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讯逼供是导致司法公正缺失的重要原因, 现行法律对此明令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却相对容忍,对其的屡禁不止也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电影《杀人回忆录》或许能让我们了解刑讯逼供导致的种种问题。
关键词:杀人回忆录 刑讯逼供 原因
在《杀人回忆录》整个影片中,凶手始终隐藏在暗处,冷眼旁观两位警员由理智变为疯狂的追寻,看着一个个少女的生命在自己手中消失,然而这位凶手直到最后也没有露出真面目。影片的最后,当已经从商的朴探员重回第一次发现女尸的地方,得知自己与凶手再一次擦身而过的时候,我们看到朴探员那内疚、悲伤、悔恨又迷茫的表情的同时,也仿佛看到那个藏身在黑暗中的罪犯在向我们说:“真相, 只有拥有完整杀人回忆的‘我’知道,只有‘我’知道——那年雨夜‘我’干了什么,‘我’到底是谁?”
除了导演高超的电影拍摄技巧和一流的商业技巧,电影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电影中被朴探员一直奉行的简单高效的侦查方式——“刑讯逼供”,导演在这些场景中极具讽刺意味地加入了黑色幽默的元素,揭露出审讯员的荒谬无知的同时,对审讯者和被审讯者之间的权利不平衡现象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对比。
笔者检索媒体报道发现,故事中的“刑讯逼供”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如“河南胥敬祥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南腾兴善案”、“云南孙万刚案。其中在“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的侦查过程中警方曾以毒打、体罚、提示等形式获取嫌疑人口供,逼迫其承认罪行并伪造案发详细经过。这样的情况让人不得不思考,在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的现代社会,为何总出现“令而不行、禁而不止”尴尬局面?
一、法律制度欠缺
(一)我们从影片中可以看出的一点就是朴探员在办案中都是只要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一点符合本案的案情特征,就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推定为罪犯来进行审问,在这样的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想下,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供述,只要与办案人员事先预想的不符,就认为其是在辩解,不老实交代。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二)“沉默权”缺失
刑诉第93条的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没有选择沉默的权利,回答到底是否如实却是由侦查人员来认定的,只要其认为这不是如实的回答,犯罪嫌疑人就是违反了法律,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讲,一旦被指为犯罪嫌疑人,则在审问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嫌疑人的供述和侦查人员的预想不符时,被断定为没有如实交代。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尚未建立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是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侵犯人权非法获得的口供,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的背景下,从口供出发再进行案件调查办案经费大大减少,办案效率快速提高的背景下,侦查人员会不遗余力地想办法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并把它变为现实。
(四)举证分配制度不合理
我们从影片里可以看到,在对第一个犯罪嫌疑人常昊进行刑讯逼供时,审讯室里只有两方人物存在——审讯一方和被审讯一方,即使是苏探员来了之后,也没有第三方可以证明审讯室内情况的人存在。假设常昊智力正常,在被释放后想要向法院请求赔偿,他也很难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曾受到过严刑拷问。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让许多侦查人员放心大胆地进行刑讯逼供的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刑讯逼供案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负有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 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时,可创造一个对外消息隔绝的密室,这时候如果仍然要被害人负举证义务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
二、现实原因
(一)先入为主的“罪名拟定”
影片中,宋康昊饰演的警探,一抓到疑犯,便循循善诱地诱导人家回忆杀人经过,而不管这人是不是真凶,跟他搭档的警察,一见疑犯拒不服从,便马上上去给他一脚,甚至把人倒吊起来,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无辜疑犯,在这种“杀人回忆”的仪式中,大多数吃打不住或者受到诱导,不但自认有罪而且头头是道地交待“杀人”经过。金琮饰演的从汉城来的警官开始时怀疑、抵制这种审讯方式,但当连环案件一再发生,侦破过程毫无头绪时,他竟也陷入了这种心理,甚至比乡下警察有过之而无不及。影片背景为上世界80年代的韩国社会,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刑讯逼供则可以快速获得口供并结案减少警力投入。
影片中,一个又一个无辜的生命在雨夜消逝,观众的神经被那近在咫尺却又一次次错过的杀人凶手三番五次的折磨过后,当一名各方面都符合案情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出现的时候,即使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观众在心里也和影片中的两位主角一样早已认定他就是凶手,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就该受到惩罚,相信很多观众在最后与苏探员一样,宁愿相信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也无法相信这个最应该是凶手的嫌疑人竟然是清白之身。
(二)办案压力过大
从这部电影中我们不难发现,刑讯逼供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个:
1.来自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压力,但凡有重特大案件发生,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就会亲临现场,指示侦查部门尽快破案,督促有关部门“限时破案”,行***机关的介入,其实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行为。涉及命案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却要求公检法机关在规定时日内破案。更有单位在对命案侦破实行主办侦查员责任制的同时,还将“命案侦破”工作列为刑侦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如《云南省公安机关命案侦破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对全年无命案发生、当年发生命案同比下降30%以上、命案全破案率达100%、破命案绝对数居全省前两名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予以奖励。
2.来自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如果案件不能及时侦破,有些精神受创严重、法律素养不高的被害人亲属就会三番五次到司法机关闹,甚至越级上访,一旦案子疑难久侦不破,就怀疑办案人员收受了贿赂、故意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向社会散布各种谣言。
3.来自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压力。重特大案件发生后,公众的情绪总会在第一时间内暴涨,期待公安机关尽快破案,人民法院尽快审判,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我国人口众多,群众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公安机关只要抓获罪犯,检察院将案件到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对公众作出了交代,舆论才能被平息。而嫌疑人究竟是不是真的罪犯,法院采纳的定罪证据是否合法有效,都不是主流民众会深入关心的问题。这些压力,以及破案率考核机制无形中也成了侦查人员急功近利,选择高效简单且低成本的刑讯逼供作为破案手段的催化剂。
(三)监督机制的缺失
在侦查人员的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无法与其见上一面,更不用说律师、新闻工作者、普通的民众。这就使得刑讯侦查处在了监督的真空地段,没有第三人可以对整个过程是否出现了刑讯逼供现象进行监督,使得审讯人员恶从胆从生,反正没有人能够证明,就算被害人在法院上口供,也无法举证。即使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导致错拘、错捕、错判。最后被揭发出来,而国家赔偿数额也不高,国家向逼供人员追偿的更少,对违法犯罪的侦查人员最后总是内部消化。
刑讯逼供是构建和谐社会巨大障碍,它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对法制建设的严重破坏。不仅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理受创,其心理阴影也将难以磨灭,而且这种犯罪行为犹如慢性毒药,会渐渐腐蚀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腐蚀掉民众对于公检法机关的信任。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的价值、社会的正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必须从问题的根源出发,在制度、投入、监督制裁等方面投入力量,来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红梅 《浅析刑讯逼生的根源与对策》.企业研究 ,2010.2.4
[2]《“破命案绝对数”不应作为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
/c/2003/05/26/420627.htm 2010-11-25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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