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严重被泄露的风险,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无疑是我们必须直接面对并且要积极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更加完善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目前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从我国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分析,系统阐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刑罚配置等方面的立法完善,指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存在的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情节严重”标准模糊、罚金刑没有规定相应额度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而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公民的信息;出现问题;刑法保护

一、引言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及个人乱用公民个人信息给公民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这就要求各国***府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当中加快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步伐,同时制定更加严厉的手段,防止不法企业或个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但是现在我国刑法对公民信息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许多细节问题还存在不明晰的情况,例如,个人信息概念界定不明确,“情节严重”标准模糊等问题,因此司法实践的过程也存在着巨大的阻碍。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以便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犯罪的发生。

二、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属性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与公民的人格权、人身权相关,并且和公共生活没有相关联的客观信息。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的自然信息,如姓名、电话、体重身高、既往病史、情感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公民个人的社会信息:如家庭住址、家庭关系、社会状况、工作单位、个人履历等信息。首先,我们要了解关于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学说。目前主要分为所有权说、人格权说、隐私权说等三种观点。以上的几种学说都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地域而形成的。但是我国目前范围内关于个人信息权是刚刚兴起的,对于其主要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的定位,现在主要支持的是人格权说。其次,认清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以及财产属性。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向前发展,人格权的物质利益逐渐凸显出来,某些不法的组织为追求利益,就公然擅自开发人格利益的财产价值。因此在司法的过程之中我们要不断地进行实践,并且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二)明确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概念

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联系。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我们要在刑法设置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障公民个人领域的平稳、安定并且必须保障公民个人的隐私不受到任何不合理的侵害。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每个人都依赖隐私权得到维护从而获得平稳的生活,同时隐私权又与人的尊严和性格相连接,因此对于公民信息权的保护要不断进行加强。其次,理清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的关系。两者既相互关联也存在区别,两者所关注的重点不同,具体来说个人资料关注是具体的表现形式,具体的内容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关注。但是个人信息关注的重点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的现状

在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是手段十分多样化。比如:通过传播“木马”病毒窃取、通过设立虚假或假冒网站窃取、通过非法手段对用户的电子邮件进行跟踪等等;其次,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次数多。据***2012年到2013年开展的专项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成果显示:破获案件4300余起,打掉团伙近1000个,查获公民信息高达50亿条。由此可见,犯罪程度之深。[1]再次,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的范围十分广。比如:通过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社会交往、商业贸易等等。百姓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也越来越流行,使这些单位很容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格规定。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关于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1997年《刑法》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是由《刑法修正案(七)》开始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由条文中规定可知:《刑法修正案(七)》对此罪所采取的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并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只能采用在上述法条列举的几种情况。[2]但《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新规定删除了上述限制,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二)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

在犯罪客观方面,《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刑法条文指出“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这三种本罪行为方式。一些笔者甚至一些从事法律的工作人员认为条文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其中所列举的太过于局限,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社会中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之中,侵犯公民的信息权利的行为方式确实不只有这几种。最常见就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或者擅自披露个人的信息。这样的行为一样会是公民的信息权造成危害。其中最严重的就是人肉搜索这种擅自披露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内,并且自身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危害,而且还会遭到辱骂,这样的行为,给公民带来严重的危害。《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体现出对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目的就在于扩大了此类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大了惩罚犯罪的范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刑罚配置相对完善,加大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均为三,但是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完全合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罚配置方面做出了明确的完善,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加大了惩罚力度,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在刑罚上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打击方式。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253条之一”的修改,将会使得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相对减少,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在刑法保护中的缺陷及对策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明确的界定。我国首先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一词,但目前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就什么才是公民个人信息做出更加准确的规范。因为没有权威的认定,导致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出现诸多的困难,学术界也是存在着百家争鸣。但是最终关于哪些信息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才能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我们还是根据刑法之中的立法原意进行判断和界定。目前,在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之中还是普遍存在人为对刑法之中的模糊概念不加限定,这样虽然利于目前的司法实践,符合刑法增加此罪的目的。但是最好还是要对刑法进行完善,明确指出本罪的犯罪对象。首先,我国应该尽快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制定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刑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法律的规制。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达到了50个。[3]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要加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步伐。其次,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法律应该明确:在某一范围内什么样的权利义务是允许个人信息使用的。一旦超出这样的领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管理和事后救济制度都要完善。比如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事前进行管理宣传。事后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

(二)“情节严重”具体标准模糊

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某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违法犯罪,如果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情节严重”,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区分情节严重与不严重的标准却没有完整的阐述,这种没有完整的标准形式对司法实践是具有重大的阻碍。何为情节严重,对于大量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来说,由于该问题尚无立法或者司法上的解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工作中难以有书面的文件作为裁判的标准,从而影响审理效果,容易出现标准不一、出入人罪的情况。对于一些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需要通过立法解释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为日后案件审理提供保证。因此,务必通过立法解释完善“情节严重”的具体界定。下列情形可以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第一,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的或者有恶劣的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具体来说就是造成公民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的损害,对公民以后再社会上发展造成阻碍。第二,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大量的信息数量较大并且次数较多的视为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在出售或者非法泄露公民的信息之后,取得较高的利润。此上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也是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拥有这些标准之后,可以使司法实践更加公正化,从而避免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保证了司法公平。[4]

(三)罚金刑没有规定相应额度

随着时代的不断地向前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体现在精神属性而且体现在物质属性,因此刑法对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罚金刑。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额度,法官会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扩大裁量权,在某种程度上有悖于刑法当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单纯只是由法官进行判罚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应该将无限额度罚金改为有限额度罚金,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平等的适用法律,对犯罪人进行更好地追究,同时也更加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五、结语

在信息化的时代,公民对于个人信息也越来越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所不可忽视的问题。只有每个人的信息得到保护,公民自身才能具有更大的安全感和满足感,法律才会更加进步,社会才会稳定发展。本文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目前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完善,并且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希望能够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何春中.为何会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N].中国青年报,2013-6-20(11).

[2]李雪燕.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2).

[3]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

[4]孙艳.浅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5(8).

作者:杨芳 单位: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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