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一些青年男女在谈恋爱期间,喜欢签“婚姻契约”、“爱情合同”,想用“合同”约束彼此的行为。就读于上海大学的张姓学生告诉记者,他们学校也有不少情侣签订了“爱情合同”,有签毕业后两人不能在一起工作就分手的,也有签两人要携手到老的。而在婚龄青年男女中,有人甚至让“爱情合同”走上法律程序,合同详细列明了约会形式、恋爱费用、违约责任等要求。爱情合同的出台引来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它把浪漫的情感世俗化、功利化了,有人认为谈恋爱本身是有物质成本的,爱情合同和婚前财产公证一样无可厚非……
恋爱合同:从韩剧延伸至生活
随着《浪漫满屋》、《我的名字叫金三顺》等韩剧的热播,“契约婚姻”、“恋爱合同”等名词在年轻人中流行开来,特别是一些女性韩剧迷,把电视剧中的这一套搬到了现实生活中。
就读于上海大学的张姓学生对记者说:“包括我自己,也和男友签订了‘恋爱合同’,规定假如他每周与我约会时间不足8个小时,就惩罚他在我宿舍楼下大喊‘我爱你’3次;假如我忘记每天给他打3个电话,就惩罚我陪他看球赛一场……这些都是白纸黑字打下来的,一式两份,签上我们的姓名。我觉得,爱情合同就是保证两个人感情甜蜜的小伎俩。”
如果说,流行于大学生之间的爱情合同还只是年轻人“闹着玩”的花样,那么婚龄男女的恋爱契约就显得严肃了许多。近日,有读者找到记者,说他在网上看到有恋人签订合同约束双方恋爱的做法,他和女友也很想尝试一下,但不知签订“恋爱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这位读者提到的是发生在重庆的“恋爱合同”事件,一对热恋中的男女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为他们拟订一份“恋爱合同”,合同内容包括7章共15条,涉及了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详细列明了约会形式、约会内容、恋爱费用支出、保密、违约责任等要求。律师当时给出的建议是恋爱属于自愿原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在恋爱时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是合同将恋爱的条款定得太明确,无形中也冲淡了恋爱本身的意义。”
记者就“恋爱合同”的接受度做了一个小型调查,结果显示:62%的被采访者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签“恋爱合同”会有损感情;25%的被采访者表示可以接受,认为现在恋爱成本越来越高,需要一纸合约尽可能减少损失;另有13%的被采访者的态度,介于两者之间。采访中,记者发现,对“恋爱合同”接受度最高的是25岁到30岁区间的年轻人,低于25岁和高于30岁的被采访者都趋于抵触“恋爱合同”。
口述实录:锁住了心,还是冻住了情
反对方:一纸合约葬送了我的爱情
程先生 26岁(项目主管)
我和女友恋爱1年,感情非常稳定。她带我去过几次她家,她的父母都是知识分子,既热情又疏离。这次国庆,我去她家吃饭,趁她洗碗时,她母亲拿出一张打印稿给我过目。我一看内容,“甲方”(即她母亲)对“乙方”(也就是我)的约会支出,今后可能的购房支出比例,甚至乙方的健康状况、收入情况都做了规定。页面的下方,留着给我签名的空白。说实话,当时我的脑子也是一片空白。我简直无法相信如电视剧一般的情节,会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身上。
其实后来想想,她母亲列出的条件并非苛刻到无法接受,如果她以一种善意的口气来商量,我应该都能一口答应。但是当我看着白纸黑字的合同,心情当即变得非常坏,好似在向他们买女儿,我不能接受未来太太的母亲是如此精明功利的一个人。最后,这段原本可以修成正果的恋情,被我果断地中止了。
支持方:爱情不能保鲜,物质可以保险
李女士 34岁(公司财务)
恋爱时他狂追我,我的家长根本不同意我和他相恋。当时,我有种逆反心理,家长越不让,我就越要。他甜言蜜语、海誓山盟,说一辈子谁也不准离开谁,谁要是提出分手,房子、钱物都归对方。后来,他还郑重其事地把这些承诺写在两张纸上,签了字,每人保存一张。
结婚后他的生意越做越大,孩子9岁那年他有了外遇。我提出离婚,他不肯,我带着孩子搬到外面和他分居。半年后,我告上法院,判决时我把当年签署各自名字的纸递给法官。区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他不服,上诉到市法院,结果二审下来还是我胜诉。
如今物欲横流,男人很容易在男女关系上出问题,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趁着他们追求你的时候签订一份违约合同书,这种合同书比结婚证书管用――结婚证书不能给爱情保鲜,合同书可以给物质保险。
众说纷纭:合法?合情?合理?
对于“恋爱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业界持有不同意见。北大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表示,恋爱合同如果对身份关系作出了约定,这种约定就构成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因而是无效的。而另一位民法教授尹田则认为,任何民事主体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自己的财产利益。在夫妻及恋人之间,也可自愿作出合同安排并受法律保护。
社会学专家指出,“婚恋合同”是当代青年人极端个人主义的表现,折射出当代年轻人的“诚信危机”和“人文危机”。一位情感专栏作者则表示,通过签订“恋爱合同”,以法律的方式保障双方的最大利益是非常可取的。它同婚前财产公证一样,都反映了当前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的时代折光。
“恋爱合同”作为新生事物带来争议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否接受“恋爱合同”或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恋爱合同”,则标榜着一个社会的人文观和法律观。曾留学北美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陈一筠研究员,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风靡一时的婚姻契约,换来了更加高涨的离婚率,而导致西方婚姻契约制走向极端的罪魁祸首,正是“金钱至上”、“个人利益高于一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一系列法则。对人类情感、精神的过分物化,不仅伤害了人类的亲情,而且使得人类的道德和伦理日益式微。
但正如每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一个社会基本原则就是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自治来实现其私生活目的,而自治必然会将合同或契约带到私人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于是,人类情感、精神的物化、契约化也就接踵而来,且不可避免。
无论如何,社会终究是人的社会,终究需要精神和人文的普照。如果说“恋爱合同”是契约或法律对精神或人文的侵蚀,那么,如何看待和处理人文的失落与法律的扩张,则是检验我们社会驾驭时代文明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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