各国、企业,碳配额的持有者在碳交易市场交易,逐渐形成一个高于减排成本的价格预期,从而促使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加快减排。按照这个理念,确定CAP和价格是EU-ETS最为重要的环节。但从第一、二阶段的实际情况看,配额过多,碳价偏低,都与EU-ETS的设计理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首先来看一下配额总量的情况:
在EU-ETS的第一阶段,配额全部免费发放,欧盟各国基于尽快启动碳交易市场的目的,在配额总量设定时对排放装置的所有者做出了让步,使得配额总量设定较高,超过了实际排放量。
在EU-ETS的第二阶段,由于我们根据行业历史数据和欧盟减排目标①测算出的CAP是固定的;而这一阶段,又遇到了我们根据历史数据无法预测到的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企业经济活动的减少、能源消耗的降低,使得各装置的实际排放量大大低于发放的配额总量。以2012年为例。纳入EU-ETS的排放装置实际碳排放总量为20亿吨,但欧盟自身发放的配额累积下来可以出售的就有28亿吨,再加上17亿吨CDM项下的配额,市场上可供出售的配额总量达到45亿吨,供需比超过200%。
从今年开始,EU-ETS进入第三阶段。由于第二阶段的配额可以跨期使用,配额供过于求的问题也将继续延续。
我们再来看一下配额价格的情况:
EU-ETS坚持对市场价格不直接干预的***策,不设价格下限和上限,价格处于自由波动状态(见***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第一阶段后期,由于配额不可以跨期使用,导致配额价格跌至0欧元;为避免重蹈第一阶段的覆辙,第二阶段允许配额跨期使用,但由于配额过多导致碳价长期在低位徘徊,目前仅为3~4欧元/吨,与高位时的20~30欧元/吨相差甚远。
SZ:欧盟在设计EU-ETS时是否预期过会出现目前的状况?
参与了EU-ETS全程谈判的德国生态研究所专家Dr.Hans-Joaehim Ziesing给出的回答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欧盟在EU-ETS的设计上曾有过多种方案。但是没有所谓最优设计,可行方案的产生是多方博弈和“讨价还价”的结果!首先,是***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其次,是***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如主推的环境部与经济部之间的妥协。
在欧盟提出碳减排想法的初期,德国企业对实行碳减排一片怀疑与反对,表示:已经是减无可减,再减只会降低德国企业竞争力,造成企业出走。EU-ETS目前采用历史法确定配额的方案,就是在承认企业既得利益基础上博弈产生的。历史法是一个有缺陷的方法,但在改革初期是唯一能取得共识被多方接受的办法。“There is not a goldenway and an single instrument of policy to result wholeproblems.”目前的状况也许就是为尽快取得各方共识而付出的“代价”吧。
造成EU-ETS配额总量过多的根本原因在于,EU-ETS的CAP是在BAU情景下的预测得到的,一个阶段的CAP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这种分配在经济形势较为稳定时是有效的,但当“Business AsUsual”一旦打破,这种方法可能将会失效。我们可以假设两种“Unusual”的情景:
一种是经济突然繁荣,产量和能耗加快上升,实际碳排放快速增加。由于一个阶段的CAP是固定的,繁荣造成的实际碳排增加使配额供给不足。导致配额价格上涨,对于远期配额的价格人们保持“看涨”态度,从而逐渐形成一个高于减排成本的价格预期,促使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加快减排。在这种情形下,EU-ETS的分配方法是有效的。
另一种是经济突然衰退,产量和能耗快速下降,实际碳排也大幅减少。衰退造成的实际碳排减少使配额供给不足,导致配额价格下跌,对于远期配额的价格人们保持“看跌”态度,从而无法形成一个高于减排成本的价格预期。在这种情形下,EU-ETS的分配方法是无效的。
因此,在BAU'隋景下预测得到的固定CAP,一旦遇到经济衰退或危机,就会将EU-ETS引入配额过剩的困境。
七、深圳“ReguIabIe Cap&SlrUCture&Trade”模式的提出
相比EU-ETS的做法,以碳强度下降为目标的深圳碳交易体系(以下简称SZ-ETS)的CAP却是可以灵活调整的。因此,我们以深圳电力行业为例,向座谈的专家学者简单介绍了SZ-ETs的设计理念,希望听到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SZ: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碳强度可以反映出一个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深圳直接以碳强度指标的下降为任务目标,促使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加快减排。
从此基本理念出发,深圳根据发电行业的现状和未来规划,及电力行业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制定出各发电厂未来三年的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然后根据全省电力形势预测的发电量来计算预分配的配额:
年度预分配配额=年度预测发电量×目标碳排放强度
预分配配额并不等于实际获得的配额,实际获得的配额是根据年度实际发电量进行调整得到的。在完成碳排放强度目标的前提下,如果各发电厂最后实际发电量超出预测发电量将获得增补配额:
增补配额=(年度实际发电量一年度预测发电量)×碳排放强度
如果实际发电量少于预测发电量将退还多余配额:
多余配额=(年度预测发电量一年度实际发电量)×碳排放强度。
这种配额的确定相当于碳强度下降目标固定,但CAP随着产量的变化而灵活调整。
碳配额的价格则完全遵循市场规律,由配额的供求自行形成。
对于SZ-ETS的理念,德国应用生态研究所一位中文名叫“孟斐”的Dr.Felix Chr.Matthes说:
EU-ETS方案和SZ-ETS出发点不同,一个是控制总量,一个是控制强度。但是两者都具有事后调整的特征!欧洲调总量(例如第一阶段不能跨期,直接扣除)不调结构,深圳则是对结构调整(不同类型发电厂的实际发电和碳强度目标不同,配额的调整存在类型结构的区分)。
EU-ETS总的来说是一个成功的方法,关键是要开发预测经济危机方法或是简便的灵活调整配额的方法。未来有可能需要在欧洲方法与深圳方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形成第三种方法!
就仅以电力行业的配额分配而言,深圳电力行业实际获得的配额分配公式可表示为:
公式中I(碳强度)是由历史统计数据得来,A为减排目标即碳强度要下降比例,Q为实际发电量;I和A是确定的;O则是根据电力行业实际发电情况得出的发电量,它是一个变化的值,会随着经济的繁荣或衰退而变化;从而深圳的CAP是一个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化的Regulable Cap。仅从这一点来看,EU-ETS是BAU情景下的固定CAP分配,而深圳则是BAA(Business As Actual)情境下的可调整CAP分配。
EU-ETS已运行7年,而SZ-ETS刚刚上线。也许是对SZ-ETS的陌生,欧洲的专家学者并没有对Sz―ETS做太多的评论。但与EU-ETS“CAP&TRADE”不相同的理念,使欧盟的专家学者感到了新鲜.也给了他们些许启发。经过上述的讨论,我们把SZ-ETS的理念总结为“Regulable Cap&Structure&Trade”。欧盟的学者专家听后表示,希望sz-ETS运行一段时间后,到深圳考察“Regulable Can&Structure&Trade”这种新模式。
八、EU-ETS破解困境之路
出访期间,考察团参加了德国环境部“全球ETS高级别会议”,这是德国环境部为促进形成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而举办的。会议邀请了全球已经和正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国家、地区和城市高级别领导人,进行经验交流和学习。会议上欧盟的相关专家就破解EU-ETS目前面临的困境提出建议和想法。
EU:2008~2012年,EU-ETS累计分配配额约1()()亿吨,到2012年底多余的配额约为8亿吨。促使EU-ETS配额供给过多问题变得较为严重的是,企业通过CDM清洁能源机制购买的CER高达17亿吨;虽然CER在EU-ETS内部不能像EUA那样的买卖,但它可以抵扣碳排放15%的功能使其可以代替EUA的抵扣,进而使2012年EU-ETS的配额多出25亿吨。CER目前的价格仅为0.3欧元左右,而目前配额价格为3欧元,这导致企业会继续购买CER用来进行抵扣,从而使EU-ETS的配额继续维持过剩状态。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解决EU-ETS存在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两个:
一是推动全球碳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形成以欧洲为中心的全球碳交易体系,使全球碳配额价格趋于一致,避免目前CER价格远低于EUA价格现象的出现和延续。4月11日这次主题为“通向国际碳市场――国际碳交易的前景”的高级国际研讨会就是为形成这一共识而召开的。
二是探索建立配额调整机制。目前我们已向欧盟提出了被称为折量拍卖(backloading)的临时性措施,希望将2{)13~2015三年中9亿吨配额的拍卖推迟到2019~2020年。同时,我们也在做结构性调整措施的研究,比如提高欧盟2020年减排目标(从现在减排20%提高到减排30%)等。我们非常希望折量拍卖(backloading)能够得到欧盟的认可,这样便可为EU-ETS配额调整奠定一个基础。
折量拍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EU-ETS配额过剩的困局,但根据EU-ETS的实际状况,这项措施仍存在需要谨慎考虑的方面:一方面是折量拍卖作用有限。EU-ETS前两阶段配额已成为私人财产,因此折量拍卖对这些配额起不到削减调整作用,9亿吨的延缓拍卖只不过将配额过剩对市场的冲击延迟,而不会真正纠正前两阶段***府在配额分配中犯下的“错误”。另一方面是EU-ETS中的期货交易将受到巨大冲击。折量拍卖是对EU-ETS交易市场上配额供给的控制对期货交易价格直接产生影响。如果本次折量拍卖措施通过投票,那么碳配额期货价格的决定因素中将凭空增加一个权重很大的人为因素,折量拍卖的时间、配额量都将使配额期货市场变得“扑朔迷离”,这将有违EU-ETS建立无***府干预市场的初衷。由此判断,折量拍卖这一措施将会引起欧洲议会内部剧烈的讨论,其投票结果也更难以捉摸。
欧盟提出的全球统一碳价和折量拍卖,从本质上都是通过控制一定时期配额的供给,来解决配额过多的问题。而会议上,欧盟不断强调的防止“碳泄漏”,也许是通过控制配额需求缓解配额过多问题的另一条途径。
EU:在EU-ETS进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部分企业通过转移产能的形式实现其在欧盟内部的碳减排任务,这种“碳泄漏”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这种行为在区域角度来看虽然实现了减排,但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却并非如此。目前,欧盟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转移产能而形成碳泄漏,引入了碳贸易强度的概念,即对原在本国生产,现转为进口的进口商品征碳税。
“碳泄漏”可视为企业缩减自身在一定区域内碳配额需求的行为。企业通过转移产能,减少在特定区域内的碳排放,从而减少对碳配额的需求。在固定CAP的条件下,碳泄漏多少,碳配额供给就会相对地多余出多少。因此,防止“碳泄漏”一方面有利于全球减排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可以缓解EU-ETS碳配额供给过多的状况。目前,欧盟没有提供“碳泄露”的有关数据,因此“碳泄漏”对EU-ETS的影响大小无法判断。
九、出访启示
为期9天的出访,与30多位专家学者及ETS从业人员的交流学习,让我们对EU-ETS的设计理念、配额分配、注册监管、交易规程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所见、所闻、所思的信息量巨大,受到的启发良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选择符合自身发展情况和特点的ETS
EU-ETS是一个优点和缺点都很突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之所以选择这个基于历史基准分配法的碳交易体系,是和其自身发展情况和特点相符合的。首先,欧盟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其经济增长平缓,产业结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历史数据外推准确性较高,BAU情境下的基准分配法的有效性较强。其次,一个***策的出台通常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基于历史基准分配法有利于保持代际分配的一致性,使企业的持续性生产不会受到影响,容易得到绝大多数行业、企业及国家的支持,在多方博弈中达成共识。
将EU-ETS进行全球推广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以深圳为例,深圳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获得了较大的提升,2012年GDP突破2000亿美元;但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深圳经济结构和能源消耗却呈现出城镇化和工业化后期阶段的典型特征,其碳排放亦存在快速上升态势。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历史基准分配法将会限制深圳的发展,这对于深圳、对于类似于深圳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深圳选择以碳强度下降为目标,只要碳强度下降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就可以控制碳排放总量(假设经济增速为10%,只要碳强度下降目标高于9%,碳排放总量将会下降),实现减排。
(二)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相结合的方式衡量减排成效
减排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通过技术进步,以更少的消耗、更低的排放换取更多的产出(通常用碳强度来衡量);一条是紧缩生产,生产少了,消耗自然变少,排放自然降低。在减排初期,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很容易实现碳排放的减少;随着减排任务的增加和技术进步的放缓,通过技术进步实现减排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当遇到无法逾越的技术瓶颈或达到技术进步的极限时,要实现减排就只能缩减产量。
德国碳交易工作组专家Dr.Lutz yon Meyerinck,专门对“企业减排潜力和成本”进行过研究。发现欧洲企业减排的空间还很大。因此,以技术进步实现减排是欧洲EU-ETS建立的初衷。但实践证明,欧盟以排放总量下降来衡量减排成效存在失效的情形。2008年,欧盟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放缓,产量缩减,碳排放顺利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在经济危机下,碳减排的成效有多少来自于技术进步、有多少来自于产量缩减?无法分辨清楚。
由此可见,以碳排放总量来衡量减排成效,虽然直观,但有失效的可能。若引入相对指标――碳强度,将可实现对减排属性(技术进步或产量缩减)的界定。因此,我国在衡量减排成效时,应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相结合的方式。
(三)建立法律允许的配额调整机制
配额分配不仅是碳排放交易市场中最为敏感和最为关键的内容,也是碳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和源动力。EU-ETS前两次对于配额的调整,对整个交易体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一阶段宣布配额不能跨期,相当于直接削减配额,导致配额价格跌至0元;第二阶段提出的折量拍卖,意***推迟配额拍卖,减少配额的供给。欧盟的这些举措,表明了配额调整机制的重要性。
深圳“Regulable Cap&Structure&Trade”的模式,在配额分配过程中就引入了配额调整因素。考虑到任何市场都会有市场失灵的情况,为防止市场失灵对整个交易体系造成不良的应响,我们应吸取EU-ETS的教训,提前建立法律允许的配额调整机制。
(四)建筑和交通亦可纳入ETS
目前,发达城市的社会能源消耗比例为:工业能耗占30%,建筑能耗占40%,交通能耗占25%;而深圳社会能源消耗比例为:工业能耗占50%,建筑能耗占25%,交通能耗占20%。这一方面是深圳处于工业化后期阶段的特征表现,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深圳建筑、交通能耗未来扩张空间较大。2005~2010年,深圳工业碳排年均增长2.1%,而建筑和交通碳排年均增幅则分别达9%和14.4%,呈现出工业能耗增长趋势减缓,建筑和交通能耗增长趋势加快的局面。可以预见,未来建筑和交通碳排将成为深圳碳排的主体。
EU-ETS并未将建筑和交通纳入,只是通过技术手段来限制他们的碳排放,这种做法的减排力度并不一定足够。试想当企业或个人通过减少能耗降低的建筑碳排、通过减少开车出行获得的配额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获得回报时,市场之手推动这两方面的减排效果也许更佳。
(五)对“碳泄漏”问题予以重视
欧盟非常重视“碳泄漏”问题,已采取征收碳税的措施进行阻止。欧洲有很多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如果相关投资项目存在“碳泄漏”的现象,那么在我国生产的产品在销往欧洲时将会面临被征碳税的局面。
从我国目前开展的碳交易试点工作来看,由于试点仅包括7个省市,并未涵盖全国,故而可能出现试点省市向非试点地区“碳泄漏”的现象。因此,我国在试点运行开始之前应制定应对“碳泄漏”的方案和举措。
(六)推进碳交易市场实现多元化
此次出访让我们看到,在欧盟成熟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下,EU-ETS市场从现货到期货、期权,从场内交易到场外交易,实现了交易品种的多元化;再加上银行、金融机构、交易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增强了碳交易的流动性;同时,也帮助了企业更好地管理碳资产。
目前,深圳和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均处在新兴阶段,只能进行现货交易。但我们应该看到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前景。因此深圳的交易平台在思考未来的发展道路时,应提前着手碳金融衍生品开发和交易的相关研究工作,推动碳交易市场向多元化演变。
(七)大胆拓宽交易所业务
EU-ETS交易所为私营企业,除按照有关法律要求设置管理和监督部门以外,在交易产品、交易模式和交易规则方面基本没有限制。例如,EEX可以为会员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EEX清算公司也属于交易所所有,交易所开展收费的交易员培训等。
与他们相比,我国碳交易所为特许经营,在交易产品方面目前只能做现货,交易模式方面无法采用最有效率的集合竞价,交易规则方面必须遵守T+6这种低风险但低流动性的要求,给交易所的市场拓展带来很大限制。因此,我们可借鉴欧盟的做法,鼓励交易所开展创新性的服务,增强交易所的功能和活力。
(八)增强碳交易市场的开放性
EU-ETS作为最开放、最具影响力的碳交易市场,不仅实现了与CDM和JI对接,而且还努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进行连接。
鉴于欧盟的经验,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也要通过逐步与国际市场对接,实现国内、国际市场双向流动,进而对国际碳交易及其定价拥有话语权。因此,深圳和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从顶层设计就应考虑与国际接轨问题;尤其是在注册登记薄的设计方面,应采取国际通用的做法,为与国际注册平台的互通预留“接口”。
(九)加强监管体系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严密的监管体系是EU-ETS配额分配、交易、履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全过程的MRV模式,规范的认证标准与核查机构设置令我们印象深刻。
目前,我国国家***是全国碳排放的主管部门,各省、市的发改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碳排放管理工作。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碳交易监管的工作规模和管理范围将不断扩大,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与国际标准相对接的认证标准,确定认可机构并开展核查机构认可,将有利于实现监管体系的严密与规范,有利于核查标准的统一与核查结果的互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十)增强企业的减排意识和碳资产管理能力
从EU-ETS配额分配以及对检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的审核等方面来看,企业在EU-ETS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对碳减排责任的认识,对碳交易体系、碳排放检测和碳资产监管等方面的熟识,是EU-ETS顺利运行和实施的前提保障。
深圳自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已对本市企业进行了多轮培训,但企业在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体系方面的知识掌握仍显薄弱。有必要继续开展系统的、有组织的培训,提高企业对于碳交易的认知度、接受度和参与度。
十、后记
4月15日晚,深圳考察团结束出访。在近10个小时的旅程中,考察团的成员似乎意犹未尽,继续交流着关于EU-ETS的学习心得,同时也都迫切地期待着欧洲议会对折量拍卖措施的投票结果。下飞机后,通过网络知晓结果,我们没有意外。这个结果似乎印证了我们对折量拍卖***策的顾虑。EU-ETS未来该如何面对这个局面,折量拍卖是否会再次被提上欧洲议会讨论议程,成为一个需要欧盟乃至全球深入思考的问题。
赴欧洲三国考察EU-ETS的出访收获颇丰,30多位专家学者及ETS从业人员传达出的信息量巨大,基本上每一个EU-ETS的设计或运行环节的相关内容都可***成文。此篇访谈录仅是对出访欧洲三国考察EU-ETS的大致描述,具体详实的内容将随后以专题的形式呈现给大家。
此外,考察团要感谢法国驻广州领事馆和德国国际合作公司(GIZ)的精心组织和陪同,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我们将无法参观如此多的机构,也无缘得见如此多的专家。最后,还要感谢接受考察团访问的机构和参与座谈的专家学者及ETs从业人员(名单附后),他们的不吝赐教和耐心答疑让我们受益匪浅。
考察团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刘洪涛 深圳市***府秘书
吴德林 深圳市***府副秘书长
陈志升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董事长
周全红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碳交易工作办公室主任
孟凯 深圳市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姚威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高红 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高攀 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郭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处副处长
唐杰 深圳市***府副市长
葛兴安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副总裁
蒋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研发部高级经理
蔡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访问机构及专家名单:
(一)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EuropeanCommission Direetorale-General for Climate Action)
Ms.Eve Tamme(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国际碳市场、航空与航海处专家)
Ms.Kelley Kizzier(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统一注册处官员)
Mr。Tom vail Lerland(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战略和经济评估处***策分析师)
Ms,vickv Pollard(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国际碳市场、航空与航海处***策官员)
Mr.DalWOll Kim(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国际碳市场、航空与航海处韩国委派专家)
(二)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EEX)
Mr.Ekkehard Will(欧洲能源交易所培训和培育部高级专家)
Dr,wolfgang von Rintelen(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律事务与履约部主任)
Mr.steffen Lobner(欧洲能源交易所产品开发与项目部专家)
(三)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FederalMinistry for Environmenl,Nature C()nservation and NIlPlcarSafety,BMU)
Dr.Dirk weinreich(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EⅡ3处[法律事务、排放交易、气候保护处]处长)
Mr.Martin Weiss(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EⅡ3处[法律事务、排放交易、气候保护处]顾问)
Mrs。Angelika Smuda(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EⅡ3处[法律事务、排放交易、气候保护处]顾问)
Mr.Benedikt Gunter(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EⅡ3处[法律事务、排放交易、气候保护处]顾问)
Mr.Tobia Hausotter(国际碳行动合作组织[ICAP]项目经理)
(四)德国排放贸易局(Federal EnvironmentAgeney(UBA)German Emissions Trading AuIhority,DEHSt)
Mr.Christoph unden(德国排放贸易局客户服务与交流处处长)
Mr.Alexander Handke(德国排放贸易局过程与质量控制及收费处研究员)
Mrs.Lisa Buchner(德国排放贸易局报告、国家分配方案和储备管理处研究员)
Dr.Thomas Schutz(德国排放贸易局中央注册处处长)
(五)德国应用生态研究所(Institute For AppliPdEcology,Oko-Institut)
Dr.Felix Chr.Matthes(德国应用生态研究所能源与气候***策部研究员)
(六)德国碳交易工作组(ACE-German EmissionsTrading Group)
Dr.Lutz von Meyerinck(德国碳交易工作组秘书处秘书长)
(七)德国经济研究所(German Instifute for EeonomitReseBYeh,DIW)
Dr.Karsten NeuhOSS(德国经济研究所气候***策部主任)
(八)德国生态研究所(Ecologie Institute)
Dr.Hans-Joachim Ziesing(德国生态研究所高级***策顾问)
(九)苏伊士集团交易公司(GDF suEz)
Ms.ChristineJuchgan(苏伊士集团碳交易部负责人)
(十)法国国家开发银行(CDC climat)
Ms.Anais Debosc(法国国家开发银行碳交易公司***府顾问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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