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发行信贷业务范围的调整和拓展,商业性贷款逐步增长。为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农发行要高度重视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和企业关联方的交易,防范和化解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风险,做到防范于未然。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对关联企业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有投资关系、联营关系或者同为一集团公司所控股的,都属于关联企业。
二、正确认识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给企业带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一)有利的方面。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对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的方面。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特殊力量促成交易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存在不少不等价交易及虚假交易等行为。
三、关注关联方的交易
(一)可以从以下方面获得关联交易的表现。一是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1)关联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2)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3)对于审计报告中有诸如“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提示,信贷人员及信贷管理人员要给予高度重视,应认真地全面调查和落实。
(二)对以上取得的关联交易信息,要进行分析,对关联方不公平及虚假交易要高度重视和关注。1.粉饰业绩。主要出现在贷款申报前,企业为拟申请贷款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做高额的投资收益和低价内部销售,还有的做空对空虚假销售。2.净资产不实。主要出现在建立信贷关系后,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抽逃资金,造成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实。3.购销反常。一是某些集团客户,为了保证子公司的业绩,将其正常销售的货款要购货方直接入子公司账户,而子母公司是成本价销售。二是与关联企业反常赊销,实为关联企业间接提供周转资金。4.其他方面。通过资金拆借、私下利率和化整为零注销借款等方式转移资金和利润,在易货业务中偏离市场价格,在报表上做文章,关联企业之间私下互为担保和费用转移等。
四、动态监测贷款企业关联交易
(一)在贷后管理及评价工作中,要动态监测。一看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关联方。二对企业经营中异常交易多加关注,主要是购销行为中明显不合乎逻辑的交易、账务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与某些客户进行的大量或重大交易或发生无偿的关联方交易、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发生或未予记录的交易等。
(二)规范检查、关注重点。要规范检查的时间和频率,动态和实时地跟踪监测客户的贷款使用情况和库存变动全程、重大事项变化等,密切关注企业现金流。
(三)实施风险预警。密切关注客户所在产业、行业的市场变化状况,资金用途及使用情况,企业法人变动、股权变动及治理结构变动等,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五、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信贷风险
(一)关联企业***性差,保证担保虚化。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依附或控制关系,作为保证人的关联企业做出担保和保证责任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制方。
(二)信用膨胀,过度授信。关联企业利用企业间的资金“运作”相互担保,或各自分别向同一银行、或分别向不同银行取得授信,大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导致出现总的授信额度严重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现象。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信号钝化。借款企业与担保企业具有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银行准确判断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难度大,对担保企业信息的掌握十分有限。
(四)企业易于逃废债务,银行监管难。关联企业的控制方容易通过各种虚假的关联交易,欺骗债权人。
六、防范和化解关联企业保证担保风险的对策
(一)切实防范法律风险,防止保证担保虚化。要认真分析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测算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是否经过法定决议程序,防止保证担保虚化。
(二)整体信用控制,防止过度授信。应将各个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授信,核定总授信额度(包括各家银行的授信额度)。在实际用信时,要相应扣减企业在其他银行已使用的信用额度,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失控。
(三)树立贷款保证人也是第一还款人的观念,加大对保证人的责任追究,强化担保企业责任意识。
(四)整体关联企业联保,防止逃废债务。在借款企业只能提供关联企业作保证人的情况下,可要求其他的所有关联企业共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整体授信额度内,由关联企业整体对该笔贷款承担责任。
(五)揭开公司面纱,确保债权安全。当关联企业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情况时,要充分利用新公司法第20条的“揭开公司面纱”条款,及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确保银行债权安全。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浅谈关联企业间保证担保和企业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