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交易是文明社会中合作的主要手段,契约是交易各方基于平等地位订立的自由交易的保障,契约自由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
关键词:经济学;法律;契约自由
一、交易的发生与契约自由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到普遍富裕源于分工,而分工源于交易,交易是文明社会中取得他人帮助的主要方式,只要有交易,合同就会发生,因此合同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层层面面。
交易源于交易者的利己心,“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的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亚当斯密这段著名的言论已被无数经济学家阐释引用。交易增加了交易双方的效用,没有欺诈和强迫的交易,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在订立有效的合同或契约的前提下,交易的发生是会增加双方整体福利水平的。
既然交易会使得至少有一方改善,那么阻碍效率的不是交易费用,而是对当事人交易自由契约自由意志的限制。契约自由是我们经常讲的契约精神的最有力的表现。契约是一种交易各方同时为获得更大利益而进行的基于平等地位的一种自由交易,各方因此建立起一种权利义务制约关系。按照民法的理论,契约或合同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契约是建立在自由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达成的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对象、形式、履行、权利处分等的选择是当事人对自己预期利益的理性选择。没有契约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就没有理性选择,就谈不上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契约就是低效的。因此,自由意志观念是契约自由的主核,每个人自由选择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相互达成合意,契约双方才甘愿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第二,契约除了强调自由之外,契约原则还隐含着交易各方地位平等的精神。契约主体之间处于一种平等地位,人与人之间有同等的机会可以相互竞争,他人及国家都不得干预、排挤竞争,任何人处于同一平等交易地位。如此,契约的规定才不会出现强制、倾斜等现象。
第三,现代的法律经济学家指出了契约的另一个特点,即契约是立约人在立约时认为对双方均更为有利的一种交易。法律经济学家认为,没有这一条件就无法说明为什么人们会进入契约。即我们上文所说的在合理的契约条件下的交易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种交易至少会使一方的利益有所改善。这是契约发生的前提条件。
二、市场经济与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契约经济。
其一,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主要因素。彼此平等的市民进行商品交换,相互出让自己的商品及所有权,换取对方的商品及所有权,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而交换的媒体是契约。在商品经济中,意思自治导致契约,契约又需要意思自治。
其二,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契约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则,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再现。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成为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二是契约将成为评价和规范经济行为最具体的标准,一个具体的行为应当受到肯定或否定,是保护还是制裁,其首要的标准就是依法订立的契约,依法订立的契约才是有效的,有效的契约才能成为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需要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和平等的机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不可能以强制性规范包揽一切,否则,竞争就会受到限制。让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环境去自由平等地选择自己认为最适当的行为,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则更能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契约立法的主旨应是合同自由。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不是在自然经济瓦解基础上自发产生的,而是通过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但我们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因此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是我们当下转型期经济体制必须遵守的原则。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育是一个从计划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巨大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经济体制的改变,也是一种人们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的改变。与此相适应,法律的理念也必须实现从计划到契约的转变,这样才可能使我们的经济关系实现以契约化为基础的法制化。
从我国现实来看,契约自治的基本理念在合同立法上已有所体现。比如:《民法通则》第3、4条把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即隐含了合同自由原则。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契约关系长期不发达,而等级特权观念则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以至在十多年的改革中,在经济契约活动中经常出现霸王合同、特权合同现象,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的合同法,不仅在立法上要明确确立合同自治原则,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中广泛培养合同自由的基本理念。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亚当・斯密,杨敬年译.国富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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