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论文10篇

金融机构论文篇1

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赴英国、瑞士金融监管考察组.英国、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及启示[M].

[2]谢平.自律理论启示金融监管[N].国际金融报.2002.7.2.

[3]冯祯林,李胜华.行业自律:中国金融监管的理性选择[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4]刘毅.论金融机构自律的基础[J].北京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9.

金融机构论文篇2

投融资决策内容: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要对交易对手的以下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与之交易。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交易员姓名、企业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等。财务信息:包括资产结构、负债结构、资产质量、流动性、抵质押资产状况等。补充信息:包括开展业务的领域、资信情况、达成交易的难易程度、经营状况,团队的管理能力等。投融资分析报告:包括市场变动趋势、投融资机会预判、投融资规划执行完成情况、交易的风险收益情况、投融资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债券市值的风险估值等内容。

2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规则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规则: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应采用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和权力,重大事项须征得主任委员意见或委托后代行其职责和权利。列席委员,有权对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过程的公正性、民主性进行现场监督和质疑,但对会议审议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根据报审事项情况,经秘书处建议,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取消会议。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会议秘书报告到会委员人数、列席人员情况。报告人向委员介绍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向委员介绍对审议事项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委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主持人作为委员时不得先行发表诱导性或倾向性意见。委员投票表决。会议秘书收集表决票并统计表决结果。主持人根据每位委员意见后,宣布表决结果,发表决定性意见,进行会议总结,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

3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表决事项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按“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意见设置。委员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及其说明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复议”票。凡是付诸表决的事项,必须有占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同意”票方为通过。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不同意”票即为否决。上述条件之外的表决结果和主任委员根据项目讨论情况可宣布为保留复议。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对会议审议表决未通过的事项进行否决。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表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并作为会议审议结论。

4投融资决策报审程序

金融机构论文篇3

2009年9月11日,对中国反洗钱工作来说,这将是有历史意义的一天。这个标志性的事件是,这天上午,一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策性银行行长参加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在人民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悄然举行。***、***等***有关部门也派要员出席。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处长杨兰亭介绍,就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来讲,这种规格的会议还是第一次。11日央行的会议上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这标志着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洗钱就是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转移、转换、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赃款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变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为。洗钱的危害极其严重,在此不再赘述。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犯罪。新刑法将洗钱犯罪作为单独的一种犯罪,并将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像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犯罪与其他的犯罪混同在一个条款中加以规定。新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法律根据,奠定了控制洗钱的国际合作的国内基础,对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控制洗钱将具有重要作用。除了以刑法措施作为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外,我国应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最重要的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银行要具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渠道。洗钱者通常利用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工具。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验明客户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交易、内部控制措施和***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是控制洗钱的至关重要的措施。(一) 建议金融机构的范围在关于建议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洗钱者不仅通过银行,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某些行业进行洗钱。因此,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措施,不仅应适用于银行,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尽可能适用于在其业务中接受大量现金的组织。建议要求,国内当局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建议在一个尽可能宽的范围内履行。 上述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由于一些国家所确立的反洗钱措施只是与银行系统有关,而洗钱者除了利用银行,还利用各种形式的公司以及信托活动去清洗犯罪收益,因此,必须拓宽反洗钱措施的适用范围,才能适应控制洗钱的需要。同时,我国应尽快列出适用反洗钱措施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其他行业的清单,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策性银行,邮***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其他机构,不论上述机构属于公有、私有或混合所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典当行,货币兑换所,交通工具(飞机、汽车、游艇等)出售商,珠宝古董商;(二)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关于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的建议强调了使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问题。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基于这些文件,法律实施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也就是说,要控制洗钱,就必须改革金融系统内部为客户保密制度,使金融保密制度不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保护伞”。应要求金融机构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信托交易,租借安全储存箱,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的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上述要求可通过法律规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议或金融机构的自律协议予以规定。 由于洗钱者常常通过金融机构的被提名人帐户及持有的公司股份掩饰受益所有人,培植非法来源的资金。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客户是否为他本人进行交易产生怀疑时,尤其在住 所公司 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获得掌握客户所开帐户或所进行的交易所代表的某人的真实身份。 该项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对于基金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密切关注,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在金融机构所流转的资金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等名义掩饰犯罪收益的企***难以得逞。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在有关交易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至少保存5年所有必要的有关国际和国内交易的记录,使其能够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金融机构所保存的记录必须符合重建个人交易的要求(这些记录应包括所涉货币的类型和数量),以使必要时对于起诉犯罪行动提供证据。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有关帐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帐户的客户身份证明、帐户档案以及业务通信的记录。在我国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客户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以及关于这些人是偶然的还是通常的客户这些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内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利用上述文件。 (三)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除了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还专门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可疑金融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为加大我国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和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治稳定,要借鉴国外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建议要求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规定大额资金下限。从国外情况看,美国是1万美元,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荷兰是2.5万荷兰盾。德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规定银行必须向***府有关部门报告2万马克以上的现金交易。加拿大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向***府报告1万加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在我国,大额现金的下限以多少为宜,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收入还比较低,人均储蓄存款并不高。鉴此,笔者认为,大额现金以5万元为宜。这样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储户一日一次性从银行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二是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大大减轻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工作量,节约时间,降低报告成本。2. 其他单位有无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前已述及,银行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同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此项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规定上述单位均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3. 接受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机构。国外有的国家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隶属的反洗钱机构,有的报告给司法部下属的反洗钱机构,也有的报告给中央银行隶属的反洗钱机构,还有的报告给警方所属的反洗钱机构。我国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什么机构,涉及到反洗钱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英文缩写为FIU);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金融情报机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机构。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将我国的反洗钱机构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商贸、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网,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时了解国内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特点、规律、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预测,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外洗钱的新手法和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4.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分析与处理。银行收到大额交易要和已掌握的客户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其他非银行机构应将大额交易报告给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机构根据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给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每天发生数百亿元的金融交易,且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此条件下,若只设全国性的反洗钱机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据此,可考虑在省、地、县设立反洗钱机构。金融机构 营业网点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非银行机构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反洗钱机构对非银行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可疑资金,报告案发地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若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跨省、跨国同时报告国家侦查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和反洗钱机构。5. 关于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国外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反洗钱机构直接调查。如罗马尼亚“防范与打击洗钱行动署”由***府***直接立案调查,在掌握证据后10天内向总检察院起诉。二是反洗钱机构无调查权,将可疑情况提供给***机关调查。如美国***机关根据金融犯罪***网络提供的可疑情况,组成特别行动小组调查洗钱犯罪案件。这种小组不是常设机构,是根据不同任务组成的临时工作组,任务完成,小组解散,人员回原单位。具体牵头单位也是根据工作任务决定的。如是***洗钱,由美国禁毒署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若是走私洗钱,美国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我国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可分两种情况:如是***洗钱,由禁毒部门调查;若是走私洗钱,案情重大复杂,由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专案组,联合调查。调查结束,专案组解散,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将逐步推动侦查机关的工作方式发生变化,即由案发后被动调查,转变为案发前主动控制,大大减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四)金融机构的特别注意建议有关报告可疑交易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的义务,金融机构不泄露信息的义务以及善意披露免责的保护措施。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交易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的交易,或巨额的交易;所有不正常类型的交易;以及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对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或取得可疑交易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通知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以外的任何人。金融机构或有关人员有意从事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活动,将构成刑事犯罪。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雇员、职员、董事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代表,对可疑交易的报告,只要是遵守规则善意进行,不论结果如何,免除有任何合同所予以的披露信息的限制,免除由任何法律、法规或行***规定所予以的刑事、民事或行***责任。这种善意免责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必须善意进行,只要善意依法披露,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意、恶意泄露金融信息,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善意免责规定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与***府合作,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以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那么,银行等单位如何识别大额可疑金融交易呢?即规定识别可疑金融交易的标准。美国银行防洗钱工作指南规定了50多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的,即认为是可疑金融交易,须向***府有关部门报告。例如,使用单位帐户存取款,主要用现金而不是支票,帐户内存有大量本票、汇票,而开立帐户人的经营状况却与此不符;把资金存入多个帐户,但存入每个帐户的金额通常都低于需报告限额,然后,再调集每个帐户里的资金到某个主帐户,并转帐到国外; 某业主同一天内在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分别打入几笔存款;帐户在接受了许多小额电汇或者帐户使用发票、汇票存款后,立即将绝大部分存款(留下少量象征性的存款)汇到另一个城市或国家,而上述活动不符合客户的经营状况;某客户突然还清了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正确解释资金的来源;某客户不愿提供强制性报告所需的信息,不愿填写报告,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经常收到大量往来于离岸金融机构的电汇;一些银行职员生活奢侈,明显与其收入不符;注意不愿休假的银行职员,等等。我们在制定大额可疑金融交易标准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使其符合我国实际。有的国家认为,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在自愿报告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报告也可以不报告。考虑到即使是自愿报告制度对许多国家来说也具有一定难度,需要改革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因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了强制报告制度和自愿报告制度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其一,1994年之后,在***中央、***领导下,我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并进而引起了竞争的激化以至于竞争的无序,导致我国金 融秩序混乱。其二,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渠道”。其三,金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操守不高,使规章制度俱成空文。其四,如实行自愿报告制度,若有金融机构故意不报,那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因此,要使对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予以配合和保证,其中有关披露信息免责规则、不对客户泄露信息规则以及报告的程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五)处理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资金问题的措施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洗钱天堂对于反洗钱措施带来的挑战。大量的洗钱活动表明,有些国家加强反洗钱行动可能导致洗钱渠道移动到不具有或不具有充分的反洗钱措施的国家,通过这些天堂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国内金融系统的清洗,然后安全回到对洗钱加以控制的国家,完成洗钱的整个过程。针对保密天堂所造成的问题,建议我国金融系统适用下述原则:使之对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的资金予以特别注意,并采取措施处理相关的问题。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与没有或没有充分适用上述建议的国家的个人,包括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和交易应特别予以注意。但要真正解决洗钱者利用保密天堂洗钱的问题,有关国家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和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的国家进行对话和合作,逐步形成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控制洗钱的法律规则。已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可以自己的反洗钱措施影响具有保密天堂性质的国家,但不能将自己的国内法措施强加给他国,强迫他国采取自己所采取的行动,也不能在他国范围内要求违反他国法律或规则的行为。不论有关控制洗钱的措施对于控制跨国洗钱和跨国犯罪,以至维护国家和平和安全是多么重要,只要这种措施涉及到他国,就必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法基础上使?靡匀妨ⅲ趴赡苁垢么胧行凳⑹蛊湔嬲迪治す屎推胶桶踩哪康摹?(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预防洗钱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不可少。建议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发展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美洲国家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发展、补充内部方案、***策、程序和控制,以预防和监测洗钱犯罪。内部控制纲要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建立确保其雇员高度诚实的程序和对雇员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开展持续发展的雇员培训项目,诸如“知道你的客户”培训项目,对雇员进行有关预防洗钱的教育,使雇员知道自己在识别客户、保存和提供记录、记录和报告现金交易以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所具有的责任;具有***的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方案的遵守情况予以检查。金融机构应指定属于管理层的官员负责内部控制和程序的适用,包括负责适当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这些官员应具有与主管机关联络的职能。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罚金、暂时中止营业或许可证,或中止、撤消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处罚措施 。我国可以借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来发展和完善自己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总之,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使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采取反洗钱的***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参考数目1. news.eastday>>今日关注>>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影响重大(2009年9月18日)2. 邵沙平著:《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71~80页,第148~154页,第237~239页3. 甄进兴著:《洗钱犯罪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0版,第4页,第121~126页4. 阮方民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第364~369页

金融机构论文篇4

关键词:存差准备金资产多元化

存(贷)差是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的差额,存款大于贷款是存差,贷款大于存款是贷差。存款余额的增加、贷款余额的减少,以及两者的同时变动都有可能导致存差的出现。下面我们从宏观的角度对存差的出现进行分析。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占用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传统的三大货币***策工具之一,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动性。它最初的功能是保证商业银行应对意外的支付需求,而现在已经演变为中央银行管理银行体系流动性的辅制度安排或工具。而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保留的准备金,从形态上看,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存款准备金的出现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变相的减少了可以发放贷款的总量,有助于存差的形成。

在我国的货币***策实践过程中,传统的三大货币***策工具中的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策对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效果并不明显。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经济“过热”,从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先后5次调整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特别是2006年7、8月中旬先后两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各0.5%,调整后比1999年高出了2.5%,达8.5%。另外,各大银行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大约在3%左右,两者合计达到了11.5%左右。按照这一标准,2006年8月末的银行存款中约有3.7万亿元准备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

二、外汇储备的激增,导致投放的基础货币增加,进而影响存款余额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指定的银行。近年来,我国的贸易顺差增加迅速,特别是2005年,全年外汇储备增加达到了2089亿美元。截止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的外汇储备达9411亿美元,比1999年底增加了7864.2亿美元,增幅达608.4%。由于大量的外汇涌入,为了稳定汇率,中央银行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来干预外汇市场。按照我国美元对人民币1∶8的汇价计算,从1999年底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由于外汇储备的增加大约多投放了约6.3万亿元人民币基础货币。虽然投放的基础货币不一定都转化成为存款,但是基础货币投放量的增加必然会增加货币存款余额,从而加大了存差扩大的趋势。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与核销

从银行的资金来源看,情况一般比较稳定,特别是在我国存款是非常有保证的,一般不会出现存款损失。然而银行贷款却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为了促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使其轻装上阵,从而增强其竞争力,我国在先后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通过挂牌出售、核销等方式处置这些不良资产,累计总额达到了数万亿元。另外,还有一部分不良资产不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而直接核销。这些剥离与核销的不良贷款直接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中除去,使得贷款余额减少,存差相应增大。四、银行业在提高资产多元化的过程中,促进了存差的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银行业严格执行分业经营,主要的业务还是传统的存贷款及其相关业务,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保险等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盈利主要还是依靠的“吃利息差”。据统计,我国银行69%左右的利润来源于存贷利差。

与国际大银行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净利差小和中间业务不发达的特点。在净利差方面,随着多轮的利率调整,存贷款间的净利率差越来越小,而且我国在利率方面实行的“贷款上限放开,存款下限放开”***策隐含着贷款利率的重心将向下移,存款利率的重心将向上移的趋势,必将会导致净利差进一步缩小。与香港市场上的几家国际性银行比较,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国际性商业银行的净利差仍分别高达3.22、2.80。而在内地银行中,中国银行的净利差仅在1.7左右,中国工商银行为2.01,即使是定价能力表现最强的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也只有2.44和2.36。在中间业务方面,我国银行更是显示出了不足。作为国外银行的主要盈利手段,中间业务所占的比重都达到了30%以上,而我国仅有中国银行接近这一数字,达到了25.4%,其他的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只有15%左右,招商、民生和浦发仅仅只有5.1%、1.5%和3.8%。

金融机构论文篇5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资本水平不高,在资产的快速扩张中,资本补充迟滞;固定资本比率过高,大量的资本被占压在几乎没有变现能力的固定资产上,造成流动资本严重不足;资本结构不合理,除按规定提取的少量呆账准备金外,基本上没有附属资本;资本来源渠道单一,自我补充能力弱。如果考虑不良贷款因素,资本充足率就更显不足。金融资产增长速度快于实际经济增长速度是转轨经济的典型特征,而资本金补充速度远远赶不上资产的增长速度,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远高于资产总额、资本总额的增长速度,结果必然是资本金缺口越来越大,资本充足率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通过各种渠道补充资本金已经成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燃眉之急。

一、地方财***注入资金,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均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议地方财***从每年的财***预算中切块,或选择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向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适度注资。但是,由于财***关注的目标较多,财力受到很大限制,因此,由地方财***定期、大量地向中小金融机构补充资本金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面,在转轨经济条件下,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财***收入的增长速度,即便财***状况好转也将难以满足增加资本金的巨大需求;同时,还不能因财***参与而改变中小金融机构性质,因此地方财***注资也只能是救急式的“蜻蜓点水”。

二、扩充法人股份,改善股本构成

增资扩股,改善构成,需要中小金融机构在积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下,通过扩大社会法人入股、内部职工入股等多种渠道参股,完善募集股金方式和资本管理办法。据调查统计,当前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本金结构中,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扩充速度和占比迅速提高,而法人注资却寥寥无几。从改善中小金融机构股本构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角度,中小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面向企业法人,核定限额或比例,扩充法人股份。结合目前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大批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城乡居民金融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一方面其资本积累需要新的投资领域,追求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另一方面企业规模扩张和发展需要完善的和优先的金融服务;同时,根据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趋势,法人组织向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既有***策规定的优先支持,也有其内原性的扩张动力,因此,要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民营企业入股中小金融机构,应鼓励提倡按市场化原则进行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联合,从而增加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建立起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为中小金融机构转换机制,按基本准则进行市场化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发展平台。

三、税前核销不良贷款,提高利润留成

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挖潜,提高财务效益,从利润中留存积累,通过法定程序转作资本金。留存利润是西方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增长的最主要来源。但这必须以拥有较高的利润率为前提,因而它具有资本积累速度慢的明显缺陷。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中小金融机构形成的经营包袱过于沉重,至今难以消化。与此同时,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也已成为制约中小金融机构利润率提高的严重障碍。因此,从审慎监管角度考虑,***府有必要以法规形式规定,若当年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8%,那么,一是给予优惠的税负***策,即以税前利润分期弥补收回无望贷款和累计亏损,至少核定一定限额或比例;二是其税后利润扣除必要提取外,将股东权益部分留作补充资本金,随着中小金融机构新增资产效益的提高,通过新增利润和新增股东权益留作补充资本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四、足额提取准备金,扩增附属资本

在我国,作为附属资本的呆坏账准备金没有分一般、专项和特别三个层次。目前按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呆坏账准备金,实质上直接用于核销呆坏账,这种呆坏账准备金严格意义上说,起的只是专项准备金作用;按贷款余额1%计提的呆账专项准备金,事实上也属于与单项资产和某类资产贬值相关的呆账准备金。上述两类准备金均不属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一般准备金,故不应纳入附属资本。其实,按现行呆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即使不断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基数和比例,相对大量的呆坏账而言也仍不能满足冲销需求。因此,从稳健经营、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建议改变现行呆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提取能够计入附属资本的一般呆账准备金,以用于中小金融机构弥补未来的不确定损失,真实地反映附属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同时建议按贷款质量的分类结果逐年提取不同类型的专项准备金,作为银行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直接准备。

五、拓宽募集渠道,从股票市场筹集资本金

在我国,从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看,资产总额小、资产质量优、发展速度快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他增补资本金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上市筹资以壮大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显然是目前行之有效的选择。这种方式可以使中小金融机构降低负债率、提高信誉、增强借款能力,同时降低借款成本,并且通过发行股票期间的宣传,能够有效地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知名度,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也可以进一步加快改革,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由于巴塞尔协议规定附属资本在总资本构成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50%,如果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多余的附属资本,增加一个单位的核心资本,就等于增加两个单位的总资本,因而通过发行股票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其效果更加明显。上市融资也应是目前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筹集、增补资本金的基本途径之一。

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返还营业税充实资本金

目前金融业营业税率已由2000年的8%降为5%,但相对国际通行水准而言,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率仍然偏高,权责发生制下虚收的应收利息缴纳营业税,导致银行虚收实支数额巨大。一方面,造成表内应收利息越来越大,过高的营业税率使银行垫款交税的资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实际上能够收回的比例很低,形成事实上的银行垫付税金。在大幅度降低营业税率的同时,必须调整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针对目前营业税的税基要素设置不合理以及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应允许中小金融机构将应收利息高于实收利息部分,用于冲减次年营业收入,允许中小金融机构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

金融机构论文篇6

一、当前金融机构内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应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来设置,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完全达到这一要求。

首先,内控本身有其固有的局限,它要受成本效益原则限制。管理层在设置内部结构时,必然要权衡为强化内控而付出的成本和收益。银行在设计制度时受成本的制约,不可能是最好的内控制度,只能是恰当的制度,既要考虑设计的经济性,又要考虑执行时的效益性。如果某项设置投入多而当期并不能带来相应的效益,即使能强化内控,也很有可能会被放弃。

其次,部门之间相互割裂、相互抵触、牵制乏力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会计部门不能制约资金组织部门的资金成本,有可能造成存款“唯量是***”,存款结构越来越不合理,与银行利润目标严重背离。很多银行上下级行各部门自成体系,各自为***,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监督功能。如按要求计划信息部门可以通过报表、项目电报等监督制约信贷部门,会计部门可以通过账表制约计划部门。但实际操作中无相互协调的责任机制,各部门之间的监督作用未能发挥,甚至出现了通过调整账表来隐瞒其它部门的违规行为,往往造成重大后果后才被发现。

2.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控制要求建立合理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授权授信制度,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各级主管要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管理,各项权力要在制衡的条件下正确使用。但实际情况往往并未如此。

目前银行采用的多是一级法人下的分支行长负责制,即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由行长负责。行长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又是企业法人代表;既是银行经营决策者,又是银行经营管理运作的执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基本上就是行长一个层次。内控中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应有的控制机制。行长的个人决策行为、业务行为、责任行为没有操作性强的规范的制度制约。

3.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银行机构要建立起科学的银行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点难以做到。

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运用推动了其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向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挑战。现行内控制度很大程度上已不能再适应计算机支持下的银行会计业务,带来诸如计算机技术员和会计业务员权责分工等一系列原内控制度所未涉及到的问题。会计部门缺乏既懂业务又懂微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对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管理不得力。

4.内部稽核监督管理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现行稽核制度下稽核部门缺乏必要的***性和权威性,不仅难以实施有效、及时的监督检查,难以真实地向上级行反映情况,而且难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稽核力量配备不足,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一些行不重视稽核工作,配备的稽核人员数量少,且有部分是兼职,造成执行者也是控制者的情况,加大了控制难度。

稽核频率偏低,覆盖面不够。稽核部门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全行的业务动作和经营状况,无法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5.现行会计内控制度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且加强会计结算与严格执行制度之间存在矛盾。

会计内控机制应由目标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组成,在内控目标下指导决策系统,制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制度进行具体操作,由监督系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决策系统,修改有关制度并实施,使得会计内控成为在目标指导下能自我完善、动态循环的有机系统。但许多银行机构以静止的眼光看待会计内控制度,没有认识到内控机制是一个动态系统,对内控中暴露出来的小问题不去主动纠正,不能做到防微杜渐,以至小错酿成大错。

近年来银行经营风险毕露,各行制定了很多旨在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但在一些行中;这些制度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情况,连很多会计主管都表示怀疑,很大程度上成为应付上级行检查的一种摆设。并且大部分银行制定部门和执行部门不为同一部门,这本身是一项好的措施,但也带来一些弊端,制度制定部门仅考虑制定详尽的各项制度,以避免因内容不全需其承担的责任,有时全然不顾制度的可执行性;而有的制度执行部门对此索性不予以执行,造成有章不循,其结果比制度不全更为可怕。

银行业是服务行业,努力加强和改善银行会计结算服务,方便客户,吸收存款,扩大业务是无可厚非的,但现阶段仍存在银行间的无序竞争,使有些银行对客户过分迁就。如银行临柜人员对票据凭证审查稍严格一点,客户就要投诉,造成临柜人员不敢严格按制度对票据进行审查,尤其是忽视本行收款人账的票据凭证,银行潜在的风险很大。、加强金融机构内控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银行内控存在的问题中,有些是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才能解决的,有些则是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在目前可以克服的。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加强内控的对策建议:

1.银行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使各部门既有相对的***性,又能相互配合。

一是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尽量做到分工合理。并实行行内岗位轮换和员工年假制等,使银行每个人员和每项业务都处于被监督、被检查范围之内;二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必须有两个岗位或两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每项业务要求有一名业务主管或专门岗位对该项业务处理的整个流程进行综合把关和全过程的检查,确保各岗位按职责要求正确处理同一笔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相互促进工作。

2.健全银行授权审批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内控。

可借鉴国外的经验,设计一套控制资产风险的授权审批程序,使每一项交易有不同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任何人的权限都是有限的。对各级行行领导的稽核,也可考虑在离任稽核的基础上加上任期稽核,由上级稽核部门执行。

3.加快内部控制方面的电子化建设,使其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在银行业现代化、电子化的今天,不能以落后的手段去控制先进的业务,不能靠手工操作去检查计算机系统,必须掌握、运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才能适应内部控制的需要。具体而言,一是要运用计算机对本行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检查;二是要建立起一套先进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实现内部控制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用现代化手段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本行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在计算机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建立授权明确、职责分明的多人多部门分工责任制及严格的核对检查制度,建立完善的文字记录制度。在软件开发中,业务处理程序设计时,要将制约、监督等风险控制功能融人其中,使操作人员必须按职责权限和有制约的规范的操作程序才能进入系统处理业务,防范技术风险和计算机犯罪。

4.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稽核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实行对法人代表负责的内部审计稽核管理制度,即建立总行审计稽核委员会作为稽核系统的最高组织,直接对总行行长负责;建立总行统一领导下的分支行总稽核负责制,直接对上一级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充实稽核人员,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安排熟悉金融法规和制度规定,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从事稽核工作,并保证对其实施继续教育和培训,使其思想***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长期满足稽核工作的需要。

金融机构论文篇7

关键词:三角关系;分析工具;金融消费者保护;综合性法律机制

目前,全球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都已经趋于成熟。理论上,研究者运用经济学理论、法学理论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分析;实践上,以美国为首的很多国家已采取诸如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进行金融消费者立法等保护举措。但是这些理论和实践一般过于分散,从某个侧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阐释,没有从用系统化的全息视角梳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片面化、碎片化。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以主体为基准,金融消费者、金融提供者、金融监管者天然构成一个三角结构模型,这个模型有其自身的逻辑平衡。金融消费者为***府监管提供***治支持与援助;***府监管又必须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并限制金融供给者的不当行为;金融提供者必须遵守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并保有自身的声誉。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体三角平衡

(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工具分析: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是不完全信息。因此其决策和行为都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金融消费领域来看,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有限性和金融机构垄断性地位导致金融供给者的信息优势明显。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用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从而实现掠夺性的金融交易。信息搜寻是解决金融消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但由于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使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过高。为了解决金融消费者为信息买单的问题,需要引入必要的***府监督机制,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二)从委托-理论工具分析:委托理论研究委托人如何使人努力工作以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激励问题是委托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当签订合约后,人面临着道德风险,需有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包括显性激励机制和隐性激励机制。显性激励机制是让人与委托人承担部分风险,将风险与收益挂钩。在金融消费市场,金融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签订的金融合约中要包括金融机构收益获取和其服务质量应挂钩,达到奖勤罚懒。隐性激励机制认为,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人也会积极工作,因为人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在金融市场当中,金融机构一旦知道其声誉受损将带来严重的损失,就会努力维护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这样,金融服务供给者在显性和隐性的激励机制下有可能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信守与消费者之间承诺。

(三)以父爱主义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工具分析:个人或家庭在金融消费市场通过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是自由主义的体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等因素制约了市场效率的实现。父爱主义理论是指采取阻止自我损害,增进利益来提升当事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这意味着***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管***策来对金融消费市场进行规制。同时,公共选择理论为金融监管者进行规制提供了更深层次的理由。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治家、***策法案和法律制度。金融消费者作为理所当然的选民,其必然要用选票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府监管机构和***策法规制定机关,保障自己的救济方式和救济程序。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供给、需求、监管

(一)金融需求方作用:在金融消费市场,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是信息和知识。金融消费者作为单个个体,其信息不对称几乎不可避免,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组织建立可以消减个人的弱势地位,同时良好的救济机制同样必不可少。

(二)金融供给方作用:金融机构在只考虑短期利益下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来增加自身利益。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为金融消费者的侵权提供了动力,一些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形成一种代售关系,代售行为的薪酬结构与佣金模式激励金融中介机构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方式。金融机构的创新对金融消费者构成威胁,过分复杂的衍生品交易,加剧消费者的信息劣势。但是,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利益相关者,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利益是一致的。为了实现金融行业的长久发展,金融行业的自律对保证行业发展必不可少。

(三)金融监管方作用:自从泰勒提出“双峰理论”,***府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扮演重要角色已基本为各国监管当局认可。***府通过管制和干预,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谋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适可而止,复杂的监管体系会让金融消费者无所适从,造成监管困境。

三、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分析

(一)行业自律:自律监管的好处在于自律的灵活性可以弥补***和司法对抗产生的缺陷:僵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成立诸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加强自身的行业规则制定,更多考虑到消费者的保护和行业的长远利益而不是单家机构的短期利益。内部控制也是金融主体行业自律的一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减少不法行为的产生。

(二)消费者自治与救济: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有效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救济方面,国外金融ADR制度是非诉救济方式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设计,非诉讼救济比诉讼救济具有廉价省时的特性。诉讼救济方式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立法文本,然后有保障程序实施司法手段。

(三)***府监管:金融交易结构日益复杂,金融产品日益创新,如何创设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法律监管机制有赖于金融监管理念转变。金融监管要保持平衡,要适当监管,消除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金融垄断等市场失灵功能,同时避免监管乱用。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要构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机制。

所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从主体、供需、保护路径来看,呈现三角金字塔结构。三角结构中的三角关系是动态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割裂三者之间关系的做法和行为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断裂。(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赵煊,魏 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述评[J].东岳论丛,2012(3).

[2]呼建光, 毛志宏.金融消费者保护:经济理论与法律形式 [J].社会科学,2013(2).

[3].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困境及其完善,上海经济,2012(4).

[4]张蕴萍.信息不对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J].学习与探索,2013(1).

金融机构论文篇8

论文摘要:金融舆情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声誉有着重要影响,并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和业务发展;影响金融机构声誉的金融舆情主要有金融机构评价舆情和金融机构事件舆情等类型,其对金融机构声誉的影响也具有一定差异性;金融机构应建立基于声誉管理的金融舆情监测调查、分析研究机制,并充分重视和运用金融舆情信息营造良好的金融机构声誉环境、防范声誉风险尤其是突发性的声誉风险。

一、引言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人言可畏”;“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等成语和概念均说明了社会舆论的影响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舆论酝酿和传播渠道早已超出了传统街头巷尾、田间地头的范围,伴随人们社交范围的扩展、网络通讯技术的进步,舆论影响力正呈现日益增强的趋势。甚至当一些突发性的风险事件发生时,通过舆论的传播,会演变成需要着力控制的大的社会性风险。舆论成为民众意见表达,一致性意见形成,社会力量汇聚的一种渠道。因此,舆情日益受到***府、企业和学术界的关注,如何使信息正确传播、舆论的正确引导也成为各界关注的主题。作为以信用、信誉、声誉为基础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这类存贷款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舆情的影响。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诉门”、证券业“忽悠门”、保险机构“高保低赔”等金融舆情事件,无不显示了社会舆论对金融机构业务的意见。尤其在金融机构突发风险事件情况下,相关舆情会对金融机构造成较大的声誉影响,甚至引发“挤兑”等更为严重的危机。因此,作为声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金融机构应重视并建立起常态化的金融舆情监测调查、分析研究与管理应对机制。

理论研究对舆情的关注在2006年以后开始增多,主要是由于网络、手机等新型舆论传播媒体的广泛使用而引起,在理论与实证研究领域都尚未成熟,尤其对于金融舆情的理论研究几乎为空白,通过中国知网文献检索系统使用金融舆情主题词进行文献检索,只有12篇文献,而且均为央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近期的工作实践总结,因此,基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声誉管理对金融舆情这一专业舆情领域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管理实践意义。

二、金融舆情影响金融机构声誉的作用机理研究

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信用、信誉和声誉作为其各项业务开展的基础性条件,而舆情是影响金融机构声誉的重要因素。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金融舆情可以分为金融机构评价舆情与金融机构事件舆情两类,其影响金融机构的作用机理有所差异。

(一)金融机构评价舆情的声誉作用机理

金融机构评价舆情即有关金融机构业务能力、经营效率、服务质量等的评价。主要包括基于专业评价的舆情和基于客户体验的舆情两种。

1、基于专业评价的金融机构舆情。一些专业的评价、评估、评级机构以及媒体、专家学者等会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专业模型、数据调研、关联者调研等方式形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评价、评级。其结果会通过一定方式公布,随后便会形成有关的舆情传播。这种舆情会影响金融机构的声誉,影响客户、潜在客户的交易选择,从而对相关金融机构的业绩产生影响。

2、基于客户体验的金融机构舆情。在金融机构客户与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往过程中,会不断积累客户在业务活动中的体验信息,这些信息在舆论交流过程中会不断汇聚成较为一致性的舆情趋势,从而表现特定金融机构的声誉特征。

(二)金融机构事件舆情的声誉作用机理

在金融机构发生特定事件,尤其是突发风险事件的情况下,相关舆情的受关注程度会大大强化,并引发相关金融机构的声誉危机,传播速度会大大加快,传播范围大大扩展,如果没有有效的金融舆情管理应对机制,及时有针对性地处理声誉风险,甚至有引发“挤兑”的危机。

三、金融机构舆情监测调查

(一)模式与主体

1、模式。获得金融舆情的模式可以有被动的金融舆情监测模式与主动的金融舆情调查模式两种。

2主体。我们这里的金融舆情监测调查与管理的主体指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即主要包括各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可以由金融机构各自根据业务范围和特点建立自己的监测调查系统,也可以由各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共享的平台机制。

(二)方式与工具

1、传统金融舆情监测调查方式、渠道和工具。包括:(1)传统媒体信息渠道。如公共媒体的期刊、报纸、书籍,广播、电视。(2)舆情调查。如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公众意见、手机信息传播情况等。

2、新型方式。主要是公共互联网渠道,通过专业的监测调查软件系统开展金融舆情的监测调查工作。包括:(1)互联网舆论平台。通过微博、博客、bbs等信息内容进行的舆情监测;(2)互联网调查。通过专业网站和软件系统进行舆情调查。

四、金融舆情信息整理分析

对收集到的金融舆情信息可以从定性、定量两种方法角度建立研究分析机制。

(一)定性分析

1、金融舆情主题分类分析发现有关金融的舆论信息中所关注的主题,并进行分类

2、金融舆情观点归纳整理:基于各个主题会有不同观点出现,将这些观点进行归纳和分类

(二)定量分析

1、统计方法。包括:(1)基础数据统计。如各类主题、各类观点数量等。(2)信息指标。如各类主题、各类观点的占比等,以把握舆情方向、趋势。

2、计量方法。基于基础数据运用计量分析舆情变化的影响因素分。如分析各类金融事件舆情变化影响因素;以及金融形势趋势舆情变化的影响因素等,以便引导舆情基于真实信息向有利于金融稳定运行的方向发展。

五、基于声誉管理的金融舆情监测调查与分析研究结果运用

(一)业务类型调整与服务质量信息交流反馈

使金融舆情监测调查成为金融机构了解和把握客户金融需求、业务需求,获得服务质量反馈,实施业务管理的一条重要信息交流渠道。在进行业务调整时,通过金融舆情信息预测业务实际效果和社会接受程度;在业务推出后,通过舆情信息了解业务效果好服务质量,从另外一方面印证业务实际运行信息。

(二)金融创新活动的信息交流反馈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前,通过舆情信息了解民众需求、预期;在之后把握其效果,以利于金融创新能够真正符合客户要求。

(三)突发风险性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金融事件往往是通过舆论传播而最终演化成为风险事件,甚至会通过舆论传播影响金融机构信用和金融价值链的正常运行,从而诱发更大范围的风险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的应对与引导机制及早和及时发现危机发生、蔓延的苗头,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管理措施是控制、化解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一个关键点。在这方面需要建立商业金融机构之间、商业金融机构与金融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相应的舆情引导机制。

另外,即便对于金融市场、机构的正面事件舆情,金融机构也要关注和引导适度传播,以免被过度利用而引发一哄而上的泡沫性金融投资。

参考文献:

[1]赵惠春、吴滋兴、张职?,《人民银行舆情调查制度建设构想》,《福建金融》2007年第11期。

金融机构论文篇9

【关键词】反洗钱风险评估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快速发展,特别是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领域由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被监管机构数量急剧增加。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为例,在《反洗钱法》出台后需要监管的金融机构由原有的18家金融机构增加到97家,在监管资源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被监管机构数量翻了5倍。

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反洗钱监管方式开始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投入,以应对反洗钱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而评估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则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核心环节。本文首先分析洗钱犯罪对洗钱渠道的需求,再结合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布做出三个推论,然后以近年来云南反洗钱工作收集的数据为基础论证这三个推论,最后结合昆明中支洗钱风险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时应考虑的一些关键要素。

一、洗钱犯罪对洗钱渠道的需求分析

洗钱分子选择清洗“黑钱”渠道的过程无疑是一个利益驱动的过程,因此洗钱分子对“黑钱”清洗渠道是有其特定诉求和动机的,通过分析典型的“黑钱”清洗过程可以探究洗钱分子的这种需求。理论上一个典型洗钱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一)处置阶段

处置阶段又叫放置阶段,是洗钱的开始阶段,该阶段对犯罪所得进行有形的处理,将资金投入到清洗系统中。常见的形式是将现金存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有价证券,使犯罪所得与合法资金混合。经过这一阶段后,洗钱分子就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了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为下阶段对资金做进一步清洗做准备工作。此阶段的核心作用是将违法资金投入清洗系统中,因此在这个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容纳”资金能力的金融机构来放置犯罪所得。

(二)离析阶段

离析阶段是洗钱的关键环节,目的在于经过这一阶段的资金交易或转移实现分散和聚集犯罪所得、变换财产的外在形态,使犯罪所得与其最初来源脱钩,从而掩盖黑钱的来源。常见的方式是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多次交易或转移制造复杂的交易层次,割断来源与资金间的关系。因此,在离析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分散”“转移”业务的金融机构达到模糊资金来源的目的。

(三)归并阶段

又叫融合阶段或整合阶段,是洗钱行为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分子将经过离析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名下,利用投资或购买资产等方式将黑钱投入合法领域,使黑钱从“非法”回归“形式合法”,使犯罪分子可以自由使用犯罪所得。因此,在归并阶段中犯罪分子需要具有“转移”能力或便于投资、购买资产的金融机构来漂白资金。

二、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推论及证明

(一)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

1.银证保三类金融行业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分析。“处置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容纳”资金能力的金融机构来放置犯罪所得,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具有“容纳”资金特性,但随着监管法规的完善,后两类金融机构逐渐减少了现金的收付。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收付数额较大的资金时都通过银行转账处理。证券业金融机构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将客户资金存管在银行账户,并不直接与客户发生资金收付。

“离析阶段”中犯罪分子利用复杂多变的金融交易,分散转移黑钱,从而掩盖黑钱的来源。“归并阶段”中犯罪分子也需要具有“转移”能力或便于投资、购买资产的金融机构,使黑钱从“非法”回归“形式合法”。同时具备“分散”“转移”特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体现为“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通过跨地区、跨省转移资金的方式模糊资金来源。证券业客户资金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账户进出,无法分散资金也无法将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而通过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方法非常容易被监控,实用价值较小。大部分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给付客户的资金也比较谨慎,采取礼赔或退保资金返回原缴保费账户,加大了犯罪分子通过保险业务转移、清洗黑钱的难度。

通过对比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的业务特点(见表一),可以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对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更符合洗钱犯罪分子的需求,相对较容易吸引非法资金。因此,从业务特点的角度出发,可推论出银、证、保三大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分布是不均匀的,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要大于其他两个行业。

表一 银证保三类机构业务特点分析表

2.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根据洗钱犯罪分子在清洗违法所得时对金融机构业务功能的需求,同样可以推论出不同规模及业务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同样是不均匀分布的。分析清洗黑钱的三个标准流程可以看到,资金“转移”行为基本上贯穿了整个洗钱过程。而洗钱分子要快速、廉价的将资金在不同地区“转移”,必然选择规模较大、网点分布较广的金融机构,以提高资金转移速度同时减少跨行转账的费用。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推论出全国性的银行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机构。此外,案件等一些特殊案件常发生边境地区或沿海地区的县城或乡镇,这些地区的经济一般较为落后,银行机构也较少,特别在四大国有银行陆续上市后为提高利润率将偏远地区的网点拆除后这一情况更为明显。在这一背景下犯罪分子要转移资金只能通过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因此可推论案件高发地区如沿边、沿海等省份的区域性银行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机构。

(二)根据反洗钱案件工作数据论证金融机构风险分布推论的正确性

上文中通过分析洗钱分子对洗钱渠道的功能需求及三类主要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推导出三个推论: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

二是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且风险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三是案件高发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

下文通过反洗钱案件协查情况及已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例论证上述三个推论。

1.从反洗钱案件协查涉及金融机构的情况论证推论。反洗钱案件协查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公、检、法等***机关的案件协助调查请求,对涉嫌洗钱案件的相关账户进行调查的过程,这也是一个逆向寻找可能涉及洗钱案件金融机构的过程。从逻辑上可以推论出拥有涉案账户较多或协查次数较多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对也较高。

从云南反洗钱案件协查工作涉及的金融机构分布看,目前绝大多数案件协查都集中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情况非常少见,这一情况与推论一相符。据案件协查数据统计结果,排除协查回复为“未开户”的协查,2010年1月至11月间共查询银行业金融541次,其中四大国有银行合计占总协查次数的46.48%;其次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约占总协查次数的7.21%、7.02%和7.02%(协查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分布情况详见***1)。从分布***中可以看到农、工、中、建四大银行协查案件次数最多,四大银行中农行又以13%的占比排名第一,而农行分支机构数多于工、建、中三行,这个结论与推论二相符。农村信用社以7.21%的占比紧排在四大行之后,占比远高于其他区域性银行或只在省会城市设立机构的银行,这个情况又论证了推论三。

***1 协查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分布***

2.从已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例论证推论。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协助***机关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不断提高,上游犯罪涉及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犯罪等多种罪名。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从全国各地已破获的案件中挑选了73个比较典型、影响较大的洗钱相关案件汇编成书,其中包括案8个、走私案5个、腐败案9个、金融诈骗案12个、地下钱庄案17个、税务案6个、非法集资案9个、黑社会及案7个,比较全面的囊括了各类洗钱上游犯罪。

通过统计可以发现73个案件中利用银行机构洗钱的案件73个,占比100%;利用保险机构洗钱的案件2个,占比2.7%;利用证券机构洗钱的案件8个,占比10.9%。而73个利用银行机构洗钱的案件中有60个案件涉及使用异地存款、汇款、转账等方式跨地区转移资金,占比82.2%。这一组数据较好的支持了推论一和推论二。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可发现走私案、***案等具有“交易特性”的犯罪活动同很多合法生意一样,资金与货物向相反的方向流动(例如毒资向边界流动,向内地流动),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少部分资金被用于购置资产,大部分资金又投入到违法活动中。因此,资金流动的越快则犯罪分子获取的利润越多,而保险和证券机构无法满足犯罪分子快速周转资金的需求。腐败案则不存在这种特性,贪污、受贿分子大都接受现金,他们迫切需要把黑钱漂白使用,需要为违法所得寻找一个合理来源,而不止是模糊资金来源,保险及证券产品具有盈利能力,更能够满足贪污、受贿分子的需求。而2003年至2008年间,破获的涉嫌洗钱贪污贿赂犯罪只占破获案件总数的4%,这也是利用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清洗“黑钱”案件较少的原因。

从破获案件地区分布来看广东、福建、浙江、四川、辽宁、江苏、***和云南排名居前,其中广东最多,约占总数的33%,其次是福建和浙江,分别约占总数的13%和9%。上述地区发案概率要高于其他地区,从常理推段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这也从侧面论证了推论三。

三、构建反洗钱“风险为本”监管方式时应关注的要点

“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更全面及详尽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简化监管措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能够激发起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内在动力,减少金融机构受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侵害的风险。由于上述原因,各国反洗钱监管开始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而我国也开始做这一方面的研究。根据本文的三个推论及昆明中支洗钱反洗钱监管工作方面的研究,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应注意三个关键点:

(一)分行业开展风险评估

根据推论一可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分布是不均衡的,因为规模差异、业务种类差异、行业合规性差异和从业人员素质差异等等,导致不同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级别不同、洗钱风险蕴含的业务点也不同,洗钱风险不均衡的现象非常明显。因此,将所有金融机构混合在一起进行风险评估是不科学,基于公平和公正的考虑,采用分行业评估的方式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提高风险较高机构的关注度

根据推论二和推论三可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洗钱风险分布同样是不均衡的,全国性的银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且风险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而案件高发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因为上述差异的存在,对于风险较高类型的机构在评估洗钱风险时要有所侧重,提高这类机构防范洗钱风险的要求,做到有针对性。

(三)控制风险评估的资源开销

采取“风险为本”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应对监管资源不足与被监管机构数量急剧增加的矛盾,所以只有当采取新方法时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资源小于改进方法后所节省的资源,方法的改进才是有效的。因此,在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时应注意控制风险评估的资源开销。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评估指标的可获取性,要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报表、大额现金报表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已掌握的资源对金融机构开展评估。此外,“风险为本”理念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划分“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等级的机构采取最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督促其加大风险防范投入。因此,可以通过“初步评估”和“再评估”两次评估分级筛选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初步评估”中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才进入“再评估”,逐级减少参与评估的金融机构,从而减少评估过程的人力、物力需求。

金融机构论文篇10

关键词:金融包容;中小金融机构;小银行优势论;银行业结构

一、 引言

虽然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又可译为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相对较晚,但由于其在减少贫困、促进包容性增长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也成为各国***府致力推行的***策。***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制金融”。2016年1月***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更是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长期的部级战略规划。作为金融包容的主要实施主体,金融机构在缓解金融排斥、推进金融体系的包容性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中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由于其鲜明的草根特性以及具有“小规模优势”,使其在服务中小微企业、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时更具内在动力和竞争优势,与金融包容的内涵更为契合。那么,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金融机构在开展包容性金融服务中具有哪些优势,它们又是通过何种渠道影响金融包容的?本文通过梳理分析相关文献,分析中小金融机构对金融包容的传导渠道和影响机制,为我国包容性金融体系建设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二、 金融包容的内涵

联合国于2005年在宣传小额信贷年时首次提出了金融包容的概念,之后众多学者对金融包容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和丰富,与以往的“小额信贷”、“微型金融”不同,金融包容旨在建立服务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平有效的金融体系。世界银行在2008年的工作报告《Finance for All》中提出金融包容就是金融服务在获得和使用上不存在价格和非价格的壁垒。印度包容性金融委员会(Rangarajan Committee,2008)认为金融包容就是确保弱势群体、贫困人口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及时、充足地获得金融服务。大部分研究表明,金融机构在促进家庭金融服务的获得和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市场竞争与恰当的***策激励下,金融机构通过运用不同创新技术将金融服务延伸到薄弱领域和小规模客户(Berger & Udell,2006)。

三、 中小金融机构影响金融包容的理论分析与机制探讨

1. 基于“小银行优势论”的理论分析和作用机制。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会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区别对待,通常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比较优势的客户类型提供金融服务。以中小企业贷款为例,Stiglitz和Weiss(1981)研究发现,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大型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筛选时,更倾向于为那些能够提供足额抵押品的大型企业发放贷款,而不愿意涉足中小企业贷款,因而导致信贷市场存在配给现象。与此相反,Berger和Udell(1995)实证研究发现: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所有企业贷款的比率以及中小企业贷款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均高于大型金融机构,表明中小型金融机构在经营中会更多地选择中小企业客户,为此类客户提供贷款服务。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较差,大型金融机构由于自身规模较大、组织结构复杂,导致其在甄别、监督小额贷款客户时需要花费的成本较高,出现组织不经济现象(Berger & Udell,1998;Berger & Udell,2002)。而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其较小的规模和相对简单的组织结构,使其经营更加灵活,更善于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互惠的业务关系,这大大降低了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成本,使其在服务小额贷款客户时更具竞争优势,这便是所谓的“小银行优势”(Small Bank Advantage)。在我国,大多数学者的研究均支持“小银行优势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必须大力发展能够契合并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本着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中国当前的最优金融结构安排应是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林毅夫等,2009;姚耀***和董钢锋,2014/2015)。

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客户上的竞争优势本质上是一种成本优势,这种成本优势,一方面源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地方性特征,其在地缘、人缘方面的优势,使其在获取当地客户的信息时具有信息成本优势;另一方面源于中小金融机构小规模特征,其相对简单的组织规模结构使其在服务当地客户时具有成本优势。

(1)中小金融机构具有的信息成本优势。Berger和Udell(2002)将银行贷款技术划分为交易型贷款(Transactional Banking)技术和关系型贷款(Relationship Lending)技术。运用交易型贷款技术进行贷款审核时主要是基于对硬信息的评估,而关系型贷款技术的运用需要依据软信息,这类信息是难以收集和量化的。Boot和Thakor(2000)的研究表明,排他性的获取企业软信息确实可以帮助银行减少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对于信息透明度低、缺乏合格的抵押品、财务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业而言,关系型贷款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小企业硬信息不足的缺陷,降低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和成本。一些实证研究也证明了上述观点,如Bharath等(2011)使用美国上市公司在1986年~2003年间的21 632笔信贷数据研究发现,对于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而言,关系型贷款利率比交易型贷款利率平均低10个百分点~17个百分点。

由于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具有地域性和社区性特征,其通过与当地客户建立长期密切的关系,能够获取到一系列有价值的软信息(Berger & Udell,2002),诸如客户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市场影响力等,这些软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务报表等硬信息的不足,缓解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金融机构服务客户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监督成本等信息成本大大降低,促进了中小客户金融服务的获得和使用,有利于包容性金融体系的建立。

(2)中小金融机构具有的成本优势。根据企业组织理论,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容易在委托中出现人违背委托人的目标而从事满足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从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承担的风险增加。为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实施某种制度来监督、约束和激励人所产生的成本就是成本。成本的高低与企业的规模结构相关,一般来说,企业的组织规模结构越简单,成本越低。与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层级较多的大型金融机构相比,组织结构相对简单、规模较小的中小金融机构在降低成本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第一,大型金融机构层级较多的组织结构,导致委托链条较长,因而在传递难以量化的软信息时效率较低,从而决策周期较长、成本较高(Stein,2002);而层级结构相对简单的中小金融机构,其信息传递的链条短,处理不易量化的软信息效率较高,信贷经理能够更快的依靠掌握的软信息进行决策,因而在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时的成本更低。第二,从股权结构的角度来讲,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相对较为简单和集中,委托人和人之间往往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即股东和经营者双方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人出现违背委托人意愿的行为的概率较小,因而成本较低。

2. 基于银行业结构相关假说的理论分析和作用机制。

(1)银行业竞争与贷款利率。大量理论研究表明,垄断将会减少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银行业也是如此,银行业的集中度越高,垄断者的市场势力越强,越倾向于获取较高的经济租金,即设定更高的贷款利率或是更低的存款利率,导致信贷的供给量下降。而且银行业的结构越单一,少数银行的垄断势力越强,越不愿意支持风险较高的初创企业、创新型企业,这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的持续增长(Cetorelli,2001;Pagano,1993)。随着银行业竞争程度的提高,降低了银行的期望收益率,迫使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最终实现金融服务供给量的提高。

根据“市场势力假说”(Market Power Hypothesis),竞争的提高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完美的市场竞争能够实现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大额度的信贷量(Pagano,1993;Guzman,2000)。银行业竞争主体的增加降低了企业获取贷款的成本,促进了社会中所有企业贷款的获得,包括小企业也会因此获益(Carbo-Valverde et al.,2009)。除此之外,在竞争性的市场中,由于金融机构数目较多,因此小企业获取贷款的渠道增多、手续更加简便,这都有助于提高小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Beck & Levine,2002)。

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也提供了支持“市场势力假说”的经验证据。例如:Beck等(2004)通过对74个国家银行业结构与融资的检验发现,银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大,这种负面影响对小企业尤为严重。Carbo-Valverde等(2009)对西班牙中小企业的建议也证明,无论使用勒纳(Lerner)指数还是HHI指数来衡量银行业市场竞争程度,随着银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强,企业面临的信贷约束下降,两者呈负相关关系。Scott和Dunkelberg(2010)利用2001年全美***企业家协会的小企业主调查问卷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市场竞争的增强,显著改善了商业银行提供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了小企业信贷的获得。Love和Peria(2012)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也表明,银行业竞争有利于贷款的获得。Black和Strahan(2002)在对美国银行业的研究中发现,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放松了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管制,允许外地银行进入曾经受保护的市场,极大促进了当地银行业的竞争,提高了新生企业的创建率。林毅夫等(2009)从一国金融体系结构的安排要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匹配的角度提出了“最优金融结构理论”,由于中国目前的要素禀赋结构决定了中小企业是最优产业结构中的主体类型,因此最优的金融结构应当是以能够更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姚耀***和董钢锋(2014)运用上市中小企业的数据实证检验了最优金融结构理论,结果表明中小银行的快速发展确实显著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约束。

(2)银行业竞争与关系型融资。Boot和Thakor(2000)假设银行可同时从事交易性融资和关系型融资,在竞争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中,基于硬信息的交易型贷款价格下降,降低了银行的利润,为了维持利润水平,银行不得不加强对缺乏硬信息的中小企业客户的开发,通过更努力地与中小企业培养客户关系、获取软信息,大力发展关系型贷款。可见,竞争程度的提高恰恰促使银行更加重视关系型贷款的发展。Hainz等(2013)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银行业竞争对抵押贷款和关系型贷款的影响。由于银行可以通过信息甄别或者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抵押物来防范逆向选择,信息甄别的成本取决于企业距离银行的地理距离,也就是说企业距离银行越近,银行收集处理软信息的成本越低,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越了解,越倾向于选择关系型贷款,否则银行将选择抵押贷款。随着银行数量的增加、市场竞争的增强,银行减少了抵押贷款的使用,获得关系型贷款的企业比例提高。吴晗和段文斌(2015)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分析银行业竞争对抵押贷款和关系型贷款的影响,发现随着银行业竞争主体的增加,银行所要求的抵押品价值不断下降,中小银行市场份额的上升不但降低了企业获取抵押贷款的门槛,而且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关系型贷款方面更具优势。同时他们使用2005年~2009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30个地区24个行业的大中小规模企业的数据对此进行实证检验,结果也表明中小银行的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进入市场进入,而对大规模企业进入无显著影响。

四、 结论

总的来说,中小金融机构发展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影响微观主体金融服务的获得和使用。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微观主体金融服务的获得和使用。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在获取“软信息”方面的信息成本优势以及组织结构简单带来的成本优势,使其服务和监督中小客户的成本较低,对硬信息的要求较少,有效降低了中小客户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促进了中小客户金融服务的获得和使用,有利于包容性金融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通过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间接影响了微观主体金融服务的获得和使用。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通过增加市场主体、促进同业竞争,降低了贷款的成本,扩大了金融服务的供给,因而提高了所有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中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也会从中获益。同时随着竞争的增强,金融机构从事交易型贷款的利润下降,并且为了应对竞争以及中小金融机构发挥的“鲶鱼效应”,也会使其他金融机构更加重视关系型贷款的价值,通过积极开发中小客户私有信息、降低抵押物等硬信息的要求,促进中小客户金融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作为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金融机构在金融包容的推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虽然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金融机构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但从金融体系包容性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却意义重大,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具有鲜明的草根特性,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等被大型银行拒之门外的客户;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具有的地缘性信息优势以及源于小规模的成本优势,使其能够更有效地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从而更适合为中小客户服务。同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脱媒等冲击下,中小金融机构也不断意识到,大力开展包在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冲击倒逼下,金融机构也不断意识到,大力开展包容性金融服务,拓展新的目标客户和业务模式,是打造其差异化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动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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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姚耀***,董钢锋.中小银行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新结构经济学最优金融结构理论视角下的经验研究,财经研究,2014,(1):105-115.

[4] 姚耀***,董钢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缓解:金融发展水平重要抑或金融结构重要?――来自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金融研究,2015,(4):14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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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金融包容视角的地区银行业市场结构与优化设计”(项目号:15BJL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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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金融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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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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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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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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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金融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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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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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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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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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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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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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术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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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题材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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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金融题材论文10篇,内容包括金融论文选题推荐,公司金融论文摘要。Bilingualteachingininternationalfinancehasbeenintroducedbymoreandmoreuniversitiesandcolleges.Variousobstacl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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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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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金融系统论文10篇,内容包括金融论文题目推荐,金融方面论文网站。农村金融生态链中适用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服务缺位,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国农村地域广阔,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市场经济渗透程度差别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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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世界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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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金融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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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核心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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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金融核心论文10篇,内容包括金融核心论文,金融核心论文发表。金融企业文化是金融企业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通过自身经营管理实践所形成的并为全体员工共同创造和遵循的金融精神、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